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美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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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美国法律亲权与监护不分,总称为监护,父母为当然

监护人,无父母时,再另设监护人。英美法系国家也非常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强调家庭生活条件要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如美国设有许多未成年人福利政策,儿童保护服务、寄养照顾及领养服务是美国自1960年以来儿童福利政策的重点。

近年来,儿童福利服务更包括了儿童的日托照顾、对未婚少女怀孕的服务及妇幼卫生保健等项目。美国国会于1974年通过了《预防虐待儿童法》,要求各州制定法律,对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情况必须举报,以便于儿童保护部门能够及时对处境危险的儿童提供救济,并于1980年通过了《收养援助及儿童福利法》,确立了美国儿童保护的实施做法及取向。有关儿童照顾方面的联邦政策与法令,有《家庭保护法案》、《儿童营养修正案》、《儿童安全保护法案》、《儿童健康法案》等;为防止虐待未成年人,颁布了《家庭暴力保护法案》、儿童虐待受害者权利法案》等;还有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儿童性暴力及色情法案》、《儿童保护及猥亵执行法案》等

在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政策已经构成基本的体系。这个体系是以《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三个联邦法律为基础,规范了商业组织、家庭、学校等在儿童网络保护方面的行为。其保护的重点措施是:研制屏蔽性软件,要求学校、图书馆、网吧安装屏蔽性工具;设立与成年人分开的专门的未成年人的上网场所;对不良信息网站的严格管理,成人网站设定身份认证制度;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等。

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通过学习,知道《未成年保护法》是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懂得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环节,增强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通过案例分析、情景讨论、调查交流等,初步学习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分析有关社会现象,掌握一定的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学习,努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课前准备: 1、学生准备:(1)、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2)、小组调查:调查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保护措施;查找学校的安全隐患。 2、教师准备:(1)、收集相关的案例; (2)制作PPT 三、教学过程: 【多媒体显示】图片:含苞待放的花朵 问:花朵的盛开需要什么条件? 生:如:阳光、雨露、适宜的温度、园丁们特别的呵护 师:我们青少年正如这含苞待放的花朵,需要特别的呵护和照顾才能开放。国家考虑到青少年的特殊性,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

较弱,辨别是非能力较差,需要特殊的保护,因此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保护。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 【课题】未成年人保护法 师:昨天我接到我学生的一封信,他说他最近遇到了几个困惑,希望我帮他解答,咱们同学们是否愿意跟我一起帮他答疑解惑呢? 生:愿意。 【多媒体展示】王小东的困惑——一封短信,三个困惑 【多媒体展示】困惑一:这学期,学校新增加了许多摄像头,就连门卫都配备了电棍等装备,任何人来学校都要先登记还要询问来意,很麻烦呢;全天校门关闭,即使有事或请病假也要拿班主任假条交到门卫才可以出去呢、、、、、、 问:学校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学生讨论】 师:学校增设摄像头,加强出入校园人员管理,看起来好像是繁琐复杂,但根本上却是为了学生的安全着想,有利于学生的人身安全,体现了对学生的学校保护。 【多媒体显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的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未成年人保护法10条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骸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由残未成年人。 1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38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18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出未成年学生”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3、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30)。 【案例分析要点】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二条专心听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郭科永K201102188 摘要:中国和美国合同法的要约和承诺制度既有共同点,也有显著区别,本文通过对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的比较研究,以期对减少中美间的贸易摩擦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要约承诺美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到来,全球的贸易大国中国和美国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因此加强对两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了解,不仅会减少贸易摩擦,而且反过来也能促进贸易增长。 一、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什么是具体确定的并没有明说,但合同法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13条也规定受要约人对以上几项内容的变更就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由此可见这八项内容应该是对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很重要.但合同法第61、62条又规定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旅行费用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所以这几项也不是必需的。合同法111

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的或者按照事后的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解决。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内容要求只有标的和数量以及确定的当事人是必需的,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还简单,该法中规定要约至少应包含标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三项内容,否则即会因缺乏明确性而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缺乏约束力。同时规定了要约人的有限制的撤销权,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态度上我国合同法都尽量增强要约的有效性,由此可见对促进合同交易的决心。 在我国,受要约人于承诺时亦有很大的权利。一方面可以在不改变要约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决定合同的内容;另一方面,我国采取的是承诺通知到达生效的基本原则,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之时都有撤销权。 二、美国合同法的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很多合同法著作,也对要约作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基本不会离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对某些明确条款所作的同意表示这一含义。至于什么是明确条款,美国合同法认为必须达到可强制执行,否则不构成合同。如数量、期限等没有确定,就不能构成强制执行。但美国更重视要约的法律效用,即要约产生受要约人的承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学校是对青少年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园地,但是,学校还必须更注重向青少年进行道德素质教育,既做学问也教做人,两者不可偏废。棍棒教育与言教身教的关系。“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是中国传统的教子经典。现在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若用棒教,大打出手,是侵犯人权,子女可以将你告上法庭。棒教行不通,还是言教身教靠得住。言教就是像对待朋友一样,平等对待子女,通过交流思想,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要居高临下,施以压服。身教比言教更显效果。如果做家长的成天围着麻将转,而要求子女安心写作业;夫妻若成天为鸡毛蒜皮吵嘴打仗,能让子女不受干扰吗?家长如虐待父母,对父母不孝,却要子女敬重自己,只能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凡此种种不良的身教,都将影响子女的道德素质培养。教师也是一样,教师若平时口出脏话,或衣衫不整、随意打骂学生,对学生的一生都影响重大,不但对学生的认知产生了影响,更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未成年人保护法10条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骸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由残未成年人。 1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38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

第六章 合同法

第六章合同法 (一)练习题 1.如何理解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 2.在世界范围内,从19世纪到20世纪,合同法经历了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3.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4.涉及要约的撤销,两大法系的制度有何差异?《国际商事通则》是如何调和其分 歧的? 5.在法律上确定要约的有效期间有什么意义?在涉及这一问题时,各国法上的一般 制度是什么? 6.承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7.涉及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与德国法的分歧何在?国际上的一般倾向是什么? 中国法是否遵循了这种倾向? 8.依据英美法,错误和误解有什么区别?其法律后果如何? 9.依据大陆法,错误和误解有什么区别?其法律后果如何? 10.关于错误和误解,《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5条分别采纳了英、美、法、德等 国的什么制度? 11.什么叫欺诈?简述英美和法国有关欺诈的法律制度? 12.简述德国法有关欺诈的法律规定。 13.什么叫经济胁迫?其法律后果如何? 14.从过错、行为、因果关系和救济各方面比较英、美、法、德各国关于欺诈的制 度的共同点和差异,思考其中哪些制度是较好的制度。 15.关于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的关系,两大法系的制度存在着哪些差异? 16.参照各国的制度,你认为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否加以限制和调整?在何种情 况下加以限制和调整? 17.关于未成年人缔约的后果,英美法上的制度与德国法上的制度有何不同? 18.依英美法和法国法,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是什么? 19.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国法主要受到哪国法律的影响? 20.关于精神有缺陷的人的能力和他们签约的后果,各国法律作了什么规定? 21.公司超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进行经营,会导致什么后果 22.依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哪些合同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合同未依法以书面方式 订立的后果是什么? 23.动机、行为、因果关系和救济各方面对英、美、法、德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关于胁迫的制度进行比较,试在取长补短的基础上归纳出一套你认为理想的规则。 24.国法和德国法关于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各具什么特色? 25.涉及有关国际商事交易的合同的形式,国际上的一般倾向是什么? 26.法处理合同违法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对于这种原则是如何进行变通的? 27.对于违法合同,法国法在处理其后果时奉行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在实践中发 展了哪些例外?对于合同违法的后果,德国法院对社会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是如何权衡? 28.发展现代的显失公平制度方面,英、美、法、德各国的做法哪些较开放?哪些较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 孩子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所以在我国也制定了很多的法律来保护这些花朵,未成年保护法就是保护未成年的,那么你知道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宪法、刑法、民则通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我国还特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完善措施: 1.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我国目前没有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虽然法律中有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条款,但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础的法律终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应制定专门的未成年法律。 法律中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责任能力、处罚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加未成年犯罪独立的罪名,明确从宽处罚原则,适当降低处罚的力度,放宽减刑、假释的条件,借鉴外国以教育为主的理念,对未成年犯罪加以保护。 2.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应当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强制性与必要性,将“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这样避免了未成人犯罪嫌疑人没有成年人在场的情况,如果未成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监护人无法到场,应当通知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转变办案人员的观念,让其意识到该制度的重要性,确保未成年人权利得到保障。规定到场成年人的条件。有些成年人虽按通知到场,但并不了解自己的责任与目的,缺乏法律知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不到帮助作用。 3.对未成年人庭审模式作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短时间内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是很难实现的,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庭审时作出相关规定。 首先,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有些未成年人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法律知识匮乏,不能正确理解法官的专业词汇,在这种情况下,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专业词语作出解释。不仅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有助于庭审顺利有序的进行,提高庭审效率; 其次,法庭庭审氛围不宜过于紧张、压抑,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较小,心理承受能力低,在法院这种严肃的氛围下,难免对其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是初犯,在陌生、紧张的环境下,对自己的陈述不能做出完整真实的表达。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例谈 第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案例1 在我国某县,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这个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 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夏斐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 案例评析: 夏斐妈妈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造成了未成年人夏斐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2)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

受义务教育。 案例2 2001年9月3日,正值贵州省安龙县平乐乡龙蛇场坝赶场天。一大早,不足三千平方米的龙蛇坝场就挤满了来自本乡各村和毗邻乡镇的赶场群众。平乐乡人民政府诉农民王茂坤、韦其明、王世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子女义务教育权利一案在这里现场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茂坤有未成年子女4人,原分别就读于乐平乡龙蛇小学三年级和二年级;被告人韦其明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戴中学龙蛇代办点初中一年级;被告人王世英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小学六年级。2001年春季,这6名学生未到学校报到读书。平乐乡政府多次派人来到这些学生家中,苦口婆心地向家长做工作,并向他们宣讲《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此后,乡政府分别向学生家长送达了复学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这些家长对此均置之不理,仍未送子女到学校就读。为此,乡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3被告送其子女复学。 案例分析: 农民王茂坤、韦其明、王世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子女义务教育权利,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的有关规定,合议庭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3被告立即履行送子女复学的法定义务。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

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第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四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 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七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 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教师这个群体,在现实社会中充当着多重角色。 作为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 由于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因此有人称教师是“太阳底下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2002年1月13日(星期日)16时左右,一列铁路货物列车进入孝义市某铁路分局管内的万安火车站区内,等候加补机车。期间,家住火车站旁某村6岁的幼童杨某与伙伴进入没有封闭的站区,到上述货物列车尾部最后一节车厢下玩耍,数十分钟后该列车开出,杨某被火车轧伤。杨某先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仍造成左前臂中上1/3处、左下肢小腿中上1/3处被截肢,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2003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铁路分局赔偿因其管理疏忽而造成的原告人身损害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的维修等费用)共计75万元。 该案在一审中,原、被告认可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总计369 129.66元。 双方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2、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的维修等费用能否列入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本起铁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除了物质损失外,也包括精神损失。作为未成年的幼儿,身体被截肢,除肉体上的痛苦外,也造成伴随终生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应给予一定物质上的抚慰和赔偿。赔偿额度应综合杨某的受害程度、被告某分局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参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受害人杨某安装假肢后,每年需1500元更换接受腔、脚板的费用亦属更换假肢的费用,应列入赔偿范围,此笔费用为6.9万元;终生护理费及其他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火车有自己固定的轨道,在站内和区间内铁路线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等会发生危险,是一般性常识。国发(1979)178号文件转发的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当时重新修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将上述行为列为禁止性行为,相对人有自觉遵守的义务。原告进入铁路作业区内停留车下玩耍,被火车轧伤致残,显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但其毕竟是未成年的幼儿,没有行为能力,其父母作为监护人理应倍加看护,确保其人身安全。而本案中其监护人明知村外火车站铁路作业区存在危险,而放任其外出玩耍,无人陪同看护,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使本案损害后果发生,应对本案事故负主要责任;火车是高速运输工具,铁路作业人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避免铁路作业对周围环境中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万安站工作人员正常作业亦无违章,虽尽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成年人在铁路作业区玩耍,其注意程度尚有不足,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应负一定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1条,判决:被告某分局承担损害赔偿总额438 129.66元的20%的赔偿责任,即87626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其余由原告及监护人承担。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准。火车从万安站开出后,才发现杨某被火车轧伤,根本不是注意程度不足,而是开车时没有观察周围环境。原判未能分析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有意把责任推给监护人;原判适用法律方面错误。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指的“承担责任”是指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责任,而不是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本案中被上诉人有过错,原审判决也已认定,就应当依此项规定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一审判决只让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损失的20%,显属不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本案侵害人是某分局,受害人即使有过错也只是减轻侵

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讲座稿

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讲座稿 四年级(2)班梁杰 今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来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 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的 不良行为,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常识,树立 正确的人生观和学会自我保护;树立自觉遵守法纪的法律观念, 培养自己的“法商”(相对学生“智商”和“情商”来讲的,“三商”都重要!)——“法商”就是指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 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是当今法治社会的需要。 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 制观念——“法商”,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正 确适用法律对待和处理自己周边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 学好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受教育权、继承权、健康权、名誉 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例如:有的个别学生父母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 学生:你遇到这种事情怎么办?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 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

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某 家养的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你学习了《民法通则》等127条后,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 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总之,只有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好了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 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人民利益, 损害了人民利益,国家的法律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同违法犯罪行 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 了法律,就知道那些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正 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 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顺利进。因此,小学生学习法 律非常必要。 二、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作为在校学生,你们的年龄基本都还很小,这个年龄是心理 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要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 正直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的成绩。相反“一失足便成 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贻误终身。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些 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当负责什么法律责任,从而来了解我 们小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常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 座篇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 第二讲家庭保护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几乎都要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家庭之中,因而家庭的教育保护具有基础性作用。 未成年人监护的设定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形式。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自然的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开始,父母离婚不能使任何一方丧失监护资格;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 家庭保护共7条,家庭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格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严禁一切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家庭暴力、虐待、歧视、遗弃、残害(溺婴等)、迫使早婚或订立婚约等。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遗弃未成年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如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让未成年人辍学

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特别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员代为监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是旷课、夜不归宿;二是携带管制刀具;三是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是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是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是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是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是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应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是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道的不良行为。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严重不良行为:一是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是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是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是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是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是多次偷窃;七是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是吸食、注射毒品;九是其他严重危害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 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doc

关爱儿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图) https://www.360docs.net/doc/8c18649837.html, 2011年05月27日11:25 重庆商报 商报图形徐侨唯制 儿童需要呵护和关爱,但现实中,一些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昨天,市五中院公布了近一年多来,他们审理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据悉,2009年至今,市五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1800余件。 案例1 案情:罗某、郑某于2002年非婚生下女儿,2003年,罗某与郑某分手后,郑某独立抚养女儿至今,罗某一直未给付抚养费。郑某于201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随其生活,并要求罗某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荣昌县法院判决:女儿由郑某抚养,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官点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案例2 无人看护男童鱼塘溺亡 案情:2007年9月,胡某夫妻外出打工期间,两岁的儿子胡某某掉入邝某的鱼塘中溺亡。江津区法院判决:邝某赔偿丧葬费等3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点评:此案中监护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但邝某作为鱼塘的承包经营权人,对鱼塘管理不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胡某某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 案例3 教师疏于管理孩子摔残

案情:2009年5月,4岁男童周某在渝中区某幼儿园上课时,因任课教师疏于管理,周某不慎从木凳摔下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渝中区法院判决:由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万余元。 法官点评:幼儿园作为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理应更加谨慎的履行其上述职责却未做到,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4 男童跳水摔成植物人 案情:2007年12月,5岁的唐某某在参加重庆一体校的跳水训练时,从7米高台跳水后摔得至今仍昏迷不醒。渝中区法院判决:由体校赔偿唐某某555100元。 法官点评:无足够安全措施的各类文体项目培训可能给孩子带来伤害,唐某某训练的内容已远超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手册规定,体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瘛?/FONT>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

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典案例及相关规定

“为了处罚没写完作业的孩子,老师就让完成作业的学生扇他们的耳光,谁扇得响,评出前三名,奖励一个作业本。”如此骇人听闻的事件就发生在河南周口项城市的英华小学,年仅12岁的男孩儿豆豆(化名)在学校被扇了40个耳光后,造成左眼睫状体脱离。这件事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今年12岁的豆豆家住河南省周口项城市,在项城市民办学校英华学校上小学五年级。豆豆的爸爸妈妈在宁波打工,爷爷奶奶年迈多病,豆豆平时吃住在学校,每两周回家一次。 2013年11月7日,因没写完作业,班主任邓宝珍让豆豆和其他几个同学站在讲台上,让完成作业的男生上去扇没有完成作业的同学耳光。据豆豆讲述“当时被打的还有六七个同学,我被20多个男生每人扇了两个耳光。扇完了老师还让我到讲台下做俯卧撑,并且不让我吃饭。深夜一点多去上厕所的时候我发现我的左眼什么都看不见了。”豆豆说当他发现自己看不见的时候曾小声向老师说过,但是老师并没有理睬,并叮嘱他不要把在学校发生的事情告诉家长,否则回到学校要写检讨。 但因左眼看不见,豆豆不得不在家长的带领下去医院做了检查,经过检查,医院对豆豆的初步诊断意见为:左眼球钝挫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睫状体脱离。豆豆的母亲王女士将此事反映给了项城市南顿派出所与项城市教育局,但是得到的答复是让王女士与校方自己协商,后来学校的校长王家文称让班主任邓宝珍给王女士回话。班主任的理由是期末考试临近,学生没有写完作业自己很着急,责罚孩子是帮助孩子进步,是为他好才这么做的。 王女士找到项城市南顿派出所与项城市教育局,但是派出所让王女士找学校协商,校长王家文让王女士找班主任邓宝珍讨说法,一来二去,事情还是没有得到圆满地解决。王女士说:“事情拖到现在,孩子的眼睛还是看不到东西,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开始推脱起来。” 随着事态扩大,社会舆论增多,最终邓宝珍被公安机关带走,且与王家文一起于2013年12月4日被免职。 律云律师观点: 纵观近些年学校发生的案件,教师体罚学生屡见不鲜。由此造成的师生矛盾、家校矛盾突出,难以解决。实际生活中,教师打着“为学生好”的旗号体罚学生,不仅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还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损害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违反相关法律。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即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而这项法律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专题,是重中之重。体系性强,考核灵活,重要考点频次高。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构造,熟悉合同运行诸多环节中的特别规定,熟练运用几种主要合同制度解决案例问题。本专题客观题侧重于考查基础性、程序性的内容,而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大部分是通过主观题进行考查。本专题的知识点难度不高,容易拿分,性价比相对较高。 目录 合同订立 合同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保证与定金 合同转让、终止与违约责任 第一节合同订立 一、合同法的基本理论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特别提示】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是否互负对价义务为标准,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举例】赠与合同,只有单方负有义务,是单务合同。 (2)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以是否需要其他现实交付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举例】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要标的物交付等其他行为才能成立,属于实践合同。除此以外,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1.要约

2.承诺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 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函后,随即又发出一封函件表示收回承诺。两封函件同时到达要约人 B.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回函表示:“若价格下调5%,我司即与贵司订立合同。” C.受要约人发出表示承诺的函件时已超过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达要约人,但因连日暴雨致道路冲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诺的生效。选项A ,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处,此时承诺被撤回,未生效。选项B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格条款做实质变更,为新要约,而非承诺。选项 C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函件超过规定的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 以外,视为新要约。选项D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原则上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故,本题选D 。 3.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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