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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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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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苏州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释放创新活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苏委办发〔2018〕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科技计划是苏州市政府持续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第三条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是指列入苏州市科技计划,由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项目的管理遵循“宏观引导、权责明确、规范运行、绩效导向、自主申请、诚实守信”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

贡献、影响,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计划设立与项目分类

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苏州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设置市科技计划,在保持相对稳定与连贯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市科技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一)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市科技项目分为前资助、后补助和引导投入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立项并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引导投入项目是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

(二)前资助项目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需要分阶段下达资助经费。市级财政资金资助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为重大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三)按遴选立项方式,市科技项目分为竞争择优、合规审核和定向组织项目。竞争择优项目是指通过组织评审论

证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择优给予立项和前资助支持的项目。合规审核项目是指通过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立项和后补助支持的项目。定向组织项目是指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根据科技创新特定需要定向组织实施和给予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市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评审咨询专家等。

第九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研究确定项目主管部门,遴选确定专业服务机构,指导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工作;

(三)确定年度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

(四)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实施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五)开展年度市科技项目立项行政决策,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和资金;

(六)建设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科技专家库等,委托和指导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开发和运维;

(七)开展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和评审、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八)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确定的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等,主要职责有:

(一)在管理范围内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市科技项目,并按规定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协助或受托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

(三)及时拨付立项项目的支持经费,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承担其管理范围内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及时协调、上报项目管理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六)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社会信用良好,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并严格遵守,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二)履行立项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落实相关保障条件,规范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五)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六)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及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专业服务机构是经市科技局遴选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研项目管理能力,受托承担市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有:(一)受托承担市科技计划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合同签订、中期检查、经费审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

(二)受托负责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撑;

(三)受托建设、管理和维护市科技专家库;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评审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市科技项目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参与市科技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全过程管理

第一节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技需求,编制年度科技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并及时发布。

第十五条市科技项目指南编制采取需求征集、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地方、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及建议,提高项目指南的科学性。

第十六条市科技项目指南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资金支持强度、项目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项目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第二节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年度市科技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市科技项目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市科技项目。

第十八条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和信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三节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项目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项目评审咨询由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并按照不同遴选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咨询意见作为市科技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竞争择优类项目应合理分组、随机选择市科技专家库内评审专家进行网络评审,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可增加现场答辩、现场考察等,形成综合评审咨询意见。合规审核项目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咨询意见。定向组织项目按市委市政府决策要求落实,对根据特定科技创新需要组织的定向项目采用专家论证方式形成咨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健全市科技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专家组构成、评审专家产生方式、项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审咨询意见格式、评审组织工作纪律等。

第二十五条对参与市科技项目评审咨询的专家按规定发放评审咨询费。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咨询意见拟定市科技项目立项方案,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立项。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下达年度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和资金。立项文件印发后,前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

第四节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市科技项目实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内,承担单位按规定时间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市科技局。一般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不开展过程检查。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重点项目在实施期内对照项目合同书开展一次中期检查,对重大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阶段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的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如发生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变更、项

目主要研究目标或考核指标调整,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

第三十一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且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报备。实施期限最长延期一年,报备文件可作为项目合同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节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市科技项目实施到期后应组织验收。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在苏本科类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负责其承担的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市科技局适时对项目主管部门、高校院所的验收组织工作予以检查或抽查。后补助项目不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有关材料。市科技局对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在组织验收

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一般项目可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自行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有关明细或由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可邀请技术、财务、管理等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与,组成不少于5人的验收专家组。一般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方式,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根据需要,可安排多个项目进行集中验收。

第三十七条验收专家组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任务进行验收,可采取查看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组织评议等形式,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经验收专家组评议,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做“通过验收”结论。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

(二)完成合同书约定全部考核目标,或虽未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但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的标志性成果;

(三)经费使用合规。

第三十九条项目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可做“总结结题”结论。

第四十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承担单位可主动提出终止项目

的申请,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且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

第四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发生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拒不开展项目实质性研发、项目经费使用故意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以及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18个月内未完成验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予以强制终止并记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机制,注重重大项目中长期创新绩效,可在项目完成后2至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科技项目经费包括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经费、地方财政共同支持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经费等。前资助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编制科目预算时只需测算总额。后补助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技创新。

第四十四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

第四十五条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有关管理费和绩效

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20%。

第四十六条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并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市级科技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八条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市科技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撤销立项、总结结题、申请终止、强制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均按原拨付渠道收回。

第四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市科技项目经费单独建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符合《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6号)要求。

第五十条各市、区承诺共同支持项目的地方财政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安排落实。

第五十一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监督保障

第五十二条健全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信息公开须遵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实行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五十四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明确异议内容和理由。对评审咨询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市科技局对收到的异议应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异议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第五十五条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与项目或异议处理存在利益关系的,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回避。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项目管理中存在回避事由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回避的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五十六条加强市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

理,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机制。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记入市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对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阻挠规避监督检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输送不当利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市科技项目任务目标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五十九条完善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化,全程记录留痕,可查询,可追溯。

第六十条完善市科技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信息,并新增职业道德品德好、专业技术水平高、科技创新政策熟的专家入库。强化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对长期未参与评审、履职不公正客观和不负责任的专家予以剔除出库。

第六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应加强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引导投入类项目按照另行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和管理。根据需要,市科技计划各类项目可再行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规〔2012〕69号)同时废止。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XX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4号)、《XX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冀科资〔2018〕36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科学、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省级科技计划是为更好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发展战略需要,由省级财政资金资助,旨在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加快推进新时代创新型XX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XX省省级科技计划主要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五类。 第三条XX省省级科技计划,原则上按照“专项—项目”两个层级设置和管理,不同类计划,根据支持对象特点和资金用途可相应调整。专项是科技计划组织的载体,专项设置以目标为导向,聚焦科技创新的重大任务、重大需求,注重全

链条设计和组织实施;项目是专项实施的基本单元,按照专项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专项目标。 本办法适用于基础研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三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引导和创新能力提升两类科技计划中,按照“专项—项目”两个层级设置,以项目为基本单元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项目管理要以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为主线,坚持科学规范、职责清晰、公正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着力完善以诚信自律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实现从科研管理到创新服务的转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评估评审专家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简称专业机构)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实施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二)组织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规范;

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及创收分配办法

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及创收分配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学校人才、技术优势,提高全院教职员工参与科技服务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技服务工作的发展,改善学院的办学、科研条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与创收分配办法。 一、管理办法: ⒈科技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横向科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非学历证书的技术培训)等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从事的科技服务活动。 ⒉学院所有科技服务合同一律到学院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立项、编号,财务部门据此编号进行建帐,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见附件1)。 ⒊各种科技服务项目均应签订有关合同,该合同院内保留三份,任务接受部门(包括系、信息中心、处室等),科技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各执一份。 ⒋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项目的完成进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协助解决项目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5.项目的完成以院财务部门结算工作结束为准,项目完成后才可进行创收分配。此前只能预支必要的项目支出。 二、创收分配方法: ⒈创收金额的核定: 科技服务的创收金额(毛收入)=项目合同金额-项目专用设备购置费和主材购置费-学院资源占用显性成本-以合同形式出现的外单位协作费和鉴定费-税金 ⒉创收金额的分配: ⑴非培训类科技服务:创收金额扣除3%的中介费和5%的管理费(交学院),余下部分学院与部门按2:8分成(即学院提成20%,部门留80%)。 ⑵技术培训类:创收金额扣除3%的中介费,5%的管理费,余下部分学院与部门按4:6分成。 ⒊各部门在所得费用中包干使用。部门应留出包干费中的10%作为部门科技发展基金,该基金使用权归各部门。 ⒋上述创收金中转入校基金部分的数额,60%转作奖励福利基金,30%作校发展基金,10%作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基金。 5.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基金的用途与管理: ⑴用作科技主管部门日常办公费、业务费及其它必需的开支。 ⑵用作对外业务往来活动费。 ⑶上述费用开支每年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预算,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院财务部门备案,由科技主管部门掌握使用。 6.创收分配的支付程序:先由承接项目负责人(或部门)经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分配比例,再由院财务部门进行结算,然后再到科技主管部门核准、清项,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支付清帐。 三、本院各部门及所有专职教师或工作人员从事的科技服务项目必须按上述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对于未归口管理的项目,学校将不承认项目成果的一切待遇。 为了推动我校科技服务工作的顺利起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2005年12月31日前在本校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立项的所有科技服务项目,实行“学校免提成”的优惠政策(显性成本除外)。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附件3 计划类别: 指南代码: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合作单位: 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年月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Ο一九年制 (请按以下纲要编写项目申报书) 一、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研究领域、项目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及其共建形式、项目建设的地址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体制、核算形式等。 二、项目组建的必要性 说明项目涉及的技术领域发展的现状,国内外研究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技术发展需求,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项目组建后对我市相关行业、领域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意义等。(限800字内) 三、项目实施基础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及在行业中主要优势,上年度销售收入、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等); 2.现有研发基础条件(研发场所、中试基地、仪器装备、人才团队等); 3.近3年来承担的主要科技项目,申请及授权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况(列表说明具体名称、申请或授权号、类型等简要内容)。

四、项目的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 1.项目的总体目标; 2.项目研究开发和工程化的主要方向; 3.项目的组织功能架构(框图); 4.项目建设的目标与任务,主要有: (1)硬件建设任务; (2)研究开发主要任务; (3)人才引进培养与团队建设任务。 五、项目实施计划 1、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资金来源与构成比例,项目分年度用款计划; 2、项目建设经费的支出预算及仪器设备添置清单; 3、项目组建的计划进度与考核指标。

六、承担单位审查及承诺意见、盖章 承担单位参加单位 (法人签字)(法人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七、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八、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承诺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水平,加强对企业科研项目的管理,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科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科研项目管理 (一)目的: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企业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二)科研项目种类 1、国家、省、市级立项项目; 2、横向委托与合作项目; 3、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4、其他项目或课题。 (三)科研项目的立项 1.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科研开发项目立项指南,确定重点支持的研究方向。 1.1 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由企业研发中心统一组织,项目的选题根据各类计划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由企业确定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申报。研发中心代表企业对外申报项目。 1.2 横向委托与合作的项目,如果研究内容达到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水平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经企业批准,可以列为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1.3 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是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的主体,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市场前景、项目所处的研究阶段、对企业发展的意义等,将企业科研开发项目分为三个级别:企业科研项目、企业开发项目、企业工作或预研项目。 2.申报科研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2.1 申报项目应填写《***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研发中心。立项申请书需写明:(1)项目名称;(2)立项目的;(3)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4)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原理图及相

关说明和关键技术介绍;(5)项目的考核指标;(6)项目进度计划及阶段目标;(7)项目经费预算:(8)主要参加人员等内容。 2.2 研发中心对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2.3 企业主管总工程师对所有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技术审查。 2.4 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在听取项目申报人对项目的介绍后,根据企业的发展对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明确建议立项的项目、暂缓立项的项目以及不予立项的项目,报企业分管领导最终审查。 2.5 企业分管领导根据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确定具体的立项项目、项目级别、保密事项、并确定科研经费,报企业总经理审定批准。 2.6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研发中心向各项目组下达《技术管理》通知,项目正式立项。 (四)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3.1 为保证科研开发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3.2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局部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3.3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病休、调动、离职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内者,要确定临时负责人并在研究开发中心备案。如时间超过半年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报企业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3.4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年末须编写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研发中心。 3.5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并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报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主管部门批准。 3.6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国家计划项目合同》或《科研开发项目合同》明确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中止手续。 3.7 研发中心对企业的在研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年末,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总结,并对各部门

中石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以实现科技项目的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科技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引入课题制,实行科技项目合同管理。突出经济效益,强化用户管理和科技经费投入回报。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 (一)集团公司科技开发计划项目 (二)集团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计划项目 (三)集团公司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四)集团公司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 (五)集团公司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六)集团公司中青年创新基金计划项目 (七)集团公司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八)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计划项目 第四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一般分为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科技项目管理原则上以课题为基本单元。

第二章立项程序 第六条科技项目立项是在集团公司五年科技计划、年度计划以及科技项目指南的指导下,根据年度生产经营中突出的技术问题,以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组织科技项目立项。 第七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论证、审查、签定合同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科技项目申报在集团公司年度科技计划发布后,由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直属院所等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通过网络等方式申报。申报项目材料为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 第九条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科技项目的研究范围、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科技项目论证或招标方式,对于市场急需、效益很大的申报项目报科技发展部审查后,可以直接签订合同。 第十条确定进行论证的科技项目,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创新点、计划进度、技术经济指标及依托工程等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确定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内部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论证的科技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供合同文档材料,报送科技管理部门审查。项目合同文档包括科技项目合同书、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知识产权报告、用户合同、科技经费投

国企科技工作创新管理办法

XXXXXX单位科技创新成果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坚持“科技兴区,创新促效”战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解决XXX 单位在生产、经营、安全和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引导和推进XXX单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进一步增强XXX单位(以下简称XXX单位)科技创新创效能力,依据油田及XXX单位相关科技管理制度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XXX单位开发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单位科技创新创效工作的管理、组织、推荐、评审、表彰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科技创新创效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创效成果的推荐、评审和授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科技奖励的严肃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XXX单位科技工作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科技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管理室,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的科技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管理,科技管理办公室负责XXX单位科技管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科技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小组组长全面领导XXX单位科技进步和成果创新工作;副组长具体负责XXX单位科技进步及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实施工作;各成员负责分管系统及部门内技术管理和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实施工作;各基层站主管站长负责本单位科技及创新管理工作。 第六条科技管理办公室职责 1、技术创新工作管理、协调及交流工作; 2、建立健全公司技术创新工作激励机制; 3、XXX单位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4、申报XXX单位和XXX局级单位、XXX局级单位科技成果(奖),促进成果推广应用; 5、每年征集XXX单位技术论文,协调专家组评选优秀论文,并组织召开优秀论文发布会,推荐2-3篇参加XXX单位优秀技术论文评选; 6、定期组织召开科技创新推进会议,定期对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 第七条为了细化科技创新成果管理工作,科技技术办公室下设三个科技活动小组,即科技进步(课题)攻关小组、生产现场难题攻关小组和革新成果推广小组。各小组负责分管系统、分管专业领域、分管部门内问题征集、技术(论文)交流、科技推广、评比推荐等相关工作。 1、科技进步(课题)申报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推进公司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根据《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管理办法》和《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技项目管理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缜密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公司科技项目研究的主要领域: (一)重大发电关键技术研究。 (二)重大电站建设、运行技术。 (三)电站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技术。 (四)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五)重大中间试验和示范工程项目。 (六)重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每年根据集团公司审批的科技项目计划和

项目费用计划,批复区域各单位的科技项目计划和项目费用计划。其中,单项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科技项目,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协助进行管理。公司负责对单项金额100万元及以上且低于200万元的科技项目进行管理。单项金额低于100万元的科技项目由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区域公司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区域公司各单位的年度科技项目立项和费用计划的审批,并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计划,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区域公司各单位申报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商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确定各单位科技费用年度计划。审查、编制、下达区域公司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二)负责单项金额100万元及以上且低于200万元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包括立项审查、技术方案审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协助集团公司对200万元及以上科技项目进行管理。 (三)组织编制科技项目研究进展报告。 (四)监督检查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区域公司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区域公司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国家有关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会同安全生产部审定科技项目资金年度预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 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实施效果,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立 项,由在厦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 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 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 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引导申报和主管部门策划主题招标 相结合的体制。 3 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和发布的年度《厦门

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或者由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和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策划科研任务主题,引导申报。 第六条所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 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七条项目管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 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 象因正当理由而正式提出要求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托机构的回避。受托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评审或监 理等工作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或被__________监理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应逐步实施信息化管理,保证 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除《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要求外,应面向社会公布各类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正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计划类别: 指南代码: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科技设施)—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合作单位: 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年月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Ο一五年制

(请按以下纲要编写项目申报书) 一、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研究领域、项目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及其共建形式、项目建设的地址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体制、核算形式等。 二、项目组建的必要性 说明项目涉及的技术领域发展的现状,国内外研究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技术发展需求,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项目组建后对我市相关行业、领域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意义等。(限800字内) 三、项目实施基础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及在行业中主要优势,上年度销售收入、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等); 2.现有研发基础条件(研发场所、中试基地、仪器装备、人才团队等); 3.近3年来承担的主要科技项目,申请及授权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况(列表说明具体名称、申请或授权号、类型等简要内容)。 四、项目的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 1.项目的总体目标; 2.项目研究开发和工程化的主要方向; 3.项目的组织功能架构(框图); 4.项目建设的目标与任务,主要有:

(1)硬件建设任务; (2)研究开发主要任务; (3)人才引进培养与团队建设任务。 五、项目实施计划 1、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资金来源与构成比例,项目分年度用款计划; 2、项目建设经费的支出预算及仪器设备添置清单; 3、项目组建的计划进度与考核指标。

六、承担单位审查及承诺意见、盖章 承担单位参加单位 (法人签字)(法人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七、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八、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承诺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标准 1 目的为加强科技项目的管理,加快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的步伐,提高河南分公司技术装备水平,实施科技兴企战略,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适用于河南分公司。 3内容 3.1 科技项目开发资金 3.1.1科技项目开发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1)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的,河南分公司每年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2)河南分公司用于技术改造或更新改造的资金; (3)按财务制度允许在管理费用内支付的资金。 上述三方面的资金总量按不低于河南分公司年销售收入的1%掌握使用。 3.1.2 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仅限于由河南分公司财务部进行统一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生产、管理及科研单位。 3.1.3 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管理,每月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编制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经批准后,由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科技项目轻重、主次和进展情况,统一安排使用。 3.2 科技项目的立项申请 3.2.1 凡属于能够促进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降低能耗及其他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加强河南分公司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且在河南分公司范围内尚未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都可以作为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项目立项。 3.2.2 科技项目原则上由河南分公司直属的某项新技术的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科技项目立项申报表》。 3.2.3 对于总经费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大中型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事先进行预可研,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发展方向和河南分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QEOHS/GXSJ – TX – 201019 2010年12月20日发布 2010年12月20日实施 02802Q10533R2L 02803E10008R2L 02803S10005R2L CNAS C028-Q CNAS C028-E CNAS C028-S 02802Q10533R2L 02803E10008R2L 02803S10005R2L CNAS C028-Q CNAS C028-E CNAS C028-S GB/T19001-2008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GB/T24001-2004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GB/T28001-2001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体 系

目录 1 总则 (1) 2 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1) 3 科技创新的范围 (2) 4 项目的来源和实施 (2) 5 创新资金来源 (2) 6 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2) 7 申报资料要求 (4) 8 成果的鉴定 (4) 9 科技创新成果奖励 (4) 10 附则 (6)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1 总则 为了更好的推动公司科技创新,提高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提高公司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公司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推动公司的科技进步,同时,也为了奖励在推动公司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2.1 为切实把科技创新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公司科技创新领导工作小组。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公司科技创新日常工作由公司质量技术处负责,统一归口管理。 2.2 职责 2.2.1 贯彻执行党、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技术法规、标准、规程,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宣传、贯彻和落实。 2.2.2 负责组织制订公司的科技创新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科技交流和科技服务,及时总结存在的经验和教训。 2.2.3负责组织并管理公司的科技课题开发、科学研究、科研成果(主要包括技术成果、管理成果、QC成果、专利发明、创新成果、科技论文等)管理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组织或参与新技术方案和重大科技攻关课题的研究。 2.2.4 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立项、监督实施、成果受理、组织鉴定(评议或验收)、申报评奖、资料归档及其他相关的日常工作。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1)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研项目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公司研究开发项目的行为,发挥和调动研究开发人员的积极性,提高项目的质量,预期完成项目任务,从公司实际出发,制定本制度。 一、立项评估制度 1、对申报并列为省和国家的研究开发项目,需经公司技术中心,在其主任主持下,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后方可上报立项。 2、对于横向校企间的合作和外单位委托公司的科研项目,经技术中心产学研合作组认真研究、论证后,由该组组长签批后,报公司技术中心备案。 3、对于国际间合作的科研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规定和要求,在认真考察合作国的情况后,以书面形式报技术中心,由技术中心主任组织有关方面人员,进行论证后认为可行,方能立项。 4、项目立项程序 (1)所立项目需经新药研发组,经国家产业和产品发展方向及要求,在广泛征求和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从公司研究开发的能力实际出发,确定科研项目。 (2)新药研发组要以文字的形式向技术中心提出立项开题报告。 (3)技术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

方面的专家,对报告的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意义)、技术路线的可行性、成果推广的实效性、公司人力资金的承载性提出评审意见。 (4)对申报省和国家的科研开发项目,要认真填写项目的各种表格、项目的申请报告、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重要的附件后,盖有公司公章,并且法人签字后方可上报。 (5)在项目立项和进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公司人为的因素,要按照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制度 1、公司技术中心对研究开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各课题组成员,可以在经公司同意后交叉跨科室研究开发项目,采取双向选择和自由结合方式进行。技术中心要与项目负责人签定项目责任状。 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有全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项目的进度、经费的使用、人员的调配和设备仪器的管理。 3、项目一经确定,项目负责人无权变更其内容、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的额度和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上报公司技术中心审批。 4、研究开发中所形成的所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缺失,不得归为已有。未经公司技术中心批准,不得随意摘抄、发表及转借他人。 5、研究论文的发表,需经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和项目负责人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1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部和湖北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地方财政支持,原则上由在武汉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 (一)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础前沿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要聚焦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产业类项目要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二)项目采取前资助、后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各类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审评

估、公示、中期检查、合同制、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回避、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评审评估。所有前资助项目立项都必须经过评审或评估。对申报项目的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二)公示制度。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支持项目应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三)中期检查制度。市科技局应在项目执行期间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和有关报表。 (四)合同制度。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前资助项目签订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市科技局可以根据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情况,委托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六)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 构在评审、评估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监察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部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和审计。项目承担

科技工作管理制度

科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的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职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湖北省输变电工程公司科技管理工作的任务与要求、职责、科技计划管理、科技项目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科技(含小改小革和QC活动)成果的评审及奖励、附录做出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为保证科技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及全面开展,供公司内部执行且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四条本办法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国网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国家电网科(2006)155号《省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标准》 2006-11-11实施《湖北省电力公司科技项目管理标准》 2006-11-01实施《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发布 1995-01-06实施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1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6年国务院修订) 第二章科技管理工作的任务与要求 第五条正确执行国家科技政策,从输变电行业的实际出发,制定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期攻关目标和年度科技工作计划,并对科技活动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针对公司和各单位存在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展目标和方

向,合理的使用科技力量、物质和经费,科技面向施工生产,以应用型科技为主,制定科技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各分公司(厂)应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首的科技管理机构,确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科技管理工作,赋予必要的职能。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本公司下属单位科技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除按本制度做好科技工作综合性管理外,应按相关制度做好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信息交流、专利工作、科技档案的记录备查、新产品研发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科技工作应面向施工生产实际,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工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技术水平;节约工程材料,降低消耗;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安全水平;提高施工质量,缩短建设周期;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引进设备的消化、吸收和改进。 第十条为顺利开展科技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应组织由行政、工会、群众团体、学术组织相配合的科技活动。活动应包括:(一)科技规划讨论会。主要讨论科技规划,广泛征求意见,使科技规划更充实,更完备。 (二)学术报告会。由个人申请或单位组织,其内容包括科技发展和展望,国内外的考察报告,新技术的研究成果,新设备应用经验交流、论文发表等。 (三)科技工作考察。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外单位的科技活动和先进经验进行考察、学习,以扩大视野了解信息。 (四)科技成果、经验应用交流会。通过成果经验交流,达到推广先进经验和应用的目的。 (五)工程管理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基层单位发布最新科技信息,促进信息纵、横向交流及反馈。 第十一条公司档案室应对科技档案实行集中管理,严格贯彻执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XX公司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类别:二级管理制度 版本:试行 编码:

XX公司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规范各类科技项目的管理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专业化中心、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单位内部科技项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科技项目是指围绕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建设所实施和开展的具有特定技术目标的科技任务或科技活动。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按照集团公司科技创新活动特点,科技项目分为科技重大专项(科技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课题)、科研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研究课题)和技术改进项目。 (一)科技重大专项是指服务于集团公司技术创新战略、体现集团公司发展意志和长远利益、能够产生原始创新成果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项目; (二)研究开发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成果、方法和有关知识,为解决生产经营实际问题、实现产品生产而开展的具有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等创新特征的科技项目;

(三)研究课题是指针对没有明确目标的科技建议,通过技术调查、技术咨询、技术实验等工作,确定科技建议的可实施程度和目标,使科技建议成为科技项目而开展的研究任务或研究活动。可能成为科技重大专项的研究课题,定义为重大研究课题; (四)技术改进项目是指在不改变现有工艺流程和结构情况下,通过提升产品、工艺和设备的技术质量性能,达到指标进步、成本降低等经济效果的科技项目。技术改进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一般控制在三年以内。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依据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立项指导书、本单位科技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需要,组织策划科技项目,编制项目申报书,开展项目立项论证和决策,推荐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 (一)依据项目技术难度,各成员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技术中心总工程师室组织相关专业委员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立项技术论证意见; (二)依据立项技术论证意见,按照本单位技术决策流程进行项目立项决策,形成立项技术决策意见,明确项目类别、目标任务、项目负责人以及是否推荐为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 (三)成员单位向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申报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立项论证意见和决策意见。 第七条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对成员单位申报的集团公司级科

XXX研究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XXX研究院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工作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流程,明确项目各方的责任,从根本上保证我院所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圆满完成,提高我院承接国家、地方及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的能力与科技信誉,使我院、学校以及企业更多的好项目得到国家各级政府的支持,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包括政府项目(纵向项目)、企业合作项目(横向项目)、自主立项项目三种类别,部分项目同时为几种类别的,根据具体情况合并进行管理。政府项目工作主要分为项目申报与管理、项目合作与管理两大部分。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三条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项目申报工作流程详见图2-1。

图2-1 项目申报工作流程图

第四条项目申报、立项、验收(成果鉴定)、成果报奖等资料管理 所有项目申报资料、相关文件、中期管理资料以及验收资料等均归口项目部管理,以项目名称为单位分类管理,同时每个项目分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类。 1、纸质文件:每个项目所有纸质文件统一归档,附有“目录”标示其内文件名称。 2、电子文件:除在相关人员电脑上有存储外,还应分年度刻录成光盘统一保存。 3、项目信息汇总:所有项目申报、立项、验收(成果鉴定)、成果报奖等,各事业部可按年度,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等类别进行汇总归档保管,可表2-1。 表2-1 项目汇编汇总表 第五条项目日常管理 1、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各项目组成员可以交叉。跨部门的科研课题,可采取双向选择,自由组合的方式进行。 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行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项目的进度、经费、人员调配、物资领取、研发设备合理使用、项目奖金分配等项工作,按项目进度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XXX研究院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 3、项目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一经确定,项目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上报院领导审批,并交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4、研究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资料不得短缺,不得据为已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摘抄和发表。 5、由XXX研究院成员独自研发工作中形成的成果归XXX研究院拥有,所有成果申报专利、鉴定需经院领导审核后方可申报。 第六条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合同书及其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严格组织管理。 2、专项资金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3、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财务部门负有监督检查权利和义务。

科技项目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科技项目管理 (一)目的和范围 科技项目管理是指项目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科技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技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本制度管理范围仅限于黄河三角洲(滨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滨州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产业现代技术研究院、滨州禾丰高效生态产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三个单位所承担的项目。 (二)科技项目种类 1、国际合作项目; 2、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及中标项目; 3、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的科技项目和研究任务; 4、其他项目或课题(相关学会、机构、部门等)。 (三)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人撰写项目简介、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拟申报材料,由农业科技部进行汇总、整理,并对

相关项目格式、资质、项目可行性等方面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园区管委会会议研究通过; 2、根据初审结果,项目组成员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提报正式申报材料,由园区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就项目的立题意义、社会推广的预期效果、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项目组成员及经费预算等进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并择优推荐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3、获得立项的项目,应将项目相关资料复印件报园区备案,农业科技部将对已立项的项目进行监督和跟踪服务。 (四)项目日常管理 1、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主持人)负责制,如果负责人(主持人)人数多于一人,则由排名第一位负责人(主持人)负责。 2、项目负责人(主持人)对项目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项目的进度、经费、人员调配、物资领取和绩效奖励分配等工作,按项目进度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园区管委会的检查考核。 3、项目的实施应按照计划进行,由项目负责人(主持人)连同项目组成员共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使用计划,经农业科技部和项目分管领导共同讨论审核后,提交园区管委会会议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后,方可实施。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我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加强我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项目是指(以下简称公司)项目中安排,由我局组织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我局项目的宗旨是保证安全稳定运行,解决我局发展、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动和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效益的增长,为我局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第四条我局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部门为生产技术处。 第五条项目费用支出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处。 第六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局项目申请立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选题 第七条我局拟申请公司立项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我局的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为我局建设、生产、经营、信息化、重大工程技术和中长期发展服务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关键技术; 2、对我局发展具有全局性的关键技术的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3、生产、建设中涉及安全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亟待解决的重大技术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的工程试验和实用化示范项目; 4、解决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共性技术难题; 5、先进、成熟、适用,应用对象明确,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各单位在启动项目申请前,应根据我局战略和近期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领域、技术方向、研究框架以及先进适用技术进行科技计划项目上报资料编制。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包括部门申报、内部评审、向公司申报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我局项目的申报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也可以由我局管理部门提出。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应由我局正式在职员工担任,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对其研究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能保证足够的精力投入; 2、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项目管理 工作,推进公司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根据《集团公司科学 技术管理办法》和《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公司科技项目管理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缜密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公司科技项目研究的主要领域:(一)重大发电关键技术研究。(二)重大电站建设、运行技术。(三)电站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技术。(四)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五)重大中间试验和示范工程项目。(六)重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每年根据集团公司审批的科 技项目计划和 项目费用计划, 批复区域各单位的科 技项目计划和项目费用

计划。其中,单项金额在200 万元及以上的重点科技项目, 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 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协助进行管理。公 100 万元及以上且低于200 万元的科技项司负责对单项金额 目进行管理。单项金额低于万元的科技项目由各单位进100 行管理。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区域公司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区域公司各单位的年度科技项目立项和费用计 划的审批,并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计划,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区域公司各单位申报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商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确定各单位科技费用年度计划。审查、编制、下达区域公司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二)负责单项金额100 万元及以上且低于200 万元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

包括立项审查、技术方案审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协助集团公司对200 万元及以上科技项目进行管理。 (三)组织编制科技项目研究进展报告。 (四)监督检查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区域公司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区域公司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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