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典型案例

挪用资金罪典型案例

挪用资金罪典型案例

1、2014年1月,深圳航空有限公司原高级顾问、实际控制人李泽源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检方指控,李泽源单独或伙同5名深航原高管,挪用深航20.3亿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控制公司债务。至案发,李泽源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汇润投资公司,尚有7.55亿元未归还。

2、2014年1月被证实立功减刑造假的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曾被法院认定侵占健力宝12074万元、挪用8644万元:张海犯职务侵占罪,获刑8年;犯挪用资金罪,获刑5年;执行有期徒刑10年。

3、2013年蔡达标获刑14年。原因是,2009年至2010年,真功夫公司创始人、董事长蔡达标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员工,通过虚构与李跃义(蔡达标妹夫)及蔡亮标(蔡达标弟弟)旗下公司的交易合同和工程支出等方式,侵占、挪用真功夫资金3300多万元。广州天河区法院2013年12月一审判决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最新法律经典案例汇总

2011法律经典案例

①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 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2 011年3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不服,提出上诉。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药家鑫案本身并不是一个太过于复杂的案件,但随着媒体的介入,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被告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撞到之后不仅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连捅数刀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恶劣的情节之外;还有药家鑫本人“农村人难缠”的杀人动机,使得农村人与城市人出现了地域上的身份对立;再加之部分媒体对药家鑫涉嫌“官二代”、“富二代”身份的渲染;这些加剧了民众的愤怒情绪,促成了一股强大民意的形成,以至于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公众叫好的现象。 实际上,隐藏在该案背后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正是药家鑫案之所以典型的重要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都提倡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媒体监督司法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司法的过程,媒体介入的时间、方式如何把握,才能实现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司法?就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允许公民参与并表达意愿。就当下我国而言,加强公民的参与,尊重民意对于化解司法信任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注意协调好公民参与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毕竟只有理性、有序的公民参与才能真正提高司法的公信与权威。如何通过公民有序、理性地参与司法来分担法院与法官的所承受的维护司法公信与权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刑法》目录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989年11月6日) 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1.集体经济组织,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建立起来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全体组织成员,公共积累为集体公有,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不明确或者上述私人经营的工商户持有集体营业执照的,应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 2.“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劳动的工人、农民,机关勤杂人员,个体劳动者,部队战士,经手公共财物的,如果他们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二)关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不大或尚未分赃的处罚问题《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主犯,

不作为案例

简单案例: 一、邱某,女,31岁,幼儿园教师。 邱某于2000年5月25日上午10时,带领幼儿4名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王某(男,5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邱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个中学生王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邱某在附近找一个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池约75厘米,半人深,但邱某、王某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齐高声呼救。最后有一个农民张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时间已晚,幼儿被救上来后,已经停止呼吸。 讨论:邱某和王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邱某构成,王某不构成 二、王某,女,18岁,某中学学生;刘某,男,18岁,系王某同班同学。1998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带领邻居的两名幼儿外出玩耍,途中,幼儿李某(女,3岁)不慎失足跌入路旁一个未加盖的下水道中,该窨井中的污水深约2米左右。这时王某没有跳入井中救人,只是高声呼救。王某的同学刘某路过此地,见状在旁观看,也没有跳入井中救人,待到李某家人闻讯赶来,将李某打捞上来时,李某已溺水身亡。 讨论:王某和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王某构成,刘某不构成 三、被告人:吴某,男,51岁,原在某旅游风景区经营水上脚

踏船旅游业。 1998年5月30日早6时,吴的女儿将3条双人脚踏船租给了6位游客。7时许,因风速超过警戒线,当地旅游部门通知吴某停业。后吴发现6名游客驶出警戒线,便乘4人脚踏船追上他们。之后,他与其中4人换船,驶回岸边。但由于风力太大,只有4人脱险。脱险的游客找到吴,要求救同伴,但吴没有采取营救措施。当晚7时,两名游客的尸体被发现。 讨论: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构成 四、2003年6月30日晚7时许,被告人曾某(女,40岁)因胞妹与钟某发生口角,率领两个妹妹和妹夫前往钟家理论。双方在钟家铁门外发生激烈争吵。之后,身材矮小又怕事的钟某打开铁门欲邀曾某等人找管理人员评理,遭曾某及其妹殴打。钟某为逃脱殴打,遂往楼下狂奔,当跑至四楼与五楼拐弯处,曾某即将追上时,内心极度恐惧的钟某慌不择路,被迫爬上四楼半平台,双手抓住护墙欲躲避曾某等人的纠缠,扒在墙上故意大喊“杀人啦。”曾某见状恶狠狠地说:“你要死就去死,不要害我们”。双方对峙数分钟后,钟某因双手吊在护墙上,体力渐渐不支苦苦哀求救命,曾某等人明知钟某处境危险,却视而不见,扬长而去。钟某终因体力耗尽无法爬入楼内,从四楼半坠下,造成粉碎性骨折,法医鉴定为重伤。 讨论: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构成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 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 每天为你推送智豪团队呕心整理编辑的最高法及各地 法院裁判要旨、观点集成。(记住!每天都有哦)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编者按:贪污罪因其特殊的犯罪构成使得其在实务中存在大量认识上的分歧。现笔者基于个案引发的争议,整理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1-102集)》裁判规则,以供阅者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1.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关键词:临时工监守自盗贪污罪侵占罪规则:根据《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的精神,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认定。本案被告人钟国华、卢欣阳均是计划内临时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贪污罪的主体有所扩大,即不再以“干部身份”确定国家工作人员,而以其是否从事管理职责,即在国有企业中是否从事公务来判断。钟国华、卢欣阳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承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务,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本案案发时为1995年,以侵占罪定罪量刑正确。案例索引: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贵杰等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4期。2.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关键词:共同犯罪特定身份职务便利规则:虽然本案为共同犯罪,但应当按照他们各自的职务便利和身份构成的不同犯罪定罪量刑。因为身份犯是刑法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犯罪所作出的特 殊规定。由于身份的不同,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既然法律对不同的身份所构成的犯罪都已经明确作出规定,就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罚。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问题是较常见的。须特别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不是一律依其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关键是看各被告人是否分别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案例索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期。3.定额承包者占有或者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关 键词:定额承包集体所有制肖元华无罪规则:上诉人肖元华兴办的经济实体,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因抚顺市司法局没有投资、没有贷款和集资,也没有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完全由上诉人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主经营,对剩余的所创利润,按承包协议,应由承包人肖自主分配,其有权处分,原审法院对其占有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当。二审改判上诉人肖元华无罪。案例索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肖元华贪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 【篇一:渎职判处案例】 1中国江苏网8月16日讯日前,我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判。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首。江都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据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法律咨询: 我是刚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入低保科2个月的工作人员,在核查低保户的时候由于单位人手不足,我和副科长一组,没有按照省里文件要求100%走访,单位也没有要求100%走到位,但是后来村书记把低保款平分给村民了,检察院要以渎职罪起诉我和副科长。请问:1,单位并没有要求100%走到位,因为人员不足,所以省里的

胡燕、徐建设贪污、挪用公款一案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895233063.html,/souask/ 胡燕、徐建设贪污、挪用公款一案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鹤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燕,女,1953年5月4日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住郑州市经五路18号院1号楼49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思之,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会更,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建设,男,1952年8月25日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研究生毕业,河南省博弈实业有限公司、博弈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森伟有限公司业主,住郑州市丰产路社科联五楼,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2001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长栓,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起诉(2001)27号起诉书于200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6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895233063.html,/souask/ 进行了审理。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关庆林,检察员苗雨、管明卫、王丽红、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燕及其辩护人张思之、李会更,被告人徐建设及其辩护人刘长栓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1998年9月,被告人胡燕得知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后,便安排叶太顺、郭菊花先后两次从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取出现金80万元,作为非法活动经费,欲阻挠司法机关对其调查。后被告人胡燕又指使公司有关人员将证券公司的帐目作平。 2、1997年11月,被告人胡燕与徐建设共同挪用河南证券公司资金200万元,用于徐建设开办的河南博弈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后胡燕为达到占有此款的目的,便安排他人以支付装修款为名,将河南证券公司的帐目作平,从中骗取公司资金156.1万余元,挪用43.8万多元。 3、1998年5月,胡燕为帮助徐建设归还欠款,挪用河南证券公司资金200万元。后被告人胡燕为达到占有此款的目的,指使有关人员从河南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上提款将帐目作平,从中侵吞河南证券公司自营帐户资金169.7万余元,挪用30.2万余元。 4、1998年9月,被告人胡燕与徐建设共谋用河南证券公司的国库券偿还徐建设欠河南证源公司的借款利息,后胡燕以河南证券公司的20万元国库券属徐建设所有为由,安排河南证券公司有关人员让徐建设取走据为己有,折合人民币28.7万元。 5、1994年9月,胡燕伙同徐建设共同挪用河南证券公司资金310万元,用于徐建设开办的河南博弈实业公司进行营行活动,至1994年12月归还。 6、1996年12月,胡燕伙同徐建设共同挪用河南证券公司资金300万元,用于徐建设开办的河南博弈文化用品商场进行营利活动,至1998年7月归还。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李建国、郑天赏、金五一、叶太顺、郭菊花、高询、吉东升、王静、冯文娟、韩玉波、周显扬等人证言、帐目凭证、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燕单独贪污405.8万余元,伙同徐建设共同贪污28.7万元;单独挪用公

(完整word版)贪污贿赂罪司考真题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罪 【970287多】下列哪些人员是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ABCD) 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970231单】某一国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季某指使他人故意虚报保险事故,由自己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据为己有。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C ) A、保险诈骗罪 B、虚假理赔罪 C、贪污罪 D、侵占罪 【000222单】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某甲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 D )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080218单】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 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C ) 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 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080292不】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D) 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 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080263多】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ACD)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110263多】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CD )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 B.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 【130220单】20.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

典型事故案例处罚学习材料

典型事故案例处罚学习材料 事故案例一:辽宁铁岭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 2007年4月18日7时53分,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2人死亡、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66.2万元。(一)企业概况 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是以民营资本为主的股份制企业,职工471人,生产规模14万吨/年。主要产品包括轴承钢、合金钢、模具钢、易切钢、不锈钢等100多个钢号的锻造用钢锭。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炼钢车间吊运钢水包的起重机主钩在下降作业时,控制回路中的一个联锁常闭辅助触点锈蚀断开,致使驱动电动机失电;电气系统设计缺陷,制动器未能自动抱闸,导致钢水包失控下坠;制动器制动力矩严重不足,未能有效阻止钢水包继续失控下坠,钢水包撞击浇注台车后落地倾覆,钢水涌向被错误选定为班前会地点的工具间。 2.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的炼钢车间无正规工艺设计,未按要求选用冶金铸造专用起重机,违规在真空炉平台下方修建工具间,起重机安全管理混乱,起重机司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车间作业现场混乱,制定的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 二是铁岭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不具备生产80吨通用桥式起重机的资质,超许可范围生产。 三是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未按规定进行检验,便出具监督、验收检验合格报告。 四是安全评价单位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在事故起重机等特种设备技术资料不全、冶炼生产线及辅助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出具了安全现状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的结论。 五是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河分局未认真履行特种设备监察职责,安全监管不力。 六是清河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不力。 七是当地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存在的问题失察。

如何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

如何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2、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3、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虽然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主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它们有很大的区别。那我们该如何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呢?具体来说,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哪些?请看以下内容吧。 一、如何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 两者有如下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没有打算归还。 (2)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3)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4)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 (1)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 (2)贪污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而挪用并没有转移财物手所有权,只是暂时占有公款,以达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 (3)贪污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为擅自私用公款,没有、也不必要采用贪污所实施的手段。

贪污罪和诈骗罪的区别及案例分析

贪污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和侵犯的对象不同。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所骗取的财物不仅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个人所有财物。具体区别如下: 诈骗罪量刑及判例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

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3年12月26日讨论通过)关于诈骗罪的量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综上,如果诈骗金额达到28900元,则刑罚将达6年4个月(未考虑自首、退赃的情节)。

论贪污罪的构成(一)

论贪污罪的构成(一) 内容摘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上述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由于其立法的特殊性,因此,它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既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一点在本文下面章节将有论述。贪污罪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由于其不仅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财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所以它造成的巨大的,在这里我针对贪污罪的构成,作一下论证,以便于大家对贪污罪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贪污罪的客体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2.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盗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具体手段分为(1)侵吞方式、(2)窃取方式、(3)骗取方式、(4)利用计算机方式(5)其它方式。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4.贪污罪的主观方面。二、认定贪污罪应注意的问题包括:1.区分罪与非最的界限:贪污罪的立案金额一般为5000元。2.区分此罪与彼罪问题:与侵占罪的界限;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与盗窃罪的界限等问题。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一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产所有单位是否失去对公共财产的控制为界;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其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为界;三是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公共财物是否已经脱离所有单位的控制和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为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上述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由于其立法的特殊性,因此,它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既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一点在本文下面章节将有论述。贪污罪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由于其不仅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财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所以它造成的巨大的,在这里我针对贪污罪的构成,作一下论证,以便于大家对贪污罪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一)贪污罪的客体 贪污罪的客体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本罪的对象为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物”,刑法第91条有明确的立法解释“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由于扶贪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也就是说,贪污罪只能是以公共财产为对象的才称之为贪污罪,如果犯罪的对象不是公共财产,不适用此罪。从这种观点出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财产的定性问题,理论界曾经提出过各种不同主张:有的主张应按国有、集体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有的主张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财产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其他企业按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还有的主张,只要是含有公有资产成分的混合经济实体的财产,就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不难看出,这些主张都是在坚持贪污罪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这一前提下,为了解决一些新型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而进行的理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属贪污罪。这是一种特别规定,这一规定所涉及的犯罪对象有可能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的财产,甚至是一

(整理)法律经典案例.

①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 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2011年3月2 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不服,提出上诉。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药家鑫案本身并不是一个太过于复杂的案件,但随着媒体的介入,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被告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撞到之后不仅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连捅数刀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恶劣的情节之外;还有药家鑫本人“农村人难缠”的杀人动机,使得农村人与城市人出现了地域上的身份对立;再加之部分媒体对药家鑫涉嫌“官二代”、“富二代”身份的渲染;这些加剧了民众的愤怒情绪,促成了一股强大民意的形成,以至于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公众叫好的现象。 实际上,隐藏在该案背后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正是药家鑫案之所以典型的重要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都提倡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媒体监督司法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司法的过程,媒体介入的时间、方式如何把握,才能实现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司法?就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允许公民参与并表达意愿。就当下我国而言,加强公民的参与,尊重民意对于化解司法信任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注意协调好

贪污与挪用罪的区别

贪污与挪用罪的区别 1、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意图永远的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2、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比如某人挪用单位的现金100万,如果让人将帐作平,让别人看不到有这笔钱,则应构成贪污;如果不是将帐作平,从账上随时可以看出来,只是暂时挪作他用,应构成挪用公款。 3、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又包括公物。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笔者认为,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注意划清以下几个方面的界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对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以5000元 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2、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一般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

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也是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但同时还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限制。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后,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只要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4、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掌握,即以5000元为定罪的数额起点;5、国家工作人员将所承包、租赁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金挪用于承包、租赁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归个人使用,致使承包、租赁合同不能兑现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就对财产的侵犯而言,前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后者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整体。2、犯罪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3、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最新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流程与定罪量刑标准及典型案例分析实务全书

最新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流程与定罪量刑标准及典型案例分析实务全书 作者:李世超、郝成林 出版社:中国知识出版社2008年4月出版 册数规格:全四卷16开精装 定价:¥1098元优惠价:¥500元 详细目录 第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解读 第二篇渎职侵权犯罪表现分类与查处 第一章渎职侵权构成与分类 第二章犯罪现象的表现形式 第三章犯罪现象的主要特征 第四章犯罪产生的个人原因 第五章渎职侵权主体范围 第六章渎职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分析 第七章渎职侵权行为分析 第八章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危售 第九章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经验谈 第三篇渎职侵权案件重点难点解析 第一章渎职罪的主体分析 第二章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因素分析 第三章渎职罪犯罪形态疑难问题分析 第四章滥用职权罪疑难问题分析 第五章玩忽职守罪疑难问题分析

第六章徇私枉法罪疑难问题分析 第七章古今中外法律中的渎职犯罪分析 第四篇渎职侵权犯罪预防控制与典型侵权行为分析 第一章犯罪防控概述 第二章职务犯罪的成因 第三章犯罪预防 第四章犯罪预防综合措施 第五章职务犯罪预防 第六章犯罪控制措施 第七章犯罪防控系统工程 第八章渎职犯罪案件审理评析 第五篇渎职侵衩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 第二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第六篇渎职侵权案件定罪与量刑标准 第一章滥用职权罪 第二章玩忽职守罪 第三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四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五章枉法追诉、裁判罪 第六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七章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八章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九章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十章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十一章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十二章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十三章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第十四章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十五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十六章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邹某12岁时与邻居陆某(当时13岁)玩耍,被陆某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此案例涉及到民刑法意见的153条的什么内容? 2、甲、乙、丙三者均为国有企业,其中甲乙双方因购买机床与丙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由甲提供机床数台并送到乙的仓库,乙支付货款288万元,由于甲要求,乙找到丙为其偿还债务提供担保,双方对担保合同的性质未作约定。之后,甲履行了合同.将货物送至乙的仓库。乙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在被宣告破产前,甲将乙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贷款。则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中止甲与乙丙的诉讼?简要说明原因。 3、陈国忠在安定庄有五间瓦房,陈国忠的儿子陈良在外地工作,1998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五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治一家暂住。1999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立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过程中,陈治提出反诉,要求陈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金;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陈治的反诉?涉及到《民诉法意见》的184条的什么内容? 4、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林

河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本案的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被告法定代理人、证人分别是谁?并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5、甲公司欠乙公司3万元装修款,乙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甲公司收到支付令的第14天下午,通过电话向法院提出异议,称乙公司装修有严重质量问题,不同意给付欠乙公司的装修款。法院判定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为什么? 6、某企业招用了一批合同制工人,其中有两名刚满15岁。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人入厂时,需交身份证以作抵押,合同期限五年,其中试用期为1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节日需照常工作,工资不变。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工资。试分析:(1)企业的招工行为中有哪些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2)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7、职工张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张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张某就被一家合资经营企业招用,又与该合资经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张某回厂上班。同时,与张某所在的合资经营企业联系,希望让张某回厂,但合资经营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试分析:(1)张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2)合资经营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贪污、行贿、挪用公款罪判决(经过真实民事交易,公款已转移所有权,不再是公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湘刑二终字第1 4 7号原公诉机关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XX,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1989年至1997年先后任原娄底地区行署驻深圳联络处副主任、主任兼深圳双星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住深圳市宝安南路西湖花园西景阁1 7楼。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 0 0 0年1 0月1 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 4臼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逮捕。2 0 0 3年4月2 9日因病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兴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旭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X,男,1 9 5 7年8月2 5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雪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职工宿舍,系上诉人欧阳XX之兄。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 0 0 0年1 0月1 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 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伪证罪被逮捕。现押于娄底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XX,女,1 9 6 3年1月2 8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干

部,住深圳市宝安南路西湖花园西景阁1 7楼,系上诉人欧阳XX之妻。因涉嫌犯窝赃罪,于2 0 0 0年1 0月1 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 4日因犯涉嫌挪用公款罪被逮捕。2002年5月3 0日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湘宁,湖南赵湘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匡志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阳XX、欧阳新呜、曾XX分别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一案,于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2)娄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欧阳XX、欧阳新呜、曾XX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1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于二0 0三年四月三日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于二00三年四月八日裁定准许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经审阅案卷,讯问上诉人,核实相关案情和证据,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 9 92年6月至9月,被告人阳新南在任国有深圳双星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在与新化水泥厂1 0亩土地的交易中,与被告人欧阳X勾结,采取故意增设中间环节,隐瞒实情的手段,侵吞国有财产人民

渎职侵权案件重特大标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 (试行)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规定,如下: 一、滥用职权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案 (一)重大案件 l、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重大案件 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重大案件 1、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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