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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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旧房转让,评估价格,购房发票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财税﹝2011﹞36号

【发文日期】2011-11-16

【实施时间】2011-11-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针对基层财税部门反映的问题,现将我省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住宅类的旧房,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 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单位或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即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据《》(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对旧房转让实行核定征收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并应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1〕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测算增值率的基础上,确定核定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最新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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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最新政策梳理 【标 签】土地增值税,最新政策梳理 【业务主题】土地增值税 【来 源】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出台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则、管理规程等新政策,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并加大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和稽查力度,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更加细致和有针对性的对房产完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不论是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管理,还是开展鉴证业务的中介鉴证机构以及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应认真学习、吃透政策,以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准确、管理规范、执行到位。笔者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重点内容以及新旧政策的对比作一简要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税收管理员及纳税人有所帮助。 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相关文件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自2006年以来,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主要政策如下: (一)2006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6〕21号文),对土地增值税相关的预征和清算以及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从2006年3月2日开始执行。 (二)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并规定从2007年2月1日开始执行。 (三)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 发[2007]132号),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提供了依据,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四)2008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争议及税法汇总分析

以转让股权名义实质转让房地产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分析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 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产和行为税 2015年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 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87号2000-09-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87号2009.7.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 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 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 税征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415号2011.7.29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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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标 签】预征率,土地增值税清算,分别核算 【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宁地税发﹝2009﹞134号 【发文日期】2009-11-03 【实施时间】2009-1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土地增值税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地税规字﹝2011﹞1号发文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4/8 实施时间: 2011/5/1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有效促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结合我市实际,并根据《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9〕241号)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率 1、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预征率为4%; 2、写字楼、营业用房,预征率为3%; 3、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4、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预征率为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按照项目涉及的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预征率。 二、纳税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收入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其他事项仍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 ﹝2004﹞71号)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联知识:

土地增值税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全国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问题解读汇编 2016-08-26房地产财税 1某房地产企业会计问:前些年公司取得的一块地没有开发就转让了,过户时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近日稽查人员要求对转让地块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可公司从未接到地税部门的清算通知,而开发的楼盘都是接到清算通知后才按要求清算的,公司是否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 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符合该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因此,贵公司应在达到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完 成清算工作并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南京地税)2什么情况下要按房地产评估价计征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 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六条规定:在 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5月 1日起执行(北京地税)3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交土地出让金,执行利率是经政府批准财务公司的利率,支付的借款利息如何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为 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 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所以该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1)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将资本化利息支出从开发成本一某 项目”中剔除,并调整至财务费用中扣除,会计处理不作相应调整。由于向非金融机构 借款,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应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

土地增值税政策讲解与实例解析

土地增值税政策讲解与实例解析 纳税调整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满足三条件:国有转让收入 1、国有 2、转让转让标志:产权转移 转让无产权地下车库(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不可售的地下车库(位),取得的转让收入不预征税款,也不计入清算收入。同时,该不可售库(位)应分担的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用等不得计入扣除。其他未列入可售范围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大连地税局公告2014第1号 视同转让: 非直接销售确认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预征土地增值税,其收入的确认方法和顺序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一项执行。 大连地税局公告2014第1号 3、收入 (1)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 (2)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增税细则》第五条)(3)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A、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B、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 (4)继承、赠与 土地增值税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税率设置——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应征税款=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税负=土地增值税税额÷开发产品销售收入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一)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应按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二)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其他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三)属于同一项目的共同成本费用,应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金额。 大连地税局公告2014第1号

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题 1、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某市区一家内资企业,公司于2010年1月-2013年2月开发“万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项目如下: (1)2010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2010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1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 (3)2012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2012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m2,截止2012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m 2,取得收入40500万元;尚余4500m2房屋未销售。 (6)2012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万丽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2013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的4500m2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32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4%;②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于2012年9月要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扣除? (3)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 (4)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6)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 (7)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8)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增值额。 (9)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0)计算2013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11)计算2013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1)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40500÷45000×100%=90%,超过了85%。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由于土地商品的特殊性,土地闲置费是一种费用性质的支出,不能视为罚款性支出,是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17000+17000×4%)×90%=15912(万元)

在线访谈——【江苏地税(徐州)】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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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江苏地税(徐州)】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解 读 【标 签】土地增值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清算 【业务主题】税款征收 【来 源】 [ 主持人]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今天在地税网站举办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解读”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一处谢强副处长为嘉宾,他将就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就相关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纳税人朋友积极参与。谢强副处长,您好! [ 徐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一处谢强副处长]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 主持人] 谢强副处长,能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吗? [ 徐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一处谢强副处长] 好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 主持人]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是什么?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 徐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一处谢强副处长] 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 主持人] 谢强副处长,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徐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一处谢强副处长]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与实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与实例分析 一、有关征税范围的实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并取得 收入的行为征税。 例:某市国土局将一块国有土地出让给某房地产商进行开发,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00万元。这一行为属于土地一级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而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二级市场上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例:某村将一块集体土地使用权自行转让给某开发商获转让金120万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这一行为是集体土地违法自行转让,不屑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例:中国公民张某去世后留下私有房产一处,价值200000元,由其子继承。尽管该房地产的权属发生了转移,但原权属人(张某)并没有因此取得收入,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例:中国境内某公司将一座办公楼出租、每月获租金收入15000元。本例中,虽然权属人因房地产取得了收入,但该房地产的权属并未转移,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例:某房地产公司代某单位在某块土地上建房,取得代建房收入800万元。本例中,房地产公司虽然得到了收入,但房地产的权属始终归某单位所有,没有发生转移。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例:中国公民何某将价值270000元的自有房屋一处赠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本例中,房地产权属虽然发生了变更,但原权属人并未因此获得收入,因而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本例条件的“赠与”仅指: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例: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7 字体:【大】【中】【小】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

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 2、转让房地产免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 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 4、房地产入股免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6、互换房地产免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7、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8、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 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10、赠与房地产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分析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分析 旧房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关键在扣除项目的确定上,笔者对扣除项目及有关问题作提出自己的意见,供朋友们参考: 什么是旧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笔者查了一下,河南省的规定很简单:使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房屋为新房,使用一年以上的为旧房。 经过分析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笔者认为旧房转让扣除项目有四项: 一、旧房的土地价值。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条规定,旧房的土地价值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国有房产(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在转让时,一般要求评估。在评估报告中列明土地价值和房屋价值。但在开具发票时,土地价值和房屋价值一般没有分开。该条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旧房的土地价值如果想单独扣除,一是必须支付了地价款;二是必须取得支付地价款凭据。除了国有房产,非国有房产(包括民营企业、个人等)很难符合上述条件。 二、旧房的建造价值。按照土地增值税税法的相关规定,旧房的建造价值的扣除,首先选择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扣除。重置成本又称现行成本,是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成新度是指旧房的新旧程度,比如有8成新,成新度折扣率就是80%。一处房产经评估如果重置成本为100万元,允许扣除的旧房的建造价值为100×80%=8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五条规定“可委托经省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资格并报税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如果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的规定,旧房的土地价值和建造价值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发票所载金额按照不含税价加计扣除;如果不能抵扣的,按照含税价加计扣除。 三、税金及附加。可扣除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之前,还包括营业税。营改增后,由于转让收入为不含税价,因此不包括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如果企业选择按照发票金额加计扣除的方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对纳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标题: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地税规字[2011]1号 发文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4-8 编辑时间:2011-4-18 实施时间:2011-5-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南京 发文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征范围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率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5%;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类型界定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类型,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无法据其认定或者转让的房地产与许可规定不相符的,根据转让房地产的实际形态或用途确定。 (四)申报期限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房地产转让预售收入次月1-15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五)国土部门代征土地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 国土部门代征土地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的,按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预征率2%预征,即按土地转让收入乘以2%为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确定 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规定应当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由分县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领导小组确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情形除第二款和第四款外应当核定征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一)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就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与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整体项目情况简介 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就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与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6、根据房屋测绘部门对出售商品住宅进行测量后出具的证明为:总商品住宅面积130,000平方米、总商品住宅共7栋为1040套,按单栋计算后,每套平均125平方米,属于2级土地,根据2006年北京市公布的每平方米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710、4元,规划批复的项目容积率为2、5,因此按照普通标准住宅三个条件的标准,已出售的120,000平方米商品住宅,可以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7、该项目已销售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60,000/200,000=80﹪。 第二,取得收入情况说明 该单位于2003年5月开始预销售东园小区的房屋,截止到2006年5月30日,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共取得销售收入总额1,430,000,000元,总额全部为货币收入(人民币)。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900,000,000元;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55,000,000元;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总额275,000,000元。另外,取得租金收入200,000元。 对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就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包含在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中。 第三,扣除项目情况说明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总金额为453,200,000元。 单位提供的“x号土地出让合同”及京房地[地]字X号地价缴款证明,“东园小区”项

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

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五)车库预征率为1.5%、2.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财税[2006]21号)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国税发[2006]187号)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国税发[2006]187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国税发[2006]187号) 4、关于售楼部、样板房的装修费用列支问题 第一种情况,售楼部、样板房在项目范围内,并对外出售,产生销售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视同销售装修房,销售收入计入清算收入,装修费用计入扣除费用。 第二种情况,售楼部、样板房不在项目范围内,或售楼部、样板房未对外销售产生收入,这里应将装修费用列入销售费用。 5、关于精装房成本项目的扣除 第一种情况,销售收入中含有装修款项。 在销售收入已隐含装修款项情况下,重点分析装修款项内容。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精装房装修款项里含有家用电器类支出。土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都明确规定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这种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需要判断装修内空是否可以归属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家用电器此类支出不能归属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及扣除项目中同时剔除该部分金额。 第二税情况,销售收入未含有装修款项。 在销售收入中未含有装修款项时,其对应装修支出不能计入扣除项目。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国税函[2010]220号) 7、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管理、财务费用)的具体扣除比例。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土地增值税讲解(总体)

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讲解 主讲人:李金奎 2005年8月17日

目录 第一章开征土地增值税的意义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第二节为什么要在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节国际上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理论与实践第四节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立税原则 第五节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历程 第二章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第一节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章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第一节房地产装让收入的确定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 第三节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算公式 第四章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与免税 第一节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减免税政策 第二节对过节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免税政策

第三节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房地产的评估 第一节房地产评估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为什么要在土地增值税计税中采用房地产评估值 第三节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评估的具体规定 第四节我国房地产评估的现状及评估价格与土地增值税计税的关系 第六章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及有关部门的配合 第三节土地增殖水税款的计算与征收 第七章土地增值税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关于《条例》和《细则》的其他规定 第二节对《条例》施行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及转让合同的征免税问题

第一章开征土地增值税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就开门见山地对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和宗旨进行了揭示:“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全面理解这一条的内涵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整个《条例》第一条来规定的。要掌握土地增值税的具体知识,必须首先深刻领会土地增值税的开征意义,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完整、准确地贯彻《条例》和《细则》的各项内容,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作用和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要理解和掌握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内容,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土地增值和土地增值税。 所谓土地增值,是指某块土地因为周围环境的变化过者内在设施的完善,导致该土地在供求因素影响下发生地价(土地地租的资本表现形式)上涨而形成的升值。

土地增值税合理避税的各种对策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合理避税的各种策略 一、要做到如何合理避税,首先我们就要熟悉这个行业及相关税金及定义,就土地增值税来说,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此项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2、土地增值税只有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于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3、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再转让,征税。 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的,暂免,建成后转让的,征税。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暂免。 交换房地产的,单位之间交换征税,个人之间互换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 房地产抵押,抵押期间不征,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期满不能偿还债务,以房地产抵押的征。 房地产出租不征。 房地产评估增值不征。 国家收回房地产产权免征。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债或置换土地征税。 首先大概的征税与不征税范围我们明白了,这就有利于我们进行后续

的筹划,接下来就是解决实际核算的问题了,合理避税的目的也就是在合法的范围内用合规的方式合理的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利润,那么合理避税主要就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了,一是从成本入手,关于成本的问题可参照本论坛的另一篇文章,一是从收入入手。首先税收成本的降低就从日常发生的各项支出开始,要想少交税,自然就要想办法从成本上下功夫,在收入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成本费用增加了,实现的增值额自然就降低了,那么税也就少了。首先我们要了解可以扣除的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3)、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等等。

第一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和动态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第一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和动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操作实务》课程 第一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和动态 第二篇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 第三篇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 第四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政策 第五篇营改增下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 第六篇营改增下增值税发票与纳税申报 第七篇营改增对试点行业税负影响的分析 本篇主要内容: 第一讲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介绍 第二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 第三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和意义 第四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过程 第五讲未来中国税制改革的趋势 第一讲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介绍 本讲内容: 1.税收概述 2.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3.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收概述 1.税收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特点: (1)征税的主体是国家; (2)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 (3)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 (4)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 (5)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2.税收的职能 (1)调节需求总量:税收对需求总量进行调节,以促进经济稳定。 (2)调节经济结构: (3)调节收入分配: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土地增值税案例筹划分析(1)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是常态。然而不当税收筹划又会带来税务稽查风险。本文从一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入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进行分析,指出其税务稽查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一)基本案情 A项目由A房地产开发企业全资开发。该项目坐落于H区的新兴行政中心,紧邻国道,2010年7月拿地3.6万㎡,2013年12月竣工,B集团同时为A 房地产开发企业控股股东,出资比例70%。 A项目只开发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两种清算类型,其中非住宅包括车库、商铺和幼儿园三种类型共计2.2万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已售罄。A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审定的销售截止期为2014年12月,已售面积16.4万㎡,已售比例96.99%,申报收入约6.9亿。根据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A项目转让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种房屋类型所取得收入的增值率都是负值,也就是说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为零。 A项目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02万元,申请退税1102万元。(二)税务机关的质疑 1、实际税负的争议问题。A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为零,剔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取得土地使用

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计算出A项目开发经营的利润率仅为13%左右,这与行业正常利润率不符。 2、销售收入的争议问题。非住宅的销售单价仅为4170元/㎡,低于普通住宅的4204元/㎡。但仔细核对后发现,根据鉴证报告该项目非住宅分为三种类型——商铺、幼儿园和车库,其中车库面积占非住宅总面积70%,单价2381元/㎡,在H区不算低价,但是车库拉低了非住宅销售平均单价。而同时,商铺均价9000元/㎡,幼儿园均价4500元/㎡,初步看来也是低于市场价的。 3、成本比率的争议。该项目申报四项费用之和达到4亿元,单位面积成本2376元,超出按竣工年度计算的定额标准。(三)税务机关的清算审核 地税局相关人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1、清算单位的审核 在基本情况的审核中,税务人员发现该项目拥有两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当地地税局的公告,“房地产开发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用地规划项目为清算单位”,故A项目应当划分为两个清算单位,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只划分了一个清算单位。 通过进一步分析,独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小地块上是九号楼,而九号楼车库面积1742㎡,仅占其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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