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以“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为水利改革发展的总基调,以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基础,以全省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以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御水灾害、防治水污染、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为主要任务,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有力保障。

江河湖库是我省优势战略资源,也是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实施河湖(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重要思想、健全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实现河湖经济社会功能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发展、人水和谐共处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2019年发布《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

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范》,有力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确权划界工作的要求,启动了技术规范编制工作。

2015年我省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以来,虽然基本摸清了全省国有水利工程和大江大河的底子,但由于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的划定规范不统一、标准不一致,严重制约了全省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的划定的有效推进。个别市县虽然开展了划定工作,但划界标准、勘测和成果采用的高程系统及坐标系统与国家的要求不一致,给今后全省、全国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共享、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水利工程保护等均带来了困难。

现行的《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对渭河、黄河、汉江汉中平川段的护堤地和部分河段的护岸地做出了规定;水利部发布的《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仅明确了堤防护堤地划定标准,对无规划或无堤防的河道尚无明确的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也仅对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工程及库区保护范围给出了比较明确的划定标准。但湖泊、渠系工程、水电站、泵站、水文测验设施等其它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尚无标准可依,造成了全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严重滞后,与河长制湖长制的推进、河湖和水利

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要求极不协调。因此,急需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的划界工作。

二、工作方案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总体部署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先易后难、分类确权”的工作思路,以及“政府组织、行业负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模式,陕西省水利厅组织省水资源与河库调度管理中心、西安理工大学、省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等单位,组建陕西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范编制组,紧密结合我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需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调查研究,起草《陕西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范》讨论稿,在充分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和涉水行业意见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后,报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形成我省地方标准,为推进全省河湖(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编制过程

根据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的具体要求,以及地方标准编制规范规定,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相关文件、资料、规范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论证,总结近年来全国各省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经验做法及

相关成果,初拟了适用于我省河湖(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规范草案,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标准和陕西实际,通过专题论证、合理性验证、广泛征求行业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陕西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四、编制原则

(一)依法依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土地管理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陕西省《水工程管理办法》、《河道管理条例》、《渭河流域管理条例》、《水文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因地制宜。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要求,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因地制宜确定确权划界的原则、规范和整体推进目标与控制节点。

(三)分级负责。按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权属,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本级政府组织、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确权划界工作顺利完成。

(四)先易后难。坚持先划界后确权,先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后确定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先推进重点河湖和重点水

利工程,尤其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担任河长湖长的主要河流湖泊及水库的划界确权,逐步推进其他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依法依规进行权属争议调处,并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法,分类解决难题。

(五)分类实施。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开展划界确权。对不同区域水域岸线资源进行不同程度的开发利用权限进行限制,杜绝破坏河湖(库)形态、损害水域岸线生态的开发行为,引导规范保护优先、适度利用。

五、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城市测量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防洪规范》

《地籍调查规程》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范》

《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控制测量规范》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规定、规范等的最新版本。

六、主要内容

(一)规范总则

1.本规范规定了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的依据和规范等内容。

2.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

范围划定工作。

3.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的对象是所有河湖和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湖泊、水库、堤防、渠道及建筑物、泵站、机电井及供水工程、水电站、农电设施及供电线路等,以及附属的生产管理设施。

4.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的基本原则是确保河湖和水利工程设施和运行安全,便于实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有利于河湖和水利工程周围的水土保持,并考虑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实现自我维持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5.本规范发布前已经划界的河湖和水利工程,其标准不低于本规范要求时,宜维持原标准不变。

6.本规范还对确权划界的测量基准、测量方案、测量精度、地籍调绘、成果出案等技术要求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规范概要

《陕西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范》中规定了总则、编制依据、术语和定义、划界规范等要求。规范共分五个章节。

1、总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划界标准

4.1、河道

4.2、湖泊

4.3、水库

4.4、淤地坝

4.5、水文设施及测验河段

4.6、渠系工程

4.7、泵站

4.8、水闸

4.9、水电站

4.10、供水工程

4.11、机电井

4.12、水利工程专用输变电设施及线路

4.13、其他生产管理设施

附则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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