质量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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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

质量管理市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执法告知书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

表2-1

您单位建设的工程(监督注册号:),自年月日起由我站室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请给予支持、配合(其他告知具体内容详见附页)。

联系人:联系电话:

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章)

年月日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在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按上述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监督站,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工作(具体详见“或“,将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规定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签收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附页)

表2-2

一、监督执法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监督执法内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三、监督执法方式: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采用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所规定的监督执法内容进行抽查、抽测。但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对该工程所进行的监督执法检查,不代替参建各方应当承担的相应质量责任。

四、监督执法要求:

(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二)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等;

(四)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正式开工日期告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执法负责人;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及通知书等相关内容,请查看公用站网站:或;

(五)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提出责令整改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回复的整改报告应当经过相关单位人员签认,并加盖责任单位公章及骑缝章。签认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建设单位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为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也可以为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要有委托书);

(六)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事故),须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要求进行报告并报告本工程监督负责人;

(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对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九)建设单位应当将本告知书要求书面告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五、对监督执法工作有异议时的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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