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专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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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④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④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法律硕士有两种一种是“法律硕士(法学)”一种是“法律硕士(非法学)”,这个对报考专业有限制,“法律硕士(法学)”只能是法学专业的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只能是非法学专业的报考。

都是法律硕士,因为本科专业不同,所以考察难度也有区别,但是初试阶段考察的科目及考试题型是一样的。

法律硕士的专业课是全国联考:

专业基础课(150分、3小时):民法(75分)、刑法(75分);综合课(150分、3小时):宪法(50分)、法理(60分)、法制史(40分)考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

具体分值如下:

刑法:1、单选题20 分(20×1 分)2、多选题10 分(5×2 分)简答题12 分(2×6 分)4、辨析题8 分(1×8 分)5、法条分析题10 分(1×10 分)6、案例分析题15 分(1×15 分)、总题量共计30 题(客观性试题30 分,主观性试题45 分。

民法:

1、单选题20 分(20×1 分)

2、多选题10 分(5×2 分)、简答题12 分(2×6 分)4、辨析题10 分(1×10 分)、法条分析题8 分(1×8 分)6、案例分析题15 分(1×15 分)总题量共计30 题,其中客观题30 分,主观题45 分i

综合课:150 分,其中法理60 分,宪法50 分,法制史40 分。具体题型及分

值分布情况如下:

1、单选题45 分(45×1 分)(法理15 宪法18 法制史14)

2、多选题36 分(18×2 分)(法理6 宪法7 法制史4)

3、简答题24 分(3×8 分)(法理8 宪法8 法制史8)

4、分析题30 分(3×10 分)(法理10 宪法10 法制史10)

5、论述题15 分(1×15 分)(法理15)、总题量共计70 题,其中客观题81 分,主观题69 分

教材: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法律硕士不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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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真题解析班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真题解析班(网授)益星学习网有全套资料 目录 说明:本圣才课程免费下载,共包括1种电子书。使用圣才课程密码激活后,圣才课程里的所有视频、电子书(题库)及资料均可使用。 【网授课程】 1.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真题解析班(网授) 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1) 01:34:42 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2) 01:04:48 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3) 00:56:36 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4) 00:53:31 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1) 01:00:20 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2) 01:09:04 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3) 00:40:12 2016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1) 01:11:52 2016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2) 00:44:36 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1) 01:08:11 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2) 00:45:18 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3) 01:00:41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1) 00:52:15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2) 00:55:38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3) 01:08:21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1) 01:06:13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2) 01:09:33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3) 01:06:55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4) 01:08:33 2012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1) 01:07:07 2012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2) 01:12:23 2012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3) 01:05:04 2011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1) 00:48:16 2011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2) 00:43:22 2011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3) 01:24:24 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1) 01:00:55 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2) 00:59:20 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3) 00:51:30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八

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汉《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上计,汇报工作。上计的范围包括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根据政绩的殿最决定迁降赏罚。 随着官僚制的发展产生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退休称为致仕,汉时致仕的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是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监察制度 【分析】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武帝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六条问事》是对部内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吏,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正令也。”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除《六条问事》外,汉初惠帝时也曾颁行监察法规《御史九条》。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下对于皇帝的忠诚,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分析】汉朝起诉叫做告劾:告(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类似今天的自诉;劾(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汉朝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汉律还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的责任,“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 对被告的审讯,称“鞫狱”,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被告的口供即所谓“辞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为了获取口供,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法官可依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读鞫”。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称为“乞鞫”,乞鞫期限为三个月,期外不听。 汉代还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西汉时州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东汉光武帝也曾亲录囚徒。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春秋决狱 【分析】“春秋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盐铁论?刑德论》评价:“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但现存汉朝三十多个引经决狱的案例,无一例证明“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论心定罪”的结论比较绝对和武断。 2019年今(非^■雙;.).,;^;^翊▼?贫 春秋决狱的原则,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该是“本事原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秋冬行刑

法律硕士学位联考基础课考试试题(完整版)

法律硕士学位联考基础课考试试 题(完整版) 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 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2.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3.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4.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 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 5.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6.甲为投身恐怖主义活动而参加了某国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法院认定甲构成参加恐怖组织 罪。甲的行为属于 A.预备犯 B.实行犯 C.帮助犯 D.未遂犯 7.想像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 A.只触犯了一个罪名 B.只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 C.只侵犯了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8.如果犯罪行为锁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具备这一特征的是 A.连续犯 B.想像竞合犯 C.牵连犯 D.继续犯 9.甲因为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乙。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一瓶安眠药(50片)掺入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 十四

■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 【分析】过失犯罪的自首问题,关键涉及过失犯罪能否成立自首。在刑法学界,有人以过失犯罪的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容易被发现为主要理由,主张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从宽制度不适用于过失犯罪,自首对于过失犯罪没有实际意义。但是,《刑法》第67条并未对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均未被排除在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之外。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之后,只要其行为符合自首成立条件的,就应认定为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分析】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据此,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为,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犯罪人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但是,自首与坦白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分析】所谓单位犯罪的自首,是指单位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在单位自首的试定上,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首情节及其处理原则 【分析】《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自首犯适用该规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据此,对于自首犯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V对于:罪行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可以免除处罚。至于罪行的轻重,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综合评判。而自首的具体情节,则应综合考虑投案时间、投案动机、投案的客观条件、交代罪行的程度等多种因素,得出判定结论。 三'立功 ■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分析】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我国刑法设置的立功制度及其所确立的对立功犯从宽处罚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1)它有利于犯罪分子以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其结果具有应予肯定的价值,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2)它对于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犯罪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起着积极的作用。(3)它通过对犯罪分子立功从宽的处罚结果,有助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改过从善,进而较好地协调、发挥刑罚的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功能。 ■立功的秭类及其表现形式 【分析】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直接法律后果 坪?■.章充■^古.(.开.碑:茺)联.考..奸

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

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 专业基础课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适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司法解释应适用从新兼从轻原则 B.处刑教轻是指法院判处的宜告刑较轻 C.应以“审判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 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2.犯罪分子为日后向甲勒索财物,用枪威逼甲杀死一名路人并录像。甲的杀人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自救行为 D.犯罪行为 3.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是入户抢劫的是() A.甲冒充煤气抄表员进入受害人家中实施抢劫 B.客户服务员乙进入客人入住的酒店房间实施抢劫 C.丙入户盗窃后将追赶的失主在公寓楼道内打成重伤 D.丁在房屋中介人员带领其进入他人居住的出租房内查看时发现贵重财物,实施抢劫 4.下列关于包庇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为方式必须是作为 B.行为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 C.行为时间必须发生在审查起诉之后 D.行为对象必须是判决确定的犯罪分子 5.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属于故意杀人的() A.修正的犯罪构成 B.标准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减轻的犯罪构成 6.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是() A.冒充人民警察敲诈他人巨额财物 B.敲诈勒索亲属财物但获得对方谅解 C.以在网上发帖相要挟获得职务晋升 D.以公开不雅视频相要挟向他人借巨款后无力偿还 7.下列关于管制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B.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C.可同时适用禁止令 D.刑期从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 根据下列案情,回答8-9小题。 甲加盖违章建筑,并串通负责房屋征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甲违法所得了200万元征收补偿款,事后,甲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乙。 8.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诈骗罪 B.贪污罪 C.行贿罪 D.侵占罪 9.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A.诈骗罪 B.贪污罪 C.受贿罪 D.职务侵占罪 10.下列关于走私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七

诬罪名相应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第八,连坐原则。秦朝延续商鞅时期的连坐制度,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人罪者,极为普遍。 ■主要刑名 【分析】第一,死刑。秦朝死刑的种类很多,常用者有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等,体现岀死刑执行的残酷性和随意性。 第二,肉刑。包括墨(黥)、劓、斩左右趾(_)、宫刑等。通常肉刑与劳役刑并用。 第三,作刑。即后世的徒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罪犯限制人身自由,并强制无偿劳役之刑。秦朝将大量的徒刑用于军事设施和土木工程兴造。作刑主要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等,并附加肉刑和髡、耐,分为不同的等级。一般认为,秦的作刑尚没有关于刑期的系统规定。 第四,财产刑。即对于某些犯罪强制罪犯交纳一定数量的财产,以示惩罚。秦涉及财产处罚的刑罚有赀刑和赎刑。赀刑以财罚为主,也有与财产相关的力役罚,使用范围广泛,对轻微犯罪者实行赀甲、赀盾、赀徭等。赎刑是缴纳一定数量的赎金或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役以替代判定的刑罚。秦律规定的赎刑种类很多,从赎耐、赎黥、赎宫到赎死等分不同等级。无钱赎罪者可以劳役折抵。 第五,耻辱刑。秦朝规定有髡(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等耻辱刑。耻辱刑乃基于古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轻弃”的观念,既亏其体,又辱其人。耻辱刑多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如秦简中的“髡钳城旦舂”“耐为鬼薪”,不附髡、耐者称为“完”(保全之意),如“完为城旦”。 第六,其他刑。如适用于官吏轻微犯罪的废、谇、免及收(籍没)、迁等刑。 ■主要罪名 【分析】秦朝法律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常见的除谋反、盗贼犯罪和不敬皇帝等罪外,还有诽谤与妖言、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等惩治思想言论的犯罪,反映了专制主义法律的特征。此外,还规定有盗徙封罪,即惩治偷偷移动田界标志企图侵占他人田产的犯罪。 三、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分析】秦朝继续推行商缺变法以来的重农政策,注重发展农业和畜牧业生产,注重督课各级官吏加强农田水利管理、农产品种子管理、自然灾害报告、畜牧业管理、劳动力的控制与考课,以便有效地促进农业生产和管理。秦朝还十分注意协调和保护生态环境,采取周密的管理措施,通过颁布法令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如规定山林、矿山、湖泊、水流及其附着物等自然资源属于国有,受到法律保护;每年春二月,不准上山砍林伐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得烧草积肥;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不准捉取幼兽、幼鸟,等等。禁令至七月才解除。 ■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分析】秦朝制定了诸如《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规,对手工业特别是官营手工业进行严格管理。如规定产品的规格与标准;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规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培训指导、奖惩标准和劳动力调配等。 ■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分析】为了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维护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秦朝很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市场与货币管理,对诸如商品价格、货币流通、度量衡管理、外贸管制等均有细密的法律规定。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分析】皇帝掌握着最高司法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判和裁决。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同时也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中国法制史

2019中山大学法律(法学)考研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与497法硕联考综合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2019中山大学法律(法学)考研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与497法硕联考综合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本复习全析是分为三册,由逸仙中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与辅导经验,组织逸仙教学研发团队与高分研究生共同整理编写而成。全书内容紧凑权威细致,编排结构科学合理,是参加2019中山大学考研的考生在初试复习的全程必备专业课资料。 该书通过总结梳理《民法(王利明)》、《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两本教材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浓缩精华内容,并对各章节的课后习题进行解答且配备相关的名校真题,再提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历年考研真题与答案解析,使复习更有针对性,从而提高复习效率。 适用院系: 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学位) 适用科目: 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内容详情 一、考试重难点(复习笔记): 通过总结和梳理《民法》、《刑法学》两本教材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浓缩精华内容,令考生对各章节内容考察情况一目了然,从而明确复习方向,提高复习效率。 二、课后习题详解:

对《民法》这本教材各章节的课后习题进行了解答,并根据各章节的重难点补充了典型题。通过做每一章节配套的课后习题,可以巩固各章节考察的知识点,加强理解与记忆。 三、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根据《民法》、《刑法学》两本教材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精选相关的名校考研真题并进行解析。以加强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更好地掌握考试基本规律,全面了解考试题型及难度。 四、历年考研真题与答案: 整理该科目的2000-2017年考研真题,并配套2000-2017答案详解。方便考生检查自身的掌握情况及不足之处,并借此巩固记忆加深理解,培养应试技巧与解题能力。 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6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2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中国政法大学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考研真题及解析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历年真题解析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 主编:弘毅考研 编者:逆流而下 弘毅教育出品 https://www.360docs.net/doc/9013467444.html,

【资料说明】 对任何考试来说,真题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只有对真题进行合理使用,才可以发挥其真正的价值。真题如果拿来当做练习题来作,那就太浪费了。真题代表着一种趋势,一种视角。哪些是重点,常考点,近几年考察了哪些内容?接下来会考察什么?重要的知识点怎么考,以什么样的题型出现?作答思路又是怎样的?这些问题只有通过细细研读历年真题及解析才能得到解决。 基于对历年真题重要性的认识,编者编写了本套真题。关于本套真题的特点、使用方法以及近几年试题的变化趋势简要分析如下: 一、本资料的特点 1、从范围上来讲。本套真题涵盖了2008年至2012年五年的真题及解析。编者原本计划编写2009年至2013年的真题及解析,然而由于今年新一届招生工作刚刚结束,搜集最新年份的真题比较困难。因此,对于2013年的真题及解析,编者会在增补资料中补进。 2、从编写结构上来看。编者采用真题——参考答案,真题——参考答案的结构,就拿2012年刑法学的第一道选择题而言,我们的结构是: 根据相关统计,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7个月以来,公安机关查获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43.7%。这一数据变化反映了刑法的()A保障机能 B规制机能 C保护机能 D预防机能 答案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刑法的机能也就是刑法的作用,有三种机能。行为规制机能:维护社会秩序的机能。保护法益机能:使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自由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刑八酒驾入刑后,使大家认识到酒驾是犯罪行为,这体现了刑法的规制机能。本题答案选B。 这样有利于将真题与解析对照连接,方便考生理解、记忆与强化。 二、本资料的使用方法 真题是有限的,因此是珍贵的。对于真题及解析的使用方法,编者在此做两点善意的提醒: 1、何时使用真题材料。接触真题的时间不能过早,除非你对基本知识的把握已经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一

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⑵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 000元误认为100元;(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岀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岀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4)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分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后,与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样也具有自始无效的后果,但二者毕竟不同,主要表现在: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岀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t节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岀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民法学

2019法硕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年法硕联考(非法学)综合课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肆意橫行,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C A.法律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 B.法律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 C.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 D.法律体现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 2.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A A.客观性原则要求划分法律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效力位阶为基础。 B.适当平衡原则主要是指各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大致平衡。 C.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采用主次原则对齐划归。 D.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 3.我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但《民法通则》并未废除,在两法并存共用阶段,对于同一事项二者有不同的规定,适用的原则应该是:B A.法不溯及既往: B.新法优于旧法: C.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D.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某设区的市政府出台《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除婚嫁酒、丧葬酒外的其他一律视为违规酒席,下嫁不准操办酒席,“同时规定:群众操办婚嫁酒须填写申报表并报区政府备案。”对此正确的是:B A.该办法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B.该办法规群众办婚嫁酒须申报,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 C.该办法有关“下嫁不准操办酒席”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D.该办法对于“违规酒席”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 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规则不属于C A.义务性规则 B.确定性规则 C.构成性规则 D.强行性规则 6.2018年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B 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 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 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 7.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观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法律全球化要求实现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 B.法律全球化的目标是形成超主权的法律体系

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真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展开“猎狐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 A.规制机能 B.保障机能 C.保护机能 D.补偿机能 【答案】C 【考点】刑法的保护机能 【解析】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通说认为刑法具有三种机能:规制机能、保障机能、保护机能,没有补偿机能。其中,规制机能是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作用的方式是对犯罪规定刑罚,通过这种方式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不为法律所容许,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从而避免犯罪。保护机能是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保障机能是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本题中,我国司法机关将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是对被害人的保护,也是对法律尊严的保护,体现了刑法的保护机能。 2.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甲国公民

对刘某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 A.属地管辖原则 B.保护管辖原则 C.属人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答案】B 【考点】刑法的效力原则 【解析】确立刑法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有:①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只管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②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③保护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保护本国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④普遍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 A项,犯罪行为发生在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发生地不在我国领域内,不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二

等酷刑。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笞刑从七至五十七,分为六等,杖刑从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分为五等。元初还仿效宋朝施行“折杖法”,杖折为笞,徒折为杖,但折杖法并未维持很久,徒刑恢复后,并附加杖刑,以至“本减而变为加矣”。元朝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三、民事立法 ■财产法律制度:契约关系;损害赔偿。 【分析】元代法律中有许多关于“阑遗物”的规定。“阑遗物”是蒙语中的牲口和奴婢,因为长期游牧,牲口对于征战、运输、生存具有重要意义。阑遗的牲口和奴婢如果公告十天仍无人领取,官府应收管,有主人前来认领的,仍要归还本主。 元代的契约关系主要规定了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签押文契”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五个程序才能生效。 元代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如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加害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的犯罪。对于各种杀人罪,向罪犯家属征“烧埋银”白银50两给“苦主”(受害人家属)。烧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但蒙古人往往以此逃避刑事追究。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分析】元朝统一中国以后,虽然受到儒家礼教纲常的影响,但仍保持某些蒙古族原有的传统,特别在婚姻方面,允许依照不同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行事,而不强求划一。至元八年定制:“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汉族禁止“有妻更娶”,但蒙古习惯法“札撒”却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此外,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子可收父妾,弟可收兄妻,兄可收弟妻,“父死则妻其母,兄弟死则收其妻”。但汉人除弟收亡兄妻外,上述亲属乱伦或重婚均为法律所严禁。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明、清时虽然一般也要求有婚书,但已不再是必备形式要件。元朝还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在册,媒妁职业化倾向明显。关于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元基本沿用唐宋旧法,但不似唐宋那样严格。 在继承方面,蒙古人和色目人各依其本俗法。蒙古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后因接受汉法影响实行诸子均分制,但实际份额仍不相同。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但元朝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明清受元朝影响,皆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分析】元朝以中书省取代隋唐的三省。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由皇太子兼领。皇太子一般不到职视事,由左右丞相及其他副职实际负责政务,统称宰相。中书省下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国家各方面行政事务。 元朝中央政府另设有枢密院和宣政院。枢密院掌理军事,地位低于中书省,皇太子兼领枢密使。宣政院掌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以国师(帝师)总领,机构庞大,职官僧俗并用,遇重大军事,须会同枢密院商定。由于蒙古贵族崇信喇嘛教,并且以国师或帝师教旨和皇帝敕令并行于西部藏族地区,因此,宣政院的权力很大。 地方行政机构大体仿宋、金旧制。元世祖时置行中书省,以为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不久因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即以行省作为地方固定的行政区域,大体形成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行省和路分别以丞相和总管为长官,府、州、县则设尹为长官。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皆设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人,掌握实权。 第2 0 19年全国法律硕士(.开法学)联考大巧分析 ■科举制度的变化 【分析】元朝建立以后,科举考试制度长期停废,直至元英宗延佑元年(1314年)才恢复。元朝的科举每三年

2019年郑州大学法律(法学)考研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与 497法硕联考综合考研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2019年郑州大学法律(法学)考研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与 497法硕联考综合考研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2019年郑州大学考研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复习全析(共三册)》由鸿知郑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辅导经验,组织教学研发团队与郑州大学优秀研究生合作整理。全书内容紧凑权威细致,编排结构科学合理,为参加2019郑州大学考研同学量身定做的必备专业课资料。 《2019年郑州大学考研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复习全析》全书编排根据郑州大学考研参考书目: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法》,王利明、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资料旨在帮助报考郑州大学考研的同学通过郑大教材章节框架分解、配套的课后/经典习题讲解及相关985、211名校考研真题与解答,为考生梳理指定教材的各章节内容,深入理解核心重难点知识,把握考试要求与考题命题特征。 通过研读演练本书,达到把握教材重点知识点、适应多样化的专业课考研命题方式、提高备考针对性、提升复习效率与答题技巧的目的。同时,透过测试演练,以便查缺补漏,为初试高分奠定坚实基础。 适用院系: 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学位) 适用科目: 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内容详情 本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内容: Part 1 - 考试重难点与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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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五十

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效力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遗产,才适用法定继承。 4.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尽管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但是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也存在制约作用,如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对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理解应当是广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自然血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包括拟制血亲的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第一顺序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1)《收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2)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因此,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3)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在第二顺序中应当注意的是,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 【分析】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条件 【分析】代位继承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部分 201 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额分析 2.须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

2019广州大学法律(非法学)考研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与498法硕联考综合考研真题试卷与历年真题答案

2019广州大学法律(非法学)考研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与498法硕联考综合考研真题试卷与历年真题答 案 《2019广州大学考研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复习全析(含历年真题答案,共三册)》由鸿知广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与辅导经验,组织官方教学研发团队与广州大学优秀研究生共同合作编写而成。全书内容紧凑权威细致,编排结构科学合理,为参加2019广州大学考研的考生量身定做的必备专业课资料。 《2019广州大学考研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复习全析(含历年真题)》全书编排全国联考大纲及 高铭暄《刑法学》(第八版) 王利明《民法》(第六版) 结合提供的往年广大考研真题内容,帮助报考广州大学考研的同学通过广大教材章节框架分解、配套的课后习题讲解及相关985、211名校考研真题与解答,帮助考生梳理指定教材的各章节内容,深入理解核心重难点知识,把握考试要求与考题命题特征。 通过研读演练本书,达到把握教材重点知识点、适应多样化的专业课考研命题方式、提高备考针对性、提升复习效率与答题技巧的目的。同时,透过测试演练,以便查缺补漏,为初试高分奠定坚实基础。 资料选购适用院系: 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资料选购适用科目: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内容详情 本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内容: Part 1 - 考试重难点: 通过总结和梳理王利明《民法》、高铭暄《刑法学》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建构教材宏观思维及核心知识框架,浓缩精华内容,令考生对各章节内容

考察情况一目了然,从而明确复习方向,提高复习效率。 Part 2 - 教材课后习题与解答 针对教材王利明《民法》课后习题配备详细解读,以供考生加深对教材基本知识点的理解掌握,做到对法硕考研核心考点及参考书目内在重难点内容的深度领会与运用。 Part 3 - 法硕联考历年考研真题答案 汇编法硕联考专业课考试科目的2000-2017年考研真题试卷,并提供2000-2017年真题讲解,方便考生检查自身的掌握情况及不足之处,并借此巩固记忆加深理解,培养应试技巧与解题能力。 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6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2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1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09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及答案详解 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及答案详解 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及答案详解 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及答案详解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及答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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