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论的买卖流程图(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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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化操作图片:

(狙击手)缠中说禅操盘流程图

缠中说禅:买卖点图示

1- 3类买、卖点图示1

1- 3类买、卖点图示2

第3类买、卖点图示

底背驰图例说明1

底背驰图例说明2

底背驰图例说明3

底背驰图例说明4

底背驰图例说明5 缠中说禅线段画分图例

缠中说

禅分型图例

5分钟讲清缠论

1、首先缠论不是玄学,是一门应用技术!!缠论揭示的操作方法是切实可行。

2、缠论的核心的:背驰、级别、中枢及买卖点。

其他的都是缠师为了说明缠论是科学而增加的说明!!

3、缠论运用:

背驰:由于背驰的存在,确保了买卖1、2点的必然被抓。

级别:由于级别之间存在演进规律,按照级别逐级研判,可以提高自己至少3个数量级的战斗能力。

中枢:中枢的大量存在和运动规律,给出了操作选择—震荡操作或者买卖3点把握。

走势终完美:给走势预测提供了最有力的保证。

4、总论:缠论是股市赢家操作秘诀的最精要注解。按照他揭示的规律操作一定会有收获。

学习缠中说禅的五个层次(转)

也谈谈学习缠中说禅(以及任何股票操作方法)进步的标志

第一层次初学者

目标:开始直接接触市场,阅读市场本身的信息;不再听其他人对于市场的间接意见。

已经可以运用分型、线段、中枢直接观察走势图

第二层次晋级者

能够正确分解不同级别的走势,正确判断背驰,正确处理中阴阶段,买卖点比较精确。

第三层次胜任者

能够熟练运用理论,并同时配合资金管理,对政策、比价也有较深的理解。级别、仓位、韵律配合基本到位,还需要一定的反应时间,反应虽机械,但一板一眼正确到位。

但此时还没有对自己本身的理解,尚无法掌握感觉因素,直觉还没有升起。

第四层次大师

对自己内在的感觉较深,并能够与市场关联。能清晰的感觉到自己与市场之间存在的沟通渠道,不再觉得自己处于市场之外,而是融入市场的大信息场之中。可以轻易无中生有地取得所需要的信息,仓位轻重自如,并可以随时表达自己的感受,不机械,操作轻松自然。

第五层次仙家

清楚的了解自己和市场的本质,并已将二者融为一体。永远坐在顺风船上,再也感觉不到任何阻力。

缠论的基础概念和操作本质

初学缠论,会为其浅显易懂、简单而有诱惑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所强烈吸引,但是越学越觉得缠论的博大精深,缠师后面的理论概念越来越严谨,旁征博引,从哲学到数学,从论语到佛学,估计以绝大多数缠族的文化根基基本上就崩溃了,基础概念也总是有些混乱不清,操作起来更加是没有章法,从而对缠论的伟大和可操作性产生怀疑,听缠师讲禅已有时日,虽然对缠师的缠论不能说完全理解和掌握,但是为了能让大家也能更直白的理解缠论一些核心理念,把自己读缠论和操作上的一些心得给大家分享。

大家首先接触缠论一定是对其在股票上的操作性有所期待,但要真正能进入操作性,一定要从最基本概念上理解缠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投入的资金,时间上应该是没有期限要求的,额度一定要是自己经济条件和心理能完全承受的范围内,也就是碰到530也能不影响睡眠的心态。

2、洗心革面,一定要抛弃上帝式的预测思维方式,不要设立什么止赢、止损,执著于一个预测的位置,市场不会因为你的任何预测和喜好而走,因为我们的分力太小了,当下以后的走势一定是没有任何100%一个保证,按图操作是一个缠族能真正掌握缠论的必须,看图的能力和操作的成功率是随着你的操作和磨练逐渐提高的,但是一定要把操作的依据放在图形上,不能放在自己的心上,否则你的操作还是在此贪嗔痴疑慢系统中,一定是死路一条,当然缠论中对预测的本质有更深的解释,这点大家先把当下理解透彻了再去更深的理解缠师的更高层次的预测定义。

3、在实践中不断反复研究缠论,别以为自己读了N遍了,就如何如何了,知道些中枢、背驰就能纵横市场了,对绝大多数众生的慧根来说,一部缠论够我们研究一辈子的,技术上不断清晰,理解上不断有新的开悟,研究相关佛学禅宗和论语(应该是法门为禅宗的同学会容易开悟一点,因为与缠师同宗),会对缠论的基础有更深的理解,基础扎实了才会有一个不断的进步,

4、理解缠论的操作本质,确定自己操作级别,理解缠论的基本概念:分型、笔、线段、走势类型概念都界定得很清晰,需认真研读,缠论的操作最核心的本质其实就是对某一级别的一笔的操作,向上的无非就是低买高卖,向下无非就是高抛低吸,中间的操作无非就是持股或持币,当下操作关键是判断这笔的两个点,

周期制衡法则泊客讲堂1

今天开始,讲的是周期制衡法则的概念和其中的走势结构演变规则,以及相应的操作。 、走势结构演变规31、动能量化法则;2、筹码密集区理论;周期制衡法则包括三个部分:则。动能量化法则是根本,后面两个部分,都是由第一部分推导而来的。 ;(单一方向上的生灭)走势结构演变规则,讲述的是单向动能的生长、持续、消亡的规则比如它们相互之间其实是同时存在的,筹码密集区理论,则讲述的是反向动能的作用规则,(比如一个大级别的上涨某方向大级别走势之中包含的小级别反向走势相互之间的作用关系中会有小级别回调,大级别上涨与小级别回调的关系),这个以后再慢慢讲。 所以,筹码密集区理论,也可以叫做反向动能作用理论,缠论中的中枢,和它有些类似。但这一部分,不是本次讲课的内容,本人只是介绍一下周期制衡法则的构成,以及它们各自论述的内容。 今天的讲座,将从最基本的概念讲起,这些概念也是最必须的概念,这已经是种类繁多的K线概念及相应的技术指标中最少的了,但却是必须的、充分的。也就是说,只要有了这些概念,加上几种必要的技术指标,就完全可以充分应对市场中纷繁复杂的变化走势,因为成千上万的走势形态,最终都能够被简化成有限的几种形态。 周期制衡法则,是有史以来最完善、最实用的股市技术理论,它和以前左右股市技术理论不同的是:其它理论要么走形式,要么走神秘,但最终根本的一点是:没用,误导大众,让别人既耽误了时间也耽误的金钱。本人这里说的是以往所有的股市技术理论,没有例外。以下花一点时间说一下这些理论的实质,希望大家自己去鉴别。 波浪理论,这是影响了国人最广的理论,不懂点波浪似乎就不配在这市场里混。其实,这个理论从来就没有正确过,哪怕是最起码的正确。首先,浪形的划分标准根本就没有,某浪某浪的起点在哪儿,即使行情走完了,分析者和操作者都不能肯定,即使是很长时间之后再来分析,依然不知道某浪的起点在哪里,所以,这理论能够指导实战才怪,并且这理论的应用者有个毛病:随随便便就能画出一个什么趋势线,告诉你如何如何重要,其实最后屁用也没有。所以,这理论也就是股评家们用用,骗骗散户们而已,真正实战的人,是根本每人去相信的。 江恩理论,如果不是有神秘性做保护层了,这理论早就体无完肤了。要知道,股市操作,从来都是实实在在的,要么买要么卖要么不操作,明明确确,含含糊糊的理论从来都没什么作用。而江恩理论,无论你赢了、亏了、买了、卖了,它似乎都正确,也似乎都不正确,所以,这是一个没用的理论:单纯靠时间去推演走势变化,如同刻舟求剑,更何况刻剑的位置,还不是剑掉下去的地方,只是江恩理论应用者们自己的主观而已。大家可以去想一想,把自然日天数和交易日天数都能引用到走势变化中来的,能够正确么?江恩本人,作为祖师爷,一辈子都不可能靠交易为生,他的徒子徒孙们,当然就更不可能了,而徒子徒孙们的能力,能够超过祖师爷么? 再下来说到缠论。缠论的名气,来源于作者。不可否认,缠师本人属于这市场中的天才人物,无论的技术水平,投资理念还是个人的人格魅力,今后几十年都不可能有人能够超越,缠论估计都不可能有人能够超今后几十年甚至上百年,那是投资界的精华所在,的非技术部分, 越,因为真理只有一个。精通于人性的操弄以及缠师本人,但如果说到缠论的技术体系,那就完全不是一回事儿了。我想他是极力想要做到完美的。但可惜,最后的结果不是这大资金的运作。他留给后人的,分级别走势递归上去、缠论的级别是必须从1样的。因为时间关系,本人就举几个例子,1、中枢是缠论技术的核心,所有的操分级别走势;2的,但缠师又说,平常不要去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一)1999年8月1日,北京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一份传真(“8月1日传真”),要求: 从B公司购买美国华盛顿州1999年产苹果3000吨,溢短装5%,单价每吨800美元,FOB西雅图,装运期1999年10月,目的地中国天津新港,与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B公司收到传真后,于8月10日回电并附上B公司一方强制的B公司标准合同格式文本(“8月10日回电”/“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该文本特别提到,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合同适用的法律是美国加州法律;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与A格式8月1日传真内容相同。A收到8月10日回电后,没有答复。 1999年10月,B格式在西雅图将3000吨苹果装上船运往中国天津新港。1999年11月5日货到天津新港,B公司通知A提货(“11月5日提货通知单”)。由于A经营不佳,再加上当时中国市场大量进口美国苹果,导致中国市场价格低靡。因此,A决定不接受这批货物,于是在11月8日电传B,表示不接受货物(“11月8日电传”)。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8月1日传真是()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2)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是()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3)11月5日提货通知单是() A. 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4)11月8日电传是() A. 要约邀请 B.要约 C.要约拒绝 D.承诺 (5)如果A在收到B公司11月5日提货通知后三天,即11月8日到天津新港收取货物(“11月8日收货行为”)并在11月15日在北京予以转售(“11月15日转售行为”)。请问成立合同的要约是() A.8月1日传真 B.8月10日合同文本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答案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填空题 1.卖方的担保义务分为()和()。 2.1986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两项重大保留,即关于()的保留、关于()的保留。 3.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分为()和()。 4.美国通常可以通过()和()的方式,向卖方要求损害赔偿。 5.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决定》,当买方违约时卖方的物权救济方法主要有:()权、()权、()权。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2.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 A.到达生效 B.了解生效 C.投邮生效 D.发出生效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而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则买方可以( )。 A.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前各批货物无效 C.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D. 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 A.要求减价 B.撤销合同 C.请求损害赔偿 D.要求加价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的赔偿范围包括( )。

货物买卖法

一、关于贸易术语 1、填写下表中FOB、CIF和CFR这3个价格术语各自的风险转移、费用和责任的划分。 ——还盘使原报价无效 2、我方在报价时以FOB价发出报价单,但是对方要求我方以CIF价重报。那么FOB报价是否仍然有效? 答:无效。因为对方的要求实际上是一种还盘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原报价将无效。 ——错误地把CIF作为到岸价格的理赔完全没有必要 3、某年,我国一出口公司向英国的一个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CIF伦敦价格成交。我公司在装运前已经取得商品检验合格证书,按照合同规定准时发货,并且按照规定的单据收到货款。但是,在货轮航行到苏伊士运河之前,我方才得知由于埃以之间发生战争,该运河已经关闭,所以货轮被迫向南绕道好望角行驶,在此期间的航程遭遇到了强台风的袭击,几经周折,用了两个多月才到达伦敦。经过英方复验这批货物,发现货物部分受水渍而变质。因此,英方便向我方提出索赔和支付延期交付货物的罚款。我方业务员在接到英方的索赔文件之后,认为该索赔是合理的,因为双方的成交价格是CIF,而CIF又称为到岸价,要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风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即货物到达目的港,才是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之时。所以,我方公司如数赔偿了英方公司所提出的索赔款项。我方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本案例是由于我方业务员错误地把CIF作为到岸价格而遭受不应该的损失。该案的索赔是不合理的,我方完全没有必要给予理赔。因为,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运到开往目的港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时为止的风险。这是一种在装运港象征性交货的合同,只是由于交易的需要,卖方代替买方办理保险和运输,但不是卖方承担在目的港交货的义务。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运上船后,并向银行提交全部所需单据之时,该货物的所有权就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与此同时,海上运输的货物风险,也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由买方承担了。所以说,使用CIF价时,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的真正时间,是在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到船上时起,而不是将货物运到目的港之时。 本案所涉及两个具体问题,即关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和质量问题,也与我方无关。货物在运输途 中所遇到的不可抗力是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水渍损失也投了保。所以,这两方面的责任,英方均应向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最后,在全部贸易术语中,真正的到岸价只有DES和DEQ这两种。前者是“目的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这此之前,卖方必须 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后者是“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的码头,经进口清关,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在此之前,卖方必须负担货物交至该处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 由此可见,如果我方业务员对CIF和DES、DEQ的价格术语彻底了解,全面掌握的话,即真正明确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就一定不会造成上述不必要的损失。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题目 案例 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 年月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宁波;货物应于年月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月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月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月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月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年月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月日才开始装船,至月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月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月日。但由于货物于月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 案例 年月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

国际货物买卖法(标注重点)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渊源之一 1、《华沙-牛津规则》(现在使用比较少) 2、《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美洲各国有一定影响)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制订,包括13种贸易术语,分E、F、C、D四组。 优点:1、明确了交货地点和价格构成;2、明确了交易中的责任划分:如运输、保险、单证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承担;货物风险转移等 (二) 国际公约:渊源之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 1、CISG简介:1980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订。主要贸易大国包括中国大都参加CISG,目前缔约国76个,但英国没有加入,日本2008年加入。 2、CISG的适用——什么情况下适用?如何适用? CISG规定:(1)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CISG缔约国,合同直接适用CISG,除非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法律。(2)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CISG(全部或部分规定)的适用或变更某些条款的内容。(体现了公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 3、CISG未规定事项:合同的有效性;所有权转移;产品责任(产品缺陷造成伤亡、损失) 原因:这些问题,各国法律差别很大,难以统一 (三)各国立法:渊源之三 1、普通法系国家:除判例外,还有成文法。 英国: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买卖篇。 2、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或商法典 3、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了解即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依据CISG规定,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略)我国《合同法》中要约承诺规则主要参考CISG制订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一般而言,标的物、数量、和价格是必备条款。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本节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尤其是卖方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和单据义务: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3、交付单据 1、交付货物的地点。《公约》规定: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如无约定,按照《公约》第31条补充性规则确定。——CISG第31条规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未约定情况下: A、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否则, B、在订约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C、但如果订约时双方都知道货物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特定地点,应在该货物所在地交货。 2、交付货物的时间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货的日期或期间,按照约定;如果合同中无约定时,则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合理时间”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3、交付单据 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单据,并保证单据符合要求。 单据主要指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等。 交货时间届满前可以对单据中的不符点进行修改。

《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中文版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 第一编本法所适用之合同 一、本法所适用之合同 (1)本法适用于订立于1894年1月1日及之后(不适用于订立于1894年1月1日之前)的货物买卖合同。 (2)有关特定日期订立之合同,本法只有在合同中某些条文按照下面附表1中的说明做出修正之后才可以适用。 (3)任何这样的修正,均可参考下列附表1有关条文的说明。 (4)相应地,如果条文中不包含这样的说明,则本法适用于条文中不包含这样修正的相关合同。 第二编合同的形成 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是买方提供货币约因或称为价格,而卖方转移或同意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一种合同。 (2)买卖合同的双方可以是财产的部分所有人与另一部分所有人。 (3)买卖合同分无条件买卖合同与附条件买卖合同。 (4)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这样的合同称为买卖协议。 (5)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发生、或在以后须附有某种条件才可以完成,则这样的合同称为出售协定。 (6)当规定的时间已经消逝或附加的条件成就时,且在货物所有权即时转移的情形下,出售协定转变为买卖协议。 三、买卖能力 (1)买卖能力以有关订立合同的能力以及转移或取得所有权的能力之一般规定为准。(2)将必需品出售并交付给未成年人、智力残疾或醉酒而不能胜任订立合同之人,买方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3)上述第(2)款中“必需品”指适用于未成年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日常生活条件的货物,以及在出售及交付时上述人员实际需要的东西。 合同形式 四、买卖合同如何达成 (1) 依据本法及其他任何法律,买卖合同的形式可依书面形式(需不需要签章均可),也可依口头形式,或部分书面形式部分口头形式,也可从当事人的行为中推断。 (2)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与有关法人的法律均无关系。 合同标的物 五、现货或期货 (1)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的货物既可以是卖方所有或持有的现货,也可是买卖合同达成后卖方生产或取得的货物,本法称之为期货。 (2)期货买卖合同的卖方能否取得货物,取决于特定的事件是否发生。 (3)依照买卖合同,如果卖方意在实现期货的当前买卖,该合同仍按照货物出售协定实行。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3、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A. M. Knitwear诉泛美进出口公司案(1976) 泛美进出口公司向A.M. Knitwear公司购买了几千磅的纱线。泛美公司使用它们自己的订单格式,订单上表示“从贵公司工厂提取货物运到Mccormak,再装运至巴西的Santos”。在“价格”一栏中,泛美公司印着“FOB工厂每磅美元”,但贸易术语FOB后具体地点一栏空着,没有填写。卖方把货物装载上买方提供的集装箱后,通知买方货物已装好。买方于是通知其货物运输代理人(承运人),到卖方工厂提取集装箱并把货物运至Mccormak。当天晚上,一个货车司机到卖方所在地,签发提单后就提取集装箱开车走了。过了不久,买方的运输代理人来提货,这才发现第一个司机是个贼。买方遂停止付款。 纽约上诉法院的法官库克受理此案。 库克认为,“FOB工厂”只能意味着卖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而没有其他意思。若试图将其作为其他意思解释的话,则必须要有明确的改变其本来意思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使用FOB这样的术语,含义改变了,又没有在合同中注明,那么是违反法典(UCC)目的的。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买方胜诉。 法院认为贸易术语的含义应该根据UCC的解释,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UCC的规定,FOB合同中,只有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货物的风险才转移给买方。 2、Exxonmobile供销公司诉Texaco有限公司案(2003) 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份柴油机买卖合同,其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整个协议……没有其他允诺、陈述、担保、惯例或交易过程影响本合同。后来,针对被告根据所测试的保留油样习惯或惯例提出抗辩的企图,原告主张合同不允许纳入这种习惯条款。 英国法院在接受原告这一主张的同时,却指出:在有必要根据商业效率使一条款成为合同暗示条款的情况下,“整个协议”条款不应当排除这种暗示条款。 3、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有限公司诉Sabate公司案(2003) 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公司是一家加拿大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公司),被告美国Sabate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是法国一软木塞制造公司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分公司。2000年9月,加拿大公司和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买卖软木塞的合同。合同规定,美国公司供给加拿大公司l 200万软木塞,软木塞不得有损坏葡萄酒的污点。每次装货,美国公司都会出具一份发票,发票上规定法国一地区法院对合同的任何争端有唯一管辖权。加拿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2001年,软木塞出现了污点,加拿大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对美国公司及其总公司提起了诉讼,但是美国和法国总公司认为该案管辖地的选择条款是法国的某地方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北区法院支持了被告美国公司的请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加拿大公司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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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中说禅的理论,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交易市场建筑在严密的公理化体系上的理论,还原了资本市场的本来面目,让人类的贪婪、恐惧无所遁形。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只有明确地知道市场当下的行为,才可能逐步化解贪婪与恐惧,而缠中说禅的理论就是可以把交易行为建筑在一个坚实的现实基础上,而不是贪婪、恐惧所引发的臆测上。 一、缠论的核心和精髓 缠论的核心在于“走势终完美”。走势终完美在理论上解决了所有公开的自由经济的金融证券市场,所有走势都是可以精确定位的。 缠论的精髓就是几个结合律。当走势到达一定程度,这些结合律使得一个走势可能完成的情况“极端的明确与狭小”。所以学好结合律,才可以在走势的判断上有硬功夫。 与缠论有关的结合律有三种: 1、包含K线分型结合律;包含K线分型结合律,走捷径的按照缠师的简单包含K线处理已经足够。 2、笔结合律;笔结合律是最基础的。不搞清楚笔结合律,缠论就无从谈起。 3、走势结合律。前面两个结合律是走势定义的第一部分起始函数A0=f1(B)。而走势结合律则是走势定义的第二部分递归函数An=f2(An-1)。对于走势必读和必谈的当然就是走势结合律f2。这也是缠论最精彩、最数学、最具艺术性的地方。 二、缠论操作系统的核心技术 缠师说:操作的节奏是最重要的。操作,归根结底就是买点买、卖点卖。而节奏来源自对级别的清楚认识,没有级别,任何的买卖点都是白搭,更别谈什么节奏了。缠师说:抓住中枢这个中心,走势类型与级别两个基本点,其他都是辅助。 因此缠论的三大分析技术“中枢、走势类型、级别”,通过辅助判断“背驰”以及“均线趋势力度、量价关系进出”的几个指标,从而确认第一二三类买卖点,这就是组成缠论操作系统的核心技术。 (一)、缠中说禅走势中枢 走势中枢:某级别走势类型中,被至少三个连续次级别走势类型所重叠的部分。具体的计算以前三个连续次级别的重叠为准,严格的公式可以这样表示:次级别的连续三个走势类型A、B、C,分别的高、低点是a1a2,b1b2,c1c2。则,中枢的区间就是(max(a2,b2,c2),min(a1,b1,c1))而实际上用目测就可以,不用这么复杂。 例如:一个5分钟中枢,只要3个1分钟走势类型有重合就可以。 关于走势中枢的类型分为:1、中枢形成;2、中枢延伸(震荡);3、中枢新生;4、中枢扩展。 简言之: 1、中枢形成:某级别走势类型中,被至少三个连续次级别走势类型所重叠; 2、中枢延伸:围绕形成的中枢震荡,延伸不能超过9个次级别,否则就变成更大级别的中枢; 3、中枢新生:即形成趋势;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的成立 2007年3月10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应荷兰某客商B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的发盘:数量1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2000元,麻袋装,即期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3月13日,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发来回函,没有表示接受,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0日,我方回函,同意将数量增至200公吨,价格减至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00元,装运期延长到5月底。3月22日对方回函,仍然没有表示接受,要求再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8日,我方回函表示价格不能再降,但装运期可延长到6月20日,有效期截止4月28日。对方没有立即回函。直到4月20日,对方来函接受我方3月28日的发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方在4月29日接到对方接受发函,但此时该产品因受自然灾害而影响了产量,导致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经猛涨。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贵方接受电报前已售出。由于今年东北地区水灾严重,无法组织新的货源”。 但对方不同意,认为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合同已经成立。并提出,我方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损失20万元。 我方回函,提出我方的发盘未注明“Firm offer”字样,并强调中国习惯做法是:“凡国外订单都需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另外,我方还回电说,你放在4月20号回函中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构成了还盘。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1、假如中国某法院受理此案,如何确定法律适用?(结合下面问题回答)(1)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对于“国际性”的认定,我国法律和公约规定是否相同? 2、A公司与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需要结合以下问题分析)(1)虚盘和实盘如何区分?二者有何不同的法律约束力? (2)发出一个有效的实盘应具备那些要件? (3)发盘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4)还盘的效力如何认定? (5)怎样撤销发盘?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在发盘撤销方面有什么不同规定? 3、如何看待我方的回电?假设A公司不愿意成交,应采取的合理做法是什么? 4.如果对方在4月29日回电表示接受,试析该行为法律效果? 5、假定双方合同成立,中方A公司不履行合同,理由是发生了自然灾害,产量减少,该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先回答合同履行中的免责情形各国是如何规定的,然后结合案例分析)

操盘秘籍—缠论实战买点操作法则

操盘秘籍 缠论实战买点操作法则 总结了很多缠论高手的授课和实盘经验,归纳一下,发现此方法值得我们去学习。当然这个需要不断的复盘和练习。此方法主要是个股买入操作,我们的盈利是个股操作,不是做大盘,大家应该明白的。也就是把缠论结合到个股操作实战上去。当然也需要很好的悟性,学以致用,举一反三。 缠论个股实战纲领分形态学,力学,走势分类。 形态学主要是盘整走势和趋势走势,力学就是判断背驰和力度,走势分类是一个走势类型与其连接的几种可能性。 缠论个股实战操作用得最多就是A0和递归 a+A+b+B+c 日线图 看各个级别。 A0应该都知道,就是线段的延伸,走势的延伸,如何判断线段或走势的介入点和卖出点。 递归,级别上的逻辑推理,大级别看框架,小级别看细节。俗称三级联立。

a+A+b+B+c,分a+A+b和a+A+b+B+c。这种模式是缠论的分析方式,这种逻辑推理是要有时间顺序,先有a,然后才会有A,A之后会出现b,b之后会不会出现B就要看3买点,B出现后要看是不是走出c。也就是说a+A+b+B+c,这个是有顺序出现,一旦打破顺序,其走势就很有可能结束了。这叫做顺序递推原则。 日线图看各个级别。其实也就是说,在日线图上你可以看到任何级别的走势,这个需要研究级别之间放大镜的关系,比如日线1-2根K线为十字星是1分钟中枢,日线2-3根K线区间有包含关系并列排列的K线为5分钟中枢,日线的3笔重叠为30分钟中枢。这个东西就要大家自己去专研了。一点都不难,主要是头脑清晰,找到中枢的级别,前后连接段就是走势的级别。 现在最需要重视的就是个股的走势形态结构,有俩个典型的形态,是我们必须要印在脑海里的,这个是赚钱的源泉。 形态一。三叠加走势转趋势形态,1买出现后,回调不新低为2买。2买后直接飙涨。一般这种形态出现在中枢震荡后的主升浪。 形态二。一拉三震荡。也就是说1买出现后,围绕2买做一次震荡中枢。然后再走主升浪或背驰段。

国际货物买卖法练习题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货物买卖法》练习题 一、填空题 1.___________________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2.1986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两项重大保留,即关于_______的保留、关于________的保留。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地所有权自______________时起转移。 4.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义务主要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5.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有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交货地点为____的营业地。 A.买方B.承运人C.第一承运人D.卖方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的区别是( ) 。 A.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同 B.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同 C.它具有涉外性 D.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一样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买方收取货物时B .卖方交货时A.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缠论三买(理论与实战)

缠论三买(理论与实战) 投资是一门艺术,而投资的艺术归根结底是资金管理的艺术,这就像歌唱的艺术,归根结底是呼吸的艺术一样。而市场的波动,归根结底是在前后两个高低点关系构成的一个完全分类中展开的,明白了这一点,市场就如同自己的掌纹一样举手可见了。以上这些,不但对于散户,对于庄家其实也是一样的,能明白这一点的,就可以在市场中游刃有余了。当然,这个境界还有向上一路,这就不是能对一般人说的,而且说了也白说,就不说了。投资是一门艺术,而投资的艺术归根结底是资金管理的艺术,这就像歌唱的艺术,归根结底是呼吸的艺术一样。而市场的波动,归根结底是在前后两个高低点关系构成的一个完全分类中展开的,明白了这一点,市场就如同自己的掌纹一样举手可见了。以上这些,不但对于散户,对于庄家其实也是一样的,能明白这一点的,就可以在市场中游刃有余了。当然,这个境界还有向上一路,这就不是能对一般人说的,而且说了也白说,就不说了。中枢选股(缠论) 缠中说禅中枢力量定律:中枢越简单,证明其中一方的力量越强大。中枢的复杂程度,是考察市场最终动向的一个很重要的依据。一个超复杂的中枢过后,就算一方赢了,其后的走势也是经常反复不断的。而且,在同一趋势中,相邻

两中枢的复杂程度、形态,经常有所区别。为什么?人都有提前量,而提前量,经常就是找最近的模本去抄袭,这样,等于在买卖的合力中,都加了一个提前的变量,从而造成整个结构的变化。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理,所谓不会二次跨进同一条河流,这本质上由人的贪嗔痴疑慢造成的。本博对缠论的总结,核心五个字“变换不变性”,明白了,你也就学透了。“变换不变性”,两个层面的东西。“不变性”指缠论的理论构造,是建立在数学公理基础上的可推导的一个完美的理论框架,是可以证明的,是恒定不变的。“变换”指建立在数学结合律基础上,对真实走势的多义性分解,多角度观察的一套方法。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一个建筑,“不变性”相当于结构设计,“变换”相当于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是基础,必须遵循力学规则。建筑设计则是在结构设计的框架内,自由创造,充分发挥,设计出最优的功能、最美的观感,呈现艺术的价值。举凡大师,都是以建筑设计留名与世。“不变性”不讲了,都是基础的知识,不懂的去学,千万别偷心不死,不会走就想跑。今天,重点讲讲“变换”,也就是实战技术。观察走势,有两个角度,一个是走势类型,别一个是中枢,二者绝对不能混淆。好多人,观察走势容易乱,多半是没分清二者之间的区别。实站中,不外乎以下下几种操作模式:一、大级别分型操作模式这种模式,必须结合小级别走势进行判断。例如:日线分型操作者,进场的前提是出现底分型。从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有三: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的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等。其中,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1996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44个国家,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智利、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立陶宛、摩尔多瓦、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赞比亚。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认为是有效的。这一规定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有抵触的。因此,我国在批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公约》在确定其使用范围时,是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的,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又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这些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是同意的。但是,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的所属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亦提出了保留。根据这项保留,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缠论实战买点操作法则

缠论实战买点操作法则 总结了很多缠论高手的授课和实盘经验,归纳一 下,发现此方法值得我们去学习。当然这个需要 不断的复盘和练习。 此方法主要是个股买入操作, 我们的盈利是个股操作,不是做大盘,大家应该 明白的。 也就是把缠论结合到个股操作实战上去。 当然也需要很好的悟性,学以致用,举一反三。 缠论个股实战纲领分形态学,力学,走势分类。 形态学主要是盘整走势和趋势走势,力学就是判 断背驰和力度,走势分类是一个走势类型与其连 接的几种可能性。 缠论个股实战操作用得最多就是A0和递归 a+A+b+B+c 日线图看各个级别。 A0 应该都知道,就是线段的延伸,走势的延伸, 如何判断线段或走势的介入点和卖出点。 递归,级别上的逻辑推理,大级别看框架,小级 别看细节。俗称三级联立。 a+A+b+B+c,分a+A+b 和a+A+b+B+c。这种模式是 缠论的分析方式, 这种逻辑推理是要有时间顺序,

先有a,然后才会有A,A 之后会出现b,b 之后 会不会出现B 就要看3买点,B出现后要看是不 是走出c。也就是说a+A+b+B+c,这个是有顺序出 现,一旦打破顺序,其走势就很有可能结束了。 这叫做顺序递推原则。 日线图看各个级别。其实也就是说,在日线图上 你可以看到任何级别的走势,这个需要研究级别 之间放大镜的关系,比如日线 1-2 根K 线为十字 星是 1分钟中枢,日线2-3根 K 线区间有包含关 系并列排列的K 线为5分钟中枢,日线的3 笔重 叠为30分钟中枢。 这个东西就要大家自己去专研 了。一点都不难,主要是头脑清晰,找到中枢的 级别,前后连接段就是走势的级别。 现在最需要重视的就是个股的走势形态结构,有 俩个典型的形态,是我们必须要印在脑海里的, 这个是赚钱的源泉。

123法则+缠论图解+洛氏交易买卖

123法则---判断趋势改变的法则 1、趋势线被突破; 2、上升趋势不再创新高,或下降趋势不再创新低; 3、在上升趋势中,价格向下穿越先前的短期回档低点,或在下降趋势中,价格上穿先前的短期反弹高点。 123法则相当于道氏理论对趋势发生转变的定义,注意其中第二点,有的时候价格会出现短暂的假突破(新高或者新低),但很快会回到前高以下(前低以上),因此还可以和2B法则相结合。 下面的图1是上升趋势的改变,图2是下降趋势的改变,每个图中的第一个是基本形态,后面的是扩展形态。

2B法则: 在上升趋势中,如果价格已经穿越先前的高价而未能持续挺升,稍后又跌破先前的高点,则趋势很可能会发生反转,而且下跌的目标很有可能是这波行情启动的起点。下降趋势也是如此,只是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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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url] 123法则、2B法则的综合运用 这两个法则不论是中长线的趋势中还是短线当日交易中都可以加以运用。 在金融投资中,保护性止损价为的设置非常关键,而运用上述两个法则具体操作过程中,止损价为可以这样设置:运用123法则,当上升中出现法则中第3条,开立空头头寸,止损价位设在前低点稍上方;在下降中出现法则中第3条,开立多头头寸,止损价位设在前高点稍下方。 运用2B法则,在上升趋势中,价格已经穿越先前的高价,稍后又跌破先前的高点,立即开设空头头寸,止损价为设在先前的高点稍上方;在下降趋势中,价格已经穿越先前的低价,稍后又涨回先前的低点上方,立即开设多头头寸,止损价为设在先前的低点稍下方。 如果之后又发生符合123法则的情况,结合123的操作方法追加头寸,原先头寸的止盈价和追加头寸的止损价共同放在前低点稍上方(或前高点稍下方)。 123法则、2B法则在技术上的运用,其好处不仅仅在于较好的把握了价格转向的先机,而且由于止损价位和开仓价位非常接近,使风险能被控制再更小的范围内,从而获得较高收益、较低的风险。 十六字方针:现金为皇,顺势为王,点位为相,止损至圣。 史上最全的缠论图解 史上最全的缠论图解!

缠论第二类买点的补充说明

缠中说禅第二类买点的补充说明 都说千人千缠,缠师早已驾鹤西去,争论谁理解是最正宗也没啥必要,关键是能在缠论中找到一些适合自己交易系统里面的东西,下面我把一些我理解的第二类买点的内容无保留地说一下,希望对新手有一点点帮助,同时希望K哥、schimit、亏帝等高手给予指导。 那么说回第二类买点,缠师是不主张做第一、二类买点的,那是由于缠师的资金量较为庞大,如果做第一类买点很容易自己变成庄家,或者与庄家之间发生一些搞不清的关系也是麻烦得很;第二类买点的风险主要来自中枢的延伸与中枢级别的扩展,而中枢的延伸与中枢级别扩展也是很多人搞不清的一个难点;再者,二类买点的盈利速度也远没有第三类买点来得快,于是一些高手就基本不理会这个第二类买点了。 第二类买点的安全性已在缠论有所论证,交易者要做的就是对这个买点的确认。以前与一些缠论高手交流,都奉劝不要在缠论买卖点上纠结,也确实很多人死在这个买卖点上,即佛家所谓的“以相求如来,则不得见如来”,但是所有的交易都必须落到交易点中去,以相求无相本来就是一个必经的过程,从确认这个买点的过程,不断去增强对缠论的理解或者也是另外一条学缠的路。 第二类买点,从定义来说就是在经过第一买点后的一轮上涨后,开始了一段调整,在这个调整结束后的那个点。那么如何去确认? 1、定义上来说,前面必须有下跌的趋势背驰,然后制造一个第一类买点,再引起一段上涨,接着来一段调整,这个时候才有可能出现第

二类买点; 2、满足了上面的定义条件后,缠论中提到重要的一个线索:这个点往往是macd回到零轴; 3、最为重要的是:级别与背驰,没有趋势就没有背驰,没有背驰就没有交易,第二类买点的确认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其次级别一定要出现背驰; 4、传统理论的辅助:均线支撑,60日线的有效支撑,收长下影。综合以上,基本可以确定第二买点位置,更为精准保险的策略是从其次级别来操作,将第二买点变成次级别的第一类买点来操作。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有关双方交易的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易事项有比较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力。 教学难点是理解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的区别,关于实际履行问题,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歧,以及为什么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界限。 熟悉和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相关的概念和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的义务,认识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类型及违约的救济方法及条件。 要约要约邀请承诺违约救济根本违约预期违约一般违约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交付 Offer / Acceptance / specific performance 商品买卖关系是人类社会的社会、经济生活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历史上看,买卖是人类最早的经济活动之一。在现代社会里,人类每天都进行着大量的买卖活动,因此各国都有一套自己的买卖法,用来调整商品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规范和保障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那么国际买卖也是如此,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规则来调整国际买卖活动,以使国际贸易顺利进行。 国际货物买卖法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述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销售公约概述 (一)公约产生的背景 (二)公约的简介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2002年10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62个国家,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智利、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立陶宛、摩尔多瓦、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赞比亚等,占世界贸易的2/3以上,至今英国、日本等主要国家尚未加入。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 3、我国的声明保留条款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认为是有效的。这一规定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有抵触的。因此,我国在批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公约》在确定其使用范围时,是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的,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又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这些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是同意的。但是,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的所属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亦提出了保留。根据这项保留,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由于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且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日益增多,该公约在国家货物买卖中所起的作用肯定会越来越大。因此,本章在介绍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将以该公约作为重点。 (四)对公约的基本评价 1、较好地体现了现代合同法所倡导的基本原则 2、较好地调和了两大法系的矛盾 3、公约的不足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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