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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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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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业务,特别是诉前准备工作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胜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使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中涉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行政案件、仲裁及执行案件,其程序参照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职责

(一)主任

主任作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事务所及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庭前准备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代理方案具有审批权,对主、协办律师的人员选定及案件分配、承办律师间的争议裁决等享有决策权。

(二)办公室

办公室作为事务所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诉讼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三)承办律师

事务所接收当事人的委托后,由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对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开庭前准备工作承担直接责任。主办律师对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协办律师协助主办律师完成诉讼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四)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作为律师承办民事案件的助理人员,协助律师完成在案件承办过程开庭前的各项辅助工作,向承办律师负责。

第二章分则(工作程序)

第四条收案审查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及时进行变更或调整。

(二)利益冲突的查询以及利益冲突解决

对于拟委托本所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承办律师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的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做如下处理: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拒绝接受其委托。

2、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书面豁免函,并将该情况报主任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3、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查询以及构成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具体协调处置,执行本所的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三)时效审查

当事人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上诉人的,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或上诉是否上诉期限;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或上诉超过上诉期限的,承办律师应明确告知并拒绝接受委托。

(四)管辖审查

承办律师应对当事人委托民事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进行审查;对于已经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承办律师应就受理法院的管辖级别等进行审查。

经审查,承办律师发现当事人委托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或受理案件的法院无权对该案进行管辖的,承办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进行变更或提出管辖异议。

第五条诉讼风险告知

承办律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通过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分析,认为当事人委托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可能无法到达当事人预期目标的,承办律师应将这一情况明确告知当事人,并就告知内容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署。

第六条代理事项和权限的确定

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签署《聘请律师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革、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收案后主协办律师的工作分工

承办律师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经事务所指定或承办律师间协商,可分为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

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可就案件分工、责任分配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经各承办律师签署后附卷。

第八条证据的签收和保管

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诉讼资料的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当事人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于收到的诉讼资料应制作资料清单,由当事人、承办律师签字后附卷。

若根据案情需要或当事人要求,承办律师必须接受当事人证据原件的,应将证据复印后统一交由办公室按档案要求保管。

第九条调查举证

(一)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承办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律师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时,应有两位律师(含律师助理)共同进行调查。

承办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同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说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承办律师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和出庭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承办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签字、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被调查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承办律师应要求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签署或确认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与本人的陈述一致。”

(二)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

承办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

(三)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案件确有需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和主任审批后,承办律师可以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时,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律师事务所书面委托书,并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调查的内容、目的、对象和要求。

第十条证据的初步审查和整理

承办律师对先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起草诉状等诉讼文书以前应进行审慎审查和整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证据的来源;

(二)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三)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四)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六)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七)证据间的关系;

(八)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九)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十)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十一)证据的证明力。

第十一条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

承办律师应收集并全面运用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防止在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引用失效或法律效力较低的相关法律条款而导致败诉,确保在诉讼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起草诉状

承办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起草诉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

(一)确定被告的主体身份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确定诉讼请求事项;

(三)提供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等事实及证据;

(四)确定原告方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已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及证据;

(五)确定被告方未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或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及证据;

(六)确定债权、债务的数据及相应证据;

(七)支持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

(八)其他应当提供的事实与理由。

第十三条起草答辩状

承办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起草答辩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

(一)确定原告的主体身份是否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主体,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概括性的意见;

(三)提供证明民事法律关系局已发生、变更和消灭等事实及证据是否与原告的诉

理由相一致;

(四)提供答辩方已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履行的相关法律义务及证据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

义务的正当理由;

(五)确定债权、债务的数据及相应证据是否与原告的诉求理由相一致;

(六)支持答辩方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事实与理由。

第十四条起草反诉状

承办律师在确定是否代理当事人提起反诉以前应确认该项反诉是否符合以下法定条件: (一)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二)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三)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能适用同种类诉讼程序;

(四)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

反诉状的准备内容参照本操作规程的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整理证据材料和编制证据目录

承办律师在向法院提交诉状前,应整理证据材料,并按分组、分类要求编制证据目录。

证据如分次分批提供的,应当按证据目录顺序统一编号,先后提供的证据不得互相矛盾,编号混乱。

证据目录或清单应当编制页码,并编制证据序号。

承办律师对收集的证据目录应提供每份证据概要的证明目的,凡是向法院所提交的证据,应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最终目的。

第十六条与当事人确认诉讼文书

在承办律师向法院递交诉状等法律文书以前,承办律师应与当事人协商并确认诉讼文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并要求当事人确认:

(一)确认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确认或否定诉讼请求事项。

(三)确认或否定诉讼请求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1、对拟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2、固定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对其争议焦点进行明确、简化;

3、确认是否对诉讼文书进行补正或修改;

4、确认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否适当。

(四)确认当事人是否同意和解,积极进行调解准备。

承办律师与当事人的讨论必须进行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财产保全

(一)承办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二)承办律师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前,应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

(三)承办律师需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的法律结果。

(四)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诉讼。

(五)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承办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三申请是否错误;

2、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3、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4、财产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作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

5、是否申请复议;

6、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六)被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证据保全

(一)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二)律师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四)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承办律师到场,律师应当及时配合。

第十九条申请法院取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承办律师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承办律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当事人及其承办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应当参加。

(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承办律师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承办律师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并可要求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申请法院鉴定

(一)需要就工程质量、造价争议、施工工期损失、房地产价格、专门技术问题委托鉴定的,律师应当依当事人的委托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但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

(二)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人民法院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五)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有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二十一条申请法院调查令

(一)承办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或申请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事由要求调查。

(二)当事人或承办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的,引导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三)当事人或承办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

(四)代理律师应在调查令注明的期限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申请证人出庭

承办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并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四)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五)《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代理律师可以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六)律师应当告知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测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二十三条阅读、复制法院卷宗

(一)一审阶段接受被告委托后,承办律师应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查阅以下事项:

1、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2、原告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4、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

5、因案件需要查阅法院留存的其它卷宗材料。

(二)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承办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并复制有关案卷资料,必要时应与一审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尽可能地全面了解一审情况。

(三)承办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在查阅一审案卷时,可以对以下几方面作重点审查:

1、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2、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采信的证据采信了,该采信的却没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3、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

4、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得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有无适用已经废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

5、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

第二十四条确定对不同证据的质证思路,起草质证或反驳意见

(一)对物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4、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对书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1、书证是否为原件;

2、书证的真伪;

3、书证的合法性;

4、书证所要证明的事实;

5、书证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6、书证的来源。

(三)对证人证言,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1、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别是与对方当事人有无关系,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

2、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3、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事实;

4、证人年龄、智力状况、行为能力等自然情况;

5、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6、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律师应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发表该证人证言能否采信的看法,并阐明具体理由。

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证,律师可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四)对视听资料,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1、取得和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2、有无剪补;

3、收集的过程及其合法性;

4、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联系。

(五)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1、鉴定人的资格。

2、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如发现鉴定人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是其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承办律师可以或者通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鉴定人回避。

3、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4、鉴定的期限和方法,代理律师应要求法院在委托鉴定时明确鉴定的期限以及按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

5、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

6、如起诉后申请鉴定的,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间有没有超过时效。承办律师应当审查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间是否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

7、律师应对该鉴定结论发表看法,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8、承办律师如发现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9、承办律师如发现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申请重新鉴定。

10、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质询的,承办律师应当提出申请。

11、承办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承办律师可以提出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六)律师可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读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

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失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质证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发问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七)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证据补救工作,尽量收集支持本方主张,反驳对方主张的新证据。

(八)二审期间发现新的重要证据,或者有理由说明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能成立,或者出现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律师可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九)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十)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补充证据及申请举证期限延迟

(一)承办律师预测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举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在顺延和另行制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仍有困难且情况特殊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可酌情延长。

(二)律师代理原告起诉,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及时补交。

(三)整理和提交证据。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过程分期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

第二十六条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一)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对其争议焦点进行明确、简化。

(二)针对每个案件的特殊性,提炼争议的焦点。

(三)代理律师应事先研究并确定案件争议焦点,代理律师应事先研究并确定案件争议焦点,代理律师在法庭录明案件争议焦点时,认为法庭归纳与事先归纳的争议焦点有分歧意见时,应当庭提出。

第二十七条草拟代理词或代理提纲

(一)律师应认真撰写代理词或代理提纲,并在开庭前准备好。

(二)如开庭情况与代理词代理思路一致,可当庭提交代理词。

(三)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及时提交书面代理词。

(四)代理词应按照以下原则根据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具体情况书写:

1、代理词应有论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分条、分项,分别论述;

2、根据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的内容和观点进行充实;

3、根据不同的案件就主体资格、合同性质和效力、合同是否解除、违约事实、连带责任等问题陈述代理意见;

4、健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全面考虑工程款支付、垫资条款、工期、质量、资质、分包、签证、造成工期延误或质量问题的原因,利用好证据,条理清楚证明自己的观点。

第二十八条庭审前的证据交换或参加法庭的预备庭审

(一)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二)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四)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索要证据收据,注明收到证据的名称、时间和数量,并由预审法官或书记员签名。

(五)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应在证据收据上签名。需向法院提出反驳对方证据的,应即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与当事人讨论并确认庭审对策

开庭前,承办律师可根据情况告知被代理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承办律师应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对方代理人提问时应注意的事项。

承办律师应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并与被代理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与当事人讨论并确认调解方案

若当事人在诉讼中希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承办律师应当为当事人全面分析调解的利弊和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最终与当事人一起确认调解方案。调解方案须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承办律师应尽可能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以保证调解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操作性。

第三十一条代理方案的集体讨论

承办律师根据需要可依照本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规定将案件及代理方案提交律师事务所讨论。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案情组织全所获召集擅长该类案件的5名以上律师进行集体讨论,拟分为业务部组织的讨论和全所进行的讨论的类别和申请程序。

案件讨论应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有利及不利方面,充分讨论代理方案的合理性与风险性,最终形成一致意见,由事务所主任最终裁定选择代理意见。

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讨论均应做好讨论记录,并由部主任或分管业务学习的合伙人在讨论记录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重大、疑难案件代理方案的审批

案件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案情复杂及在社会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均需在事务所经过集体讨论。承办律师间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形成的代理方案存在风险的,应由事务所主任进行最终审批。经审批后承办律师需根据审批后的意见出庭代理或制作法律文书。

第三十三条承办律师间意见不一致的处理

案件由两名以上的律师承办的,主办律师、协办律师或律师助理的代理意见不同时,应充分进行讨论并吸收合并意见,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由事务所主任最终裁定选择代理意见。

合伙人对各类法律文书的审核同意和事务所对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意见,均不能免除承办律师对所承办案件应承担的独立质量保证责任,但经事务所主任最终裁定选择代理意

见与承办律师的意见相佐的除外。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必须以书面方式由当事人签收的有关事项

以下事项须由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签收:

1、承办律师代为签收的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

2、承办律师代收的证据原件;

3、其他须由当事人签收的法律文书。

第三十五条罚则

承办律师违反本规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本所先行向当事人赔偿后,再向承办律师追偿。但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赔偿额除外。

共同承办的法律事务的赔偿责任分担比例,应与共同承办的律师在承办该案件时的报酬分成比例相应。

承办律师因未采纳其他共同承办律师提出的正确意见而导致的责任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该承办律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表单

1、证据签收单;

2、承办律师出差告假单;

3、调查取证申请书;

4、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书;

5、证人出庭申请书;

6、回避申请书;

7、鉴定、审价申请书;

8、诉讼风险告知书;

9、当事人对诉讼文书、调解方案的确认书。

高炉炉前岗位操作规程

高炉炉前岗位操作规程 1 炉前操作的工艺要求和技术指标1.1 炉前的技术指标(1)铁口合格率达到90%以上。(2)出铁准点率达到90%。(3)全风堵口率95%。(4)铁量差:每炉不得超过10t(实际出铁量与理论出铁量之差)。1. 2 炉前操作的工艺技术要求(1)铁口深度:1600~1800mm。 (2)铁口角度:开炉为60~80,正常生产由炉前技师定,约在80~100,炉役后期100~130,。 (3)铁口泥套深度:40~60mm。(4)打泥量: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200kg,最少不得少于90kg。 (5)铁口孔道直径:50~65mm。(6)准点出铁,特殊情况由高炉炉长和工长决定,无特殊情况下不得更改出铁次数和时间。(7)铁水罐不得放满,应留出300mm左右。(8)堵完铁口打完泥,必经过40分钟才能退炮,如铁口过浅,铁水没有放净,大量跑泥时,必须延长堵口时间,防止退炮时渣铁跟出,退炮后操作室不得离人,应密切注视铁口情况,防止渣铁自动流出铁口。(9)更换或修补出铁沟,撇渣器必须烤干后才能出铁。出铁沟、撇渣器严禁打水。3 出铁前准备与检查3.1 在准点出铁前半小时,必须清除下渣沟内的残余渣铁,清除撇渣器进出口的凝盖并撒上焦粉保温。3.2 筑好上、下沙坝,龙沟挡板,并且烤干。3.3 按要求做好下渣沟积铁坑。3.4 泥炮的炮泥应装满。3.5 铁水罐对好到位。3.6 检查泥炮,开口机的运转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当班工长,联系有关人员进行检修处理。3.7 检查炮泥的质量,有问题应及时向当班工长汇报并及时处理。3.8 联系冲渣泵房。3.9 修补主、龙沟和撇渣器。必须在两炉铁次间隔时间内完成。更换主沟和撇渣器所需时间长,应事先向值班室联系,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完成任务。3.10 炮嘴内已结焦的硬泥必须清除干净,必须将炮嘴内的炮泥挖空200-300mm,然后重新挤满。3.11 主沟两旁,铁口前三米,应铺撒黄沙,以利主沟的维护和堵口前的凝结渣铁清除。3.12 出铁前班长应对每一个岗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当班工长汇报,并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只有经过检查确认各岗位无任何问题的情况下,才能开铁口出铁。 4 开铁口4.1 操作者要按要求正确地使用开口机,高炉开口机操作:a. 接通操作台上的电源开关,指向开口位置。b. 把开口机回转操纵杆向前推,使开口机转到铁口方向。c. 根据铁口深度、碱度高低、渣铁流动性选择合适的钻头。d. 当开口机到达铁口时,把挂钩提

实验室常见仪器使用标准及操作规程SICOLAB

超净工作台 标准: A.根据环境的洁净程度,可定期(一般2~3个月)将粗滤布拆下清洗予以更换; B.定期(一般为一周)对超净工作台环境进行灭菌,同时,经常用纱布沾上酒精或丙酮有机溶剂将紫外杀菌灯外表面揩擦干净,保持表面清洁,否则会影响杀菌效果; C.当加大风机电压不能使操作风速达到0.32m/s时,必须更换高效空气过滤器; D.更换高效空气过滤器时可打开顶盖,更换时应注意过滤器上的箭头标志,箭头指向即为层气流流向; E.更换高效空气过滤气后,应用尘埃粒子计数器检查四周边框密封是否良好,调节风机电压,使操作平均风速保持在0.32~0.48m/s范围内,再有用Y09-4型尘埃粒子计数器检查洁净度。操作规程: A.使用工作台时,应提前1小时开机,同时开启紫外灭菌灯,处理操作区内表面积累的微生物,三十分钟后关闭杀菌灯; B.新安装的或长期未使用的工作台,使用前必须对工作台和周围环境先用超净真空吸尘器或用不产生纤维的工具进行清洁工作台,再采用药物灭菌法和紫外线灭菌法进行灭菌处理; C.操作区内不允许存放不必要的物品,以保持操作区的洁净气流流型不受干扰; D.操作区内应尽量避免作明显扰乱气流流型的动作; E.操作区内的使用温度不得大于60℃。 冰箱 使用标准: A.在冰箱接入电源之前,请仔细核对冰箱的电压范围和电源电压是否相等; B.冰箱必须有干燥的接地,如果电气线路没有接地,那么必须请电工将冰箱单独接地; C.不可将汽油、酒精、胶粘剂等易燃、易爆品放入冰箱内,以免引起爆炸; D.冰箱不能在有可燃性气体的环境中使用,如发现可燃气体泄漏,千万不可拔去电源插头,关闭温控器或灯开关,否则会产生电火花,引起爆炸; E.切勿用水喷洒冰箱顶部,以免使电气零件受损,发生危险; F.清洁保养及搬动冰箱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小心操作,不让电气元件受损; G.冰箱应放置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如放置不平,可调节箱底平脚; H.冰箱应放置在通风干燥,远离热源的地方,并避免阳光直射; I.冰箱在一般使用时,会结霜,当结霜特别严重时,可关机或关掉电源进行人工化霜,必要时可打开柜门加速霜层融化; J.当冰箱搁置不用时或长时间使用箱内出现异味时,必须进行清理; K.不可用酸、化学稀释剂,汽油、苯之类物品清洗冰箱任何部件; L.箱内不要放熟的食品,热的仪器必须冷却至室温后,再放入箱内; 操作规程: A.首次通电或长时间不用重新通电时,由于箱内外温度接近,为迅速进入冷藏状态,可把温度调至最冷处,待冰箱连续运行2~3小时,箱温降低后,再将温度调至适当位置; B.在使用中,不要经常调动温度控制器; 电子天平 操作规程: A.将电子天平置于稳固、平整的台面上; B.插上电源,打开开关;

靖边县人民法院速裁中心书记员工作规程

靖边县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工作规程 为了适应案件繁简分流、调解速裁工作需要,提高速裁中心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速裁工作实现预期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单案件速裁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速裁中心工作制度。 一、速裁中心负责本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 二、民商事案裁案件范围:离婚后财产、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保证合同、银行卡、租赁合同、物业、电信、保险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纠纷。 下列案件不纳入速裁案件范围: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需要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其他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速裁中心由速裁法官名、书记员、送达小组组成,速裁法官负责对速裁案件程序的指导、庭前调解、开庭审理、撰写判决书;书记员负责速裁案件程序性事务,包括:登记、通知、记录、整理、统计等;送达小组专门负责速裁案件的送达工作。法官、书记员、送达人员应当互相配合,各司期职,确保速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 四、速裁中心案件工作流程:程序分流员书分流案件→书记员接收案件登记→移送速裁法官→通知送达小组送达→庭前调解→开庭审理→宣判(送达裁判文书)→书记员结案统计→书记员整理扫描上传材料→报结案件→统计。 五、速裁案件的审理,在充分告知当事人速裁程序特点、诉讼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口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传唤证人和当事人;一般只开庭一次,依法不受三日前通知的限制;庭审中可不严格划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拘发言顺序;速裁案件应当当庭宣判,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庭审后三日内宣判。裁判文书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 六、速裁案件从送达起诉状副本至宣判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七、速裁中心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召开上月速裁案件分析会,汇总、统计速裁案件审理情况。 八、速裁中心应当主动学习其他法院速裁工作先进经验,自觉接受上级法院速裁部门业务指导。 九、速裁中心负责对速裁案件的统计分析、速裁简报的撰写上报。

闪速熔炼炉炉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91302 闪速熔炼炉炉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闪速熔炼炉炉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排渣和排铜的准备 a.排铜、排渣时,穿好隔热服、工作鞋,戴好防护面罩,厚布手套。 b.加强标准化点检,按要求检测两炉的液面和铜、渣温度,并作记录。 c.加强铜、渣流槽和水套的冷却水的确认工作,以避免冰铜与水接触发生爆炸。 d. .排铜、排渣前要仔细检查铜、渣流槽和水套的损伤程度,不符合规定的禁止使用并更换。 e.严禁用大锤、钢钎等工具重击铜槽和水套表

面。 f. .排铜、排渣前要仔细检查连接软管有无破损和接口不严密的状况,不符合规定的禁止使用并更换。 2闪速熔炼炉排铜操作 a.检查水淬水压、流量正常,粒化系统正常运行,事故水和仪表阀5处于应急状态。 b.检查流槽盖板密封完好,流槽保持干燥,流槽环集系统运行正常。 c.将选择的排冰铜口周围清理干净,稍开氧气阀(≤0.2MPa)。 d.一人开氧,一人烧口。开启氧气时,要缓慢平稳,并严禁戴有油污的手套;烧口时,吹氧管要缓慢水平推进;冰铜流出后,迅速关闭氧气阀,拔出吹氧管。

前处理岗位操作规程

前处理岗位操作规程 1. 目的: 建立中药材前处理岗位标准操作规程,以规范本岗位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药品质量。 2. 范围: 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岗位。 3. 责任: 岗位操作人员、班组长、QA、工艺员、车间主任对此操作规程的实施负责。 4. 内容: 4.1 生产前检查及准备: 4.1.1 操作人员按照“人员进出生产区管理规程”、“人员更衣的操作规程”穿好一般生产区工作服,进入生产操作间。 4.1.2 生产开始前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及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设备、工器具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有清洁、清场合格证。 4.1.3 确认岗位操作文件是否齐全,有空白生产操作记录。 4.1.4 核对待炮制药材名称、编号应准确。 4.2 拣选操作: 4.2.1 开启除尘装置,从前室领取原药材,倒于拣选台上,一次倾到药材时不能太多,用手将原药材中的非药用部位及杂质挑除。 4.2.2 拣选时要认真、仔细的把混入原药材中的杂质,如草枝、泥块、砂石霉变等除去,并根据不同品种,把非药用部分等除去。

4.2.3 药材拣选必须在工作台上操作,严禁药材直接接触地面。 4.2.4 将拣选后的净药材放入洁净的编织袋中,称量并附标签。 4.2.5 填写生产记录,记录清楚净药材量和杂质量。 4.2.6 每个品种拣选完毕,清理拣选台后,再拣选下个品种。 4.2.7 若同时拣选两个或二个以上品种时,拣选台上要有有效物理隔离。 4.2.8操作结束后,关闭除尘装置。 4.3 筛选操作: 4.3.1 按各品种工艺要求,从前室领取待筛选的原药材,通过手工或电动筛选,除去药材中的细小杂质。 4.3.2 将筛选后的净药材放入洁净的编织袋中,称量并附标签。 4.4 切制操作: 4.4.1根据工艺要求,将须切制的原药材拣选后,通过切药机将较长或较大的药材切制成适宜长度或大小,使其符合该品种实际工艺要求。 4.4.2切制操作在中药前处理工段的切药间内进行。使用设备为剁刀式切药机。 4.4.3开启除尘装置,把待切的药材移至切药间,在切药机出口放好装料容器,点动试机,设备应无阻卡现象,开启切药机,根据工艺要求调节切药档位。4.4.4 将药材放在履带上,由传动履带自然送入切药口,操作过程中需保持加药均匀,不宜过多过快,更不得用手将药材推挤入切药口,切好的药材饮片及时装入编织袋中,称量并附标识。 4.4.5 设备具体操作执行“剁刀式切药机使用维护操作规程”。 4.4.6切制过程中严禁药材直接接触地面。 4.4.7不同品种的药材不得同时进行切制,更换品种前应对设备及场地进行清洁

仪表工作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版)

( 操作规程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仪表工作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标准版)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仪表工作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版) (1)一般安全规定 1.仪表工应熟知所管辖仪表的有关电气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知识。 2.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带电作业。 3.在尘、毒作业场所,须了解尘、毒的性质和对人体的危害,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4.进入塔、槽等罐内作业应按罐内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5.非专责管理的设备,不准随意开停。 6.仪表工工作前需仔细检查所使用工具和各种仪器以及设备性能是否良好,否则不能开始工作。 7.检修仪表时事前要检查各类安全设施是否良好,否则不能开始检修。

8.现场作业需要停表或停送电时必须与操作人员联系,得到允许,方可进行。电气操作由电气专业人员按制度执行。 9.仪表检修时,应将设备余压、余料泄尽,切断水、电、气及物料来源,降至常温,并悬挂“禁止合闸”及“现在检修”标志,必要时要有专人监护。取下保险。 10.使用电烙铁,不准带电接线,应接好再送电,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易产生火花的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时要办理动火证。 11.仪表及其电气设备均须有良好的接地。 12.任何仪表和设备,在未证实有无电之前均应按有电对待。凡尚未弄清接线端的接线情况时,都应以高压电源对待。 13.仪表、电气及照明设备等的导线不得有破损、漏电情况。 14.仪表电源开关与照明或动力电源开关不得共用,在防爆场所必须选用防爆开关。 15.仪表及其附属设备,送电前应检查电源、电压的等级是否与仪表要求相符合,然后检查绝缘情况,确认接线正确、接触良好后,方可送电。

庭审观摩报告

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 基础课部实践教学课程 庭审观摩报告 课程名称庭审观摩II 姓名冯楠楠学号144038 专业法学班级S141 实验项目名称庭审观摩II 实验地点 指导教师张庆侠职称教授 开课学期2014 至2015(2)学期 实验日期与节次年月日第节

庭审观摩报告 一、实验目的及要求: 1、目的 《庭审观摩》是我校法学、法律事务专业开设的专业实践课。本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观摩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实践中的基本程序、阶段和步骤,了解和掌握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的基本技巧与方法、司法礼仪、司法仪器的使用等,以增强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感性认识,初步掌握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理论的适用与操作,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先修课程: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2、要求 1、通过旁听刑事、民事、行政一审、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基本熟悉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和程序,深化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 2、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学知识分析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观摩庭审,进一步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关注控辩双方的诉讼技巧,为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做好准备; 3、培养和提高学生认识证据、分析证据的能力; 4、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要求旁听人员着装整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认真旁听,注意庭审中的每一细节。 二、实验方法与步骤: 1、实训准备 要求学生复习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的有关内容。指导老师预先联系旁听的法院和案件或安排校内实训。 2、实训步骤和方法 第一、观摩庭审前复习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 第二、观摩案件审理后,讨论庭审案件。

高炉炉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实用版

YF-ED-J332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高炉炉前岗位安全操作规 程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高炉炉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实用 版 提示:该操作规程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进入工作岗位前 ①工作时正确穿戴劳保防护用品,必须穿 纯棉内衣、袜,使用面罩必须戴好盖严,严禁 穿化纤衣物,严禁班前、班中酒后上岗。 ②高温区域作业要求必须携带使用防暑降 温设备、药品、饮品、物品等。 ③必须熟悉炉前设备状况及安全操作规 程,熟练掌握事故应急预案。 (2)炉前工安全注意事项: ①遵守炼铁厂安全、技术、设备各项管理

制度、规程、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及要求;炉前执行炉前出铁前“三确认”制度,即即撇渣器畅通沙坝完好、粒化塔正常送水、铁水罐配罐到位,控制“三违”作业。 ②各高炉属容铁式主沟任何时候都不准跨越,防止烧烫伤,严禁站在铁口正方。启动操作设备时,必须打铃警示,认真观察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作业过程中,确认周围环境是否安全,上下楼梯时应扶好扶手。地面上的散料、杂物、积水要及时清理,防止作业时滑倒摔伤;清扫卫生时必须两人以上协同清扫, 互相监护;严禁在设备运转时清扫加油作业。 ③启动水冲渣阀门时,应确认粒化塔及溢流口及附近无人,水冲渣粒化塔头附近必须加装护栏,且护栏内侧不准站人,粒化塔淤渣时

前处理安全操作规程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952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前处理安全操作规程标 准版本

前处理安全操作规程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确保生产安全,吐绝一切安全隐患,稳定产品质量,特对前处理操作者及进入本车间的人员制定以下安全操作规范章程: 一、物料存放 1. 前处理用药液及空桶应置于专用仓库集中存放装并由专人保管员,车间根据生产需要按需领用。 2. 物料在装装卸、搬运过程中应小心轻放,防止包装破裂;若桶破裂,破桶溢出药液须用专用桶收集。操作过程中须做好防护措施,避免药液接触眼睛、皮肤,若身体不慎触药液,立即用清水冲洗,并及时就医。

二、药济添加 1. 在进行药液添加操作前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穿戴耐酸胶手套,戴安全防护面罩及胶围裙。 2. 在添加工作药水时,应每一放、二避的操作进行,保证操作人员的每次生产安全 三、加工操作工艺 1. 操作人员每天上岗前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检查各液槽的水位及液池周边情况,判断是否有泄漏现象,并用PH值试纸检测各槽液酸碱度,确保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操作。 2. 合理控制吊机运行情况,吊笼入池、出池过程要慢速、匀速起降,防止工作液飞溅及吊笼碰撞池壁损坏液槽。 3. 吊笼升起后在移至下一槽位之前应稍停留 2~3分钟后待工件上的药液滴干后方可移于下一槽

位。 4. 操作作业过程中每隔两小时检测一次工作液的浓度及加工产品的质量情况,及时添加药液原料。 四、污水(泥)收集处理与回收 要点:前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液体(包括地板上的积水)、固体污泥沉淀渣一律不允对外排放,对全部污水(泥)进行集中安全处理。 1. 清水池溢出污水及地板面收集的污水统一抽至中和池处理并回收利用(见流程图). 2. 污水处理池及工作液槽中的固体沉淀物收集后临时存放在贮渣池中,至一定数量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柳州金太阳工业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定点回收处理。 五、安全应急议案 1. 非前处理车间工作人员尽量不靠近工作液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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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修正) 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㈠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㈡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㈢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 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XXX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XXX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炉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炉前通用)

行业资料:________ 炉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炉前通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5 页

炉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炉前通用) 1.上岗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禁止酒后上岗。 2.在炉前工作时,开铁口、喷铁口时不得站在铁口正前方。 3.打锤时严禁带手套,2米内不准站人,并检查锤头是否牢固。 4.开铁口时,铁口有潮泥,要防止突然喷出。 5.制作铁口泥套时,要佩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应有人监护。 6.换钻杆时,钻杆正在旋转时严禁接触,以免扭伤。 7.操作泥炮,开口机时操作人员必须注意周围环境无人,无障碍物后方可操作。 8.天车启动必须响铃,起吊物件时严禁将吊物吊的过高,吊物下严禁站人,出铁时必须降天车放在远离铁口处防止烧坏天车。 9.严禁向铁水罐内扔潮湿铁块和密闭容器,以防爆炸。 10.接触铁水的钢钎、样勺、铁锨、氧气管等工具必须烤干,以防爆炸。 11.拉风口时,手要离开滑锤,以防挤手。必须戴好防护面罩,不要正面观察,以防火焰喷出 12.出铁时必须走过桥,严禁横跨铁钩、渣沟。 13.炉前使用的氧气瓶要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距火源10米以外;不得戴油污的手套开氧气瓶;开氧气人员严禁吸烟;搬运氧气时要轻拿轻放,瓶嘴不得向前,不得撞击。 14.压泥炮时,确认好泥炮头前方无人,防止喷出伤人。 15.下渣沟堆渣时,要待出完铁,渣团冷却后再处理,防止喷人,停冲渣水时必须挂检修牌,送冲渣水时必须现场确。 第 2 页共 5 页

炉前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2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3接备用电极时,电极之间平面必须紧密,钻定位销子要正确使用电钻。 2.开、停炉作业 2.1通电时禁止任何人上炉顶作业。 2.2炉体倾动、炉盖升降时炉顶不准有人。 2.3电炉在出钢或停电大于2小时后,再供电时要电工在场检查和监护并排队故障。 3.正常作业 3.1开新炉或停电后≥4小时,送电前必须经检修员工全面检查征得同意,方可开炉。 3.2出钢口堵住后处理过程中,人要站在两侧,防止红渣掉入伤人,加填料前检查托盘是否关到位,填料加满后方可摇炉。 3.3炉内塌料且表面渣温较高时,严禁倾炉。 3.4新炉第一炉不宜吹氧助熔,在炉料熔化90%后方可吹氧。 3.5严禁氧化期在偏心区下清渣及入大坑拷水。 3.6不准在天车吊物下行走或停留,听到铃声立即让开。 3.7盛装红渣包的渣包内不得有水和潮湿杂物,红渣包时不准打水或用潮湿杂物压渣。 第 3 页共 5 页

实验室仪器标准操作规程的编写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单位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的编写。 操作规程编写的基本要求 1格式要求 1.1文件名称及编码 1.1.1文件名称命名方式为“生产厂家(或者品牌)简称+型号+仪器名称+标准操作规程”,例如:安捷伦1200高效液相色谱仪标准操作规程。 1.1.2编码方式为“ZY+序号-5.5-2013”,例如:ZY12-5.5-2013。 1.1.3字体均为宋体小四,并加粗。 1.2实施日期 1.2.1实施日期格式参照“2013.01.01”,字体均为宋体小四,并加粗。 1.3规程内容格式 1.3.1全部字体均为宋体小四,行距为1.5倍,内容小标题加粗。规程中的层次划分及编号,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的划分,一般不超过4部分,且首行不缩进。 2内容要求 2.1依据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培训教程和上级已发布的标准操作规程编写,且与有关规定相协调。 2.2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通俗易懂,逻辑严谨,避免产生不易或不同理解的可能。 2.3规程中的图样、表格、数值、公式和其他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 2.4规程中的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与有关标准相一致,同一术语应表达同

一概念。 3规程一般由以下部分构成 3.1操作程序 3.1.1操作前准备 3.1.1.1核对和确认所用设备与检测目的所要求的一致性。 3.1.1.2识别设备计量检定状态标志和技术状态标志应符合规定;需要时,应标明对设备进行检定(自验)与检定周期的要求。 3.1.1.3设备使用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条件的检查与确定。 3.1.1.4安全与劳动保护条件的检查与确认。 3.1.1.5设备正确停机状态的检查与确认。 3.1.1.6检查并加油、加水、加燃料(必要时),达到规定要求。 3.1.2开机与运行 3.1.2.1接通电源,观察指示信号的要求与规定。 3.1.2.2必要时,仪器的预热或预置的要求与规定。 3.1.2.3校准或调零的要求与规定。 3.1.2.4设备自身系统误差的测定。 3.1.2.5必要时(如长时间停机后初次运行时)开机空运行,观察运行的稳定性。 3.1.2.6对样品的要求与规定 3.1.2.7上样和运行的操作步骤,要求与规定 3.1.2.8读取检测数据的方法。 3.1.2.9必要时(如长期停机,初次运行)在首次运行前,采用非检验试样做试验,观察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3.1.3停机与保养 3.1.3.1检测完毕,停机状态的要求与规定。 3.1.3.2切断电源,观察指示信号的要求与规定。

行政审判操作规程

人民法院行政庭 行政审判操作规程 为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范和完善本院行政审判工作,防上行政审判程序上的疏漏,保证公正、高效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一、立案审查和案件移交 1、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本院立案庭负责。立案庭认为案件不予受理的,可以在作出裁定前与行政审判庭交换意见。行政审判庭与立案庭的意见不一致的,提交院长决定。 2、依法应予立案的,立案庭应当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原告;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3、立案庭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告知原告提供证据的原件、原物,并按起诉状副本的份数备份证据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

件等。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与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加盖核对章后应立即发还给原告。 4、附卷的证据材料应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卷中不应收录证据原件、原物;如已收录的,应及时退还当事人。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状内容时,责令原告补正起诉状内容,审查日期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5、决定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在二日内备齐下列案卷材料,并将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 (1)案件立案审批表; (2)起诉状(正本)以及所附证据材料; (3)案件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 (4)诉讼费用预交单据或诉讼费减、免、缓交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5)其他材料。 案卷材料不备齐的,应及时补齐。 6、行政审判庭办理案件签收手续后。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被告应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通知被告应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告知被告和第三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提供证据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按起诉状、答辩状副本的份数备份,并告知被告举证责任、举证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二、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7、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应做好如下开庭审理准备工作: (1)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确定开庭时间和开庭方式; (2)收到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后,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 (3)认真阅卷,审查诉讼材料,拟定庭审提纲; (4)指示书记员发送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传票,张贴开庭公告; (5)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8、开庭时间一般在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最迟不超过两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在两个月不能开庭的,须报经庭长批准。 9、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在开庭前相互交换。

闪速炉炉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60361 闪速炉炉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闪速炉炉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排铜、排渣时,穿好隔热服、工作鞋,戴好防护面罩、厚布手套。 2、加强标准化点检,按要求检测两炉的液面和铜、渣温度,并做记录。 3、加强对炉体冷却水和循环水泵的点检,出现报警及时处理;冷却水断流及时清通;发现漏水必须打压确认。 4、排铜操作: ⑴将选择的排冰铜口周围清理干净,稍开氧气阀(压力≤0.2MPa)。

⑵一人开氧,一人烧口。开启氧气时,要缓慢平稳,并严禁戴有油污的手套;烧口时,吹氧管要缓慢水平推进;冰铜流出后,迅速关闭氧气阀,拔出吹氧管。 ⑶检查冰铜包的摆放位置及冰铜落点,及时调整,避免烧损包子。 ⑷监视冰铜排放情况,保持流动畅通。发现冰铜带渣,立即堵口。流量偏小时,应用专用的实心通条疏通,严禁用空心管和氧气管。 ⑸包子不准放得过满,熔体面离包子上沿不得低于200毫米。 5、排渣操作: ⑴排渣前,检查水套、冷却水管线有无泄漏,进出水量是否正常;并清理渣入口水套粘结物;修补流槽接缝处,并用LPG烧嘴烘烤;对新流槽,要涂抹

前处理各工艺操作规程

前处理各工艺操作规程 一、除油工序(责任人:一号行车工) 工艺参数: 游离硫酸:100—200g/l;温度:常温;处理时间:2—4分钟。 操作方法:先将选好的坯料洗一道清水再进入除油槽,浸泡2—5分钟,浓度高反应快时取下限时间,浓度低时反应慢时取上限时间。时间到后及时从槽中吊出入水洗槽清洗,带管的料一定要将管内注入清水将汽泡排出清洗干净,再进入下一道工序。 此工序主要目的:是为了清洗坯料上的污垢和油迹,另外除去坯料上的自然氧化膜。 注意事项: 1、除油后在水洗槽中浸泡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防止起麻点; 2、除油时间不能过长,防止铝件表面过腐蚀或起麻点、粗糙以及失光。本公司以下的色号需要进入除油槽:各种磨砂料,各种喷砂料。 二、酸蚀工序(责任人:一号行车工) 工艺参数: 氟化氢铵:30-45g/l;PH值:2.5-3.5之间;温度:35-45℃; 处理时间:2分-6分钟不等。 操作方法:将除油清洗过的坯料吊入酸蚀槽中进行酸蚀,观察槽内反应情况,反应大时,可以在三、四分钟左右起槽,反应慢时就要加一两分钟时间再起槽,起槽后水洗两次将料吊起观看表面起砂情况,起砂达到标准时就可以进入下一道工序,如果砂面不均匀或砂面有流挂现象时就

要考虑到槽液浓度是否不够,或者槽液有否其它问题,找到问题处理后才能进行返工,直到砂面合格为止。 此工序主要目的:将坯料进行酸蚀后达到均匀砂面,使型材有较好看的砂面效果。 注意事项: 1、酸蚀后必须观察型材表面砂面大小,粗砂须返工或调整槽液; 2、酸蚀后,型材在空中停留时间不能太长,(一般可以在空中沥水10 秒左右)否则会出现流痕,须重新碱洗后再酸蚀。 3、酸蚀槽槽液很浑时就要通知压渣工压渣。 4、有些坯料起砂不均匀或纹粗特别大时就要先在碱蚀槽进行碱蚀处理, 处理时间一般为3-7分钟之间,碱蚀中和后再进行酸蚀,此时酸蚀时间不能过长,过长会酸蚀过度导至砂面过大,影响美观。 本公司以下色号需要进行酸蚀:各种磨砂料(碱砂的除外) 三、碱蚀工序(责任人:一号行车工) 工艺参数: 总碱:60—120g/l;游离碱:35-75g/l;AL离子:小于30g/l; 温度:30—50℃;处理时间40秒—30分钟之间。 操作方法:将除油过的坯料清洗过后入碱蚀槽后面一个碱性水洗槽再次清洗,(这样是为了防止酸水过多带入碱蚀槽,碱蚀过多带入酸水会使碱蚀槽老化,甚至使碱蚀槽完全失效)清洗过后进入碱蚀槽进行碱蚀,时间按不同色号进行不同的处理时间,一般为:喷电2分30秒至5分30秒之间,不要超过时间,超过时间会使喷砂料失去喷砂特性,返工料40秒-1分30秒左右(新碱槽),超过时间会起砂,酸砂40秒至2分30秒,超过时间砂面会变差和不均匀,碱砂料10分-30分之间,视温度和浓度情况来决定。

实验仪器标准操作规程

实验仪器标准操作 规程

微波炉标准操作规程 1. 操作程序: 1.1插上电源,打开柜门,放进需要加热的物品,关上柜门。 1.2选择火力,融化培养基一般用中高火即可。 1.3选择时间:融化培养基须注意边加热边拿出观察培养基融化情况,防止培养基爆沸。其它物品加热时间视情况调整时间。1.4加热完毕,将定时器调至0位置,小心拿出加热物品,关闭柜门。 2.微波炉操作注意事项: 2.1 微波炉上不得堆放杂物,微波炉周边不应放置其它电子产品。 2.2炉内未放入加工原料时,不要通电工作,不可使微波炉空载运行,否则会损坏磁控管。 2.3 凡金属的餐具,竹器,塑料,漆器等不耐热的器皿,有凹凸状的玻璃制品,均不可放入炉内使用。瓷制碗碟不能镶嵌有金属边的容器,不能放入炉内。 2.4袋密封包装及金属罐的食品不能直接放入炉内,以免爆炸伤人。 2.5 一定要关好炉门,确保连锁开关和安全开关的闭合。 2.6炉子关掉后,不宜立即取出加热物品,因为此时炉内尚有余热,物品还可继续加工,应过1分钟后再取出物品。

2.7定期检查炉门四周和门锁,如有损坏,密闭不严,应停止使用。以防微波泄漏,不一把脸贴近微波炉观察窗,防止眼睛因微波辐射而损伤,也不宜长时间受到微波照射,以防止引起头晕,目眩,乏力,消瘦,脱发等症状,使人体损伤。 2.8如设备发生问题,第一时间告知主管,设备停止使用,报维修部维修。 2.9光波烹调为烧烤专用,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光波烹调和组合烹调按钮。 WD-A型电子连锁传递窗标准操作规程 1 .操作程序: 1 .1电子连锁传递窗任何状态下只能打开一扇门,以达到两边空气的严格隔离。 1 .2接通传递窗电源红色电源指示灯亮,操作人员可经过两个按键操作菌灯或开门。 1 .3按开门键(红色钮),一侧门开,货物进入传递窗内,关窗门(据需要开启灭菌灯)。 1.4另一侧门按红色键,取出物品,关闭窗门(若灭菌完需先关闭紫外灯)。 1 .4停电应急开启:传递窗两侧都设有小孔,停电时只要在小孔内插入细铁丝往中间拨动即可开锁。 2维护和保养与清洁 2.1每次使用完毕均需要进行紫外照射舱体。

熔炼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编号:CZ-GC-07694 ( 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熔炼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Safety operation procedures for smelting post

熔炼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备注:安全操作规程是要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的一种保证安全的规定程序。忽视操作规程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就有可能导致出现各类安全事故,给公司和员工带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严重的会危及生命安全,造成终身无法弥补遗憾。 一、中频炉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二、开炉前必须认真检查旋转吊车的可靠性、钢绳、卡子,确认设备完好后,方可通电开炉。 三、化铁时,距炉口1米内不许有人。 四、往炉内投料时,严禁将密封容器,易燃物品和带有水的物料投炉,以防爆炸伤人。 五、在操作台上严禁背对炉口进行作业。 六、在操作台上作业人员必须穿电工鞋,以防触电,否则严禁进行作业。 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配电间。电器设备发生故障,电工修复送电时,必须查明有关部位是否有人操作,确认后方可送电。 八、中频炉在工作过程中进行维修或出铁水时,必须断电,严禁带电作业。

九、出铁水时,坑内不准有人进行任何作业。 十、取样时要稳,不得铁水飞溅,多余铁水要倒回炉内。试样凝固方可脱模。 十一、循环水要经常查看是否畅通,确认后方可合闸送电。更换水管时要防止热水烫伤。 十二、工作过程中,炉长要经常查看炉衬,发现可能烧穿炉壁的迹象时应立即停电,进行紧急处理。 十三、所有的工具应存放有序,使用前要检查是否完好无损。 十四、操作台上不许放水杯、水桶及其它杂物,要保持清洁畅通。 十五、加料前,对料斗中物料进行检查,有明显可疑物时,一概取出,并认真做好记录。 十六、所有密封、潮湿、涂油漆的料,一律不准加入电炉里面,经处理过后方可加入,防止熔炼时发生爆炸。 十七、在倒铁水时,操作人员必须戴上防护面罩和手套,避免在倒铁水时,铁水飞溅、烫伤,而引发重大事故。

HITACHI 7600型自动生化分析仪仪器标准操作规程

HITACHI 7600型自动生化分析仪仪器标准操作规程(一)HITACHI 7600型自动生化分析仪开/关机程序 1 自动开机 1.1 设定每天7:30自动开机。 1.2 自动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程序Power On, 包含:Inc. Water Exchg;Air Purge;Regent Prim;Ise Check;Photometer Check;SVP Essential Information Upload;Cell Blank。 1.3 开机后检查 1.3.1 标本针、试剂针、搅拌棒是否沾有水滴、脏污;是否弯曲、堵塞;各清洗槽是否脏污或堵塞。 1.3.2 检查清洗液是否足够,不足是需要添加。 1.3.4 检查打印纸是否足够并已正确安装。 1.3.5 打开UPS开关。 1.3.6 打开供水开关,接通水机电源。 1.3.7 检查ISE系统的标本盘W2位置上电解质(N)清洗剂情况和仪器背面废液部有无结晶析出和污染,注射器、SIP管无漏液。 1.3.8 打开中文电脑。 1.3.9 试剂准备:按Reagen t→Status确定试剂信息,检查各项目可测定数(Available Tests)和每种试剂剩余测定数(Remaining Tests)的余量。如需追加或更换试剂,按实际装载程序执行。 2 关机前工作

2.1 做好各单元清洁工作 2.2 确认进样部、标本回收部无标本架,无脏污。 2.3 处理完废液,确认废液桶是空的。 2.4 检查标本回收部内的供水箱水位是否在10cm以上。 2.5 清洁D模块和P模块部分的标本针、试剂喷嘴(针)、反应容器清洗喷嘴、搅拌棒等。 2.6 确认标本注射器、试剂注射器无漏液,注射器内无气泡。 2.7 检查纯水机电阻是否2MΩ/cm以上,否则更换树脂;水箱水50L以上,关闭水源开关和纯水机电源。 3 关机 3.1 准备清洗架:将Hialkali-D装入试管,放入清洗架(绿色)的1 号位置。在标本杯中加入ISE清洗液(N)放到清洗架(绿色)2号位置。 3.2 启动每日关机程序:按Utilit y→Maintenance→Power_OFF→Select→Execute。 3.3 若24小时不关机运行,则上述开机后检查、运行前工作和关机前工作等步骤,安排在适当时间进行。 (二)HITACHI 7600型自动生化分析仪分析参数设置程序 1 项目名称设置 1.1按Utilit y→Application→Add→选择test,在Application Code处填入通道号。 1.2 在Unit of Measure下面的Unit 1选择单位名称,按Update更新,待要增加的项目全部输完后按OK。 2 实验参数设置 2.1 在Analyze菜单下设置有关分析的参数。 2.1.1 在Assay/Time/Point参数栏选择分析模式,有1 Point、2 Point Rate、3 Point、1 Point Rate、Rate A、Rate B 7个模式备选;反应时间,P模块有1~10、15、22min;D 模块仅限10min。测试点输入合适的数字,P模块测试点数10min34个,D模块10min约50个点。 2.1.2 在Wavelength(2nd /Primary)处输入主波长与次波长。 2.1.3 标本量参数有常量、减量和增量3 条,每条都可再设定稀释后的标本量及稀释剂量。 2.1.4 有关试剂的参数有R1~R4 条,对每个试剂分别设定试剂量、稀释剂量、试剂条码、在线试剂有效天数4个参数。 2.1.5 Reagent Dummy Volume下为冲洗试剂量。 2.1.6 Diluent下为稀释剂选择,输入稀释液瓶子代码及有效天数。 2.1.7 Abs.Limit在使用连续监测分析法时设定底物耗尽的吸光度值,同时指定反映方向。 2.1.8 Prozone Limit处设定检查免疫反应的前带现象的智能参数。输入相应的吸光度值、测试点和反应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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