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规范通知

殡葬管理规范通知
殡葬管理规范通知

关于规范殡葬行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殡仪服务机构:

为规范殡葬市场服务秩序,进一步加强殡葬行业诚信服务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规范管理殡葬行业经营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葬服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殡葬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的殡葬服务机构和服务市场直接行使管理职责。**市区的殡葬管理由尧都区殡葬管理所直接负责。

二、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程序和操作规程。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办丧群众的需求。规范经营活动,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设立统一、规范的“事务公开”栏,公示殡葬管理法规、相关批文、服务流程、服务网点和人员,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的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三、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收费,一般服务项目收费和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一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服务项目由殡仪服务机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提出,经市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准立项,收费标准由殡仪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进

行测定,报当地物价、民政部门备案。严禁以特需服务的名义变相分解基本服务和一般服务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殡仪机构在存尸前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告知书,明确告知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取得当事人同意签字后方可接收遗体处理事宜,超出告知内容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

四、严禁预售、炒买炒卖墓穴行为。销售墓穴,必须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或迁坟证明;必须签定公墓销售统一合同,使用规范的票据和安葬、安放凭证,并确定墓位具体位置。对公墓违规销售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查处。

五、墓穴费和墓地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民政、物价部门将加强对公墓收取、使用墓地管理费的监督;墓地管理费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且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规定年限。

六、殡葬收费应明码标价、公开透明,在显要位置挂收费项目及相应价格公示版面,并出具消费价格清单。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公示、不出具详细消费价格清单、乱收费等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七、违反上述规定经营的,由民政、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予以查处。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以上通知要求的执行情况,将由民政、工商、物

价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执行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服务资格。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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