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能源法

外国能源法
外国能源法

第3讲外国能源政策法

一、美国能源

(一)美国能源管理

1、美国能源体制

部门:能源部、联邦政府核能管理委员会、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其前身是上述的联邦电力委员会)等。

职权范围非常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美国与能源相关的行政部门

2、美国能源部

能源部主管政策法规的机构有:政策、规划和分析局,经济法规局,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局,意见听取和上诉办公室等,是能源部最大的部门。

能源部的第二大机构是能源信息局,世界上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服务领域最广的政府能源信息机构。

3、美国内政部

美国内政部成立于1849年3月3日,1950年重组。

美国内政部结构图

4、能源监管的主要机构——美国能源监管委员会

1977年,依据美国能源部组织法,建立美国能源监管委员会。

执法的主要依据:20世纪30年代就制定的《天然气法》,其基本法律条文几十年未变,充分体现了法律的适用性和稳定性;同时《菲利普斯决议》、《天然气政策法》、《联邦能源委员会436号令》、《放松井口管制法》等法规也都是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行事的重要依据。

能源部所属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能源监管机构,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监管委员会主要监管管道输油公司的运营和费率,审批跨州天然气管道输送项目,天然气管输价格、管道服务和开放,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建设和运行等。

此外,监管委员会还就监管事务进行听证和争议处理、电力和天然气利用的协调、战略和组织管理研究、协调议会、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关系等。

联邦政府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不具有上下级关系,他们都各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其权限的大小和范围则是在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了的。

联邦政府与省政府也建立了沟通、协作关系。

朱棣文执政理念1

温室气体排放不仅是美国的问题,也关系到中国等其他国家。美国应该发展新技术,引领世界,与中国等其他国家一道,共同应对气候变暖和能源问题。

——美国《侨报》

朱棣文执政理念2

积极倡导奥巴马提出的新计划,应对气候变暖,加速国家可再生能源的转变。

通过设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各企业排放额度交易制度,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开展综合、长期的能源计划。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核能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努力提高能源效能,发展高能效汽车、卡车,更多投资能源技术领域,负责任地开发国内石油和天然气等。

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能源管理体制对比

(二)美国能源法

1、190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Hepburn法案(Hepburn Act),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能源法律,也是第一部规制石油行业的法律。该法案主要是用于规制石油管道的管理。

通过这一法案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而是为了应对当时日益扩张和过度集中的标准石油公司,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部反垄断法。

该法案给予石油管道以普通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并要求州际贸易委员会规制有关石油管道的费用。该法案至今仍然有效,也使得石油管道成为目前石油行业中唯一受直接经济管制的领域。

2、192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两部重要的有关能源的法律。

一部是《联邦电力法》(Federal Power Act, FPA),根据该法建立了联邦电力委员会(Federal Power Commission, FPC),并给予该委员会审批发放水电项目许可证的职权。

另一部是《矿产租赁法》(Mineral Leasing Act),该法旨在稳定联邦油田和天然气田的租赁事宜。

3、罗斯福新政时期的1935年到1938年,国会发起了一个旨在规制公用事业的计划(该计划延续至今),这期间通过了著名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对包括能源领域以及和能源领域休戚相关的其他公共设施在内的公用事业公司的所有权问题、股票发行问题进行了较以前更为严格的监管和规制。此外,还对《联邦电力法》作进一步的补充,赋予联邦电力委员会批发电力定价权。

4、1938年国会通过了《天然气法》(Natural Gas Act)

该法案赋予联邦电力委员会对州际天然气管道价格的制定权,而联邦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一份判决中又将联邦电力委员会这一职权延伸到对天然气井口价的制定权。

5、新政结束以后,除了在1954年颁布了《原子能法》,美国在能源立法领域进入了一段休眠期,直至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引发了第一次石油危机。

6、1973年,为应对石油危机,国会通过了《紧急石油分配法》(Emergency Petroleum Allocation Act, EPAA),该法案不仅确立了政府对石油燃料循环的绝对控制,而且开启了美国历史上能源立法最频繁的一个时期。

从1973年到1980年短短7年间,国会就先后通过了29部能源方面的法案(Act)。1973-1980

1973年《紧急石油分配法》

1974 《联邦能源重组法案》(Federal Energy Reorganization Act)

《联邦能源管理法案》(Feder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Act)

《能源供给与环境和谐法案》(Energy Supply and Environmental Coordination Act)1975 《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Energy Policy and Conservation Act)

1976 《能源节约与生产法案》(Energy Conservation and Production Act)

1977 《紧急天然气法案》(Emergency Natural Gas Act)

1978 《能源税法案》(Energy Tax Act)

《国家能源节约政策法案》(National Energy Conservation Policy Act)

《核不扩散法案》(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Act)

1979 《紧急能源节约法》(Emergency Energy Conservation Act),《能源安全法案》(Energy Security Act)

1980年《原油暴利税法案》(Crude Oil Windfall Profit Tax Act)

8、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从里根到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经济从能源危机中迅速复苏并繁荣发展,加上之前制定的能源法律法规得到较好的实施,因此这段时期能源立法活动比较平淡。

9、1992年通过的《能源政策法》(Energy Policy Act of 1992),该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能源基本法。

2005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能源政策法》(Energy Policy Act of 2005)。

2005年8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新的能源法案,这份长达1724页的法案.除了鼓励美国本国的能源生产之外。从立法上提出了促进消费者节约能源,使用清洁能源的可行措施。

新能源法案的重点是鼓励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无污染能源,井以减税等措施,鼓励企业、家庭和个人更多地使用节能和清沽能源产品。

美国能源税主要内容

提供消费税优惠,促进提高家庭用能效率;

设定新的最低能效标准,提高商用和家用电器效率

通过税收优惠,废止过时的不利于基础设施投资的规定,加强和提升国内电网等能源基础设施;

通过减税等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支持高能效汽车生产;

减少对国外能源的依赖等。

《能源政策法》第301节要求能源部长应当尽快在不增加额外费用、不影响石油产品价格的前提下,保持10亿桶原油的储备,并在购买储备油时考虑当时的市场情况。

在第该法第331节中,还规定了海军石油储备计划。

值得中国借鉴的优点

1.它通过上位法对具体的政府部门作出了详细的明确的授权,使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从而避免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

比如Hepburn法案中规定由州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石油管道的价格和费用,比如在《联邦电力法》中规定,只有联邦电力委员会有权发放水电项目许可证,以及后来的《天然气法》赋予联邦电力委员会对对州际天然气管道的定价权等等。

2.美国的能源立法具有十分浓厚的实用主义哲学色彩,有很强的应急性和现实针对性。

美国历史上出现过两次能源立法高峰,第一次发生在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之后的罗斯福新政时期,第二次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中东战争引发的石油危机时期。

这两次能源立法高峰的背景都是出现了紧急性的突发性的全国甚至全球的经济危机,而这两次能源立法高峰的焦点也都在于化解经济危机给能源领域带来的不利影响。

新政时期之前的“大萧条”是同时爆发了经济危机、社会危机、政治危机和道德危机,因此新政时期的能源立法,以公用事业领域为焦点,以化解社会紧张关系为目标,旨在对属于社会公用领域的能源资源配置制度进行改革。

70年代的石油危机是由于局部战争引发海外石油禁运引起的、由局部扩大到整体的经济危机。因此这一阶段的能源立法,已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其目标直指能源的安全供给和有效利用。

3.美国的能源法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当危机过后,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它们所设计出来的制度依然能够保持稳定和有效的运行。

美国的能源立法从罗斯福政府时期开始之所以能够保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关键就在于其所坚持的指导思想几十年来始终是一致的,即凯恩斯主义。

凯恩斯主义是二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治国所遵循的主流经济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坚持政府干预经济。从新政时期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到石油危机时期的《紧急石油分配法》,再到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这些法律背后所包含的思想其实是一脉相承的,即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应当有所作为,在能源领域应当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和责任,而这正体现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坚持政府干预经济的主张。

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

4.美国的能源法与反垄断法关系极为密切,从一定程度上讲,它甚至是反垄断立法在能

源领域的一个组成部分。

美国历史上第一部能源法Hepburn法案就是为限制当时的能源巨头标准石油公司而制定的。其后一些有影响力的能源法律如《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等亦对能源企业的集中行为进行限制。

走过的弯路

长期以来,能源立法与环境保护立法并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

诸多能源法律法规中对环境利益的考虑亦有所缺失。

从能源法上对清洁能源的鼓励与扶持予以确立也是晚近之事。

(三)美国能源法的执行

1.美国能源法的实施有很大一部分要靠一些职能部门来执行。

如能源部、联邦政府核能管理委员会、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其前身是上述的联邦电力委员会)等。而这些机构的职权范围首先必须由法律规定。由于法律对这些职能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一般都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负责水电项目的审批权、电力价格的监管、电力投资的监管等,因此在权责分明的情况下,法律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

2.如果因为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引起争议的话,则此时由法院对争议做出裁决。

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联邦及各州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具有造法的权力,因此联邦及各州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的判决,尤其是联邦及各州的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这些具有造法权力的法院的判决对能源法律的实施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能源领域内最有名的案子是联邦最高法院在1954年将联邦电力委员会(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的前身)规定州际天然气管道价格的权力延伸到天然气井口价,即菲利普斯石油公司诉威斯康星案(Phillips Petroleum Co. v. Wisconsin)。

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所做出的将联邦电力委员会的天然气价格制定之管辖权扩大到天然气的井口价(exercise jurisdiction over wellhead prices of natural gas)的判决亦称为“菲利普斯判决”(Phillips decision),它对能源领域的影响是普遍和深远的(pervasive and far-reaching)。

(四)美国能源政策

从宏观上来讲,美国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保障其能源安全。

多元化能源供应

加强石油储备

建立能源安全应急反应系统

提高国内产量,降低进口,加强国际合作

增加技术研究投入,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多元化能源供应

一是能源生产结构的多元化,《能源政策法》大力支持和激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生产

二是能源消费结构多元化,石油、天然气、煤炭、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的消费量逐渐形成一定的比例,逐步改变了油气消费份额过大的状况,联邦政府鼓励消费者消费可再生能源、新能源

三是能源进口结构多元化,逐渐增加煤炭和天然气进口量,同时减少石油进口量;

四是石油进口渠道的多元化,改变了石油进口量集中在主要产油国的状况,主要石油进口来源依次是拉美、中东、西非和北非、加拿大,而这些地区的进口份额已经在逐年下降,

各主要石油进口国进口份额也在调整。

加强石油储备

《能源政策法》第301节关于“战略石油储备和其他能源计划的永久性运营许可”中,联邦政府永久性的批准了国家战略石油储备计划。

建立能源安全应急反应系统

第一是石油供应短缺所带来的安全问题,石油战略储备便是应急反应系统的主要措施。

第二是石油运输所造成的问题,最明显的是油轮相撞沉没所带来的灾难性海岸线污染,必须做好这方面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反应启动程序。

第三,是在核电厂安全方面,已按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制定了一套应急反应程序。

第四是应对电力供应不足,需求过强,以及电网问题可能带来的电力系统瘫痪所采取的应急反应系统。

提高国内产量,降低进口,加强国际合作

《能源政策法》第14篇专开了第2章:北美能源自主。美国不仅谋求本国的能源自主,更是把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能源安全和自主也攘入自己的管理范围之内,想通过加强北美区域合作来实现国内的能源自给自足。

《北美能源自主法》的目的是组建北美能源自主美国委员会,为具有协调性和广泛性的北美能源政策提出建议。该法指出:该北美能源政策将使加拿大、墨西哥以及美国这三个毗邻的北美洲国家,在2025年之前实现能源自给自足。

增加技术研究投入,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与里海地区的公司和国家合作,共同开发里海地区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加强同西半球的能源合作,包括在能源问题上合作项目,还包括对西半球国家的能源活动给予资助,以增加能源产量,改善能源效率,提高能源技术。

美国还同以色列签署了名为“美国能源部与以色列能源及基础设施部关于能源合作的协议”以美国向来重视的石油为例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1973年,阿拉伯国家以石油为武器对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实行出口禁运,导致美国国内石油产品供应短缺价格暴涨,使美国经济陷入了战后最严重的一次经济危机。

为了确保本国能源安全,美国政府决定建立战略石油储备系统,于1975年颁布了《能源政策和储备法》,并于1977年7月正式开始储备石油

二、日本

(一)能源概况

由于本国资源严重匮乏,日本的巨大部分资源都依赖进口,几乎所有的重要物资都实施储备制度。如日本的储备物资不仅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钢铁、稀有金属等,还包括木材、大豆、动物饲料等。石油储备更是其中的重点。

自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以来,日本的能源政策一直位居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外关系的重要地位。但是,以上世纪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为契机,日本产业部门开始推行省能源化运动,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一方面,日本能源需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另一方面,日本经济仍保持着一定的发展态势。但总体而言,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石油价格走低,人们寻求多彩生活方式的背景之下,能源需求再度转为增加。80年代中期以后,除1998年度和2001年度与前年度相比降低之外,能源需求一直呈上升趋势。

(一)能源概况

目前,日本政府拥有的石油储备量可供全国使用92天,民间的石油储备量也可供全国使用79天,加上流通领域的库存,日本全国拥有的石油储备量可供全国使用半年以上。由于日本国内充足的石油储备,伊拉克战争打响之后,日本国内对石油供应问题都没有表现出过多的担忧,石油制品的价格也几乎没有受到影响。

从20世纪70年代起,日本相继颁行了《石油储备法》等,通过立法来强制国家和企业储备石油。该法规定,政府必须储备够全国使用90天的石油,民间企业必须储备够全国使用70天的石油。日本所有从事石油及石油制品进口的企业和从事石油提炼、批发的企业都必须储备石油或石油制品,还必须定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石油及其制品的储备量情况。

通商产业省[1]的有关部门也将不定期抽查有段企业的石油储备情况。如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储备量,管理部门就会发出通告,明令限期将是有的储备量提高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否则将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轻则予以罚款,重则判处徒刑。

[1] 现已改为经济产业省。

(二)能源立法

针对日本匮乏的能源储藏和较高的能源需求现状,日本较早就在注重调控国家能源政策的同时,运用法律武器对相关能源产业、能源供需制度进行调节和监管。

先后对石油、煤炭、电力、天然气、水资源、矿产资源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分别进行了规制,通过法律制度强化贯彻国家不同时期的能源政策。

日本能源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图

日本于2002年6月14日制定并施行了《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从宏观上规范能源的基本法,该法共14条。

日本能源法立法目的

“在降低对特定地区进口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的过渡依赖的同时,

推进对我国而言重要的能源资源开发、能源输送体制的完善、

能源储备及能源利用的效率化,并对能源进行适当的危机管理,

以实现能源供给源多样化、提高能源自给率和谋求能源领域中的安全保障作为政策的基础,并不断改善政策措施”

三、德国

某些原始能源高度的依赖性

德国褐煤和硬煤的储藏量很高,但天然气很少,而矿物油则更少。原油和矿物气的储藏主要位于北部德国和相邻的北海海岸地区。

德国1997年的电的生产有65% 是来源于以煤为燃料的和日益增多的以气和油为燃料的电厂,其余30% 为核电,5% 为其他能源,例如水电。

1、德国能源概况——传统能源

德国能源的60%依赖进口,高于欧盟国家的平均水平,而且进口的比例还在不断提高。

上个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之后,德国就决心逐渐改变能源构成以石油为主的局面,以便分散风险。

石油能源占全部能源的比例从1970年的53%下降到2000年的38%。

在石油进口方面,德国逐渐减少对欧佩克(石油输出国组织)石油的依赖,扩大石油进口的来源。

目前德国进口石油中32%来自俄罗斯,32%来自挪威和英国,从欧佩克进口的石油占石油总进口比例从上世纪70年代的90%以上下降到如今的不到20%。

1、德国能源概况——可再生能源

德国是可再生能源利用最成功的国家。2005年,德国可再生能源营业额达164亿欧元,17万人就业。

来自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占到了最终能源消费的6.4%。其中,电力消费的10.2%、热力分配的5.3%、燃料消耗的3.6%来自可再生能源。

1、德国能源概况——宏伟目标

STEP1:201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将占全国电力供应的12.5%,2020年达到20%

STEP2: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至少达到10%(2005年为4.6%)

STEP3:2050年达到50%。

德国可再生能源始终位居世界第一,这与德国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德国的政策核心是优惠贷款、津贴以及对可再生能源生产者给以较高标准的固定补贴。

2.德国严格的石油储备制度

自1966年德国开始兴建多元化石油储备体系。

1975年,德国根据国际能源机构的规定开始按照相当于前一年90天的净进口量储备石油。1978年,德国颁布了《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决定建立石油储备联盟作为联邦直接的储油组织,负责具体管理联邦储备。

德国严格的石油储备制度

德国政府拥有的石油储备作为国家的战略储备控制十分严格,除在特定情况下发放给军事部门,或用于弥补在进口企业储备义务与国际能源机构所规定的90天储备目标的差额外,政府轻易不会同意动用。

根据《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如果市场出现严重的供应短缺时,德国联邦经济部可以通过发布紧急投入法令来动用石油储备,并就投放量和品种做出决定。石油储备联盟在收到法令后,就会按照各会员缴纳会费的比例向他们发放石油储备的品种和数量。

该法规定,石油储备通常是以市场价格而非购入价格进行投放。无论何时,石油储备联盟都不允许以低于平均采购价的价格出售石油储备。

在紧急投放法令发布1个月后,国际能源机构将对投放情况进行检查,并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至于企业自身的石油储备,各企业在紧急时期可以自行决定动用与否,一旦动用,事后必须补足原定的储备量。

评价

德国石油储备具有鲜明的多元化特色。由于德国对进口石油的依赖性很高,德国政府一方面通过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大力激发可再生资源与新基础等,减少对石油的依赖,另一方面通过是有来源地多样化、积极与供应国进行对话等方式,努力提高能源供应的安全性。

2、立法概况

德国能源供应网最初是私人首先建立的,而不是国家。

1826最早两个天然气供应系统由英帝国大陆天然气协会在柏林和汉诺威建立,基础是和地方政府签订的私人合同.

1884年第一个供电合同由德意志爱迪生公司和德国柏林市签订。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第一帝国和各州是作为企业参与能源市场的。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德国还建立了很多跨地区的大企业,以至于形成后来的集中和垄断。

1935年,德国才通过第一个规制能源部门整体的第一个法令:《能源经济开发法》

1935 年自公布以来,一直未作实质改变,直到1998年德国能源部门进入自由化阶段另一个里程碑意义的法律

1957年《反竞争限制法》

但为了保持传统的地区垄断,能源供应公司之间的垄断合同、能源供应公司和市政当局之间的垄断合同可以豁免。

1991年1月1日,颁布了《电力入网法》,这是德国开始风能商业利用后制定的第一部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法规,它规定了电网经营者优先购买风电经营者生产的全部风电并给予合理价格补偿的强制义务,有力地促进了德国风电产业的发展。

1991~1999年间,德国风机总装机增加T48倍,达4.38GW。但在1998年,德国电力行业市场化,销售电价整体下降,导致电网支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的电力价格也随之下降,许多发电商面临沉重压力,输电商和配电商也抱怨《电力入网法》增加了他们的电力成本。

为解决1998年以后出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输电商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等问题:2000年2月25日,德国议会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该法是建立在德国199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向电网供电法》的成功经验基础之上,被视为世界上关于清洁可再生能源最进步的立法,对德国未来的能源可持续发展而言是一个重大突破。

2004年8月,德国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生效,提出了新的目标: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比例的20%。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也就有了更坚实的基础和更广阔的空间。1998年的联邦出台《能源工业法》,主要调整的是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总体构架,目的在于实现政府放松对电力和天然气的市场管制,加强市场自由化程度。关于能源的上游立法主要包括1980年的《联邦矿业法》,在此之前,矿业法是由各州颁布的。

立法权

德国作为联邦国家,立法权分为联邦立法权和州的立法权。

德国基本法第30条、第70-82条规定了联邦的立法权限,第30条规定,只要宪法没有相反规定的,就由各州来行使国家权力和完成国家任务。

四、澳大利亚

(一)能源概况

澳大利亚具有高度的能源安全水平

原油的自然储备、丰富的煤炭和燃气储备、可再生能源的潜力和燃料进口渠道;联通世界市场的广泛的电力、燃气传送和商业、家用燃料传送网络。

与世界形势相适应的是,澳大利亚政府对事关能源的重大的事项均要进行风险评估。

能源对于澳大利亚社会和经济的重要性意味着政府在确保消费者享有合理价格的能源供给,世界形势也反应了这一点。澳大利亚拥有高水平的能源安全体系。

(二)能源立法

立法概况

澳大利亚能源法体系是由各项能源单行法组成的.

1. 综合性能源立法

2.各能源种类的专项法律、法规

1.综合性能源立法的法律规范

《能源效率法》

《(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贸易惯例法》

《澳大利亚能源市场法》

《能源许可(清洁燃料)计划法》及其修正案

《大洋洲协议(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2.澳大利亚各能源种类的专项立法

《关税(煤炭进口税)法》

《煤炭工业(长期服务基金)法》

《煤炭研究支助法》

《石油零售市场建立法》

《可再生能源(电力)法》

《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费法》

《悉尼电力法》

《可再生能源(电力)规章》

The Council’s objectives, as agreed by COAG are:

To provide national oversight and coordination of policy development to address the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facing Australia's energy sector into the future.

To provide national leadership so that consideration of broader convergence issues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s are effectively integrated into energy sector decision-making.

(三)能源监管部门

澳大利亚政府能源管理权主要有:

A.提供投入资金

政府的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了商业运作和合理回报的可能

B.补偿因使用资源而受到损害的居民的利益,克服市场失灵

C.确保环境和社会问题得到良好的管理

(三)能源监管部门

1.能源部长委员会(MCE)

澳大利亚政府2001年成立能源部长委员会(The Ministerial Council on Energy ,MCE)实施和执行澳大利亚政府的全国能源政策和计划。

MCE是全澳大利亚能源市场政策的监督和管理机构.

能源市场是指电力、燃气等的能源市场。

2004年6月30日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协议(Energy Market Agreement ,AEMA)列出的2.能源与可持续发展机构

澳大利亚可持续发展商务委员会、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委员会、澳大利亚能源标准局、澳大利亚“温室”办公室、澳大利亚石油生产和出口协会、澳大利亚输油管道联合会;昆士兰州能源部,工业、旅游和资源部;维多利亚州基础设施部;塔斯马尼亚州基础设施、能源和资源部

——能源与可持续发展机构

3.环境和文化遗产部(DEH)

环境和文化遗产部(DEH)

该机构的职责:

通过制定和实施全国性的政策、项目和立法

保护和保育澳大利亚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

4.工业、旅游和资源部(DITR)

工业、旅游和资源部(DITR)

关键作用:促进澳大利亚商业竞争

发展澳大利亚先进的科学和技术

“商业”包括所有的制造和服务领域(包括旅游)。该部门旨在管理和促进能源开发和开矿,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管理石油和燃气资源,保障石油和燃气资源的供应安全,并确保以环保的、负责任的方式开采和使用。

(四)能源产权

1.澳大利亚的能源从根本上来说属于国家所有,只是使用权稍有所区别。

如:能源的开采和利用

地下资源一般是可耗竭资源,并且属于全体人民所有。

地上资源(风能、太阳能和辐射能)一般是不可耗竭资源并且没有一种“固定不变”的所有权形式。

示例:地下资源与地上资源

地下能源的勘探和开采首先必须经过政府的初始分配。

作为该权利的对价,任何因索取此类资源而对公众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必须就该损害作出补偿,政府往往是采用对任何以此为产出的成果征收间接税的方式进行调控。

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地上能源,除非对其所依存的土地有特别规定。

思考题

1、为什么可以开展不同国家的能源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能源政策背景的趋同化

1.能源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经济发展与文明进步的基本制约条件,是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能源在经济、安全和环境这三大问题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类选择理想能源创造了条件并能使能源构成不断趋于合理。能源科学是全世界的研究范围,而且由于当前科学研究者对能源状况、现象和规律的认识是一致的,普遍、共同的研究范式逐渐形成。

2.环境污染与能源枯竭问题的日益严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

众多威胁公众环境权益或使生态环境质量减损和全球气候变暖的外部因素不论是在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大陆法或普通法传统、单一制或者联邦制国家中都是相同的。各国在寻求本国发展的同时,都在寻求先进的技术并从中获取环境和经济利益,意图采用同样的、得到实践认可的良好法规。

3.现代国家的能源管理的复杂性必然导致形成一个共同分享行政管辖权限的行政体系

能源管理部门倾向于采用相似的方法,如许可程序、能源标准、能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能源税收、收费等手段。政府权力的重要内容是为投资者提供商业运作和合理回报的可能以及保障消费者享有合理价格的能源供给。

4.全球一体化。

全球一体化的潮流如互联网、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地区间不断增长的能源贸易、非政府组织(NGOs)的发展、公民环境保护的交流等都在促成能源法律制度的融合。

各国政府将通过继续参与国际能源市场和全球能源活动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通过能源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来保护主要的能源设施免受国际分歧的影响和实施。

5.中澳两国相似的能源国情奠定了两国能源法律制度借鉴的现实基础。

中澳两国都是亚太地区的能源大国。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四大煤炭的生产国和最大的煤炭出口国,同时具有丰富的风能、太阳能、核能、石油和液态天然气资源。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消费国,同时我国还是世界最大的二氧化硫排放国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在某些方面,煤炭环境问题几乎就是中国的环境问题。

(二)能源法律制度的共通性

1.法律的借鉴与相互渗透往往是由特定的经济、文化、历史、科技和自然环境基础决定的。

这在能源法领域表现的尤其明显。

2.能源自主(Energy Independence)是一个口号,而不是工业国家的合理期待。

从理论上讲,作为全球化、相互依赖世界商业的参与者完全要依赖于全球化能源贸易,这是不能被否定的。哪怕是它们很幸运的能够生产出它们所需要的全部能源,它们还是不能真正做到能源自主。

世界贸易中的能源价格影响着其他的物质和设备,甚至可能影响到“能源自主”国家的能源价格和能源供应。

3.比较法的目的,是通过对各国实践的研究来了解新的可能途径,通过例证来确信这种可能性,并避免重新从头做起。

思考题

2、我们可以从澳大利亚能源法学到哪些立法经验?

借鉴

1.政府调控制度。澳大利亚的石油立法体现了能源(尤其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与法律强制性。

2.能源风险评估制度。与世界形势相适应的是,澳大利亚政府对事关能源的重大的事项均要进行风险评估

3.能源效率评估制度。

2006年《澳大利亚能源效率法》(Energy Efficiency Opportunities Act)的核心内容是能源效率评估制度。

旨在通过该制度的实施来鼓励大型能源使用企业实现更高效的能源利用。为此,该法要求大型能源使用企业进行其能源利用最低效率评价,以加强能源利用效率的确认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向公众表明这些企业管理能源的有效性。

4.可再生能源许可证制度。

《可再生能源(电力)法》(2000年)及其2006年修正案是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重点立法,该法的目的在于建立和管理促进额外的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该法的核心制度是可再生能源许可证制度。

2006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法》修正案对2000年该法做了205处修改。

5.能源税收激励制度。

澳大利亚财政计划的吸引力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一个广泛的运用于所有能源计划的税收规制以及运用于联邦所有(地下)资源的税收体系。作为一项原则,能源领域的投资和一般税收体系的投资一视同仁。

五、法国

根据1992年《石油立法改革法》的规定,在法国运营的石油公司必须向政府声明他们将供应法国市场。他们必须建立一个储备机制,储备相当于过去12个月。对于石油的运输,根据1992年《石油立法改革法》的规定,法国炼油厂必须要使用法国油轮运输原油总量的5.5%到石油精炼厂。

虽然石油产品的海上运输通常被证明是安全的,但失事油轮仍然会引起的污染。法国政府已经制定了两个紧急反映计划(海上海洋污染和陆地海洋污染)协调在发生石油泄漏事件时实施复杂的救护措施。

1989年政府颁布了一项法令对通过管道输送石油的安全问题进行规范。为了保护环境,居民区和工业设施,石油管道的铺设必须避开这些最敏感的地区,在接近这些地区铺设管道时,必须采取最先进的技术手段预防事故发生。举行公众听证会是决定采用何种路线的最佳途径。如果私有土地所有者由于铺设管道会受到影响而反对的话,政府就会宣示公共利益并授予运营者在私有财产上作业的权利。

六、丹麦

《1976年丹麦能源政策》的首要的目标就是保证像在1973年-1974年间发生能源危机时国家的能源安全。通过改变能源的消费模式,减少对石油的依赖,扩大燃油的储备量来执行。

实现途径

STEP1:开发本土的石油、天然气

在1979年在丹麦建立了巨大的天然气输送管网,以便丹麦能使用天然气

STEP2:使依赖石油和煤的发电站转变

STEP3:相关能源政策,促进替代石油的能源使用

如民用建筑的取暖、工业生产方面石油的消耗等,相应地在全国范围内制定能源消耗计划包括全国和地方政府的参与及能源供应公司的参与:其目的就是保证能源供给的安全和减少石油的消费。

七、克罗地亚

七、克罗地亚

第一,克罗地亚的能源安全战略首要是建立战略储备。

第二,与东南欧国家一道加快建立能源共同体,加强能源领域的合作。

第三,加入欧盟的“欧洲智能能源计划”。

第四,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五,扩展国际能源的上游市场。

STEP1 :建立战略储备

为了应对国际局势变化可能导致的石油危机,克罗地亚《战略物资储备法》、《能源法》和《石油和石油产品市场法》三部法规保障克有充足的石油储备。在危机状态下,克石油储备可保障国内市场90天正常供应。占克石油市场85%的伊纳石油公司也向消费者保证,其石油储备可维持三个月正常供应。

伊纳石油公司的承诺

占克石油市场85%的伊纳石油公司也向消费者保证,其石油储备可维持三个月正常供应。据统计,克每月消耗石油及石油产品20-27万吨,而伊纳公司有60万吨石油储备;如果美伊开战,伊纳公司部分石油出口协议将停止执行,从中还可以为本国市场提供10万吨石油,因此克大部分消费者不必担心会出现石油短缺,但克市场上石油产品的价格存在上涨的可能性。

STEP2:建立能源共同体

第二,与东南欧国家一道加快建立能源共同体,加强能源领域的合作,以提高能源利用率和节能。今后几年内东南欧地区预计将吸引210亿欧元的能源投资,该地区的石油和天然气运输项目将互通有无,而不再相互竞争。东南欧各国正在加快批准《能源共同体条约》,争取使能源共同体尽早开始运行。

“欧洲智能能源计划”

第三,加入欧盟的“欧洲智能能源计划”(Intelligent Energy in Europe)。计划中的能源项目将得到欧盟基金的资助,克罗地亚将可以参加下一个项目的投标(金额5500万欧元)。此后,克就成为了欧盟计划的完全伙伴,

七、克罗地亚

第四点是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并提高能源效率。克将来将更倚重水力、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暂不会考虑再建核电站。克罗地亚国家电力公司HEP将启动建设该国第一座地热电站,该电站将位于伊纳石油公司(INA)在克东北部Koprivnica市附近的钻探井上。INA、HEP、Legrad 市政府、Koprivnica-Krizevci郡以及外国投资者将共同投资超过2亿欧元。

扩展国际能源的上游市场

第五点是扩展国际能源的上游市场。

2004年一家克罗地亚公司赢得了在叙利亚勘探石油天然气的合同,有效期为25年,每5年续约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C)起施行。 年10月1 日年10月28日 年4月1 日年1 月1 日 2.我国“十一五”末单位必须下降(B )。 % % % % 3.《节约能源法》所指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D),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A.生产到使用的各个环节 B. 开采到消费的各个环节 C. 消费到回收的各个环节 D. 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 4.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D),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A.鼓励发展重化工业 B. 鼓励发展第三产业 C. 限制发展高耗能、资源性行业 D. 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 5.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D),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A.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 B. 实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C.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D. 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 6.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 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C)的消费方式。 A. 清洁型 B. 循环型 C. 节约型 D. 环保型 7.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D)的能源发展战略。 A. 开发为主,合理利用 B. 利用为主,加强开发 C.开发与节约并举,把开发放在首位 D .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 2012 导读(全,未校正)

前言 可再生能源是德国联邦政府能源战略中的坚实组成部分。为要降低核能的比重,德国制定了新能源法,其目标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的35%,到2050年这个比重将要达到80%。到目前为止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已经达到总发电量的18%,其中生物质能发电约占三分之一。这个比重在未来还会被明显的提高。 可再生能源法是一种保证生物质发电补贴的工具,不过它还有需要被改进的地方。2012年的法案,不仅拓宽了补贴原料的种类,还建立了利用可替换原料的的鼓励方案,从而限制了由于大量使用玉米而造成的土地竞争,并引入了玉米和谷物占发酵原料60%的界限,使可再生能源法与市场的发展步调保持协调一致。取消了园林绿化材料补贴。牲畜粪便从可再生原料的补贴当中被单独分离了出来。这些都使得现今的可再生能源法无论是在操作还是行政方面都更加得简洁方便。 新能源法修正案的目标是使有机残留物中的潜能有效并且谨慎的被利用。这里需要被澄清的是: 食物和饲料的竞争将不复存在!因此在今后的政策当中,我们会首先加大牲畜粪便的潜能利用。将会对一些特殊的牲畜粪便沼气池进行相应补贴,这在经济和生态方面都极具意义。2012新能源法将会更适应未来的能源发展。 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部长: Ilse Aigner

从法律法律上优先上优先上优先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第一次贯策利用新能源并网发电的法律是在1991年,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条件和补贴进行了调控后,推动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有了明显改善。2000年4月1日这种调控由可再生能源优先的法律所代替。至今为止所贯策的修正案为支撑所改变的框架和制定新的目标,特别是对生物质能的估算是必不可少的。到2012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开始实施。 新能源法为其投资者提供了巨大的安全保障。稳定的并网补贴,义务的网端联接与扩建都对并网优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可再生能源法---- 实现能源政策目标的工具 除了气候保护,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和能源安全保障对联邦政府为减轻消费者在能源消耗上所承受的负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再生能源为实现这些目标并代替石油能源做出着贡献。可再生能源法作为一种工具来保障新能源发电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稳定和发展。在过去的10年里可再生能源在总耗电量的份额当中增长了16%。在2010年除了风力发电(36.5%),水力发电(19.9%),差不多有32.3%的电力来自生物质能发电。 随着2012年1月1日第三次新能源法修正案的生效,生物质能产电被进一步的修改扩展,其中包括考虑加强开发剩余生物质的种类,如:农业方面(牲畜粪便,草荐),园林绿化材料和森林残留物以及短轮伐期矮林中的木本植被。确立了对玉米和粮食稻谷使用的限制。优化补贴结构,调低了大型沼气池的基本补贴,对以动物粪便为基础的小型沼气池(到75千瓦)增加了特殊的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3号 发布日期: 2009.12.26 实施日期: 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 定(2009)[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三章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第六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 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 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 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 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 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 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 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

节约能源法试题及答案

节约能源法考试题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D 起施行。 A、 1998年1月1日 B、 2007年10月28日 C、 2008年1月1日 D、 2008年4月1日 2、《节约能源法》所称能源,是指 A 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A、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 B、太阳能、风能 C、煤炭、水电、核能 D、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3、《节约能源法》所指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 D ,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A、生产到使用的各个环节 B、开采到消费的各个环节 C、消费到回收的各个环节 D、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 4、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D ,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A、鼓励发展重化工业 B、鼓励发展第三产业 C、限制发展高耗能、资源性行业 D、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 5、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 D 的能源发展战略。

A、开发为主,合理利用 B、利用为主,加强开发 C、开发与节约并举,把开发放在首位 D、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 6、国务院 D 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A、国家能源局 B、国家环境保护部 C、工业信息化部 D、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7、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 A 报告节能工作。 A、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B、人民代表大会 C、常务委员会 D、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 8、国家实行 D ,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A、节能目标责任制 B、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C、节能管理责任制 D、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9、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C 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A、用能审查 B、用能核准 C、节能评估和审查 D、单位产品耗能限额标准

德国电力市场和风电消纳机制简介

德国电力市场和风电消纳机制简介 1 德国电力市场简述 德国电力交易主要通过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两个环节实现,运行机制如图1所示。一方面,发电厂与电力零售商以及电力直销客户在批发市场自由竞争,通过市场实现电力定价;另一方面,电力零售商通过自由竞争的零售市场将电力零售给普通电力用户。德国的输电网企业(TSO)和配电网企业(DSO)不参与市场竞争,其过网费用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定价。 图1 德国电力市场框架 根据2005年7月颁布的《德国能源工业法案》(EnWG),德国联邦网络局(BNA)负责监管德国电力及燃气网络的并网情况以及过网费用情况。具体过网费管理方法为:DSO和TSO提出过网费申请,BNA视情况予以配准或要求重新提交申请,如果BNA在六个星期之内没有答复,则视为通过申请;BNA有权在任意时刻要求对现有过网费用方案进行重新审核。 2.德国风电并网政策 2000年4月1日,德国《可再生能源法》(EEG)开始生效,虽然在2004年和2008年经历两次修正,但其基本政策并未发生改变。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保证上网。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可以无条件就近上网。电网企业有义务提供技术上的保证,并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电网企业有义务以合理的费用及时将电网升级,以提供满足技术要求的电网。这项义务适用于距离发电装置最近的电网企业。

2)强制固定电价。《可再生能源法》将风电强制电价按不同标准分为两个时期:按较高标准即采用初始电价的前期和按较低标准即从初始电价结束到强制电价结束的后期。在风资源丰富的地区,初始电价时间为5~10年;在风力资源相对贫乏的地区,前期补偿时间最长可达20年。海上风机获得初始电价标准的时间至少为12年,具体时间的长短,随海上风机安装地点至海岸的距离和风机安装海域的海水深度而定。这样,无论是在德国北部濒海风力资源丰富地区,还是在南部风力资源较为贫弱的中等高度山脉地区,都可以从风电开发中获利。风机制造企业、风机投资者和贷款机构的投资积极性得到了长期鼓励。强制电价机制规定,支付给风电生产者的电价与售电电价的差额由电网企业预先支付,最终由风电的终端用户承担。 3)并网费用。风电场与电网的接入费用由风电场业主承担,而电网联络线的建设费用、电网升级或扩建的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分歧通过设立的调解中心负责解决。 4)全国平衡。电网企业有义务记录它们的可再生能源购电量和所做出的补偿,并在电网企业之间自行平衡。所有对最终用户供电的电力公司都应按照全国统一的配额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并向电网企业支付补偿。 3.风电预测 风电预测对于德国的风电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在德国对所有风电场输出的总功率进行预测是非常必要的,预测结果可用于系统运行、发电调度和电力交易。由于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法赋予风电优先上网权,因此风电预测主要由系统运营商承担,风电场业主不需要进行风电预测。几个重要的时间跨度范围是小时前(0~6小时,超短期)、日内(0~23小时)、日前(24~47小时)和星期五至星期一(72~96小时,因为电力交易所周末休市)。 德国风能和能源系统技术研究所(ISET)研发了风能管理系统WPMS,能够集成实现风电监测、风能预测和风能横向交换的功能。德国四个系统运营商中已经有三个安装了WPMS,约覆盖德国风电容量的98%。其中,系统运营商EnBW 使用三种不同的预测系统用于风电预测,发现所有预测系统都在过去两年得到显著提高。而日内预测结果的频繁更新使更短时间段内的日内电力交易成为可能,从而显著降低预测误差。

我国近年新能源发电并网情况

我国近年新能源发电并网情况 16009626 康雨翔通过学习时斌老师的讲座,我对新能源电力近年来的发展有了较深的认识,课后通过请教电气的学长和借助网络,我从三个比较浅显的角度对我国近年来新能源发电并网状况稍作阐述: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现状 2011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和生物液体燃料等计入能源统计的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达到约2.6亿吨标准煤,约占当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32.5亿吨标准煤)的7.9%。如果计入沼气、太阳能热利用等非商品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总计2.9亿吨标准煤,约占当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9%。主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情况如下。 (1)水电:中国水电技术成熟,装机容量和产业规模均位居世界前列。2005年后,水电年新增装机均在2000万千瓦左右。到2010年底,水电装机总容量达到了2.13亿千瓦,当年发电量6863亿千瓦时,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6%,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7%,是目前中国可再生能源的支柱。 (2)风电:中国风电已经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自2006年,风电装机容量连续四年翻番, 2009年和2010年,中国年新增风电装机量均排名世界第一。到2010年底,风电吊装容量达到4400多万千瓦,并网容量3100万千瓦,年发电量约500亿千瓦时,占全国总发

电量的1.3%。海上风电建设2009年开始启动。在市场需求和竞争的推动下,中国国风电设备制造业技术升级和国际化进程加快。目前1.5-2兆瓦风电机组形成充足供应能力,3兆瓦风电机组已投入商业运行,5-6兆瓦风电机组样机已下线。风电未来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需要解决并网和消纳问题。 (3)太阳能发电:得益于国际市场尤其是欧洲市场的推动,中国太阳能光伏产业在2005年后迅速发展,从硅材料到光伏系统集成的光伏全产业链基本形成。2010年中国光伏电池产量占全球市场的50%。2009年后,由于光伏发电成本显著下降,中国开始启动太阳能发电市场,2011年新增光伏发电容量55万千瓦,总装机容量86万千瓦。今后太阳能发电市场规模的扩大仍有赖于其成本下降,同时如果实现上千万千瓦的规模化发展,并网和消纳问题也必须考虑。 (4)太阳能热利用:中国太阳能热水器走的是基本不依赖政策支持的市场化发展的道路。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和消费国,产量和市场应用量均占全球一半以上。2005年后,中国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和利用规模稳步提高,到2010年底,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为1.68亿平方米,年产量为4200万平方米。但是,先进的集中式太阳能热利用技术仍有待突破产业瓶颈。 (5)生物质能:中国生物质能实现了多元化发展。生物质发电技术成熟,2010年发电装机670万千瓦,主要是秸秆、稻壳、垃圾、蔗渣发电和沼气发电等。沼气年利用量约140亿立方米,生物燃料乙醇产量186万吨,生物柴油利用量约50万吨。各类生物质能利用的

从德国能源转型看我国清洁能源发展

从德国能源转型看我国清洁能源发展 2000 年以来,我国积极调整能源结构,大幅度提升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清洁能源蓬勃发展。我国在《巴黎协定》提交自主贡献文件时提出,2030 年前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进一步提升至20%。但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电力行业面临需求增速放缓、结构性装机过剩等问题,非化石能源协调发展难度加大,西南地区弃水、局部地区弃风、弃光、弃核严重,快速增长的可再生能源规模与配套电力体系、基础设施存在较大矛盾。在能源系统以何种方式转向以“可再生能源为主导”方面,我国现有能源战略和规划缺乏明确的系统性、长远性战略安排。 德国也是以化石能源为主的国家,自然资源不丰富,油、气基本依赖进口。为了提高能源自给率,解决能源安全问题,上世纪80 年代提出了“能源转型”的概念。随着全球对温室气体导致气候变暖问题认识的深化,德国明确了化石能源向非化石能源转型的方向,并提出了清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计划2050 年将可再生能源比例提高至80%。但在转型过程中,随着“弃核”、“退煤”战略的实施,可再生能源比例不断增长,德国也面临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高补贴高电价负担重,以及自然资源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在能源转型过程中,传统能源企业受到了巨大冲击。为此,德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修订相关政策,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未来全球能源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我国能源转型发展也有与其相类

似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其转型过程、政策措施及经验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德国能源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 1.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欧盟统一行 动战略指引下,德国一直致力于提升可再生能源比例。2011 年福岛核事故后,德国进一步调整国内能源政策,提出了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等举措,以实现在2022 年之前全部关停境内核电站目标。可再生能源规模迅速扩大,规模化发展带来了如何消纳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难题。一是电力供给波动性持续加大,初步分析到2020 年德国某些时间段可能会有2200 万千瓦富余电量,到2030年则可能达到4100 万千瓦;二是传统调峰机组大量减少。根据能源转型目标,到2033年,现有的70%以上传统调峰机组将会被关停,到2050 年将只剩下不到20%的常规电源作为备用电源。德国能源转型面临调峰能力不足的巨大挑战。 2.高补贴导致了高电价负担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德国实施了高补贴政策和高电价政 策。以光伏为例,2005 年德国光伏采取固定电价上网政策 (FIT ),电价补贴达到60欧分/ kw.h ,且20年不变。这一阶 段建设的光伏电站大约在2013、2014 年就可以收回成本。在这一 政策的刺激下,德国光伏产业实现快速发展,2010至2012年达到 了高 峰,年装机均超过700 万千瓦

对东方日升的简单分析

创业板公司案例分析之 东方日升新能源有限公司 0819087 夏宇欣 0819088 吴晓鹭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海县日升电器有限公司)是浙江省内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光伏企业,主要从事晶体硅太阳能灯具、电池、组件、光伏应用产品的研究与制造。公司总经理林海峰被评为“宁波市十大杰出青年”,公司也先后获得了县市“纳税大户”、“销售五强”、“龙头企业”、“实力型企业”、“劳动信用AAA级企业”、“市级和谐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称号,市领导先后到公司来考察,对企业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① 2008年8月10日,日升电器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吸收深创投、麦瑞投资、科升投资等六位投资人为日升电器新股东;2009年4月为稳定、激励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重要员工引入和兴投资作为东方日升股东,完成了公司的股份制改造,达到并远超创业板IPO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于2009年底正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IPO首发申请,并于2010年8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08号”文核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5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1.00元/股。 3.发行数量:4,5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9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网上发行3,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 4.发行价格:42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50.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0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67.52倍(每股收益按照200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1,8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2,420,2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37,579,800.00元。② 从公司的简介上看,东方日升新能源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信誉和巨大潜力的公司,那么该公司是否真的如它自己宣传的那么好,是不是真的值得投资者进行投资呢?我们将从宏观、行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四个方面对东方日升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C)起施行。 年10月1日年10月28日 年4月1日年1月1日 2.我国“十一五”末单位必须下降(B )。 % % % % 3.《节约能源法》所指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D),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A.生产到使用的各个环节 B.开采到消费的各个环节 C.消费到回收的各个环节 D.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 4.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D),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A.鼓励发展重化工业 B.鼓励发展第三产业 C.限制发展高耗能、资源性行业 D.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 5.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 D),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A.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 B.实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C.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D.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 6.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C)的消费方式。 A.清洁型 B.循环型 C.节约型 D.环保型 7.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D)的能源发展战略。 A.开发为主,合理利用 B.利用为主,加强开发 C.开发与节约并举,把开发放在首位 D.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

国外利用煤层气经验值得借鉴

国外利用煤层气经验值 得借鉴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国外利用煤层气经验值得借鉴针对接连发生的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胜利油田有关专家指出,煤层气已经成为我国煤矿安全的头号“杀手”,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利用煤层气的经验,让煤层气变害为宝。 据胜利油田胜动公司有关专家介绍,美国专家提出的煤层气回收增强技术是把二氧化碳注入不可开采的深煤层中加以储藏,同时排挤出煤层中所含的甲烷加以回收。这种做法一举两得:可以把热电厂的废气二氧化碳存入不可开采的深煤层,既利于电厂二氧化碳的处理,也有助于煤层气的开采利用。 利用二氧化碳增加煤层气的回收,是一个复杂的物理和化学的互相作用过程。甲烷和二氧化碳以一定的比例存在于煤层中,煤层中既有气态的甲烷和二氧化碳,也有吸附态的甲烷和二氧化碳。当纯二氧化碳注入煤层时,气态的甲烷就被挤出来,而且,由于二氧化碳具有高度的吸附性,煤层会迅速吸附二氧化碳并排出原先吸附的甲烷。 在德国,矿区每年有10亿立方米的煤层气排入大气,不仅污染环境,而且也造成能源浪费。上个世纪末,德国已经掌握了大规模利用煤层气的技术,但煤层气发电一直得不到大规模的开发。

2000年4月生效的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不仅使煤层气发电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而且鼓励企业在相关设备上开展中长期投资。该法规定,今后20年内,500千瓦以上的煤层气发电设备每生产一度电补贴约7欧分。2000年10月,德国政府出台了“国家气候保护计划”,制定了到2005年二氧化碳排放比1990年减少25%的目标。减少煤矿煤层气的排放、加强煤层气的开发利用也在这项计划之列。 早在二、三十年前,法国等国家的煤炭企业就已开始抽取煤层气。另外,在美国煤层气商业性开发成功范例的鼓舞下,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俄罗斯、印度、波兰等主要产煤国纷纷开展煤层气勘探开发试验,并制定了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以促进本国煤层气产业的形成与发展。 据了解,世界煤层气储量俄罗斯第一,其次是加拿大,中国储量约为30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三位。中国有近一半矿井为高“瓦斯”或较高“瓦斯”矿井,每年因采煤而从矿井中抽放的煤层气在130亿立方米以上.

德国能源转型:太阳能和风能决定一切

德国能源转型:太阳能和风能决定一切 近日,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发布了《关于德国能源转型的十二个见解(中文版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第一个见解的大标题,就是“太阳能和风能决定一切”。纵观德国可再生能源,风能和太阳能是“能源转型”的两大关键支柱。德国有关部门测算,到2022年,该国风能和太阳能发电量将占可再生能源总发电量的70%,随后,其占比将持续上升达到80~90%。 德国“能源转型计划”的主要设计者RainerBaake表示,德国希望在接下来的40年内将其电力行业从依赖核能和煤炭全面转向可再生能源,德国能源系统的这一转变被称为“能源转型(Energiewende)”。 “当然这些见解不仅适用于德国,这是因为风能和太阳能在世界大多数地区都能大量获取,生产成本也正在迅速下降。风能和太阳能光伏将成为许多国家未来低碳能源系统的基础,也会给这些国家带来类似德国目前面临的挑 战。”RainerBaake说。 风光是未来潜力最大的技术 德国历来比欧洲其他国家更青睐绿色能源,对核能也有种天生的恐惧。有人将这归结为浪漫主义情怀,又或是因为他们生活在一个人口稠密、自然资源稀缺的国家。 《报告》也指出,由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引发的技术竞赛中已出现了两个胜者———风能和太阳能光伏———可预见的未来中潜力最大、最经济的技术。 《报告》显示,随着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的上网电价下降以及风电和光伏技术成本的进一步削减,到2015年,新建风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厂发电成本将可能维持在7~10欧分/千瓦时范围内。 “由于风能和太阳能都不是随时能获取的,因此依赖这两种能源的任何电力系统也都必须备有后备电厂,而目前这些发电厂将持续主要依赖化石燃料。 短期来看,现有发电厂将承担起这一后备功能(目前交易电价约5欧分/千瓦时)。中期来看,将需要投资建设新型火力发电厂,以便甚至在可再生能源完全不能发电时满足需求。”RainerBaake表示,由于新型燃气和燃煤电厂的发电成

德国如何做到新能源高消纳

德国的弃风弃光率仅1%左右,在高装机容量的前提下,可以达到如此高的消纳率,首先与德国完善的基础设施分不开,新能源的发展必是与电网建设相匹配,此外市场机制在德国新能源的消纳上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众所周知,在欧洲能源交易所中的“优先排序原则”下,可再生能源可以凭借其极低的边际成本更加容易地被交易出去。此外调频市场机制与可再生能源直接上市交易机制也极大地促进了新能源的消纳。 精准预测 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电,光伏等发电受气候与天气影响较大,在一天内可能波动幅度巨大,其不稳定性与不可靠性是造成其无法大规模消纳的重要因素。如果能提前相对精确预测出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电光伏的当日发电功率曲线与用电负荷曲线,那么就可以根据预测曲线提前安排火电等传统化石能源发电厂的发电计划,以达到最大幅度消纳新能源的目的。 目前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特别是对风力发电的预测尚处于起步阶段,对风力发电的错误估计,往往导致大规模弃风。反观德国,截至2014年年底,风电装机容量38115兆瓦,而弃风率却不到1%,如此高的消纳利用率,得益于各个输网公司对其控制区域内风电相对精确的预测。 德国四大输网公司之一AmprionGmbH,对其所负责区域1月17日子夜至凌晨3时风力发电功率的预测值与实测值对比。从图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段的偏差一直在15%左右波动,基于这种精度的预测,再依托调频市场,就可以达到对风能几乎完全的消纳。 在德国四个大输电区域中,由相应的输网公司负责维持电网稳定。厂网分离之后输电公司必须向调频市场购买平衡电力,以平衡计划与实际之差。目前一次,二次,三次调频能量可以按需拍卖,其中除一次调频由于无法计量而按功率收取费用外,其余两种调频皆按功率与电量进行二元计费。由输网公司向相应的调节商支付。同时由于德国存在四大输电网区,各个输电区域之间也会在进行一些平衡。 同时,每个大输电区又由许多平衡基团组成,每个区域100个到200个不等。平衡基团是德国电网调节中虚拟的基本单元,在此单元中,所有的终端用户消耗电量、产电商发电量以及输入输出电量必须达到平衡。单元内发电量,耗电量,流入流出电量都由平衡基团责任方负责预测与经营,并且受到区域输电网公司的管理。平衡基团可大可小,在德国任何一个参与电力交易的能源公司,必须拥有至少一个平衡基团,所以平衡基团责任方可以是单纯一家发电厂,也可以是负责给一片小区供电的能源公司。平衡基团责任方必须每天预测自身区域内流入与流出的电量,并制成计划上交给输网公司,而输网公司会根据这些表格在内部平衡之后做出全区域的计划。 每当实际流入流出平衡基团的电量与计划表发生偏差,平衡基团责任方就必须向其所在输电区域的输电公司购买平衡电力,而价格由输电公司在二次调频与三次调频中的投入计算得出。在德国无论是正向平衡电力,还是逆向平衡电力的费用是一样的,都按照平衡电力的电量价格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得出。而这个值,往往远大于在欧洲电力交易市场中的交易电价。 由此可见,一个平衡基团责任方的预测准确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其在电力交易中的盈利。同时输网公司的盈利也一定程度上与之相关,当大输电区的整体偏差较大时,会使输网公司在一次调频上的投入增大,对于这一部分支出,输网公司不能从与下面的平衡基团责任方的交易中得到补偿,这就驱使输网公司对其管理的平衡基团责任方加强管理。由此,精准预测负荷与发电量,尤其是不稳定的新能源的发电功率,成为输网公司与平衡基团责任方的利益诉求,大大提高了二者预测的积极性。提高了预测精度后便可以大大减少拥堵的可能性,增加新能源的消纳。 上市交易 从2000年起的EEG(可再生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承诺了20年补贴上网电价不变,这在当初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解读(pdf 42页)

答:不断增加,能源已经成为影响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节能工作面临更加形势严峻,《实施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节能法》,保证法制统一,同时适应新时期节能工作的更高要求,北京市有关部门决定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1.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原《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简称原《实施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施行。为促进本市节能工作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能耗水平逐年降低。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需求量不断增加,能源已经成为影响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节能工作面的更加严峻的形式,《实施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以及今后节能工作的需要。2008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简称《节能法》重新修订施行,新修订的《节能法》在节能基本制度、法律调整范围,激励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节 能法》,保证法制统 一,同时适应新时期节 能工作的更高要求,北 京市有关部门决定对原 《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节约能源法〉办法》热点解读20问

本次修订《实施办法》的突出特点是 什么? 修订工作全面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落 实“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要求,重点突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全面贯彻《节能法》,维护法制统一性;二是细化《节能法》规定 ,增强《实施办法》可操作性;三是结合北京实际和特点,突出《实施办法》针对 性;四是兼顾 当前和长远, 提高《实施办 法》前瞻性。 答:2.

德国沼气工程发展现状分析与借鉴

德国是当今世界上沼气工程技术发展和实践应用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在推进国内能源结构转型升级、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增加业主收入和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近期实地考察了德国巴特黑斯费尔德的弗劳恩霍夫研究院中试沼气厂、德累斯顿的智康公司示范沼气工程、哥廷根市的南下萨克森州能源再生科技公司垃圾沼气工程、莱比锡的德国生物质研究中心中试沼气厂等4个大型沼气工程,,对其“混合中温发酵、全程自动控制、沼气热电联产”的技术模式,以及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留下了深刻印象。本文就此分析总结了德国沼气工程建设运行、技术特点与发展趋势,从政策、管理和技术角度对如何发展河南省的沼气工程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些许建议。 一、德国沼气工程建设现状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国土面积为35.7万km2,人口总数8211万人。德国的地形复杂多样,从连绵起伏的山峦、高原台地、丘陵、山地、湖泊直至辽阔宽广的平原,整个地势南高北低分为北部平原、中部丘陵以及阿尔卑斯高地3个部分。德国处于大西洋和东部大陆性气候之间的凉爽的西风带,温差不太大,主要是海洋性气候,夏季无酷暑,冬季无寒冬,平稳温和是德国气候的总体特征,冬季平均温度在1.5℃(低地)和一6℃

(山区)之间。7月份平原地区平均温度为18℃,在南方山谷地区为20℃左右,这种气候条件非常适宜发展沼气。 德国沼气工程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建设至2011年,经历了不同发展阶段。其主要原因来源于德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导向,特别是对沼气发电上网和能源作物的开发利用使其市场经济效益发生明显变化,加上其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生产,在全世界位居首位。近年来,特别是在200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开始实施以后,沼气工程得到了快速发展。在2000年之前的10年间德国沼气工程的数量增加了1050座,而从2000年到2010年的10年间就增加了4750座,到2011年已累计建成沼气工程7200座,遍布整个德国,分别应用于私人农庄、畜禽养殖场、垃圾处理,总装机容量为2700MW,最大规模沼气电站装机容量高达55MW,而最小沼气发电工程装机容量仅为7kW。沼气发电每年在200亿度以上,超过我国三峡工程的年发电量,占德国年平均用电量的4.9%。 目前,可再生能源已占德国整个能源消耗的8.6%,而且发展势头良好,潜力巨大。用于沼气生产为目的的能源作物种植面积已达80万hm2,占德国耕地面积的6.8%。德国计划到2020年建成12000个沼气能源工程,发电装机总量达4800MW,使沼气发电占全国发电总量的7.5%;要用全国1700万hm2农业用地中的420万hm2(约占农业用地

德国节能环保产业简介

德国节能环保产业简介 德国在节能环保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节能环保理念深入人心,政策面面俱到,措施渗透到生产、生活各个环节:从节能、提高能效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从环保汽车到节能建筑,从工艺流程到生活细节,样样都离不开节能环保。时至今日,节能环保产业业已成为德国又一大支柱产业,为德国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德国节能环保产业总体情况 为使经济发展维系在一个更加高效、清洁的能源系统上,为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双重目的,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增强产业竞争力,德国在节能环保领域推出多项法律法规,采取多种措施,既突出重点,又齐头并进。其节能环保重点领域包括: (一)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 德国不仅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确保能源安全、能源多元化供应和替代能源的重要战略选择,而且也视之为减少碳排放和节约化石类燃料引起的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联邦政府的财政部、环保部及其下属的经济出口促进局、再生材料局、农业部、外交部及各联邦州有关部门,还有受政府和企业资助的民间机构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形成了节能环保网络系统,他们从法律法规建设、新技术开发应用、财税支持等各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支持和保障。2008年,德国可再生能源生产总量在全部能源消费总量的占比9.5%;其中,来源于水电、风电、生物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比率分别占0.9%、1.6%、6.6%、0.4%。这一占比是1998年的3倍多,已相当于2020年目标的一半多。可再生能源在电力消费、最终热能、最终燃料消费中占比情况类似,都是2008年比率相比1998年有大幅提升。

可再生能源成为德国一项非常重要的经济因素,该行业2008年所获得的营业额约290亿欧元,从业人数达28万,预计未来几年内还会大幅增长。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占总电耗比例上升至15.1%,占末端能耗比例达9.5%,在电、热和燃料领域减排二氧化碳1.1亿吨。根据德国宇航中心(DLR)研究报告,至203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占发电量的比例可达45%,至2050年将上升至77%;至2050年可再生能源占初级能源比例约50%;通过提高能效,至2050年可减少8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1990年为基础)。德国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利发电等开发利用方面居世界领先水平。 1. 太阳能 德国位居高纬度,日照时间不长,太阳能资源并不丰富,但却是太阳能应用的先驱。德国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则从1990年的2兆瓦增加到2000年的100兆瓦,2008到达5311兆瓦。 根据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政府对每度太阳能发电补贴0.4欧元。目前,太阳能发电量占德国总发电量的0.5%。 据欧洲光伏太阳能行业协会(EPIA)数据,2008年德国光伏太阳能新装机容量1500兆瓦,全球范围内仅次于西班牙(2511兆瓦),远高于位居第三的美国(342兆瓦),占当年全球光伏太阳能装机总容量的27.4%。德国光伏产业和光伏技术的优势竞争力还体现在单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国际化发展上。比如,德国SMA太阳能公司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逆变器生产商;公司逆变器全球市场份额达到40%;年销售收入约12亿美元。 德六大经济研究所之一的莱茵-威斯特法伦经济研究所(RWI)的研究报告指出,2008年德光伏产业共有48000名员工,销售总额为95亿欧元。为促进本国光伏产业发展,德政府多年来向光伏产业和太阳能用户提供了巨额补贴:一是德光伏产业每个就业岗位平均得到17.7万欧元补贴,是以前德对煤矿业补贴的2倍;二是在2000年至2013年期间,德政府已经并将继续为太阳能用户提供总计超过770亿欧元的补贴。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太阳能部分解读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太阳能部分解读 前言: 最近在微博上发140字以内的短消息的时候,我常常提到的一个观点就是,如果不加思考,不提建设性的建议,不做调研就发言的话,就是“浪费”新浪服务器的电,就是间接浪费全国人民的脑力和精力。 而上周在Solarzoom上的一个帖子,以洪水来了,老伯相信上帝会来救他的故事对现状做了个比喻,引来一些评论,有读者认为深度不够。 为了能对我的一些观点进行“深度支持”,我试图在德国EEG(德语ErneubareEnergie Gesetz可再生能源法)里找一些“理论支持”。晚上找到2011年6月30日,德国议会通过的最新版本--2012版EEG。 是以解读之。 为什么要立这个法? 2000年最初立法的时候,给人的感觉还有点虚,说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了达到欧盟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例限额,等等。如今到了2012年版,其产业发展已经成熟,积累了很多经验,从业人员已经达到36万人之多,在筹备修订新版法律的时候,多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新版法律明确指出,立法的目的是在不额外给大众带来大负担的前提下,既让气候环境受益,又能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更主要的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进行支持! 一句话道破天机!德国整个国家基本上“山青水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工厂排放基本不会给任何动物的生活带来什么负面的影响。工业发展,电力消耗也都一直稳中有进,电网稳定。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呢?从先期的语焉不详,到如今的“白纸黑字”,德国人认准了通过补贴技术来发展经济的“法则”。 “科技兴国”,时髦的“可再生能源法”也是围绕这个国策的。 太阳能在德国发展了这么多年,世界上每两台生产太阳能电池片的设备就至少有一台是德国企业做的,技术已经相应成熟。对此,还需要很大的补贴吗? 他们现在的重点是“海洋风电”。

可再生能源概论复习资料

?可再生能源概论?复习考试说明 一、试题类型 (一)简答(40分) 1.关于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农林生物质燃烧发电4种发电技术的原理等相 关内容; 1-1 水力發電是利用河川、湖泊等位於高處具有位能的水流至低處,將其中所含之位能轉換成水輪機之動能,就是利用流水量及落差來轉動水渦輪。 以具有位能或动能的水冲水轮机,水轮机即开始转动,若我们将发电机连接到水轮机,则发电机即可开始发电。如果我们将水位提高来冲水轮机,可发现水轮机转速增加。因此可知水位差愈大则水轮机所得动能愈大,可转换之电能愈高。这就是水力发电的基本原理。 能量转化过程是:上游水的重力势能转化为水流的动能,水流通过水轮机时将动能传递给汽轮机,水轮机带动发电机转动将动能转化为电能。因此是机械能转化为电能的过程。 由于水电站自然条件的不同,水轮发电机组的容量和转速的变化范围很大。通常小型水轮发电机和冲击式水轮机驱动的高速水轮发电机多采用卧式结构,而大、中型代速发电机多采用立式结构(见图)。由于水电站多数处在远离城市的地方,通常需要经过较长输电线路向负载供电,因此,电力系统对水轮发电机的运行稳定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电机参数需要仔细选择;对转子的转动惯量要求较大。所以,水轮发电机的外型与汽轮发电机不同,它的转子直径大而长度短。水轮发电机组起动、并网所需时间较短,运行调度灵活,它除了一般发电以外,特别适宜于作为调峰机组和事故备用机组。水轮发电机组的最大容量已达70万千瓦。 风力发电的原理,是利用风力带动风车叶片旋转,再透过增速机将旋转的速度提升,来促使发电机发电。依据目前的风车技术,大约是每秒三公尺的微风速度(微风的程度),便可以开始发电。 风力发电正在世界上形成一股热潮,为风力发电没有燃料问题,也不会产生辐射或空气污染。 风力发电在芬兰、丹麦等国家很流行;我国也在西部地区大力提倡。小型风力发电系统效率很高,但它不是只由一个发电机头组成的,而是一个有一定科技含量的小系统:风力发电机+充电器+数字逆变器。风力发电机由机头、转体、尾翼、叶片组成。每一部分都很重要,各部分功能为:叶片用来接受风力并通过机头转为电能;尾翼使叶片始终对着来风的方向从而获得最大的风能;转体能使机头灵活地转动以实现尾翼调整方向的功能;机头的转子是永磁体,定子绕组切割磁力线产生电能。 风力发电机因风量不稳定,故其输出的是13~25V变化的交流电,须经充电器整流,再对蓄电瓶充电,使风力发电机产生的电能变成化学能。然后用有保护电路的逆变电源,把电瓶里的化学能转变成交流220V市电,才能保证稳定使用。 生物质发电,就是利用秸秆、稻草、蔗渣、木糠等植物燃料直接燃烧或发酵成沼气后燃烧,燃烧产生的热量使水蒸汽带动汽轮机发电。目前国内最大的机组为1.5万千瓦,主要是将平原地带农民废弃的麦杆、稻草拿来燃烧发电,燃烧后的草木灰作为肥料,国家视作清洁能源,有政策补贴,但目前已运行的机组基本上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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