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无效民事行为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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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无效民事行为的几个问题

无效民事行为的内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在这里,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无效民事行为通常是与有效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来比较而加以研究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将有效民事行为称为积极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称为消极行为。这是因为有效民事行为能产生符合当事人意愿的积极后果,而无效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消极的。笔者认为,尽管无效民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后果,但这并不排斥它仍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的目的毕竟还是希望产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之所以不能产生预期的目的,只是由于行为的内容或形式等方面出现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但行为人的目的仍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无效民事行为与一般侵权损害行为的根本区别。《民法通则》对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对称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下的定义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里重点在合法”二字上。有效的对称是无效,合法的对称是违法。这个违法是广义的。狭义的可分为不合法、违法和犯罪。用不合法、违法、

犯罪这三个概念来表现某一行为对法律的不同侵害程度,是符合社会现实和法学理论及实践的。我们同样理应把无效民事行为划分为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和违法的民事行为二种。不合法仅指不合乎法律的规定,违法除包含不合法的因素外,法律还将予以制裁。不合法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目的。其发生的消极后果,仅限于在有关当事人之间进行处理。而违法的民事行为,如具有较严重的违法性,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于违法的民事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法律及一般观念,便注重在对其如何制裁上了。

无效民事行为是债发生的一种根据

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并非只是由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义务。法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既然债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作为法律主体之一的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当然能够引起债的发生。民事行为包括有效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二种。所以说,无效民事行为是债发生的一种根据是能成立的。债的特定性在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它既可以由当事人的积极合法行为,如合同行为所设立,也可由积极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而发生,还可由消极的不合法行为而产生。

无效民事行为,作为债发生的一种根据有如下特征:①所生之债出

乎行为人的意愿以外。民事行为是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的民事后果而进行的活动,超出一定民事后果之外的结果都是行为人意愿以外的。这与正常的当事人的合同行为有本质的区别。②所生之债是不合法行为所造成的,债发生的最基本的根据是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协议,有效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由无效民事行为所订立的无效合同是不合法的,它非但不受法律保护,反而要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无效合同处理方式之一的返还,就是这一特定关系的体现。

③所生之债是消极的、被动的。行为的后果,非行为人积极行为所致,不象有效合同那样,具有主动积极性,是在当事人之间不得已而发生的债的关系。④债的处理方式的完全补救性。在发生违反合同行为之债时,支付违约金的数额,表现出惩罚和补偿二重性。而在无效合同后果的处理上的返还和赔偿,则表现为完全的补救性。

无效民事行为的民事责任

无效民事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与一般的民事责任构成一样,也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的不合法性、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笔者在这里主要谈谈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认定问题。无效民事行为中的过错,既不同于基于有效民事行为而发生的如违约中的过错,也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中的过错,它有以下二类。

(一)无效民事行为设立时的过错。

这种过错是由行为人在设立民事关系过程中发生的。它存在于所设立的无效民事行为履行之前。这是因行为人本身资格的欠缺或手段不当而在法律上表现出的过错,同样有故意和过失的两种形式。在合同关系中,这种过错表现为合同主体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如超越营业执照范围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凡是无效合同,均存在合同签订时的过错。所以,对合同当事人来说,一切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行为人主观上都能找到过错的因子。

(二)无效民事行为履行中的过错。

无效民事行为通常只有通过履行,才能引起损失的发生,所以对履行时的过错的研究,更具有实际意义。这直接关系到依过错原则来确定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数额。无效民事行为履行中的过错,包括以下二种:①由设立无效民事行为延续到履行过程中而造成的过错。这种过错具有前后的联系性和延续性。例如,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方不具有实际的加工能力,投料后无能力交付合同规定的定作物,造成了定作方各方面的损失。这一损失直接由加工方的无履约能力过错所引起,应由加工方赔偿定作方因未得到定作物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在此例中,加工

方不具备加工能力,故加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存在过错,属履约能力问题。而该无效合同的实际履行是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也是由加工方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而发生的。加工方签订合同时的过错和履行中的过错是一脉相承的。②由履行行为不当而造成损失的过错。这种过错与合同订立时的过错没有必然的联系,是由单纯的履行行为所发生的。例如,一份无效合同因建筑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所提供的图纸有错误,而承包方又违章作业,造成建筑物倒塌,这里承包方的违章作业行为和发包方图纸的错误,是造成建筑物倒塌的共同原因。该两原因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违章作业的过错是可以单独认定的。

由无效合同的履行行为造成的损失是构成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的又一重要条件。过错是造成损失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如一份供方超越营业执照范围的购销合同,需方在合同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完全指望供方提供原料来组织生产,且再未向第三者签订购买原料合同。但因在合同即将到达履行期限之前,供方被有关部门查处,使需方措手不及,造成了无原料而停产的经济损失。这一损失是由供方签订合同时的过错造成的。但如果在合同履行前,无效合同被尽早发现,并制止履行,合同各方就可避免损失。在此,虽然也存在合同签订时的过错,但未发生损失,所以这类过错当事人无权申请追究。只有国家有关部门依职权才能予以追究。实践中,在处理对因无效民事行为造成损失的案件时,应将无效民事行为设立时的过错和履行时的过错综合加以考虑,不能偏废,以正确地确定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首

先确定双方共同损失的数额,再按过错大小来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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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理论又称其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 2.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是认定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构成四类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因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来讲,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表现为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欺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欺诈方以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作为)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作为)。 (3)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的。 (4)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胁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 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欺诈的构成条件为: 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根据《民法总则》第155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说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所预期的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逍遥剑,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导致民事行为法律无效的情形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其真实意思有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依照《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以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07讲_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学习提示】建议把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归类,且需要针对该考点学会结合实例的运用。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因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示例】甲、乙达成买卖设备的协议,而事实上双方关系很好,甲实则是将设备赠与给了乙。 3.因标的: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苏苏提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无效,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B.其无效须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答案】AC 【解析】选项BD: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考点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学习提示】重点需要结合示例把握对行为效力的界定;撤销权的行使则要关注识记型题目和运用型题目的考核。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苏苏提示】不包括对动机的误解。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3.欺诈: (1)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探析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探析 作者:陈南松发布时间: 2005-02-16 08:43:49 民事行为是否能产生民事主体预期的法律效力,需从两个方面来考量。其一为主观标准,即作为民事行为主观要素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二为客观标准,即是否符合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民事行为的效力有三种结果: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而在此之下,又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等,其共同特征是存在效力的可转化性和受限制性。通说认为,无效民事行为属自始无效和当然无效,在其行为要件不变之前提下,不具备任何生效的可能。但从实务中发生的事例看,这一结论并不完全合于民事活动的真实状况。例如,出租人出售房屋给第三人而未提前通知承租人的,法律规定出租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但是,只要承租人不以诉讼方式提请法院作出这一宣告,出租人与买受人之间具备其他生效要件的房屋买卖行为,实际却是有效的。结合该例,我们显然能认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而此种判断又难免造成无效民事行为法律性质上的混乱。问题到底出在哪

里呢?是法律对特定民事行为性质的界定不准确,还是整体上缺少某种制度层面的支撑。笔者拟就这一问题作适当分析。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依国内之通说,无效民事行为是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两者间的分野在于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如是,则为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即为无效民事行为。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内容,希图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行为,合法性并非法律行为应具的特征。换言之,所有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的追求特定法律结果的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它包括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的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特征是既无意思要素,又无法律上的目的,如侵权行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并不含有主动设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种排除当事人意思的直接责任。就本文而言,笔者使用的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概念上是同一的,均指不能实现当事人目的的民事行为。 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看,无效民事行为首先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其次又是一种不合法因而不能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从法律性质来讲,无效民事行为属不完全具备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为人没有法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所实施的行为是()。 A.不当得利 B.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C.合同行为 D.无因管理 2.下列权利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A.名誉权 B.亲权 C.姓名权 D.肖像权 3.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属于()。 A.他物权 B.自物权 C.用益物权 D.担保物权 4.不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关系主体的是()。 A.家庭 B.自然人 C.合伙 D.个体经营者 5.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属于()。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法人的特征有()。 A.是独立的社会组织 B.具有独立的财产 C.有固定的人员 D.承担独立的责任 2.《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 A.委托代理 B.代位代理 C.法定代理 D.指定代理 3.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有()。

A.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B.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C.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D.是一种合法或非法行为 4.下列民事行为中,是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A.丁公司董事长王强收受2万元的回扣,低价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戊私营企业 B.赌博合同 C.12岁的甲与电脑公司签订购买IBM电脑一台的合同 D.乙要丙为其走私香烟提供运输,否则就杀丙的全家 5.下列合同中转移使用权的是()。 A.赠与合同 B.借用合同 C.买卖合同 D.抵押合同 三、判断题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2.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不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之间的关系是法定继承优于遗嘱继承。() 4.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间并无次序之分。() 5.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20年。() 四、案例分析题(不定项选择题)2003年5月1日,某甲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圈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因某甲未能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前去认领,该行政管理

民法学:哪种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 民法学:哪种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中公教育专家此文重点讲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类型。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含义是:①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②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③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简单地说,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产生效力。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上述就是中公教育专家总结的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情形。

谈谈无效民事行为的几个问题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8b16164064.html, 谈谈无效民事行为的几个问题 无效民事行为的内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在这里,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无效民事行为通常是与有效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来比较而加以研究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将有效民事行为称为积极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称为消极行为。这是因为有效民事行为能产生符合当事人意愿的积极后果,而无效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消极的。笔者认为,尽管无效民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后果,但这并不排斥它仍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的目的毕竟还是希望产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之所以不能产生预期的目的,只是由于行为的内容或形式等方面出现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但行为人的目的仍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无效民事行为与一般侵权损害行为的根本区别。《民法通则》对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对称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下的定义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里重点在合法”二字上。有效的对称是无效,合法的对称是违法。这个违法是广义的。狭义的可分为不合法、违法和犯罪。用不合法、违法、

犯罪这三个概念来表现某一行为对法律的不同侵害程度,是符合社会现实和法学理论及实践的。我们同样理应把无效民事行为划分为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和违法的民事行为二种。不合法仅指不合乎法律的规定,违法除包含不合法的因素外,法律还将予以制裁。不合法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目的。其发生的消极后果,仅限于在有关当事人之间进行处理。而违法的民事行为,如具有较严重的违法性,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于违法的民事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法律及一般观念,便注重在对其如何制裁上了。 无效民事行为是债发生的一种根据 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并非只是由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义务。法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既然债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作为法律主体之一的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当然能够引起债的发生。民事行为包括有效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二种。所以说,无效民事行为是债发生的一种根据是能成立的。债的特定性在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它既可以由当事人的积极合法行为,如合同行为所设立,也可由积极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而发生,还可由消极的不合法行为而产生。 无效民事行为,作为债发生的一种根据有如下特征:①所生之债出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
案例1: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分析: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案例2: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
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分析: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自始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案例3.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题]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分析:可撤销合同及其撤销权的消灭
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考察法条: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测试题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的司法解释 B.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词典 C.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D.民法学者出版的民法典建议稿 2.广义的民法是指(C )。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 C.私法 D.民法通则 5.我国民法的渊源不包括(A )。 A.民事判例 B.民事法律 C.行政法规中的民事部分 D.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ABD )。 A.某市公安局与其辖区内的家具公司订立买卖办公桌合同 B.公民张某向某公司借款 C.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营业税 D.刘某房屋倒塌,砸伤过路行人 E.公民王某盗窃所在单位的生产材料 2.民法的性质是( BCDE )。 A.民法是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 B.民法是私法 C.民法是人法 D.民法是规则法 E.民法是权利法 3.下列属于我国民法的渊源的有( ABCDE )。 A.宪法 B.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 C.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D.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E.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4.民法的解释包括( ABC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执法解释 E.守法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包括(ABCDE ) A..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B.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C.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D.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E.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4.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A )。 A.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B.民事关系客体 C.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D.民事关系主体 6.甲在上班路上拾到乙不慎遗失的手表,甲的行为属于( B )。 A.民事行为 B.事实行为 C.侵权行为 D.无效行为 7.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C )。 A.只有合法的行为才能引起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B.事实的行为不能引起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C.合法的民事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 D.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不是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ABCD ) A.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C.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D.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CE )A物权关系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侵权关系 E.知识产权关系 3.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BCDE )。

浅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浅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依国之通说,无效民事行为是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两者间的分野在于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如是,则为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即为无效民事行为。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容,希图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行为,合法性并非法律行为应具的特征。换言之,所有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的追求特定法律结果的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它包括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的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特征是既无意思要素,又无法律上的目的,如侵权行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并不含有主动设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种排除当事人意思的直接责任。就本文而言,笔者使用的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概念上是同一的,均指不能实现当事人目的的民事行为。 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看,无效民事行为首先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其次又是一种不合法因而不能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从法律性质来讲,无效民事行为属不完全具备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这一规定涉及两个方面:一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行为能力的欠缺,又一为民事行为的容违反了法律秩序的要求。合同法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构成作了适当修正,其变化有:第一,取消了合同应遵守指令性计划的规定;第二,将原属无效民事行为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行

司法测试民法考点精讲之无效民事行为

司法测试民法考点精讲之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 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 * 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无效行为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民事主体超越其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原则上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1)因欺诈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将导致行为无效;(2)因胁迫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将导致其行为无效; 案2 吴某家有祖传花瓶一个,据说是清朝年间的,1997年2月,沈某以8万元买回。1998年5月,沈某请专

家鉴定,确认为民国时期的仿制品,实际价格不超过1万元。对此吴某也不知情。1998年10月,沈某找到吴某要求退货还钱,吴某以自己并不知情,是沈某自己自愿买下为由拒绝退货还钱。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还钱。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2 吴某家有祖传花瓶一个,据说是清朝年间的,1997年2月,沈某以8万元买回。1998年5月,沈某请专家鉴定,确认为民国时期的仿制品,实际价格不超过1万元。对此吴某也不知情。1998年10月,沈某找到吴某要求退货还钱,吴某以自己并不知情,是沈某自己自愿买下为由拒绝退货还钱。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还钱。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王某的儿子因抢劫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请律师萧某为儿子辩护,按约定交纳了代理费后,萧某又找到王某说有希望让王某的儿子被判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但要找司法部门的人活动,要王某私下另给5万元的活动经费,王某给了这笔钱。但后来王某的儿子依法被判有期徒刑10年,王某找到萧某,要求其退还那5万元的活动费,萧某称已用来为其活动了,拒绝退还。王某起诉到法院,以萧某未履行职责为由,要求萧某退还那5万元。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恶意串通、

民法习题——第7章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无效民事行为在被确认无效之前() A.仍有效 B.可视为有效 C.当然无效 D.可有效,也可无效 2.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 A.另签协议后有效 B.修改补充后有效 C.仍有效 D.当然无效 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其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无效 B.效力终止 C.开始生效 D.继续有效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 A.从法院判决撤销时起无效 B.是否发生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C.从申请撤销时起无效 D.自始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为其()A.行为人不合格 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C.内容违法 D.内容不可能 6.甲与乙约定,如乙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A级标准,甲则予以包销。该行为() A.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D.既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7.赵某因亲属患病急需用钱,遂向王某借钱。王某趁机索要高额利息,即赵某到期连本带利共还其所借钱的二倍,赵某无奈同意。此借贷合同属于()的民事行为。 A.受胁迫 B.显失公平 C.乘人之危 D.部分胁迫、部分乘人之危 8.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A.任何时候 B.行为成立时起6个月以内 C.行为成立时起2年以内 D.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9.以下不可作为民事行为形式的是() A.无法定或约定的沉默 B.公证

无效民事行为--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8b16164064.html,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3 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 (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把握,必须结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3)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其他行为(主要是单方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A.8岁的小学生接受学校奖励一台学习机的行为 B.12岁的初中学生向邻居出租房屋的行为 C.17岁的高中学生参加合伙企业的行为 D.20岁的大学生设立一人公司的行为 [答疑编号3945010401]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效民事行为。A选项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进行的是一个纯获益的行为,因而是有效的。B选项、C选项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行为。D选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注意,本题是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欺诈的构成条件 ① 有具体的欺诈行为。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② 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③ 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④ 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无效民事行为的判定

无效民事行为的判定 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我们都知道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这一范畴,那么还有其他哪些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呢? 《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属于有效行为。 4.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欺诈、胁迫 1、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 1、合同,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恶意串通主要解释为: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双方恶意串通,谈不上单方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知识扩展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论民事无效行为与违法行为

论民事无效行为与违法行为 作者:戚宪利 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20期 摘要:民事违法行为与无效行为是双重视角下的两个概念,传统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将民事法律行为归纳到法律事实的体系之下进行论述,然事实的客观性特征与对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抑或违法性评价的主观性特点相悖,理论自身的冲突导致将法律行为归纳为一种法律事实,面临着挑战,笔者试图跳出法律事实的视角从事实与规范调整的双重视角对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进行论述,以解决理论上的冲突。 关键词:违反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法律事实 一、事实与规范调整的双重视角下的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实视角下的合法性评价 法律行为是私人创设调整其相互利益的法律规范的行为,传统的观点在论述法律行为制度之初往往将其纳入到法律事实的范畴中,法律行为被界定为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有的学者在论述法律事实时,将法律事实分为人的行为与人的行为之外的事实,在人的行为概念之下细分为法律上行为与事实上行为,法律上行为进而划分私人的行为与国家统治机关之行为,私人的行为细化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进一步细化为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违法行为划分为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有的学者也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事实、行为和事实构成,行为之下按照不同的标准又有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分野。台湾政治大学教授黄立将法律事实分为广义上的法律行为,之下细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具体分为法律行为,如意思表示、意思证明,准法律行为,如意思通知、观念通知;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反法律义务行为、违反其他行为义务。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民法理论之所以关注法律事实的概念,主要是为了从动态角度来把握民事法律关系。 当法律对这种纯粹事实予以肯定时,此种事实具有合法性;当此种事实被法律所否定时,便具有违法性特征,正如台湾民法将法律行为分为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换句话说,三段论以法律预先规定的规范事实为大前提,以现实发生的事实为小前提,当小前提与大前提相符合一致时,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法律后果产生效力。法律规范以法律后果的形式对现实发生的事实进行评价,积极抑或消极,积极则为合法,消极则为违法。因此,笔者认为,合法性抑或违法性的判断是将法律行为定位于事实或者法律事实的范畴,将法律行为与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大前提的契合度作为判断合法与违法的标准。 (二)规范调整视角下的有效性评价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欺诈的构成条件为: 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3、受欺诈方做出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四、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亦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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