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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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运输局

运营专业[2006]249号

关于印发《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特货X公司:

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道部运输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铁路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

第三条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分为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格式壹,以下简称请示电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批示电报(格式二,以下简称批示电报)和超限超重车辆挂运请示电报(格式三,以下简称挂运电报)。

第四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内容必须完整、规范、准确。

第五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实行专人审批和管理制度。铁

路局货运处(青藏X公司为营运部,下同)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的请示、批示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按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1.各铁路局间运输的壹、二级超限货物和到站跨及三个及其以下铁路局的超级超限货物由发站所在铁路局审批。

2.到站跨及四个及其之上铁路局的超级超限货物由发站所在铁路局审查后报铁道部审批。

3.到站跨及三个及其以下铁路局的超重货物由发站所在铁路局审批。

4.到站跨及四个及其之上铁路局的超重货物由发站所在铁路局审查后报铁道部审批。

5.超重同时又超限的货物,同超重货物审批权限规定。

第二章请示电报

第七条车站请示电报主送铁路局货运处。铁路局请示电报主送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

第八条请示电报主要内容包括:发站、到局、到站,货物概况,货物外形尺寸,拟使用车种、车型及辆数,装载方法,预计装后尺寸,特殊运输要求等。必要时,请示电报应附货物三视图、装载加固方案和货物重量的计量证明材料等资料。

第九条货物概况应注明货物品名、件数、重量、全长、支重面长度、货物重心高度、货物的重心位置。自轮运转货物仍应注明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

制动机形式、运行限制条件以及其它特殊运输条件要求等。

货物重量含装载加固装置和材料等重量。货物重心高度含垫木或支架等高度,且须注明其中垫木或支架等高度为××mm。支重面长度为垫木或支架等之间距离时,须注明俩横垫木或支架之间距离为××mm。

第十条货物外形尺寸应包括固定包装、装载加固装置和材料,高度自货物支重面或货物底部开始计算,宽度自货物重心所在的纵向垂直平面开始计算,不同高度处的宽度按自上而下顺序排列,尺寸均以mm为单位。货物外形尺寸表述必须完整、准确、正确。

货物外形尺寸表述方式规定如下:

1.壹个高度:

中心高××——××mm处左宽××mm,右宽××mm。

2.俩个高度:

中心高××mm处左宽××mm,右宽××mm;

侧高××mm处左宽××mm,右宽××mm。

3.三个及之上高度:

中心高××mm处左宽××mm,右宽××mm;

壹侧高××mm处左宽××mm,右宽××mm;

二侧高××mm处左宽××mm,右宽××mm;

4.圆形货物:

×侧高(中心高)××——××mm处为××mm半径圆弧,

且注明圆心位置。

5.不同高度之间为等宽:

×侧高(中心高)××——××mm处左宽××mm,右宽××mm。

6.不同高度之间为斜坡形:

×侧高(中心高)——×侧高之间为斜坡形。

7.同壹高度左右俩侧等宽:

×侧高(中心高)××mm处宽各××mm。

8.壹般情况下,货物外形尺寸采用同壹高度处左右等宽方式表述,等宽宽度取左右宽度的最大数值。特殊需要时,采用左右宽度实际数值表述。

第十壹条装载方法主要包括不突出车端板装载、突出车端板装载和俩车跨装等三种方式。

1.不突出车端板装载:注明每车装载件数及合装、分装等具体装载方法。

2.突出车端板装载:除需注明本条第1款规定内容外,仍应注明货物突出车端的长度、突出端的宽度及高度,突出端的底部距游车车地板的高度,俩端同时突出的应分别注明。需要使用游车的,注明使用游车的车种车型及辆数。

3.俩车跨装装载:俩负重车中间或俩端需要使用游车的,注明中间或俩端使用游车的车种车型及辆数。注明货物跨装支距、突出支点长度和突出端的宽度及高度,同时突出俩支点的应

分别注明。货物突出支点后,又突出负重车车端板的,注明突出端底部距游车车地板的高度,俩端同时突出的应分别注明。注明货物转向架的高度及重量。

第十二条车种、车型及辆数应根据货物件数、尺寸、重量及装载要求等合理选择,科学确定。

第十三条预计装后尺寸高度自轨面开始计算,宽度自车辆纵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开始计算,按第十条的货物外形尺寸表述方式规定表述。预计装后尺寸必须完整、准确、正确,保证预计货物装后的各不同高度处的最大计算宽度对应的部位不遗漏。

第十四条特殊运输要求是指为保证货物及铁路运输安全,根据货物自身性质,必须明确的特殊运输限制条件等。如:变压器运输时,托运人提出的途中运输加速度不得超过3个G;自轮运转货物的区间限速、曲线限速、过岔限速及通过最小曲线半径限制等。

第三章批示电报

第十五条铁道部批示电报主送发站所在铁路局货运处,抄送经由和到达铁路局货运处。

铁路局批示电报主送发站、本局调度所、车辆段及货检站等,视情况能够主送本局其他相关站段,抄送铁通X公司及本局运输、工务、电务、车辆、机务处等。铁路局直接批示的本局发送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须抄送经由和到达铁路局货运处。

第十六条铁路局接到车站请示电报后,应按规定审批权限及

时审查批示或向铁道部请示;接到铁道部或兄弟铁路局批示的电报后,应及时结合管内实际向管内有关站段批示通行条件,管内通行确有困难时,应立即以电报和电话通知电报批示单位和发局。

第十七条批示电报主要内容包括:发站、经由、到站,货物概况,使用车种、车型及辆数,装载方法,装后尺寸,装运办法等。

第十八条发到站和经由的铁路正线(区段)须具备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办理资质。经由的铁路正线(区段),根据超限货物装后尺寸、超重货物等级,相关铁路正线(区段)的限界、线桥承载能力,结合车流经路、列车编组计划等正确确定。超限超重货物应经由最短经路运输,但受限界等条件限制的,可指定经路绕道运输。跨铁路局运输的,经由以铁路局间分界站表述。

第十九条货物概况须明确货物品名、件数、重量、全长、支重面长度。自轮运转货物仍须明确货物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支重面长度为垫木或支架等之间距离时,须明确支重面长度为俩横垫木或支架之间距离为××mm。

第二十条装载方法主要包括不突出车端板装载、突出车端板装载、俩车跨装等三种方式。

1.不突出车端板装载:明确每车装载件数及合装、分装等具体装载方法。

2.突出车端板装载:除需明确本条第1款规定内容外,仍须明确货物突出车端的长度和突出端的宽度及高度、突出端的底部距游车车地板的高度,俩端同时突出的分别明确。使用游车的,明确使用游车的车种车型及辆数。

3.俩车跨装装载:俩负重车中间或俩端使用游车的,明确中间或俩端使用游车的车种车型及辆数。明确货物跨装支距、突出支点长度和货物突出端的宽度及高度,同时突出俩支点的应分别明确。货物突出支点后,又突出负重车车端板的,明确突出端底部距游车车地板的高度,俩端同时突出的应分别明确。明确货物转向架的高度。

4.根据货物重量和经由铁路正线(区段)的线桥承载能力,正确、合理确定超限超重车俩端加挂的隔离车车种、车型、辆数及重量等。

第二十壹条装后尺寸高度自轨面开始计算,宽度自车辆纵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开始计算,按第十条的货物外形尺寸表述方式规定表述(圆心位置表述时,应明确圆心高度和圆心距车辆纵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装后尺寸必须完整、准确、正确,保证货物装后的各不同高度处的最大计算宽度对应的部位不遗漏。

第二十二条装运办法必须准确、完整和正确。壹般用《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附件)中规定的电报代号加文字表述,无代号的应直接用文字准确、完整、规范表述。

装运办法表述示例:

1.重车重心不超高时:

(1)A×级超限;(2)Z×级超重;(3)KNOM。

2.重车重心超高时:

(1)A×级超限;(2)Z×级超重;(3)R1950mm;(4)S2029mm;(5)G50km;(6)L20km;

(7)W15km;(8)KNOM。

3.较复杂情况时:

(1)A×级超限;(2)Z×级超重;(3)G50Km;

(4)R≥600m,限速40km/h;

600m>R≥400m,限速30km/h;

400m>R≥300m,限速20km/h;

R<300m,限速10km/h;

(5)W15Km;

(6)禁止侧向通过8号及以下道岔;

(7)禁止通过半径小于250米曲线线路;

(8)禁止通过驼峰和高站台线路、禁止溜放和冲撞;(9)KMNOPQ;

(10)附车辆技术鉴定书壹份;

(11)成组运输不得拆解,该机组挂列车尾部(专列除外);(12)严格按铁运电〔2004〕73号电报要求办理。

第四章挂运电报

第二十三条车站挂运电报主送铁路局调度所,抄送铁路局货

运处。

第二十四条挂运电报主要内容包括:批示电报号,发站、到站,货物品名、件数,使用车种、车型及辆数,装载完毕时间,装后尺寸复测,装后货物装载加固状态及车辆状态检查确认情况等。

第五章电报编号及印章

第二十五条超限超重运输电报编号实行年度循环制,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本年度批示的电报有效期截至到下年度1月31日,逾期未装运的须重新请示批示电报。

第二十六条铁道部批示电报编号为:部超限超重XXXX号。铁路局请示、批示电报编号为:X(铁路局简称)超限超重XXXX 号,如哈尔滨局为:哈超限超重XXXX号。车站请示电报编号为:X站超限超重XXXX号。车站挂运电报编号原则和方法由铁路局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铁道部批示电报加盖“铁道部运输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专用章”,铁路局请示、批示电报加盖“XX铁路局货运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专用章”,式样见格式四。车站请示电报、挂运电报加盖的印章由铁路局自行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管内补充规定,且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前发文电和本规定不壹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

附件: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

格式壹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

签发核稿拟稿人

电话

格式二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批示电报

签发核稿拟稿人

会签电话

格式三

铁路超限超重车辆挂运请示电报签发核稿拟稿人

电话

主送:

抄送:

报文:

奉×(局)超限超重××××号电报,××站发××站的××(货物品名)×件,使用××(车种、车型、车号)×辆装运,×级超限×级超重,已于×月×日×时装载(检查)完毕,经复测(检查),货物装后尺寸符合批示电报要求,装载加固状态良好,请求挂运。

注:具体内容由铁路局结合实际自行规定。

××站××号

年月日

格式四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专用印章式样

规格:直径38mm。规格:直径36mm。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7条以杠杆式台秤、地秤过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规定: 1.摆放平稳,四角着实,台板保持灵活; 2.将游砣移至零点时,横梁保持平衡;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铁运[2007]62号) 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3) 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 (4) 第四章途中检查 (9) 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 (9) 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 (12) 第七章专列运输 (12) 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 (13) 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13) 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14) 第十一章附则 (15) 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 (16) 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17) 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 (21) 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22) 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 (29) 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 (30) 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31) 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32) 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34) 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 (35) 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 (36) 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37) 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38) 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39) 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4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

铁路货物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管理,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是明确铁路货运检查作业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货运检查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运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货运检查 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运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运检查站。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 第一节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货运检查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 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 第八条货运检查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路网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 区域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除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运检查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九条区域性货运检查站由铁路局自定,报铁道部备案、公布。 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的撤销应报铁道部批准、公布。 第二节基本要求 第+条货运检查站应根据货运检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生产机构,并配齐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货运检查站应设置货运检查值班员岗位,负责货运检查的现场组织工作。 货运检查站应按照每列车双人双面检查作业的要求配齐货运检查员。货运检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货运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 .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还须依据有关岗位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熟练掌握《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2) 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 (3) 第四章途中检查 (8) 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 (8) 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 (10) 第七章专列运输 (11) 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 (12) 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12) 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13) 第十一章附则 (14) 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 (15) 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16) 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 (20) 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21) 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 (28) 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 (29) 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30) 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31) 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33) 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 (34) 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 (35) 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36) 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37) 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38) 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4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

B02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修改版)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1991年3月18日,铁道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货运专业常用规章)上课讲义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货运专业常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铁运[2007]62号) 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3) 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 (4) 第四章途中检查 (9) 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 (9) 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 (12) 第七章专列运输 (13) 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 (13) 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14) 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15) 第十一章附则 (15) 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 (17) 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18) 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 (21) 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22) 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 (29) 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 (31) 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32) 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33) 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35) 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 (36) 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 (37) 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38) 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39) 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41) 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46)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铁运[1995]104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8.14 【实施日期】1995.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运(1995)104号1995年8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三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 第一类爆炸品;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 第九类杂类。 有些货物虽不属上述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是货运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的方向。做好这项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货物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避免了人工直接搬运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因此,应制定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规划,分期分批的逐步将危险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 第五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且相对集中、危险货物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铁路新建危险货物专办站时,应与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配套考虑。同时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运[1991]40号公布 中国铁道出版社 1996年·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二节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节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四节货物的搬入、装车和卸车 第五节货物的到达、交付和搬出 第六节货物运到期限 第七节货物运输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 第八节运输阻碍的处理 第九节货车出租和托运人自备机车、车辆的运输第十节托运人、收货人组织装卸货物的交接 第三章货运事故处理、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第一节货运事故处理 第二节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 第三节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第四章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划分 附件: 一、特定运输条件 二、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 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 四、个人物品运输办法 格式: 一、货物运单 二、货票 三、物品清单 四、委托书 五、货物标记(货签)式样 六、押运人须知 七、车站日期戳式样 八、特价运输证明书 九、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 十、货运记录 十一、普通记录 十二、赔偿要求书 十三、运费杂费收据 附录: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 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超限货物的运输管理

超限货物的运输管理 (一)超限货物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超限货物是指货物外形尺寸和重量超过常规(指超长、超宽、超重、超高)车辆、船舶装载规定的大型货物。超限货物有时也叫大件货物。 2.超限货物的特点----书P29 (二)公路超限货物的类型---书P30 1.分类:几何尺寸超过规定的超限运输;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吨位但未超轴限的超载运输;几何尺寸和载质量均超限的运输 超载又超限运输 (三)铁路超限货物的等级划分 1. 超限货物种类

2、超限等级划分:一级超限;二级超限;超级超限 3、特定区段装载限界 (1)广九线:经深圳北运往九龙的货物,装载货物中心高度由轨面起360~3600mm处的半宽不得超过1550mm;(2)丰沙线:沙城~三家店上行,装载货物中心高度由轨面起不得超过4600mm;(3)运往朝鲜的货物,最高不得超过4750mm;(4)京包线:南口~西拨子,最大半宽1600mm。 4、超限等级办理规定 ⑴对超出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还没有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按照一级超限办理;⑵对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应根据超出限界程度确定超限等级。 二、超限货物运输管理 (一)超限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 1.公路运输超限货物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在公路超限货物的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如表所示的期限提出申请。 (1)承运人申请公路超限运输 ①车辆行驶范围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应当向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所经线路涉及高速公路的,审批部门应当征求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②车辆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应当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③由外省进入本省的车辆,以进入本省入口处所在地为起运地。 (2)提供资料和证件 ①书面申请②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③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④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⑤车辆行驶证。 (3)承运公路超限货物的申请期限 (4)申请超限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②车辆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③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桥梁的。2.铁路运输超限货物的管理规定 《铁路超限货物运输》第2章第5条规定:在超限货物的受理和承运中,发货入托运超限.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并应提出下列资料: ①托运超限货物说明书、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并须以“+”号标明货物重心位置。②自轮运转的超限货物,应有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以及限制条件。③必要时,应附有计划装载、加固计算根据的图样和说明。 ④对超限的大型设备,发货人应在设计的同时考虑装载加固和运送条件。必要时,应采取改变包装和拆解货体等措施,尽可能地降低超限程度。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物快速运输,按《快运货物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定条件货物运输按附件一《特定运输条件》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1.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罐车运输的货物; 3.每件重量超过5吨(特别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16米或体积超过米轨 装载限界的货物。 第5条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质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 2.轻浮货物体积为60、95、1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5.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货运中心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货运中心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和现场作业,保证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货运中心管内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国铁)。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在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时,应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与国铁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时,应与接轨车站共同遵守本办法,并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组织管理。 1.设立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 成员:技术管理部部长、安全质量部部长、生产调度室主任、各货运车间主任、技术管理部主管超限超重运输组织、安全质量部安全监察、办理站货运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技术管理部,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1-

输日常管理工作,联系电话:22214(超限超重)。 2.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1)加强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组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 (2)负责制定本单位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负责管内车间、办理站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相关资料、条件的审核和申报工作;严格按照《超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标准;指导检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申请、货物受理、承运、装卸车、作业质量签认等工作,并监督相关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负责组织管内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工作;指定专人(一岗双人)管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专业人员外出时,保证有胜任人员管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3)负责协助有关站段技术科做好相关设备管理工作,共同建立并完善的限界管理制度,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办理超限货物运输线路的限界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述规范、更新及时。 第4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各部门工作职责。 技术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生产调度室、各货运车间和超限超重货物办理站确保超限超重管理人员配备齐全,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1.技术管理部职责: -2-

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铁总运2017 164 计统部: 科技部: 劳卫部: 国际部: 安监局: 铁路公安局: 石磊运输局41352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 1.附件1~附件10:附后 2.格式1~格式11:附后 3.附表1~附表29:附后 4.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后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安局: 国家铁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 息中心。 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车辆部:

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6月30日

TG/HY105-2017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注:增加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修改为“国铁控股合资铁路”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7号 2011年07月06日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doc-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试行) 铁运[1995]107号 中国铁道出版社 1995年·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五章作业管理 第六章专用线共用(不含专用铁路) 第七章安全管理 附则 附件:一、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二、专用线运用情况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 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 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局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 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吨。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吨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年运量50万吨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专用线应集中设置,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 第十条专用线的铁路运输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的专用线,其企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专用线应尽可能按货物品类专业化设置,并减少专用线条数。对于实际运量逐渐减少,年运量不足5万吨的专用线,应积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修建专用线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铁路的运输、货运部门参与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第5条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机车车辆限界图见附件1。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 第6条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1.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 2.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3.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各级超限限界图见附件3。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见附件4。 第7条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三种类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 1.上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3600毫米,任何部位超限者; 2.中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至360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

铁路货物检查程序

精心整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管理,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 依据。 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六条铁路货运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运检查站。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 第一节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货运检查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 第八条货运检查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路网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 区域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除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运检查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二节基本要求 1 2 3.熟练掌握《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货车篷布管理规则》等规章中有关装载加固、危险货物运输、超限、货运交接检查、货运事故处理等技术要求和人身安全规定。 4.熟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等

行车组织的有关规定。 5.熟悉有关货车的技术参数。 6.熟悉本站内线路、设备、建筑物以及调车作业情况。 7.熟悉有关安全预案。 第三章货运检整 第三节设备设施 材、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通讯设备。 场地,装卸机械和计量衡器等。 备。 TMIS预确报、现车管理系统和铁路货 第三章货运检查作业 第+七条货运检查主要内容: 1.货物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 2.货车篷布及篷布绳网苫盖、捆绑状态;3.施封; 4.货车门、窗、盖、阀关闭情况; 5.《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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