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典型案例之货损货差0001

海商法典型案例之货损货差0001
海商法典型案例之货损货差0001

货损货差是指商品在装卸、搬运、发运、中转、收货过程中属于商业储运部门 过失造成的损失和差错。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

(1) 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 经营人、期租船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船员 工资或油款,使航程中断而造成的货损货差。

(2) 承运人没有合理的装运货物, 货物在运输期间就会发生碰撞、 造成火灾和 爆炸而形成货损与货差。

(3) 船舶碰撞或碰撞了码头而造成船上的货物发生货损和货差。

(4) 托运人未妥善包装货物, 或托运特殊货物未向承运人提示货物在运输途中 的注意事项。

(5) 托运人负责装运集装箱的,没有选择完好、适货的集装箱装运货物。

(6) 收货人明明知道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但是收货人没有及时提取货物使 货物的质量发生了变化而造成货损。

(7) 由于恶劣天气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货损货差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经常出现的现象, 而实际上承运人或远洋运输公司 也会定下允许范围内的货损货差正常额度。 但货损货差是由于货物性质导致, 还 是承运方操作失误导致? (如粮食受潮, 可能是粮食本身就未晒干, 也可能是由 于保管不慎至舱室浸水而使粮食受潮) 货损的数额如何确定?因此, 货损货差纠 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 由于货损货差的发生均会引起各方 的争执,甚至会引起诉讼,这一问题很早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经过调查显 示, 货损货差率和作业差错率高是制造商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满意度低的原因之 一,货损货差导致的损失已经成为物流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成为阻碍第三 方物流业发展的因素之一。 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典型类别, 值得我们详 细研究。下面就以 “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 日本德宝海运株 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为例,对此类案例进行分析研究。 、案例背景

2008年9月23日,申福公司就购买 1001.53吨苯酚与住友商事株式会社 ( 香 港)有限公司[SUMITOMOORPORATI((HONGCONG)LTD ]签订了 WZ08一00554P/4 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成本加运费 (CFR)中国青岛,苯酚色度最高不 超过10哈森( H AZEN 。) 2008年9月24日,申福公司申请上海银行闸北支行开立了 以住友商事株式会社 (香港)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 TF0826837258ILHL 号远期跟单信用证,货物单价为每吨 1530美元,信用证金额为 1 532 340 .90美 元。2008年12月4日,申福公司在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人民币 10 569 474. 59元。

该批苯酚由巴拿马籍“金色蒂凡尼”轮(M/V GOLDENIFFANY 承运,哈池曼 公司为“金色蒂凡尼”轮所有人。“金色蒂凡尼”轮为 1998年建造的油船 /化学 品船,载重吨 16 465公吨,总吨位为 9599,净吨位为 5132

2008年 8月23日,货物在西班牙维尔瓦港装船,德宝公司签发了 GTH 一

5702

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住友商事株式会社 ( 上海) 有限公司 [SUMITOMO

CORPORATIOSHANGHAI)LT D ],货物为 1001. 53吨苯酚,积载舱为 7P 、7S IOP ,

卸货港中国青岛港, 运费预付。 申福公司经托运人住友德国公司背书受让了该提 单,并据此在卸货港提取了船载货物

货物装船前,SG 公司对该批苯酚进行了品质、重量检验,出具了重量证书、 质量证书。其中质量证书载明了苯酚色度小于 5哈森以及其他品质指标。 2008年

号清洁指示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住友德国公司 [

11月5日,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对随船苯酚样本进行了检验,出具了 对船舱样本(2008年8月23日取样)的OP200— 1501SH 一 1号检验报告,报告载明装 船后苯酚色度为5哈森。

“金色蒂凡尼”轮驶离装货港后,于2008年 10月22 日 1640时靠泊青岛港明洋 化工码头。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受申福公司的委托, 与受华泰保险经 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的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货物保险人指定的上

海东方公估行以及SG 公司对“金色蒂凡尼”轮7P 、7S 、10P 舱的货物进行了联合 取样。10月23日,“金色蒂凡尼”轮船长出具声明:“ 7P 、10P 舱装载的苯酚变 色,7S 舱苯酚经检测情况良好,上述所有货物将全部混合卸载装入一个岸上接收 储罐中,因混装而产生的责任由船东承担。” 10月 24日 0100时,“金色蒂凡尼”

轮开始卸货,同日1920时卸货完毕,该批苯酚全部混合卸人岸罐T 一 108。上海泛 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 代表“金色 蒂凡尼”轮船东及其船舶保险人与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悦之保 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以及 SG 公司对岸罐T 一 108的苯酚进行了联合 取样。

2008年 10月 25日,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作出 RH08255号检验报 告,载明:7S 舱苯酚色度为7哈森,7P 舱苯酚色度为27哈森,10P 舱苯酚色度为30 哈森。

2008年 11月4日,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漕泾)实验室对涉案样品 进行了化验,申福公司、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 限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各派代表确认样品密 封良好。2008年 11月5日,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除作出对船舱样本的 OP200— 1501SH-1 号检验报告外,又分别作出 OP2OO —1501SH-7、OP200— 1501SH-& OP200— 1501SH-9号检验报告,并于 2008年 11 月 7 日出具 ZJG0569/08 号检验报告,上述报告分别载明:船舶到达青岛港后卸货前 (2008年1O 月 22日取

样),7S 舱苯酚色度为3哈森,7P 舱苯酚色度为19哈森,10P 舱苯酚色度为21哈森;

苯酚色度变化

重测样品,

三舱色度分

别为:3,

19,

21

卸货后(2008年1O月24 日取样),青岛岸罐T一108的苯酚色度为12哈森。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均对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作出的上述检验报告予以确认。

2008年11月4日至11月17日,申福公司与上海森福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向厦门高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以苯酚色度小于50哈森、销售价格人民币4750元至5000元的标准发出询价函,但均被五家公司以色度超标或价格过高为由拒绝。

2008年11月27日,申福公司(供方)就销售苯酚1400吨与青岛明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洋公司)(需方)签订产品供销合同,价格每吨为人民币4720元,实际成交996吨,总价格为人民币4 701 120元,结算方式为款到提货。申福公司已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提供明洋公司付款证明。庭审中,申福公司确认还有一部分货款没有收回。

上海森福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叶淑贤与申福公司的股东丁佩琨为母女关系,上海森福实业有限公司为明洋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84.1 %。

2010年2月26日,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应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对于“金色蒂凡尼”轮所载进口苯酚货损事宜出具JX—SH—TB —09184号公估报告,结论为:2008年1C月至11月之间,苯酚的市场价格经历了一个急剧下跌的过程,因为化工品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货物,我们无法评估它的具体价值和可能的损失。申福公司提供的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08)沪闸证经字第5970号公证书也显示:2008年9月23日贸易合同签订时,苯酚全国各地即时行情为人民币12 220元至13 000元;10月24 日船舶卸货时,苯酚全国各地即时行情为人民币9000元至10600元;11月4日申福公司发出询价函时,苯酚全国各地即时行情为人民币7000元至8200元:11月27日申福公司销售涉案苯酚时,苯酚全国各地即时行情为人民币5000元至6200元。

2008年9月24日,申福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交纳了涉案苯酚的进口货物运输保险费人民币11 560 . 85元。2008年10月21 日,申福公司缴纳了涉案苯酚的进口关税人民币576175.44元、进口增值税人民币1878855.71元。2008年1C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出具进口货物报关单载明:经营单位申福公司,收货单位申福公司,商品为苯酚1001. 53吨,用途为企业自用、用于酚醛树脂(电木板),申报单位青岛正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008 年1C月27日,申福公司向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检验费人民币4250元。2008年1C月31 日,申福公司向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检验费人民币4000元。2009年1月7日,申福公司向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支付检验费人民币3331.25元。

、涉案对象

此次涉案对象分别是:

哈池曼海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庭审过程

1、青岛海事法院一审

申福公司为证明苯酚色度升高造成货损,提供青岛威邦化工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二苯醚产品对苯酚色度有要求,色度应小于20哈森;山东新华隆信化工有

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水杨酸的生产要求苯酚色度控制在10哈森之内;淄博科威化工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林叔丁基苯酚的生产要求苯酚的色度指标控制在10 哈森之内;常

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王可强(全国酚醛树脂及塑料行业协会理事长)出具情况说明:1 ?苯酚色度偏高,有几种原因:被空气氧化、船舱或储罐中含有铁离子、被其他有机物污染、苯酚纯度有问题。 2 ?黄苯酚产出的

酚醛树脂色泽深、影响商品外观,往往在客户接受程度及价格上均会受到影响。

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提供了由华东理工大学指派的兼职教授林衍华出具的《关于苯酚指标变化所产生影响的专家意见》、《关于苯酚处置的专家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根据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的申请,林衍华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林衍华认为: 1 ?涉案苯酚卸

至岸罐的时间为2008年10月下旬,处于国内苯酚行情暴跌时期;2?涉案苯酚的主要杂质是苯酚氧化、化合而成的微量的显色苯醌类重组分; 3 ?涉案苯酚虽然

色度、水分两个指标变化,但是仍然符合《工业用合成苯酚》优级品的要求;4.涉案苯酚的个别质量指标变化不影响其按照优级品的通常市场价销售;5.涉案苯

酚用于生产酚醛树脂没有影响;6.通过在生产双酚A工艺的排放回收系统中的苯酚真空蒸馏塔或在苯酚生产装置的苯酚精致单元,可以消除苯酚色度、水分指标

的变化;7.以生产双酚A X艺的排放回收系统中的苯酚真空蒸馏塔处理涉案苯酚的费用如下:消耗蒸汽(每吨苯酚需1吨蒸汽)的费用为人民币200元/吨,消耗动力的费用为人民币140元/吨,苯酚损耗的费用为人民币60元/吨,人工操作费等车间费用为人民币50元/吨,企业其他费用、不可预见的费用为人民币90元/吨,总计人民币540元/吨(未考虑运输成本)。

申福公司提供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科技)氯碱事业部供应销售处《关于苯酚产品氧化后回蒸相关费用的说明》,载明:苯酚产品质量指标发生变化,经过回蒸加工处理,可以基本满足使用,相关费用(未考虑往返运费)包括蒸汽成本(每吨苯酚需12吨蒸汽)人民币1440元/吨、人力成本人民币40 元/吨、苯酚折损率5%。、企业加工管理费及利润人民币600元/吨。申福公司提供淄博顺福源运输有限公司运费报价表:运输苯酚自青岛至上海漕泾全程900公里,运费人民币540元/吨;运输苯酚自青岛至包头全程1400公里,运费人民币770 元/吨。申福公司提供南通东圣通化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报价表:运输苯酚自青岛至上海全程900公里,运费人民币480元/吨;运输苯酚自青岛至包头全程1400公里,运费人民币800元/吨。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当事人均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所涉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德宝公司签发了托运人为德国住友公司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

的承运人。哈池曼公司所属“金色蒂凡尼”轮承运本案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提单已由托运人背书转让,申福公司成为提单合法持有人,是收货人。申福公司与德宝公司之间成立了以提单为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申福公司提取货物后就货物损害要求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赔偿损失。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一)涉案苯酚色度升高是否构成货损;(二)货损责任的承担;(三)货物损失数额的确定。

(一)涉案苯酚色度升高是否构成货损。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产品卷》确定工业用合成苯酚的熔融色度的国家标准为:

必要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申福公司与住友商事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确定苯酚色度最高不超过1O合森,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SG公司以及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作出的相关检验报告显示的结果:装船前

苯酚色度小于5哈森;装船后苯酚色度为5哈森;船舶到达青岛港后卸货前,7S 舱苯酚色度为3哈森,7P舱苯酚色度为19哈森,10P仓苯酚色度为21哈森;卸货后青岛岸罐T一108的苯酚色度为12哈森,可以表明涉案苯酚色度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并最终由于将三个船舱的苯酚混合卸载装人青岛岸罐T 一108,造成全部货物的色度达到12哈森,超出了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色度标准。另外,申福公司提供青岛威邦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新华隆信化工有限公司、淄博科威化工有限公司、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均可证明苯酚因色度升高不能用于生产数种下游产品。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苯酚色度升高已构成货损。

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因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涉案苯酚用途为企业自用、用于酚醛树脂(电木板),提供了林衍华出具的专家意见,认为涉案苯酚用于生产酚醛树脂没有影响。一审法院认为,一般贸易方式下的进口货物由于已正常缴纳全部税款,海关解除监管并予以放行后,进口企业可对货物自由处置,并不影响进口企业对进口货物在国内的内销、自营和外贸。因此,涉案苯酚并非只能

用于企业自用及生产酚醛树脂,对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二)货损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

在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责任期间内,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如果货物在责任期间内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非具有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上述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履行全部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德宝公司作为涉案苯酚的承运人、哈池曼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对于其在运输途中已经妥善、谨慎地保管、照料所运货物负有举证责任。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漕泾)实验室于2008年11月5 日对涉案样品作出的化验结果显示:船舱样本(2008年8月23日取样)色度为5哈森,而卸货前(2008年10月22 日取样):7S舱苯酚色度为3哈森,7P舱苯酚色度为19哈森,IOP舱苯酚色度为21哈森。涉案苯酚到达目的港后与船舱样本相比色度已发生了明显变化。因哈池曼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妥善、谨慎地保管、照料货物的义务,也未证明其具有免责事由,应当承担苯酚色度变化产生的货损责任。德宝公司虽然已将涉案货物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但其作为承运人

仍然应当对货物运输负责。因此,对于本案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损,承运人德宝公司与实际承运人哈池曼公司均负有赔偿责任,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应在此项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货物损失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货

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申福公司虽主张依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计算货损赔偿额,但不能证明其

向明洋公司的销售价格人民币4701120元(每吨人民币4720元)为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在苯酚市场价格急剧下跌的情况下,以货物的修复费用作为货物本身价值的贬损计算货损赔偿额较为合理。

专家林衍华出具的《专家意见》以及明天科技氯碱事业部供应销售处出具的《关于苯酚产品氧化后回蒸相关费用的说明》,均说明经过特定程序的加工处理,可以消除苯酚色度指标的变化,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由此可以认定,特定程序的加工处理过程就是涉案苯酚的修复过程,特定程序的加工处理费用就应当是涉案

苯酚的修复费用。林衍华在《专家意见》中提出以生产双酚A工艺的排放回收系

统中的苯酚真空蒸馏塔处理涉案苯酚的费用为人民币540元/吨(未考虑运输成本),但其在庭审中确认该修复费用仅从技术角度考虑计算,未联系过相关化工企业进行确认。因此,林衍华提出的修复费用不具有实际操作和参考价值,不予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货损索赔和相关案例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一、基本概念 第一方:卖方、托运人 第二方:买方、收货人 第三方:根据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提供所需服务,本人并不拥有任何商品,但为客户提供运输、存储、加工、包装等服务的人,并收取费用。 二、三方关系 1、第三方充当承运人 主要是船公司、无船承运人、陆路承运人 2、客户代理人 接受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的人 3、仓储经营人 4、法律关系的界定 1)由第一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订立服务合同,双方均为合同当事人 2)由第二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订立服务合同,双方均为合同当事人 3)第三方同时与第一、第二方订立服务合同,同时受制于两份合同,而第一方、第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例时,必须要了解第三方对外是以何种身份从事法律活动的。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 1、根据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对外从事物流活动。这时候,一切责任归客户承担,除非货代滥用代理权或从事超出代理范围的活动。 2、作为承运人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 3、作为经营人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运输,但不承担运输责任。(这是指由他人签发全程货运单证,或委托他人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运输)了解货代在物流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在具体案例分析中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4、货代充当承运人时与其他当事人的关系图示

相关案例 案例1:某客户委托物流公司出运一批干木耳,委托书中指示:由物流公司安排订舱、装船出运、并代为报关、检验。由于这批货未能在信用证装运期内出运,客户要求船公司倒签提单,但船公司不接受倒签提单的签发,于是物流公司出具自己的提单给客户办理结汇,再由船公司出具提单给物流公司。在装船过程中,对集装箱外表状况各方均未异议。在集装箱运抵卸货港时,收货人也未对集装箱外表状况提出异议。但收货人在将集装箱运到仓库拆箱时发现木耳受潮,后经检验,检验报告证明干木耳受潮系箱子顶部漏水,而且是淡水导致的。请问收货人应当向谁索赔? 分析: 相关名词: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

海商法模拟法庭流程

海商法模拟法庭流程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海商法模拟法庭流程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入庭,被告及其代理入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手机和进行其他的妨碍法庭的活动。 2、非经法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3、非经法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4、法庭内禁止吸烟。 5、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由法庭人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法庭,做缺席处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报告审判长,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全体坐下。 上海海事法院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天公开审理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海上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原告向法庭陈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原告: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大街1号。 委托代理人徐小媚。 委托代理人叶如青,上海市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婷,上海市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陈诉相应内容。 被告: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住所地新加坡特马斯哥大道7号桑特克大厦06-05.

法定代表人李柳萍。 委托代理人张前朗,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秋鸿,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原告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本案受理后合议庭依法由审判长郑媛元、审判员吴英赞、张静萍组成,书记员由王智亮担任,负责本庭记录。当事人如果认为上诉人员不适合公开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对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对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海上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向法庭陈述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事实:2004年9月17日,我方委托被告将一批设备从中国上海港运往孟加拉国CHITTAGONG港。货物装船后,被告签发了以我方的货运代理人上海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为发货人的已装船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灭失。中艺公司为我方货运代理人,因工程项目时间要求较紧,故由中艺公司签发了一份托运人为我方的提单,该提单中并无甲板货免除责任的约定。而中艺公司一直持有被告签发的提单,并且未向我方披露过货物装载于甲板的事实,直到货物落海。

经济法案例(全)

经济法案例(全) 1.[案例5-3] 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裁决对他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 [问题提示] 医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吗? [案] 原告: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沭阳第二医院)。法定代表人:袁,,院长。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市工商局)。法定代表人:薛亦根,局长。 1996年11月至6月14日,XXXX桑阳第二医院在自XXXX以来的药品购销活动中,未对住院患者进行宣传、明示或出具保险凭证,以红联发票的形式向宝阳制药公司等单位收取了每位住院患者75,434.08元的回扣。1998年6月14日,沭阳第二医院利用自身优势,在对在校学生和妇女进行体检时,秘密向宝城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于等个人支付现金9075.40元。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沭阳二法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和《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9月5日,[XXXX市[沭阳第二医院依法将常公上

庭子送至,收到听证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9月14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条例》第9条和《办法》第20条,XXXX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称:(1)该医院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沭阳二医院进行了错误的处罚;(2)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适用的《办法》第十条为无效条款,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称,沭阳二法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只要他们从事商业经营或营利服务,就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制。本案中,舒阳第二医院既没有公示和表述住院患者,也没有出具保险证明。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舒阳第二医院向住院患者收取了保险费,在药品购销中收受了对方的回扣,在收取了学生和妇女的体检费后,舒阳第二医院以现金形式支付了于等人的劳动服务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和《办法》第十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者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常州市工商行政管

货损处理办法

1、存在货损情况? 1、业务员收获时候应注意包装完好,如包装有破损,提前告 知客户(货损自理),并备注打印托单(请客户签字) 2、装卸货时请坚持包装是否完好 3、注意装卸货细节。 4、细化各个流程,注意服务到位,监控到位。如出现货损, 则追究相关责任人。 5、如自身问题出现货损需提前客户,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客 户利益,提升企业形象,把损失降低到最低。 6、及时报保险公司,保障公司利益及客户利益。 2、提货未付款? 1、针对大客户采用月结费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满意。 2、签订合同保障双方权益。 3、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我们的服务让客户满意。让客户用的 舒心。 4、细化管理流程,定期预约客户借款。 3、客户如何维护? 1、了解目标客户细化市场需求。 2、积极主动为客户提供物流行业最新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3、了解顾客需求,为提供给客户企业新产品信息以及使用新 产品的感受。 4、耐心地处理客户的异议,经常地帮助客户

5、邀请重要客户参加公司举办的优秀客户服务人员奖励会, 并根据情况请客户颁奖 6、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向客户表达节日的祝福并赠送带有公司 特点的小礼品。 7、最主要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服务满意度。 8、透明化管理,提升企业形象、 9、保障服务连贯性,细化每个管理细节。 4、办事处如不计算开支费用怎么样考核 1、给分公司定时定额报相关费用。 2、分公司负责人定时审核相关费用并报总公司审核。 3、财务定时审核相关费用。(如出现差异,根据费用数额追究 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 4、财务部长每月审核报董事长。 5、根据行政处罚制定相关费用(大过1000元小过500元警 告100元)办公室及时配合。 5、单据计费有问题如何处理 1、分公司及业务部负责人每日审核新托运单,审核后才可以 发车,保证单据计费问题。 2、财务及分流人员及时查看审核托运单。 3、定期培训业务员,保障操作熟练度。 4、如单据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前通知客户,保证服务质量, 维护客户利益,提升企业形象,把损失降低到最低。

海商法模拟法庭流程

海商法模拟法庭流程

海商法模拟法庭流程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入庭,被告及其代理入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手机和进行其他的妨碍法庭的活动。 2、非经法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3、非经法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4、法庭内禁止吸烟。 5、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由法庭人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法庭,做缺席处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报告审判长,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全体坐下。 上海海事法院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天公开审理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海上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原告向法庭陈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原告: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大街1号。 委托代理人徐小媚。 委托代理人叶如青,上海市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婷,上海市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陈诉相应内容。 被告: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住所地新加坡特马斯哥大道7号桑特克大厦06-05. 法定代表人李柳萍。

委托代理人张前朗,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秋鸿,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原告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本案受理后合议庭依法由审判长郑媛元、审判员吴英赞、张静萍组成,书记员由王智亮担任,负责本庭记录。当事人如果认为上诉人员不适合公开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对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对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海上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向法庭陈述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事实:2004年9月17日,我方委托被告将一批设备从中国上海港运往孟加拉国CHITTAGONG港。货物装船后,被告签发了以我方的货运代理人上海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为发货人的已装船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灭失。中艺公司为我方货运代理人,因工程项目时间要求较紧,故由中艺公司签发了一份托运人为我方的提单,该提单中并无甲板货免除责任的约定。而中艺公司一直持有被告签发的提单,并且未向我方披露过货物装载于甲板的事实,直到货物落海。 诉讼请求:我方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71,963.20美元及利息损失,其中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10月14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有无异议。

模拟法庭实训报告模版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经济法》精品课程 实践环节训练手册 法学(本)专业 法学院《经济法》精品课程课题组 前言 经济学法是法学类十四门核心课之一。它既是一门理论科学,同时也是一门实践科学。经济法学的这一特性决定了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必不可少。本手册根据法学教育的特点,以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为指导思想,充分利用法学院实训中心良好的硬件条件加以制定。本手册内容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案例研讨、庭审观摩、法院旁听、课堂讨论、学生学术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实践环节。根据大纲及课时按排要求,有的是在课堂时间内完成,有的需要利用学生业余时间完成。另外法学院虽然在法学训练中心已开设人民调解、企业法律实务等实践环节;本课题的一些老师指导学生也开展了一些其它形式的实践活动,但由于这些活动对学生有一定要求,所以本手册考虑到学生适用的普遍性,这些内容就不易包括在内了。 目录 一、《模拟法庭》 (一)模拟民事审判 (二)《模拟法庭》之模拟审判训练训练说明 (三)《模拟法庭》之模拟审判训练学生实验规范 (四)《模拟法庭》之模拟审判训练卷宗整理规范 (五)模拟审判训练流程图: 二、庭审规范观摩 三、案例研讨 四、法院旁听 五、课堂讨论 六、学生学术讲座 附1:模拟审判训练卷宗(封面) 附2:模拟审判训练卷宗资料目录(小组) 附3:模拟审判训练案件及角色分工表(小组) 附4:模拟审判训练庭审规范观摩报告(个人) 附5:模拟审判训练案例分析报告(个人) 附6:模拟审判训练法院旁听报告(个人) 附7:浙江万里学院实训(验)报告(个人) 附8:模拟审判训练成绩考核表(小组) 附9:模拟审判训练成绩考核表(个人) 一、《模拟法庭》 (一)模拟民事审判 [目的] 旨在加深学生对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教学内容的理解,掌握民事诉讼活动程序;体验法官、律师、证人、当事人等角色,熟悉法庭氛围、辩论技巧,体验法律职业重于泰山的责任和司法工作中必须经历的艰辛;锻炼学生的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证据的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组织和参与庭审活动的能力、担任案件辩护和代理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训练要求] 1、学生在进行训练前应复习《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有关内容,认真阅读训练指导讲

海商法案例

河北省A贸易公司委托天津B海运公司运输一批大枣。1995年5月14日,B海运公司的H轮在天津新港装载了A 贸易公司的5 000包大枣,后发现这批大枣有10%霉烂变质。5月25日,H轮大副在收货单上对此作了批注。6月5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A贸易公司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结汇货款,就出具保函要求开出清洁提单。保函言明,“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 B海运公司接受了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H轮于7月2日到达悉尼。收货人以大枣有霉烂为由,向当地高等法院申请裁定对H轮进行扣押,致使H轮被扣达15天。1996年8月3日,天津海运公司赔付收货人2万美元,收货人遂撤回起诉。1996年8月3日,天津B海运公司向河北省A 贸易公司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2.什么是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本案保函是否有效?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对国际航运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了具体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托运人是有效的。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且要负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保函,实质上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本案中,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托运人承担,承托双方的行为均出于善意,没有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恶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 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3)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l)本案中以FOB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3)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签订一份出口大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远达”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6月15日,中方将货物在上海港装箱。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作为卖方公司的顾问律师,请就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向B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大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

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六、案例分析题 1、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 (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 (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 (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 2、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上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A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 (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 (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海商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1、 (1)上海海事法院为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5万美元。 理由: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4)一年。 2、 (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 (2)依据提单的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抛弃货物5千美元和避难港费用4万美元。 (4)承运人不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 理由:恶劣气候造成船舶货物湿损,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 (5)保险公司对于3万美元湿损货物不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内。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个案例,题一分值10分,题二12分,共22分) 1.某一载货的中国海轮在由中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港口途中,因遭遇雷电船上起火,导致船货受损。船长带领船员奋力扑灭火灾。该轮因火灾造成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灭火过程中湿损1万元货

经济法模拟法庭剧本(民法)1

审判长:无 主审法官(审判员):XX 书记员:XXX 书: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原告是否到庭? 原:到庭。 书: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代:到庭。 书:被告是否到庭? 被代:到庭。 书:原、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没有。 被:没有。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者;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进入或退出审判区; (三)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提问时不准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证人到证人室听候通知,不得参加旁听; (六)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七)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吸烟。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且不听劝告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员,原告宋淑峰、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敌支公司法定代表及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首先核对原告方的基本情况。原告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 原: 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 原代: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下面核对被告方的基本情况,被告法定代表,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 被: 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 被代:*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核对完毕后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有无异议。原:无异议。 审:被告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经审查,原告123和委托代理人、被告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活动。杭州市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就原告123与被告中被告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和 公司盈余分配权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物流公司货损货差管理规定

货物异常损失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服务第一”的原则,坚持诚信、积极协商、妥善处理的原则,明确公司内部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2 货物异常处理流程 2.1 流程图 2.2 流程说明

3 货物异常申报 3.1 申报规定 3.1.1 发生货物异常后,发现部门需按规定对货物进行重新清点或整理。 3.1.2 确定货物异常后,由发现部门在发现异常2小时内负责填写《货物异常申报表》并上报运营部,将扫描件发至运营部邮箱************@https://www.360docs.net/doc/8b13173252.html,,邮件主题格式为:“货号*****的货物异常申报表”。如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则货物异常责任认定为发现部门。 3.1.3 《货物异常申报表的》填写需规范、完整,如不符合要求,视为无效申报。 3.1.4 所有货物的异常需在申报完成后,并经运营部同意后方可进行分流配送,如未按规定操作,按未申报责任认定。 3.2 申报要求 3.2.1 填写人 该表格由配载/分流调度填写,经分公司经理审核完毕后上交运营部。 3.2.2表格填写要求 3.3 货损照片 3.3.1 照片要求:①体现异常货物现场全景照片一张,如货物在未卸车时就发现异常,需体现货物在车上的原始现场;②异常货物整体照片一张(多件异常货物每件分别拍照);③货物异常部位照片(每处异常都有拍照);④货物出厂单照片。 3.3.2照片效果要清晰,能够体现出异常货物损坏部位及损坏程度,否则视为无效记录。 4 货物异常责任的认定

4.1 货物异常责任认定的标准(见下表) 题。 4.2货损责任人扣罚执行标准 ②公司承担的部分冲抵责任部门的整体产值; ③运营部负责人以现金形式承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④责任部门承担部分由该部门内所有员工按级别比例承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⑤5000元以上的损失经保险公司赔付的差额按以上标准承担。 例:某一票货物损失为1500元,责任认定部门为A配送中心与B配送中心,A配送中心人员为:经理1人,调度2人,员工3人;B配送中心人员为:经理1人,调度1人,员工2人,则相应人员承担责任如下: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 【案例介绍】 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_______________ (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 【案例介绍】 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 (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 【案例分析】 (1)无权。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 【案例介绍】 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 399.00 元。 问: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 【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因为甲、乙、丙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利人民币399.00元,并因此致使鱼塘的所有人遭受损失。 四、代理制度 1 ?无权代理 【案例介绍】某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干部江某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1999年10月 10日,江某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买卖奶油西瓜子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万 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公斤5元,总 价款1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合同签订后,江某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领导知道了江某同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负责人,他以果品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被授予代理权。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代表果品公司与炒货厂签订合同,该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且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至于炒货厂的损失,因是江某行为所致,应由江某承担,果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炒货厂要求果品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介绍】 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 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 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案例分析】 无。尽管采购员牛某采购小枣10000斤的行为构成无 权代理,但公司经理告诉财务付款的行为表明其已对这一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代理行为有效,某食品公司必须对这一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2.越权代理 【案例介绍】 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经乙公司(原告)请求,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500万元,原告出资200 万元,并出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签

物流外包流程及注意事项

物流外包流程及注意事项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外包运输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承运商的选择 鉴于公司的操作模式,物流外包将会是必然的操作模式,所以公司在选择物流外包时必须重视其潜在的风险,以系统的、长期的观点来进行运输项目外包决策,并采取一定的应对策略来防范潜在的各种风险。 (一)外包伙伴的选择。外包决策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包给谁的问题,即外包伙伴的选择。首先需要对外部的潜在物流供应商进行调查、分析、评价。调查物流供应商的管理状况、战略导向、信息技术支持能力、自身的可塑性和兼容性、行业运营经验等,评价其从事此项目的成本状况,优势线路、评价其长期发展能力,评价其信誉度等。特别是对于物流供应商的承诺和报价,务必认真分析衡量。报价不仅仅是一个总数,应包括各项作业的成本明细。对于物流外包的承诺必须来自物流供应商最高管理者,避免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出现对相关条款理解不一致的现象。在评价的基础上,对潜在的多个物流外包伙伴进行比较,从中选择最适合企业需要的外包伙伴。 (三)物流外包活动的控制。选定物流承包商后应与其签订相应的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将本公司风险降至最低。对外包活动进行监控和控制是外包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公司即使与物流供应商签订了协议,也应当监控物流供应商的绩效,同时给他们提

供所需的业务信息。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供应商之间要注意相互沟通,编制操作规范。公司应当与第三方物流商一起制订作业流程、确定信息渠道、编制操作指引,供双方参考使用,操作指引能够使双方相关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相互步调一致,也可以统一公司对外的形象和服务水平。 (三)以“双赢”为原则,巩固合作关系。外包意味着双方利益是捆绑在一起的,而非独立的,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将使双方受益,任何一方的良好表现都将使双方受益,任何一方的不良表现都将使双方受损。在选择物流供应商时,公司应以长远的战略思想来对待物流外包,通过外包既实现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又有利于物流供应商持续稳定的发展,达到供需双赢的局面。因此,供需双方相互信任和忠诚以及履行承诺是建立良好的外包合作关系的关键因素,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双方公司长久地合作下去。 二、服务意识 我司运输项目外包的承运商面对客户的时候即代表环球通达,对外统一称为“环球通达运输车队”。 承运商的管理员或客服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若需要同客户直接沟通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体现环球通达公司的服务质量。

物流货损的理赔规定

石家庄顺兴物流有限公司文件 -----------------------------★--------------------------------公司关于物流货损的理赔规定 人字〈2009〉第3号 公司在物流配送过程中,对于出现的货损,丢失,为及时处理货主提出的赔偿申请,进一步规范理赔管理流程,公司颁布货损理赔规定,望全体员工认真执行。 一.管理部门 (1)货运经理接受申请赔偿、传真,核实相关证据。 (2)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货运经理上报货损赔偿内容、确认。(3)500元以下的赔偿,由货运站经理负责处理。 (4)500元——1000元之间的理赔由负责协调。 (5)1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 二.理赔依据 1.各线路丢货、损货,货主必须在两天之内,写明货种、型号、数 量、价值传真到石家庄货运站核实,石家庄公司财务人员接到货站核实后签字确认后,作为理赔受理依据,如在3日之内还没有传真到货运经理,公司不予赔偿。 2.货主按送货日期在当天内填写丢损证明表,货物赔偿申请表,该 表格填写清楚丢损货物的票号、货号、价格、数量等,赔偿时应填写委托书传真至对方(石市线条经理或驻外返货经理),并要

求签名确认回传,否则石市只承担赔款的20%。 3.由丢货客户提供该发货票据,货物价值(票上没有填写代收款一 栏的),客户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原始发票的,公司不予赔偿。4.货主上报丢失货物的价值与市场调查价值出入较大的,公司不予 赔偿。 5.装车和卸车时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对方站发现有少货现象的, 公司不予赔偿。 6.赔偿数额在石家庄负责协调,赔款双方确认后,理赔确认成立, 由责任方三天之内把赔款金额汇入石家庄,如不按时汇款的,每笔罚款100元。 7.各站点发货时必须有一份随车货物清单,在和货物一致的情况 下,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否则不予理赔。 8.如果有随车清单的,对方站发现有少货现象,公司不予赔偿。 9.发货发生了因盗窃丢失的货物,由公安机关侦破后,刑事犯罪人 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丢失,霉变的,确认是我方责任,应 赔偿货主的相应损失。 11.确认双方都有责任,各自按一定价款比例,承担货物赔偿损失。 12.因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货主经济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赔偿责任。 13.对于货物的新旧程度,双方确认后,按实际折价进行赔偿。 14.由于户主自身的原因,造成货物破损、缺失、错装、霉变,公司

海商法模拟法庭流程

海商法模拟法庭流程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入庭,被告及其代理入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手机和进行其他的妨碍法庭的活动。 2、非经法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3、非经法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4、法庭内禁止吸烟。 5、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由法庭人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法庭,做缺席处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报告审判长,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全体坐下。 上海海事法院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天公开审理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海上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原告向法庭陈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原告: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大街1号。 委托代理人徐小媚。 委托代理人叶如青,上海市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婷,上海市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陈诉相应内容。

被告: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住所地新加坡特马斯哥大道7号桑特克大厦06-05. 法定代表人李柳萍。 委托代理人张前朗,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秋鸿,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原告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本案受理后合议庭依法由审判长郑媛元、审判员吴英赞、张静萍组成,书记员由王智亮担任,们回避。 负责本庭记录。当事人如果认为上诉人员不适合公开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原告是否 申请回避?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对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对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海上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向法庭陈述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事实:2004年9月17日,我方委托被告将一批设备从中国上海港运往孟加拉国CHITTAGONG。货物装船后,被告签发了以我方的货运代理人上海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为发货人的已装船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灭失。中艺公司为我方货运代理人,因工程项目时间要求较紧,故由中艺公司签发了一份托运人为我方的提单,该提单中并无甲板货免除责任的约定。而中艺公司一直持有被告签发的提单,并且未向我方披露过货物装载于甲板的事实,直到货物落海。 诉讼请求:我方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71, 963.20美元及利息损失,其中利

《经济法经典案例》word版

经济法 【案例1】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要求: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尽管乙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3)丙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在本题中,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海商法典型案例之货损货差

货损货差是指商品在装卸、搬运、发运、中转、收货过程中属于商业储运部门过失造成的损失和差错。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 (1)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经营人、期租船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船员工资或油款,使航程中断而造成的货损货差。 (2)承运人没有合理的装运货物,货物在运输期间就会发生碰撞、造成火灾和爆炸而形成货损与货差。 (3)船舶碰撞或碰撞了码头而造成船上的货物发生货损和货差。 (4)托运人未妥善包装货物,或托运特殊货物未向承运人提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注意事项。 (5)托运人负责装运集装箱的,没有选择完好、适货的集装箱装运货物。 (6)收货人明明知道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但是收货人没有与时提取货物使货物的质量发生了变化而造成货损。 (7)由于恶劣天气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货损货差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而实际上承运人或远洋运输公司也会定下允许范围内的货损货差正常额度。但货损货差是由于货物性质导致,还是承运方操作失误导致?(如粮食受潮,可能是粮食本身就未晒干,也可能是由于保管不慎至舱室浸水而使粮食受潮)货损的数额如何确定?因此,货损货差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由于货损货差的发生均会引起各方的争执,甚至会引起诉讼,这一问题很早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经过调查显示,货损货差率和作业差错率高是制造商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满意度低的原因之一,货损货差导致的损失已经成为物流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阻碍第三方物流业发展的因素之一。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典型类别,值得我们详细研究。下面

就以“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为例,对此类案例进行分析研究。 一、案例背景 2008年9月23日,申福公司就购买1001.53吨苯酚与住友商事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SUMITOMO CORPORATION (HONG KONG)LTD.]签订了WZO8Y一00554P/4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成本加运费(CFR)中国青岛,苯酚色度最高不超过10哈森(HAZEN)。2008年9月24日,申福公司申请上海银行闸北支行开立了以住友商事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TF0826837258ILHL号远期跟单信用证,货物单价为每吨1530美元,信用证金额为1 532 340.90美元。2008年l2月4日,申福公司在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人民币10 569 474.59元。 该批苯酚由巴拿马籍“金色蒂凡尼”轮(M/V GOLDEN TIFFANY)承运,哈池曼公司为“金色蒂凡尼”轮所有人。“金色蒂凡尼”轮为1998年建造的油船/化学品船,载重吨16 465公吨,总吨位为9599,净吨位为5132。 2008年8月23日,货物在西班牙维尔瓦港装船,德宝公司签发了GTHQ 一5702号清洁指示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住友德国公司[SUMITOMO DEUTSCHLAND GmbH],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上海)有限公司[SUMITOMO CORPORATION (SHANGHAI)LTD.],货物为1001.53吨苯酚,积载舱为7P、7S、lOP,卸货港中国青岛港,运费预付。申福公司经托运人住友德国公司背书受让了该提单,并据此在卸货港提取了船载货物。 货物装船前,SGS公司对该批苯酚进行了品质、重量检验,出具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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