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转让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转让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转让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转让

[摘要]新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将该权利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对特定的农地赋予其长期、稳定的支配权,鼓励农民投资。但与此同时在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却又要求必须经“发包人的同意”,表现了其不完全的物权性,也其不合理之处。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在众多的专家学者对我国物权法体系的构造讨论的如火如荼的时候,我们的物权法草案已经通过了人大二审,很明显该草案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有其创新的地方,与实践衔接的也更为紧密,表现了立法技术上的进步。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式定性为用益物权,对特定的农地赋予其长期、稳定的支配权,鼓励农民投资,防止因承包经营合同变动而使承包权游离于特定的土地,导致土地调整频繁。这就使农民的利益与土地经营的更为紧密,能够极大的鼓舞广大承包经营权人进行长期投资的生产积极性。但与此同时该章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这里我仅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转让谈谈自己的看法。

草案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但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等,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该条款的规定严格限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转让的条件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经发包人同意”。这实际上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精神的继续延续。虽然法律在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规定下保持了一贯的一致性,但是在学术界给该问题却有另外两种不同的看法。这些看法对我们思考如何将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化或多或少能有一些启示。

一种观点是: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当允许转让,如出卖和增与等。理由在于:承包经营权流转就会使许多农民丧失土地,这极不利于农村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在中国,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而且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农民的生老病死主要依赖土地。一旦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离开了土地,社会又不能对农民提供保障,这将会使农民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梁慧

星老师在他的物权法草案中也持同样的观点。“农地使用权人不得将其农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国有或集体所有荒山、荒地等以拍卖方式设立的农地使用权除外。”其理由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十多亿农业人口的农业大国,如果允许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势必重演历史上农村两极分化,出现大批无地少地农民的社会问题”。另一种是以王利明老师的观点为代表的自由转让说。他认为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利和农业生产的自主权,物权法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转让。这样有利于实现土地的价值,更好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综合草案的规定以及学术界的两种观点,我认为在整个社会已经将由物的所有转移到物的利用的价值观念的影响下,该规定已经显得不合适宜。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利和农业生产的经营自主权,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转让,而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一)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来看,用益物权的功能即在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以解决物之所有人因主观或客观的障碍而不能有效利用物质资源、但非所以人又因不享有所有权而无法对他人之物加以利用之间的矛盾,它是在肯定所有人对物的所有权的同时着重保护用益物权人利益的一种制度设计。所以在用益物权存续期间,用益物权人可以排斥所有权人优先用益。这种优先用益不仅仅是一种直接在该土地上占有使用的权益,还应当包括通过间接的方式进行收益的权利,该间接方式就应该包括转让、转包、出租等。对于这些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应该同一的对待,因为它们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所应该具备的属性,而不能对这些属性加以限制,否则就丧失了其作为用益物权存在的意义。

(二)从国际上来看,将土地经营权引入市场机制,允许其自由的流转也符合了世界的发展趋势。

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之内容,原本是对物的现实支配,所有人自为使用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完全发挥所有权之价值,以非自己运用所能济事,而是将所有权的内容予以分化,物之使用价值常以利用权之形态,归属于物之用益权人,所有人则收取对价(租金)。物之交换价值,则以担保权形态,归属于担保权人,所有权人则因此取得信用,获得融资。是以物权人从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演变为收取代价或者获取融资之价值利益。此即所谓物权的价值化。同样,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也是沿着这种发展轨道前进的。它只有在交易中才能产生交换价值。因此为了实现“土地所有权的现代化”的理想和保护土地的现实利用人,上至法律制度的设计下至农村的实际操作,都对用益权加以保护,并赋予用益权以对抗土地所有权的效力,其结果使土地所有权沦为土地用益权的侍女。这种为了土地的有效利用,而强化土地利用权,以求得地尽其力

的现象,民法史上称为“土地所有权向土地用益权的让步”。在社会理念发生这种变更的影响下,各国的立法实践也纷纷顺应了这种发展趋势。如:日本民法典第272条:永佃权人可以将其权利让与他人,或于其权利存续期间,为耕作或者畜牧而出租土地。但是,以设定行为加以禁止时,不在此限。中国XX地区的民法第843条:永佃权人得将其权利让与他人。而从我国的民法发展历史来看,我们的民法传统很多都是直接从日本和XX地区借鉴过来了,为了保持这种法律理念的一致性和更加适应国际市场统一化趋势的发展,我们的法律应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之自由。

(三)从我国的制度设计来看,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下,“工人和农民、城市人和农村人具有不同的身份和待遇,从而具有不同的社会地位,而且存在着这种身份和地位的不可转换性”。与此相对应,城镇居民大多享有相对完善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而对于广大的农民而言,土地则成了他们最后的退路和归宿。所以“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物质手段是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依据和基础,土地的生产职能只能受制与它。在一般的情况下,这两种职能的要求是重合的,但当两者产生矛盾时,土地的保障职能处于压倒地位。”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在农村界定土地产权的依据仍然是古老的农业文明的“均平”理念,即绝大多数地区所实行的按社区内人口而不是按劳动力把集体土地按肥力划等平分。这样就使得广大农区一户占三五块,甚至十几块耕的情况地成为普遍现象,而后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由此不仅挫伤了农民进行长期生产投资的积极性,而且造成土地无限细分,小农经济的规模日渐细小。

我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而所谓市场经济就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经济。在这种经济体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被直接或间接按地纳入市场关系之中,市场主体作为自由的“理性经济人”,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能够根据自己的能力最大限度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经发包人同意”剥夺了市场主体的这种自由,表明该草案仍然隐含对农村劳动力在社区之间的流转的限制,以及对土地向非社区成员流转的限制。这样的非经济的限制,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要素充分流动和自由结合的原则显然有较大的距离。尤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面临许多紧迫的任务,包括根据比较优势迅速重组农业的生产结构,以及通过加快城市化的进程,创造就业和降低现代化的成本。其中如何允许资金和劳动力与土地这一要素充分自由地结合,以提高经济效率,更是中国面临的最紧迫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是一味地延续这种单方面的公平取向,就会造成只重视公平原则而忽视效率原则的市场失衡状态,使市场经济不能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因此为了改变历史造成的这种重公平轻效率的土地分配和利用状况,现在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就是要引进市场

机制,促进土地的流转,形成规模经营,解决原来那种小农分户平均承包导致的土地分割细碎的问题。只有土地能够顺畅的进行流转,才有可能有效地配置资源,适应市场的变化,调节生产结构和生产规模,从而带来高效而又持久的经济增长,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四)从反对土地自由转让的专家学者的角度来看,“经发包人同意”的立法用意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土地资源流失到社区外的X围,从而使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最其本的生存保障,影响土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造成农民的更加贫困,造成农村政局的不稳定。我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是其唯一和最终的依靠,这种深厚的感情使得农民在作出放弃决定的时候会以一个“理性经济人”的立场来综合分析其利弊。因为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利是否自愿放弃,要取决于他是否寻找到其他更好的就业与谋生道路。当他能够找到一种更好的谋生方式时,他很明显是因为自己的生活有了更好的保障才自愿通过转让方式脱离土地的;而对于那些仍在寻找更好的谋生方式的农民来说,土地对他们仍然是最后的家庭保险依靠,即使他们不想自己耕种土地,他们也不会轻易将土地转让出去,而会选择出租、转包等比较保守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牢牢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因此通过“经发包人同意”的规定来将土地转让严格限制在社区X围内,以巩固农村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是不可取的。该规定实际上是剥夺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农民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行合理判断的权利,是对农民智慧的忽视。

该“经发包人同意”限定的另一个立法用意就是通过此规定来严格限制土地用途的变更。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十几亿人民的吃饭问题仍然是我们国家所面临的根本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就是保障土地的农业用途。而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用地被非法该为其他用途,使得耕地资源本来就很稀缺的中国,粮食危机显得更加突出。因此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更加恶化,法律对转让做了这样一个限制。但是我觉得这里没有必要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进行限制,完全可以通过登记备案的方式对转让的用途进行限制和管理。

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允许土地流转的自由化,也可以使很多社区外的有资力的人员进入农业生产的市场中来,通过他们拥有的先进技术和雄厚的资金,进行高效率的生产,以达到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而现有的“一人一亩三分地”的种田模式,并不是现代化农业的经营模式,其规模效益较差,尤其是因为技术落后,不利于将资金、技术、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吸引到农业中来,与土地、劳动等传统的生产要素进行最优化的配置,也不利于节省成本和开支。所以为了提高土地的效益和土地利用率,就要扩大生产规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资本加以转让,使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

(五)从我国农村的实践情况来看,现实中屡屡出现的土地抛荒现象既与土地经营的吸引力不断降低相,又与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开发不足不无关联。由于我国的农业生产率不高,昂贵的农业投入在低廉的农产品价格市场上,往往造成农业投入大于农业收入的尴尬的亏损局面。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农民的土地收益是很不确定的。众所周知,除了国家税收外,目前中国农民还要负担乡、村两级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统称为“农民负担”)。而且除了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数量、征收时间和征收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一旦加在土地上的负担超过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将没有任何理由继续经营这块只能给自己带来负的收入的土地。在这个时候如果仍然不允许农民从该土地上抽身而退的话,对土地进行自由的流转,无疑是对民意的最大侵犯。因为土地对于个人而言,不仅是财富的象征,而且也是其生存所不可或缺的财产。它的这种私益性就决定了财产的支配人可以在不侵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自由的处分。虽然该草案对土地的流转进行了肯定,然而却对于最重要的土地转让方式进行了“经发包人同意”的严格的限制,这就给发包人根据自己的利益或喜好任意践踏农民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了可能性,这也是农村实践中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屡屡受到发包人侵犯的法律上的漏洞所在。

但考虑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其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国家有必要对其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在自由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必要报发包人备案。

综合以上几点理由,我认为我国的物权法需要的是一个更开放的土地流转市场。只有允许土地的只有转让,才能真正使中国的土地市场走上市场化的国际道路,这样才能更加促进农业的高效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收入过低的尴尬问题。

参考文献:

参见邓科:《土地能保障农民什么》,载《南方周末》,

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律,第375页。

参见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20XX年7月第1版。

参见[日]铃木禄弥等:《不动产法》,有斐阁1973年版,第197页。

参见温丰文:《现代社会与土地所有权理论之发展》,(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8页。

参见袁方等:《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中国社会1998年版,第267页。

参见金永思:“农用地流转机制建立的难点分析和对策建议”,载

《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版。文静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2020(标准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2020(标准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4984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2020(标准版)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年,由______镇农工商总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上由乙方承包经营,并且得到了发包方及其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同时也取得了______镇人民政府的批准。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标的、数量及四至范围 乙方承包的土地为甲方拥有的______亩土地,其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_____年,但因乙方已于________年实际上已承包了本合同项下土地,故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水果、种苗、绿化苗木等其他农作物。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义务 (1)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4)依据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示范文本)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制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区(县)镇(乡)合同编号: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受让方):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经发包方同意,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区(县)乡(镇)村组(社)的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转让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该土地实际面积(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所丈量的面积)与登记面积(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不一致的,双方约定转让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登记面 积计算。 2.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①货币支付:每年每亩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 (大写: ) 元。 ②实物支付:每年每亩公斤(填黄谷、玉米或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 合计 (大写: ) 公斤。 ③其他: 3.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①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②其他: 四、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 甲方在转让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在该土地上的青苗、构(附)着物等, 双方约定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为: 五、土地交付方式及时间 1.甲方按下列第()项方式将转让土地交付给乙方: ①一次性全部交付 ② 2.交付时间为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收益。 2.在本合同签定前,应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 3.本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4.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2.依法享有受让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 3.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有权再流转。 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用转让的土地。

浅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与保护

浅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与保护[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统筹建设步伐的加快,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 实施征收的行为也日益频繁。实践中,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利益广泛,尤其是关乎到农民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并且如果处理不当的话,极易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研究土地征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本论文从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大规模土地违规征用问题出发,指出了我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利益保护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及其现状 在我国,土地征收是集体土地的征收,是指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目的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基于我国现行土地政策和保护农业经营者尤其是农民利益的考虑,《物权法》对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严格限制,并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使农民利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比如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香河大规模违规“圈地”行为,据了解河北廊坊香河县从2008年以来,就开始打着“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的旗号,大规模地“圈占”耕地。当地政府占用农民1亩地租金每年一千多,而转手卖给房地产开发商达每亩60多万。[1]从初步调查情况看,香河县个别乡镇存在违规改变土地利用目的、违规占地等问题,严重违反了农村土地流转和利用相关政策法规,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侵害了农民群众利益。 二、我国目前农村集体承包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征占农地,搞开发”为标志的城镇化扩张渐入高潮,大量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恰恰反映了我国目前在征用农村土地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 (一)相关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缺失 河北香河县个别乡镇违规流转、占用土地,并将这些土地用于搞“规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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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的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形下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具有对抗性等等。本文拟对诸多问题做出一一探讨与回应。 善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判断之片无权处分 发包方对无所有权的土地实施的发包行为是否为《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无权处分行为?否认的观点认为《合同法》五十条所指处分仅指涉及所有权变动的买卖及赠与,发包行为不涉及所有权变动,因此不属于处分行为。本文对此展开探讨: 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立法上,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首次出现于《合同法》第五十条。该条自起草之日起就争议不断,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对其进行评判。其中讨论最多的是无权处分合同的适用范围。对于抵押、出租、承包等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涉不多,而这正是本案之关键。 梁慧星教授认为: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处分,仅指有偿转让(出卖)和无偿转让(赠与),不包括设立担保权、使用权。由此看出,无权处分仅限于所有权转让一种类型,发包人把农村土地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不属于对土地的处分行为,因此也不涉及是否有权处分的问题。土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教材观点是:所谓处分权,就是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第二种观点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下面,笔者就承包行为属于处分行为做一基本的论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电子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 面积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 西至: 北至: 南至: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建筑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 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建筑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甲方: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_________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 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__________ 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__________土地面积_________亩(甲方《林权 证》面积,含湖北华*公司租赁的土地____亩,具体面积以 实际测量为准,超出_________亩的,以______亩计算,不足 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 的四至为东至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 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鄂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夏[XX:土承字01号发包人(甲方): 1.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2.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 3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承包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电话: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甲方将集体所有制农用土地经营权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甲、乙双方就有关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并经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议” 程序议定,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发包标的物,承包用途: 1. 甲方各村委会作为共同发包人将分别属于各村村民集体农用地亩发包给乙方。土地四至为东至,西至,南 至,北至。土地交接时,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 标的物地上现有附着物依照土地交接时双方制作签 署的交接单为准。乙方仅与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异议均由甲方予以解决,解决不了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 3. 乙方承包之地作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据市场需要种植其它农作物,承包经营期间不得改变为非农用土地性质。不得改变为诸如各类

市场、农家乐、农业旅游用地等非农用土地性质。 4. 承包期间,允许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临时建筑性质的库房,允许进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水利、电力配套设备建设,但不得破坏或改变现有水利、电力设施,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对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宾馆市场、物流仓储地等与苗圃经营无关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许,对苗圃经营有关的临时搭建库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设建筑物前须向甲方提交书面建筑方案,写明建筑的面积、用途、预算,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开工建设,对因政府性征用拆迁时不予任何经济等形式的补偿。乙方所报批之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批准。 5. 本合同签订后10 日内,甲方将标的物土地交付与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围,双方清点地上有价值之附着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记在册。交接手续办妥后,乙方即有权进入土地行使承包经营 权。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1. 承包经营期间为十五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承包经营期届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承包经营权。 2. 承包费标准为1500 元/亩,每年租金总计为元。乙 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XX年足额缴纳两年的XX年――XX年的土地承包费,从XX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额将承包费缴纳至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由农经站统一出具收款收据并视为乙方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凭据。乙方迟延缴纳的,须依照应缴未交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县简称]土让字第[年份]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 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

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 一、引论 在《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一种“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权利种类,成为中国民法上的一个新型的财产权利。随后,这样的一个权利被广泛地应用在实践之中。在理论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描述为“中国民事立法的创举”,对其称赞有加。应当承认,这是在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民事权利,其性质、容、法律特征都有其“新颖”之处。然而,也正是其所具有的这种所谓的新颖性,使这样一个概念与民法史上的任何财产权的概念均不相同,无法准确地界定其真实的涵和外延,使这样的一个法律概念的涵具有了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应有的混乱。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混淆了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界限,无法分清这样两个民事权利概念之间的法律差别。在《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的制订正在进行的时候,我们来认真地、实事地研究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法律区别,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的失误,以及与《民法通则》创造的另一个新的概念即土地使用权概念之间的界限,以利于制订准确、科学的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概念,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最明显地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缺陷的典型案例 1996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了黄振煌诉市禾山镇县后村委会征地补偿费纠纷案。具体情况是: 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厦民初字第2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黄振煌与第三人和基原于1985年1月1日共同承包县后村委会50余亩场地种植经营,双方签订一份“合同书”,每年承包款为3000元,承包期为30年,并且约定国家需要征地时,土地底款归村委会所有,青苗赔偿款,村委会分九分之四,承包人分九分之五。1986年初,黄振煌、和基与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一师十团建立联营关系,共同经营种植“天山葡萄试验场”。1987年1月因和基迁居未参予投资,同年7月,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本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本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村( )农包字第号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包方将村集体有所有权的耕地承包给承包方种植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承包地名:面积: 界止: 二、承包形式:家庭承包外其他方式承包 三、承包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年)。(双方约定不得超过三年) 四、上交承包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交款方式及时间: 五、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2、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法使用承包土地。 3、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4、创造条件,尽可能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六、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包方有经营自主权。 2、承包方有权享受发包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3、承包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上交承包款。 4、承包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允许不得在承包地内种植林木,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擅自取土或改变地貌,只允许种植庄稼,严禁将承包地用于违法经营。

5、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如遇意外,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直至合同期满。 七、在合同承包期内,如遇承包范围土地被征用或村集体规划使用,承包方必须服从。征用后,承包方只享受地面附着物赔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其他待遇归发包方。 八、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如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使用土地,发包方一经发现可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发包土地并不退还承包方的承包费。 九、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本合同一式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报市中街道办事处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各备案一份。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公章):承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通用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通用版】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让我们看看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如何签订,以及了解土地使用度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__乡(镇)______村____组____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地块名称___________坐落(四至) __________地块数(块)____面积(亩)______质量等级(肥力水平)_________ 风险告知:四至指某块土地四周的界限,东至____为界,西至___为界南至____为界,北至____为界。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年,即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风险告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_____。(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 。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______。(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标准: 订立合同双方: ——————县——————乡————村————组,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将————亩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土地位于————,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其中,一等地————亩,二等地————亩,三等地————亩,四等地————亩,……。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荒芜, 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它建筑物。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时间共————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业物资。 2.乙方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在完成种植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己决定种植经营。 3.乙方必须完成按土地亩数摊派的统购指标任务和上缴农业税的任务,每年向国家交售————斤,————,————斤————,————斤————,……。交售时间是————。每年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元,纳税时间是————。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积金————元,公益金————元,管理费————元,上交时间为每年的————月————日以前。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亩数摊派的义务工日,或上交按义务工日折价的金额。 (本条亦可采取列表形式,见后) 4.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对象转包土地,可以与转承包户协商,平价购买生活用粮。土地转包后,转包户必须承担原由乙方承担的所有统购任务和缴纳农业税任务,承担向甲方上交“三全”和完成义务工任 务。 5.乙方如遇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规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变动但必须按规定调整所承担的义务。乙方如因劳动力减少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又无人愿转承包时,可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相应减少或免除。 6.乙方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孙淑云 冯瑞琳)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孙淑云冯瑞琳 上传时间:2006-11-10 【内容提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物权法(草案)》入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作深入分析,并就相关规定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摘要题】理论?思考 【英文摘要】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the core of rural land system. Definiting the legal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not only good at protection of presents' right, but also have a far-reaching mea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The text began with Real Right Law to analyse the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At the same time, I gave my own different views about the concerned stipulation.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物权/债权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Real Right Law/Real rights/Credit rights 【正文】 [中图分类号]D922. 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896(2005)04-0044-0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为解放农村生产力,赋予农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依法保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基石。1986年我国的《民法通则》就对土地承包权做出专门规定,奠定了土地承包权的无可置疑的合法性。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规定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的各项主要内容,强化了土地承包权的效力及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但是该法因为并没有将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导致承包人对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依然得不到充分的认可与尊重,进而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和经营效率的提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人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在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债权,其理论依据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而确立的。[1]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物权,其理论依据是承包人一经承包农村土地,就使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权能从所有权这一典型物权中脱离出来,具有排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其他一切人的非法干涉的特性。这正好符合物权作为对世权的根本性质。[2] 要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首先要辨明债权和物权的含义。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其设立具有任意性、无排他性。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根据物权设置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又可将物权分为用益物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最新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签订时间: 承包方(乙方):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为了继续深入农村改革,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过村民(组)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土地发包给乙方承包。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同意,达成如下承包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面积。 承包面积__________亩。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 日止。 二、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 乙方在承包期间每年每亩上交_________元。 付款方式,本着“先交款,后承包”的原则。第一年的承包金在协议签订时全部交清,第二年的承包金于前一年的_____月_____日前交清,以后每年依次类推。 三、甲方责任 1、有权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 2、对乙方弃耕一年以上的土地,有权终止乙方承包行为,收回土地使用权; 3、按照统一耕作,轮作,培肥制度及技术村准指导乙方从事农业生产,为乙方提供生产、销售、技术、信息等公共服务。 四、乙方责任 1、在承包期间,乙方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风险自负的原则,自觉履行规定义务,必须服从国家建设用地、政府公益性用地和村建设用地; 2、承包期间,未经水利部门勘察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水利设施。 五、相关事项 在承包期间,乙方在服从国家建设用地、政府公益性用地和村建设用地前提下,征地费用归甲方所有,青苗费归乙方所有。 六、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七、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当本协议与政策发生抵触时,一切以上级政策为准。 八、违约责任 九、在合同期间,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年租金的30%做为违约金。未经事宜,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协议一式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问题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23529592.html,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问题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而农民问题最根本的又是一个土地问题,民以食为天,土地问题解决好了,农民的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新中国自建国以来围绕土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出台了不少政策和法规,笔者在参阅了一些现行法规、解释后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抵押权问题略作浅谈,如有认识不同欢迎商榷。在此之前,先简略介绍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一.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可以分为四个时期:㈠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 ;㈡1954—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转变 ;㈢1958—1978年,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的损害 ;㈣1978—2008,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到新土地政策的呼唤。

㈠.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的土地政策是没收地主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民向国家缴纳公粮。此间,农民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短缺,在一些地区出现村民以生产资料换工等形式的互助生产组。此时,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是以土地形式入股到合作社,此阶段仍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农民没有加入到农生产合作社。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等四种所有制形式,并在其第八条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㈡.1954—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转变。由于合作化运动发展速度过猛,部分地区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入社的情况,后来出现了整顿。但这并没有阻止合作化运动的脚步,1956年10月,中共中央在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已经有大约87.8%的农户参加了所谓高级社,但到了高级社阶段,农民一入社,其土地等生产资料就归所谓高级社集体所有了。 在土地问题上,人民公社实行的其实已不仅仅是所谓集体所有制

2021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YOUR LOGO 2021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and provide a strong literal basis for differences that may arise after cooperation.

专业合同书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1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说明:本合同书的主要作用在于约束合同双方(即甲乙双方)的履行责任,同时也为成为合作关系后可能产生的分歧,提供有力的文字性依据。文档下载后,无加密格式,可自行修改,请放心使用。 甲方(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 乙方(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 因_________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互换标的 1、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面积为_________亩,坐落于 _________(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2、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面积为_________亩,坐落于 _________(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二、互换土地期限 甲乙双方互换地块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止。 三、互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不改变土地的用途及承包义务。土地互换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的互换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转让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转让 [摘要]新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将该权利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对特定的农地赋予其长期、稳定的支配权,鼓励农民投资。但与此同时在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却又要求必须经“发包人的同意”,表现了其不完全的物权性,也其不合理之处。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在众多的专家学者对我国物权法体系的构造讨论的如火如荼的时候,我们的物权法草案已经通过了人大二审,很明显该草案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有其创新的地方,与实践衔接的也更为紧密,表现了立法技术上的进步。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式定性为用益物权,对特定的农地赋予其长期、稳定的支配权,鼓励农民投资,防止因承包经营合同变动而使承包权游离于特定的土地,导致土地调整频繁。这就使农民的利益与土地经营的更为紧密,能够极大的鼓舞广大承包经营权人进行长期投资的生产积极性。但与此同时该章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这里我仅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转让谈谈自己的看法。 草案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但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等,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该条款的规定严格限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转让的条件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经发包人同意”。这实际上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精神的继续延续。虽然法律在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规定下保持了一贯的一致性,但是在学术界给该问题却有另外两种不同的看法。这些看法对我们思考如何将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化或多或少能有一些启示。 一种观点是: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当允许转让,如出卖和增与等。理由在于:承包经营权流转就会使许多农民丧失土地,这极不利于农村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在中国,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而且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农民的生老病死主要依赖土地。一旦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离开了土地,社会又不能对农民提供保障,这将会使农民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梁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范本四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范本四篇 篇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生产经营。 地块名称: 坐落(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备注:沙荒地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甲方书面通知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业经发包方同意,甲方自愿在本合同生效时同时终止与发包方所建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本合同获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依法建立与发包方新的承包关系,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受让后有自主经营权,甲方对该土地无任何权利义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乙方的经营。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不得终止合同。如有违约要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发包方同意后生效。

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一)

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一) 本文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在现行的法规政策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同时学者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看法也各不相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有其成功之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制度越来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有学者提出了以农地使用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模式。笔者认为农地使用权的物权化方式固然有其道理,但是物权有僵硬性的缺陷,在中国农村现在的经济条件下,这种改革方案必然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在目前的条件下最佳的办法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契约化,用债权的灵活性来弥补物权的刚性,从而达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业的目标。 关键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物权化契约化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简介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农业是否稳定、农业是否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发展。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后,进行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废除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制度,使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指引下,我国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制,使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又经历了一场重大的革命,从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中国农地制度的核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农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集体组织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获得的在一定时期内,在政策法律的允许范围内经营农用土地的权利。由于这种权利是通过各式各样的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的,因此其内容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在政策法规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称谓五花八门。有的称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称之为“土地使用权”、有的称之为“农地使用权”、有的称之为“承包使用权”。本文为了讨论的需要,仍然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学者们众说纷纭,综合起来主要有劳动关系说、物权兼债权说、债权兼物权说、复合所有权说、田面权说,但主要集中在物权说与债权说之争上。 物权说主要理由有: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所直接规定的权利。学术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物权制度所作的规定;第二,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有在法律上和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第三,土地承包权具有排他性;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长期稳定性。 债权说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签订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定的标准。第二,承包权不能对抗发包权,强行摊派乱收费甚至任意撕毁合同,侵犯农户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第三,发包人权利膨胀,干预农户的生产经营,农户转包需发包人的同意,这一点更无异于债权关系。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成功之处从总体上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成功的,其原因简述如下:第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产生大体上符合了我国“用地性质不同,法律调整不同”的客观规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于其他土地使用权的根本标志就是其权利的设定是否以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归属与使用的问题。抛弃了过去立法“重归属,轻利用”的“所有权本位”观念。而通过承包经营合同把农地交到能够积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个人手中,使农地在一定时期内充分发挥了其生产的潜力,实现土地的增殖,为整个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制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特定时期调动起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解决农业大国中农业人口的就业问题和维持整个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有不少反映公有制特色的具体内容,如土地用途不可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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