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一下关于海关查验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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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关于海关查验的知识

普及一下关于海关查验的知识

对大家来说,操作一进出口票货恐怕最担心查验了,更可怕的是进缉私科,哎呀,一想起来跟海关的这种纠缠不清的事就头疼。但事实就是查验就在那里,不偏不倚,赶得好就能避免,赶得巧就能碰上。

我们把海关查验的前因后果理理清,查验真的来了,掐指一算,也就那么回事儿。

一、关于查验

海关查柜是会产生一些额外费用的,但这些费用不是海关收取的,而是码头收取的吊柜费,拆柜费等费用,因为是海关查验才有此费用,所以码头一般把这些费用称之为海关查验费,码头会开具正规发票的。所以这些查柜费是由SHIPPER来支付的。一般海关查货前会有查验通知,查验完毕后会有查验报告的。

查验是海关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报关只是一个程序而已,海关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当时的政策对一些敏感的品名进行抽查,当然有时候也会是没有任何原因的抽查。查验的时候会打开箱子看,跟报关的资料是否一致,品名,数量,申报货值等等信息,是否有骗税,逃商检,HS编码归类不正确。

海关查验是不收钱的,但是因为查验是在港区进行的,港区要负责拆箱,装卸,封子等等,所以要付给港区钱,这也是国家的规定。

海关查货一般有几个方向要查,所以常见查验出错的问题一般有:

A核对品名- 这里比较容易出错的就是产品学名和俗名容易弄错,然后就是英文单词多个意思翻译过来的中文品名和实际品名有时候对不上

B核对规格-容易出错的就是有些工厂客户把纸箱包装规格打上来了,还有就是规格有很多种的分别需要一个最大的一个最小的,然后有一些不规则的产品长度的规格有两个,一个上面的长度,一个下面的长度。

C核对数量--是总数量,容易出错的都是少报多出,特别是退税的,这里经常出错的原因就是报关资料是提前做的,做柜装货的时候数据有变动忘记更新过来了。

D核对重量-- 重量比较容易出错的地方有两个

第一就是大宗货物毛重和净重与实际重量上下幅度超多3%-5%

第二就是以重量计价的产品只晓得毛重但是净重是计算出来的,很多客户有了毛重通过毛重减去净重除以件数不超过1或2公斤这个公式来倒推净重,导致与实际净重不符合,我曾今经历过一个搞笑的客户用这种方法计算错误的净重,最后查验的时候海关不用开箱称重就判定有问题,原因竟然是客户定制的纸箱上面每一个都有箱唛,箱唛上面都有单间毛重和净重,和报关单的重量完全对不上,这也太马虎了,估计纸箱是提前做的。

E核对件数

比较容易出错的地方就是尾箱和样品和赠送的东西没有计算进去,曾经有客户出了一个柜子自己生产的货物,装柜的时候又在柜门口装了帮国外客户装了在中国买的4,5箱其他厂产品,总件数没有求和

F核对唛头

有些产品有唛头,有些没有,有些唛头会体现一些产品,logo信息,如果有一定要体现在报关单上

G核对是否侵权

这个大家都懂的,名牌,仿牌,厂牌,吊牌,R标识,Logo注意区分开来

H核对产终地

就是货源地,有些工厂会在包装是透露一些产品的货源地的信息或广告信息,特别是三方贸易的时候容易出现错误的产地信息或目的地信息,特别是去俄罗斯的三方贸易,新加坡的公司从中国买货卖给供应商不清楚的俄罗斯的买家,产地信息随机千万不要弄错,否则清不了关

I核对归类

核对海关编码是否准确,比较容易出错的就是多功能的产品归类要准确,例如带有通话功能的平板电脑应该归类手机而不是平板电脑。

G核对新旧

旧的很多东西都不能出口的,容易出错的就是平板柜开顶柜的机器露天淋雨容易让人误判是旧的,还有就是搬家移民柜子很多东西都是旧的。

K核对价格

海关进出口的每一款货物对应的编码在海关系统内都有一个价格区间,这个区间一般有两个,一个是当地出口口岸的价格区间,一个是全国范围内的限价区间,特别是进口的时候对价格的审核特别严格,出口的时候相对还好点。需要这方面价格区间的人可以找我要,我手头上有电子档的。

L取样送检

这种比较少见,一般都是通过肉眼无法判断的需要化验的化工品啊等产品。

M检查车体

中港运输的时候检查托运集装箱的货柜车

N检查箱体

检查集装箱,基本上没有仔细检查,也查不出什么问题,一般就是特种柜的时候仔细检查下。

O是否夹藏

就是是否夹带一些工厂没有生产的或漏报的东西,这个我见得比较多,什么腊肉香肠啊,名牌电视啊,书籍啊,电动自行车啊数不胜数

海关查货查验完毕后,查验官员提出自己的查验结果建议,查验官员只有建议权,拿不定主意的签待处理交由科长定夺。最后由查验科长审批签字,科长享有审批权,不过官员的建议一般对科长定夺产生直接影响,科长定夺完毕后做出处理结果,放行,还是转归类科,还是转通二科,还是上缉私科写下处理意见。查验记录单上需要五个人签字,查验官员,武警,报关员,代班,最后科长,然后是做放行的,最后窗口小妹钉单,摆在台面,我们拿放行条,去易得讯里直接提交提运单号就可以网上送放行条,如果过了截关期改船后送纸质放行条。归类科一般是判断海关编码是否错误,有时候需要工厂提供样品,样品转去统计科后,统计科可能会要求工厂提供产品说明书或者工艺方面的资料,然后他们再判断归入什么编码格式,如果没错那就以海关内部业务联系单的形式书面答复查验科,无误的话该放行还是得放行,一般小问题,申报货值低的跟官员解释下或者说赠品,或者最多转通二改下单就可以弄好了,案值低的结合我们的情况说明情节轻微的会给予退案,案件关封会退回查验场,没问题的,就给你个转通二,大的问题货值比较高的,送稽私后,一般送归类慢的一个多礼拜,再慢慢转稽私,没十天半个月结不了案,有时候根据性质严重程度按比例罚款。

拼箱遇到查验可能是货主比较头疼的了,特别是货值比较小的,有些货主不理解,货值才几百美金,还不到1个立方,为什么会收那么贵的查验费。因为查验不看货值的,拼箱有的时候拼大柜有的时候拼小柜,具体费用参照整箱的,遇到了只能说明运气不好。

查验虽然看起来是随机的抽查,其实也有些规律的。比如,报关的时间不要太晚,特别不要在周五下午,比如申报要素一定要详细明确,报关资料的品名和HS编码统一。

比如当时的政策,如果一个特定时间对某种商品退税有调整,那么这段期间针对这个品名的查验率可能就会提高,怕有骗税的情况。比如逢年过节,一般查验率都会有提高,这个大家都懂的。

如果货物没问题,说实话是小事。可是如果货有问题,被查验的了,那就需要小心了。

正常的流程是这样的,货代会得到报关行的通知,那批货物需要被查验,但不是马上就查,海关工作人员也要排计划的,这个时候是可以灵活处理的时候,如果外贸企业的货有问题,一定要在这时候说明,找报关行,看是否可以搞定,不同的情况费用不同。

走正常程序就是假设查出问题,海关会让货主写情况说明,HS编码归错了,那为什么会归错,是不是你们故意骗税,为什么没做商检,等等,这个有点考验文采的,说的好听而且真实,有的时候也许只是需要重新归类或者补商检就行,如果说不通,进缉私科就麻烦了,一时半会拿不出来。

二、缉私

其实查柜并不可怕,在出口的流程中,最不愿意碰到的情况就是上缉私科!

对报关行来说,视乎本身和海关的关系以及问题严重性,报关行将要被海关罚款9000-30000元,而报关员则要被扣分,问题严重的还会上海关的黑名单,以后报关过程中一定会被“多加照顾”,所以报关行害怕进缉私科。

对于货代来说,柜子进了缉私科就意味着不能放行,肯定会产生数目不等的仓租、柜租、改船等费用。最快放行也要半个月,一个月不放行也是正常而又正常的事,甚至有可能这个柜子再也不能出口,这样一来损失是惨重的。

而对于工厂来说,进缉私科意味着无法准时给客人交货,有时候货物还会被没收,如果客人和买方签的信用证的话那不光是信誉问题,还牵涉到违约问题,后果也很是严重。

1、重量不符,超过允许误差范围:

《装箱清单》有一个重要的数据叫毛重,毛重是报关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数据,有些工厂《装箱清单》中的重量是估算的而没有过磅,也有的工厂在装柜时少装或多装了但却没有及时更改《装箱清单》中的数据,导致申报重量和实际出货重量不一致。当重量正负超过500公斤时就会响铃,这就意味着柜子很有可能会进缉私科了。

2、吊牌问题:

有些工厂负责人员不知道牌子在出口过程中的重要性,认为是工厂的厂牌,不是什么名牌,就没有填到《装箱清单》里面。也有时候知道是名牌,但是没有提供中英文两份授权书,一份是授权给工厂的生产授权书,一份是工厂授权给报关行的。还有就是因为赶货很忙,将牌子写错或者发错了货物,总而言之就是有牌子的说没有牌子,没有牌子的说成有牌子。

3、箱数问题:

海关在检查货物的时候,往往不会去数你这个柜子货物有多少件,但却会根据报关单上的数据时清点箱数。一般情况下可能多报少出,申报出口1000 箱,但是实际出口950箱,那基本没有问题,但如果申报950箱,实际装了1000箱,那就有问题了,因为海关可能认为是在走私。

4、漏报虚报瞒报:

很多工厂一条柜子往往会出几款产品,有可能是杂货,很多品名。工厂觉得货物很杂,有时候疏于统计,少写了某一个或几个品名,或装柜的时候有些原本没有计划出口的产品临时加了进去,又没有提供给报关行,导致实际货物和真实货物不一样,这种情况导致上缉私科的最多,海关极有可能觉得是在漏报甚至是虚报瞒报,这样一来问题也就很严重了。

5、样品礼品问题:

有时候工厂为了表示感谢或受人委托在柜子里面送一些小礼物给客人,有的是样品,但是却没有和报关行打招呼,他们觉得一个礼物很少,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万一运气不是那么好的话,遇见查柜,尤其你送的是牌子货,那问题可能就出来了。

6、遭人举报:

这一点就是各有各的原因,也各有各的看法了。

除此之外还可以提前申请预归类服务,避免HS code错误,被海关误认为走私。

海关管理概论总结

第一章:海关管理学 1.海关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海关管理学是研究海关管理活动(海关通关、海关行政管理等所有业务活动)与过程并揭示海关管理规律的科学。 2.海关管理学的学科性质有哪些特点? ①海关管理学是一门年轻的跨学科、具有交叉性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②海关管理是管理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兼有工程管理或管理科学工程的学科性质 3.海关管理学有哪些理论基础?这些理论对海关管理学的发展有什么影响? ①科学管理理论(泰勒) ②行政学理论、科层管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论 ③风险管理理论 ④行为科学管理理论 ⑤系统管理理论 ⑥复杂性管理理论

第二章:海关管理概述 1.海关管理的内涵是什么? 海关管理是海关管理者运用一定的理论与方法,在特定的条件下,合理配置海关资源,引导、组织各级海关及关员完成海关各项任务,实现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目标的一种组织活动。 2.海关管理的本质属性和特点有哪些? (1)属性:①政治属性:政治性(专制与民主)、阶级性②社会与公共服务属性:在不同的阶级社会里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其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是一样的。 (2)特点:①海关管理总是在一定时期为一定的在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接机的政治路线和政策服务的②海关管理是与其他各种社会活动以及产生和制约这些活动的社会历史条件密切关联、相互依存的③海关管理也是一种管理活动,他除了具有管理活动的一般规律外,还具有海关管理的特殊规律④海关管理活动是一种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3.比较海关管理活动的原理、原则、职能与效能在概念和内涵方面的差异。 (1)海关管理活动原理 ①概念:指的是海关管理活动的实质及其运动的基本规律。 ②主要特征:1.客观性2.概括性3.稳定性

报检员考试模拟题

总分:100分时间:10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 一般情况下,出境货物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程序的区别是: A.报检和检验检疫先后顺序不同 B.报检和报关先后顺序不同 C. 签发通关单和报关先后顺序不同 D. 检验检疫和报关先后顺序不同 2. 北京某公司拟出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货物由广西某企业生产,从广州口岸出口,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该公司须在广西办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手续。 B. 该公司须在北京办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手续。 C. 该企业须在广州办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手续。 D. 该企业须办理卫生注册登记手续。 3. 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须提供: A.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 B. 进口旧机电环保评估报告。 C.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D. 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4. 报检下列进口货物时,不需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是: A. 烟叶。 B. 肉骨粉。 C. 番茄。 D. 大米。 5. 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须提供:

A.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 B. 进口旧机电环保评估报告。 C.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D. 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6. 为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方便合法进出,国家质检总局与海关总署实施了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该制度开始全面实施的时间是: A. 2007年12月1 B. 2008年1月1日 C. 2008年3月1日 D. 2008年4月1日 7. 对于检验检疫绿色通道企业的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A. 产地免于检验,口岸进行查验。 B. 产地免于检验,口岸免于查验。 C.产地检验合格,口岸进行查验。 D. 产地检验合格,口岸免于查验。 8. 以下哪种标注能够说明商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为“/B”: A. /N B. B. L.M/ C. C. R/S D. D. P/Q 9. 《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到货日期”栏应填写: A. 本批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英文版)

Regulation of the P. R. China on the customs protection of IP rights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C, Customs Law in order to implement custom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mote foreign economic trade and technological and cultural exchange, and safeguard social interests. Article 2 For the purposes of these Regulations, “custom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fers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tection by customs of the exclusive rights to use a trademark, copyrights and the rights related thereto, and patent rights that are related to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and that are protected by PRC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ticle 3 The State prohibits the import and export of goods that infringe up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ustoms shall implement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xercise the relevant powers stipulated in the PRC, Customs Law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relevant laws and these Regulations. Article 4 Owner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at request customs to implement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hall submit an application to customs for adoption of protective measures. Article 5 Consignees of import goods or their agents, and consignors of export goods or their agents shall truthfully declare to customs the detail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lated to the import or export goods, and shall submit the relevant supporting documents. Article 6 When implementing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ustoms shall maintain the confidentiality of the trade secrets of the related parties. PART TWO RECORD FIL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报关流程和需要的单据

1、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申报准备 一、接单 进出口收发货人办理报关委托---------报关委托书(载明委托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代理事项、提供的单证、代理期限以及双方法律责任等内容,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报关企业审核报关单据 1、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相关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3、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4、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准备报关单证 除上述委托书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证有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 1、基本单证: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主要有: 商业发票 装箱单 提单或提货单(海运)、运单或到货通知(空运)、包裹单或到货通知(邮件)、运单或领货凭证(陆运、铁运) 2、特殊单证:国家进出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海关规章制度实行管制或者管理的货物所需证件: 进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外汇收付、核销凭证 海关监管条件要求的其他单证 3、预备单证:在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时,海关认为必要时需查阅或收取的证件。 货物原产地证明 进出口贸易合同 担保文件 货物保险单 有关知识产权状况证明 海关所需其他单证 二、换单(只针对进口而言,出口货物不需要换单) 报关员在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代理公司处,将海运提单或空运到货通知书换成从港区或仓库能够提取进口货物证明的过程,即将正本提单换成提取货物的小提单。 出口货物无需换单,由出口货物发货人向报关单位提供装货单。 三、制单 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电子数据申报 现场交单 审单中心通过电子数据报关单审核之后,报关员应打印纸质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报关员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者“放行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又称智力成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定义为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为:版权与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我国在借鉴了发达国家海关的经验并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原则精神,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把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同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l)申请书及其内容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

交一份申请书;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②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③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⑤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2)随附文件、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提交备案申请书的时候应当随附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等与备案有关的文件、证据,并缴纳备案费。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海关受理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海关须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l)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时效 (l)备案有效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 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 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备案有效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doc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海关总署秉承“便捷、高效、透明、好用”思路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为社会公众、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等查询和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提供网上服务的在线平台,其功能包括在线查询备案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和进行备案信息自我管理等。根据海关总署公告,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注册为系统用户,并先通过系统提交备案申请的电子信息。为指导用户更好地使用系统,现就系统使用方法简要说明如下: 系统网址为:http://202.127.48.151/applyrecord/,直接输入网址即可访问系统,也可以通过海关总署首页点击“知识产权”进入系统。 海关总署首页: 系统首页:

一、查询备案信息。 从系统查询区可以查询在海关总署的备案权利情况: 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或需要查询的问题,在查询区相应的查询字段中输入关键词,点击查询即可得出查询结果。如要查询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备案情况,第一步应在权利人名称栏目输入“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或“耐克”(系统支持模糊查询),然后点击查询,即可得出结果,如下图:

得出查询结果: 点击权利名称可查看该备案的详细信息:

二、注册为系统用户。 提交备案申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先注册为系统的用户:第一步:点击用户登录区底部的“注册”按钮 第二步:认真阅读注册须知,点击“同意”进入填写注册信息页面

第三步:填写注册信息 填写完注册信息后,点击提交进入“注册信息验证”页面:

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正式向系统提交注册信息,如一切无误,系统会提示“注册成功”: 在注册成功提示页面,可以进行“打印”或“保存”注册人信息的操作。同时系统也已经自动将注册信息发动到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操作指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操作指引 一、权利人提出保护知识产权和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有侵犯其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请求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如果有关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向进出境地海关举报。江门海关由法规处统一接受权利人提出保护知识产权申请(联系电话:3263875 3263878,传真:3263907)。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4、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5、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交商标注册证、专利登记薄副本以及证明著作权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权利人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所谓“证明侵权事项明显存在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1、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2、有关货物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有关专利。

3、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提供担保。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1)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四)海关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的处理: 对知识产权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会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且将扣留凭单送达侵权嫌疑货物的收发货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书面通知权利人并说明驳回的理由。 (五)对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的保护流程和时限。如果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有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交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有关货物。 二、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的调查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海关对其发现的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应当进行调查并在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如果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启动司法扣押程序。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异议是指收发货人对货物本身属于侵权货物的异议,而不是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异议。所以,只要货物被证明是侵

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

一什么叫做电子商务? 概念: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1] 特征: (一)全球性(Global Forum) (二)无形性(Intangible) (三)匿名性(Anonymous) (四)即时性(Instantaneously) (五)无纸化(Paperless) (六)快速演进(Rapidly Evolving)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模式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 三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方式 从海关监管的角度来看,通关方式有两种:一般贸易方式通关。由于海关采取分类通关、无纸化通关等便利措施,各项政策完善,通关效率比较高。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通过B2C模式成交的商品大多通过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按照现行的管理模式,快件和邮件主要是针对个人物品,按照非贸易性质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突破了传统非贸物品的范畴,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研究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四跨境电子商务的意义 跨境电子商务对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对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他们非常容易地获取其他国家的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 五国际及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这个示范法为各国立法者提供了一整套国际电子商务规则。 (2)欧盟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和《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随后,通过了系列指令或指南,希望通过制订电子商务政策,

_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_的四点不足

1622007.09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四点不足 □沈李洁 (上海海关上海200434) 摘要《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海关执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基本法,虽经2003年的修订,但依然有四项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权利人”与“权利持有人”的区分、微量进出境物品的保护、侵权假冒商品后续处理和执法透明度,或与TRIPS协议不相一致,或不利于海关执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因此有必要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便利海关行政执法的角度出发,对其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TRIPS知识产权海关边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162-02 2007年4月10日,美国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分别向WTO提出两起申诉。其知识产权诉讼的三项诉请中有一项直接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有关,而另一项则间接相关。虽然美方的要求部分超出了TRIPS协议的基本保护要求,但同时也显示出《条例》在立法技术和执行程序上的一些不足。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过宽 所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是指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客体,即海关加以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局限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等4种知识产权表现形式。 TRIPS协议所指的知识产权则有7种,分别是版权和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需要指出的是《条例》所称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TRIPS协议的专利等同于我国的发明专利,而TRIPS协议的工业设计则范围小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TRIPS协议第五十一条仅要求其成员必须对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的进口提供边境保护,而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成员则“可以”规定同样的保护程序。因此《条例》的规定,在专利保护方面其实已超越了TRIPS协议的要求。 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象的范围,学者间存在不同看法,有些认为宽,有些认为窄。崔国斌认为美国ITC(国际贸易委员会)与海关之间分权和配合的制度较为合理。ITC 职权范围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产品外观、虚假原产地、平行进口、反托拉斯等诸多领域,海关的职权范围则仅限于商标权、版权、商号等侵权产品的进口行为。对海关职权的严格限制,区分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差异,符合海关出入境货物控制行政机关的性质。①然而TRIPS协议要求的仅是最低保护限度,目前众多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都已超越最低保护限度。 笔者认为目前的保护对象其实与海关的能力并不相符。专利权,特别是发明类专利,由于其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第一线海关关员在没有举报的情况下,几乎难以发现侵权商品。我国专利权边境保护的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的数量,2000年为19.3%,2001年为6.3%。②2006年,侵权货物仍然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为主。③而大部分国家普遍将专利权的边境保护工作交于具有专业技能的机构,其保护效果明显优于我国。而地理标志这类知识产权,通常与商品的产地直接相关,而产地信息则会显示在发票、提单等报关资料中,由海关在关境加以保护,其效率和成本就大大低于境内保护。 为更有效的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我国有必要将专利排除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之外,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边境保护,免除海关承担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责任。 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定义过窄 权利人与权利持有人分别是《条例》与TRIPS协议中对于可以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的定义。 《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等条款规定,享有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何谓“知识产权权利人”,200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此也没有说明,只是在部分条款中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享有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样的权利。而在已经被废止的《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曾经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作过相应解释,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由于没有其他文件的说明,这一解释是否继续沿用,尚处于未知状态。 TRIPS协议也没有对权利持有人作明确定义。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于权利持有人则广泛定义为知识产权的初始权利人、继受权利人、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相较而言,美国等国家关于权利持有人的定义,能更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也更为科学、合理。 在现有规定下,我国商标权的继受人和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都不能独自享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各项权利,其备案、侵权商品的扣留请求权都必须依赖于权利人的配合方能进行。而海关的执法也可能面临着真正的知识产权受损害人不能保护自己权利,而名义上的权利人却事不关己不予配合的情况。但在具体案件 法制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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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 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年#月%&日海关总署令第$’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 第三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交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关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并提取样品! 第四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关当事人应在向海关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注明请求海关予以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二章备案 第五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交验的文件! 除规定项目外"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用中文填写备案申请书并应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交验的外文文件应附中文译本!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还应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供载有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实物照片或样本! 代理人受权利人委托提出备案申请的"还应交验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权利人申请备案应根据备案的知识产权及商品类别情况缴纳备案费!有关备案费的收取办法和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那些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本条既赋予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职权,又规定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义务。 那么,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具体有哪些?保护效果如何?企业应如何最大化利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进出口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收发货人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何防范通关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本文将就上述问题一一进行探讨。除案例三为海关总署公开发布外,本文所引用和探讨的案例,均为笔者或北京德和衡其他律师亲自办理,为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均隐去真实名称和姓名,并对案例做适当修改。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基本知识 案例一: A公司系在美国注册的石油勘探设备制造商,已在中国取得“*****数据的传输方法和系统”专利,B公司亦为在美国注册的公司。A公司起诉B公司专利侵权的诉讼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正在美国进行。2014年2月,A公司获悉B公司将在中国某展会上展出涉嫌侵权产品,故向展会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希望海关通过行使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阻止B公司将载有相关专利的产品带入中国境内。海关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并立即设置了相关布控

指令,但A公司并不掌握B公司相关货物的进口物流信息,且时间非常紧迫,因此海关未在进口环节查获B公司进口货物。之后,A公司发现B公司产品已经在展会上正常展出。为提高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A公司在展会之后立即向海关总署申请了知识产权备案。 该案反映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作用 笔者曾经接受过一个咨询,甲、乙两公司同时向境外某国售卖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甲公司为获取更多市场份额,向进口国海关举报了乙公司侵权货物的入境信息,进口国海关经调查,依法对乙公司出口的侵权货物做出处理,甲公司的举报行为取得“良好效果”;乙公司试图以牙还牙,也准备向中国出口地海关举报甲公司出口侵权产品的行为,向笔者咨询举报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上述咨询需求虽略显荒谬,但确实也集中体现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作用:在出口环节,海关将成为侵权货物在中国的最后一道物理屏障;在进口环节,则是遏制侵权货物进入国内市场的第一道防线。 除了商标权外,中国海关还可以对专利权、著作权进行边境保护。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方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

2019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2019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2019年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做了哪些努力典型案例奉上,侵权商品涉及知名品牌衣物、鞋帽、手表、眼镜、手表、药品、摩托车、砂轮片、柴油机等等,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关心的。 No.1 江门、天津、长沙、乌鲁木齐、石家庄海关查获企图出口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侵权货物系列案 江门海关持续加强对通过中欧班列输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关注度。通过风险分析布控,查获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土耳其,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JIALING”商标专用权的跨骑式摩托车387辆,案值153.2万元。 天津海关积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辖区企业出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商品保驾护航。2019年4月,天津海关从权利人天津世纪五矿贸易有限公司了解到,孟加拉国市场出现侵权砂轮片,影响公司品牌声誉,侵占公司市场份额。经分析研判,迅速启动区域联动执法协作机制,会同宁波海关查获浙江省诸暨市某公司申报出口的假冒“TJWELD”商标砂轮片共计280箱77750个,价值人民币6.6万元。 长沙海关在关注中欧班列的同时,也关注通过海运渠道输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侵权高风险货物。通过布控,查获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孟加拉国,涉嫌侵犯欧科蕾、雷朋、阿迪达斯、耐克、阿玛尼等15个知名品牌的眼镜29630副、衣物640件。 乌鲁木齐海关通过重点布控,多次在输往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的货物中,查获夹藏的侵犯华为、小米、潍柴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的耳机、手机壳、汽车配件等侵权货物82批次,涉案货物数量79494件。 石家庄海关通过风险分析发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出口的大量货物,普遍申报为无品牌商品,侵权风险较高,并据此开展风险布控,连续查获4起货物出口至越南、菲律宾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侵权案件,查获侵权货物共2380件。 No.2 郑州、福州、沈阳、大连海关寄递渠道查获侵权邮包系列案 郑州海关强化对关区寄递渠道整体态势进行认真细致的综合分析研判,根据侵权邮包不同流向的特征及案件当事人无法查清且高频率寄递侵权物品的情事,探索通过集中并案模式办理寄递渠道侵权案件10起,涉及查获的侵权邮包2385批次。 福州海关结合关区寄递渠道物品进出口情况,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专项风险分析研判,共查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2320批次,查获侵犯“NIKE”“ADIDAS”“LV”“APPLE”等30多个品牌运动鞋、无线耳机、保温杯等物品5.18万件。 沈阳海关针对寄递渠道侵权货物“口岸漂移”的特点,结合“双十一”网络购物节时间节点,确定高风险商品精准施策,对进出境重点邮包实施100%查验,共查获侵权邮包204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7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5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第三条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七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 (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 (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 (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 (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六)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 (七)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件的复制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 (二)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三)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海关总署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

论海关监管与卡口查验

论海关监管与卡口查验 摘要:海关监管与查验密不可分,海关监管是查验的前提与基础,海关监管的好坏直接影响查验。卡口查验是海关海关对货物在卡口时进行实物检查。从查验布控,到选择查验,再到卡口查验,这些环节会对是否需要查验,查验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为进一步提高卡口查验效率,我们一方面要做好查验前期工作,为查验打好基础;另一方面在现场卡口查验环节认真负责。本文就如何在卡口查验前期环节和进一步提高卡口查验环节效率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海关监管、风险布控、卡口查验、查验效率 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有了快速的发展,进出口量出现大幅增长,海关的职能日益突出。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肩负着进出境进行监督管理,发展对外贸易,为对外经济服务,促进国家经济增长的重任。监管在海关各项业务中所处的地位,指出了实际监管到位是当前海关工作的重点,指明了海关监管发展的方向。海关监管职能是海关工作的重点,而其中查验是海关监管工作的核心组成部分。 查验是指对报关单下达的查验指令,或者根据自行风险分析以及现场判断,自行确定对货物进行货物查验处置。对于确定通关的报关单应及时转入放行环节办理放行手续。其重要职责是检查进出口货物有无未报,瞒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确保收发货人申报的报关单证以及电子数据与实际进出口一致。 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即决式查验在业务现场很常见,即决式单证的处理方法十分重要,现作以介绍。即决式查验单证内部流转至查验点,货物专人带至查验平台。遇一车多票的货物,如部分货物有必要开查验的,则全车货物都布控查验。每日即决式布控至少25票,以视同出口为主。 实际上,卡口查验和放行是保税区最后一道防线,在保税区海关工作中起到

2008最新海关监管条件代码一览表

查编码书,HS编码的监管条件为A的是需要入境货物通关单,B为需要出境货物通关单。监管条件为A或B的俗称为法检货,这类货物需要去商检局办理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然后再拿着办好的入(出)境通关单去办理报关手续。其实通关单的性质和机电证的性质一样,都是通关单据的必有单据之一。 注:08年商检局和海关联网,办出入境通关单后最好查一下,看看数据到没到海关那里,如果数据没到就报关的话,容易被退单。 入境货物通关单,在货物进口前由在商检局注册登记的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入境和出境的商检程序是差不多的。你可以找报关行或报检行代理,(一般的报关行都有专门的报检员)。如果公司自已有报关员或报检员的话也可以找她们。 "1" 进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3" 敏感物项出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对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施严格的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商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4" 出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5"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加强对纺织品出口的统计分析和监测,自2005年3月1日起,对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实施出口自动许可管理。主管机关:商务部;主要管理范围:《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通关要求:输往美国、欧盟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验放。 "6"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其旧品禁止进口 "7" 自动进口许可证 指进口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由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8" 禁止出口商品 指国务院授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禁止出口"9" 禁止进口商品 指国务院授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禁止进口"A" 入境货物通关单 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三章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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