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20150508

目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

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适用领域 (1)

2参考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3.1动火作业 (1)

4职责 (1)

5管理要求 (2)

5.1基本要求 (2)

5.2 动火作业许可范围 (2)

5.3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3)

5.4 风险评估 (3)

5.5 系统隔离与检测 (4)

5.6现场核查 (4)

5.9 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4)

5.10 动火作业许可证取消 (5)

5.11 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延期和关闭 (5)

6监督管理 (5)

7、记录 (5)

8、更改记录 (5)

附录A 动火作业许可证 (6)

附录B (7)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井下作业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包括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1.3适用领域

本程序应用于公司所属单位所辖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作业(规定场所除外)的管理。

2参考文件

SY/T5858-2004 《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

4职责

4.1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本程序的制定、管理和维护,负责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4.2 公司HSE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3公司各单位按要求执行本程序,建立健全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及应急要求,并对本程序的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4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禁止动火作业。

5.1.2 严禁实施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作业。

5.1.3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5.2 动火作业许可范围

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实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5.3安全职责

5.3.1动火作业申请人

a)全程、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所有工作,包括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作业前安全培训、提供相关资料、提交作业许可和动火作业许可证;

b)负责制订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

c)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d)确认安全设施的提供方,并确认安全设施的数量和完好性;

e)执行作业许可证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f)到现场复查后方可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5.3.2动火监护人

a)全程守护动火作业,对动火安全负监护责任;

b)接受相关培训,持证上岗;

c)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d)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常用救护器具、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

e)熟悉应急预案;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

f)动火作业结束后,确认现场火源和隐患已消除。

5.3.3动火批准人

a)协助动火申请人开展风险评估、完善相关资料;

b)核查并指导动火申请人完善动火安全措施;

c)指导动火申请人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

d)为动火申请人提供现场安全作业条件;

e)组织现场核查;

f)批准和关闭并保存作业许可证和动火许可证;

g)对所批准的动火作业及人员的安全负责。

5.3.4动火监督人

a)接受相关培训,持证上岗。

b)应佩戴明显标志。查验动火作业人和动火监护人的资质;

c)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d) 全程督促三级、四级动火作业中动火作业人执行本程序的相关规定(动火作业等级划分参见附录B);

e)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报告书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动火;

f) 及时处置突发事故。出现异常情况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停止动火。

g) 查处、制止、批评教育或处罚有“三违”行为的动火作业人员,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h) 动火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5.3.5 动火作业人

a)接受相关培训,持证上岗。

b)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c)动火作业前,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

d)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e)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5.4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全程、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所有工作,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提交作业许可和动火作业许可两种申请表,以及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清单:

a)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b)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c)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安全分析);

d)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e)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f)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g)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h)其他相关资料。

5.5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申请人应针对动火作业的性质、内容、潜在危害的类别、危害程度、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进行一次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风险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a)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b)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资质及能力;

c)作业设备、机具;

d)管线、设备、涵洞等可能含有的结垢、重质液体、淤浆、固体物(例如催化剂等)或残余液体、残余易燃气体/蒸发气等易燃可燃物质;

e)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等。

5.6 系统隔离与检测

5.5.1 需要系统隔离时,应进行系统隔离、吹扫、置换,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

5.5.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a)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O.5%(体积);

b)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0.2%(体积)。

5.5.3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频率和检测结果。

5.5.4 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5.2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容器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点应在容器上方还是下方)。

5.5.5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采取5.5.1规定的措施后,重新检测。

5.7现场核查

在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到现场核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b)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c)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d)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e)复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浓度;

f)消防、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的配备数量、完好性及使用情况;

g)培训、沟通情况;

h)其他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现场核查确认合格,批准人方可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

5.8 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5.9.1现场核查通过后,申请人、监护人、批准人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5.9.2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作业许可的时间限定。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监督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5.9.3 若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5.9.4 因交接班或其他情况,作业人或监护人等现场人员发生变更,应经过批准人和申请人的审批。

5.9.5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在作业现场;第二联由批准人留存。

5.9.6三、四级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批。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安全措施未落实、发生事故等,双方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许可,并通知相关方。动火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取消动火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上签字。

5.10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延期和关闭

5.11.1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不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如果在现场核查过程中,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批准人可延长作业期限,但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5.11.2 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在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申请人须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时,申请人和批准人应一起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而且工作区域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方可批准延期。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都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

5.11.3 动火作业结束后,申请人、监护人与批准人应确认现场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方可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6监督管理

6.1 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每年对本程序运行情况进行1次监督检查。

6.2公司应把动火作业许可管理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针对动火作业许可管理组织专项审核。

6.3公司应定期组织评审和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年。

6.4公司各单位在执行本程序时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6.5本程序由公司培训办负责组织培训,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7、记录

QHSE/JL5.5.6-10-01动火作业许可证

8、更改记录

动火作业许可证

编号:JL5.5.6-10-01 序号:

附录B

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B.1 动火分级原则

根据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B.2 一级动火

a)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 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b)容量大于5000 m3储罐(含5000 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c)天然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d)容量大于1000 m3 (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e)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长输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f)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g)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h)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动火。

B.3 二级动火

a)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b)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c)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d)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e)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f)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输油码头及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g)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B.4 三级动火

a)原油储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b)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c)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d)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e)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f)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g)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h)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

B.5 四级动火

a)钻井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试油作业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动火;

b)除一级、二级、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车间(部门)和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第二章动火管理要求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1、特殊禁火区域: A、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本体上。 B、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设备、设施、储罐、呼吸阀、阻火器、放散管、仪表本体上。 C、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导热油上下油槽本体上。 D、生产运行状态下的中央空调、除湿机房、锅炉房、天然气计量间。 2、一级禁火区域: A、除特殊区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区域。

B、厂区所有管廊上。 3、二级禁火区域: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区域以外的禁火区。 4、固定动火区域: 包括机加车间工棚内区域、切割机定置区域、砂轮定置区域、新厂房外辅助动力设备区域和现场设定的红线(或警戒线)区域内。 固定动火区域的增加需由所属车间(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现场核定,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新确定的固定动火区域按要求绘制红线或设置警戒线后方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使用。 第六条动火作业相关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A、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B、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B、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C、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D、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E、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动火项目负责人 3.5.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动火人 3.5.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 3.5.1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3.5.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5.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5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当班操作负责人 3.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6动火分析人 3.6.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3.6.2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6.3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7安全员 3.7.1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7.2凡公司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8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3.8.1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为本公司安全员负责人。 3.8.2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8.3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员复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 4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

动火作业安全程序

中控室开具动火证程序 1)动火证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开具动火证的时间不能超时(即办证人当班时间),确属施工延期应由接班人员重新开具。 2)有无大厦工程部开据的《施工单》。 3)核对、检查焊工的证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开据动火证。 4) 动火证存根应存档。中控室人员持动火证,与开动火证人到现场检查防火安 全情况。 5) 检查动火现场时,周围五米内不能有可燃物。灭火器是否配备齐全和有效。 看火人是否在现场。 6) 如果是电焊,检查线路有无破损,线头是否虚接。如果是气焊,乙炔瓶严禁 倒放,且与氧气瓶保持距离,气管与接口有无破损,有无漏气现象。 7) 现场有无油漆作业或其它交叉作业。通风是否良好,地面要泼水降温,并准 备好一桶水。 8)检查无误后,将动火证交予动火人,准许动火,中控室人员应经常巡查动火现场。 9)当动火结束时,中控室人员应到现场收回动火证让其停工,并检查有无火灾隐患,让工人清理好现场。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一、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1)在大厦内部任何部位用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持大厦工程管理部开具的《施工单》到保安部开具动火许可证。 2)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3)严格按照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规定执行。 1)电、气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考核持证操作。 2作业时要仔细检查现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有毛病、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的工具。 4)作业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时方可离开。 1)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是否在场; 2)是否有违章动火、吸烟、现场留宿; 3)摆放易燃易爆材料物品是否过量,是否单独摆放; 4)现场是否有交叉作业,野蛮施工,是否损坏国旅大厦有限公司大厦成品,消防设施是否有保护设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

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

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目的: 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事故。 范围: 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 职责: 生产部、检修班、生产车间、外来施工队 程序: 1.在安全管理中,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的范围。故动火作业除包括焊接、切割、熬炼、烘烤、焚烧废物、喷灯等明火作业外,还应包括作业本身不用明火,但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撞击火花、磨擦火花、电火花、静电火花等火种的检修作业。例如凿水泥构件、铁器工具敲击、电烙铁锡焊、砂轮打磨工件、电气高压试验、物理探伤作业等 1.1动火作业的分类 1.1.1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1.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系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介质生产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1.3级动火作业系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1.1.4二级动火作业系指在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区域等级的划分 2.1了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可根据生产物料、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的严重程度,将整个生产区域划为一类动火区、二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三个等级区域,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2.1.1一类动火区。通常是指该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大易燃易爆危险性,在该区域内若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可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较多的人员伤亡。 2.1.2类动火区。是指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小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若区域内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只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较少的人员伤亡。 2.1.3类动火区还可简单地视为一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范围以外的生产区域。 2.1.4定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设置固定动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

新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 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 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 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 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16〕279 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16〕83 号) 4 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 职责 5.1 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 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 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 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 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 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 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 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 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 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 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 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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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1 GB30871-201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从事易燃、易爆、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全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保车间(固渣罐、一次厌氧、二次厌氧)、二氧化碳(氨气储罐)、脱硫塔、酒精十万线蒸馏、五万线蒸馏、无水酒精生产线、生产区的酒精管道、沼气管道、原料库区、酒精库区、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谷朊粉车间投料工段等。 2.3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院内。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

3.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 易燃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GB30871-2014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同时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程序 - 制度大全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制度大全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目的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防城港项目部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2、范围适用于防城港项目部的生活区临建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3、职责3.1执行部门本程序的... 1、目的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防城港项目部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2、范围适用于防城港项目部的生活区临建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3、职责3.1执行部门本程序的实施由防城港项目部的安全部负责,安全经理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并指导监督本程序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3.2动火作业安全职责3.2.1审批人的安全职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审查动火条件是否具备。审查工作是否安全。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3.2.2动火作业申请人的安全职责?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3.2.3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3.2.4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职责?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4、动火作业程序4.1动火类别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4.1.2在生产现场及仓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4.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等。4.1.4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4.1.5临时用电。4.2场内动火区域划分4.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等。4.2.2禁火区:各个物资仓库、现场存放易燃物料区域等。4.2.3防火区:施工现场各作业区。4.3动火作业原则4.3.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4.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4.3.3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4.4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规定4.4.1在防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许可证》,申报人应填明动火所在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动火均由安全部经理或授权人审批,并安排安全员做好现场监督工作,禁火区域须经项目部安全经理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负责批准的责任人指派人员到现场监督。4.4.2《动火作业许可证》由需要动火班组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对于禁火区域的动火,必须亲自或指定专人到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并做好现场监护工作。4.4.3《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部存档。4.5动火作业注意事项4.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4.5.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4.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班组不得动火。4.5.4如有违反本程序,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4.6动火作业安全措施4.6.1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4.6.2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 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 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 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 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 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 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 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凡在电厂和收储站区域内的任何部位需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1.2承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填报《动火作业申请表》。 1.3大型动火作业要经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1.4动火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 1.5用电焊机作业的焊机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或管道上。 1.6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监控中心。 2.1动火前必须通知保安人员,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2.2动火前“八不”: 1) 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设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 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留的油质不动火; 5)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 在储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动火; 7)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8) 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2.3动火中“四要”: 1)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 引发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4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 2.5保安员每小时到现场检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为,将情况记录在巡检记录本上。 ?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KBCQ.GZ-446/02-19 编制:xxx 审核: 批准: 日期:xxx年xx月xx日 版本/修订:A/0 分发号: 受控状态:

1目的 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2 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3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3.2固定动火区域-是指无大量可燃性物料储存或者与可燃物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措施,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作业)一般不会发生火灾的动火区域。公司内部机修车间及食堂为固定动火区域。 3.3禁火区域—是指公司内部除固定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5动火区域—是指为了动火需要,以动火点为中心,周边10米内的区域。 4参考文件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文颁发) 5程序 5.1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等三级动火作业。 5.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2一级动火作业

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7、作业安全 7.1作业许可 本公司对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实施作业许可制度,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包括:1)动火;2)进入受限空间;3)破土;4)登高;5)断路;6)吊装;7)抽堵盲板;8)临时用电。9)设备检修。 危险作业许可证中制定了相应的安全要求,作业前应进行危险识别,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7.1.1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包括:1)各种焊接作业和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4)生产装置和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动火作业安全 1)动火作业应当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 2 页共 2 页

2)在可能存在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并加好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检验合格后方可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应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点周围15m以内严禁摆放各类可燃液体,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处应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5)动火前应清除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水带、灭火器、铁锹、石棉布等消防器材。 6)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票。 7)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证、一人一证,不许用于多处动火。 8)乙炔气瓶禁止卧放,乙炔瓶、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没有获得经批准的动火证件,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3)设备、管道、贮罐等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4)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第 2 页共 2 页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物品的场所和区域。 3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分管总经理助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编号:SY-AQ-00084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procedure

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7、作业安全 7.1作业许可 本公司对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实施作业许可制度,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包括:1)动火;2)进入受限空间;3)破土;4)登高;5)断路;6)吊装;7)抽堵盲板;8)临时用电。9)设备检修。 危险作业许可证中制定了相应的安全要求,作业前应进行危险识别,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7.1.1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包括: 1)各种焊接作业和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4)生产装置和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动火作业安全 1)动火作业应当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 2)在可能存在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并加好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检验合格后方可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应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点周围15m以内严禁摆放各类可燃液体,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处应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5)动火前应清除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水带、灭火器、铁锹、石棉布等消防器材。 6)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票。 7)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证、一人一证,不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三钢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标准。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三钢设备检修中动火的安全要 求。本标准适用于三钢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 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1进行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3有限空间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3.4有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5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3.6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 m及2m以上有可能坠 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7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3.8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9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3.10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 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3.11断路作业在交通主、支 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4 管理要求4.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4.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 作业 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 救、互救等知识;e)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4.3作业前,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a)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b) 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 全处置措施;c)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d)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e) 夜间 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f) 会同作业单位组 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4

新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 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16〕279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16〕83号) 4 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 职责 5.1 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 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 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 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 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 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 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 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 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 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 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 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动火行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Q/YYTH 20298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Q/YYTH 20200 供用电管理制度 Q/YYTH 20424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3 术语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带压不置换动火 压力超过常压的蒸气、空气、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管道、设备、容器,在不进行置换或不停止生产的情况下,进行切割或焊接作业的动火。 3.3 易燃易爆场所 公司水富本部:合成氨,尿素,硝酸,硝铵(硝基复合肥),甲醇,甲醛,季戊四醇,聚甲醛等生产、储存场所红线划定区域;经营部危化品装卸站、酸碱储槽;供热煤场;空气分离装置、永久气体(瓶)充装站、氧气柜;各单位气瓶、油品、危险化学品及易燃物品储存场所。 分、子公司:《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3.4固定动火区: 经过动火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日常防火管理而不需要办理动火许可证即可动火的区域。 3.5 禁火区: 易燃易爆场所为禁火区。 4 职责 4.1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是动火作业安全的主管领导。 4.2各分、子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是所属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的主管领导。 4.3安全主管部门是动火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修)订和监督执行与考核。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建立动火作业审批表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作业审批表》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区内一切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与权限 3.1、消防安全负责人 3.1.1、负责对动火作业手续的审批和动火作业证的办理; 3.1.2、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审批表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动火单位负责人 3.2.1、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3.2.2、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2.4、检查、确认《动火作业审批表》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2.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急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3、动火项目负责人 3.3.1、动火项目负责人应由动火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动火点所在部位的班组长以上级别的人员担任。 3.3.2、负责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3.3、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祥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 3.3.4、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3.5、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4、动火人 3.4.1、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 3.4.2、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特制訂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 3.职责 3.1厂区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 3.2安全管理部负责动火证的审核并审批二级动火证; 3.3分管安全副总負責一级动火审批;总经理負責特级动火证审批; 3.4指定的現場监火人及动火人对安全动火负责。 4.依据 依据国家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4.工作程序 4.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公司安全管理部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4.2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3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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