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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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12

月18日修订~2016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本站小编千辛万苦收集整理出来的一些相关资料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欢迎大家参阅读学习!

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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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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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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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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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

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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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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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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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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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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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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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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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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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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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

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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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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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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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

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五十六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七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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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臵。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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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二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三条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四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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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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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一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未将营业执照臵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臵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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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五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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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臵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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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

新农药管理条例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3月16日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农药管理条例新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新修订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农药管理条例。下文是农药管理条例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这是中国农业的一大盛事,农药行业的一件大事,十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就要颁布实施。可以预期,随着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 农药行业将迎来又一个春天,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 态环境安全将得到保障,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 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将得到执行,《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登记许可》《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将实施。农药将与人 药一样,生产、登记、经营、使用全程化实行一体化由农业部门管理,做到农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据了解,即将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 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进行了重大修订。按照上报国务院的版本,修订重点有如下内容(实施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版本为准): 1.改革农药管理体制: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总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 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 政策法规司2017-04-14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三章农药生产 第四章农药经营 第五章农药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17年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17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现行《劳 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 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 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 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新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7年第5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7 年 6 月 21 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最新-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精品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2019年,农业农村发展持续向好、稳中有进,粮食生产再创历史新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缩小,农村改革向纵深推进,农村民生有新的改善,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期,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困难挑战增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更为紧迫,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尖锐,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对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提出了亟待破解的课题。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激发农村经济社会活力;要鼓励探索创新,在明确底线的前提下,支持地方先行先试,尊重农民群众实践创造;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要城乡统筹联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要始终把改革作为根本动力,立足国情农情,顺应时代要求,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传统精耕细作与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相辅相成,实现高产高效与资源生态永续利用协调兼顾,加强政府支持保护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功能互补。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解决好地少水缺的资源环境约束为导向深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以满足吃得好吃得安全为导向大力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和实施办法规定]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和实施办法规定]农药管理条例2017 最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而制定的法规,那么,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内容有什么变化?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一起来看看吧。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2017年劳动合同范本(新劳动法)

劳动合同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方基本情况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基本情况 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期望双方保持良好的长期聘用关系。 第一章合同期限 1、试用期: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点,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范围内。 2、乙方工作内容界定以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甲方布置的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要求为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

2、乙方应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甲方不鼓励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甲方对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女员工生育假、带薪休假等休假应按照劳动法要求执行。甲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酌情安排乙方婚丧假期、女员工哺乳假、病假等。但乙方计划性的休假如生育假、带薪年假、婚假等应提前至少30天申请以便甲方安排工作,如遇直系亲属亡故、本人生病以及不可预见性的情况可临时申请临时安排。 第四章劳动报酬 1、双方根据甲方《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确定乙方岗位工资。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为______元/月,约定工资为_______元/月(其中基本工资_______元,其他为岗位工资_____元)。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2、乙方应发工资扣除个人应付费用后在次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遇不可抗力导致延迟发放须提前1个工作日说明。 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有关费用,乙方应缴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2、甲方可根据乙方服务时间、岗位特点酌情核发年功津贴、职务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3、甲方将根据社会经济增长水平和自身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整体薪酬水平、完善员工福利制度。 第六章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件 1、乙方在工作期间或利用甲方资源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成果、创新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2、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专用技术、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和经营信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属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乙方须保守秘密,不得

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国务院2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持续为实体经济减负;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产业升级发展;确定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措施,夯实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基础;通过《农药管理条例》。那么,最新版的2017农药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一起来看看吧。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17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条、第条、第条地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地,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地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地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地,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地,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地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地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地,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地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地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地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地,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地,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地赔偿金.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地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地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地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地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地辞退有很多地情形,其中最为严重地就是违法地辞退.违法地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地辞退,往往会给公司地经营管理带来巨大地法律风险.根据现行《劳动法》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地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地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地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预测试题及答案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预测试题及答案 1、(单选题)2004年至今,中央一号文件连续聚焦“三农”问题,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主题是() A.《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 B.《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C.《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 D.《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答案】C。历年一号文件主题如下: 2004年《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06年《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7年《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8年《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9年《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2010年《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1年《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2012年《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2014年《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2015年《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6年《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7年《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 2、(单选题)2017年农业农村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

《农药管理条例》知识竞赛活动试题汇总(201805)

《农药管理条例》及五个配套规章 知识竞赛活动试题 一、判断题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发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答案:(×) 2.《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答案:(√) 3. 杀鼠剂标签可以不标注杀鼠剂图形。答案(×) 4.《农药管理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消灭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答案:(×) 5.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答案:(×) 6.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简化中文通用名称只用于混配制剂。答案:(√)

7.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在标签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答案(√) 8. 农药名称可以与农药登记证上的农药名称不一致。答案(×) 9.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答案:(×) 10.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内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答案:(×) 11.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答案(√) 12.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 申请分别核发。答案(√) 13.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四位数)。答案(√) 14.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7年6月21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

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新农药管理条例常见问题大梳理

新农药管理条例常见问题大梳理!(值得收藏) 为帮助大家学习《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搜集整理了贯彻落实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有什么特殊要求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应当在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建厂。 2、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原药生产范围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原药生产范围: (1)生产地址在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已有化学农药生产企业;(2)生产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已有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 (3)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 3、哪些农药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制剂生产范围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制剂生产范围: (1)已取得化学农药制剂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且处于有效状态的农药生产企业; (2)生产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已有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 (3)生产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 4、农药生产企业迁址有什么要求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迁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 5、一个企业可以在不同区域拥有多个生产地址吗拥有多个生产地址企业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是一个生产许可证号吗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能有一个生产许可证。 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拥有多个生产地址。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将在农药生产许可证中,注明每个生产地址的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6、委托农药加工、分装有什么要求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方应当取得待委托加工或分装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受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原药(母药)不得委托加工和分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其产品允许委托具有相应农药生产范围的农药生产企业分装。 7、农药生产企业已取得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能否接受相应剂型的农药产品委托加工或分装 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明确了所生产农药的有效成分、剂型和有效成分含量,与新制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制剂剂型确定生产范围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已取得工信部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仅能受托加工或分装相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农药生产许可证上指定的产品。 8、外贸公司没有取得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能否委托具有相应剂型生产许可范围的农药生产企业加工农药用于出口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外贸公司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企业不能接受其委托,加工或分装农药。 9、委托农药加工、分装的农药标签有什么特殊要求 与本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相比,委托加工、分装农药产品的标签有特殊要求,应当同时标注以下信息: (1)委托人的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及其联系方式; (2)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3)委托分装的农药,产品标签上应当同时标注加工日期、批号以及分装日期。 10、开展委托加工、分装活动,需要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吗

农药管理条例2017全文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 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2017最新劳动合同书(固定年限)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页脚内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页脚内容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页脚内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页脚内容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页脚内容

解读中央2017年一号文件

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该怎么解读? 这份文件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全文共分6个部分33条,包括:优化产品产业结构,着力推进农业提质增效;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引领现代农业加快发展;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夯实农村共享发展基础;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农业农村内生发展动力。 文件指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变化,以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有效供给为主要目标,以提高农业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根本途径,优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 文件强调,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个长期过程,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协调好各方面利益,面临许多重大考验。必须直面困难和挑战,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勇于承受改革阵痛,尽力降低改革成本,积极防范改革风险,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增收势头不逆转、农村稳定不出问题。 “近几年我国在农业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虽然开了头、有进展,但需要在发展目标上再聚焦,在工作路数上再理清,在政策举措上再加力。”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央农办主任唐仁健说,“只有牢牢把握住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为整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当好先锋、提供支撑,才能开辟出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境界。” 每年都有的“中央一号文件”2017年的该怎么解读? “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大的变化,出现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唐仁健说,“主要是农产品需求升级了,有效供给跟不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到了极限了,绿色生产跟不上;国外低价农产品进来了,国内竞争力跟不上;农民增收传统动力减弱了,新的动力跟不上。” 他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突出的是结构性、体制性矛盾。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从供给侧入手、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发力,从根子上解决这些矛盾问题。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不成功,要看供给体系是否优化、效率是否提高,更要看农民是否增收、是否得实惠。主攻方向是提高农业供给质量。”唐仁健表示,要用改革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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