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省纪委《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湘纪发【2010】41号印发)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严格依法招标,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度

凡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范围与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和不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核准手续,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其中:需要履行可研审批程序的,由可研报告审批部门核准;不需履行可研报告审批程序的,由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部门核准。勘察设计业务交易应推行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如不实行招标的,有关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确定勘察设计单位之前,到项目审批或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核准事宜。

二、合理划分标段,推行打捆和集中招标

同一年度实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分类打捆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四水治理年度实施项目和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原则上以1个标段发包。洞庭湖治理堤防建设等项目应按便于施工组织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同一堤垸或同一县级行政区内同一年度实施的项目尽可能划分1个或几个标段。

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应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实行打捆招标,原则上小Ⅰ型水库项目不少于3座、小Ⅱ型水库项目不少于5座打捆为1个标段发包,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至少应按1个集中供水工程为1个标段发包,鼓励同一县级行政区内多个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打捆为1个标段发包。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监测和其他工程管理信息化等专业性特别强、一般施工企业难以承担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发包。

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类型、项目多少等情况,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严格招标文件审查

招标人应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对《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细化、补充和修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细化、补充、修改的内容应用斜体加粗字体予以醒目表示,并作出相应的说明。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必须按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

发售。

四、实行法人实名投标制度,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的监管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应参加开标会,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和签署诚信承诺书。特殊情况下,投标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开标会时,应委托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为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未响应招标人此项要求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的同一注册建造师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没有由其本人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推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对投标保证金进行集中

监管。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帐方式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和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进行缴存或退付。

五、完善评标办法,规范评标行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主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也可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1、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等项目,主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并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见附件1)组织招投标。

2、新建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大型泵站更新改造、重要穿堤建筑物等技术比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或合理低价法。

3、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项目,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自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研究处理,评标现场不能决定的事项应报告监管部门及时处理。

六、推行交易中心交易,探索电子化招标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辖区内已有成熟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的,应按照招投标行政监督权限分别进入同级政府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特殊情况下不能进入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在交易中心以外能满足开标、评标条件的场所进行。

各地应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试行招标文件网上发售、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网银缴纳、计算机辅助评标。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开发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平台,为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开标及评标等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基础条件。

七、完善备案程序,规范备案工作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在招标投标活动的以下环节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有关文件并办

理备案手续: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在发售招标文件的3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送有管辖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在招标文件澄清、补充通知发出前2个工作日,将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在中标通知发出3个工作日前,将中标通知书和评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投标情况的书

面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对使用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与诚信体系专栏中填报项目招投标信息并予以公开。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合规性审查,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通知等文件有重大意见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应及时启动终止程序,终止招标活动。

八、规范中标公示事项,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中标价格、工期以及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投诉受理渠道等事项,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在招标人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不得确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异议成立或者投诉处理后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更

正,存在重新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情形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建立预选承包商管理制度

制定《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见附件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通过定期、集中、规范的综合性审查,将有意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且综合实力、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强的企业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将不良企业列入黑名单,暂停或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未列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企业不得参加各地利用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十、推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推广农民直接参与的建设管理新模式,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确保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按照规划引领、政策引导、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的模式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除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由有关主管部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外,工程施工由受益村民按照自愿、依法原则组建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建设责任主体,自主确定施工发包方式或直接组织村民自建。

十一、规范和发展水利建设劳务市场

鼓励公民个人或组织兴办水利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积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鼓励施工企业建立稳定和专业的劳务作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要在市场准入、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对施工企业劳务作业分包情况的审查和检查,督促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进行劳务作业分包,严厉查处以劳务分包名义实施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十二、明确监管责任,加强招投标后续监管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权划分和省水利厅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对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权限和责任进行规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招投标的后续监管,强化对施工现场和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单位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查验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执(从)业和岗位资格证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发现中标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合同承诺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有关责任主体违法行为。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二: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

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

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坚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指对报名的投标人随机确定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等项目,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进行开标评标。

第四条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类型、项目多少等情况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同一县级行政区内上述同一类别、同一年度实施项目,原

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招标标。对同一批招标的各个标段,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随机确定各投标人投标标段。

第五条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项目概况、专业类别、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投标人资格条件、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备案要求、报名地点和起讫时间、投标人报名须提供的资料等信息。

第六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某类标段的投标。一般投标人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近2年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为AAA级信用等级或近3年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获得“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投标人,可增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可以重复增加。

第七条投标报名截止后, 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采取摇号的方式,在有关行政纪律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确定所有参与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标段。当每个标段投标人不足3家时重新组织招标。摇号确定标段时,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到场确认,特殊情况下,投标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时,应委托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为代理人参加,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

某类工程只有一个标段时,则不需进行摇号分配标段。

第八条确定标段后,招标人应在当日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

的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愿购买,过日不予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招标人在摇号现场张榜公布)。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商务部分(含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须知,投标人承诺函格式、对投标人的财务、业绩、人员、设备要求,银行信贷证明和现金投标担保要求,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合理定价清单、设计图纸和地质参考资料等。

第九条投标人于购买招标文件后的第20天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承诺书(含合理定价清单承诺、拟投入人员和设备承诺)、投标保证金和银行信贷证明等内容。

第十条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有关行政纪律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各标段第一、第二、第三共三家入围投标人,并由招标人代表、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摇号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采用“X+1(奇数)”的办法,“X”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1”为项目法人派出的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对已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次进行评审,如第一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通过审查,则不再审查第二、第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依次类推。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推荐合格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如三家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评标委员

会的审查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评标报告,说明没有通过的原因。招标人应再组织在原标段余下的投标人中进行摇号,重新确定第一、第二、第三共三家入围投标人,依次类推。若剩下的投标人仅剩二家时,则摇号确定第一、第二入围投标人,仅剩一家时,直接入围。所有投标人均不符合条件时,另行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后,对无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失实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投诉举报属实的,应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若取消中标资格,则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进场施工的企业,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摇号工作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组织进行。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行使行政监督职权,对招标文件(含合理定价清单)备案、公告发布、开标、摇号确定标段、摇号确定入围投标人、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或审查。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根据国家和省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编制各标段的定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合理定价清单,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中应简化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尽量减少废标条件,并按以下规定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能力、主要人员的资历等设定强制性要求,对设备和其它技术管理人员等不得设定强制性条件。

(1)业绩要求:只要求提交近5年完成的与招标标段合同价相适应的2个类似工程业绩(具体技术条件和业绩证明的认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多余业绩不作为评标依据。

(2)人员资格要求:仅对拟投入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查,且只审查其职称证、建造师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其业绩、任职资历等不作强制性要求,也不审查,同时不要求备选人员。

(3)财务能力要求:仅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和银行信贷证明作强制性要求,年平均营业额、流动资金等其他财务条件不作强制性要求。

(4)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或不明确之处,一般不作废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采取澄清方式加以核实,澄清、补正后仍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导致废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试行)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并监督实

施。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率,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汛)、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治理、水土保持、水源保护、节水、水环境治理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其它水利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承

包商的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湖南省水利厅负责审定和发布申请承接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地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除外,但应当向省水利厅作出说明: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9家的;

(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出现两次失败情况的。

第七条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或其他技术特别复杂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不在预选承包商中选取投标人,也可以设臵适当条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预选承包商名录包括施工承包商(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商)、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勘察、设计、建设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等。

第九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

资质,可承接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贰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叁级或叁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条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贰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叁级或叁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根据资格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甲级招标代理资格,可承接其企业资格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或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可承接乙级或暂定级企业资格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二条其他类别名录根据试行情况另行增列。

第十三条湖南省水利厅制定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的入选条件、评分标准和录取办法,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预

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十四条承包商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且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别。

第十五条湖南省水利厅每年根据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确定名录内各组别承包商的名额。当某组别符合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少于规定的名额时,合格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的合格申请人多于规定名额的,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申请高组别名录但未被录入的,可在其低一级组别名额未满前提下,申请加入该组别,并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综合评分、择优录取”是指湖南省水利厅对承包商的工程业绩、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抢险救灾、纳税额度、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细则进行分值计算,根据评分高低排名,按名次录取。

第十七条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湖南省水利厅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向全国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综合评分细则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湖南省水利厅报送申请材料。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招标代理企业不提供);

(4)在申请前两个年度内,在湖南省范围内相对应申请类别和组别的2 个以上工程业绩证明;

(5)外地企业驻湘的办公场所租赁或购买合同、注册建造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公司管理制度等材料;

(6)前两年度在湖南省纳税的证明;

(7)申请人认为可以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8)企业信用档案

(9)省外施工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

(三)湖南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计算综合评分,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确定列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八条湖南省水利厅应当在截至受理申请材料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上一年度周期内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商工程款等行为造成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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