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蚌埠市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蚌埠市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蚌埠市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室,市直各党组(党委):

《蚌埠市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蚌埠市委

2017年7月26日

蚌埠市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消除后顾之忧、为撸起袖子加油干者撑腰鼓劲,为加快建设“两个中心”、实现“两个全面”提供组织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履职担当等具体工作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相关条件及情形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三条容错纠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甄别,客观公正;

(二)注意宽严相济,依纪依规,公开透明;

(三)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误,包容失败;

(四)注重抓早抓小,有错即纠,立行立改;

(五)支持干事创业,激励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对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出于公心、致力于解决问题,履职尽

责、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虽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和问题,但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容错: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政策无明确规定,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公开运行的;

(二)在推进改革、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推动重大项目及重点工作、实施招商引资、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策,注重上下情结合,因时因地因事制宜,着力解决问题的;

(三)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果断决策、积极担当作为且事后履行报告程序的;

(四)受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影响的;

(五)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六)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追究责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七)其他符合有关规定,可视为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容错纠错情形认定应当严格甄别。

(一)从工作出发点上甄别是为了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排除改革发展稳定工作障碍的担当之举还是为了徇私或小团体利益;

(二)从工作方法上甄别是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或是未作调研盲目决策的乱作为、充当老好人不担当不顶真的不作为;

(三)从工作效果上甄别是促进了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

(四)从法规依据上甄别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的探索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

(五)从性质后果上甄别是造成了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严重危害。

第七条对谋取私利、有禁不止、失职渎职、搞“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的,不适用容错免责。

第八条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追责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追责机关或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二)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听证论证,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调查结果。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作出容错认定结论。

(四)反馈。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五)报备。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备案。

第九条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个人评先评优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给予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条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教育提醒。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推动整改。采取巡视巡察反馈、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并督查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分类处置。灵活运用“四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受理的举报信件,要依法依规、严格甄别,分清诬告、错告和正常举报,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

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一)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既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又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主动做到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执纪,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两委”及其党员干部(含借用、聘用、挂职人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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