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x

摘要当前政府鼓励创新创业,但如果创始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

有效保护,将是对创业发展的打击。本文从宝万之争的案例分析中提出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创新创业;创始股东;公司章程;宝万之争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8月26日,宝能系旗下公司通知万科,截至当天,增持了万科504的股份。加上此前的两次举牌,宝能系合计持有万科1504股份,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这是自2000年万科创始人王石引入华润集团作为万

科第一大股东后,万科第一大股东的首次易主。这也是作为创始股东的王石始料未及的,更被王石形容为野蛮人的入侵。面对宝能系的收购行为,王石作为创始股东,与其高层管理团队持股总数仅为1,无法得到应有的创始股东合法权益保护,万科陷入控制权

之争。后因安邦保险对万科管理团队的支持,该事件没有进一

步升级,这一结果得益于万科在其行业中的龙头地位,以及王石管理团队的优秀业绩,万科和王石是幸运的。与万科这类大公司相比,每年都有很多中小规模公司的创始股东因为控制权之争而遭受经

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创始股东吴长江1998年创立该公司,之后因在资本市场中违规经营多次出现控制权

之争,以及恶意收购等侵害创始股东权益的问题,时至今日,三名创

始股东均已离开公司,吴长江作为公司任职时间最长的董事长,也因在公司并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招至刑罚。当前政府鼓励创新创业,但是如果创始股东的权益及经营成果缺乏完善机制的有效保护,历尽艰难创业成功,最终因为法律和制度的原因,而被他人恶意侵害

权益,无疑是对双创行为的打击,势必阻碍双创行为的发展壮大。

通过上文分析的两个典型案例,在双创背景下,如何有效保护创始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二、创始股东权益被侵害的不利后果1创始股东权益被侵害不利于公司文化的传承每一家

经营成功的公司,都有其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对于公司的创立、持续发展、改革创新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企业文化的内涵和外延不是一天或者某个时段制定出来的,通常是从创业初期开始积累和总结而形成的,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和补充。公司在实际运营中形成了自己的企业文化,这种文化会成

为一种正能量,指引着员工在工作中积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公司稳健持续的运营贡献力量,优秀的企业文化与经营业绩之间会形成良性互动。创始股东在公司文化形成和发展的作用不可忽视,

以万科为例,如果创始股东的权益被侵害则意味着公司经营风格理念

的彻底改变,将会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不利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2创始股东权益被侵害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公司存续重要价

值在于持续不断地创造财富,增加利润,从而回馈投资人。此外,公司也承担着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为员工创造就业机会的社会责任。但是公司目标的实现取决于管理层有效地发挥决策、

组织、领导、控制和创新职能,如果创始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公司的管理职能将不能有效行使,公司的价值目标也将无法顺利实现。雷士照明在控制权之争中,创始股东为了维护其地位,其主要精力没有放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而是在斗争中内耗着各种资源,公司的经

营业绩直线下滑。设想在宝能系和万科之争中,宝能系如顺利

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宝能的管控能力与万科是否匹配?2014年,宝能系旗下宝能地产完成销售额90亿元,与其之前200亿元的销售目标相去甚远。另外,因管理上的不足,地区项目部存在着严

重的财务问题。万科作为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标杆企业,其业绩

有目共睹,拥有业界最受认可的管理团队。如真是易主成功,对于万科未来能否可持续发展是否要画上一个大问号?3创始股东权益被侵害不利于创新机制的发展创新作为管理的重要职能,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是公司获取经济增长的源泉,是公司谋取竞争优势的利器,是公司摆脱发展危机的途径。创新作为一个过程,不是一种偶然性的行为,创始股东作为公司的设立者、决策者,对于公

司创新机制的制定和完善起着重要作用,创新过程中包含的目标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环境创新等环节都会受到创始股东管理理念的

影响。中外成功的企业,无不是在创始股东带领下走创新之路

的楷模,美国的微软、中国的淘宝、格力电器等。创始股东权益被侵害,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都难以维持,何谈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唯有创新,公司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丧失创新机制,公司各系统的运行将难以维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投

资者的盈利目标无法实现,最终难以摆脱经营失败的结局。三、保护创始股东合法权益的对策1培育创始股东的保护机制培育创始股东保护机制是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事关一个国家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首先,在文化与制度方面,

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没有形成相应的商业文化氛围和制度保障体系,

从国家到监管部门到企业,都应该建构起这样一种保护创始股东的机制。创始股东通过自己的智慧与勤奋创建了公司,不仅为社会

提供了产品和服务,而且为投资人增加了财富,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创始股东的氛围,才能鼓励人们积极贡献才智,参与创新创业。

例如,在美国当上市公司一旦发生恶意收购事件,证监会往往会调查恶意收购者的资金来源,是否能真正保护投资人利益等等,因为保护创始人才能创造最大效益,这是一种文化上的共识。一家企业在美国上市之时,专业律师就会告诉他如何建构创始人的权利保护机制。其次,在公司法体系方面,目前我国公司法缺乏针对创始

股东的特别保护,由于体现公权力的公司立法一直缺少创始股东保护

条款,体现私权利的公司章程也就难免忽视创始股东保护问题。

公司章程属于自治性规则,股东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制订、修改公司章程来完善公司法规则。如对于《公司法》第71条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内容就是对《公司法》规定的细化;对于第101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章程内容就是对《公司法》规

定的补充;对于第43条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

内容就是对《公司法》规定的替代,而且排除了《公司法》规定的适用。因此,创始股东在学会运用《公司法》保护自己的同时,

也要认真总结和运用公司章程来保护自己的各种权益。2加强立法规制恶意收购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之间的收购重组行为对于促进经济活力、优化资源配置起着积极作用,但前提条件是

必须有健全的规则来指引这类行为。从宝万事件中我们看出,万科并不欢迎宝能的收购,虽然从历史上看,因为收购者提供的价格一般都在原股票价格的50到一倍以上,对于原有股东来说都是获利的,但是,这种股东短期获利行为,往往是和企业的长期发展相违背的。公司在长期的运营中,已经建立起一系列的人力资源、供

销渠道等,这些安排如果任意被股东短期获利动机所打断,必将影响到企业的长期战略。这类明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反对,仍通

过在股票市场收购进而达到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就是恶意收购行为。恶意收购的后果会有两种情况,一是炒高股价后,卖掉股票获利;二

是获得资产雄厚但市值不大的公司后分拆卖出后获利,用以弥补在收购过程中加杠杆所付出的代价。被收购公司的未来充满风险。

在宝能系举牌的8家上市公司中,持股超过25的南玻已经有多名高管及董事离职。目前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均没有明确

规制这类恶意收购行为的条款。3发挥公司章程对创始股东权

益保护的作用公司在从创设到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公司治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所有者和实际管理者逐步分离,而当公司上市公众化之后,股权日渐分散,创始股东股权必然逐渐被各类投资入股所稀

释进而失去控股权。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法》法定规则的重

要补充,应当在保护创始股东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首先,在公司股东表决权方面,中国《公司法》分别规定于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以此为据,当所有权与管理权两权分离后,创始股东既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通过控股来控制公司,也可通过特定章程安排来控制公司。例如,美国公司治理的惯例是在公司章程大纲中预留

创始股东保护条款,约定其股权不论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有董事

会特定席位,或者由其提名的董事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因此,我国公司创始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特别保护条款。其次,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方面,也可以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对创始股东的

保护作用,创始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一票否决权,从而保护自己对于公司发展中出现重大事项时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作者刘颖单位广东东软学院参考文献[1]时建中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

理中的协调[]中国发展观察,2006,256-58[2]周志轶创始股东保护问题研究——国美股权与控制权之争对中国公司治理的启示[]战略决策研究,2014,581-92[3]李霂轶万科保卫战给中国企业带来什么

启示?[]中国企业报,2015-12-29004[4]彭琳恶意收购面前万科为何

如此脆弱[]新浪财经评论,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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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细菌学监测结果(通常细菌、非典型病原体)诊断意义的判定如下:

1)确定

①血或胸液培养到病原菌

②经纤维支气管镜或人工气道吸引的标本培养到病原菌浓度≥105cfu/ml(半定量培养

++)、支气管肺泡灌洗液(BALF)标本≥104cfu/ml(半定量培养+~++)、防污染毛刷样本(PSB)或防污染BAL标本103cfu/ml(半定量培养+)。

③呼吸道标本培养到肺炎支原体或血清抗体滴度呈4倍以上提高;

④血清肺炎衣原体抗体滴度呈4倍或4倍以上提高;

⑤血清中军团菌直接荧光抗体阳性且抗体滴度4倍升高,或尿中抗原检测为阳性可诊

断军团菌;

⑥从诱生痰液或支气管肺泡灌洗液中发现卡氏肺孢子虫;

⑦血清或尿的肺炎链球菌抗原测定阳性;

⑧痰中分离出结核分枝杆菌。

2)有意义

①合格痰标本培养优势菌中度以上生长(≥+++);

②合格痰标本少量生长,但与涂片镜检结果一致(肺炎链球菌、流感杆菌、卡他莫拉

菌);

③入院3天内多次培养到相同细菌;

④血清肺炎衣原体抗体滴度≥1:32

⑤血清中嗜肺军团菌试管凝聚试验抗体滴度一次高达1:320或间接荧光试验≥1:320或4倍增高达1:128。

3)无意义

①痰培养有上呼吸道正常菌群的细菌(如草绿色链球菌、表皮葡萄球菌、非致病奈瑟

菌、类白喉杆菌等);

②痰培养为多种病原菌少量生长。

2.影像学检查影像学检查是诊断肺炎的重要指标,也是判断重症肺炎的重要指标之一。

肺炎的影像学表现: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间质性改变,伴或不伴胸腔积液。影像学出

现多叶或双肺改变、或入院48h内病变扩大≥50%,提示为重症肺炎。由于表现具有多样性,

特异性较差。但影像改变仍对相关病原菌具有一定的提示意义(见表1)。

表1肺炎常见的X线表现和相关病原菌

X线表现相关病原菌

肺叶或肺段实变肺炎链球菌、肺炎克雷白杆菌、流感嗜血杆菌其他革兰氏阴性杆菌

有空洞的浸润影(多个时)金黄色葡萄球菌、结核菌、革兰氏

阴性杆菌

浸润影加胸腔积液肺炎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厌氧菌、革兰

氏阴性杆菌、化脓性链球菌

多种形态的浸润影肺炎支原体、病毒、军团菌

(斑片状或条索状)

弥漫性间质浸润影军团菌、病毒、卡氏肺孢子虫

3.血常规和痰液检查细菌性肺炎血白细胞计数多增高,中性粒细胞多在80%以上,并有核左移;年老体弱及免疫力低下者的白细胞计数常不增高,但中性粒细胞的比率仍高。痰呈

黄色、黄绿色或黄褐色脓性混浊痰,痰中白细胞显著增多,常成堆存在,多为脓细胞。病毒

性肺炎白细胞计数一般正常,也可稍高或偏低。继发细菌感染时白细胞总数和中性粒细胞可

增高。痰涂片所见的白细胞以单核细胞为主;痰培养常无致病菌生长;如痰白细胞核内出现

包涵体,则提示病毒感染。在重症肺炎时可因骨髓抑制出现白细胞减少症(WBC计数<4×109 /L)或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计数<100×109 /L)。二者均提示预后不良,是诊断重症肺炎的

2个次要标准。在感染控制、病程好转后可恢复。

4.血气分析:肺炎时由于发热、胸痛或病人焦虑可出现呼吸次数加快,病人可出现呼

吸性碱中毒,PaCO2降低。重症肺炎时由于通气-血流比例失调、肺内分流增篇二:肺炎的中医疗法

肺炎的中医疗法

肺炎的中医处方,肺炎是指终末气道,肺泡和肺间质的炎症。其症状:发热,呼吸急

促,持久干咳,可能有单边胸痛,深呼吸和咳嗽时胸痛,有小量痰或大量痰,可能含有血丝。

中药处方(一)

【辨证】内热痰滞,肺胃不清。

【治法】清宣通化,止嗽定喘。

【方名】麻石葶蒌饮。

【组成】麻黄2克,生石膏15克,甜葶苈5克,瓜蒌12克,杏仁10克,苏子6克,苏叶5克,浙贝母9克,莱菔子10克,半夏6克,焦鸡内金10克,六一散12克。

【出处】瞿文楼方。

中药处方(二)

【辨证】外感风温内袭而致。

【治法】降气平喘,化痰除胀。

【方名】葶苈五子汤。

【组成】葶苈子3克,牛蒡子6克,莱菔子6克,炒杏仁6克,化橘红6克,炙苏子4.5克,川贝母 4.5克,大枣5枚。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日服3次,以上为1岁小儿用量。

【出处】孙一民方。

中药处方(三)

【辨证】外感风邪,内蕴痰浊,肺气闭塞。

【治法】清宣开闭,豁痰平喘。

【方名】肺炎痰喘汤。

【组成】生麻黄 1. 5克,生石膏15克(先煎),金银花9克,连翘9克,杏仁9克,生甘草3克,炒葶苈子6克,天竺黄6克,瓜蒌皮6克,元参6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日服3次。

【出处】马莲湘方。

中药处方(四)

【辨证】热毒壅盛,痰闭肺窍。

【治法】开闭,泄火,逐痰。

【方名】苦降辛开方。

【组成】黄连1克,黄芩10克,干姜1克,半夏3克,枳壳5克,川郁金5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日服3次。

【出处】刘弼臣方。

以上就是针对肺炎的中医处方作的介绍,幼儿患上肺炎,症状常不明显,可能有轻微

咳嗽或完全没有咳嗽。

篇三:治疗肺炎的偏方

介绍给你一个治疗肺炎的偏方:芥茉与荞面1比1的配比(一次大约2--3两),用开水搅拌均匀后,用布袋装上,敷在后背(肺部)大约40分钟左右即可,二次就可痊愈,并

且可彻底治愈肺炎。我家孩子小时候就是用此方法治疗且痊愈的,之后再也没有发病,故而我很认可此偏方。这也是经单位同事介绍的,很有效。绝无负作用。看到你空间的内容很受

感动,并且我也是受益者,故而提供此偏方给所需的治疗小儿肺炎的偏方和祖传秘方

[方一]

雪梨2个,川贝母4克,冰糖30克,湿豆粉10克。将梨洗净,削皮,去核,切成12瓣,川贝母洗净,梨块装入蒸碗内,再放入川贝母、冰糖,加开水50毫升,用湿棉纸封严碗口,上笼蒸2小时取出,梨块摆人盘内,原汁倒入锅中,加清水少许,用湿豆粉勾芡,淋

在梨上。随意服食。

本方适用于小儿肺炎之属于风热闭肺者。

[方二]

枇杷叶15克,粳米50克。先煎枇杷叶,去渣取汁,人粳米煮作粥,空腹食用。本方

适用于小儿肺炎。

[方三]

防风10--15克,葱白2茎,粳米50--100克。取防风、葱白煎取药汁,去渣。先用粳

米煮粥,待粥将熟时加入药汁,煮成稀粥服食。

本方适用于风寒闭肺之肺炎患者。

[方四]

淡豆豉15克,葱须30克,黄酒20毫升。将豆豉加水1小碗,煮煎10分钟,再加洗净的葱须继续煎煮5分钟,最后加黄酒,出锅,趁热顿服。

本方适用于小儿肺炎属于风寒闭肺者。

[方五]

鲜牛奶250克,白糖少许。

将鲜牛奶煮开后,加白糖少许调味饮用。

本方适用于小儿肺炎恢复期。

[方六]

人参10克,菠菜1500克,面粉1000克,瘦猪肉500克,生姜10克,葱20克,胡椒粉3克,花椒粉2克,酱油50克,芝麻油5克,食盐适量。将菠菜择洗干净后,去茎留

叶,在木瓢内搓成菜泥,加入适量的清水搅匀,布包好,挤出绿色菜汁,待用。人参调后切

成薄片,烘脆研成细末待用。姜、葱洗净后切成姜末、葱花,猪肉用清水洗净剁茸、加食盐、酱油、花椒粉、姜末拌匀,加适量的水搅拌成糊状,再放入葱花、人参粉、芝麻油,拌匀成

馅。将面粉用波菜汁合成揉匀,如菠菜汁不够用加适量清水,揉至面团表面光滑为止,揉成长条分成200个剂子,擀成圆薄面皮,加馅将面皮逐个包成饺子,锅内水烧开后将饺子下锅,

待饺子煮沸时,可加少量凉水,待馅和皮松离时,即可捞出装碗即成。

本方适用于小儿肺炎的恢复期。

[方七]

麻黄2克,生石膏15克,甜葶苈5克,瓜蒌12克,杏仁10克,苏子6克,苏叶5克,浙贝母9克,莱菔子10克,半夏、生姜各6克,焦鸡内金10克,六一散12克。水煎服,1日1剂,每日2次。

本方为瞿文楼方,适用于小儿肺炎。

[方八]

生麻黄1.5克,生石膏15克(

《肺炎的症状和治疗方法》出自:百味书屋

本word为可编辑版本,以下内容若不需要请删除后使用,谢谢您的理解

⑵细菌学监测结果(通常细菌、非典型病原体)诊断意义的判定如下:

1)确定

①血或胸液培养到病原菌

②经纤维支气管镜或人工气道吸引的标本培养到病原菌浓度≥105cfu/ml(半定量培养++)、支气管肺泡灌洗液(BALF)标本≥104cfu/ml(半定量培养+~++)、防污染毛刷样本(PSB)或防污染BAL标本103cfu/ml(半定量培养+)。

③呼吸道标本培养到肺炎支原体或血清抗体滴度呈4倍以上提高;

④血清肺炎衣原体抗体滴度呈4倍或4倍以上提高;

⑤血清中军团菌直接荧光抗体阳性且抗体滴度4倍升高,或尿中抗原检测为阳性可诊

断军团菌;

⑥从诱生痰液或支气管肺泡灌洗液中发现卡氏肺孢子虫;

⑦血清或尿的肺炎链球菌抗原测定阳性;

⑧痰中分离出结核分枝杆菌。

2)有意义

①合格痰标本培养优势菌中度以上生长(≥+++);

②合格痰标本少量生长,但与涂片镜检结果一致(肺炎链球菌、流感杆菌、卡他莫拉

菌);

③入院3天内多次培养到相同细菌;

④血清肺炎衣原体抗体滴度≥1:32

⑤血清中嗜肺军团菌试管凝聚试验抗体滴度一次高达1:320或间接荧光试验≥1:320或4倍增高达1:128。

3)无意义

①痰培养有上呼吸道正常菌群的细菌(如草绿色链球菌、表皮葡萄球菌、非致病奈瑟

菌、类白喉杆菌等);

②痰培养为多种病原菌少量生长。

2.影像学检查影像学检查是诊断肺炎的重要指标,也是判断重症肺炎的重要指标之一。肺炎的影像学表现: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间质性改变,伴或不伴胸腔积液。影像学出

现多叶或双肺改变、或入院48h内病变扩大≥50%,提示为重症肺炎。由于表现具有多样性,特异性较差。但影像改变仍对相关病原菌具有一定的提示意义(见表1)。

表1肺炎常见的X线表现和相关病原菌

X线表现相关病原菌

肺叶或肺段实变肺炎链球菌、肺炎克雷白杆菌、流感嗜血杆菌其他革兰氏阴性杆菌

有空洞的浸润影(多个时)金黄色葡萄球菌、结核菌、革兰氏

阴性杆菌

浸润影加胸腔积液肺炎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厌氧菌、革兰

氏阴性杆菌、化脓性链球菌

多种形态的浸润影肺炎支原体、病毒、军团菌

(斑片状或条索状)

弥漫性间质浸润影军团菌、病毒、卡氏肺孢子虫

3.血常规和痰液检查细菌性肺炎血白细胞计数多增高,中性粒细胞多在80%以上,并有核左移;年老体弱及免疫力低下者的白细胞计数常不增高,但中性粒细胞的比率仍高。痰呈

黄色、黄绿色或黄褐色脓性混浊痰,痰中白细胞显著增多,常成堆存在,多为脓细胞。病毒

性肺炎白细胞计数一般正常,也可稍高或偏低。继发细菌感染时白细胞总数和中性粒细胞可

增高。痰涂片所见的白细胞以单核细胞为主;痰培养常无致病菌生长;如痰白细胞核内出现

包涵体,则提示病毒感染。在重症肺炎时可因骨髓抑制出现白细胞减少症(WBC计数<4×109 /L)或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计数<100×109 /L)。二者均提示预后不良,是诊断重症肺炎的

2个次要标准。在感染控制、病程好转后可恢复。

4.血气分析:肺炎时由于发热、胸痛或病人焦虑可出现呼吸次数加快,病人可出现呼

吸性碱中毒,PaCO2降低。重症肺炎时由于通气-血流比例失调、肺内分流增篇二:肺炎的中医疗法

肺炎的中医疗法

肺炎的中医处方,肺炎是指终末气道,肺泡和肺间质的炎症。其症状:发热,呼吸急

促,持久干咳,可能有单边胸痛,深呼吸和咳嗽时胸痛,有小量痰或大量痰,可能含有血丝。

中药处方(一)

【辨证】内热痰滞,肺胃不清。

【治法】清宣通化,止嗽定喘。

【方名】麻石葶蒌饮。

【组成】麻黄2克,生石膏15克,甜葶苈5克,瓜蒌12克,杏仁10克,苏子6克,苏叶5克,浙贝母9克,莱菔子10克,半夏6克,焦鸡内金10克,六一散12克。

【出处】瞿文楼方。

中药处方(二)

【辨证】外感风温内袭而致。

【治法】降气平喘,化痰除胀。

【方名】葶苈五子汤。

【组成】葶苈子3克,牛蒡子6克,莱菔子6克,炒杏仁6克,化橘红6克,炙苏子4.5克,川贝母 4.5克,大枣5枚。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日服3次,以上为1岁小儿用量。

【出处】孙一民方。

中药处方(三)

【辨证】外感风邪,内蕴痰浊,肺气闭塞。

【治法】清宣开闭,豁痰平喘。

【方名】肺炎痰喘汤。

【组成】生麻黄 1. 5克,生石膏15克(先煎),金银花9克,连翘9克,杏仁9克,生甘草3克,炒葶苈子6克,天竺黄6克,瓜蒌皮6克,元参6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日服3次。

【出处】马莲湘方。

中药处方(四)

【辨证】热毒壅盛,痰闭肺窍。

【治法】开闭,泄火,逐痰。

【方名】苦降辛开方。

【组成】黄连1克,黄芩10克,干姜1克,半夏3克,枳壳5克,川郁金5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日服3次。

【出处】刘弼臣方。

以上就是针对肺炎的中医处方作的介绍,幼儿患上肺炎,症状常不明显,可能有轻微

咳嗽或完全没有咳嗽。

篇三:治疗肺炎的偏方

介绍给你一个治疗肺炎的偏方:芥茉与荞面1比1的配比(一次大约2--3两),用开

水搅拌均匀后,用布袋装上,敷在后背(肺部)大约40分钟左右即可,二次就可痊愈,并

且可彻底治愈肺炎。我家孩子小时候就是用此方法治疗且痊愈的,之后再也没有发病,故而我很认可此偏方。这也是经单位同事介绍的,很有效。绝无负作用。看到你空间的内容很受

感动,并且我也是受益者,故而提供此偏方给所需的治疗小儿肺炎的偏方和祖传秘方[方一]

雪梨2个,川贝母4克,冰糖30克,湿豆粉10克。将梨洗净,削皮,去核,切成12瓣,川贝母洗净,梨块装入蒸碗内,再放入川贝母、冰糖,加开水50毫升,用湿棉纸封严碗口,上笼蒸2小时取出,梨块摆人盘内,原汁倒入锅中,加清水少许,用湿豆粉勾芡,淋

在梨上。随意服食。

本方适用于小儿肺炎之属于风热闭肺者。

[方二]

枇杷叶15克,粳米50克。先煎枇杷叶,去渣取汁,人粳米煮作粥,空腹食用。本方

适用于小儿肺炎。

[方三]

防风10--15克,葱白2茎,粳米50--100克。取防风、葱白煎取药汁,去渣。先用粳

米煮粥,待粥将熟时加入药汁,煮成稀粥服食。

本方适用于风寒闭肺之肺炎患者。

[方四]

淡豆豉15克,葱须30克,黄酒20毫升。将豆豉加水1小碗,煮煎10分钟,再加洗净的葱须继续煎煮5分钟,最后加黄酒,出锅,趁热顿服。

本方适用于小儿肺炎属于风寒闭肺者。

[方五]

鲜牛奶250克,白糖少许。

将鲜牛奶煮开后,加白糖少许调味饮用。

本方适用于小儿肺炎恢复期。

[方六]

人参10克,菠菜1500克,面粉1000克,瘦猪肉500克,生姜10克,葱20克,胡椒粉3克,花椒粉2克,酱油50克,芝麻油5克,食盐适量。将菠菜择洗干净后,去茎留

叶,在木瓢内搓成菜泥,加入适量的清水搅匀,布包好,挤出绿色菜汁,待用。人参调后切

成薄片,烘脆研成细末待用。姜、葱洗净后切成姜末、葱花,猪肉用清水洗净剁茸、加食盐、酱油、花椒粉、姜末拌匀,加适量的水搅拌成糊状,再放入葱花、人参粉、芝麻油,拌匀成

馅。将面粉用波菜汁合成揉匀,如菠菜汁不够用加适量清水,揉至面团表面光滑为止,揉成长条分成200个剂子,擀成圆薄面皮,加馅将面皮逐个包成饺子,锅内水烧开后将饺子下锅,

待饺子煮沸时,可加少量凉水,待馅和皮松离时,即可捞出装碗即成。

本方适用于小儿肺炎的恢复期。

[方七]

麻黄2克,生石膏15克,甜葶苈5克,瓜蒌12克,杏仁10克,苏子6克,苏叶5克,浙贝母9克,莱菔子10克,半夏、生姜各6克,焦鸡内金10克,六一散12克。水煎服,1日1剂,每日2次。

本方为瞿文楼方,适用于小儿肺炎。

[方八]

生麻黄1.5克,生石膏15克(

《肺炎的症状和治疗方法》出自:百味书屋

浅析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与对策

浅析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与对策 时间:2014年07月17日 | 作者:戴振宇律师 |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浏览:3883 在我国“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环境下,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极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只有模糊概念,从而导致大股东控股,通过同股同权原则侵占小股东利益。本文将就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相关法律的缺陷以及相应对策来展开分析讨论。 【摘要】在我国“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环境下,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极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只有模糊概念,从而导致大股东控股,通过同股同权原则侵占小股东利益。本文将就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相关法律的缺陷以及相应对策来展开分析讨论。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立法缺陷、对策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股东是公司的缔造者,没有股东,公司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维护股东权益也是公司立法从未动摇过的基本原则,也是各国公司立法的重心所在。但在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今天,股东会形骸化的趋势难以逆转,“所有与控股分离”的态势更为明显。随着股份有限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受到侵害的现象不断出现。西方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对小股东的特殊保护。而我国对小股东保护的法律规定却很不完善,在理论研究上也还处在起步阶段。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不断强化股东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成为当代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一、中小股东概述 中小股东是相对于大股东、控股股东来讲的,所谓中小股东是与大股东,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正如齐斌的表述“中小股东与大股东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是由具体公司股权结构反映出来的,它表明的是权利关系而不是单纯的固定数字的比例”。“中小股东”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利益和目标并不一致的群体。 本文所研究的“中小股东”指那些投资于企业,以资产收益为目标,并且关心企业运行的投资者。在我国目前的“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特殊环境下,基于同股同权原则,这样的中小股东具有显著的特点一是持股比例较低的小股东在企业中不具有主体地位,公司法不可能将中小股东的保护上升到“主要”的高度,因此中小股东很少受法律特殊保护。二是持股比例较低的小股东在公司中不可能具有超过大股东、控股股东的决定权,因此中小股东在企业中的权益必须要通过与大股东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才能实现。可以说他们是企业中的弱势者。 对于这样的中小股东而言,什么才是他们的权益所在呢?现代公司理论中,股东权益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以股东收益权为主,而共益权则主要包括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少数股东特殊保护及大股东表决限制权。与其他股东一样,中小股东的权益也在于自益权和共益权,而与大股东、控股股东不同的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很少有法律的特殊保护,并且其权益的实现与大股东的行为有直接联系。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状 股东权益有两个最基本的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和同股同权原则。有限责任原则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这一原则不存在疑义。对于同股同权原则,“股东无论大小皆是平等

论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论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在《公司法》中,对于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具体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人格否认制 2、表决权代理制 3、累积投票制 4、股东诉讼制度 5、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退股权) 6、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 7、股东提案权 8、解散公司权利的行使 9、表决权回避制度 10、股东的知情权 下面做详细分析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 法条第20条,第64条(此条体现人格否认制,但不体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人格,公司应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单纯这样会导致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有些大股东以其股份优势操纵公司,以非法行为获得利润,最终却使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逃脱个人责任,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却使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取缔,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二、表决权代理制 法条第107条 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或参加成本太高,为了保护这些股东的权利,实行表决权代理机制。分散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因此它主要是针对中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三、累积投票制 法条106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它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优势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弥补“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它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上得到发言权,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了中小股东参与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积极性。 四、股东诉讼制度 法条第150、152条(代表诉讼),第153条(直接诉讼) 股东诉讼是由股东提出的诉讼。是在大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时,他们可以通过诉权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股权。 股东诉讼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成立时就享有的股东本身的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派生诉权是指在大股东掌控公司的情况下,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侵犯公司的利益,在中小股东要求公司起诉大股东时,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而中小股东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与股东直接诉讼相比,股东派生诉讼更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它使中小股东能代表公司向公司利益的支配股东及公司董事追究责任。 股东诉讼制度是激励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也是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 五、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退股权) 法条第75条,第143条, 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公司的重大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份的权利。该制度是保护少数股东最有力、也是最后一道救济程序。股东一旦加入公司,就可合理地期待公司按其加入时的状态继续运行下去,公司结构、运营方式、章程条款等 重大事项,未经其同意不可擅自变更,否则,股东投资时的利益就无法保障,导致该股东期待权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该股东以公平的价格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以得到合理补偿。该制度设计的意义就在于对异议股东(少数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 六、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 法条第41条第3款,第102条第2款 一般,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极易被它操纵,由他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在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则少数股东的利益不免受损。赋予中小股东此项权利,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董事会不召集股东大会,提出请求的股东也可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这样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七、股东提案权 法条第40条,第101条 中小股东有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并未享有提案权,提案权仅由董事会享有,这意味着只要董事会不为中小股东提出议案,则中小股东的问题仍无法在股东会会议上讨论和解决。因此,《公司法》在赋予中小股东召集权的同时还应当赋予其提案权。 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董事会,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八、解散公司权利的行使 法条第183条 此权利让少数股东在公司运营存续期间发生严重困难又没有其他解决途径时,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救济手段。 九、表决权回避制度(表决权排斥制度) 法条第16条第2、3款 它从程序上规定了对相关问题的决议权仅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排除了由董事会决议的可能性。很多时候,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因此,在对特定问题的表决时,要求相关股东回避,限制其表决 权是必要的。有利于防止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 十、股东的知情权

小股东权益保护方法

有限公司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常见招数及小股东防范策略 内容提要:无论您是否成为股东,或在成为股东的路上,你都需要关注这篇文章。因为这篇文章所述内容 是您成功股东后所要面对的问题。 初创型及成长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导致公司管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更多的倾向于意思自治。人合性使股东之间大多系亲属、朋友等相互存有信任基础的个体,而在纷杂的社会关系中,一旦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被动摇,则会对基础之上的利益分配产生影响,表现在公司内部为失去信任的公司控股股东在各方面压制小股东。 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又该采取何种措施?笔者在实践经验中总结了一下方法,仅供参考! 控股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会通过法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制度即控股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做出对小股东不利但合法的股东会决议或不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损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最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拒不分配利益 【案例】李赢与刘仁原系大学同学,毕业后共同成立北京春雨卖萌科技有限公司,李赢出资比例为70%,刘仁出资比例为30%,双方口头约定每季度分配红利,自公司成立后每季度如有利润均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因双方对于公司发展理念不统一,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刘仁在一年内多次要求对公司的净利润予以分配,但李赢拒绝分配。 在实践中,不同公司类型对利润的分配时间不同,有公司季度分红,有公司按照单个项目分红,而大多公司对利润分配方式约定不清或未作出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分配利润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要件,由股东会通过分配利润的决议。只有同时具备利润分配的实质要件即客观存在净利润与形式要件即股东会决议分配净利润,公司的净利润分配行为方能生效,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才能成为现实权利。而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导致小股东不可能通过股东会决议来分配利润。且在实践中,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一般为控股股东所熟悉,小股东一般无法获知是否产生利润。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小股东可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亦以利润分配为公司内部治理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为分配前提而驳回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促使客观上小股东无法实现分配利润的目的。 鉴于此,小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应明确利润的分配方式,股东之间约定公司应在一定时间(季度或月)内向股东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其他财务报表(如存在两套账的情形),以便小股东尽可能在可获取的范围内收集或保存涉及公司的相关材料。一旦发生争议,控股股东在短时间内很难重新做账,且已经提供的财务报表或另外可能存在的账目不便更改,短时间内大幅提高营业成本的机会减少,小股东可据此作为证据或者谈判的筹码,来解决现实的利益分配问题,利益分配也仅仅是矛盾爆发的第一层面。 如果小股东未能存有任何涉及公司财务的证据,则建议以知情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 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控股股东一般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财务负责人大多为控股股东所安排的人,小股东想要从财务部门获得财务报告或会计账目异常困难,而想要分配利润必须依据财务报表等文件。在上述案例中,小股东刘仁如果不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利润,那么控股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摘要】在我国目前股权结构仍然“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对中小股东特别是弱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该文从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些新规定入手,分析解读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如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等六项新规定有力的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肆意侵害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已司空见惯。目前,在中国多数公司的股权结构仍然存在“一股独大”的局面,限制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肆意行为,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更体现了法律正义的迫切要求。针对我国原《公司法》对公司中小股东权利制度的缺失,制定和完善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本文拟就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保护的一些措施做一些简单的探讨,以抛砖引玉。 1、明确规定股东的查账权,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使中小股东能通过合法的途径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过程的原始资料和真实情况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各种文件以掌握公司的各种经营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股东只有在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真实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才能更准确有效的行使其他权利。规定股东的知情权,有利于保护股东证据的信息对称。因此,无论是新《公司法》还是旧《公司法》,均重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旧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一些有关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措施,但很不完善,对股东知情权遭到侵犯时如何救济更是未有涉及。但从旧《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保护的规定来看,股东有权查阅的资料范围仅限于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而对财务会计报告制作来源的原始凭证,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原公司法对此未做出规定。由于旧《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经营情况的原始资料,大股东往往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推出虚假的财务报告来蒙骗中小股东。当公司的中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原始材料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会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来拒绝。这样一来,没有参与公司具体经营活动的股东仅凭该财务会计报告,而不是公司经营中所形成的原始资料,很难发现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不当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这时,若公司股东有理由怀疑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股东如何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尽管曾经也有法院就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判决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真实的原始会计凭证,但立法的不完善无疑给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新公司法针对旧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方面规定的不足,增加了很多新内容,明确规定股东的查账权,进一步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使公司的中小股东能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公司的原始材料和真实情

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分析

天府新论2007年第6期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分析 赵昌武 [摘要]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是指,上市公司中处于投票权劣势的中小股东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仅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这一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更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健康发展。在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的法律保护制度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在话语权、退出权方面仍显不足,降低了中小股东监督管理层经营业绩的能力和通过卖出股票实现自我救济的能力。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11 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 0633(2007)06 075 03 融危机的关键因素,国外学者通过研究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25个国家的表现认为,与宏观经济变量相比,法律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程度以及法律的执行质量能够更好地解释金融危机期间证券市场的衰退以及汇率制度的崩溃。 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不但对于一国的股票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更能对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国民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在所有因素当中,法律制度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效果起到决定性作用。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主要不足及改进方向。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概念 中小股东是一个公司里相对于具有控制力和支配力的大股东而言的其他股东。一般认为,大股东是所持股份占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最大的股东。传统公司法从资本控制的角度出发,并依据股份多数决的原理,认为持股超过50%的股东才能够对所持股的公司施加支配性影响。但是,随着现代公司股东权的日益分散,大股东即使是持有较低股份份额,也完全可以通过董事兼任、签订控制协议、技术转让协议等,实现对所投资公司的事实上的控制。因此,在实践中,有时也将大股东称为控股股东,而中小股东则为非控股股东。在我国股权分置制度背景下,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通常为非流通股东,因此,我们通常据说的流通股东即是中小股东。股东权益虽然被广泛应用在经济学当中,但最初它是一个法学术语。为便于公司更为广泛地筹资,使更多人加入公司体系,股份公司将股东资格细化为均等的、不可再分割的单位,这种单位化的股东资格或社员资格即为股份,而股份持有人即为股东。股东权益从法律上来理解具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股东权益泛指股东可以向公司行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重要作用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伦理基础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而囿于保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保护的更深层原因,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 从理论上讲,所有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控制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待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出色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平等原则,中小股东应该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控制"十分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差别过于悬殊时。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求所有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可能改变这一事实)。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容易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如果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平等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按照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然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④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公司资产,从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例如,大股东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过高价收购或低价销售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从而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盖的侵害;⑤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其规模的巨大及股权的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往往掌握在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手中,公司董事往往基于大股东利益或自身利益长期从事利益输送行为。这些行为使大股东本身或董事本身获取暴利,但却损害了公司大部分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发挥股份公司的作用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股份及股份公司是人类文明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的伟大创造,假如对中小股东保护不力使他们的投资难以收到回报而不敢不愿去投资,不仅股份公司作为一种制度文明难以发挥作用,也使公司难以在短时间内融得大量资金,最终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大股东的利益。即使某个或某些大股东会从中获益,但由于整个社会丧失了投资获益的诚信环境,使投资安全受到威胁,这会严重妨碍社会事业的进行进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一方面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不能投入生产环节,另一方面公司发展急需的资金难以获得。这是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之所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原因。另外,中小股东为获取股息、红利等收益而投资,使股票市场得以产生、活跃,产生了期货、期权、投资基金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使得现代金融市场得以完善发展;投资收益除供日常生活支出外,还可刺激消费,促进消费

中小股东如何在公司经营中保护自己的权利

公司与投资人应增强法律意识 文/许振梁、俞永 在法制社会中,作为公司和投资人除了关注市场经济环境外,还要特别注意增强法律意识。 一、公司应注意的法律意识 公司有独资、合资、股份制等,成立时要有出资人及出资证明,经营范围、税务、消防、卫生等许可证明,以及雇佣员工劳动合同和工商登记。所以在筹备成立公司时,一定不能草率从事,否则公司成立不合法就不能经营运作,甚至会受到行政处罚。 公司又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中国只有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以注册资金为限承担责任(无限公司则以出资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家庭财产承担责任)。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到相关证券交易所融资,发售公司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买卖,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并须得到证监会批准。非上市公司则不能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而只能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和合作单位之间进行股票转让,而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转让股票不得超过200人,否则就构成擅自发行股票、非法筹资等,需承担刑事责任公司成立后,面对社会,面对客户、消费者,也有一系列问题需注意。如:经营范围不能超越注册登记的范围,产品或服务质量要保证,税收交付应遵守规定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影响公司的信誉。 上市公司则要按时公布经营业绩,按规定分红派息,禁止内幕交易等等,否则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被迫退市。 二、投资人应注意的法律意识 中国在目前投资渠道有一些,但并不多,且收益也不一定大,最安全最稳妥的当属存银行得利息,虽然存款利率在提高,但若物价不断增高,收益相对不大,甚至会出现负利率。 而投资于黄金、外汇、房产等,则需较大量的资金,且要熟悉这些方面的行情和相关信息;投资邮市、古董,这需要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买卖股票虽然简

浅谈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e6119442.html, 浅谈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 作者:赵伟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12期 摘要:目前,在我国关于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焦点,与国外相比,在我国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往往更加突出,这种状况使得我国的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在本文中,笔者对于我国中小股东权利屡受侵害的原因进行了一些简单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对策,希望能够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提供一些拙见。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权利侵害;公司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6-0186-01 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通过公司制度,可以使得资合与人合达到完美的结合,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当今的时代就是公司的时代。通过公司制度的实施,可以吸引大量的投资者,而这些投资者并不需要公司运作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不需要花很多的精力去对公司进行管理,他们要做的就是把自己的资金投入到公司,使得公司获得增值,而公司则会给投资者相应的利润分配。为了保障这种利益分配的合理化和公平化,借助一定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是非常必要的,而《公司法》在其中就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公司法》中,在对股东权利进行保护的时候,我们更多的是倡导利益平衡的理念,而为了有效践行这一理念,加强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就成为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保护内容的焦点部分。 一、中小股东的概念 在谈到中小股东权利保护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对中小股东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而在界定中小股东概念之前又必须要先了解股东的概念。所谓股东,广义上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而在具体的实际情况中,由于由于公司的类型、投资人的出资时间等情况的不同,股东的涵义也会略有差别。那什么是中小股东呢?所谓中小股东,是相

怎么在公司章程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一、界定相关概念,更好保护小股东行使知情权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包含查阅会计凭证? 2、明确界定“不正当目的”,防止小股东权利受限 3、可约定公司账目存疑时,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审查公司状况 二、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可以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 2、可以约定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如按比例行使表决权,但一些事项必须61%以上的股权通过。 三、董监高的产生方式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1、可在章程中明确小股东有董监高的提名权 2、可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的选举采差额投票制+累积投票制 3、可以在章程中争取规定,对董事、监事不适任的,股东都有权提出解除建议,而董事、监事应当有明确的职责。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在章程中确定辞任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章程修订与小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章程修订与小股东权益保护 近年来,不论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压迫小股东的事情十分常见。新公司法根据现实生活中小股东利益屡次受侵害的突出矛盾,规定了累积投票制、表决权回避制、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表决权代理制、少数股东权制度、派生诉讼等一系列制度,为小股东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作了非常好的制度设计。这些制度将成为小股东维权的重要法律武器。但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制度中,部分制度是粗线条的,尚需在具体实施时设置操作条件和步骤;部分制度本身就存在缺憾需要合理补充;而部分制度又授权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排除适用。小股东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自我,还需要在公司实际操作中通过自己的努力进一步扩展权利的空间。 小股东扩展权利空间的最理想途径是在修订公司章程中有所作为。新公司法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最重要的体现于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的制订来实现公司经营的自由。对于章程的内容,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因此,在章程修订过程中约定有利于小股东的一些内容,成为保障小股东利益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手段。对于小股东来说,一部好章程可以起到预留权利空间和降低维权成本的效果。 在章程制订和修改过程中,小股东主张把什么样的制度写进其中,是需要认真研究的。笔者认为,除了法定权利外,小股东可以通过对公司法规定制度的细化、补充和排除来实现权益的最大化。 一、在公司法规定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小股东的制度。 1、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也就是说,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公司自由选择是否适用。采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从而保护小股东利益。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 2、通过对公司法中相关概念的界定,更好地保护小股东行使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于上述规定的内容,“查阅会计帐簿”是否包括查阅会计凭证存在歧义理解。而查阅会计凭证是股东知悉公司情况的最重要手段。所谓“不正当目的”的确认同样意义重大。如果不进行界定,小股东的正当要求往往被大股东以此理由而拒绝。因此,应当争取在章程中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同时明确规定,非为直接侵害公司利益的原因而要求查阅公司帐簿,都应视为具有正当目的。 3、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中争取职工代表的比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而监事会组成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据此,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数和条件。职工代表作为董事和监事,看起来与小股东没有关系,但是职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 4、在章程中争取有利于全体股东、董事发表意见和对大股东独断专行行为制约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比如,可以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以此促进表决结果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正当利益。 5、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具体条件和计算方法。《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目前,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大,因为在经济的活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这就会给广大的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损失,影响经济正常运行的秩序,引发众多的经济纠纷!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力度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使整个投资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 首先,建立健全公司和经济体系,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建立消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有效制度。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大量存在,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要建立使大股东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得不到任何利益的制度,从根本上消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 二.建立抑制上市公司的圈钱动机的有效制度。具体制度设计上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上除得到大股东同意外还必须经除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过半数表决权股东的同意。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当公司提出再融资需求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确定再融资方案时,必然会考虑到再融资方案对公司股价及自身利益的影响和保荐机构的承销意愿,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统一起来,达到抑制上市公司圈钱动机的目的。 三. 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高级管理人员是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因素之一,要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除选聘具有较高素质的高管外,制定对高管具有较好激励效果的激励机制。在强化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强化约束机制。 四.强化高管与投资者的沟通机制。除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外,与高管的定期沟通能使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更具体的了解,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利益得到保护。 对于中小股东来说,若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自己也要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通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进行维权。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方案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方案 一、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此系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东应保留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证据,公司十五日内不予答复的即可启动诉讼程序。当公司以“合理根据”予以拒绝正当目的的查阅时,股东在历经拒绝前置后即可启动诉讼救济,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此请求,从诉的类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专门设置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2)对于如何列当事人这一问题,权利受侵犯的股东自然是原告,公司应列为适格的被告,如将实际控制的大股东或实际管理人作为独立诉讼主体,不符合诉讼原理。判决的效力及于公司,而非大股东、董事等。当然查账并非最终目的,实现查账后,股东可以具体作出自己的选择。

(2)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这就使得会计账簿造假很难。 (3)公司的每年利润情况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中的年检资料获得(当然,公司做假帐的可能性较大),如公司不能反证年检资料中的情况不符合真实情况,年检情况中的审计报告即可成为原告主张分红权的有力证据。 二、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分红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诉讼案件,律师应当根据股东要求盈余分配的具体案情决定诉讼策略。1、公司盈余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股东(大)会通过,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则属于公司自治和规定自治的范畴。如果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通过,而公司不予执行,则股东完全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履行给付。2、公司盈余分配方案未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如上所述,股利分配问题属于自治范畴,若未经股东会通过分红方案,这时律师帮助起诉时要慎重审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条件:1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必要性2、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

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 来源:作者:时间:2010/11/19 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 新公司法(05年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作用,以及律师在起草、审核、修订公司章程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例如,在章程自由约定条款中律师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最需要公司法律师介入的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条款,另一部分则是关于界定小股东可行使否决权事项的条款。实践表明,这些内容往往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创始股东之间、新老股东之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在谈判过程中最容易产生分歧、最需要专业律师介入的法律问题。 一、公司股权转让的条款 公司法第72条对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同时设置了股东同意权、异议股东购买义务(又称“购买权”)及股东优先购买权,表面上看似乎不难理解,但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而且在国内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中对与公司法第72条有关法律事项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若不在公司章程中对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可能无谓地引发争议和纠纷,延长股权转让周期,增大股权转让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尤其可能损害小股东的权益。 笔者认为,小股东委托的公司法律师在对股权转让的相关章程条款进行细化时,至少应考虑如下问题及要点[实际操作时应考虑不同性质有限公司(如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等,以下仅以普通内资企业为例)股权转

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差异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想法和实际情况等因素]: 1)争取对大股东稀释、增持及退出股权规定限制性条款,以及争取小股东可以自由稀释、增持及退出股权; 2)对行使购买权及优先购买权的程序作出详尽规定,包括请求答复期、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期等期限的确定,以及异议股东股权购买合同版本及主要条件的安排等; 3)对行使购买权及优先购买权的资格及权益分配作出规定,如是否允许已投同意票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或优先购买权,多名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或优先购买权时权益如何分配; 4)拟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否召开股东会,若不召开,其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内容、次数如何规定,收到通知的其他股东应如何答复,不答复或模糊答复的如何处理; 5)对股权转让价格事先作出安排,包括异议股东行使购买权的价格和内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价格,如价格需要评估,应事先对评估机构乃至评估方法作出安排; 6)对“同等条件”作出定义,“同等条件”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同等价格,通常应包括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以及其它足以对股权购买人的购买意愿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和条件 7)是否允许公司其他股东部分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如允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8)查明公司自然人股东可能的继承人,以及是否接受该等继承人在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现状及对他国经验借鉴 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有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是指在社会公众股股东。 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因此,中小股东和大股东同为公司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 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冲突和矛盾,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的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一直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累积投票权制度 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达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美国伊利诺伊州于1870年在州宪法第3章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人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该州随后即在公司法第28条规定了累积投票权制度。1955年后改为两种可选择性的立法:一是强制主义累积投票制;二是许可主义累积投票权制。 日本1950年修改的《日本商法典》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制度,其第256条之三规定“⑴为选任2人以上的董事而召集股东大会时,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累积投票的请求。⑵前款请求,应于开会日5日前书面提出⑶有第一款请求时,对于选任董事的决议,各股东每股与应选董事数相同的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了累积投票权制度。 1950年和1974年《日本商法典》的两次修订也反映出由强制主义向许可主义的转变表明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强化中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 ⑴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程度如5%或3% ⑵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有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论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论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公司实践的不断发展,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 本文我将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具体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表明我对“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一些看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活跃,离不开中小股东。 在股份公司的股东成员中,由于中小股东不像控制股东那样在公司中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所以中小股东的利益随时有可能受到大股东根据自身经济利益所做出的决策以及其他不正当交易的侵害。 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少数股东保护的规定是相当的缺乏和非常薄 弱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及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 公司实践的发展以及我国国有股权高度集中的现状,使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受侵现象十分突出和严重,制约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公司的发展,所以,建立健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现实生活中,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不胜枚举,我们最常见到的就是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在股东会上搞“一言堂”家长制,使股东会形同虚设,当然,除此之外还有虚假出资、操纵发行价格、操纵利润分配、操纵信息披露、侵吞公司和其他股东资产、关联交易等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国采取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推行的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机关,监事会则是公司的业务监督机关。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从总体上看也采取了“董事会中心主义”,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公司经营者团队“滥权”的现象。 这里我要提到“资本多数决”,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大会上或者股东会上,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或者出资比例大小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出资比例越大,所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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