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手册纸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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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没有一件工作不辛苦,没有一处人事不复杂。不要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完整

附件2: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就业服务机构的招用职工登记表,劳动者本人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4、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新办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 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30 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及《劳动用工备案表》; 4、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变更前劳动合同文本及变更依据、《劳动用工备案表》; 4、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发生变更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变更后30 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

劳动用工备案程序说明

劳动用工备案程序说明 一、各类用人单位凭《潍坊市劳动用工备案综合表》到所属地劳动保障局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申报。 二、根据用人单位提报的用人单位信息,由所属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开通单位用户,分配用户名及初始密码(请各用人单位携带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到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办理开通手续)。 三、用人单位进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8b171830.html,),在“单位登录”页面下,录入用户名(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密码(888888)和附加码,即可进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强烈建议及时修改密码:进入系统后,点击“系统管理”“修改密码”输入旧密码输入新密码确认密码即可) 四、各单位进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后进行劳动用工信息录入。(请注意,目前因系统原因,录入错误信息后很难删除,请仔细录入,认真核对,再点保存!) 录入操作:规模较小单位,点击横向框“新增劳动用工备案”,逐项录入检查无误后点保存在信息提示中会出现待提交信息点提交,等待所属地劳动保障局核对无误通过即可完成劳动用工初次备案程序。如信息有误,会在信息提示栏中出现核对未通过信息,请严格检查,修正材料后再提交,等核对通过即可。

规模较大单位,可点击“用人单位信息备案”点击“单位信息批量上传”“excel模版下载”,在下载的“单位基本信息模版”上录入信息,再回到此页面,在“单位信息批量上传”页面上点击“浏览”,选中录入信息的文件,点击“单位信息批量上传”即可将信息上传到系统中;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录入也是如此,点击“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点击“劳动用工信息批量上传”“excel 模版下载”,在下载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模版”上录入信息,再上传即可。再提交,等核对通过,即可完成“初次备案”。 以后如有变动,可以随时通过登陆系统,点击“劳动用工管理”,在出现的下拉菜单中的劳动合同变更备案、劳动合同续订备案、劳动合同终止备案、劳动合同解除备案等选项中,选择相应的逐项录入变动信息,提报等核对通过即可完成“变动备案”,实现劳动用工动态管理。 五、用人单位在提交信息核对通过后,持《潍坊市劳动用工备案综合表》、《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变动备案持《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综合表》、《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到所属地劳动保障局进行纸质备案,就完成了全部备案程序,可以以此为据办理社会保险的增减等。 备注:劳动用工备案程序说明、备案所需材料和相关表格在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用人单位可下载使用。(https://www.360docs.net/doc/8b171830.html, 网站公告,找到《关于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的通知》(潍劳社办函[2009]69号),下载《劳动用工备案程序说明》、《劳动用工备案所需材料》、《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

劳动合同备案,劳动用工备案

篇一:劳动用工备案操作步骤 劳动用工备案操作流程 1、初次备案的单位,请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套(所有原件出示)及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网上开户申请表一份。若单位使用自制版劳动合同书,请一并携带到劳动关系科(318室)送审。 2、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备案,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的单位必须先在网上进行用工登记备案,然后再进行纸质备案。 1)网上备案: 信息录入:点击或是进行信息录入。信息录入时要认真核对,避免录入错误,一旦录入有误,请携带错误人员的劳动合同书一份到劳动关系科修改。 解除、终止:请点击 查询进行处理。 注意事项: ①信息录入时两种方式任选一种。使用批量上传时,请在批量上传界面下载“excel模板下载“,并严格按照模板中的格式录入。,输入职工信息查询或是直接点击②批量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待核对数据” 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有劳务派遣人员的在“职工类别”中选择“在岗人员”。 信息提交:录入完成后。点击左方提交按钮。 2)纸质备案所需资料: 劳动合同签订备案: ①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②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 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花名册一式两份 ②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四份篇二: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附件2: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就业服务机构的招用职工登记表,劳动者本人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4、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新办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及《劳动用工备案表》; 4、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最新劳动用工备案须知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 办理范围:区属用人单位(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关分 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发放的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团体、南关区属的行政、事业单位) 一、初次办理 (1)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书【A3制式原版,每人一式两份、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本人签字】 (3)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内容打印、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 (4)员工录用表(A3纸原版、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5)就业创业(失业)登录证 注: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劳动者入职后或者劳动合同到期30日内需要办理劳动合同新签、续签备案。员工录用表当期未办理,过后不予补办。 二、年检办理: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3)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年检情况表 注: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年检。 三、劳动合同备案 1、新签劳动合同备案 (1)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当年年审已通过) (2)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内容打印、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 (3)劳动合同书【A3制式原版,每人一式两份、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本人签字】 (4)员工录用表(A3纸原版、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5)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证 注: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个月(30日)之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劳动者入职后或者劳动合同到期30日内需要办理劳动合同新签、续签备案),员工录用表当期未办理,过后不予补办。 2、当年没有通过的年检的用人单位,办理业务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续签劳动合同备案 (1)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当年年审已通过), (2)员工原已备案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劳动者维权须知

劳动者维权须知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1、未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2、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4、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6、使用童工的; 7、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发生工伤不支付医药费或工伤赔偿金的; 9、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封丘县劳动保障监督大会地址:城关镇北干道 投诉举报电话:8295110 劳动监察员准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务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

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六、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七、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封丘县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工作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负责采集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和文字信息档案。 三、接待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协助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做好受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台帐。 四、配合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 五、按照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部署,做好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六、妥善处置劳动保障纠纷,对涉及劳动保障的重大群众性事件,要及时介入,掌握动态,并及时报告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七、及时上报各类报表、信息和总结,规范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资

1.劳动保障工作办事指南

劳动保障工作办事指南 一、《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2) 二、《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4) 三、失业登记续期办事指南 (7) 四、《黄埔区社区就业社保资助》办事指南 (9) 五、《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员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10) 六、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购买社保、医保的就业备案登记.. 12 七、黄埔区自主创业补贴办事指南 (13) 八、《黄埔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事指南14 九、黄埔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服务指南 (15) 十、《黄埔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办理丧葬费、抚恤金及门诊金继承》办事指南 (16) 十一、《黄埔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办事指南 (17)

一、《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受理对象 1.18周岁以下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非在校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及在校的中小学生各入托儿童(包括非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 2.男:18≤年龄〈60;女:18≤年龄〈55,非从业、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和1—4级工伤待遇的本市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3.男:≥60周岁; 女:≥55周岁,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的1—4级工伤待遇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用同一张A4纸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页)。 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两份。 4.未成年人除需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新生儿还需提供《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选择委托银行划帐缴费的,需提供建行、农行、工行、

长春市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及工作流程

长春市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及工作流程 一、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用人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工种等情况; 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 4.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工资支付等情况; 5.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包括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情况。 二、用人单位办理初次劳动用工备案流程 (一)用人单位到所属社区领取《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同时登录中国长春人力资源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b171830.html,下载用工备案软件。 (二)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同时录入用工备案客户端软件。

(三)用人单位持填写完毕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到所在地社区进行登记。 (四)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含电子版); (五)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经与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核实无误后,为用人单位登记核发《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以下简称为手册),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 新成立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 十日内按上述流程办理初次劳动用工备案。 三、招用劳动者备案流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手册》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领取下列材料: 1.《员工录用表》; 2.《劳动合同书》;

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劳社薪字〔2007〕242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搞好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人员牵头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工资、就业(职业介绍)、

养老保险、监察、仲裁、行政审批、统计信息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 三、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按照全省金保工程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和要求,统一编制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里统一制定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及时采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存量信息,并录入到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同时,要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建立《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管理台帐》、《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管理台帐》、《职工退休审批情况管理台账》,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动信息,并及时录入到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搭建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全省劳动用工备案、个人信息查询、投诉举报受理和劳动保障监察四大功能。 四、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供有关劳动用工备案表格的

用人单位用工(录用、解除)备案办理须知

用人单位用工(录用、解除)备案办理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新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应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备案。 一、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用工备案 (一)办理新招人员用工备案手续,请随带以下证件: 1.用人单位有效证件 ●平顶山市单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地企业在平顶山市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新招人员有效证件 ●失业人员 ○1就业失业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者一寸免冠照片3张: ○4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高校毕业生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者一寸免冠照片3张

○4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者一寸免冠照片3张 ○3劳动合同一式三份 以上复印件统一由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灵活从业人员复印件则不需加章。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先领取《平顶山市职工录用表》、《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表》和《平顶山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表》。 2.填写《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平顶山市职工录用表》一份。 3.按人员填写《平顶山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表》各一份。 4.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5.办理时持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表格,及企业和个人相关材料。 6.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鉴证新招人员的劳动合同。 (三)单位人事档案需按相关规定保管。 二、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行政公章)、法人代表或经办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就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 劳动者人事档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接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在劳动合同期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说明1:省属单位流动人员备案在省办理。 说明2:用人单位招用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国家规定可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直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不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二、提供资料 (一)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1、电子版可到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b171830.html,“表格下载”区下载,且必须按填表说明的要求进行填写。 2、已根据穗劳社函〔2007〕1388号进行劳动合同签收公示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复印件后,可提交劳动者未签名表办理备案。 (三)属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仍有效的人员,还需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原《失业证》(未办理失业登记人员或失业登记失效人员不用提供)。 (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复印件(已办理暂住登记但未领取暂住证的可出示办理回执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六)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说明1: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员续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备案时不需要提交劳动者暂住证、计生证。 说明2: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或单位名称等变更的用人单位,先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或用工主体资料变更。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和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桂劳社发[2007]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和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开展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 二、工作范围及对象 本县境内的各类企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上述用人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或二层机构,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或在民政、编制、司法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三、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地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和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 1

用工行为,实现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合同签订均达95%以上。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劳动用工备案 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深入到各有关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一起,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员工全部进行登记,建立《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模板》。 进一步搞好劳动合同签订。要求各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进行编号,装订成册,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别留存。 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由各有关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劳动用工备案网上登记。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操作流程,将单位用工信息全部录入信息系统。以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人员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及变更情况随时将信息上传,保持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的长期性、连续性。 (二)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 2012年5月30日前,各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登记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以下材料(请在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1、用人单位的有效的合法证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2011年12月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劳动合同备案劳动用工备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备案劳动用工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用工备案操作流程 1、初次备案的单位,请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套(所有原件出示)及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网上开户申请表一份。若单位使用自制版劳动合同书,请一并携带到劳动关系科( 318室)送审。 2、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备案,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的单位必须先在网上进行用工登记备案,然后再进行纸质备案。 1)网上备案: 信息录入:点击或是进行信息录入。信息录入时要认真核对,避免录入错误,一旦录入有误,请携带错误人员的劳动合同书一份到劳动关系科修改。 解除、终止:请点击 查询进行处理。 注意事项: ①信息录入时两种方式任选一种。使用批量上传时,请在批量上传界面下载"excel模板下载 ",并严格按照模板中的格式录入。,输入职工信息查询或是直接点击②批量上传完成后, 点击”提交待核对数据" 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有劳务派遣人员的在"职工类别”中选择”在岗人员”。 信息提交:录入完成后。点击左方提交按钮。 2)纸质备案所需资料: 劳动合同签订备案: ①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②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 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花名册一式两份 ②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四份篇二: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附件2: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 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就业服务机构的招用职工登记表,劳动者本人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4、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新办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劳动合同标准版本(全日制用工使用)

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 年____ 月 _____ 日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订劳动合 同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 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 以上不满三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 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百分之八十,并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双方对工资待遇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 适用集体合同 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 乙方(劳动者)姓 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性别

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 使用说明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 页,但需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3、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者在该用人单第四十条第一违约金。 下时,可另附

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要求和系统操作说明

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要求 及“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一、工作要求 2007年10月,我市建立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2009年10月开始,要求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本单位用工情况在“大连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里进行备案登记。 2010年1月,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全面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7号,在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可查询到),要求各用人单位在2010年1月至3月期间,集中完成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登记工作。4月1日以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的办理将全部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为依据,没有用工备案信息将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办理社保缴费、退休审核等相关业务。 二、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的咨询电话和邮箱 各区市县及所属街道乡镇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用工备案的指导和管理。咨询电话:中山区 82565647,西岗区 39661885,沙河口区84549339,甘井子区 86589509, 旅顺口区 86638390,金州区 87779076,长海县 89882337,瓦房店市 85630052, 普兰店市 83114455,庄河市89725626,高新园区84755097,长兴岛85281309,85283098,开发区 87634001,保税区 87319927,花园口 89128623,大连市 88139085 ldygba2008@https://www.360docs.net/doc/8b171830.html,,密码:20082008,这是专门用于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的邮箱,在这个邮箱的收件箱里有关于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的操作手册和系统演示文稿,企业可以直接下载阅读。在备案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发邮件到这个邮箱,会有专人回答问题。 三、操作说明 (一)系统环境 如登陆页面显示空白,检查是否安装的是IE浏览器6.0版本,杀毒软件除了卡巴斯基,其它均可。如果浏览器和杀毒软件没有问题,选择IE工具栏里的“弹出窗口阻止程序”,点击“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然后关闭页面重新操作。如果还不好用,可下载安全卫士360,点击开始扫描,选择所有的插件项目,点击“立即清理”。如再登陆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指南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二、办理权限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潍坊市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办理程序 (一)初次备案程序 1、各类用人单位凭《潍坊市劳动用工备案综合表》(附件1)、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申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报的用人单位信息,开通单位用户,分配用户名及初始密码。 3、用人单位进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劳动用工信息的录入,并提交。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通过,劳动用工初次备案程序完成。 (二)变动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发生增员、减员、续签劳动合同等行为时,可以随时登陆系统,通过录入变动信息进行增员、减员、续签劳动合同备案,保存并提交信息。 2、用人单位持变动备案相关材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纸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对用人单位网上提交的变动备案信息和纸质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变动备案程序完成。 四、提交材料: (一)初次备案所需材料: 1、《潍坊市劳动用工备案综合表》;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增员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2、根据不同增员情形准备其中一项: (1)招工证明信(企业招用初次参加工作的社会人员办理招工手续,或者招用失业职工办理二次就业手续时就业服务机构出具) (2)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派遣证(企业接收派遣期内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时学校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出具) (3)复退军人安置信(企业接收政府安置的复退军人时民政部门出具)(4)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或调动联系函(企业职工调入时调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5)劳动人事代理证明(企业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进行统一托管时代 - 1 -页

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终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服务等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第六条中央驻晋和省属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省厅每季度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县级劳动用工备案管辖范围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应当准备下列材料,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总体情况备案手续。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劳动合同书样本; (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 (四)《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 第八条用人单位完成初次备案后,每年初应当对本单位上年度的劳动用工变化情况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更新相关资料,并于第二季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情况年度更新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情况年度更新备案,应准备下列资料:(一)更新后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更新后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 第十条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或者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招用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比照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规定携带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用人单位分册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 用人单位分册 劳动用工备案开发项目组 2008年7月

目录 1.引言 (1) 1.1目的 (1) 1.2背景 (1) 2.软件概述 (1) 2.1功能列表 (1) 2.2功能说明 (1) 3.系统设置 (2) 3.2系统登录 (2) 3.4主界面说明 (3) 4.使用说明 (5) 4.1总体业务流程示意图 (5) 4.2业务功能说明 (6) 5.日常操作-用人单位用户登录系统 (6) 5.1单位信息管理 (6) 5.1.1总体业务概述 (6) 5.1.2主要操作步骤 (6) 5.1.2.1单位基本信息注册 (6) 5.1.2.2单位信息修改 (7) 5.2劳动用工备案 (8) 5.2.1总体业务概述 (8) 5.2.2主要操作步骤 (8) 5.2.2.1新增劳动用工备案 (8) 5.2.2.2劳动用工批量上传 (9) 5.2.2.3劳动用工综合管理 (10) 5.3信息查询与提交 (11) 5.3.1总体业务概述 (11) 5.3.2主要操作步骤 (11) 5.3.2.1未提交的信息查询 (11) 5.3.2.2劳动用工综合查询 (12) 5.4短消息 (13) 5.4.1总体业务概述 (13) 5.4.2主要操作步骤 (13) 5.4.2.1写新信息 (13) 5.4.2.2收件箱 (14) 5.4.2.3发件箱 (15) 6.日常操作-劳动者登录系统 (16) 6.1劳动者基本信息 (17) 6.1.1总体业务概述 (17) 6.1.2主要操作步骤 (17) 6.2劳动用工备案信息 (17) 6.2.1总体业务概述 (17) 6.2.2主要操作步骤 (17)

就业登记备案注意事项(新)

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因故未在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可在员工当前劳动合同期到期之前申请补办就业登记。补办就业登记的业务操作调整如下: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30日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60日之内补办就业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补办就业登记申请书(详见附件); (2)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要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后可带回)。 B、用人单位申请补办就业登记的日期超过劳动合同起始时间60日以上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补办就业登记的劳动合同期内有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历史凭证。就业登记的单位名称应与参保单位名称一致,若两者名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就业登记中合同起始时间以申请单位最近一次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的时间为准。若出现社保中断、停保或用人

单位变更等情况,社保中断、停保前或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就业时间不计入补办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 (2)补办就业登记的劳动合同期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证明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情况说明(需单位盖章),以及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或单位工资单(需显示最早发放工资时间,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补办就业登记中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要与用人单位最早发放工资的时间一致。 备注:1、广东省用人单位录用备案资料登记表填写之后打印两份加盖公司公章。 2、表一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要填写好(很长的那份表格),然后会自动生成表三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打印简化版)。将打印简化版的那份表打印两份加盖公司公章。 ☆注意在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电脑输入“合同开始日期”和“合同结束日期”时,格式为'20160102,必须输入'这个符号。 3、提交U盘,里面有上述填写好的两个电子文档。 注意:需提供的全部资料复印件都要加盖单位的公章。

1.为什么要制定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1.为什么要制定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适用哪些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3.如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应当首先办理业务开通手续,然后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入劳动关系业务模块(即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4.到哪里开通劳动用工备案的手续? (1)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辖区内的青岛市市属用人单位,中央、省驻青用人单位和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到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 (2)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辖区内除上述用人单位的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其中,

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也可到市外企服务中心办理; (3)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及高新区、保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5.用人单位办理业务开通手续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劳动用工备案业务申请表》 6.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用工备案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备案。劳动合同备案的内容为招用劳动者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姓名、身份号码(护照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联系方式等)、劳动者人员类别、岗位名称、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类型、起止时间、续订日期、变更内容和日期、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因和时间等。劳动工资备案内容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及实习生等人员的月工资(含加班费)、劳务费等。 7.如何进行劳动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合同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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