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及福利待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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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加强员工薪酬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员工薪酬及福利待遇坚持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工作绩效为尺度的考核择优晋级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采取密薪制,任何员工不得相互探听薪金。

第二章薪酬福利结构

第四条薪酬福利体系包括工资、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第五条员工月度工资由两部分构成,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固定工资指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数额,浮动工资指绩效工资部分,绩效工资与员工工作业绩及工作表现挂钩,每季度根据考核成绩进行测算后发放。

第六条公司以票据报销形式下发交通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第七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午餐补助每月350元/月,以工资形式按月发放。

第三章工资

第八条固定工资部分根据公司薪酬职级表,结合岗位类别和岗位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的大小以及该岗位员工工作资历、工作能力等确定,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浮动工资部分即绩效工资与固定工资比例原则上职位越高,浮动比例越大,职位越低浮动比例越小。

第四章绩效工资

第十条绩效工资计算公式:

月度绩效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基数*考核系数*季度内参加考核的工作日/(21*3)(一)月度绩效工资基数依岗位不同而确定。

(二)考核挂钩系数根据季度目标考核成绩确定,详见下表:

第十一条其他情况的绩效工资分配

(一)季度考核期内出现一个月以上的休假,不享受当季度的绩效工资。(三)员工转正后,参加考核的工作日不满10日,不享受当季度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绩效工资于季度按月预发,根据考核成绩于次季度调整。

第十三条员工试用期间内不享受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离职人员当月不享受绩效工资,尚未考核的月份,绩效工资按上季度月绩效工资的80%发放。

第十五条为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加大激励力度,根据公司全年利润完成情况,由总经理决定年终分红形式及分配金额,用于奖励骨干员工。

第五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公司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项目如下:

(一)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

(三)医疗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六)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其它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根据经营效益情况,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员工福利经费,

力求为员工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尽力满足员工需求。

第十八条公司为员工提供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第十九条公司为员工在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发放节日补贴各1000元,在当月工资中合并计税。妇女节、六一儿童节、中秋节、元宵节、端午节等节日各发放300元购物卡或代金券。

第二十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休假,具体办法见《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第八章工资制度

第二十一条工资发放

(一)工资发放包括试用期工资、离职工资、正式员工工资、劳务费用的发放。(二)工资于每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打入工资卡,采取下发薪形式。

(三)新入职员工入职当月未出满勤或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当月未出满勤,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四)离职员工工资在办理完全部离职手续后于当月或次月10日打入工资卡。

第二十二条工资计算

(一)日工资=月工资/21.75(天)。月工资指固定工资部分。

(二)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代扣各项保险、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考勤扣款。

(三)月薪计算周期为公历每月1日起至当月30/31日止。

第二十三条下列规定的各项金额,须按月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一)养老保险个人负担部分;

(二)失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

(三)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

(五)代扣个人所得税;

(六)公司为其垫付并与其有协议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四条工资支付

(一)公司以人民币作为员工工资支付货币,采用银行卡,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二)公司支付员工工资的同时,向员工提供其个人薪金单,员工可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公司及员工对薪金数额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工资调整

(一)公司将根据经济效益、支付能力及社会物价涨跌情况等,对员工薪金进行调整。(二)员工职务/岗位变动后,次月按调整的岗位核定工资标准。

(三)公司将根据员工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及对公司的贡献,经各部门综合评价,由公司领导决定随时进行调整。

第九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实行密薪制,任何员工不得互相探听或泄露薪金标准。员工之间应相互监督,并有义务向人力资源部检举揭发。互相探听或泄露薪金行为,视为严重违纪,一经发现,立即与当事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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