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规定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规定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规定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督,实现尾矿库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或者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和其他工业废渣的场

所。第四条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人、实际投资人或者控股人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尾矿压滤干排等科技手段处理尾矿。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中的违法行为、事故隐患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尾矿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尾矿库必须具有配套的矿山;

(二)除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矿外,选矿厂的年处理原矿能力15万吨以上;

(三)尾矿库选址下游3公里之内无大型水源地、国家和省重点

保护名胜古迹、重要设施和居民区;

(四)尾矿库选址应当在已耕种农田区域之外;

(五)尾矿库选址应当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尾矿库的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环境预评价报告;

(四)用地审批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经发展改革、经济、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四等以上(含四等)的尾矿库的初步设计中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第十四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中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初步设计中的安全实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以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的文件和可行性报告;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由有资质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查批准。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初步设计中所有审查项目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或者核准备案单位出具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方可施工建设。

第十六条尾矿库建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和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对隐蔽性工程实行分阶段验收,并将验收记录备案。

第十七条尾矿库建设工程后应当安装尾矿库实时监测监控系统。

第十八条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单

位组织,其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原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建设单位申请尾矿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竣工报告和竣工图;

(四)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监理报告;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矿长或者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尾矿库试运行情况及实时监测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尾矿库下游3公里内,不得批准建设重要设施和居民区

第三章尾矿库运行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其尾矿库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第二十一条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放、防汛抗震等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评价为非正常库的,必须停止尾矿库运行,按规定整改隐患。尾矿库

安全现状评价和隐患整改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必须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当地政府和有关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指导下,疏散下游可能殃及的居民,实施紧急闭库措施;

(二)确定为险库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事故隐患,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经整改未达到正常库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按程序实施闭库。

第二十五条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出具坝体稳定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内容主要包括垮坝、洪水漫顶、水位超越警戒线、排洪设施损坏、排洪系统堵塞、坝体滑动、抗震防震等应急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七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同时告知尾矿库下游可能受到损害的居民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四章尾矿库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

第二十八条对以下尾矿库应当由地方政府依法组织实施闭库:

(一)无配套的矿山,除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矿外选矿厂年选矿能力小于15万吨的尾矿库

(二)已建成运行并且下游3公里内有重要设施和居民区的尾矿库,经整体安全条件论证为非正常库的。

(三)达到设计坝高或者设计库容的。

第二十九条对以下尾矿库由地方政府实行强制闭库:

(一) 废弃和长期停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运行的;

(四)超设计库容排放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三十条对于库容小于5万立方米、坝高低于5米的,且已确保库内已干涸的尾矿库,经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论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部门的要求,采取简易的闭库处理措施,摊平复垦。

第三十一条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和废弃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尾矿库设计资料,在尾矿库闭库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并将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尾矿库闭库设计。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闭库施工和施工监理;

(四)施工中需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认可;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有资质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闭库工程施工应当按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建立技

术档案和各项记录,对隐蔽工程必须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六)闭库施工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审批闭库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闭库安全验收。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

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五)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七)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第三十四条尾矿库闭库验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整体验收。

尾矿库闭库验收合格后,做好下列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撤消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并实行土地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实行安全监督;

(二)有关技术资料、地质资料由原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出资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妥善保管,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库区恢复植被或者复垦,且由原尾矿库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四)禁止在已闭库的尾矿坝和库区内乱采、滥挖、修建(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作出闭库决定后5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关闭尾矿库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三十六条尾矿库闭库后重新启用或者改作他用时,必须经原项目核准或者部门和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对其再利用的设计进行批准,按照尾矿库建设的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和安全评价。

第三十七条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规划在进行,不得影响原尾矿坝和排洪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尾矿库再利用完成后,应当按照尾矿库闭库的规定,重新实施闭库。

第三十九条尾矿库闭库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实行尾矿库闭库准备金制度,从尾矿库投入使用开始提留,专户储存,专款使用。提留额度按照尾矿库使用年限和闭库费用合理确定。

第五章尾矿库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尾矿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置和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排放尾矿,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

(五)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检查,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双人双岗”巡检坝区。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尾矿库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设施操作专职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和尾矿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完整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到尾矿库现场检查。

第四十四条鼓励技术力量雄厚、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大型选矿厂兼并小型选矿厂。

第六章尾矿库安全监督

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每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季、县级人民政府每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之前,组织对辖区内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尾矿库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出现险情时,对处于尾矿库下游冲击范围内的民居和重要设施组织好搬迁和撤离。

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发现尾矿库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或者备案,会

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

(二)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对改建、扩建尾矿库的立项核准或者备案。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对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尾矿库依法进行查处。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指导企业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编制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为尾矿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库容超过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容低于1000万立方米(不包括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五)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对尾矿库及下游工业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七)水利部门负责截河型尾矿库占用河道的审批,依法对其占用河道进行监督管理,在汛期要保证运行时不防碍河道行洪和堤岸安全。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矿企业《营业执照》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运行和证照过期的选矿厂及其尾矿库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选矿厂依法处理。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选矿企业劳动用工的综合监督管理,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做好所属选矿厂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九条电力部门负责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的用电管理,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违法选矿企业尾矿库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同其终止供用电合同,并停止供电。

第五十条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中违反本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尾矿库建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无初步设计或者初步设计无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

(四)建设项目未经有资质单位进行建设和监理的;

(五)对隐蔽性工程未分阶段验收或者没有记录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实时监测监控系统未安装,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运行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尾矿库生产运行,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对筑坝方式、坝型、坝体防渗、排洪系统、设计外的其它尾矿废料废水进库等事项进行变更的;

(二)未采取措施对危、险、病库进行处理的;

(三)未编制应急救援、未成立应急救援组织、预案未演练的;

(四)出现险情未启动应急预案,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第五十三条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尾矿库、废弃和长期停用的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实施闭库的;

(二)对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未实施闭库的;

(三)对尾矿库闭库和闭库后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尾矿库闭库后不进行植被恢复和复垦的;

(五)在已闭的尾矿库内乱采、滥挖、修建构筑物的;

(六)未经批准对闭库后尾矿库实施再利用的;

(七)再利用结束后未重新实施闭库的。

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安全管理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尾矿库生产运行,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超能力生产、超量储存和超期服役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按期现场检查的。

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未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

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尾矿库管理规定

承钢天宝矿业尾矿库管理制度 尾矿库是尾矿设施中最重要的大型设施,属公司重大危险源,为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严防发生灾害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尾矿库项目管理规定2、尾矿库生产运行管理规定;3、尾矿库安全检查主要内容;4、尾矿库管理考核规定。第一部分尾矿库项目管理规定 一、尾矿库的勘察与设计管理: 新建尾矿库的勘察设计,老库的加高扩容、闭库勘察设计等工作由各二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生产处具体负责方案的论证及设计委托工作,其它相关手续由各分公司负责办理。 二、尾矿库设计合同的管理及设计资料的管理: 1、新建尾矿库的勘察、可研、安全预评价、设计;老尾矿库加高扩容的安全现状评价、稳定性分析、闭库设计;现使用尾矿库整改措施等合同的签订及审查工作由公司生产处具体负责。 2、各分公司负责尾矿库前期资料及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尾矿库工程资料由公司生产处专责工程师统一整理、组档,公司、生产处和分公司各保存一份。 第二部分尾矿库生产运行管理规定 一、各责任单位于年初制定出本公司年度尾矿库作业计划(包括 尾矿库子坝的堆筑方案、排渗方案、坝肩排水沟的接续方案)报生产处,生产处按作业计划统一下达施工任务书。 二、安全监测设计落实工作由公司生产处专责工程师按尾矿库设

计安全专篇及安监部门的要求具体组织并监督各责任单位设置必要的监测设施和监测项目,各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建立起完整观测资料。 三、尾矿堆放和筑坝: 1、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 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 计划及本规程精心施工,并作好记录。 2、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 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在子坝堆积 过程中应进行适当压实。 3、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 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 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清楚杂物不得就地堆 积,应运到库外。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 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 4、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 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应做到: 1)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2)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3)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严格持证上岗,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

煤炭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C三类: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井下生产班组负责人,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操作工等六大工种。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以上人员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 第五条煤矿企业各类从业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15年9月)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现场作业以及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业绩考核部门报 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并在本单位显著位臵公示,教育、督促每一名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或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且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规定可以直接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

尾矿库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浓密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 2、开机前认真检查各部件的安全情况,浓密机是否压爬,方能开机。 3、开机后要经常检查设备各部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电器是否完好,碳刷有 无问题。 4、在浓密机运转期间,严禁在耙架上、机壳上、链条上处理设备问题,防止发生意外。 5、严禁湿手操作电器设备。 6、耙旋转方向应符合箭头标记指示,不得反转,否则会造成减速机损坏。 7、启动设备前,先检查传动、搅拌、润滑系统是否完善,并按规定加油润滑,检查各部位是否紧固。 8、设备运转时要细心观察运转情况、油位、油温升和声响是否正常,电流是否稳定,如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机检查,排除故障,不得带病运转。 9、在额定负荷和额定转速下,减速机的油池温升不得超过45 °C,最高油温不得超过80°C,否则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0、电机、减速机等的轴承温度不应超过75°C。 11、如果遇到停电或浓密机停车,耙只能在提升位置重新开始工作。 12、如果淤泥太稀,应减少排泥数量;如太浑浊可能是进料过多或絮凝 剂量少,应加强调节。 13、如果因堆积淤泥太多而使浓密机超负荷,应通过增加排出量来减少含泥

量,如果负荷还在增加并产生报警,应立即停止给矿将耙机提升,以避免压耙和驱动损坏。 14、在排淤泥量增加后,耙机应回到正常位置,淤泥一直排到负荷达到正常为止。 15、当耙机下降到正常位置,负荷已下降,加料就可以重新开始。 16、如果在淤泥稀或水干的情况下,仍发生超负荷现象,并且将耙置于正常位置也不可行,可尝试:减少给料或放大底流。 17、关闭驱动,将耙提升150mm,启动驱动装置。 18、如果仍超负荷,则继续提升耙减少给料或放大底流。 19、如出现16、17、18项情况后,还处理不了。不要再操作浓密机,应找出原因并排除后才能开车。 20、不允许拆除或避开设备自我保护和报警部分强行开车,否则会产生损坏耙机等严重后果。 21、如要停机,首先应停止加料、停加絮凝剂,同时尽量加大排尾,最后使耙机提升至正常位置。 22、重新启动时,首先启动驱动装置,然后将耙机下降至其正常工作位置,同时再次排尾。 23、只有当耙机到达其正常工作位置或耙机到达最低位置时,方可重新加料。 24、每周至少启动1次提升装置将耙机提升至最高位置,检查无异常情 况时,再将耙机下降到正常工作位置或到达最低位置时,方可重新加料。

《尾矿库安全规程》

《尾矿库安全规程》 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一、工作简况 现行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以下简称“《规程》”)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安全管理、保障尾矿库安全生产、预防尾矿库事故和保护尾矿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依法进行尾矿库安全监管提供了技术依据。但该《规程》已实行十多年,随着尾矿库建设技术的发展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的颁布实施,现行《规程》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⑴现行的《规程》与现行的《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部分条款产生冲突,现行《规程》中尾矿库防洪标准、尾矿坝稳定计算等要求均与现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中的要求不一致; ⑵现行《规程》中条文“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和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未明确规定干式堆存尾矿库、锰渣库应执行本《规程》; ⑶近年来尾矿干式堆存、模袋法尾矿筑坝等新技术被逐步应用,现行《规程》中未包含这部分新技术的特殊规定; ⑷现行《规程》中对锰渣库、赤泥库的特殊要求未作出规定; ⑸现行《规程》中关于尾矿回采的内容不够全面; 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化改革的要求,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主持完成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和评估研究

报告》制定的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尾矿库安全规程》将修订为第一层次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但现行《规程》中很多条款为非强制性规定,很多条款以“可”作规定,不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因此,对该《规程》进行修编,并由行业标准升格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提升尾矿库安全管理,保障尾矿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化改革的要求,对现有尾矿库安全方面的标准和标准体系进行整合简化,能更好地发挥该《规程》在尾矿库全生命周期安全生产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基于以上原因,原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的《“十三五”期间拟制修订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中将《尾矿库安全规程》纳入修订计划,《尾矿库安全规程》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此次修订工作的牵头单位。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接到任务后,及时编制了该《规程》的编制计划及编制大纲,并于2017年3月20日召集编制组在北京召开了《规程》编制启动会,本次启动会确定了编制组,初步确定了《规程》编制范围及编制要求,讨论了《规程》框架,明确了各参编单位的分工及各阶段的工作节点。会议确定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矿山事业部尾矿室主任岑建和国家安监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技术中心技术总监田文旗作为项目负责人,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春黄金设计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河北铜源矿山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规程》的参编

主要负责人培训渋及的文件及法规

主要负责人培训渋及的文件和法规 1.《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煤矿安全规程》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5.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6.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7.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8.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9. 《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10.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1. 《关于限制销售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民用散煤的通知》 12. 《商品煤质量管理行办法》 13. 《山西省”十三五“煤炭工业发展划》 14.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15.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16.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18.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領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0. 《关于实施遇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 2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2. 《煤矿领导带班下并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25.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6. 《煤矿防治水细则》 27.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8.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9.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产教融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31. 《《标本兼治過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32. 《山西省煤矿、煤层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获取、识别适用于本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及时评审、更新并传达给有关人员及相关方,实现法律法 规及其他要求在各项管理制度中的融入,保证员工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适用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融 入、评审与更新等方面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70号) 2.2《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3 职责 3.1公司生产部负责获取、识别、评审、更新、传递与本企业相关的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2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业务相关的安全法规,并汇总到公司生产部。 4 管理要求 4.1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收集内容包括: 4.1.1 国际公约和条约: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 4.1.2 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4.1.3 法规: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有关条例和实施细则;

尾矿库回水泵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尾矿库回水泵工安全操作 规程(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455-42 尾矿库回水泵工安全操作规程(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选矿厂尾矿输送回水泵的安全操作内容及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选矿厂尾矿输送回水泵工岗位。 2 内容 2.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上岗前正确佩戴安全帽、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员工着装必须要三紧;女工发辫必须盘在安全帽内,不准穿短裤、高跟鞋、拖鞋。 2.2熟悉本岗位设备:KQSN300 Q=800m3/h水泵的性能,维护和保养。 2.3 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 2.4 盘车时,必须断开电源,防止手及衣物卷入

转动部位。 2.5 疏通管路排污时,人应侧站,避免液体喷溅人体。 2.6 清理泵池时,应停机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2.7 保持设备周围清洁无障碍物,及时清除油污,泥砂及杂物,地面清洁,不得有料浆或积水。 2.8 在就地操作高处手动阀门时,应注意人身安全。 2.9 在渣浆泵作业时,如遇到紧急情况时利用紧急逃生通道逃生。 2.10 点检和操作各种泵时禁止跨越旋转设备。 2.11 泵在运转时禁止在旋转处清理卫生。 2.12泵在启动前,必须检查电机的旋转方向是否正确,各类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2.13泵在启动前,应先用手转动泵的联轴器,看泵的转动部分旋转是否灵活,各地脚螺栓有无松动。 2.14 检查全部仪表,阀门及仪器是否正常。

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单位:*****矿业有限公司

一、尾矿排放与筑坝管理制度 1、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严格按设计要求精心施工。 2、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3、每期堆积坝充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妥善处理,清除杂物,运至库外,不得就地堆积。沉积滩内不得埋有块石、废管件、支架及混凝土管敦等杂物。岸坡清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 4、排放时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任意一侧岸坡放矿(修子坝或移放矿管时除外)。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泥尾矿排至库内;沉积滩范围内不得有大面积矿泥沉积;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破址流动冲刷坝体;放矿时操作工不得离岗。 5、排放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泥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段或某侧。 6、放矿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及放矿时间,按设计要求生产计划进行操作。 7、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以利尽快形成滩面,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虑层免

受矿浆冲刷。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8、尾矿滩面及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坝外坡面维护工作按设计要求进行,或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维护措施:坡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每期子坝修筑完毕,进行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子坝坡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坝顶及内坡址滩面高程、库内水位,以及尾矿筑坝质量。检查记录需要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二、尾矿库水位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1、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当回水水质与坝体安全对干滩长和超高的要求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2、库内水位应控制在满足设计浸润线埋深和安全滩长的要求范围内,水边线要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3、当尾矿库实际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依据演算结果控制库区水位,保证足够的调洪库容。 4、汛期前,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5、库内应设置清晰的水位标尺,在溢洪井外壁上通过测量刻画刻度,标明正常水位和警戒水位或设置专门的水位标尺标注。 6、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

新修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新修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最新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资料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尾矿库作业安全规程

湖南省东安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尾矿库作业安全规程 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证尾矿库作业安全,尾矿工操作有章可循,特制订尾矿库作业安全规程。 一、尾矿排放: 1、应经常检查尾矿流渣槽的流通是否畅通,并严格遵守砂泵操作的操作规程。 2、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3、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4、砂浆排放不及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5、排放尾矿时应专人管理,不得离岗。 6、为保证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式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二、筑坝 1、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或视具体情况选用如下维护措施。

2、坡面修筑人字或网状排水沟。 3、坡面植草式灌木类植物。 4、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5、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案,主要检查内容。 ①子坝的剖面尺寸、长度、抽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②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③尾矿筑坝质量。 6、当坝坡出现冲沟时,应以土石及时分层夯实填平,并增设排水沟。 7、坝体出现裂缝,应通过表面观测和挖沉坑、槽探、查明裂缝的部位、宽度、长度、深度、错距、走向等,分析裂缝的深度,可采用如下处理措施: ①对于裂缝小于5m的裂缝可采用开挖回填法处理。开挖深度应比裂缝尽头深0.3-0.5m,开挖长度应比缝端扩展约2m。回填料宜与原土料相同,回填要分层夯实。 ②对于较深的裂缝可采用灌浆法处理或全部开控回填下部灌浆做方法处理,灌浆的浆液可采用纯土浆或水泥浆,浆液农度为30-50%。 8、坝体出现滑坡,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①下游坡压后戗加固坝体,后戗宜采用堆石料堆筑。

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146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 度标准版本

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尾矿库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 1、建设项目程序 (1)建设项目过程阶段划分 ①可行性研究阶段②设计施工验收阶段 ③生产运行阶段 (2)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流程 ①立案→备案→征地→地质勘察→环境评价→可行性研究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预评价报告报批→专家评审→预评价报告备案)

②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专家评审)→施工建设(施工监理)→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尾矿库投入生产运行 2、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评审、验收 (1)建设项目立项后应经设区市或省发改委审批备案。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专家评审。 (3)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专家评审。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后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 3、建设项目各阶段对承办单位的要求

(1)勘察、设计、施工须满足法律法规及安全、健康要求。 (2)勘察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并考虑到设计有关要求。如尾矿库选址勘察应遵守下列原则: --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3)初步设计 ①尾矿库设计文件须确定下列安全运行控制参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最新修订《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

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1《安全生产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 3《职业病防治法》 4《工会法》 5《消防法》 6《煤炭法》 7《劳动法》 8《矿山安全法》 9《海上交通安全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法》 行政法规 《电力监管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尘肺病防治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部门规章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煤矿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尾矿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版)

尾矿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标准版) The safety operation regulations are the guiding documents for the safe operation of the post. It stipulates the specific details of the safe operation methods of the post. ( 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尾矿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版) 一、严禁人、牲畜进人坝内。 二、排砂时,应定时搬动排砂管的排放位量,使尾砂在坝内均匀堆积。 三、禁止进人松软的堆积层;定时清理排水槽附近的杂物。 四、雨季要经常观察洪水淹没砂坝情况;暴雨时,无论白天、黑夜均要加强巡检,发现险情立即汇报公司领导及调度室,防止溃坝; 五、对坝面因雨水或其它原因所造成的冲刷、拉沟,要及时处理、恢复。 六、当发现在坝堤、坝内、排水构筑物、输送管线及其附近进行爆破、采挖等对尾矿库安全有影响的活动时,必须立即制止。 七、坝堤巡回检查时应注意下列内容,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汇报。 1、坝堤的纵横向是否有裂缝,坝体表面是否有沉降或上升。 2、坝面、坝脚是否溢水,溢出水量及水质清浊情况。 3、坝面的水沟、排水涵管要保持畅通,对淤塞、损坏的水沟要及时修复。 4、坝面的各种管道、闸阀有无通洞、裂缝、燥裂,一旦威胁坝堤安全,除及时采取临时措施外,并向公司领导及调度室汇报,要求立即处理。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一、尾矿库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 1、建设项目程序 (1)建设项目过程阶段划分 ①可行性研究阶段②设计施工验收阶段③生产运行阶段 (2)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流程 ①立案→备案→征地→地质勘察→环境评价→可行性研究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预评价报告报批→专家评审→预评价报告备案)

②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专家评审)→施工建设(施工监理)→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尾矿库投入生产运行 2、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评审、验收 (1)建设项目立项后应经设区市或省发改委审批备案。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专家评审。 (3)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专家评审。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后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

3、建设项目各阶段对承办单位的要求 (1)勘察、设计、施工须满足法律法规及安全、健康要求。 (2)勘察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并考虑到设计有关要求。如尾矿库选址勘察应遵守下列原则: --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3)初步设计 ①尾矿库设计文件须确定下列安全运行控制参数: --尾矿库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最终坝体高度、总库容; --尾矿坝堆积坡比; --尾矿坝不同堆积标高时,库内控制的正常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等; --尾矿坝浸润线控制。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条例》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

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汇编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选题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2、《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中的部门法律。 3、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4、下列企业负责人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选项不属于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备,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 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8、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时,经原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9、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10、《建筑施工安全检测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11、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12、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的论述法律关系客体违法是错误的。 13、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4、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1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6、《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17、依照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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