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管理制度

标识管理制度
标识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及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检验,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同时便于施工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内有限公司连江制梁场工程技术室、安质环保部、试验室、物资设备部。

3 职责

填写: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标识牌的制作填写由物资设备室负责。

检查:原材料、构配件标识牌的检查由试验室负责;成品、半成品标识牌的检查由质检室负责。

4 主要内容

4.1 标识的分类

标识主要通过制作标识牌和喷涂标识两种途径。标识牌根据具体工作内容的不同又可以分三类进行制作:⑴辅材;⑵原材料、构配件;⑶钢筋骨架、模型和梁体;(4)不合格品。

4.2 标识牌的内容

(1)原材料、构配件、辅材的标识牌上应标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进场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结果”、“生产厂家”、“炉(批)号”、“进场数量”、“检验状态”、“检验人”、。如下图所示:

材料标识牌

(3)钢筋骨架、模型和梁体的标识牌上应标明“梁型”、“检验状态”,见下图。其中“检验状态”一项由质量室专职质检员进行填写。

钢筋骨架标识卡

弯制后的钢筋应标明“梁型”、“编号”见下图。

半成品标识卡

(4)预制梁工艺中,对于不合格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辅材必须标明,内容为“名称”、“检验状态”、“处理方法”。处理方法分为“进行返工,以达

到规定要求”、“经返修后使用”、“降级使用”、“报废”。

(5)桥牌标识方法

每片后张梁均应设置桥牌,桥牌采用字高10mm的仿宋字体标明:全长、跨度(直线或曲线)、载重等级、设计图号、产品编号、梁重、制造厂家、制造年月、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桥牌长290mm,宽178mm,材料采用铝合金板,板厚3mm。桥牌使用分两个阶段,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生产许可证号栏均填写试制品,QS 标志处为空白,待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后生产的T梁,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

建设工程检测样品唯一性识别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建设工程检测样品唯一性识别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样品唯一性识别标识(以下简称唯一性标识)发放、使用和登记管理,加强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唯一性标识) 唯一性标识包括RFID(无线射频识别)电子标签及条形码标签两类: (一)电子标签用于在工程现场成型制作的试块,在试块制作时嵌入。电子标签为防水塑料UHF(超高频)标签,样式为直径20mm,厚度2.2mm的币状塑料薄片,一面刻有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标图案,另一面刻有唯一性编号,内臵超高频芯片。 (二)条形码标签用于进入工程现场的原材料试样,张贴于试样表面或包装外。标签为防水、防撕一维条形码标签,长60mm,宽25mm,正面印有协会会标、柱状条形码及唯一性编号,背面可粘贴。 第三条(检测样品管理系统) 检测样品管理系统是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用于协会发放管理唯一性标识、见证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登记检测样品信息、施工单位查询检测样品信息、检

测机构识别唯一性标识信息等工作。检测样品管理系统的登录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8c14239217.html,/Scetia.OnlineExplorer。 见证人员应持有效的见证人员证书到协会申请领取检测样品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每名见证人员只能登录一个授权的工程项目,见证工作完成后,凭建设单位确认意见核销。 第四条(唯一性标识申领) 唯一性标识由施工单位到协会申领。首次申领工程项目唯一性标识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检测合同登记号; (二)见证人员证书、取样人员证书; (三)建设单位出具的《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 第五条(唯一性标识发放) 协会建立唯一性标识发放台账,记录唯一性标识的编号、发放对象、工程名称等信息,并打印《唯一性标识申领及交接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经申领人签名后由协会保存,两份交给申领人。 首次申领工程项目唯一性标识的,协会向申领人提供《检测样品唯一性识别标识用户手册》。 第六条(唯一性标识交接) 施工单位申领唯一性标识后,应将唯一性标识、《检测样品唯一性识别标识用户手册》交给见证单位。《唯一性标识申领及交接登记表》经见证单位盖章签收后,双方各持一份。 见证单位应将唯一性标识、《唯一性标识申领及交接登记表》保

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编制人: 审核人: 审定人: 批准人:

1目的 为避免生产和交付过程中产品的误用、错装,防止不合格品转序/入库/交付,保证必要时能对产品进行追溯,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原辅材料、配件、外协件入库到成品交付过程中的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的标识,必要时的追溯过程。 3职责 3.1 生产科负责监督本程序的执行。 3.2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规定产品标识内容、方法及产品标识的管理。 3.3 经营部门负责对入库物资/产品进行标识和管理。 3.4 检验部门负责检验/试验状态标识的规定、使用和控制。 3.5 各职能部门/操作者负责产品标识的规范与实施。 4程序 各分厂/车间生产技术部门应制定符合本厂产品类型的具体的标识方法。 4.1 入库标识 4.1.1经检验合格入库的物资/产品,均应由其标识。 4.1.2库存物资标识: a)库存物资标识分为标牌标识和标签标识两类。标牌标识,主要用于对料场、料台、料棚及露天存放的物资进行标识,也可对库内储存物资进

行标识;标签标识,主要用于对库房内储存的物资进行标识。 b)库房内储存的物资应用相应的标签标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计划单价、库存数量、进库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库、架、层、位的顺序进行四号定位。 c)可以用白、黄、蓝、红四种颜色的标签标识标注物资的属性,具体标识方法: 白色标签――标识正常库存物资或代管(储)物资; 黄色标签――标识质量合格的有有效期限的正常库存或代管(储)物资; 蓝色标签――标识质量合格的一年以上无动态物资或积压物资; 红色标签――标识报废物资及超有效期限储存的物资。 d) 对于代储代管物资的标识,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的一种: Ⅰ在相应的标牌(签)上加盖(签写)“代管”、“代储”章; Ⅱ单独建立代储(管)物资区,悬挂“代管”、“代储”物资标识。 4.1.3物资/成品入库时,库房保管员要对其标识进行检验核实。入库后,保管员应注意保护好标识,出库时,必须保持标识的完整性。 4.1.4具有有效期的物资要注明物资的有效期限。 4.2生产过程的标识。 4.2.1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用标牌明示不同的规格、型号,并规定半成品周转区位/架位,操作者按规定进行标识、摆放。 4.2.2半成品都应有其标识。对于无法在零件上直接标注的半成品,应采取跟踪记录方法,记录该批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批号、操作者、检验人员。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安全标识管理制度正式版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施工现场、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二、定义 安全标识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标志的。安全标志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

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安全标志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内容相吻合,而且设置位置要正确合理,否则就难以真正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 三、职责 1、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2、各部门负责所在区内安全标识的维护和保养 四、工作要求 1、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

安全标识标牌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标识标牌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标识标牌管理制度(标准版) 1目的: 为了提高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 3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内容: 4.1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1、现场安全标识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对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 2、施工现场在有助于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醒目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

3、标志牌的高度应该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平面应与人眼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大于75度。 4、施工标志不应放在门、窗、架等活动物品上,以免这些物品移动后看不见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阻碍认读的障碍物。 5、施工现场标志牌布置一定要事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和安质负责人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及其他业主要求的安全文明标志牌,并以此进行布置。 6、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不得随意移动,如确需移动时,需项目经理批准,并备案后及时通知所有员工。 7、标志牌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2附:安全色与安全标志释义: 1、安全色: 安全色是通过不同的颜色表示安全的不同信息,使人们能迅速、准确地分辨各种不同环境,预防事故发生。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 术语与定义 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统称标识。 4 管理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4.2 质管部负责对包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标识产品检验状态。 4.3 储运车辆负责包装物和进厂化工原料检验状态的标识。 4.4 生产部负责中间产品和副产品进行标注标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包装管理 5.1.1 产品必须用合格的包装物(二氧化碳专用气瓶或二氧化碳专用槽车)包装,采购部负责按包装物标准要求采购包装物,并负责验收、发放和保管。 5.1.2 生产部或储运车辆负责产品包装并填写包装(充装)记录。 页脚内容1

5.1.3 包装环境条件要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防止外界杂质污染产品,包装所用的材质要适宜,不与所接触的产品发生物理、化学作用,并保持干净。 5.1.4 包装前生产部或储运车辆必须对包装容器进行检查,凡气瓶、储罐、汽车、罐车等若有余液、腐蚀严重、杂物或阀门安全附件不全者等均视为不合格包装物,严禁使用。 5.1.5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不得因包装而影响产品内在质量。改装的包装容器,必须更换产品标志,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6 包装(充装)时,不允许掺杂不同的产品和不合格的厂品。包装结束后,检查容器密封是否完好,有无泄漏的情况。气瓶充装的产品额定重量进行抽查。 5.2 产品标识管理 5.2.1 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要求。包装物上必须有明显的图形标志,产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号、毛重、净重、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等,还应标出防火、危险、剧毒等标志或字样。还应向顾客发放《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 5.2.2 出厂产品均按生产日期顺序进行批号标识。 5.2.3 进厂化工原料经质管部检验后,储运装置按质管部出据的原料质量分析检验单对入库原料进行正确标记、存放。 5.2.4 生产必须使用带有合格标记的原料。没有合格标记的原料不准投入生产。 5.2.5 产品标识应按《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统一制定。按产品生产批号进行最终产品检验,做好记录,并在质量检验单中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标记。 5.2.6 最终产品在包装(充装)时,生产部应在包装物上做好包装标记(贴警示标签和产品标识 页脚内容2

工程现场标识管理制度

工程现场标识管理 制度 1

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仅适用于xxxx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金属结构加工、安装过程的标识管理。二标识方法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标识,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文件规定,标识可采用低应力钢印标识法,书写标识法,标签标识法,涂色标识法等。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标识,均不能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当需要时,应对标识情况作以记录,但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时, 不允许使用钢印进行标识。 a)厚度小于或等于6mm的钢材; b)不锈钢和有色材料; c)低温产品用钢; 除此之外,还可使用施工记录进行标识。三物资标识 3.1钢材的标识 3.1.1钢板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与涂色标识相结合的方法。在 2

钢板的两端用白色标识出其规格、材质、批号、厂家等,若是成捆到货,在最上一张标识。钢板在分割或打捆时进行标识移置。为区分合金钢板与普板的区别,对合金板进行色标,具体见附表-1; 3.1.2型钢同钢板标识基本一致; 3.1.3钢管标识与钢板标识方法基本一致。 3.2配件标识 3.2.1法兰标识,采用钢印、色标、标牌相结合的办法,到货法兰钢印作为原始标识,色标作为直观识别材质标识,具体色标见附表-1,库存法兰应有标签标识; 3.2.2弯头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表明规格型号、材质,为直观区分材质,用色标作为辅助标识,色标规定见附表-1; 3.2.3螺栓标识,用标签和色标相结合的方法,将颜色涂在螺栓两端具体规定见附表-1; 3.2.4其它不便直接标识配件用标签标识,材质直观区分用色标标识。 3.3其它物资本体有出厂原始的不再对其本体做重复性标识,如有出厂铭牌、出厂钢印、其它出厂标记。 3.4标识控制 1、物资的具体参数标识与材质单、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编 号一致; 2、合格证编号的具体方法; 3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以及出厂)保持适当标识,并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合格品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 2 .范围 适用于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和可追溯性管理。 3 .职责 3.1仓管部:负责所属区或内物料(包括原辅料、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及控制,并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各种物品的标识。 3.2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与维持,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3品管部:负责组织对物料进行质量状态标识,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4 .定义 无 5.程序 5.1原料标识 原料、添加剂预混料、编织袋和标签等原辅料必须分区堆放,上锁存放,防止流失。原辅料进库后由仓管员编写《原料标识卡》,并挂上相应的堆头上,注明名称、供应商、数量、规格、进料日期等,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在《原料标识卡》填上质量状况和使用要求。有毒有害物资必须与形成饲料的物料隔离堆放,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性标识。 5.2.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标识 5.2.1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先经仓管员同意,查清楚相应的标识卡,确定是合格的原辅料后才能领用,根据领料情况填写《原料出库单》和《原料耗用日报表》以便追溯,注意必须填写清楚供应商、检验编号和数量等可追溯信息。 5.2.2在生产过程中,若完成上一工序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物料,须挂上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下一工序,确保信息传达准确无误。 5.2.3各种返工料必须按分类要求进行归类堆放和使用。 5.2.4 从车间拉出来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必须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在叉料方向的两侧标明品种或编号、产生原因、数量、日期和班次等内容,以防误用。 5.3 成品标识 5.3.1饲料成品必须使用对应的包装袋包装,包装袋外要印有品名、规格、厂址、净含量、公司名称等内容。

标牌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及职工安全健康的产品所采取的强制性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基本特点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作。通过安全标志认证的产品将颁发安全标志证书,授权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准许生产经营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产品要取得安全标志,需经过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1)资质审查。鉴于煤矿生产对其所用产品的特殊要求,煤矿矿用产品 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生产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和足够的技术力量。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包括技术标准、图纸和说明书的审查。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名称和说明书用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从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设备、产品检测检验手段和完善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持久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 (4)产品抽检。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产品抽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产品检测检验工

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通过上述审查、评审和检验合格的产品,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产品上按有关规定使用“MA”安全标识。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依产品种类不同而有区别,一般为2~4年。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截止前必须提交延证或换证申请,安全标志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也不得购买和使用。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经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合格的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如果生产条件或技术条件发生改变,必须报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经审查或重新审批,取得新的安全标志证书,方可生产和销售。 二、执行安全标识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 (1)电气设备,包括高低压电器、防爆电机、综合保护装置和其他防爆电器。 (2)照明设备,包括安全帽灯、防警矿灯、防爆电具、矿灯短路保护装置等。 (3)爆破材料、发爆器,包括煤矿许用炸药、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等。 (4)通讯、信号装置,包括通信、信号装置。 (5)钻孔机具及附件,包括电动、液动、非金属与轻合金气动的钻、凿、锚机具。 (6)提升、运输设备,包括带式(刮板)输送机、提运设备。(7)动力机车,包括防爆蓄电池电机车、架线机车、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等。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征求意见稿)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加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模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唯一标识系统定义】本规则所称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是指由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和唯一标识数据库组成的医疗器械统一识别系统。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是指呈现在医疗器械产品或者包装上的由数字、字母或者符号组成的代码,用于对医疗器械进行唯一性识别。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载体是存储或者传输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数据媒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是储存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标识与关联信息的数据库。 第四条【建设原则】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建设应当积极借鉴国际标准,遵循企业主体落实、监管部门指导、分类分步实施、各方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制度,制定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实施规划,促进各方积极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进行管理,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二章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第六条【唯一标识组成】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包括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产品标识是识别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生产标识是由医疗器械生产过程相关信息的代码组成,根据监管和实际应用需求,可包含医疗器械序列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 产品发生可能影响医疗器械识别、追溯或者监管要求变化时,应当创建新的产品标识。 当医疗器械停止销售、使用时,其产品标识不得用于其他医疗器械;重新销售、使用时,可使用原产品标识。 第七条【唯一标识的基本原则】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符合唯一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的原则。 唯一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与医疗器械识别要求相一致。 稳定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与产品基本特征相关,若产品的基本特征未变化,产品标识应当保持不变。 可扩展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与监管要求和实际应用不断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唯一标识的创建要求】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应—2—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规范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规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商品标价签的管理一、标价签检查1 品名必须明确标注该商品名称特别提示鞋类商品必须在品名标注男、女类别2 规格根据商品的重量、尺寸、体积等容进行标注3 成份根据商品标识的容标注食品即食物配料表服装类即面料的含量4 单位根据商品计量单位进行标注必须是法定的计量单位5 等级根据商品标识的等级进行标注一般服装、鞋子用合格来标注茶叶需用一级、优级来标注。6 编码中心十位编码7 产地必须根据商品的最终生产加工、分装地来进行标注而非代理商的地址。8 零售价格9 物价员章二、降价签检查1 降价签必须与正价签配套使用不可单独使用。2 降价签的降价原因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填写一般惯用的有促销、换季、断码、断色等原因。3 降价签的时间规定: 食品类10天期限一般商品两个月60天期限4 降价签的价格必须填写现价和原价三、标价签注意事项1 保持标价签干净无污损、无涂改字迹清晰。2 标价签若有空格无法填写的必须用斜线来代替不可空缺3 标价签挂放要求一货一签不能有货无签或有签无货4 标价签不能采用“特价”、“平价”、“大降价”、“跳楼价”等含混不清或误导性的用语标价5 不可无依据标示“全市最低价”、“全场打折“、“出厂批发价”6 不能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而不标明赠送商品名称7 实际出售的商品为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必须明确标注而不能以标示优惠价、折扣价等方式出售. 8 标示优惠价、折扣价等出售的商品必须标明

本次降价前的价格标价签标识必须与商品标识相一致四、商品标价签检查的处罚规定1 标价签填写不规首次发现问题开具整改单限期整改。2 第二次复查仍未整改开具提醒单限期整改。两次以上提醒仍未整改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开具处罚单50元。商品标识标注的管理一、商品标识标注的检查1 中文标识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中文。具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以联营形式生产的产品必须标注其实际生产厂名和厂址。2 国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3 国生产并在国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标准GB、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QB。4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5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6 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必须满足在保质期前有足够用于销售的时间7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须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8 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但标识必须在外包装上。9 特殊营养品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能保证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不得标注疗效、保健等宣传用语有批准文件的除外。10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产品的其他标识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11 标注的产品的产

安全标识标牌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安全标识标牌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6138安全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Safety Signage Signage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目的: 为了提高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 3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内容: 4.1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1、现场安全标识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对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 2、施工现场在有助于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醒目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

3、标志牌的高度应该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平面应与人眼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大于75度。 4、施工标志不应放在门、窗、架等活动物品上,以免这些物品移动后看不见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阻碍认读的障碍物。 5、施工现场标志牌布置一定要事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和安质负责人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及其他业主要求的安全文明标志牌,并以此进行布置。 6、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不得随意移动,如确需移动时,需项目经理批准,并备案后及时通知所有员工。 7、标志牌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2附:安全色与安全标志释义: 1、安全色: 安全色是通过不同的颜色表示安全的不同信息,使人们能迅速、准确地分辨各种不同环境,预防事故发生。

实验室常用标识管理制度【最新版】

实验室常用标识管理制度 实验室有哪些标识 标识按性质可分为属性标识和状态标识。属性标识规定了事物的固有特征, 它在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不变, 具有唯一性及可追溯性的特点。状态标识是指标识时事物满足规定质量要求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具有时限性及可变性的特点, 即标识对象对应不同的时段, 可有不同的状态。 实验室活动中标识管理的对象主要有: (1) 文件、档案、记录、报告; (2) 检验样品; (3) 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及标准物质; (4) 药品试剂; (5) 环境区域;

(6) 人员; (7) 其他。 实验室如何在实验室运用各类标识 标识管理就是根据物品的属性, 对物品的标识进行设计、编排、粘贴、调整的动态管理过程。按照实验室管理对象的不同, 应用属性标识和状态标识对管理对象加以区分。两种标识方法可以相互交叉、混合使用。但是, 对于文件、档案、记录、报告(证书) 、检验样品、计量器具、标准物质这些对象, 首先要标识清楚物品的唯一性。然后, 对其存在的状态进行标识, 最后根据标识对象的变化作相应的标识状态调整。如对某档案编唯一号, 然后确定其“受控”、“有效”、“无效”等存在状态。对于药品试剂、环境区域、人员、其他对象则需标明其性质、状态、部门等。这些在准则中都有对应的规定。 文件、档案、记录、报告书 对于这一类对象, 应先用数字符号、签名表示文件、档案、记录及报告书, 进行唯一性表示。每一类别可先用字母

开头, 再用数字按顺序号进行编排, 也可直接用数字进行编排。唯一性标识编好后, 要用加盖印章的方式对文件的受控情况、作废情况、更改情况进行标识。 检验样品 首先用数字及符号表示检验样品的唯一性标识, 然后用标签表示待检样品、在检样品、检毕样品、留存样品。对于检毕样品要用“红”、“黄”、“绿”即“不合格”、“待定”、“合格”的标签进行标识。同时, 对需要返还企业的样品, 设置返还区域标牌, 并将需返还的样品放置其中。 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及标准物质 对于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及标准物质要根据仪器的状况及检定情况, 首先要建立仪器设备台账及仪器设备一览表, 用数字、符号进行唯一性标识, 使台账上的仪器设备编号同三色标志编号一致。同时, 根据仪器的状况, 用“红”、“黄”、“绿”三色标志来表示仪器“停用”、“准用”及“合格”状态。 药品试剂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标识标志管理制度

标识标志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公司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1)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危险源进行评估标示汇总。 (2)设备部负责对一些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进行安装 4. 内容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 (3)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5)办公室、生产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各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 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设置公告栏: A.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臵设置;

安全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安全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2 职责 2.1 安保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2 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2.3 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安全标志使用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3 工作要求 3.1 施工现场标志牌布置一定要事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和安保负责人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及其他业主要求的安全文明标志牌,并以此进行布置。安保部门应根据各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2894—1996)的要求。 3.2 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 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 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 牌。设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楼梯、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

基坑临边、爆破物、危险化学品等。 3.3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 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安保部门统一保管。 3.5 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3.6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3.7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3.8 公司安保部每季度每月对项目经理部安全标志的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3.9工程竣工后,项目部要统一收集、保管标志牌,以备后续项目继续使用。 附:安全色与安全标志释义 1、安全色 安全色是通过不同的颜色表示安全的不同信息,使人们能迅速、准确地分辨各种不同环境,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含义禁止、停止。 黄色:含义警告、注意。 蓝色:含义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绿色:含义标示,安全状态,通行。 2、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组成,用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安全标志可以和文字说明的补充标志同时使用。 3、安全标志的分类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本文是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体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最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一章总则

公司管理系统信息分类、标识、发布、使用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实用文案 信息资产管理制度文案大全

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内各类信息资产的分类和标识,方便信息资产的有效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所有信息资产。 第三条定义 (一)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包括各种存储或者存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信息、纸质数据文件、语音和图像等。 (二)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或传播的对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具有价值的内容,包括电子信息、纸质数据文件、语音图像等。信息安全关注的是信息的保密性、可用性和完整性。 (三)本制度所称信息资产是指任何对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具有价值的信息的存在形式或者载体,包括计算机硬件、通信设施、IT环境、数据库、软件、文档资料、信息服务和人员等,所有这些资产都需要妥善保护。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三条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总裁办是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内部各类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定义以下相关角色,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执行和审核职责。(一)责任人,信息资产的创建者,或者主要用户所在组织、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信息资产责任人对所属信息资产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1)理解和各种信息访问活动相关的安全风险;

2)根据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密级划分标准来确定所属信息资产的级别; 3)根据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相关策略确定并检查信息访问权限;4)针对所属信息资产提出恰当的保护措施。 (二)保管者,受信息资产责任人委托,对信息资产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已经建立的保护措施。资产保管者通常是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信息中心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例如系统管理员或各部门相关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相关策略和信息资产责任人的要求,负责信息资产的维护操作和日常管理事务; 2)负责具体设置信息访问权限; 3)负责所管理的信息资产的安全控制; 4)部署恰当的安全机制,进行备份和恢复操作; 5)按照信息资产责任人的要求实施其他控制。 (三)用户,信息资产的使用者,除了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内部员工,也可能是因为业务需要而访问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的客户或第三方组织。其主要职责包括: 1)向信息资产责任人申请信息访问; 2)按照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安全策略要求正当访问信息,禁止非授权访问; 3)向相关组织报告隐患、故障或者违规事件。 第四章资产管理要求 第五条信息资产分类 信息资产责任人应该指导进行相关资产的调查,资产调查以业务流程为线索,包括各类输入、中间环节和输出信息,所有这些信息资产都为业务流程的运转提供支持。信息资产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数据文件,通常包括各种电子档:业务数据、客户数据、配置文件、记录数据(日志、审计记录)、管理文件(策略、流程文件、操作手册等)、商务文件(合同、协议等)。也包括以实物方式存在的资产:各类电子数据的归档、打印件、书面管理文件、业务报表、包含重要商业成果的文件,还有胶片等。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 (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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