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表全套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表全套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表全套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表(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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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一、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 合格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优良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一)、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 合格等级标准: 1)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 2)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优良等级标准: 1)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工序应达到50 %及以上,且主要工序应达到优良等级。 2)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二)、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 合格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优良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 %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三、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为: 1 合格等级标准: 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浅谈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姓名: 熊毅 工作单位: 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只有建立严格的质量保护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各部分、分项工程均要全面实行到位管理,才能确保工程质量。本文介绍了水利工程施工的主要特点,并结合施工实践经验,分析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并提出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施工质量;影响因素;质量控制 水利工程建设一般都要经过勘测、规划、设计和施工四个阶段。水利工程的施工应以勘测、规划和设计的成果为依据,将规划和设计的图纸转化为工程实体。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好坏,不仅对工程本身有极大影响,而且一但出现问题,往往会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水利工程施工的主要特点 水利工程施工与一般土木工程的施工有许多相同之处。例如:受自然条件制约,工作条件复杂多变;施工难度大,对环境和自然的影响也大;社会经济效益高,与经济系统联系密切;工程失事的后果严重等。但水利工程的施工也有其独自的特点: (1)特殊功能要求。水利工程承担挡水蓄水和泄水的任务,因而对水工建筑物的稳定、承压、防渗、抗冲、耐磨、抗冻、抗裂等性能都有特殊要求,需按照水利工程的技术规范,采取专门的施工方法和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2)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 (3)水利工程对地基的要求比较严格,工程又常处于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地区和部位,地基处理不好就会留下隐患,事后难以补救,需要采取专门的地基处理措施。 (4)水利工程的效益具有随机性,根据每年水文状况不同而效益不同。 (5)水利工程要充分利用枯水期施工,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必要的施工强度,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时间:1999-3-19 文号:水国科[1999] 118号 1 总则 2 分部工程验收 3 阶段验收 4 单位工程验收 5 竣工验收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附录F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录G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1.0.14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1.0.15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6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返回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详细]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4.3.1质量目标 根据该工程的性质,业主的要求和我们的技术实力、管理能力,确定工程质量总目标为——确保达到合格等级,争取达到优良工程. 具体质量目标为 ⑴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验评标准,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达合格等级. ⑵一次检查合格率100%,优良率70%以上;单位工程优良率80%. ⑵本工程以项目法进行施工管理,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落实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各级人员的质量职责,严格工序控制程序和措施,对施工实施全过程的控制,确保总质量目标的实现. ⑶在坚持公司质量方针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合同要求,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标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施工中实行全过程的ISO9002标准化管理,做到内在质量优良和外观质量美观. 4.3.2质量保证体系 本工程采用项目法管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包括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部、设计部、各工区行政及技术一把手的工程质量领导小组.建立以质量目标岗位责任制为基础,“创优良工程”为目标的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保证体系~详见:图6.4.2-1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4.3.3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 一、组织机构 本工程采用项目法管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包括专业职能部门和施工队行政及技术一把手的工程质量领导小组.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创优”为目标的质量保证体系,从组织体系上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组建质量保证组织机构,详见:图4.3.3.-1质量管理网络图.

组织机构内部人员明确分工,确定职能部门职责,充分调动各级质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达到优质工程的质量目标. 二、机构人员确定 详见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预制检查井就是管道工程中重要得结构物,其施工质量影响着城市道路功能发挥、行车安全。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控制有着“多”、“细”得特点,本文主要从预制检查井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要点来进行预制井得质量控制。 1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问题诱因 1、1原材料、设备因素 市政道路检查井施工过程中原材料就是造成检查井施工质量问题得诱因之一,尤其就是混凝土质量,混凝土得原材料主要就是水泥、矿物掺合料、粗骨料(石)、细骨料(砂)、外加剂与水等六种材料,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控制就就是控制这六种原材料得质量。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直接影响着混凝土得强度、耐磨性、稳定性、耐久性等性能,因而原材料质量必须严格控制。 1、2施工因素 施工过程中工序之间得质量控制就是检查井质量控制得重要诱因,“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很好得形容了预制检查井施工过程中得质量控制,包括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模板制作安装、养护等工作,不能遗漏任何一项施工环节。 1、3管理因素 预制检查井施工过程中管理问题时造成预制检查井质量问题得关键因素之一。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缺乏管理,“不遵循四检制”报检制度,施工过程中缺乏旁站监督等都易造成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

问题。 2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问题控制要点 2、1做好原材得质量检查工作 严格控制混凝土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要与施工季节相适应。混凝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得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与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钢筋原材料进场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得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得规定。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混凝土原材料砂、石、水泥等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标准得规定。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它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得规定。 2、2做好现场混凝土浇筑质量 (1)振捣时坚持“快插慢拔”得振捣原则,振捣时按照一定顺序有规律得逐点振捣,振动器插入点在模板得中央部位,纵向间距保持在40cm左右。 (2)振动器在一个部位振动完毕后须缓慢、匀速地提升,不应过快,以防振动中心产生定隙或不均匀,排气不理想。避免在振捣时振动器

水利水电项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章制度.docx

+\ 1总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 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坝高 30m 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 4 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3总装机 10MW 以上的水电站; 4小( 1)型水闸工程。 1.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 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 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 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 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 SL53— 9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L288— 20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JJF1059—1999)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98910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

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控制要点.doc

摘要:水利工程的建设旨在减少洪涝灾害给当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带来的危害,而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又是确保水利项目发挥生态、自然、社会功能的基础条件。因此,按照《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水利工程的建设程序,从工程开工到工程完工验收的全过程抓起,搞好每个环节、流程的质量安全工作,以促使水利工程项目造福百姓。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控制要点 自1998年水灾,特别是党的十八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各地掀起了新一轮水利工程建设的高潮,浙江省一大批中小型 水库除险加固、灌区改造、堤防加固、节水灌溉管网泵站等水利建设项目都列为“五水共治”主要项目。水利工程的施 工质量、安全关乎整个工程项目的应用性和服务性。为此,必须依据水利工程的特点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以期保障水利工程平稳、健康运行。1、工程项目建设初期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该严格按建设程序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主体工程正式动工前,项目法人要成立建设项目 管理机构和组织,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建设管理,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做好监理组织工作。施工单位按设计图要求结合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和施工合同,做好单元工程、分部工程的项目划分报监理审核后,由项目法人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报请质监部门确认,质监部门收到项目划分的报告后,按“科学、可控、高效 ”的原则审定项目划分方案,同时以正式文件予以确认,以此作为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依据。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它是实现质量、安全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技术交底应在工程项目划分方案确定后,项目法人在完成质监申请,做好前期三通一平情况下,由监理组织所有参建单位、质监部门参与的质量安全技术交接会议。参建各方通过技术交底,明确各自在建设项目中的任务职责。质监部门同时向项目法人下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规划》。 2、强化工程监理和施工的协调为切实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要适时引入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工程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施工单位的严 格把关。高质量的工程固然是由施工单位建设而来的,但工程监理应始终监督到工程施工的各个关键环节中,否则施工的高质量仍然难以保障,监理的直接目的就是始终保障工程施工的高质量。所以,在施工前,监理师要对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施工方案的可靠性对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加以审查,重点查看各项流程是否围绕施工目标来开展,以及有无完整的施工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在建工程进行抽查、旁站、计量支付签证和现场试验等多种途径和办法,搞好施工过程的监理,做到对项目质量安全的无遗漏、全方位监理。项目法人直接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协调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人员到位和合同履约并以经济措施加以约束。 3、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 3.1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最为关键。必须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首先保障施工单位人员到位、持证上岗;其次,材 料检测、施工工艺、器械设备和施工环境条件均要合乎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要求;再次,施工现场设置的项目部、检测试验室按标准配置,人员设备到位,及时做好现场追踪和抽查工作,对关键部位要重点检查验收并及时主动整改。监理工程师要对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督,严格落实签字再验收的流程。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开展不定期抽查现场,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评估鉴定资料,核实评定其一致性,如有出入,则在第一时间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3.2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的重点在于施工质量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 和落实,确保安全施工经费的足额开支。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责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施工宣教活动,使进入工地现场的每一位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熟知安全施工的各项操作要领和规程制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并做到不走捷径、不铤而走险、照章办事。对项目关键部位的人员配备、岗位职责、设备的完好性等质量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检查,编制整改与预防方案,实时追踪,及时整改。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经费落到实处,质监机构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闭合管理督查,有效避免施工中的各种安全隐患。4、工程验收阶段的质量安全管理 4.1关键部位及隐蔽环节的工程验收经施工单位评定合格、监理单位抽查验收后,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联合组成验收小组,但重要关键部位及隐蔽环节的工程验收必须有质监部门派员监督,共同核查其质量等级标准并完成签证表的填写,上报质监机构。 4.2单位工程验收对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通常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小组由项目法人、地质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器械供应 商等多单位选派的代表组成,质监机构同时派出专门人员列席验收会议。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应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同时应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4.3竣工验收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223--2008)执行。竣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 年12 月18 日水利部令第30 号发布2014 年8 月19 日水利部令第 4 6 号第一次修改2016 年8 月1 日水利部令第48 号第二次修改2017 年12 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 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 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 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 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 表及专家参加。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验收程序 1.1工程项目验收在相应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2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业主单位安排,一般由业主单位组织、主持,邀请设计、质监、监理、运行、承建单位及其它有关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协助业主单位组织和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1.3工程验收分为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1.4工程完工后未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单位前,应由工程承建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通过单位工程和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仍然具有维护、照管、保修等合同责任,直至竣工验收、将完工工程移交业主和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1.5承建单位未能按合同文件规定和本工作规程要求申报工程验收,因此造成工程验收与施工的延误,或由此所发生的以及引起的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1.6进行阶段(中间)验收的14天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阶段(中间)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并随报告报送或准备下述主要资料: (1)已完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签证。 (2)待验收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重大设计与施工变更,已完工程施工情况,已完建工程形象及已具备的运行、运用条件,后续工程的施工安排等)。

(3)待验收工程的主要涉及文件和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图纸的文图号和监理签发号。 (4)已完和未完建的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等)。 (5)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缺陷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6)建筑物运行或运用方案。 (7)建筑物和设备、构件运行和运用前属于工程承建单位应完成的试运行情况及其成果、工作说明,以及签证、协议等文件。 (8)施工大事记与施工作业原始记录资料。 (9)业主指示和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资料中,除(2)、(4)、(5)、(6)、(7)、(9)项必须一式两份报送监理部预审外,其它由工程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部预验后供验收小组备查。 1.7监理部在接受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后,14天内完成对验收准备资料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部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单位完成阶段(中间)验收工作。 1.8阶段(中间)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开展,依据业主单位安排进行。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听取工程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工作报告。 (2)审阅验收文件、资料。 (3)检查已完建工程的形象面貌,施工质量和设备、构件安装质量。 (4)审定建筑物的运行、运用和安全监测方案。 (5)检查运行、运用的内、外部条件及其落实情况。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工程质量缺陷,提出处理意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表(全套)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表(全套)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共2个表式)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主持,由建设(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参加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现场检验评定。 参加工程外观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评定组人数不应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 各评定项目的质量标准,应根据所评工程特点及使用要求,再评定前由设计、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方案,经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后执行。

水工建筑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共30个表式) 本部分系根据水利电力颁发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大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1-88水利水电行业现行施工规范编制。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使用。 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检验内容按表中所列内容由施工单位自检,建设监理单位复核。 检测数量及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按照SDJ249.1-88执行。 评定表中加“△”的项目为主要检查(检测)项目。工序名称前加“△”者为主要工序。 “质量标准”栏中凡写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设计规定”的项目,应注明设计的具体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 表1.1 岩石边坡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名称单元工程量 分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单元工程名称、部位检验日期年月日 项 次 检查项目质量标准检验记录 1 △保护层开挖浅孔、密孔、少药量、火炮爆破 2 △平均坡度小于或等于设计坡度 3 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 项次检测项目 设 计 值 允许偏差 (cm) 实测值 合格数 (点) 合格率 (%) 1 坡脚标高+20 -10 2 坡面 局部 超欠 挖斜长 ≤15m +30 -20 3 斜长 >15m +50 -30 检测结果共检测点,其中合格点,合格率 % 评定意见单元工程质量等级主要检测项目全部符合质量标准。一般检查项目。 检测项目实测点合格率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在全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程序,明确各步骤的责任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乌什县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在全县范围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测工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七条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规范。 二、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健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三、在授权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阿克苏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掌握本县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并上报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五、对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参加受监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对全县水利工程质量总负责,工程现场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业主代表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项目建设中,驻工地甲方代表的职责: 一、必须做好每天的现场记录; 二、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在施工期的进度和质量工作; 三、在施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在现场做出处理意见有困难的,要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四、在施工期,需要进行工作量认证的,应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在进行工民建及交通道路等工程验收时,还应参照其他有关验收规范规程办理。 第三条工程验收的目的 一、本着全面质量管理要求,通过工程按阶段验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二、检查工程施工是否达到批准的设计要求; 三、检查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设备制安有何缺陷,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或进入下阶段施工的条件; 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六、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第四条工程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相应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及工程项目划分文件、施工合同等。 第二章验收阶段、组织管理及权限 第五条本工程验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分阶段工程验收。 除执行上述验收阶段外,本工程还实行档案管理验收及移民迁占验收制度。 第六条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及时进行。 单元工程验收是日常施工质量考核的基本单元,是其他各阶段验收的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在单元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单位工程及全部工程的验收工作,应在主持工程验收单位接到竣工请验报告后,分别在一个月和三个月内进行。施工单位要做好各阶段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列入完工项目,不能参加评优和进行财务结算。 第七条工程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单元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经三检(即班组长、工地质检员、专职质检员)合格后,填写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并评定质量等级。 二、分部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由监理单位牵头,会同监督、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其中重要分部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必须有项目监督站参加;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作好各项交验资料准备,并提出建议验收时间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通知各参验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等单位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阶段验收的组织可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A.1 基本规定 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

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各分 3 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1.工程材料检验制度 砼结构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 的规定。热轧钢筋的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013-91的要 求。 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 弯试验。以同一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重量不大于 60t。每批钢筋进场首先检查外观质量(如裂缝、结疤、麻坑、 气泡、砸痕及锈蚀程度等)并测量代表直径。在每批钢筋中选取 一个拉力试件和一个冷弯试件,按试验规程GB228-76金属拉 力试验法和GB232-85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的规定进行试验, 其中拉力试验项目应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 依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砼建筑物应选用硅酸盐水泥,其 标号也应为425#;运至现场的水泥应有厂家品质试验报告,进场 后尚须复验。袋装水泥储运时间超过三个月时,在使用前尚须重 新检验,其品质质量按复验结果为准和使用。 通过水泥试样检验其标号、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必要时尚须 增加细度、稠度和水化热等检验项目。在这些品质检验指标中, 安定性检验项目用沸煮法必须合格,若不合格时该水泥定为废品; 凝结时间检验时:初凝时间不得早于45min,此项检验不合格, 该水泥为废品,而终凝时间不得迟于12h,否则为不合格品;细 度项目用0.08mm方孔筛,筛作不得超过12%,超过者为不合格;

另外,烧失量、不溶物以及水泥标号代于商品标号或者水泥包装标志不全者,任一项不合格都为不合格品。只有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各项指标均合格的为合格品。 混凝土用砂应符合SDJ207-82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第4.1.13条款。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砂的细度模数宜在2.4、2.8范围内;粒径小于0.08mm的细屑、淤泥和粘土的总量要小于砂重的3%。 砼用石应按批检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针片状颗粒含量;若工程具有抗冻要求D150的砼,其石料坚固性指标应小于5%;其力学性能的检验可按JGJ53-92,《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当粗骨料中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必须进行专门的试验论证。 土工布与土工膜除满足一般物理力学性能外,见设计施工说明尚应满足水利专业特殊要求的指标,验收时并应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达到合格品后方可购入使用,在此应强调土工布的有效孔径检测指标对反滤作用至关重要,一般工程无纺布是无此技术指标要求的,而且多数厂家产品达不到此项水利要求,承建管理购货时切切注意! 鉴于当前市场上橡胶止水质量下滑状况,特别强调对购货前应测试其性能指标;比重应为1.2~1.5、含新胶量应为≥60%、极限强度应为13~15MPa、肖氏硬度应为50~60、延伸率应达400%~500%、弹性模量和在-40℃温度下工作不发生冻裂或硬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细则 (1)

XX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细则 一、分部工程验收 1.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1.3参照附件一执行。 2.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3章的要求,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 收。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要求参照附件二执行,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参见附件三。 二、单位工程验收 1.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1.4参照附件四执行, 外观质量评定表参照附件五执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参照附件六执行。 2.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4章的要求,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要求参见附件二,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参见附件七。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5章的要求,对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要求参见附件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鉴定书格式参见附件八。 四、阶段验收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6章的要求,对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进行阶段验收。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要求参见附件九(由项目法人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参见附件十。 五、竣工验收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8章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参见附件十一,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要求参见附件十二。 六、工程移交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9章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移交。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及工程移交证书参见附件十三。 七、验收资料清单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及备查档案资料: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件A、附录B的要求编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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