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及应对策略

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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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处理主动或被动解除合同的一些技巧

HR处理主动或被动解除合同的一些技巧 导语:如何降低员工离职风险,是每个HR需要面对的迫切问题。每个企业HR 都应根据自身不同的状况制定出专用的法律文件,并加以妥善保存。 一般而言,员工离职是雇员和雇主之间结束雇佣关系,员工离开原公司的行为。员工离职是企业里员工流动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员工流动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极其重要作用。但离职带来的人才流失对于企业的运营具有直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高层、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的离职,如何降低员工离职风险,是每个HR需要面对的迫切问题。 正确处理员工离职与被离职 1、如果要开掉他,提前一个月就物色人选换掉他。 工作中有很多岗位很重要,离职时会有很多风险,所以,要早做准备,物色好人以后就进行工作调动,进行工作交接,给原岗位人员一个有名无实,或者难度较大的工作他自己一定是感觉没意思,与期望值距离较远,或者业绩很差,所以进一步降薪,但是决不先提出辞退他的话,等待他自动提出。然后也不会有补偿费用产生。所以各位,感觉到这种苗头一出现,自己赶快走,好留点面子。 2、如果业绩差,部门经理会提出,人力资源会和部门经理一起或分开来谈员工的离职问题。 这里有几点要注意:首先,是人力资源和部门经理商议如何谈,统一口径,明确分工,做好准备;其次,是先谈员工作的贡献和长处,再谈不足,部门经理重在谈业绩,谈他的表现,人力资源重在谈他的职业规划和对他自身性格与职业的匹配度等问题并作出分析,给出建议;再次,人力资源谈公司给他什么补偿,希望他多久作出交接,档案保险何时调出,何时出具离职证明,以及从就业和职业道德方面对其讲解,辅助其正确认识入职与离职,端正态度,不必伤感;同时要谈到为了顾其面子,自己主动写辞职报告,但是补偿一分不少;最后,人力资源要说希望其顺利交接,并谈现在人力资源这个行业非常重视背景调查,侧面提醒他如果交接不好或者损害公司利益,如果下一个公司对其背景调查他将得不到一个好的评价,这样他将永远找不到工作。 各位,这样的谈话内行一看就懂,当然在谈的时候要有理有据,语速快慢适当,条理清楚,实际上不亚于一场小的谈判,如何把握分寸,随对方心理状况改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企业压力很大,同时有很多地方没有去参透.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呢.2008年最新劳动法的风险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基础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就业年龄 用人单位除《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还包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的范围,另外,《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2、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a、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b、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的处理(条例第五、六条)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

企业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12个策略 (满分试题答案2)

企业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12个策略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劳动合同签订以后的鉴证是:√ A 契约原则 B 行政原则 C 法律规定 D 自愿原则 正确答案:D 2. 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的一项是:√ A 劳动条件 B 职业危害防护 C 休息休假 D 培训条款 正确答案:D 3. 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的权利长短的总的原则是由:√ A 年龄决定的 B 资历决定的 C 在企业工作年限决定的

D 对企业的贡献决定的 正确答案:C 4.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举证要求,实际是要求企业:√ A 提高管理水平 B 加大管理力度 C 增加管理成本 D 理顺管理程序 正确答案:C 5. 基于员工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以:√ A 提前30天通知员工 B 随时通知员工 C 提前10天通知员工 D 按约定通知员工 正确答案:B 6. 某些职位要求女性的求职者是硕士以上毕业,男性的求职者是本科以上毕业这也是:√ A 学历歧视 B 性别歧视 C 职称歧视 D 成绩歧视 正确答案:B

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 A 期限劳动合同 B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 协约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C 8. 下列条款中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是:√ A 补充保险条款 B 培训条款 C 福利待遇条款 D 工作地点 正确答案:D 9. 非过错员工解除合同时,企业要向员工:√ A 支付经济补偿金 B 支付养老保险金 C 支付社保基金 D 支付最低生活补助金 正确答案:A 10.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试用期是:√ A 不得超过一个月 B 不得超过两个月 C 不得超过三个月

公司如何规避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当中,劳动者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劳动者拒签(或期满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时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又如何规避这些法律风险呢? 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现有规定看,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有着不同的义务,如果企业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则面临着不同的风险: 1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1)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口 头通知是不行的。 (2)在企业已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 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义务。此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报酬。 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不雇佣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且不承担任何惩罚性的责任,但应支付报酬。(注意:企业在此种情形下,只能不雇佣劳动者,这不仅是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否则即要承担带有惩罚性的责任。) 风险:对于企业来说,此时还不会发生经济上的损失。 2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基于上一种情形,如果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的,法律即视为企业未履行自身的义务,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在此时仍然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两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3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时,企业已经没有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视为企业已经与劳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两倍的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风险:两倍的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措施: 1 、企业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2 、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企业一定要保留已经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相应证据,并作为人事档案资料存档。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就可能陷入不利的局面,可谓有苦难言。

劳动合同法给HR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劳动合同法给HR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劳动合同法》将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的一次次听证会到各种机构组织的新法学习课程,无时不牵动着每一名HR从业者,每一位企业主。 “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来自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徐婷婷的这句话至今还不绝于耳。 一部《劳动合同法》何以一石激起千层浪?面对新法的实施,真像某些企业主们说的,用工会越来越被动吗? 一部8章98条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几乎牵动了所有中国劳动者和“资方代表”的神经。当更多的HR陷入迷雾,在寻觅如何应对新法的出台,规避劳动风险时,不妨换一种思路,用新的“雇主策略”来迎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新法下的“雇主策略”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中国所有的企业都提高到了一个新的“起跑线”上,在7月11日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的公开课上,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韩智力先生说:“企业靠廉价劳动力获取利润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当廉价劳动力逐渐消失时,企业必须转型为技术密集产业,并提高劳工就业福利。这对于很多依靠廉价劳动力与其他企业竞争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严厉的挑战和考验,因此很多企业倍感压力。 鉴于此,各地培训市场上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众多的“如何规避新法”“怎样应对新法”等诸如此类的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在7月15日,常凯老师做客中人网专家在线时说:“我觉得这样的做法太功利了,而且不会有好的效果。因为法律已经制定,它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就必须要遵守,是怎么执行的问题,这是一个前提。我觉得很多企业并没有认真去思考,在执行过程当中,企业将会面临什么问题?中国企业将会面临的是一个集体力量的劳工群体,尽管现在没有达到,但这个趋势已经非常的明显。员工可以通过一股集体的力量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可能通过工会,也可能是自发,也可以通过其他的形式,这是无法阻挡的趋势。为什么呢?因为劳动者有主动性,是法律关系主体,有自己的权利要求,有自己的诉求,不会一直被动,不是企业愿意怎么管就怎么管的,在这一点上,是我们的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现在应当着重考虑如何妥善地处理好同企业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另外一方的关系,而不是想方设法的去如何规避法律。” 在日本,他们的劳动用工法律环境同样十分的严格,可是日本企业的劳资关系却是非常和谐。日本的员工下了班都不愿意走,都要加班,而且不愿意跳槽,争取一辈子在一个企业干到底,并以此为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忠诚度?常老师解释道,日本企业管理模式大都是家族式管理,企业对于自己员工很关爱,把他管得严,是希望员工将来有所作为,对员工要求严格,员工必须做到,员工做不到就不是合格的工人。员工犯错要体罚,但是该给员工的关怀都会给到,包括生活、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很多时候老板比员工考虑的会更深入一些。同时,在日本,即使你博士毕业,也要从基层做起,企业将告诉你一步一步如何发展,努

入职管理技巧与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附表格)

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入职审查的导入和适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措施】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2、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我们注意到这里企业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摘要:《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主要遵循的法律之一。它对于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方面有了更加完备的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用人成本、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合同期限、招聘雇佣、解雇和经济补偿、用工灵活性”等方面。 一、引言 《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大部分企业已已经由初期时的消积、规避、抵制的态度,转变得冷静了,这不得不说明,如今我们中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已经开始意识到,在劳资关系法制化的市场背景下,采取积极主动攻势策略,加快转变企业管理理念,从而最终获得发展是首选之途。 近十年来,随着中国加入WTO及国际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主要以服务密集型产业为主的低成本劳动力市场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对于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要求而言,那种在管理上单纯采用“人事管理”服务理念、以压缩成本为主要管理诉求成为目前现代企业制度的顽疾。不仅如此,企业人员流失严重,企业采用“高工资”却引不来“高人才”的尴尬局面频繁发生。另一方面,企业工人的就业得不到保障,工人的积极性下降,从而影响了正常的企业运转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也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面对新法的各种政策法律应及早调整自身的战略理念及组织管理,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狭隘的职能定位,那么,它也就会变成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管理的一种良好契机,成为完善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催化剂。 二、合同法的法条分析与人力资源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法条,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值得关注,同时也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提出了些许针对性的建议。 (一)、对于人力资源的管理过程中的合同订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HR如何控制劳动合同法法律风险

HR如何规避劳动合同中的法律与管理风险第一节劳动合同及相关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合作契约,是双方应该共同遵守的劳动合作行为规范。劳动合同是一份概括性较强的约定的劳动行为规范。但是劳动合同对一些特殊关系内容的规范无能为力,同时这些特殊关系也不具有普遍性,所以一般将其单列出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包括培训服务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与劳动关系内容有关的合作契约。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定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只被动地按照法规法条要求去做的话,制定的文件必会符合法律规定,但能否满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能否保护好企业的权益,就另当别论了。 这就像前面说的,只获取了一个毫无内涵的劳动力形式使用权,于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又有何益呢?就如同一些只懂得法规法条的法律工作者,不知道人力资源管理哪里需要法律,以及用法律做什么,也只能做一个照本宣科的法律宣传者。 曾有一个著名的企业,其所聘用的专业法律人士不可谓不出类拔萃。但是,他们还是犯了一些贻笑大方的错误,如先终止聘用后再重签合同,以达到以后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当然,还有很多国内外的著名企业,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际,做出了同样令人匪夷所思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及相应的协议,只能说是依照法律条文办事,是遵法守法的好公民。可是,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被动地运用法律,就等于放弃法律赋予你的权利,更不要说运用法律争取权利了。 为什么国外专业律师行业如此繁荣,原因就在于专业律师的优势是很清楚地知道相关专业的操作要求和方法,其在专业上的能力甚至远比现从事该专业的人士还要强。再辅以法律的专业指导,他们使得专业委托人的利益,在法律的保护下,得到维护和发展。 学者们曾在众多的相关专著中介绍过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签订问题,这里要介绍的内容与之有着明显不同——仅从企业权利的维护来介绍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和相关协议,使企业的权利在法律中得到保护和扩张。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

不得不防劳动合同的六大风险

不得不防劳动合同的六大风险 劳动合同法其意义在于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可以有 更加明细的条款保护。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但是其中还存在不 少的风险。 风险1.玩伎俩胡乱签名盖章 案例:孙某、李某在A公司工作一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A公司称已与孙某、李某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书,并称二人未与公司当面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在合同书上仅盖有个人印章未备案。孙某、李 某二人均否认该签章的真实性,并要求进行鉴定。 风险: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制度。A公司如无法证明该合同系二人签署,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提示:用人单位应该规范合同签订制度,确保所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采取 现场签订或按手印等方式,以避免张冠李戴,因工作需要向劳动者刻制手章的,应当在有 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在发放时做好签字确认工作。 风险2.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 案例:出于避税等因素的考虑,刘某与B公司在劳动合同上写明的月工资为1400元,但刘某实际月工资为5000元,其中1400元通过银行发放,剩余3600元现金发放。合同 到期后,B公司要求以月实际工资1400元的标准“继续履行合同”,刘某不同意续签,遂产生纠纷。 风险:工资数额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获得的补偿,在本案中刘某如无法提供另外3600元收入的证据,则只能按照1400元的工资标准享 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且无法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提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实事求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如 劳动者已经不慎签订了“阴阳合同”,则应利用录音笔、手机等工具收集相应的证据,并 与用人单位及时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风险3.缴社保不依实际工资 案例:张某为C公司办公室文员,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月工资为6000元,C公司按照最低标准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发生工伤后,社保部门告知其仅能享 受最低标准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我国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即使我国的市场紧急脚步在不断的加快,但是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知识比较不熟练,尤其在劳资关系的管理制度方面显得更为欠缺[1]。在本质上来说,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是对劳资关系进行适度的管理。但是随着我国劳动者与企业家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所以现阶段最重要的解决任务之一就是控制好相关成本,最大限度的减少劳动者的相关利益从而增加企业的利益。在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不断的压榨劳动者的利益会使得劳动者跳槽的想法很大,使得劳动关系非常的不稳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对于劳动者的管理也比较侧重于单方面的纵向管理[2]。 一、调查情况基本介绍 本文的主要调查对象是我国各大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负责人,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与之后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调查的企业规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大型企业;其二,中型企业;其三,小型企业。上述企业所在的行业包括餐饮、医药、房地产等各个方面的领域,所在的地区是北京、上海、深圳等比较有代表性的城市。调查问卷均是根据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家所设置的相关问题,具有高度的可信度。 二、《劳动合同法》对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大影响

根据相关资料调查显示,我国大部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创新有着极高的认同性。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即为:“进一步的完善好劳动合同的制度,明确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双方之间的责任与义务,从而能够构建更加和谐美好的劳资关系”[3]。在本质上,《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其实是深入贯彻执行“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在遵循劳动法的基础上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美好蓝图上,强调以人为本,而不是以资为本。 三、《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对策 (一)完善现有的劳动合同制度 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制度规定下,企业应该增加对于工作地点以及工作时间的加班补贴等条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完善保密以及企业竞争之间的相关条款等方面。保密条款主要针对的是计算机以及金融行业的技术人才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应该针对此类的劳动者进行签署严格的保密条款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条款。在另一方面,在进一步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方面,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成本约束。在过去,许多的企业因为没有完备的劳动管理制度,导致劳资关系经常发生问题。因此,相关企业应该利用好《劳动合同法》,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二)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劳务派遣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比较新型的用工方式,在本质上是属于实际使用与雇佣两者关系相互分离的

合理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盲点”

合理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盲点”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笔者常常从HR那里听到这样的话,由于现行法律的种种限制,企业无可奈何。实施前后,《劳动合同法》也时常被广大学者以及用人单位所诟病。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相继出台,但是,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存在“盲区”,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演化成“顽疾”,似乎难以根除。 试用期遭遇长病假 甲公司经面试招用应届毕业生小艾,与小艾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结果小艾只上了两天班就因车祸导致骨折,短时间内无法上班。公司本想和小艾协商延长试用期,可是联系了几次小艾都不同意。眼看试用期将满,甲公司只能硬着头皮给小艾转了正。 试用期遭遇长病假,是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看到的。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曾提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正式公布时,这一条款被删除。

那么在现阶段,应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呢? 首先,约定法定最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条款是要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之后,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变更。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为了方便招人,许诺较短的试用期,导致用人部门没有时间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或者临近试用期满,当员工表现不好可公司还想留用时,公司就处于被动地位了。如果公司直接约定了较长的试用期,对于表现较好的员工采用提前的转正,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 其次,约定中止情形。上海、江苏、山东等多省市制定的相关条例中,有提到劳动合同中止问题。根据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故如果等到情形发生时再与员工协商,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就没有办法进行操作了。这样就陷入了不利的局面。所以,建议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出现长病假的情形时可以中止试用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困扰” 毕业生小李2010年毕业后就进入甲公司工作,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2013年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又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如今,三年的劳动合同又要到期了,小李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想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又不想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针对具体问题,全国各地口

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及应对策略

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及应对策略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对现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工制度带来全新的变革与挑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革除以往旧的用工观念,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缓解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冲击。 一、新法下规章制度制定的重要性及风险应对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风险分析】 1、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示: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容、制定程序、公示程序。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2013-05-09 13:25:39) 转载▼ 分类:法律大讲堂 标 签: 财 经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劳动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可以说,企业所面临的劳动合同风险已成为企业经营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风险之一。如何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应该是企业经营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本文拟在劳动争议容易出现的环节就企业存在的风险作初步论述,以便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管理上做好风险防控。 一、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不注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大部分劳动争议纠纷都与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条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三是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必定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如果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法》上述第10条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呢?风险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两条的意思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承担两方面风险,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应按超过的时间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最高不超过11个月;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该怎么办?很多用人单位没办法只能让劳动者签一个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并放弃因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承诺书。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签的承诺书一般被认作无效,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交社保费等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是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用人单位不能规避,劳动者也不能承诺放弃。此种办法无法规避上述风险。用人单位只能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试用期如何规避风险

劳动合同法与企业风险的防范

《劳动合同法》与企业风险防范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无疑给企业增加了很大的隐形风险。如果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日后的纠纷中会十分被动。在此针对新的《劳动合同法》与企业如何规避风险浅谈几点看法: 一、招聘 如果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企业违背真实意思而录用,此种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为了规避这种风险,用人单位招聘时应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1、对劳动者年龄进行审查。 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由某某提供”并要求劳动者签名确认。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未满16 周岁的员工为使用童工,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2、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体健康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期享有医疗期,而且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从事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规避这种风险,用人单位最好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有条件的话最好要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3、对劳动者的学历、资格证书、及工作经历审查。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站对劳动者提供的学历、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对劳动者工作经历的审查,则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对其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若其所提供的信息为虚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证明。因为如果用人单位录用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制定明确的录用条件,并对录用条件进行公示。因为录用条件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39 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具备四个条件:A 、用人单位有录用条件。B、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C、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通知书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D、解除通知书要说明 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劳动者签收。 录用条件可以从以下三类因素确定为录用条件。A、能 力因素,如学历、经历、资历、绩效以及试用期的考核成绩。B、态度因素,如是否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C、身体因素,如是否符合特定岗位对身体的特殊要求,无特殊疾病。但应当注意,未婚未育等侵权性条件或乙肝病毒携带者等歧视性条件,不能作为录用

《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摘要:《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主要遵循的法律之一。它对于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方面有了更加完备的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用人成本、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合同期限、招聘雇佣、解雇和经济补偿、用工灵活性”等方面。 一、引言 《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大部分企业已已经由初期时的消积、规避、抵制的态度,转变得冷静了,这不得不说明,如今我们中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已经开始意识到,在劳资关系法制化的市场背景下,采取积极主动攻势策略,加快转变企业管理理念,从而最终获得发展是首选之途。 近十年来,随着中国加入WTO及国际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主要以服务密集型产业为主的低成本劳动力市场时代已经一去不 复返。对于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要求而言,那种在管理上单纯采用“人事管理”服务理念、以压缩成本为主要管理诉求成为目前现代企业制度的顽疾。不仅如此,企业人员流失严重,企业采用“高工资”却引不来“高人才”的尴尬局面频繁发生。另一方面,企业工人的就业得不到保障,工人的积极性下降,从而影响了正常的企业运转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也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面对新法的各种政策法律应及早调整自身的战略理念及组织管理,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狭隘的职能定位,那么,它也就会变成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管理的一种良好契机,成为完善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催化剂。 二、合同法的法条分析与人力资源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法条,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值得关注,同时也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提出了些许针对性的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2013-05-09 13:25:39) 转载▼ 分类:法律大讲堂 标签: 财经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劳动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可以说,企业所面临的劳动合同风险已成为企业经营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风险之一。如何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应该是企业经营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本文拟在劳动争议容易出现的环节就企业存在的风险作初步论述,以便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管理上做好风险防控。 一、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不注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大部分劳动争议纠纷都与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条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三是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必定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如果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法》上述第10条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呢?风险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两条的意思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承担两方面风险,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应按超过的时间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最高不超过11个月;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该怎么办?很多用人单位没办法只能让劳动者签一个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并放弃因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承诺书。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签的承诺书一般被认作无效,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交社保费等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是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用人单位不能规避,劳动者也不能承诺放弃。此种办法无法规避上述风险。用人单位只能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试用期如何规避风险 1、试用期的期限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不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都喜欢约定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的试用期。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分以下几种情况: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⑵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劳动合同法》的应对技巧及风险防范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甲方: 乙方: 日期: 〈〈劳动合同法》的应对技巧及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法》是喜还是忧? 共存!共进!共享!和谐! 一、劳动合同到底签还是不签? 案例1 吴某于2003年3月21月进入A公司上班,双方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吴某月平均工资为 500元。2006年7月1日,公司以吴某提供的报表经常出现错误,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雇吴 某,并要求吴某2日内办理离职手续且离开公司。公司未支付吴某任何经济补偿费用且告之 6月份的工资于2006年7月30日打入吴某的存折。吴某不服,于2006年7月15日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赔偿费用的申诉请求。2006年9月5日,劳动仲裁部门裁 决吴某胜诉。 按现在相关法律赔偿金额是: 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1500元X 4。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6000 X 50%额外 3、未提前30日代通知金1500元 4、拖欠工资1500元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375元=1500元X 25% 共计:12375元 按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赔偿金额是 1、未提前30日代通知金1500元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00元(3年3个月)=1500元X 3.5年X 2倍 3、拖欠工资及50%或100%的加付赔偿金=1500元+1500 X 50%/100% =2250元 4、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发工资:(2年3个月)=1500元X 27= 40500元 5、加付赔偿金(1+2+3+4)=54750 元X 50%/100%=27375 共计:82125元 思考:劳动合同签还是不签? 二、如何降企业用工风险 1、招聘环节 2、内部规章制度环节 3、社会保险环节 4、培训协议环节 5、工资环节 6、约定加班环节 7、对问题员工的证据环节 8、自动离职问题环节 < 一>招聘环节(第8条) 1、设计好招聘广告,保留广告刊登的原件 2、严格审核身份证,学历证明 3、对应聘者的应聘材料,要求应聘者签字确认 4、设计相应的承诺书,要求被录用者签署(要试工的,要明确考核实践操作的时间、地方) 5、明确试用期(对企业不认可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处理) 1

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 【时间地点】 2016年4月15-16日深圳 | 2016年4月22-23日上海 | 2016年5月13-14日北京2016年5月20-21日广州 | 2016年7月22-23日深圳 | 2016年7月29-30日上海【培训讲师】毕春秋 【参加对象】董事长/股东、企业中高层、人力资源总监/经理、总裁/总经理助理等 【费用】¥2500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 【咨询电话】;(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 【值班手机】(可加微信) 【在线 QQ 】 8 【温馨提示】本课程可引进到企业内部培训,欢迎来电预约! 【课程网址】/10627.html 课程特色: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互动演练,突出实战性与实用性 课程背景 你知道 ——企业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吗 ——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最佳 ——如何正确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何充分、合理运用“可以约定事项”条款 ——劳动者在哪5种情形下,均不能二次约定试用期 ——什么是试用期的风险管理及其防控措施 ——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支付要点是什么 ——保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如何有效操作 ——上市公司如何规避社保购买 ——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何为“N+1”?如何正确理解及运用 ——何为“不胜任工作”与“客观情况” ——裁员的6大实操要点是什么?对6大特殊群体进行协商解除的5大步骤是什么 ——出具或不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的风险及其具体操作技巧是什么 ——集体合同的立法脉络与初衷是什么 ——何为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 以上问题,将由国内著名劳动法/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专家、著名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专家、员工心理健康管理专家毕春秋老师带您各个击破,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操解决方案,以防控企业面临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风险。 课程收益 1、带领学员寻根究底、纵横捭阖地来一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探索之旅 2、帮助学员掌握非法务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常识,并通过大量经典案例讲解从而将相关知识点运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之中 3、帮助学员正确、完整、充分解读《劳动合同法》条文,同时将有关内容拓展至《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民法通则》等领域,使相关知识系统有机结合,自成逻辑体系 4、通过学习,使学员能够掌握合同解除中情理法的运用,以提高劳动合同综合管理水平 课程大纲 专题一招聘入职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1.第八条解读与建议 1.1.“如实告知”的关键 1.2.岗位职责须确保有效签收 1.3.劳动者应承担“非如实说明事项”的责任 2.第十条解读与建议 2.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2.2.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指南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指南

招聘录用阶段如何规避风险 1.招聘广告的内容一定要合法 A.招聘广告应避免歧视性条款 B.保持各种招聘广告的一致性 2.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A.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B.事先公示”录用条件” C.明确区分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 D.明确考核标准 3.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A.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B.回答劳动者的相关咨询 C.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或制做”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告知函”,将有关情况详细列明在内,并设计一栏填写员工要求了解的情况,出示给劳动者并要其签名. 4.审查求职者的相关背景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在个人简历上签字并声明确保其真实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并让劳动者在其本人证书的复印件上面签字确认.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学历证明、资格

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是公司聘用的前提,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经济补偿. 5.确认求职者是否有潜在疾病 要求劳动者报到时出具市级医院的体检单 6.确认求职者是否年满16周岁 7.核实求职者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 要求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如员工在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况之下,可要求其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证明人,以便进行工作背景调查. 8.审查求职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相关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若因该问题引起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9.不要轻易发出”录用通知单” 除一些关键性,不可替换的岗位外,尽量少用录用通知书的方式,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当面办理相关手续等方式.或在录用通知单上附上必要的解除条件,如体检合格,录用通知书的回复期限约定,办理用工手续一些必要文件应齐备等. 签定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先行,最好先建立先定合同后用工的习惯,先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再办理入职手续,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合同期限开始时间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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