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亏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存货盘亏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存货盘亏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问:我们是一家外资制造企业.主要从事零部件地组装,生产成品,因此原材料主要以个为单位,可以数地,不像有些公司铁板等不好计量.我们公司经常每月几乎都发生存货盘亏,而且金额也不小,但是跟我们地销售成本相比不是很大,但是绝对数额一年有几百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地规定.

请问、我们地盘亏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是,是专项申报还是清单申报?是否要准备专项报告?

、如果可以所得税前扣除,要提交哪些资料,以证明我们地盘亏损失地合理性?

、盘亏存货,假如被认定为是管理不善造成地,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地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地正常损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地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地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地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地形式申报扣除.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地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地情况说明.

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地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地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正常损耗”地认定,税法没有明确地定量标准,实务中,企业应就该标准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取得认可.否则不能作为正常损耗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存货盘亏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后应由企业承担地金额,可以按上述规定税前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地损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根据上述规定,管理不善造成地盘亏损失,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进行转出处理.

商业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地各种资产.对于商业零售企业来说,存货存在价格变动频繁、经营风险大、仓储管理难度高等特点,在日常经营中极易发生损失.当存货损失发生后,对损失按相关规定进行正确地税前扣除,是企业准确计算应纳所得税地前提.目前正值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笔者对涉及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地相关政策整理如下,以期对纳税人提供帮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存货损失地一般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地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地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地通知》(财税〔〕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地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地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

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地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地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地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同时指出,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地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属于清单申报地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地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地纳税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对于应以清单申报地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地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以正列举地形式规定了范围: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地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地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地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地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地损失.除此之外地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地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地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地形式申报扣除.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如何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企业要对发生地存货损失进行正确地税前扣除,前提是区分损失地类型,选择适当地申报方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对商业零售企业发生存货损失地分类作出了详细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地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数据以清单地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地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万元地,无论何种因素形成地,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本公告适用于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举例来说,某百货公司年月由于库存食品过期,发生损失万元;月由于采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损失万元;月由于仓库发生鼠患,造成一批高档服装被损毁,发生损失万元.根据上述规定,食品过期发生地万元损失,应作为存货正常损失进行清单申报;货物运输发生车祸造成地万元损失,应作为存货非正常损失进行专项申报;鼠咬造成地高档服装被毁损失,虽然按文件规定属于正常损失地范围,但损失金额超过万元,应采取专项申报方式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存货损失金额如何确定

存货损失地申报方式确定后,接下来就是要准确核定损失金额,确定税前扣除金额,以便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对不同情况下存货损失地金额核定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地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地情况说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地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存货计税成本地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地,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该项损失数额较大地(指占

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地专项报告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地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存货计税成本地确定依据;向公安机关地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地,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因此,当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时,应当按照存货损失地种类,选择正确地申报方式,准确计算税前扣除额,确保企业所得税申报正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地公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存货盘亏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存货盘亏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问:我们是一家外资制造企业。主要从事零部件的组装,生产成品,因此原材料主要以个为单位,可以数的,不像有些公司铁板等不好计量。我们公司经常每月几乎都发生存货盘亏,而且金额也不小,但是跟我们的销售成本相比不是很大,但是绝对数额一年有几百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 请问1、我们的盘亏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是,是专项申报还是清单申报?是否要准备专项报告? 2、如果可以所得税前扣除,要提交哪些资料,以证明我们的盘亏损失的合理性? 3、盘亏存货,假如被认定为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答: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正常损耗”的认定,税法没有明确的定量标准,实务中,企业应就该标准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取得认可。否则不能作为正常损耗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 存货盘亏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后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按上述规定税前扣除。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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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规定 【标 签】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4年第3号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公告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可采用清单申报及专项申报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我们具体看一下两种申报方式下的具体规定: 一、清单申报 (一)清单申报的情形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于商业零售企业来说,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 (二)申报要求 上述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二、专项申报 (一)专项申报的情形 对于清单申报以外的存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要求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不同存货损失需要申报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对不同存货损失需要申报的资料进行了列示,详见:(一)存货盘亏损失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资产损失鉴证报告(范文示范)

资产损失鉴证报告(范本) (××鉴字[××××] ××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单位20××年度企业资产损失情况进行了鉴证。我们鉴证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参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及指南,对被鉴证单位提供的凭证、账册、有关会计资料和数据,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 被鉴证单位对所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等事项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出具鉴证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被鉴证单位应当按照鉴证业务委托书的要求使用鉴证报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鉴证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鉴证人及其所在的鉴证机构无关。 经对被鉴证单位××年度资产损失事项进行鉴证,我们确认资产损失总额××元,在本报告所依据的鉴证资料和鉴证标准未发生变化

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宜。具体数据如下: (一)货币资产损失××元;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元; (三)债权性投资损失××元; (四)股权性投资损失××元。 资产损失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存货损失账务处理

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很重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与除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 存货损失怎样进行财税处理?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2、所得税方面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附件3: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单位××(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公司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一)经审核可以确认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 经对贵公司××(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除××持保留意见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具体税前扣除的金额外,我们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其中: 1.×××(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具体内容项目) 2.×××(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具体内容项目) 3.………… 4.………… 具体审核项目及其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二)持保留意见审核事项的说明 1.阐明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因税收规定不够明确、产生歧义或证据不充分,不能确认该审核事项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理据。 2.提出该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初步意见,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

【精品】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

【精品】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 一、分项申报情况(按指南逐项分项申报说明) 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申报在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发生损失的资产转让(处置)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实际申报年度扣除不具有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一)现金损失。现金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税收计税基础、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2.证据列举: (二)存货盘亏损失。存货盘亏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2.证据列举: (三)存货被盗损失。存货被盗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二、分项主要说明(主要结合资产损失情况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分项说明与资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及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如资产购进、账务处理、所有权、账证表等情况说明;盘点、盘亏、短缺、变质、偷盗、毁损、停建、废弃、报废、拆除等情况说明;注销、吊销、破产、解散、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死亡、失踪、不可抗力等原因说明;内、外技术鉴定的合法性、有效性说明;依法催收磋商、法院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强制执行等情况说明;改组类型、方式的情况说明;一般重组纳税情况说明;特殊重组的纳税调整情况说明或相应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文件;担保、抵押(质押)情况说明;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决定情况说明;与本身应纳税收入和生产经营有关的情况说明;对偷盗、纵火等刑事犯罪造成损失的案件情况说明;清算、资产或遗产清偿、补偿、追偿、无力清偿的原因及财产状况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说明;管理责任、赔偿责任及保险赔偿认定与内部核准(销)情况说明。 (二)其他情况说明。 三、承诺声明 我单位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和有关会计、税收核算及纳税资料等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和备查的,是真实、合法、可靠、完整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税收规定,有关会计核算资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及其他相关纳税资料保(留)存于我处备查。

企业所得税-存货损失确认的税前扣除与涉税实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存货损失确认的税前扣除与涉税实务处 理 (一) 案例概览 BM能源有限公司,主营经营煤炭批发业务,有自有煤场进行储存煤炭。2014年关于存货发生如下情况: 1.2014年末对块煤进行盘点时,发现比账面数量少3吨,此笔块煤系8月 份购进,成本价为450元/吨。无法查明盘亏原因。 2.因煤场位于郊区,地处偏远,在2014年1月时被盗取块煤5吨,成本价 为500元/吨,猜测是附近村民盗窃的,已经报案但案件一直未侦破。 3.在2014年雨季,由于煤场位于一条河流边上,因为河水暴涨,将该单位 一批沫煤(铂略注:一种煤炭)全部冲走,总金额为20万元。 4.2011年购进一批块煤,因为其中含有较多煤矸石,一直无法销售,到2014 年品质已经下降到无法销售,准备作为报废处理。 请问:对于该单位上述存货损失,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应分别采取何种申报方式?相关增值税应如何处理?对于不同损失,应分别准备何种证据、资料以备检查?对于较大额度的存货损失,税法是否有特殊要求? (二) 问题分析 1.无法查明原因的存货盘亏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理由: BM能源公司,作为经营煤炭的批发销售公司,煤炭是主营产品,在存货管理上,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和人员进行专门管理。发生存货的盘亏,无法查明原因,说明企业在存货管理上未尽到职责,保管人员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因此,按照税法从严的角度出发,此笔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能够查明原因,在减除赔偿后的余额可以在履行申报手续并提供证据、资料备查的情况下税前扣除实际存货损失。 不属于增值税中规定的进项转出情形,无须做增值税处理。 2.存货被盗可以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理由:在管理责任已经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存货被盗属于实际发生的自然损失,且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提供充足的资料和证据的情况下进行 税前扣除,不存在涉税风险。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的指南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备 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建立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部控制,应按照企业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在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涉税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意识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第三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资产损失情况,应注意以下问题:(一)了解实际资产损失发生情况: 1、询问被鉴证人实际处置、转让资产的有关信息资料,了解处置、转让行为是否发生; 2、了解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形成损失的合理性; 3、询问实际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资料,了解会计上是否已做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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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是针对“部分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制定的准则,并不是全部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在其他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减值。该准则规范的长期资产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经提取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或资产离开企业时,再进行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坏账准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对企业提取坏账准备的审批已经取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最后,对于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企业应于期末对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此外,《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这三种方法的计算如下: (1)余额百分比法: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率即为当期应估计的坏账损失,据此提取坏账准备。 例:甲公司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2002年末甲公司应收账款的余额为20000元,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2003年发生了坏账损失500元,当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为30000元,计算甲公司在2002年和2003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及2002年和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假设甲公司2002年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0)。 解:2002年末甲公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20000×5%=1000元; 借:管理费用1000 贷:坏账准备1000 2002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为1000元; 2003年甲公司发生了坏账损失500元; 借:坏账准备500 贷:应收账款500 2003年末甲公司的坏账准备余额应为:30000×5%=1500元; 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1500-(1000-500)=1000元。 借:管理费用1000 贷:坏账准备1000 甲公司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为:1000-500+1000=1500元,即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率。 (2)账龄分析法:根据应收账款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例:2003年末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及估计坏账损失如下表: 单位:元 应收账款账龄应收账款金额估计损失(%)估计损失金额

存货报废的账务处理

存货报废的账务处理 存货作报废处理,账务如何处理1 月底进行仓库盘点的时候,很多货物都是存货,已经没办法销售出去了,公司决定报废处理,请问下记账要怎么记? 报废要报批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先找税务师事务所出个损失鉴定报告。 根据鉴定报告确认的损失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存货相关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 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 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 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的会计利润为200万元,

应交增值税金已足额上交,其它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 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12月份盘亏一批8月份购入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9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损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材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只影响计税所得额,即调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并不影响会计利润额,故不必作调账分录; 2.被盗材料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贷:原材料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9.5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由王某赔偿2万元,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管理费用38059.50 其他应收款———王某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3.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 4.25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贷:产成品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0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营业外支出442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最新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对于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046号」规定: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

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除了存货的政策耗用以外,不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存货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以及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进行分析。 对增值税而言,存货损失如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存货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非正常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认定 存货损失牵涉到涉税问题,所以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时,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损失的性质,即正常损失和非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货、拆除的情形。 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规定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违反法律”四种情形。因此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二、常见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 l 价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l 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存货过保存期限报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09年11月9日税务网上答疑: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政策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l 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根据最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一项。 l 运输意外损失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下发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企业资产损失可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按申报要求还可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新《办法》的一些条款与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老《办法》)变化也较大,如老《办法》第十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而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一前一后的变化,该如何理解呢?有人认为新的《办法》对“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认定资产损失条件的放宽,老《办法》的规定相当苛刻,一方面是对债务人条件的要求,同时还需要债权人取得证据的要求。新办法没有提到三年的追索记录等资料要求,只要企业在会计上进行账务处理,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将专项报告提交税务机关备案后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了。对“三年以上应收账款”损失的认定是不是可以认为以前的要求过于苛刻是有所放宽要求呢? 笔者认为,首先对债务人的要求是条件的有所放宽。以前是符合“已

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的债务人才能申报,新《办法》没有这个要求,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是可以的。但并不是对此没有限制,虽然新《办法》第二十三条没有提到,但在后面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六类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其中“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等,说明并非针对所有债务人的损失均能认定资产损失的。 其次新《办法》没有提到“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等资料要求,是不是可以在认定资产损失时这类证据都不要了呢?新《办法》第十六条把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分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第十八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等。新《办法》第二十三条没有提到如何取得证据资料,并不是说对一些最起码的证据资料都没有要求了。笔者认为,考虑到企业的内控制度已有要求,正如新《办法》第十四条所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内控制度健全,证据材料充分才能做资产损失。企业内控不健全,该笔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都是值得怀疑,更不要说证实该应收账款有三年以上。关键还是企业内

2021年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

一、分项申报情况(按指南逐项分项申报说明) 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申报在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发生损失的资产转让(处置)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实际申报年度扣除不具有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一)现金损失。现金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税收计税基础、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证据列举: (二)存货盘亏损失。存货盘亏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 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证据列举: (三)存货被盗损失。存货被盗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 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二、分项主要说明(主要结合资产损失情况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分项说明与资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及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如资产购进、账务处理、所有权、账证表等情况说明;盘点、盘亏、短缺、变质、偷盗、毁损、停建、废弃、报废、拆除等情况说明;注销、吊销、破产、解散、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死亡、失踪、不可抗力等原因说明;内、外技术鉴定的合法性、有效性说明;依法催收磋商、法院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强制执行等情况说明;改组类型、方式的情况说明;一般重组纳税情况说明;特殊重组的纳税调整情况说明或相应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文件;担保、抵押(质押)情况说明;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决定情况说明;与本身应纳税收入和生产经营有关的情况说明;对偷盗、纵火等刑事犯罪造成损失的案件情况说明;清算、资产或遗产清偿、补偿、追偿、无力清偿的原因及财产状况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说明;管理责任、赔偿责任及保险赔偿认定与内部核准(销)情况

企业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申请文件

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申请资料 一、企业现金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事项内容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讲明现金损失的缘故、发生时刻、金额等) 2、《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4、现金保管人关于短款的讲明及相关核批文件

5、现金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6、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7、由于治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讲明 8、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关于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关于单项损失200万以上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银行存款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事项内容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汲取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缘故,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讲明银行存款损失的缘故、发生时刻、金额等) 2、《银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 4、银行存款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企业内部的核批文件

6、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7、汲取存款的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8、属于汲取存款的机构破产、清算的,应提供法定具有汲取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书 9. 属于汲取存款的机构被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应提供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文件等外部证明 关于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关于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上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坏账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事项内容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能够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打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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