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按照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示范推广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市场信息体系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

等有关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的建设任务。

第四条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要以农产品区域布局、结构调整等为主要前提,包括农业科技创新、产业化经营、质量安全和农业信息等内容。

第二章申报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六条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无公害农产品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建设及有关计划相结合。

第七条示范区的安排,要体现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的目标,做

到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品种优化和提高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农产品的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发展特色农业,创名牌农业,有利于改善环境,发展生态农业。

第八条示范区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和林产品等八种示范类型布局。

第九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专门组织机构、有专职(兼职)人员。

第十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科技实力强,农民积极性高。

第十一条示范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高,有相适应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市场信息体系和农业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示范区实行逐级申报制度,通过考核验收的市级示范区方可申报省级示范区,申报国家级示范区则从验收后的省级示范区中择优选报。

第三章建设任务和实施目标

第十三条示范区以实施农业综合标准化为主要任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二)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种禽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保证农业投入品的高质量供应;

(三)组织制定具体的适合当地需要的地方农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农产品等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五)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贮藏、加工、

运输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七)引导农业企业(包括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企业)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和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定)工作,探索有效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

(八)充分发挥企业和市场的带动作用,引导和推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九)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体系。

第十四条充分利用现有检测力量,开展农业监测工作;逐步完善农产品、农业生态环境和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设备和手段,依据标准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有计划地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和质量培训。

第十六条示范区应建设成标准体系结构合理,示范产品的产、供、销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示范产品质量好,市场旺销,生产发展,农民增加收入,效益显著的商品基地。

第十七条示范区应在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效益中居优势地位,对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的贡献(包括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第四章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承担单位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申报(任务)书》(见附件1),报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九条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对承担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组织评审,提出初审意

见。

第二十条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通过初审的申报(任务)书,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一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批准列入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计划,并下达各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示范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省示范区进行布局、审批、考核和验收;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示范区进行初审、指导和检查;有关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示范区的实施和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示范区所在地方政府应解决和落实农业标准化工作经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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