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浙教高科[2014]2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3.19

【实施日期】2014.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改革的意见

(浙教高科〔2014〕28号)

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和义乌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更好发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推动高校科学发展、特色发展、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精神,现就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着眼于落实高校办学和用人自主权,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全面下放高

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淡化资格、强化聘任,深入探索建立分类评价、分类管理和高校自主评聘、政府宏观管理监督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打破聘任终身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相配套,实行评聘有机结合。

(二)坚持充分放权、分步放权与加强监督管理相适应,确保评聘质量。

(三)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评聘、合同管理。

(四)坚持同行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促进评价与使用有机融合,鼓励教师安心教学、科研与管理,实现个性化发展。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保障教师平等参与权。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01]407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 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 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四、《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 五、《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六、《浙江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通知.doc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通知 冀教师〔2013〕3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 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于2013年评选一批特级教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一线做出显著成绩的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在职教师和教育研究人员。 二、评选时间 2013年特级教师评选工作10月份开始,12月底结束。 三、评选推荐名额 2013年河北省特级教师分配评选推荐名额160名。 四、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具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 谢谢观赏

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参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崇高的师德修养。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具有强烈的敬业意识和甘于奉献精神;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3、关心、爱护、尊重、帮助学生,对学生全面负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与全体学生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4、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行为文明,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5、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凡有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擅自在校外办学或者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兼课、兼职,或者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受教育者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辅导者,一票否决。 (二)文化修养和业务能力。 1、模范执行《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专业水平受到同行、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认同。 2、有过硬的教学基本功,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谢谢观赏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高校辅导员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0-05-21 来源: 浙教工委〔2010〕8号 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扎实推进我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第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在教育引导大学生成长成才、维护校园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推进高等教育科学和谐发展,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 2.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我省高校辅导员队伍不断壮大。目前,辅导员总数已达专任教师总数的9%。各校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不断提高对辅导员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完善体制机制,辅导员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整体素质稳步提高,作用日益突出,辅导员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辅导员队伍现状还不能很好地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和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辅导员队伍建设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身份归属不明确、职责不明晰、职业认同度不高等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3.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省高校实际出发,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骨干作用为目标,以提升辅导员综合素质为核心,以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机制为重点,全面提高辅导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不断改进辅导员队伍的管理和培养工作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敬业爱岗,结构合理,专业化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浙教基〔2010〕127号 为切实执行和落实《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有效解决义务教育段学校存在的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坚决反对和制止造成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各类办学行为 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由来已久,是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领域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尽管这些年教育系统做了不少努力,但问题没有解决,在有些地方和学校甚至变得越来越严重。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直接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学生厌学、教师厌教,妨碍了教育的健康发展。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深刻认识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担起应负的责任,以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转变教育理念,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育方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把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责任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始终把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要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类违规办学行为,努力为学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小学校校长要对平衡学生课业负担负总责,严格学校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减负”要求,切实做到规范办学。 广大教师要严格遵守师德师风规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 三、从严管理,着力解决导致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各类突出问题 (一)严格开设课程。全面实施国家课程计划,中小学要严格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不得擅自调整教育部或省定课程计划,随意加深课程难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学校退费规定

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 印发《关于中小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冀教财[2004]50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小学校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发生退还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行为,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 一、为规范中小学学校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级中学学生退学或转学等原因发生退还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河北省境内各普通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改制的公办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适用本规定。 三、学杂费等费用,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级中学收取的学费、择校费、寄宿生的住宿费以及学校按国家和省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它费用。 四、学校退费计算以学期、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等不同收费方式和学生在校时间为标准,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按照一定比例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到学生提出转学、退学申请之日的期间)。 五、学生按照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转学、退学的,可向学校提出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申请,学校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向学生退还全部或部分学杂费等费用。 六、学校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 1、按学期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 2、按学年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7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至一个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 3、一次性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9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不足一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不足一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60%;学生在校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两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40%;学生在校时间两年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七、对于报到前学生预交当学期、当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前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后退学的,学校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八、学生缴纳的课本费等代收费用、服务性费用,学校已购买实物或已提供服务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应将购买的课本等实物发给学生。学校未购买实物或未提供服务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九、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致使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学校退还学生全部学杂费等费用。 十、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复学后,学校按学生所在新班级学杂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十一、学生患有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者学生死亡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当学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其中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十二、学生因自费出国等原因中止在学校学习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十三、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或者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十四、本文在校时间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期限以内不含本数,期限以上的数字含本数。 十五、本文中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六、河北省境内的各民办、其它部门、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改进与加强中小学作业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改进与加强中小学作业管理的指导 意见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浙教办基[2015]1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改进与加强中小学作业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教办基〔2015〕11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全面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精神,现就改进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作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准确把握作业的性质和功能,探索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机结合,提高教师设计作业和运用作业改进教学的能力,提高学生学习的有效性,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主体性原则。学生是完成作业的主体,教师是设计和评价作业的主要责任人。教师要研究作业设计和布置的科学性,提高运用作业改进教学、促进学生学习的能力。 科学性原则。作业的设计与评价要基于课程标准、关注核心素养、体现课程性质。要建立尊重学生认知规律、循序渐进、能力立意的作业评价体系。 多样性原则。克服单一纸笔作业的局限性,关注多维学习目标,研究作业的多样化,推广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实践性作业和过程性作业。 发展性原则。作业评价要淡化横向比较,发挥作业的教学诊断和改进功能。教师既要关注作业的结果,更要关注作业过程与作业习惯,发挥作业的多方面教育效益。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作业的布置与管理。 作业是教师引导学生开展自主学习,承载学习内容、体现学习方式、实施过程性评价的载体。要从学习活动整体考虑,系统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的决定1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的决定 2010-12-08 来源: 浙教法〔2010〕176号 改革创新是新时期的最突出特征,是实现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的强大推动力。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贯彻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从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出发,现就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作出以下决定,请贯彻执行。 一、深化对教育改革的认识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教育以恢复高考制度为起点,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创办民办学校,兴建高教园区,壮大职业教育,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在全国率先普及了十五年基础教育,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近年来,通过推进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课程改革、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育评价机制改革,教育事业发展活力不断增强,基础教育在全国继续保持领先,职业教育跃居全国前列,高等教育成为全国发展最快的省区。 (二)当前,浙江教育已进入“读好书”、全面建设现代化的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转变发展方式对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富裕起来的人民群众对教育提出了新期盼。对照新要求新期盼,教育在育人模式、布局和结构、质量和水平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靠建设,更靠改革。深化改革,创新制度,是促进教育理念加快转变到科学和谐上来,教育工作重心加快转移到内涵为主上来,育人模式加快转换到面向全体学生和学生的全面发展上来,实现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关键。 (三)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教育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矛盾多、难度大、压力重。必须进一步强化改革意识,增强改革勇气,振奋改革精神,自觉克服畏难、懈怠和自我满足情绪,以对党和人民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聚精会神地谋划改革、扎扎实实地实施改革。动员全体教育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使改革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使命和职责,成为广大教职工的积极要求。 (四)新阶段,教育改革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省为目标,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育人质量为主要内容,着力解决各类严重妨碍教育发展、社会和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为全面加快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教育提供动力支持和制度保证。在实际推进中,要注重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积极稳妥,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各项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始终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二、突出教育改革的重点 (五)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按照“减总量、调结构、优方法、改评价、创条件”的思路,优化普通高中课程设置,适当减少必修内容,增加学生学习选择性,实施高中课程多样性建设计划,将部分中职教育课程引入普通初高中。全面推进中职教育课程改革,在全国率先建成适应中职教育需要、具有浙江特点的中职课程体系,积极推进中高职课程的衔接,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建立健全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高校与企业行业的合作,增强学科专业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改革教学组织方式和评价方法,有计划地推进小班化教学,鼓励因材施教,实施启发式、讨论式教学和探究式学习,全面推广实施“轻负担高质量”课堂教学。加强各级各类教育的沟通衔接,建立大中小学之间人才培养沟通机制,建立不同类型学校之间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机制。探索应用型本科高校、高职院校、中职学校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促进中高职课程和教学的有效衔接。有计划地鼓励学生跨校互选辅修专业和课程。完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在各级各类教育中贯穿创新意识、创新方法教育,鼓励开展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试验。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加快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 (六)深化考试招生改革。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政策,切实减少择校行为和解决择校收费

浙教基[2010]163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

浙教基〔2010〕163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 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浙江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经过五年多时间的运行,目前已经基本覆盖全省中小学,并与基于该平台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和普通高中学生会考系统一起,成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生学籍管理、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会考管理工作的重要平台,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管好用好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根据我省有关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会考管理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搭建网络,建立学籍电子化管理体系 - 1 -

(一)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在读学生的学籍信息均应纳入学籍系统,学生必须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籍。学生的学籍号分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编义务教育卡号,实行一生一号。学籍主号为学生的身份证号,港澳台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回乡证号,华侨及外籍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护照号;学籍辅号和义务教育卡号全省实行统一编号规则。具体编制办法见附件2。 (二)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全省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做好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跨设区市的招生备案;审查直属学校入网资格,核定直属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做好直属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验印等工作。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核准或设定所辖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审批所辖区域内公办学校跨县(市)招生及学生跨省转学,做好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验印;审查直属学校入网资格,设定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等事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市、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审查所辖中小学的入网资格,设定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公办学校跨县(市、区)招生等事项。 - 2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本次新修订的“基准标准”,以国家、省有关设置标准为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办学条件,目的是要加快建设标准化学校,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中小学的均衡配置,不断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据“基准标准”建设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意义,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今后10年各地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主动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实施规划。各地要将公办、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统一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要按照到2015年和2020年标准化中小学

校比例分别达到学校总数的85%和95%的进度要求,对照“基准标准”,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城镇化建设进程、服务半径等因素,落实项目定点和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加大建设力度。各地要把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要通盘考虑学校各方面指标要求,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要重视学校“软件建设”,努力推动学校办出特点和水平。要建立健全校长和中高级职称教师在县域内合理有序流动机制,鼓励支持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升,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使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尽快达到设置标准,确保办学质量。 四、认真组织评定工作。为加强区域统筹,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教育局可在严格把握“基准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办学指标要求。各地确定的指标要求原则上应不低于“基准标准”。考虑到一些历史原因和区域差别,各设区市具体实施中,可在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生均集中绿地面积、田径运动场规格、校园“两证”(土地证、房产证)办理等5项指标中,允许选择不超过2项适当调低评定标准。其中,“两证”办理要求可放宽至“具有长期使用土地的凭证和校舍建设的立项、竣工验收材料或房屋长期租赁协议”,其他要求放宽至不低于相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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