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我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计取办

法。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七条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施工费。投标方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条件单独报价。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90%,安全施工费按各市的规定全额计取。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

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

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及支付计划提交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并设立专项费用支付账号,作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未提交支付计划和设立专项账户的,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

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安全

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

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各市安全监督站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负责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

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

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

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关费率。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科技进步奖公示一、项目名称

山东省科技进步奖公示 一、项目名称 金银花提质增效、综合开发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应用 二、推荐单位(专家)意见 我单位认真审阅了推荐书等相关资料,相关栏目填写符合要求。 该项目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金银花规范化种植基地优化升级及系列产品综合开发研究”(2011BAI06B01)课题、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中药与天然药物活性物质高效分离纯化技术研究与应用”(2010ZX09401-302-5-12)课题研究成果的汇总,对金银花种质收集、良种选育、规范化种植、农药化肥合理使用、采收加工、质量标准提升、综合开发利用等进行了系统研究,突破了限制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关键技术瓶颈,实现了规范化种植,稳定和提高了金银花药材产量与质量,经产业化推广应用,提高了生产收益,增加了就业岗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为促进山东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候选人张永清教授为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是省内中药资源与中药材质量控制研究领域的领军人才,经多年努力,建立了一支强有力的技术队伍,团队成员科学素养高、创新能力强,是山东省中药材产业发展的主力军。 经审查,该项目内容严谨,数据真实,资料可靠。成果关键技术创新突出,对于促进中药产业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和实际意义。项目申请人员均为本项目两项课题的研究人员,其排序无异议。 同意推荐申报山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 三、项目简介 中药质量是关系中医药事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金银花属常用大宗中药材,山东是其主要道地产区,种植面积达100万亩以上,由于生产中良种缺乏、化肥农药滥用等问题,药材有效性与安全性难以保证,严重制约着产业发展。本项目以提质增效为目的,重在突破关键技术瓶颈,保证产出的药材优质高值。 (一)主要技术内容 1、收集保存种质,建立基因库,发明金银花品种选育和促进种子萌发新方法,选育优良品种,建立种苗质量标准与良种繁育技术规程,推广种植新品种。 2、发明新型肥料和农药,建立金银花肥料施用和病虫害防治技术体系,控制金银花药材重金属含量,保证有效性和安全性。

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鲁政发[1995]5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5.24 【实施日期】199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6日)废止(原因:被2001年10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代替)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5]5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者原为固定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内容与本办法一致的,执行原合同;不一致的,应经双方协商,按照本办法变更合同条款。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订立。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对其有行政、经济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签订聘任合同,不再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下的(含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的(含5年),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017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公示材料

2017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公示材料 一、项目名称:新一代高品质耐久性沥青混合料的研发,设计方法与工程应用 二、推荐单位(专家)意见: 1.推荐单位意见 我单位认真审阅了该项目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确认全部材料真实有效,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无异议,相关栏目均符合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填写要求。按照要求,我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都已对该项目的拟推荐情况进行了公示。 项目针对适应复杂重载环境下的新一代高品质沥青及混合料设计理论和方法、新材料研发、设计生产一体化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如下: 1.揭示了高劲度沥青胶结料、级配结构及其相互作用全面均衡提升混合料性能的规律,建立了适应特殊荷载环境下的高劲度沥青混合料设计理论与方法,提出了基于高劲度胶结料性能的混合料设计参数选择方法和性能评价标准,发明了针对不同特殊荷载环境下的典型铺装结构。 2.提出了“先模量梯级升级,后改性”的胶结料性能综合提升技术,建立了复杂重载环境条件下高劲度沥青胶结料技术体系,发明了综合性能优越的系列宽工作域硬质沥青、复合改性沥青及其新型高劲度耐久性沥青混合料。 3.开发了高劲度沥青规模化工业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流程,提出了高劲度沥青生产均匀性控制技术和施工温度确定方法,形成了高劲度沥青胶结料及其混合料生产、施工与质量控制的成套技术,实现了严酷荷载环境作用下沥青铺装耐久性设计与工程应用。 相对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成果实现了新一代高品质耐久性沥青混合料的研发、设计与规模化应用,拓宽了沥青混凝土的应用技术领域,科技创新性显著,成果广泛应用于长大纵坡道路、大容量公交专用道与港湾、港区公路与港口专用道、重载桥面铺装及机场跑道等,对提高沥青混合料的耐久性,极大降低了道路工程的运营维护成本,推广应用前景显著。 项目成果经鉴定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照山东省科学技术授奖条件,推荐该项目申报2017年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公益类)。 2、推荐专家意见: 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山东公路学会秘书长杨永顺和交通运输部公路研究院孟书涛研究员基于对项目内容的了解,认为该项目符合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有关推荐条件和标准所规定的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奖条件,所填推荐意见客观、真实,本人同意作为该项目的推荐专家予以公布,其推荐意见如下: 1.杨永顺专家推荐意见: 该项目针对传统沥青胶结料与混合料无法满足复杂荷载作用下特殊道路(如长大纵坡公路、大容量公交专用道与港湾、港区公路与港口专用道、重载桥面铺装及机场跑道等)使用需求及单一模量提升技术手段的不足,通过系统研究攻关,取得了系列显著研究成果,发明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1年10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津贴、补贴、福利待遇; (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 (四)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山东省水资源公报

山东省水资源公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HANDONG PROVINCIAL WATER RESOURCES BULLETIN 2 0 0 7 山东省水利厅

前言 水资源紧缺是山东省的基本省情,是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为领导决策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特编制《2007年山东省水资源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旨在向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告山东省年度水资源情势,以便通过综合措施,协调水资源供需关系,缓解供需矛盾,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并得以可持续利用。 《公报》是按年度反映水资源情势的综合性年报,内容包括降水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水资源总量、蓄水动态、供水量、用水量、耗水量、水质概况等。分别按行政分区和流域分区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计算,提供数据和信息。 《公报》中的来水量和水质分析计算采用了2007年雨量站、水文站、地下水观测井网以及水质监测的实测资料;供用水部分采用当年各市统计资料。 本期公报由山东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编制完成。

一、综述 2007年,全省平均降水量773.0mm,比上年570.1mm偏多35.6%,比多年平均679.5mm偏多13.8%,属偏丰年份。2007年全省水资源总量为387.11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280.19亿m3、地下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不重复量为106.93亿m3。2007年年末全省大中型水库蓄水总量为49.50亿m3,比年初蓄水总量37.64亿m3增加11.86亿m3。2007年年末与年初相比,全省平原区浅层地下水位总体上稍有上升,平均上升幅度为0.18m,地下水蓄水变量增加4.91亿m3。2007年末全省平原区浅层地下水位漏斗区面积为12658km2,比年初缩小1860km2。 2007年,全省总供水量为219.55亿m3。其中,当地地表水供水量占26.67%、地下水供水量占46.66%、其它水源供水量占0.90%,跨流域引黄供水量占25.77%。海水直接利用量为31.00亿m3。 2007年,全省总用水量为219.55亿m3。其中,农田灌溉用水占65.83%、林牧渔畜用水占9.24%、工业用水占10.99%、城镇公共用水占2.00%、居民生活用水占10.48%、生态环境用水量占1.46%。 根据2007年全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年均值资料评价,评价的141个水功能区中,水质达到Ⅰ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2个,占 1.4%,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16个,占11.3%,水质达到Ⅲ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35个,占24.8%,水质符合Ⅳ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25个,占17.7%,水质符合Ⅴ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11个,占7.8%,水质为劣Ⅴ类的水功能区有52个,占36.9%。 二、水资源量 (一)降水量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李迎春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李迎春律师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李迎春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 (四)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 (五)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山东省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山东省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针对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进行深度分析,并对地表水资源量主要指标即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等进行了总结分析。 借助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的了解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整体状况,从全面立体的角度了解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把握行业前景。 本报告借助权威多维度数据分析,客观反映当前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相信对了解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具有极高的参考使用价值,亦对商业决策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数据公正、客观。

目录 第一节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 (1) 第二节济宁市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济宁市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济宁市水资源总量占全省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济宁市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济宁市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济宁市水资源总量同全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指标分析 (7) 一、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占全省地表水资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下文是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

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名。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限。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项。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省奖励办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

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电力行业劳动者素质,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国家职业标准》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全省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以下简称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行业中心)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全省电力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接受行业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职鉴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二)山东省火力发供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职鉴站),具体实施对火力发电、供用电、火电建设、送变电、电力机械等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接受职鉴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职鉴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四条职鉴中心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负责组建、申报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 (四)负责管理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五)负责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申报、聘用和管理。 (六)负责核发和管理全省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组织开展全省电力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八)完成行业中心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职鉴站的基本职责是: (一)在职鉴中心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具体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三)做好职鉴站的人员、设备、场地的管理工作。????(四)建立和管理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山东省乡土地理

山东省乡土地理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地形地貌] 山东,古代为齐鲁之地,位于中国东部沿海、黄河下游、京杭大运河的中北段,省会设在济南。陆地南北最长约420公里,东西最宽约700余公里,陆地总面积15.67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6%,居全国第十九位。西部连接内陆,从北向南分别与河北、河南、安徽、江苏四省接壤;中部高突,泰山是全境最高点;东部山东半岛伸入黄海,北隔渤海海峡与辽东半岛相对、拱卫京津与渤海湾,东隔黄海与朝鲜半岛相望,东南则临靠较宽阔的黄海、遥望东海及日本南部列岛。近年来山东亦成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 山东地形,中部突起,为鲁中南山地丘陵区;东部半岛大都是起伏和缓的波状丘陵区;西部、北部是黄河冲积而成的鲁西北平原区,是华北大平原的一部分。境内山地约占陆地总面积的15.5%,丘陵占13.2%,洼地占4.1%,湖沼占4.4%,平原占55%,其他占7.8%。 山东的河流分属黄河、海河、淮河流域或独流入海。全省平均河网密度为0.24公里/平方公里,长度在5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000多条,其中,长度在50公里以上的1000多条,较重要的有黄河、徒骇河、马颊河、沂河、沭河、大汶河、小清河、胶莱河、潍河、大沽河、五龙河、大沽夹河、泗河、万福河、朱赵新河等。 山东的湖泊主要分布在鲁中南山丘区与鲁西平原的接触带上,总面积1496.6平方公里,蓄水量23.53亿立方米。较大的湖泊有南四湖(由南而北依次为微山湖、昭阳湖、独山湖、南阳湖)和东平湖。 山东的海岸线全长3024.4公里,大陆海岸线占全国海岸线的1/6,仅次于广东省,居全国第二位。沿海岸线有天然港湾20余处;有近陆岛屿296个,其中庙岛群岛由18个岛屿组成,面积52.5平方公里,为山东沿海最大的岛屿群;沿海滩涂面积约

山东省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山东省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针对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进行深度分析,并对地表水资源量主要指标即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等进行了总结分析。 借助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的了解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整体状况,从全面立体的角度了解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把握行业前景。 本报告借助权威多维度数据分析,客观反映当前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相信对了解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具有极高的参考使用价值,亦对商业决策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数据公正、客观。

目录 第一节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 (1) 第二节淄博市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淄博市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淄博市水资源总量占全省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淄博市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淄博市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淄博市水资源总量同全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指标分析 (7) 一、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占全省地表水资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 为了完善劳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了劳动法实施,下面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希望您喜欢。 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新山东省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最新山东省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在现今人才济济的社会,想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很难,有工作后又会有许多的问题出现,其中最令人关心的莫过于请病假后的工资该怎么算,劳动法中又是怎么规定的,其中各个地方的规定又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有所差别, 一、职工患病期间的工资计算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

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5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淮河片水资源公报(2004年度)

综述 淮河片包括淮河流域和山东半岛沿海诸河,总面积约33万km2。其中淮河流域面积约27万km2,地跨湖北、河南、安徽、江苏、山东五省40市;山东半岛面积约6万km2,全部在山东省境内,范围涉及10个市。在本公报水资源分析计算中,采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分区和面积,淮河流域分为淮河上游(王家坝以上)、淮河中游(王家坝至洪泽湖出口)、淮河下游(洪泽湖出口以下)、沂沭泗河四个水资源二级区;山东半岛单为一个水资源二级区(见淮河片水资源分区图)。 2004年淮河片平均降水深780mm,折合降水总量2574亿m3,较多年平均降水量偏少7%。其中,淮河流域平均降水深798mm,折合降水总量2146亿m3,比多年平均降水量偏少近1成;山东半岛2004年平均降水深702mm,折合降水总量428亿m3,与多年平均降水量相比偏多3%,属平水年份。 2004年全片地表水资源量512亿m3,水资源总量756亿m3。其中淮河流域地表水资源量440亿m3,水资源总量653亿m3。 全片入海总水量261亿m3,入江水量64亿m3。 经对300座大中型水库(含洪泽湖等大型湖泊)统计,2004年末蓄水总量178亿m3,比上年末减少22亿m3。其中大型水库(含湖泊)54座,蓄水总量153亿m3,比上年末减少15亿m3。 2004年淮河片各类供水工程总供水量556亿m3,其中当地地表水供水占60.1%,地下水占28.9%,跨流域调水(引江、引黄)占10.8%,污水回用等其他水源供水占0.2%。全片总用水量556亿m3,其中农田灌溉占62.5%,林牧渔畜占8.4%,工业用水17.6%,生活用水占9.3%,城镇公共用水占1.5%,生态环境用水占0.7%。全片用水消耗量359亿m3,占总用水量的64%。人均年用水量273m3,农田灌溉(实际灌溉)亩均用水量为258m3,万元工业增加值(当年价)取用水量100m3。 据对188个城镇997个入河排污口实测,2004年淮河流域主要城镇入河废污水量44亿t,入河COD量108万t。对淮河流域11676km河长进行全年期(平均值)水质评价,水质较好的Ⅰ、Ⅱ类水河长占13.9%,水质尚可的Ⅲ类水河长占19.5%,水质劣于Ⅲ类的受污染河长占66.6%。对山东半岛1408km河长进行全年期(平均值)水质评价,无Ⅰ类水和Ⅲ类水,Ⅱ类水河长占12.6%,水质劣于Ⅲ类的受污染河长占87.4%,污染较为严重。 第1页

湖北 劳动法实施细则

湖北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1、2016年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山东科技奖汇总表-山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1: 推荐2011年度山东省科技进步奖项目名单 序号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 1 餐后高TGRL对老年人血管内皮功 能的影响及药物干预研究 李明龙、李秋、杨萍、梁波、焦玉莲、 陈海燕、黄冰、李茵茵 山东省立医院 2 Ivor-Lewis手术、二野淋巴结清扫治 疗食管癌的临床系列研究 王洲、刘相燕、刘凡英、陈钢、王功朝、 刘颖 山东省立医院 3 基因治疗对涎腺腺样囊性癌放疗增 效作用的实验研究 张东升、张世周、赵跃然、马金龙、魏奉才、 韩俊庆、张捷、牟文丽、刘桂军、黄圣运、 张娜、刘俊杰 山东省立医院 4 蛋白质指纹图谱和生物信息学在肺 癌中的应用研究刘奇、韩明勇、彭忠民、彭佳萍、董琦、 余捷凯、陈景寒、王洲、林殿杰、姜淑娟、 刘庆伟、姚树展 山东省立医院 浙江大学肿瘤研究所 1

5 无神经节巨结肠病的发病机理及干 细胞移植治疗的实验研究 吴荣德、刘伟、董云玲、王和锋、高英茂 山东省立医院 山东大学医学院 6 系统性红斑狼疮分子发病机制的研 究 张源潮、杨清锐、陈立辉、张春玲、李鸣、 孙红胜、潘正论 山东省立医院 7 应用基因芯片对UPJ相关基因的研 究 齐湘杰、吴荣德、于有德、于启海、刘伟、 王刚、李炳辉、王圣 山东省立医院、临淄区 人民医院 8 穴位注射治疗放、化疗所致白细胞减 少症的临床研究 谢晨、李学芹、孙迎红、张振美、靳昭芳、 田娜 山东省立医院 9 臭氧的脊髓毒性研究傅志俭、孙涛、张维、宋文阁、谢珺田、 赵序利、赵学军 山东省立医院 10 预购扩张皮瓣的基础实验和临床应 用研究 薛文君、王法刚、霍然、王明青、王德昌、 王一兵、黄国宝、薛峰、李强、曹永倩 山东省立医院 11 医疗卫生服务改革对策赵伟力、邢永杰、陈剑平、吕爱芝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财政学院 2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8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了适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整合和仲裁办案工作需要,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认定和使用行为,提高仲裁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印发执行后,原《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劳仲发[2009]2号)同时废止。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参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 第五条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八条在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