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管理制度)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管理制度)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管理制度)浅议我国的听

证制度

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前壹阵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XX公司宣布自7月1日起将全市的有线电视收费从原来的12元涨到18元的涨价通知引起了北京市民的怨声壹片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大家争议的焦点是有线电视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又是社会公用事业,如此大幅涨价为什么没有开价格听证会呢?

无独有偶,最近笔者所于地的市广播电视机关于没有举行任何听证会甚至没有作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本来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模拟节目转为数字节目,从而收取数字节目收视费。推广数字电视本是国家提倡的关系国家信息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壹件好事,可是广播电视机构于使用者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情况下没有事先和使用者进行任何的协商甚至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擅自减少节目数量,笔者认为其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听证的程序。这俩个事件又引起了笔者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关注。

听证的概述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1]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程序于国外作为壹项法律制度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于程序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普遍适用的程序,是整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行政程序三大原则:“公正、公开、参和”。

于普通法系国家,听证制度来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它包括俩个程序规则:(1)听取对方意见;(2)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中第壹条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是听证程序的规则。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是壹部较早确定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于美国,听证的权利不仅是壹般的法律规则,仍是壹个基本的宪法权利。当下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均于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壹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壹规定为于行政程序中建立听证程序奠定了宪法基础。

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运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运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2002年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对价格听证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也规定于行政法的起草过程中为广泛听取意见能够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以专节对听证程序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壹、听证制度于中国于短短十年内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且得到了飞速发展,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和基本人权理论的发达

当今的社会是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而民主则要求国家机关于作出任何影响公民利益的决定之前,要倾听公民的意见,征得公民的同意,听证的理念由此而生。据说人类的第壹次听证权是上帝于伊甸园中赋予的。传说亚当和夏娃被驱逐出伊甸园之前,上帝就问过他们是否偷食了上帝禁止他们食用的那棵树上的果子。[2]听取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后来经过发展成为当下的听证制度。另外,基本人权理论的发达于行政权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格,公民不再是行政权任意支配的客体,不再是消极的等待行政权的结果,而是能够主动参和行政权行使过程,且推动行政机关作出更加公正的行政行为。而听证程序给公民提供了壹个能够参和行政权行使的机会,于这个程序中,当事人能够陈述意见,进行申辩,提出证据等等,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2、政府服务理念的转变

现代行政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政府的角色从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服务行政要求政府抛弃治民的观念树立由民做主的观念,将公众置于行政的中心位置上,政府和公民的地位真正地趋于平等,政府将改进服务质量,高效率的为民服务作为其追求和目的。[3]公民和政府形成良好的合作和互动,再也不是原来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政府要有效的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得到公民的配合和支持,需要公民积极的参和行政活动。于当今公法私法化的过程中,私法的原则和精神不断的为行政法所吸收,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和合意,协商精神向行政法的渗透,壹方面提高了公民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成为壹个意思自治的法律主体,另壹方面行政机关于行使行政权作出某些决定时,尽可能让公民参和到行政过程中发表自己的见法,听取公民的意见,形成了公法中的听证制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WTO规则的三大原则之壹透明度原则也要求我国建立完善的听证制度以适应国际化的需要。

3、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听证是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于行政程序中设置听证程序且非降低了行政效率,从长远的效果来见而是提高了行政效率。行政听证相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说是事前救济。即于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且作出相应决定,通过听证,能够使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双方更清

楚的了解事实,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更深入的认识,避免矛盾的产生,使得壹些事项于听证程序中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降低了相对人寻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几率,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听证程序的设置仍能够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符合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中国听证制度中存于的问题

自从1996年《行政处罚法》引入听证程序后,听证于中国作为壹个崭新的制度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过高的期望。尤其是98年施行的《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运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运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之后,各种价格听证会于中国如火如荼的展开了。可是目前中国的听证制度存于着严重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于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等关系公共利益的听证程序中,听证代表的选出缺少法律依据。2003年7月15日的民航价格听证会,7名消费者代表以摇号的方式产生。很多地方仍存于着“指定听证”、“邀请听证”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选出的代表,他们对听证事项的专业性的掌握程度能否有效的行使听证的权利,于多大程度上代表公众的利益,是否接收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方面均受到质疑。单从参和者的产生方式上分析,就足以见证目前听证法律法规所涉及程序内容的不可

操作性,从而也会使听证结果有失偏颇。从这点来说应该建立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听证代表的作用不仅仅只是代表公众的意愿,简单的表达自己的想法,他们需要具备听证事项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分析问题,举证,质证的能力。这样,于听证程序中,代表的意见才会被裁决者充分的重视进而被采纳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这才符合听证制度设置的本意。

2、很多地方的听证会随意性大,透明度低,形式主义严重

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将行政程序引入我国法律当中。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因为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细则,加上某些地方基层政府法律意识淡薄或不具备相应素质的专业人员,导致听证程序流于形式,或是被利用为政府弥补不足的手段,使相对人失去了对听证程序的信心。

2000年3月出台的《立法法》肯定了立法听证后,这壹民主机制于各地很快渐成潮流,截止2004年底,全国共有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了38次立法听证会。尽管各地的立法听证实践取得了相当成效,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和规则,也暴露出随意性大、透明度低、形式主义等诸多弊端。对于听证会上提出的各种意见,立法机关很多没有予以充分的尊重、考量和平衡,常常是“听而不取”、“听而不决”,对于未采纳的意见也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使得听证会沦为壹种“民主作秀”的行式。

类似的问题于价格听证中更是大量存于。

三、完善我国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1、建立公听代表人制度

公听即公共听证,是指听证的事项涉及多人或多方利益时,需要由众多公民,组织参和的听证形式。于西方国家,公共听证适用于公共管理的众多领域,我国自1996年引入听证制度后,公听制度已渗透到价格决定,规章制定等领域。于公听制度中,既要保障多人参和,又要兼顾效率,有必要建立公听代表人制度。公听代表人制度可确保社会各方利益的充分表达,又可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如上述提到的,为什么听证代表会以摇号的方式产生,正反映了我国听证代表人制度的弊端,所以建议有关机关从下面几点考虑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公听代表人制度。(a)代表人的产生途径;(b)代表人的数额确定;(c)代表人的遴选标准;(d)代表人的资格地位等等。只有建立完善的公听代表人制度,才能确保代表社会各方的充分参和和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才能引起听证机关对代表意见的充分重视,符合听证制度建立的初衷。

2、建立严格的职能分离原则

职能分离是英美普通法上的传统制度。普通法中自然正义原则的壹个重要内容是当事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职能分离要求从事听证裁决的人员不能从事和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包括对案件进

行追诉的活动及对追诉事项事先进行调查的活动。[4]我国唯壹对听证程序作出比较系统规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行政听证必须遵循的“职能分离原则”。我国公共单位运营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大均牵涉到政府的投资、补贴或收益,有的甚至本身就是政企不分的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同处政府序列的价格主管部门要成为中立的主持者比较困难。这才使得我国的听证制度于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很难起到保护利害关系人的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于政府机关中增设专门的听证部门以满足职能分离原则的要求。

3、要建立起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

美国的听证制度中规定了案卷的排他性原则,即全部听证的记录和关联的文件构成案卷,行政机关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案卷之外的未经听证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决依据。[5]目前,根据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程度,于我国建立案卷排他性原则仍不太现实,可是我们壹定要建立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对听证代表的意见,无论采纳和否均要公布理由,作出回应。这样能够大大提高听证过程的透明度,防止“听证会”变成“听过会”甚至成为掩盖部门利益的幌子。

之上只是笔者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几点设想,要想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听证制度仍有待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全社会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和壹部完善的听证程序法。

注释:

【1】杨惠基主编《听证程序理论和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2】杨惠基主编《听证程序理论和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石佑启《论行政法和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4】杨惠基主编《听证程序理论和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5】杨惠基主编《听证程序理论和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最新xx集团报刊出版管理制度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s://www.360docs.net/doc/8f2236781.html,/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新奥集团报刊出版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集团报刊出版工作,确保集团报刊出版质量,坚持正确舆论宣传导向,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 2 管理职责 2.1 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各种报刊出版的归口管理工作。 2.2 各成员企业综合办公室负责本企业报刊的出版工作及集团报刊的分发、保管工作。 3 责任 3.1集团各成员企业和各部门需要出版某种报刊,应就报刊的主要内容、发行范围、版面、期数、印数及费用预算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办公室审核,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2企业报刊实行主编负责制。企业报刊不得发表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损害企业形象、进行人身攻击以及宣扬不健康思想的文章。 3.3企业报刊不得违反国家新闻出版的相关政策、法规。 3.4集团办公室定期检查各种企业报刊,负责把握、引导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 4 《新奥人》报纸和《新奥》杂志的出版 《新奥人》报纸和《新奥》杂志(以下简称一报一刊)是集团的

主要报刊。 4.1 通讯报道 4.1.1集团办公室负责一报一刊的编辑、出版、发行等相关工作。 4.1.2各成员企业应以本企业综合办公室为中心,建立一支稳定的一报一刊通讯员队伍,集团公司各部门至少指定一人为一报一刊通讯员。集团办公室在业务上对通讯员进行归口管理和指导。 4.1.3一报一刊实行通讯报道责任制。每年年初由集团办公室向各成员企业和各部门下达年度通讯报道任务,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指标,由集团办公室统一进行监督和考核。 4.1.4集团办公室每半年集中举办一次通讯员业务培训。 4.1.5集团办公室每年评选通讯报道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4.1.6集团办公室每年对通讯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转交人事部,作为人事考核的参考资料。 4.2稿件采写 4.2.1一报一刊的稿件主要由编辑采写的稿件、通讯员及其他员工采写的稿件、特约稿件三部分组成。 4.2.2通讯员及其他员工采写的新闻类稿件,必须经本企业或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认可或加盖公章后方可刊发。 4.2.3通讯员及其他员工投稿时,必须在稿件上注明作者的工作单位和真实姓名。除纯文学作品外,一报一刊不允许使用笔名。 4.2.4稿件的内容以反映集团的企业文化、企业精神、企业理念、经营信息、工作业绩、员工生活、好人好事以及相关行业的国家方针政策为主。 4.3编辑、出版与发行 4.3.1一报一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编务会,集团办公室主要领导、一报一刊主编及全体编辑人员参加,总结前段时期工作经验,明确后段时期工作重点。 4.3.2每期报纸出版前5天、每期杂志出版前15天召开编前会,一报一刊主编和责任编辑参加,确定本期的报道重点。 4.3.3一报一刊实行“三校”制度,一校由校对负责,二校由责任编

浅谈管理制度在企业中的意义及重要性

浅谈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意义及重要性 “制度”一词从中国最古老的书《尚书》开始,就有了记载。号称“三礼”的《礼记》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大夫有采以处其子,是谓制度。”,《诗经》中所说“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即是讲“有人群就必有规则”。吸收夏商文化,开辟中华文化正统的周朝,用“礼”这种特定形态的制度主导社会秩序,礼乐文化成了后来中国制度结构的主要容。孔子的《春秋》提出的政治理想,引出了公羊学传统,为中国后来政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历史上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制度定义出不同的答案。《韦伯斯特字典》以及《美国文化遗产大字典》里给出的解释是:“制度就是行为规”。在《辞海》里,制度的第一含义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统一程序办事的规程。德国制度经济学学者柯武刚、史漫飞指出:“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中国著名企业管理学家东堂策认为:“制度是企业经营目的、观念、组织、目标、战略以及各业务职能领域活动的规定,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共同须遵守的准则,也是企业规运作和行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纵观古今中外名人对“制度”一词的引用与定义,道理都如出一辙。可见“制度”一词的由来及形成并不是偶然性发生的,它的出现有着特定的历史意义及其存在的重要性,它是历史进程中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出现标志着人类的生存与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人类合作的一种共识,也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准则。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我们行业的规则、条文,规矩也是游戏规则:比如打篮球和下橡棋。没有游戏规则就没法进行。规矩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古往今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国不可一日无法,党不可一日无纪,家不可一日无规,企业不可一日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部劳动规则,是企业部的“法律”。 同志在深刻总结我们党的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党的制度的重要性进行了多次论述。他指出:“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同志的讲话,充分说明了制度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我们企业来说,也同样是如此。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节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总则 一、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二、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通知质监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三、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四、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五、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1、在公司及工程部组织的周巡检过程中,发现项目部各施工工序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的,或项目部未按照正常工作流程报验的,现场口头通报,要求整改;再次检查依然存在问题的,由工程部起草并经公司批准审核后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同时对项目第一责任人、总工及直接负责人分别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2、针对下发的质量、安全整改通知的具体事项,项目部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做任何处理、处理措施应付了事及处理不彻底的或在施工时接连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的,由公司总经理在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公开通报并要求整改,并对项目第一责任人、总工及直接负责人分别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3、项目部对总经理办公会提出的整改要求仍拒不落实,则由公司法人对项目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84727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使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得到识别和控制,并最终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以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发包方的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策划、施工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质量和服务予以控制。 3.职责 3.1项目管理部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3.2各项目部按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实施。 3.3其他部门配合项目管理部做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工作程序 4.1策划 4.1.1组织准备 项目管理部确定每个项目有资质的项目经理,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备充分和适宜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以满足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需要。 4.1.2设计交底 项目管理部应按规定接收确认设计文件,参加图纸会审并组织与各项目部施工有关的人员学习设计文件和进行设计交底,以熟悉和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掌握相关的工程技术和质量要求,并从施工的角度提出设计修改和优化意见。

4.1.3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策划 对于确定的进户门(防火门、防盗门)合同,项目管理部组织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技术、质量、预算、采购等人员),依据工程项目招投标策划情况,合同要求及设计交底情况,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进行策划,形成项目策划书,包括: (1)项目部质量目标和要求。 (2)项目部的质量管理组织和职责。 (3)施工管理依据的文件清单和文本,包括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的要求。 (4)劳动力配置计划、临时设施和施工机具配置计划、主要工程物资采购计划、施工方案编制计划,施工 详图出图计划等资源的需求和配置方案。 (5)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消防、临时设施规划,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6)质量关键点、质量影响因素分析及其控制措施,包括关键工序施工方案,特殊过程管理方案。 (7)进度计划及控制措施。 (8)检验试验计划包括各工序、施工阶段需要进行的检验试验的指标与检测方法,质量检查和验收流程(包 含预检、隐检、交接检的时间、频次、验收标准和方法)。 (9)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包括预案、应急方案、事故报警、抢救险情等)。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法官被看作是独立司法权的象征,履行着实现法律制度和社会公正的重大使命。法官阶层的产生,就有了对法官的管理,并形成了法官的管理制度。法官管理制度是指依法规定法官的资格、任免程序、明确法官的职责、法官的地位和法官的等级、对法官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保障法官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并规定法官的考核、晋升等制度。完备的法官管理制度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证。因历史传统及政治体制等原因,目前我国法官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应在紧密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更新我国法官制度的设计理念,改革法官选任资格、选任方式和保障制度,重构我国现代法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在德国,法官根据德国基本法行使审判权,基本法保证法官行使完全独立的审判权法官,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指示或命令的约束,不受除联邦宪法法院之外的任何法院判决的约束,也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对比自

己高级的法官的命令没有服从的义务,法官只服从《德国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日本国《宪法》规定,全体法官都依照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及法律的约束。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官独立的原则。所谓独立,是指法官审判时,不依照其他任何指示来活动。同时,宪法还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身分、提名权、议院调查权的限制等制度保障。 在我国,法官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缺乏规定,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否定法官独立者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外部独立;肯定法官独立者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至少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外部独立,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部独立,指在法院内部,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认为,法官独立享有审判权应是法院内部的一种体现。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通过独任和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另一方面要求下级法院的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法官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一方面,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一旦碰到实际问题,往往会向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其工作缺乏积极性,

WT整理: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C版权所有:126电化教育WT(26122678) (本文仅限2011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中级班同学学习使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载) 前言: 我国的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关于国家对这些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分散在初级、中级的四本教材以及法律法规选编中。 虽然有关行政管理的知识对编辑实际工作意义并不大,但是考纲对这些内容的要求基本都是“掌握”,而且每年这类试题都不见少(据说“出一堆行政管理题是出题者为了拍领导马屁”,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呵呵)。所以有必要统一列出来,通过对照加深记忆。 一、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我国出版行政管理有四大准入制度,即“法人准入”、“职业准入”、“岗位准入” 和“产品准入”。无论是设立出版社,还是设立期刊社或非独立的期刊编辑部,都应该具备一定条件,这就是所谓的“法人准入”制度: 第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创办期刊社,还要有确定的期刊名称)。 第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第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注:《出版管理条例》对所有出版单位的设立提出30万以上注册资本的要求。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特别提出,工作场所不低于200平方米,出 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不得少于5人。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特别提出,注册资本200万以上, 工作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审批设立出版单位,还要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二、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什么制度?出版单位的变更和注销应 办理什么手续? 答: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 ?审批流程是: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局”申请,“省局”审核同意后,报“总 署”审批(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总署”审批通过后,主办单位在 收到批准决定60日内,到“省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再根据本单位 性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事业单位要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并到事业单位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 ?企业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互联网出版单位到省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的手续: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 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均 应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除上述变更之外的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省 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总署”备案(其他需根据本单位性质办理的登记手 续同上)。 注销的手续: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该当向所在地“省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中 止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 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 记“省局”注销登记,并报“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可向“省局”申请延期)。

企业制度化管理的重要性

结合本职工作浅谈制度管理重要性及如何保证制度有效性准确性

结合本职工作浅谈制度管理重要性 及如何保证制度有效性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管理制度。现在许多企业已经意识到企业制度化建设和进行制度化管理的重要性。一个有效的、合理的、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制度能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形成一种良好的企业文化。它作为员工行为规范的模式,能使员工个人的活动得以合理进行,同时又成为维护员工共同利益的一种强制手段。在正确的管理制度下,可以大大的提高企业的管理效力,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形成规范化的作业流程与员工行为,形成一个融洽、竞争、有序的工作环境。 下面,我就管理工作中制度管理的重要性做一简要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时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无论怎样被强调也不过分。具体而言,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劳动用工的规范化管理 1、引导与教育作用 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规范员工行为的一种准则,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上下班时间,员工就知道了什么时候是工作时间,什么时候是休息时间,就可以指引员工按时上下班,以防止因迟到或早退而违反劳动纪律。再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可以引导、教育员工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出现不良行为。由

此可见,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置,可以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2、反面警戒与威慑作用 首先,通过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做出规定来威慑员工,使员工能够事先估计到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如果作为以及作为的后果,自觉抑制不法行为的发生。其次,通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惩处,让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从中受到教育的同时也使其他员工看到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达到警戒和威慑全体员工的效果。 3、防患未然与预防争议发生的作用 企业生产劳动的过程,也是劳资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过程。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多种措施来保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国家法规政策是其中的重要保证之一,而企业规章制度也是重要的保证之一。规章制度不仅可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可以更为具体的明确劳资双方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措施、途径和方法等。因此,当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措施、途径和方法通过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具体后,就可以大幅度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可以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比如,休息休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劳动合同中可能仅仅涉及假期的种类,至于各类假期的请假条件、请假手续、假期期间的待遇等等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这就需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对休假进行详细规定,否则,会引起很多纠纷。 4、事后支持与提供处理劳动争议证据的作用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环节的保证作用,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质量管理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从施工一开始就要注重提高每个参建人员质量意识,每道工序、每个项目都要坚持按规范、按程序、一丝不苟的进行,绝不允许留下任何质量隐患。 制定质量目标,开展目标管理。我们对该工程制定的目标是:一次检查合格率达标100%,优良率95%以上,争创省、部级优良工程。 一、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 质量检查实行自检→抽检→验收签证→存档。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每个项目都严格按以上程序进行,项目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质量检查,实行奖优罚劣。充分发挥工地试验室作用,用科学的数据指导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我们要加强试验人员及试验设备,保证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及时检验,并及时反映质量动态,消除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并加强计量器具管理。 1、项目部和试验室负责所有试验器材的鉴定与管理。 2、现场计量管理器具必须有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3、损坏的计量器具必须及时申报修理调换,不得带病工作。 4、计量器具按要求定期进行校对、鉴定。 二、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1、遵循“谁施工、谁负责”原则,对各施工队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和追踪管理,逐级签订质量目标责任书。 2、凡各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按图纸施工,屡教不改或者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形式为停工、罚款直至驱逐出场。 3、凡各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按规范施工、质量优良,项目部对其进行奖励,奖励形式为表扬、表彰、奖金。 4、项目部在实施奖罚时,以平常检查、抽查、业主大检、监理工程师评价等形式作为依据。 三、质量保证措施 项目经理与各施工队共同制定全段工程质量目标,提出要求,明确任务,落到实处。 施工队制定管理段工作创优措施,分期实行计划,落实任务,确保全段质量全优。 各施工作业班组,要根据自己的创优任务,拟定项目工程具体的分项实施计划,责任到人、严格要求、全员保证、精益求精。 主要措施:

项目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目录 1、总则------------------------------------------------------------------------------------------------〈2〉 2、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要求-----------------------------------------------------------------〈2〉 3、项目质量责任制度--------------------------------------------------------------------------------〈3〉 4、工程质量“三检”制度-----------------------------------------------------------------------------〈4〉 5、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评定制度-----------------------------------------------------------〈5〉 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5〉 7、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5〉 8、技术复核制度--------------------------------------------------------------------------------------〈6〉 9、材料采购、检验制度-----------------------------------------------------------------------------〈6〉 10、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养护、试压制度-------------------------------------------------〈7〉 11、工程质量奖罚制度-------------------------------------------------------------------------------〈7〉 12、工地学习制度-------------------------------------------------------------------------------------〈7〉 13、质量事故报告制度--------------------------------------------------------------------------------〈8〉 14、施工测量双检制度--------------------------------------------------------------------------------〈8〉 15、开工报告审批制度--------------------------------------------------------------------------------〈8〉 16、技术交底制度--------------------------------------------------------------------------------------〈9〉 17、工程试验检测制度--------------------------------------------------------------------------------〈9〉 18、质量教育制度--------------------------------------------------------------------------------------〈9〉 19、附则--------------------------------------------------------------------------------------------------〈10〉

浅谈法官职业化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由此可以使我们理解到法官职业化的时限界定不是短时内一蹴而就的,法官职业化要受到政法体制的制约、经济发展制约、法律框架的制约,在近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都应是法官职业化的准备阶段。进一步的说,法官职业化是受相关要素的制约,不仅是法院系统内改革的问题,这是一个历史过程,笔者在此文中仅就职业待遇、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环境、职业地位等方面问 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职业待遇------ 鸡与蛋孰为先 法官的职业待遇在职业化的进程中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谁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围绕这个问题争论颇多,主要集中为两种意见,其一是高薪来养廉,高薪吸引 高素质人才;其二是能力贡献与报酬应相对称,现实的法官队伍给予高薪另人 难以信服。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就如探求“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争论下 去恐怕不会得到答案,也实在没什么意义。 提高待遇就一定会提升素质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素质不是一朝一夕提高的, 就如中国足球甲六联赛的职业球员,其收入在国内体育界不能说不高,但竞技 水平走向世界了吗?相反,从法官职业特殊性看,不提高待遇能保证高素质的 法官队伍吗?答案是决对不可能的,二流的环境,三流的待遇,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肯定不能吸引一流人才。法官手中握有世人心目中具有相当份量的权利, 而生活(相当一些老少边穷的基层法院法官)却十分窘迫,这种巨大的反差如 何消除,那种近似于“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守护神”“包青天”一直被推 崇备至,但也确实是可望不可及的,至少要求每位法官都达到这种崇高的境界, 真的很不现实。因此,适当的、渐次的增加法官的收入,提高他们的待遇,特 别是对那些老少边穷的法院予以政策倾斜是十分必要的。应当逐步改变法院经 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拔款的做法,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经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 一拔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以逐步消除地域的 差异及地方财政统筹等原因,造成不同法院之间经费保障的巨大反差。同时,

浅谈企业管理制度

浅谈企业管理制度 实施力我以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个是施行,一个是力。施行是讲对"事"施行。力是指指点发令所指之力,也就是对员工的管理。对"事"要狼性执行,要坚决执行;对人要中止人性化管理。 什么是可执行的制度呢? 因而,企业树立的制度该当是低标准、严要求的制度,具有可执行性的制度,说到就能严格做到制度,每个人都能做到而且必需做到制度。 如何管理才干整合公司的各种资源并且使资源最大化是各个企业家勤劳追求的方向和目标。那如何管理呢?明天我就来浅谈下。 当每个人都能把要求做到时分,不要急于提出更高的制度,而是应当让员工继续做同样的制度。由于,习气是管理公司的最高境地。当所有人-全球品牌网-都习气于目前的制度的时分,换句话讲是能执行制度的时分,这时候就能体现出,什么叫真正的实施力。 建立制度不是做一些高标准,严要求的制度。有人说只需实施下去就行,就能觉察高标准严要求的制度施行的益处。那我想说,能实施下去么?有人讲关键是实施力,想说执行力是讲能执行的力"不具备执行的力"就算能实施也不会有好的实施后果。临时的实际使我发觉:制度的恳求高了就会有人故弄玄虚。 现在效力于一家商贸公司,末尾请我来的目的就是想让公司建立一整套管理*和制度,但是来到之后发觉,企业不缺少制度,但是短少"可执行"制度。 业内有这样一个功劳文化定律:功绩的面前是团队,团队的面前是文明,文明的面前是心态。那怎样改动一个人的心态呢?这就需求人性化的管理。 原本企业树立的制度之所以是一纸空文是由于那制度就像一堵墙,一堵不可逾越的墙,很标准化,公式化,但是没理论可执行的意义。相信很多公司也都制定了制度,更有很多这样的空白"制度,不具有可执行性。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11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 使施工生产、安装、交付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得到识别和控制,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全过程。 3、一般要求 3.1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为保证施工质量,执行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体系有效运行,为保证施工质量满足施工合同的要求奠定良好的基础。 3.2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应坚持靠群众、专群结合、预防为主防范于未然的方针。应有效实施过程控制,从而实现项目工程施工质量目标。 3.3坚持质量专检与自检相结合、质量与经济挂钩、质量与奖罚挂钩的制度。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纠正违规作业,严格按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质量验收。 3.4专职质量检查员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质检人员和特种施工人员均应通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5施工项目经项目部内部验收后,按施工质量验收评定项目划分范围,由建设(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根据质量监督规定,接受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4.质量职责 4.1项目经理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在技术上对施工状况负责。 4.2项目部设置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质量工程师;工地配备专职质量检测员;班组设兼职质量检查员(宜由工班长兼任)。 4.3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有以下主要职责: 4.3.1在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及项目部质量管理(或保证)部门的协助下建立、健全项目部的质量管理系统,并负责监督管理,保证其运行的有效性。 4.3.2组织实施项目部的质量方针、目标和计划;参予制定和实施项目工程的质量目标和措施。 4.3.3负责提出质量工作计划和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审查工地上报的质量措施,重要和关键措施,应报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 4.3.4参加项目部的设计交底、施工图会检、技术措施审查和施工技术交底。 4.3.5负责项目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范围划分。主持项目部级验收项目的检查验收。督促工地、班组及时做好自检和复检工作。 4.3.6深入现场巡视检查,对违规操作及进制止;对质量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及时纠正;对重大质量问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相关单位处理。 4.3.7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做好技术检验、工程测量和观测工作。 4.3.8参加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按分包合同规定,对其施工

浅析法官的任职回避 论文

浅析法官的任职回避论文 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有法官回避制度。如何理解法官回避制度的具体实施,笔者谈谈自己的认识,以求同仁赐教。 一、回避的概念回避,就其字面意义来理解,就是因避嫌而不参与其事。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保持公正廉洁,避免因裙带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形成复杂的关系网,防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以及关系人徇私情,而对其任职和履行职务作出某些限制规定的制……法官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法官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在审判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使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合法地退出案件的审理,又可以消除当事人的某些顾虑,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二、官回避的分类法官回避的类型,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的审判业务回避、法官的地籍回避三种类型。1、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的任职回避,是指法官基于有一定血缘、亲属关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岗位任职的一种限制性制度。我国法官法对法官任职回避作了专章规定。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

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个法院领导层任职;不得在同一个法院或同一个审判庭,担任院长、副院长或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法官任职回避的依据之一就是基于特定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是因婚姻、血缘或者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他们之间在法律和道义上都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在家庭生活中表现为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在政治上,这种密切关系往往表现为相互提携、相互支持,这就容易滋生任人唯亲、相互利用、徇私枉法的弊端。在法官的管理中,对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在职务利用上之所以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就是力求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或者减少这一弊端的滋生。亲属这一范畴十分广泛,法官法从设立回避制度的宗旨考虑,将任职回避的范围,限制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

浅谈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浅谈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一个公司的发展,如同一个人的生命,不但要有蓬勃的气势,更要有一个强而有力的身体。来到临河项目部几近一个月时间,在此期间内,通过学习和摸索、交谈等方式,发现公司在某些方面存在很多弊端,甚至在一些关键性的管理问题上,存在着管理上的肓区。 这些肓区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发展潜力。如同一个面对朝阳,正准备蒸蒸日上的年轻人,却悲哀的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一样苦恼。有意识出拳,却力弱而达不到应有的威力。 一个人能否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机遇?或者说,能否把迎面而来的机会稳稳抓牢?决定性因素在于这个人,是否有一颗强而有力的心脏。 那么,作为一家企业,一家寻求发展的企业,是否能迎来一个又一个春天,关建在与它是否拥有一颗蓬勃而有力的心脏?决定企业能否拥有一颗蓬勃而有力的心脏的因素,则在于企业是否拥有一套独立而完善的管理制度。 然而,为什么很多已经迈向成功的企业,已经走入正轨的企业,已经拥有完善,甚至完美管理体制的企业,其业绩却偏偏不断下滑呢? 随者社会的进步,时代的进步,管理也逐渐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在多元化、多层次的管理中,由于管理分工,造成了各项权力的分离,也造就了众多管理者工作上的分支。很多人为能够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做了很多方面的努力,可为什么最终的结果,却还

是一团糟呢? 问题在于,他是否正确行使了自己的权力?他是否正确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他是否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又不会给其他部门的管理者造成不同程度的困扰?这为众多正处于强有力的发展时机,却错失良机,不断衰退甚至解体的企业埋下了祸端。 本位责任制——是所有管理制度的核心,是“管理系统”得以运行的动力机制。而所谓的本位责任制,即本位管理原则,本位管理原则是各项管理的基础。 很多管理者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时候,往往不经意间,就会做出一些“过当”的行为,也就是做一些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工作。其出发点是好的,他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工作做的更好,使管理更具有条理性。然而,当一个管理者做出这些过当行为的时候,他往往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主导了一起“混乱事故”的发生。 当多个职能部门,都存在这种“好意”的时候,必将造成权力和职责的混乱,从而造成某个工作领域内的指令不一或者管理空缺。 这时候,就要引出一组意义相反,但效果相同的词组——越位管理和缺位管理。 越位管理是指超越管理权限,而实施的管理行为,越位管理可能会起到即时处理的效果,但是,越位管理可能造成事先设计的管理权限混乱,长此下去,必势衰而难控其为。管理缺位是指没有按规定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造成管理缺位,形成管理漏洞。管理越位或缺位,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流程

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生产质量管理总目标 工程合格率100%,一年内无严重质量缺陷,十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售后质量 投诉率小于5%。 第一条材料、设备进场报验时必须附产品合格证、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质保资料; 第二条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施工合同中材料、设备清单的要求,装饰材料必须与设计提供的样板相符; 第三条主要结构材料、装饰材料、砼、砂浆必须实行见证取样、试验送检制度; 第四条第一批主要材料进场,地区工程设计中心参加验收; 第五条原材料未经检查验收或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由项目工程(监理)部通知限期退出现场; 第六条砼、砂浆、钢筋焊接必须在施工现场制作试件,项目工程(监理)部管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督。 第七条所有分项工程、工序(包括主体结构、装饰、景观、市政管线等)全面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做“施工样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第八条施工样板在施工过程中实行旁站监督,项目工程(监理)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工艺标准》对施工工艺过程进行验收; 第九条施工样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禁止大面积施工; 第十条室内装饰工程大面积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楼层内不同户型做有厅、室、厨房、卫生间的单元施工样板间(交楼标准),通过

施工样板间确定土建与水、电的工艺流程和整体综合标准,认真解决墙面和管线的渗漏现象; 第十一条项目设计代表、项目装饰设计师必须参加施工样板间的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工程(监理)部管理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每天不少于两次。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下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项目工程(监理)部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对有关部位进行旁站监督; 第十四条隐蔽工程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做好现场签证,严禁事后补签。分项工程的工序如防水分项的找平层、防水层、隔离层、保护层等必须办理分层隐蔽验收; 第十五条重要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地区工程设计中心必须参加; 第十六条分项(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七条工程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建筑施工成品保护管理规定》,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各项目的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核定地区、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验收资格; 第十九条出现质量问题(事故),各级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隐瞒不报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完成,必须经工程管理部门验收;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 推动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不断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经过近5、6年的探索实践~法官助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 1、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设立法官助理~可以帮助法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其能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审、助、书不同角色科学定位的有效途径~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分工的科学化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同时~司法分工的科学化也有助于实现人民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法院管理体制。 2、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法官静心深造、潜心研究。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日益明显。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法官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缺少足够的时间去钻研案件、著述深造。法官助 1 理可以使法官摆脱事务性工作束缚~有足够的时间去学习新条规~研究新案件。

3、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避免法官庭前预断、先入为主~有利于法官保持在审判活动中的中立性~从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与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这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割断法官与当事人及案件的联系~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法官助理队伍~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但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因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实行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制度和职责分工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在实行过程中并未完全实现其理论上的优越性~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助理的定位尚不明确~各地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也处于尝试摸索阶段~对法官助理的定位还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导致改革中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法官助理究竟是一个什么定位~认识上有诸多分歧。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很多法官助理仍然从事书记员的各种工作~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工作权限在实践中难以划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助理岗位职责意识的提高。 2 2、法官助理职责的划分欠缜密~职责过于繁杂。一些法院对法官助理职责规定为除参与庭审裁判案件及开庭记录装订卷宗外的几乎工作。这种划分的益处在于~将大量事务性的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完成。法官可以从大量事务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从而将大部分精力用于案件的思考和法学理论的研究~使法官能够专司裁判。但这种规定也存在问题:这样的职责划分~片面的夸大了助理的职责。法官助理职责象一个大口袋~法官和书记员职责中装不下的都装到了法官助理职责中~法官助

小企业管理制度整理

后勤保障制度 1. 目的和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服务,通过规范公司后勤保障管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作,从而,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主要包括采购及仓库管理、车辆管理、邮政通迅事务管理、安全卫生管理及电脑管理等。 2. 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后勤保障人员服务于公司全体员工,保证各项办公物资及时送达,提供便捷的交通工具和整洁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各项行政开支、节省费用。 2.2 人力资源部后勤保障人员致力于为公司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进而提升人力资源物理环境管理水平。 3. 工作流程: 3.1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3.1.1 公司办公用品(包括部分固定财产、日常低值易耗品等)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1.2 各部室应于每月1—5日(5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将部门经理审签过的当月份《办公用品申购单》报人力资源部统一购置、领用。 3.1.3 临时需要购置的特殊用品,应报总经理批准,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按总经理批示办理。 3.1.4 各部门的办公用品应指定专人统一签领。凡属固定资产的物品,领用者应填写财产领用单。 3.1.5 工作调动或离开本公司者,必须先办理原领用物品的清查及上缴手续。 3.1.6 上缴回归之物品要完整齐备,若已损坏,应作合理解释,故意损坏或遗失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应酌情处罚。 3.2 公用办公设备的使用规定 3.2.1 复印机:人力资源部派专人负责维护,以便及时排除故障。 3.2.2 传真机:人力资源部为每部传真机设登记册,上详列日期、发送地、页数、发件者等项目。各部门传真时要认真填写。凡未在公司本部的传真机,也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有关规定,并由专人管理,人力资源部根据电信局的月底对帐单进行监控。 3.5 采购与仓库管理办法 3.5.1 采购范围:公司办公所需的用品用具。 3.5.2 规范采购点:所有物品均需定点采购,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3.5.3 申购程序 申请部门人力资源部审核、采购登记入库发放至申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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