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村镇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村镇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XXXX村镇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为更好的发挥XXXX村镇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委员会职能作用,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议事决策程序,现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部室主要职责

(一)财务综合部

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牵头组织落实监管部门和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政策和发展规划。

2.负责牵头拟定并组织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3.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及各基层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本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有效履行客户投诉受理相关职责。

5.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6.负责牵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舆情监测和相关的应急事件处理。

7.负责牵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对外沟通协调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8.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技术保障工作。

(二)市场业务部

主要负责实施本条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在所辖产品和服务的各环节开展宣传教育、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公平对待特殊消费者群体、消费者投诉管理、舆情应急事件处理等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风险控制部

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协助对新产品和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业务文本以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全行性规章制度等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营业部

按照本地监管要求和本单位总体部署,组织推进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二、投诉渠道与处置机制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的制度安排:一是建立客户投诉渠道,现场投诉是客户直接在营业场所投诉,由营业部现场处置解决,现场解决不了的,报财务综合部;电话投诉是客户拨打本行XXXXX统一客户服务电话,或市场业务部XXXXXXX客户服务投诉电话,对客户的投诉进行受理处置。二是推行“行长接待日”、“客户接待日”制度。

(二)规定客户投诉与争议处理机制:我单位指定财务综合部为客户投诉受理处置部门,明确岗位责任及处置流程,专门设置了XXXXX为投诉电话;指定投诉处理员,专人负责客户投诉受

理、答疑、指导、协调、处理等工作。无论是现场投诉或电话投诉都必须遵循及时、高效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投诉处理时效性要求,客户投诉的解决、答复都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

一是现场投诉:当客户直接在营业场所投诉,由营业部建立客户问题解决日志,能现场解决的现场解决,如解决不了的将投诉问题进行详细记录,报市场业务部限时进行回复;仍然不能答复处理的向经营管理层请示后回复。

二是电话投诉是客户直接拨打XXXXX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市场业务部接办XXXXXX转办的客户投诉问题,按照记录、调查、处理、反馈、归档流程进行处理。

三、宣传培训与信息管理

(一)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做好各种金融维权知识宣传、讲解以及各种投诉、咨询的解释处理工作。一是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精心组织安排活动。二是认真学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六项权力“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受教育权”和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中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八项禁止性规定”。

(二)落实信息沟通管理与应急处置。一是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及金融知识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宣传。二是注重与当地媒体保持畅通的沟通交流渠道,高度重视负面舆情的监测,及时取得

舆情最新情况,将负面舆情影响面减到最小。三是实时关注同业工作情况,通过知己知彼来改善自身不足之处,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服务形象。四是做好网点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成立应急支持小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下发应急预案,组织网点员工学习、演练,让每一位员工都熟悉网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

X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8日

2019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提升分行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高了分行整体服务水平,为分行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服务环境。下面的是分享的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应届毕业生! 为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和普及,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交通银行盘锦分行营运管理部精心组织了盘锦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此次活动汇报如下: 一、组织动员阶段分行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组织召开了以“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提升盘锦分行服务水平”为主题的全员大会,会议上主管行长要求分行营运管理部按照省分行服务办下达的通知,精心组织安排全体员工学习相关文件,合理部署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并要求全体员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融入日常工作之中,建立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分行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切实提高分行整体服务水平。 二、学习宣教阶段盘锦分行营运管理部按照省分行服务办提供的相关文件,组织全行所有一线员工学习了《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读本》、《银行服务百姓读本》,同时分行各部门也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组织本部门员工,利用晨会时间学习了《关于印发20XX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文件,使本部门员工提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 三、组织竞赛阶段 分行营运部于7月12日在会议室组织所有一线员工进行了盘锦分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盘锦分行共有4 个部门参加了此次竞赛,分别为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授信与风险管理部,营业部,参加人数共29 人,在竞赛过程中,参赛人员利用此阶段学习的知识,以及平时的知识积累,认真答题,赛出成绩,赛出水平。 通过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活动,使盘锦分行全体员工认识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同时这次活动也全面提升分行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高了盘锦分行整体服务水平,为分行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服务环境。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 “3 ? 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xx县支行于3 月9日—1 5日组织辖区金融机构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开展好“ 3 ? 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我支行领导高度重视,于3 月6 日组织召开了由辖区金融机构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会议从宣传材料准备、宣传地点选择、宣传时间和宣传形式等方面对“ 3.15”期间“金融消费权益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决定在农村地区组织开展“权利?责任?风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百村行”活动,送金融消保知识进村委、进村文化站、进超市和进农户;在城区于3 月15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型集中宣传活动。 二、把握重点,突出特色在“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期间,支行以农村地区为重点,组织永泰村镇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开展了“权利?责任?风险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百村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状况 自1993年起,我国陆续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其中可以看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踪影和雏形。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受欧美国家影响,金融消费者的理念被进一步引入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监管机构比以往更加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出台了若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监管政策与办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及制度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我国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法规体系、金融环境不够完善。目前尚无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能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无法兼顾银行消费的特殊性,故很多规范都难以适用,针对性不强; 银监会系统出台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虽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强; 新出台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指引》立法层级较低,缺乏消费者维权的具体途径和明确的处罚条款,操作性不强; 新引进的金融消费者

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尚未真正发挥效能权益保护外部监督评价体系欠缺。 外部监督评价体系尚未成熟。为有效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2014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从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等五大方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但上述考核评价办法中制订的金融服务行业评判标准制度、事后评估及纠正机制等尚处于探索阶段。其中各项监管检查仍以传统现场、非现场的听取报告、举行会谈等“运动战”方式进行。上述方式费时、费力,且受人为主观影响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管的效率及客观性。 缺乏解决消费者投诉、纠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目前消费者纠纷解决主要途径是向银行投诉以及诉讼。而银行在处理投诉时,其“运动员”及“裁判员”双重身份难以确保纠纷处理客观公正。司法救济耗时长,成本高。因此我国在银行投诉与诉讼之间尚缺乏第三方调解解决机制。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分别确立了投诉受理机制,但其处理方式仍是转办、督导和发挥监管职能,不直接做出定性和裁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的借鉴

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的借鉴 作者简介:王渤元(1980-),男,安徽砀山人,经济学硕士,经济师,主任科员,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自“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以来,美国在金融危机中遭遇重创,但这也从另一侧面刺激并最终促成了金融消费者保障体系的重整和完善。这对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的建立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标签:金融消费者;保护借鉴 1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举措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起,便开始致力于建立更为完善的金融立法和监管体系,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以后,美国政府针对原有体系中存在和暴露的问题,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了新的监管体系,旨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和充分的保护。 1.1 逐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2010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华尔街保护法案》),并使其生效成为法律。《华尔街保护法案》主要从七个方面对国家的金融体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通过一系列详细的法规来切实增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设立新的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明晰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指导、检查、监督和执行等一系列职责,并通过严格监管提供各类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增强对金融消费者全方位的保护。 《华尔街保护法案》被视为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立法。该法第十章、第十四章分别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和按揭贷款、掠夺性贷款的具体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了历史性的高度。 1.2 监管体系的变革 《华尔街保护法案》创设了一个新的联邦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主要职能是监管银行、储蓄存款机构、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以及一系列非传统的金融服务实体提供的金融商品或者服务。虽然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只是从属于美联储,但是《华尔街保护法案》明确禁止美联储干涉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检查或执法行动、雇员或高级官员的聘任及解聘、机构合并或重组等事务。《华尔街保护法案》还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组织架构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设置局长和副局长职位。其中,局长由参议院推荐和同意并经总统任命,全面负责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工作,任期5年。副局长由局长任命。基于监管需要,主任可以聘请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律师、金融分析师等作为雇员。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 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 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doc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两年以来,随着我国一部分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空白不断被填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再有在该解释的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商品房。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该类纠纷中,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最近几年,购买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受到欺诈,获得价位赔偿的案例很多,在商品房领域,对欺诈者能不能适用该条款,根据什么样的情况落实这个条款,意见都不统一。河南鹤壁市法院对售房欺诈案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加倍赔偿的案例;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房屋销售按套内面积计价的规定等,使原来横亘在消费者面前的坚冰逐步融化。《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7号)的出台,使商品房纠纷适用双倍返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在该解释的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的出台目标是解决城市中越来越激烈的户主与物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 (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我行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及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我行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化工作。及时上报各种典型案例。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一、若出现以下情况,可在收到货7天内退货: (一)如商品本身有质量问题,7天内可退货; (二)商品及商品本身包装保持“E丝绸之路”出售时原装且配件赠品资料齐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可退换货。以跨境电商方式销售的保税商品与直邮商品不适用此情形; (三)收到的商品与订单不符的。 二、若出现以下情况,则不支持退货 (一)任何非“E丝绸之路”出售的商品; (二)超过受理时限,即自收到货物后超过7天; (三)已拆封或已使用商品、退货时破损(商品本身、原包装箱已损坏或已缠裹胶带)、资料/配件不全的(如包装、吊牌、说明书、配件、赠品等); (四)因用户自身非正常使用、保管不当,以及清洁、保养不当导致商品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如电子产品未使用标准电压等);(五)商品包装出现轻微破损,但不影响正常使用;

(六)已经标明为残次品或处理品的; (七)秒杀商品、虚拟商品(如红包)及其他标注特殊售后政策的商品; (八)图片及信息仅供参照,因拍摄灯光及不同显示器色差等问题可能造成商品图片与实物有一定色差,一切以实物为准; (九)以下品类的商品,一经签收,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 1、直接入口的商品,如保健品、喂养用品、婴幼儿食品等特殊商品,为保证使用安全,不允退货,请予理解; 2、直接接触人体皮肤的商品,如化妆品、个人护理品、卫生用品、贴身衣物、宝宝尿裤等; 3、高价值商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适宜退货的商品; 重庆博亚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0日

2017年度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计划

2017年度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计划 第一、金融消费概述 一、什么是金融消费? 二、金融消费的主要形式 1、传统意义的金融消费 2、特别性金融消费 3、金融衍生产品消费 三、什么是金融消费者? 1、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 2、非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 四、金融商品的特殊性 1、金融商品的无形性。 2、金融商品的专业壁垒性。 3、金融商品的风险性 4、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合约性。 五、传统金融消费保护的形式及其缺点 六、金融消费的特殊性 1、信息不对称 (1)风险收益 (2)风险的计量

(3)案例分析: A、金融理财产品的案例; B、保险产品的案例; C、金融衍生品的案例。 2、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1)单个的自然人对垄断大企业; (2)格式条款多由金融机构一方制定; (3)能否享受金融服务的决定权掌控在金融机构手中; (4)在纠纷处理上,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 3、金融创新失控 (1)金融衍生产品的无节制创新和泛滥 (2)金融衍生产品十分复杂 A、对冲基金; B、次贷产品 C、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者甚至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七、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原因 八、国外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究 1、Carlin、Gervais(2009)对金融零售市场中的消费者保护的研究。 2、Budnitz(1995)对纠纷的仲裁机制的研究。 3、Nieto(2000)认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

4、Taylor(1995)和Goodhart(1998)分别提出了基于金融监管目标来设计监管体制的思想。 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 1、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2、通过金融机构内部加强治理。 3、通过行业自律进行规范和监督。 4、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 5、应该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交由统一的行政机构或准行政机构管理。 第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 1、公共物品和自然垄断理论 2、信息不对称理论 3、有限理性理论 4、“外部效应”理论 5、解决之道: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对商业银行的意义 1、我国的金融改革将加剧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客户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2、我国利率市场化将对未来商业银行主营业务产生重大的影响,

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2〕1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银行业提高服务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

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九、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e3083079.html,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金融周刊》2015年第42期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对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意见》提出了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各种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共同营造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年来,跟着我国新的法令法规的出台,维护消耗者权益方面的法令法规不断完善,对消耗者权益的维护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一)举证职责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矩》(法释[2001] 33号)在触及消耗者权益维护的方面,独特使消耗者注重的就是“医疗胶葛”和“一起风险”的举证职责倒置。该解说清晰规矩,因医疗行动导致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动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关于“医疗胶葛”举证职责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说,是指当患者将病院推上被告席时,首要要由病院证明本人“洁白”。若是病院拿不出根据,法院将判病院败诉。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注重,体现出我国对一般消耗者的注重。别的“一起风险”打破以往的界定,适用于消耗者维护范畴。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施行具有风险的行动,以及这种行动给原告形成危害,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危害并非本人的行动负举证职责④。也就是需求由施行风险行动的人就其行动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职责。再有在该解说的第四条中还规矩了比如“产物职责” 的举证职责倒置,即“因缺点产物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产物的生产者就法令规矩的免责事由承当举证职责” (二)商品房诈骗在历年来的消耗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在该类胶葛中,能否适用消耗者维护法来维护消耗者的合法权益,消耗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诈骗他们的经营者需求取得双倍补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门、难点问题。比来几年,采办价值不太高的商品遭到诈骗,取得价位补偿的事例许多,在商品房范畴,对诈骗者能不能适用该条款,根据什么样的状况执行这个条款,定见都不一致。《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3] 7号)的出台,使商品房胶葛适用“双倍返还”有了更清晰的法令条文根据。在该解说的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矩:“面积差错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撑持。买受人赞同持续履行合同,房子实践面积大于合同约好面积的,面积差错比在3%以内(含3%)有些的房价款由买受人依照约好的价钱补足,面积差错比超出3%有些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子实践面积小于合同约好面积的,面积差错比在3%以内(含3%)有些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差错比超越3%有些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的出台方针是处置城市中越来越剧烈的户主与物业方的抵触,维护业主权力,本质推动了业主委员会的开展。 (四)精力危害补偿 在消耗投诉范畴的精力危害补偿一直以来没有独特清晰的法令

关于报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的调研报告 菏泽办事处: 为全面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共建和谐发展的金融消费环境,根据《菏泽银监分局关于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调研的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提纲的内容逐项分析,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保障和机制建设 年初,为全面提高XXXX总行应对特殊消费群体金融服务突发事件的能力,形成科学、有效、反应迅速的应急工作机制,根据菏泽市银监分局、办事处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XX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殊消费群体金融服务应急处理预案》。 未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该项工作由综合部兼职管理,平均年龄31周岁,大专以上文凭。 二、行为规范 XXXX在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采取通过LED电子屏滚动显示、悬挂条幅、设置宣传公告栏等方式在各营业网点进行宣传,并将省联社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明细、存贷款利率、活动宣传材料、投诉举报电话等一并张贴公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确保客户充分了解收费标准,自主选择。 XXXX在改进服务水平、树立服务理念方面:一是按照提高

标准、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要求,着力打造“形象好、设施新、功能强、辐射广”的精品网点;二是按照高标准、高起点、人性化的原则,采用行业标准化设置,配备排队叫号机、客户评价系统、LED电子屏,配备雨伞、老花镜、饮水机等便民设施,实行低柜台服务,设置客户等待区、VIP客户服务区和24小时自助银行。为客户提供一个温馨、舒适、快捷的良好环境。 三、投诉处置 XXXX为完善服务投诉制度,开通客户两部服务电话xxxx 和监察保卫部xxxx等投诉电话,针对服务投诉,本着“有诉必理,有诉必果”的原则,各部门协调配合,相关机构和人员迅速处理和反馈,给客户以满意的答复,同时严格追究相关员工的责任。同时,XXXX制订了各项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各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维护秩序。有效化解、应对缠访闹访、重复投诉、舆情危机等情况。 四、宣传教育 XXXX为建立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采取集中学习的方式,利用每周三、周四集中学习日组织员工学习,通过学习文明服务公约、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开展警示教育、案例分析等形式,增强员工的金融知识,促使金融知识教育长期渗透到每一个营业单位、每个业务环节,每一位员工。 五、本单位工作亮点

2019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报告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 报告 XX银行 XX稽核审计中心 2016年XX月XX日

报告正文 为反映XX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揭示相 关缺陷和风险隐患,促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根 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XX稽 核审计中心组织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专项审计。 第一部分审计实施情况 一、审计对象 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XX部,XX中心,XX营业部,XX支行。 二、审计事项 1、高管层是否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的措施、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 2、高管层是否及时了解相关工作状况,并确保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以保护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3、是否设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统筹部署整个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4、是否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该部门是否有专人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否享有向高管层直接报告的途径; 4、是否根据总部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了本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5、是否根据总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了本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 6、是否根据总行相关制度细化了本行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流程及处理程序; 7、是否根据总行相关制度细化了本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框架安排; 8、是否根据总行相关制度细化了本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 9、是否根据总行相关制度细化了本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监督考评制度;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活动总结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活动总结导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们需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欢迎同学们阅读借鉴。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品才网。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活动总结【一】XX社: 根据XXX《关于加强广东省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意见》和XX《转发关于联合开展广东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大型公益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推进我县农村信用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辖区金融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和谐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县联社在全县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月”活动。 根据县联社的要求,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围绕:和谐金融、幸福广东这一活动主题,积极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卡、网上银行等金融产品知识及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和机制(包括投诉处理制度、电话、部门和具体的程序等内容)和人民币反假等知识。以下是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联社要求,我所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进行了部署,成立以XXX负责人为组长,XXX等同志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小组,负责X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并结合日常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

在我所范围内宣传金融知识,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的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同时,我所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详细介绍我农信社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我农信社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我农信社当前的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二、在宣传方面,我所组织员工进行现场设点宣传,在营业网点门口设置宣传台进行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传银行卡、网上银行、假人民币等相关业务知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有关法规政策等,并与广大群众密切的交流。同时营业厅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等。并设专人投诉处理工作台,深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发放《安全用卡指南》等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用卡意识。 值此宣传活动之际,我所加大金融知识及消费者维权宣传力度,提升宣传的时效性、客观性、全面性,营造有利于促进我农信社与金融消费者关系的舆论气氛,完善我所的服务水平!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 有别于为再贩卖为目的的购买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或服务契约),适应受让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当为消费者”。《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所以,笔者认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对于该定义具体陈述如下: 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

(如旅馆、运输、酒店、食品、劳务等各种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但必须指出的是,消费者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所谓买受人,是指买卖合同中,给付价款并受领买卖的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而进行交易,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的范围显然比买受人的范围更为宽泛,因为,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只限于对实物的买卖,因此买受人只是商品买卖中购买商品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并不包括提供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而消费者显然包括了提供服务合同中的接受服务者。另一方面,买受人都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亲自缔约购买商品的人,而消费者则不限于亲自缔约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他人购买商品后,实际使用该商品的人。当然,这两个概念之间有一定的交叉。如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如果是单个的个人,一般都是消费者。 从主体要素来看,显然,我国消法没有给“消费者”规定明确的定义。因此,个人和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消费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和立法宗旨来看,其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个体社会成员是基于对个体社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消法》之所以要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主要就是因为消费者是弱者。单位作为一个有组织的团体,无论从信息获取还是交涉能力方面都远胜于个人。尤其是在交涉能力上,由于其通常所需商品的数量或采购次数较多,且富有交涉经验,因而其综合交涉能力非个人能及,基本上可以与一般经营者处于对等的他们,在这种情形下将其作为消费者加以保护,违背了消法制定的本意,对一般经营者来说有失公平,也有害于对个人消费者提供更有力、更明确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当把单位列入消费者之内。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只能依据《合同法》来主张接受服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并不适用消法特殊保护。

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 (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遵守金融法规,优化金融服务,维护地区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凌源市域内的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个体商户和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凌源市域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负责开展凌源市域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采取措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人民银行及辖内金融机构,受理投(申)诉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必要时参照规范性文件,使金融消费纠纷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 第七条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环境。 第九条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 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金融产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金融服务。 金融消费者在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一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金融机构的强制交易或者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

附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 评价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加强内部自律,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自然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不断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形成督促与激励。

第五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监管机构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臵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二章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划分 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工作开展是否有效、内部考核与管理是否得当和重点问题是否发生。 第七条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均下设若干考核评价指标。 第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 第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的打分按照评分原则进行。评价指标的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二)要素得分统计。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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