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21号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二○一○年五月十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工程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及概算指标;

(三)预算定额及地区单价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单价表;

(六)补充定额;

(七)劳动定额;

(八)工期定额;

(九)费用定额;

(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十一)其它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六条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项目、定额单价表、工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定,定期发布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提供依据。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查整理并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劳务等方面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为工程造价活动提供参考。

第八条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所使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但一个工程项目只能使用一种计价方式。

第十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

(二)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50%以上的;

(三)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虽不足50%,但国有资金投资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四)其它依法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提倡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

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十二条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主要设备选型和有关工程造价依据,在合理预测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风险等动态因素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以及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按照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综合市场材料差价、价格指数和必要风险系数等动态因素进行编制,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额。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工程项目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计价规范和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结合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在编制工程量清单过程中,出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以进行补充,并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包含工程造价计价条款。计价条款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

第十九条通过招投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价格变化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行报价,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二十条招投标工程投标报价时,应当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相应建设工程费用,不得将安全生产措施费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规费作为竞争费用进行投标。

工程结算时,安全生产措施费应当按照规定的认证程序,依据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用费率计算。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发包、分包,应当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并对涉及工程造价的下列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一)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方式;

(二)预付工程款、进度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

(三)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及返还时限;

(四)安全生产措施费等费用的预扣及返还时限;

(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六)竣工结算时限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七)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补充或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发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签订或者发生重大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如实记录涉及工程造价的事项,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二十五条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工程造价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以向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编制人应当为编制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

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2004年4月23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23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1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13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 规划、城市管理、工商、物价、公安、环保、供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治则配合实施本规定。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业主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

(二)属于一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 (三)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大体相适应。 第五条业主大会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个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的, 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通知后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 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所派人员组成。 参加筹备组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组建后7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建设单位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花名、物业建筑面积、 物业出售交付时间时间等必要的资料。 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规程》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七条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一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物业建筑面积 计算,不超过100平方米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计一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 超过100平方米再计一票。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剩余投票权按照其他业主占全部投票权的比例分摊给其他业主。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仪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决定

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200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第四条本条例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或者区、县(市)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捐赠其所有的档案。 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受捐赠

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接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登记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本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工作人员收集、整理,按照规定时限移交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重要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列入市或者区、县(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重要技术改造和重要设备更新项目的立项; (四)举办或者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五)本系统或者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六)其他应当通报的事项。 第九条第九条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重要技术改造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档案,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对档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前予以解决。 第十条第十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撤销、合并,应当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处置档案,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不得随意截留、转移或者销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档案管理制度

朝阳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人事决策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使用干部人事档案,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二条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库房为机要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保持清洁、安静,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等设施落实情况,保证档案安全。 第四条严格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完整,杜绝虚假材料。 第五条收集档案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第六条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分管领导审查批准。销毁档案材料过程中,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不得让无关人员参与,大宗和绝密材料销毁时要有相应保卫措施。 第七条严格档案查阅、借阅审批手续。干部人事档案不准随手拿出库房,查阅、借阅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报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第八条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第九条凡借、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第十条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的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第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附件 1 湖北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可研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投标项目标底与报价以及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工作,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与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湖北公司工程造价中心是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和审查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工程造价中心职责范围: 1、负责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预结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负责公司库站维修、安全改造及形象包装等工程项目预结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参与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底的委托编制。 4、参与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计价指标的测定、编制、调整工作。 5、参与由公司组织的招投标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6、参与公司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审计监察处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公司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规定;组织制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制度、办法。 2、审查委托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审核其进入湖北公司市场的准入资格,并负责其准入工作的办理。 3、审核工程建设部门提供资料,确定是否满足委托审计条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负责与委托审计相关和资料传递、业务协调,平衡审计项目和审计力量,具体组织实施委托审计。 5、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审计质量;检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判定是否符合委托审计合同要求;办理委托审计费用结算。 6、分析审计报告,对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向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事档案是员工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职务任免、岗位变动、任职资格、业务技能、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档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档案和其他员工档案进行分柜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存放于组织部门。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服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接受集团公司、公司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档案管理员职责: (一) 对人事档案及档案材料进行收集鉴别、及时整理、有效保护; (二) 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三) 为有关部门提供人事档案情况并办理其它有关事宜; (四) 做好员工档案的保护工作; (五) 定期向公司档案室移交档案回执及其它归档资料。 第三章人事档案保密规定 第七条涉及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个人档案内容。 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档案材料。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材料归档规定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 (一) 履历材料 包括:履历表(书)、简历表;登记表;普通高中、初中学生毕业登记表;更改姓名材料;就业登记申请书;委托存档登记表(寄存人事档案登记表);失业转就业育龄人员婚育情况登记表。 (二) 自传材料 包括:本人书写的叙述本人经历、思想变化过程、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内容的材料。

(三)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包括:鉴定表(含自我鉴定);组织正式出具的职工表现材料;考核登记表。 (四) 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 包括:报考高校的登记表;能反映一定专业(技术)的毕业生登记表;学历证明、学位证书(证明);学习(培训)成绩表、成绩单;套改、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材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审批表;创造发明、科研成果、着作及有重大影响论文等目录。 (五) 政审材料 包括:审查职工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交待或说明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批复;入党、入团、参军、入学、出国等政审调查材料;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国籍等组织审查材料;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证明材料。 (六)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包括:入团、入党的各种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七) 奖励材料 包括:各级先进人物、英雄模范称号登记表(审批表)、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材料;创造发明事迹、各种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立功受勋、表彰材料。 (八) 处分材料 包括:处分决定、查证核实材料、本人对处分的意见;法院审判判决书;开除党籍、团籍的材料。 (九) 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包括:关于招聘、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相关材料; (十)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包括: 1、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 2、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核定表; 3、计划生育审批表; 4、招工、参军、参加工作、毕业生、工作调动等所作的体检表; 5、有残疾的体检表、残疾登记材料; 6、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 7、有关证明单位改制的文件材料; 8、有关证明单位更名的文件材料;

物业公众管理制度

物业公众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汇锦庄园小区的综合管理,为住户营造一个整洁、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全国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实行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哈尔滨卓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是对会汇锦庄园小区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凡入住本小区的居民、单位,必须向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物业管理规约》。 敬请广大业主及各单位、物业使用人能够真诚地合作配合,共同维护汇锦庄园小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优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一、业主精神文明公约 为共同创建文明小区,使住户享有一个幽雅、宁静、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居住环境,特制订业主公约,共同遵守。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市民公约,做一个模范守法的市民。 2、实行计划生育、不超生、逃生、不早婚早育。 3、积极做好进度工作,不贩毒、吸毒,不聚众赌博及提供场所嫖娼。 4、遵守小区一切规章制度,按期交纳管理费用。 5、严禁收藏或拥有任何危险品(如枪支弹药)和毒品,以确保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安全。 6、将文明,搞卫生、树立社会公德。不乱堆、乱丢垃圾和杂物;不乱涂、乱画、乱贴;严禁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 7、按户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确保小区完整、美观、舒适、安全。 8、保持幽雅、宁静的良好环境,不高声喧哗,不播放高音喇叭及产生噪音污染的行为。 9、邻里之间互助团结、互相帮助,遇可疑情况及时与小区警卫室联系,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发生。 二、户外对讲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户外对讲系统是物业管理公司为住户服务的重要通讯设施之一。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制度,内容如下: 1、工作人员操作对讲系统,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 2、非本公司工作人员擅自操作本系统,我物业管理人员有权维护对讲系统,并婉言作好谢绝、规劝工作。 3、我物业工作人员操作本系统时,应态度和蔼、礼貌问答;按压数字键动作要轻,勿用力过猛,否则将致使按键无法复位或复位错误,影响系统的正常操作。 4、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离岗,如确因急事必须离岗,应委托专人代为管理,同时,告知代管人操作方法。 5、工作人员如发现多奖系统有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报告管理处,有管理处负责派人进行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小区出入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其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聘用、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续聘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及《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哈办发[2004]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人员。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高低以及在业务技术工作实践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考核标准力争明确具体,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确定考核等次应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综合测评结果和被考核人主管领导的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或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综合平衡决定。 第七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2%。 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 第九条考核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事部门和工会、纪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条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时间在年终且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合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共同的结果。聘用合同期满时间不在年终的,或者虽在年终但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应单独组织聘期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 (二)在单位内部进行综合测评;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

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H Z D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电厂管理制度 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2000-00-00发布 2000-00-00实施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电厂发布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电厂 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事档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考察了解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为使人事档案的管理做到真实、完整、保密且日常进行动态管理,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6)4号、《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组通字(1996)2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的通知》组通字(1996)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人力资源部是人事档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保管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 (三)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人事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人事的情况。 (六)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哈尔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经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日常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宅物业服务内容分为基础物业服务、级差物业服务和特有物业服务三个部分。 基础物业服务是最基本的物业服务项目,是物业服务必须达到的服务标准。包括基础管理、屋面日常保养维护、二次加压供水、化粪池清掏、单元电子门维护5个服务项目。 级差物业服务是满足基础物业服务,根据服务项目及服务质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不适用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不含两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和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依法分别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本市所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市建委、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和完成承包业务所必须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经市场准入的勘察、设计文件到市建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要按规定到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及时确定验收日期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日期确定后,应当提前两日书面通知当地质监站。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下面是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臵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入的有关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表; 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表; 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制定应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审定。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后,报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联合发布。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修订、补充和解释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计价活动内容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下列内容: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 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 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 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确定与控制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和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简化。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控制中标合同价。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员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引进的员工的档案一律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 (一)原始档案:员工入司时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员工转正后调入公司管理。 (二)新建档案: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 (三)电子档案:员工的、年龄、婚姻状况、号、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毕业学校、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岗位、职务、合同期限等情况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的形式所形成的记录。 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引进的员工的档案由各分(子)公司人资科管理。 第三条人事档案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分管或指导,该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具体负责操作和管理,并对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全权负责对各公司、部门人事档案的监督考核。

二、人事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新建人事档案收集围 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形成的材料: (一)各种履历表、登记表、面试评价表、个人经历材料及求职原始材料。求职原始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照片、面试记录、和毕业证复印件、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和胸透检验单(要求员工在进公司之前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且出具的体检证明须真实有效)等材料。 (二)职务任免申请表、行政职务任免材料、晋升技术职称(学位等)审批材料。 (三)工资调整审批表。 (四)鉴定书、鉴定表以及其它各种鉴定材料。 (五)考核、考勤或其它类材料。 (六)有关培训学习经历及成绩、学历情况等材料。 (七)各种处分、处罚材料和通报批评等材料。 (八)有关接收、调配、解聘等情况记录材料。 (九)各种重要的个人申请、承诺、聘用合同(协议)、保险等材料。 (十)各种岗位责任书、竞聘、施政案等。

哈尔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哈尔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附件3 《哈尔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标准》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一级至五级服务标准从高到低,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2、本《标准》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选择,应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不同服务项目的等级选择不宜差别过大。 3、本《标准》所列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标准,计价单位为:元/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4、本《标准》所列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解释详见各部分说明。 1

哈尔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一、综合管理 服 务级别 服务 项目 序 号 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构设 置 1 管理处设 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 机、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 品。 0.37 2

一级2 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 学历,有5年以上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历或 有2年以上项目经理任职经历。 (2)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有从业资格证 书,持证上岗。 (3)小区技术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 岗位证书,持证上岗。 3 服务时间 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每天12小时有管理人 员接待住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 公共性事务。 4 合同、收 费公示 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 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服务收费 标准。 3

哈尔滨市档案局

哈档规〔2018〕1号 哈尔滨市档案局 文件 哈尔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精准扶贫 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档案局、扶贫办: 为推进全市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的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哈尔滨市档案局、哈尔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哈尔滨市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为使精准扶贫档案具有整体性,便于管理和查找利用,将精准扶贫档案以重大事项档案进行管理,单独设置全宗。 哈尔滨市档案局哈尔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哈尔滨市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意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对国家精准扶贫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扶贫部门及有扶贫任务的乡(镇)、行政村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档案是指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精准扶贫档案以重大事项档案进行管理,单独设置全宗。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与精准扶贫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坚持以规范档案管理为重点、完善工作机制为基础、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为目的的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扶贫工作部门负责全市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区、县(市)扶贫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精准扶贫档案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部门形成的精准扶贫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乡(镇、街)扶贫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精准扶贫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对所辖村精准扶贫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村负责对贫困户确认及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加强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档案机构,建立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配备适应档案工作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满足档案现代化要求的设施设备,保障档案工作场所和经费。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调整与结算,促 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也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工程建 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用。其 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 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 (四)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六)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基价(定额)、计价指引、费用标准、工期定额、计价规则及工程计价的有关文件、办法。 第七条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计价依据。 各专业定额站在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的委托和指导下,编制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 第八条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计量规则和编制原则自行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予以补充计价依据的,相关单位应提供新项目的计价资料和数据,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编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发。 第十条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办法定期公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数。 第三章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给您提供一份《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作为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施工现场考勤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指纹打卡。工程开工后,工作时间为九小时。 2、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填写外勤任务单,获准后方可外出。 3、项目经理外出需向分管副总汇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项目经理批准,两天以内分管副总批准,三天以上董事长批准。获准假后方可休息。并送行政部备案。 6、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由项目经理填写加班申请表。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另计,项目经理不计加班工资。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自身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 7、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 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会。 2、每日例会由相关项目经理召集,施工员、养护班长及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工程秘书记录归档。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报分管副总批准。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班组间协调问题提交日例会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作业要求、

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周例会由分管副总召集,由项目经理、预算员、营销经理参加,工程秘书记录归档。分管副总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各生产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三、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工程秘书应严格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做好资料档案工作。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4、工程中工程量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自检资料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四、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材料入库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材料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入库单。同时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中国人大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a11715213.html,日期: 2011-11-01浏览字号: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0月25日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犬只饲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教育引导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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