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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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

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中国的公证制度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

经过了历代的演变和发展,到20世纪50年代,初步形成了中国现代公证制度。以下是制

度网为您提供的《中国公证制度的内容》。

【中国公证制度】

公证是指国家认可的公证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

1993年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将毒品犯罪的死刑核准权分别授予广东省、广西

壮族自治区、四川省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国的公证原来是指国家专设的公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2000年10

月1日起,司法部将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

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

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

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全国公证员考试也将由系统内部考试改为向全社会开放,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 公证处的设置

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

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公证人的条件与法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

(二) 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

2、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

我国儿童电影发展的现实境况的确不容乐观:我国每年拍摄40到50部儿童电影。其

中1/10质量比较好,但缺少专门的人员或机构进行市场宣传和推广,谈不上院线支持,

更谈不上让中小学生知晓,所以能够上映的儿童电影少之又少,即使上映也难逃“影院一

日游”。那是不是意味着儿童电影在中国已经穷途末路?数据表明,我国未成年人数已达

3.67亿,这是一个庞大的受众群体。目前是家长多是70后、80后,他们很多人有观影习惯和电影情结,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看电影越来越成为人们重要的精神需求。因此,带着孩子去看电影也是流行趋势。

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

3、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4、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力;

如各种还款(物)协议,追偿债款的借贷契约等的执行力。

5、辅助性业务

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

实践中的公证业务还包括办理提存,开奖等公证。

(三) 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一般具有以下四种效力:

1、证据效力

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执行效力

公证书的执行效力,是指它的强制执行力,目前只仅限于认为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并非所有文书。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法律效力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指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后才成立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收养子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等行为。

4、域外效力

意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能保证人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

决策等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管理基层事务而不是国家事务),是人民当

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即公证书在域外使用时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这是公证书本身所固有的法律上的效力和

作用在域外的延伸。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公民或法人发往域外使用的文书,经公证机关证

明后,还须经外交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或外国住华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在

国外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得使用国的承认。

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其中明法、

明算、明字等科,不为人重视。俊士等科不经常举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后来

渐废。所以,明经、进士两科便成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唐高宗以后进士科尤为时人所重。唐朝许多宰相大多是进士出身。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生徒,一个是乡贡。

由京师及州县学馆出身,而送往尚书省受试者叫生徒;不由学馆而先经州县考试,及第后

再送尚书省应试者叫乡贡。由乡贡入京应试者通称举人。州县考试称为解试,尚书省的考

试通称省试,或礼部试。礼部试都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闱也就是考场的意思。

(四) 公证程序

公证机关和公证当事人实施公证行为时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和受理

除遗嘱和收养等公证事项必须由自己申办外,公民或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

公证应提交有关材料,如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权

证明或其他材料。公证处应对当事人的申请初步作出办理决定,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2、审查

目前,包括河北、河南、湖南、安徽、重庆、广东等29省已经出台户籍改革方案,

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区分,不少地区还降低了落户门槛,放宽了落户条件,实行了半个

多世纪的二元户籍制度正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不幸的是,文人骚客们的一些不实之词被写进了正史,很多史料都对她持否定和排斥

的态度。近代一些关于她的人物传记,也没能跳出这个框架。这些史料和传记把武则天描

写得很阴暗,把情节塑造得很沉重,阅读起来很不轻松!

是公证工作的重要一环。公证处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需

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内容。

3、出证

即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公证由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

4、特别程序

TOPIK考试更适合学生

韩国语言考试是为评价韩国语为非母语的外国人的韩国语能力而设置的考试。韩国语言考试主要分为TOPIK(KoreanProficiencyTest)和

KLPT((KoreanLanguageProficiencyTest),TOPIK主要针对韩语爱好者,希望在韩留学、就业的人;KLPT则更倾向于想在韩国找工作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样福利待遇的人。因此,准留学生们一般都会选择更具针对性的TOPIK进行考试。

指办理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所应遵循的程序,如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公证人须亲临现场,对真实、合法的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出公证书发给当事人。

5、复议

指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拒绝公证或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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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胡伟 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设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律师。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是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的文明与民主的象征。律师在维护国家的法制 (法治)、保障当事人利益等方面都发挥着特殊和突出的作用。因而,在两大法系的几个主要国家中都有着较为健全和合理的律师职业制度。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在制度设计和现实运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而言,普遍存在以下几项主要问题: (1)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问题 (2) 律师阅卷权问题; (3)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 (4) 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 (5) 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被采纳的问题等等。通过对我国辩护律师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是很大的,辩护律师对现代刑事诉讼有很大的重要性;根据未来诉讼格局的新变化提出了以下这几点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对策: (1) 建议取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推行公诉人当事人化;(2) 明确“程

序性辩护”的法律地位并充分肯定其法律意义; (3)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及其内容等。犹太教的经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我们要有足够的勇气去改变我们所能够改变的东西,要有足够的耐心去忍受我们所不能够改变的事物,同时要有足够的智慧区分前二者。中国律师,是一个需要足够勇气与激情的行业,是一个需要足够耐心与智慧的事业。律师职业是一个充满自由、独立、尊严与价值的事业,也是一项充满挑战、风险甚至血泪的艰难事业。让我们坚信中国律师的未来会更加美好。 由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带来刑事诉讼格局的新变化,为刑事诉讼各主体实现既要惩治犯罪,也要保护人权的刑事诉讼双重目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辩护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合法调取证据,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司法腐败,维护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这些都是相关法律职业者需要考虑的新问题。正是由于不同诉讼主体之间的理性搏弈和制约,才能推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诉讼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对任何诉讼机制而言,公正性都带有根本性。现代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理念主要体现在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法官中立等诉讼原则之中,我国在此基础上已经基本确立了控、辩、审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格局。《刑事诉讼法》第8 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不但非常不利于“控辩平等对抗

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 篇一:浅析中国与美国元首选举制度差异原因 浅析中美两国领导人的选举制度 差异的原因 摘要:中美两国作为当今世界上的两个大国,在国家选举制度上的相同和差异是值得关注的,而两国的国家领导人选举制度更是值得浅析的。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保障,政治选举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体系已趋于完善,中国历经了上下五千年的封建专制王朝,一直以家族血统传承政治职务,而政治选举制度始于近代,时间相对短暂,所以还不完善,美国臻于完善的选举制度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美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构建的符合自己国情的制度,他们的这种先进制度需要我们选择性的学习。 关键词:领导人、选举制度、差异、原因 选举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国家选举其国家领导人或各级政权代表的,由有关程序、法律、规则等构成的一整套体系。一国的选举制度既是该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与该国的其他政治制度有密切关联,还与该国的历

史传统、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息息相关。 一、中美两国领导人选举制度的概述 (一)美国的领导人选举方式 美国总统并不是直接民选,而是(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由各州按照人口的比例委任选举人团代表选出。获得一个州相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其所属政党可推选该州所有的选举人作为团代表,各州选举人团代表皆为民选。另外值得一提的还有选举团制度,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拥有投票权的人称为“选举人”,由各州分别推派,再由各州选举人组成“选举团”,集中在本州的州府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各州选举人的人数等于该州派出的参议员人数和众议员人数之和。美国宪法规定,各州不论大小,每州各有两名参议员,国会众议员依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美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依普查结果重新分配众议院议席。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采取多数选举制度,美国人称作“相对多数制”,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的半数,也被称作“领先者当选”制度。 (二)中国的领导人选举方式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程序,包括推荐候选人、讨论酝酿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等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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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通过,XX年12月修正)。以下是xx制度网为您提供的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 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 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 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 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浅谈中国的选举制度

《浅谈中国的选举制度》 摘要:由于我国历史上民主传统的缺乏、社会主义在前进途中出现的曲折,以及一段时期对建设民主政治的忽视,目前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度还不够高,已确立的制度还没有完全贯彻落实,整个选举制度也显得不够健全和规范。因而完善和改革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直接选举监督平等 引言:在我国改革的大潮下,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领域都有所突破,民主政治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的政治权利也受到尊重和保障。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学术界也提出了,要尊重广大人民的尊严权和发言权,而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推动民主发展的强大动力。作为民主政治生活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民主支柱之一的选举制度仍有不足,需要去改进和完善。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 正文 1选举与选举制度比较 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国家宣布“主权在民”,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能行使国家权力,但是鉴于中国国情的复杂性和统治的需要,人民不可能事事亲为,因此必须通过选举选出代表,将属于全体国民的国家权力委托给代表组成的国家机关去行使,从这一意义上讲,选举是人民进行全力委托的行为,是国家代表机关,从而也是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基础。没有选举便没有了代议制,便没有了现代民主制度。那么作为规范和完善选举过程的选举制度对于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首先我们必须分清选举与选举制度。 广义的选举,是指一切社会组织中由有资格的组织成员或其代表依据一定的制度规则以投票形式选择组织的代表或领导人以及有关决策决议的活动及过程。而狭义的选举则仅指政治组织特别是国家组织上述内容的选举,也即“政治性选举”如国家首脑的选举、各级民意代表的选举、各级政府首脑的选举以及政党内部的各种选举等。① 从选举的形式上又可以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选举制度作为选举的规范和标准,我国有学者认为,选举制度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上加以了解。从广义上讲,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从中义上讲,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从狭义上讲,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②但是我个人觉得这种说法不够全面,鉴于选举内容的广泛性,既包括人的选举,同时也包括政策、决议等的选举,所以应该再引申为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机关对国家的重大的决议决策作出的相应选择的制度。 2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分析 当代中国的民主选举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苏维埃政权的选举,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存在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1953年随着我国第一部选举法的颁布,正式确立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1979年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并在1982、1986、1995年先后三次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对选举制度进行了局部的调整,由此形成了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历史 上民主传统的缺失、社会主义在前进中出现的曲折,以及一段时期对民主政治的忽视,目前我国选举制度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落实,整个选举制度也显得不够健全和规范。比如在提出和确定候选人的程序上,重视政党团体的提名,忽视选民的资格;选民的“厌选”情绪的增长,“贿选”案件时有发生;选民与候选人、代表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渠道;选举程序上存在暗箱操作;选民代表缺乏应有的监督;等等。因而,完善和改革选举制度,是我

关于公证行业诚信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公证行业诚信建设的几点思考 宁波市司法局夏根源 [内容提要]诚信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当代公证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在公证工作不断发展壮大的今天,本文以管理者的视角揭示了公证自身发展的缺陷与不足,尤其是公证诚信危机这一首要问题:一是出具假证、错证;二是办理人情证、关系证;三是公证机构管理教育松懈。面对公证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是法定公证事项的缺乏;二是《公证法》与公证机构体制相矛盾;三是公证队伍职业化程度还不够高。根据公证诚信存在的问题以及所产生的原因,笔者以提高公证公信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了加强公证行业诚信建设的对策:一是进一步完善公证法制建设;二是进一步完善公证质量长效机制;三是进一步完善公证队伍素质教育措施。 [关键词]公证行业诚信建设思考 所谓诚信就是诚实信用,也是忠诚信义的概括,无论处世为人,还是治产经商,诚信都是必守的道德原则。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诚信由社会公德直接法律化,在民法、经济法以及后来的担保法、合同法等重要法律中都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成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然而,就在我们大力倡导诚实信用的今天,却“信用缺失,真人难识”,各种各样的失信、

造假、欺诈行为层出不穷,举不胜举。假奶粉、假合同、假广告、假名牌、假文凭、假华南虎、考试舞弊、聘雇枪手等等,这也有假,那也有假。尤其是发生这次三鹿奶粉案,更是让人们在试问,哪里无假?社会在呼唤诚信,诚信也在向每个人呼唤。 作为公信力象征的公证,诚信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诚信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然而就是在这个靠诚信吃饭的行业,几年来,特别是西安宝马彩票案发生后,让公证的公信力陷入了尴尬的境地,社会对公证产生了怀疑。公证诚信缺失严重妨碍了公证公信力的体现、成了影响公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 一、公证行业诚信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出具假证、错证。就全国而言,公证员为虚假的事实和行为出具公证书的现象屡禁不止,在民事公证领域的假委托、假赠与,在经济公证领域的假合同、假担保,在涉外公证领域的假学历、假婚姻关系等等。由于假公证的干扰,致使一些国家已怀疑我国的公证处和公证书诚信度。错证更是屡见不鲜,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违背管辖规定、公证申请人缺漏、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办理的公证事项缺少必备的证明材料,公证书被证明的公证事项失实或发生歧

中国的公证制度

中国的公证制度 公证是指国家认可的公证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 我国的公证原来是指国家专设的公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XX年10月1日起,司法部将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全国公证员考试也将由系统内部考试改为向全社会开放,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公证处的设置 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公证人的条件与法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 (二)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 2、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 3、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4、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力; 如各种还款(物)协议,追偿债款的借贷契约等的执行力。 5、辅助性业务 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 实践中的公证业务还包括办理提存,开奖等公证。 (三)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一般具有以下四种效力: 1、证据效力 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

论我国的律师制度

北京开放大学昌平分校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的律师制度 姓名: 学号:2 年级:2014春 专业:法学 指导老师: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字............................... I 英文摘要与关键字............................... II 一、我国律师制度的由来 (1) 二、律师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2)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二)................................................... 维护民权,制约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 (2) (三)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3) (四)........................ 增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3 三、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4) (一).............................................. 律师的政治地位极其低下4 1、政府部门不理解 (4) 2、难以参政、议政 (4) (二)........................................... 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5 1、法律服务主体多元杂乱 (5) 2、法律服务机构名目众多 (5) 3、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良莠不齐 (5) (三)....................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5 1、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之立法不足 (5) 2、律师调查取证的实践阻碍 (6) (四).........................................................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6) 四、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方针 (7) (一).................... 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动机制7 (二)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和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比例。 (7) (三)行业管理能够适应律师和律师工作机构的特性 (7) (四).........................................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8 【参考文献】 (8)

中国公证制度介绍

中国公证制度介绍 Public Notary System from: Public notaries are persons accredited by the state to witness civil matters for legal purposes. In the past, public notaries were state offices representing the state in witnessing legal relations in civil matters. State notary offices, at the request of applicants, notarize legal acts and the truthfulness and legality of legal documents and facts in order to protect public property and safeguard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Since October 1, xx,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has implemented a plan to reform the notary system. Under the new scheme, public notary offices are no longer administrative bodies; rather, they are non-profit entities with a legal-person status that independently conduct notary business to meet market demand and assum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operations. In the future,

律师制度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哲学与法学学院 法学 2011049011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进步,律师制度的确立,律师在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同时,其自身也不断进步,有关律师的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很漫长的过程,我国的律师制度不断地向着成熟发展。 一.律师制度的简介 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所确立的关于律师性质、律师管理体制、律师职业准入、组律师业务范围等内容的国家司法制度。律师制度是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我国,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律师制度是特定的历史条件的产物,有其历史必然性。同样,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有其必然性。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外化表现,中国律师制度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多年以来发展迅猛,律师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数量不断增长,律师素质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古代的讼师制度 “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中国古代有“讼师”等称号,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没有过。”①在中国古代,打官司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由于当时的普通百姓中文盲较多,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于是,社会上就有人做起专门为他人代写诉状及其他文书的“讼师”。但讼师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大多是以包揽诉讼来谋私利的。当时,充当“讼师”的既有赋闲在家的政府官员,也有不得志的读书人。由于“讼师”的存在是非法的,所以“讼师”大多不会承认自己是讼师,使得“讼师”这个社会角色多少带有点神秘色彩。另外,“讼师”多半并不精通法令律例,只不过是文字功夫尚可。他们往往不只为诉讼当事人写诉讼文书,还从事其他文字工作,即以卖字为生。从某种意义上讲,“讼师”是封建专制权力结构的附属物,社会地位低下,加之其活动没有法律规范和约束。发展到后来,“讼师”的活动仅限于在庭审以外,代书诉状、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谋求胜诉、不能出庭参与庭审。 讼师在我国古代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角色,有人认为讼师是扰乱人心和妨害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有人认为讼师在古代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古代讼师是现代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 你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吗,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中国的律师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1、律师的性质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师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律师资格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如何合理的运用这一权利,如何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对每一个公民,乃至对于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 新中国成立后,选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任务与重要形式。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1953年选举法,于1953年3月到1954年8月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主的普选。全国进行直接选举的基层单位共214798个,共有人口571 434511人,登记选民323 809684人,占选举地区18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的97%多,实际参加投票约有278093100人,参选率为86%。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新的《选举法》。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根据国家政治生活的变化,曾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改(1982、1986、1995)。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确立有其客观必然性。它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1953年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是: 1、选举权的普遍性。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对公证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及其完善的思考

对公证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及其完善的思考 内容摘要:我国的行业协会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它的发展历程和模式都与国外的行业协会组织大相径庭。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从基本层面而言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政府主导型行业协会和市场主导型行业协会。毋庸置疑,在这两大类行业协会中,公证行业协会必然属于前者。那么何谓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呢?由于对行业协会基本职能的概念在法律上没有准确的界定,本文中,笔者以行业协会的定义、性质为切入点,进行了横向的相关概念的比较和界定,进而从职能的定义推导出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即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指由行业协会自身性质决定的,反映行业协会基本发展方向的,决定行业协会具体职能方向的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的统一体。同时,笔者针对公证行业协会具体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国公证协会章程(修订稿)》等相关法律规定,将公证行业协会基本职能界定为组织职能、服务职能、协调职能和监管职能,并对四大职能相互关系和存在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做了有益探讨。 一、行业协会概述 (一)国外行业协会的定义 行业协会,英文多用trade association,business association等。它的定义,国外学者有很多不同的表述。美国《经济学百科全书》将行业协会定义为“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团体”;在英国,行业协会的权威定义是“由独立的经营单位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机顶利益的非营利组织”。不同的学者对行业协会的定义也有各自观点。如Joseph.F.Bradley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参加相同或类似经济活动的公司所构成的旨在解决其共同或普遍性问题的组织[Joseph,Bradley,The role of trade association and professional business society,university pork pennsy bvania1965,p4];https://www.360docs.net/doc/931320230.html,mb和Sumnters Kittelle在《行业协会法与实践》中给出了以下定义:行业协会是由竞争者组织的,在一个广泛而急速扩张的领域通过相互利益所构成的一个合作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它是由商业中的竞争者所构成,其目的在于促进和提高该行业中的一个或多项经济利益或者是该领域所覆盖成员的经济利益 [https://www.360docs.net/doc/931320230.html,mb/Sumnters kittelle,trade association law and practice,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56,p3]。 (二)中国的行业协会定义 行业协会在中国出现比较晚,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它的发展历程和模式都与国外的行业协会组织大相径庭。因此,在中国于对行业协会的定义存在比较大的差别,主要是强调的重点不完全一致。例如,有学者认为,行业协会以同行业企业为主体、在资源基础上为增进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社会经济团体(张理泉,1991)[张理泉,工业行业管理,中国人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XX年12月修正)。以下是xx制度网为您提供的《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1、律师的性质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

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律师资格 指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

选举制度

浅谈明朝科举制度及其特点 一、明代科举制度概况 明朝是继元朝之后中国历史上又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前后经历了从明太祖朱元璋到明思宗朱由检共计十六位皇帝。有明一代的276 年里,作为封建国家选官论才的科举制度在前朝的基础上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在明代封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科举制度“大抵萌于南北朝,始于隋而成于唐”(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完备于宋、元时期。而明代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发展的转折时期,同时也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发生变化和发展的活跃期,它代表了明代政治文化制度和明代高度发达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相结合。从宏观上来说,明代科举制度并不是一个狭义的文化制度或教育制度,它是一种社会制度,对明代社会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转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微观上来说,明代科举制度通过科举考试的组织形式来表达其制度内容,而这种表达方式最突出的表征是明代三级考试的详密措施与八股取士的具体要求。 在明代的科举制度发展史中,该制度不单纯是对前朝科举制的简单的沿习和一般的局部调整,而是在明代封建国家的政治文化制度,乃至于明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广泛而深刻影响的社会文化现象。明代文献说:“今天子以文教提衡宇内,枕经藉史,家弦户诵,盖彬彬盛矣。”作为一项考试制度和选官制度能够如此之深入民心,明代大约也是中国历史上所仅见的朝代,这也正是我们认识和了解明代科举制的基本出发点。 明代科举考试思想在总的方向和原则上继承了中国古代“选贤任能”的人才选拔思想,同时又结合明代科举考试的实际和明朝政府选官的实际需要。在明朝立国之初,朱元璋下令“设文武二科,以广求天下之贤,有司预为劝谕民间秀士及智勇之人,俟开举之岁,充贵京师。”这段史料说明,朱元璋在总结前代科举的利弊之处的基础上,渴求招募天下贤才来辅助朝廷,以达到帝业永固的目的。为了满足新王朝官员多缺的需要,各省连试三年,具备真才实学的贤人志士纷纷应试中选,在明初,科举制度对人才的甄选起到了关键作用。 而随着帝位的更替,科举制度也相应调整,以期求符合当政者的统治需要。要全面深入的了解明代科举制度,首先应明确明代科举取士是同明代学校教育相对应的,《明史·选举志》在介绍明代选举方法时说:“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又说:“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学校在科举取士方面具有重要地位。科举取士和学校教育的紧密结合,在客观上促进了明代学校教育的发展。为求仕进,入学读书,是明代士子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大批读书人涌往学校,促进了明代学校教育的兴盛。“明代科举视前朝为盛”,而“学校之盛,唐宋以来之所不及也。”科举和学校的发展可谓相辅相成。与前代不同的是,明代初入学校而没有取得生员资格者,无论其年龄大小,均称为童生。 在当时,学校教育有两大系统,一为中央国学,即所谓国子学或国子监,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别的日益缩小,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将会被完全平等的选举制度所代替。此外,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问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选举方

中国公证协会会长段正坤在全国公证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中国公证协会会长段正坤在全国公证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 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中国公证协会会长段正坤在全国公证行业 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 要) 探索 中国公征 CHINAN0TARY 特别报道 全国公证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公证行业东西部对 口支援协 议》实施两年来对口支援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深入交流公证行业对口支援工作新思路和新方法,为进一步动员行业力量,继续大力支持西部地区公证事业的发展.实现全国公证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做好公证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司法部支援西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目标的有益实践.是着眼于公证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一 ,两年来的行业对口支援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 2007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定不移地把西部大开发继续推向前进"精神,根据司法部的工作部署,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中国公证协会党组决定,从2007年起,

利用两年的时间开展公证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充分调动东部省份公证行业的力量,着力解决西部公证行业办公条件落后,信息交流不畅,业务能力偏弱等问题,为西部公证工作的改革发展和全国公证工作的均衡发展创造条件.按照协会党组的工作部署,2007年初,中国公证协会制定了《关于支援西部公证事业发展 的意见》,将支援西部公证事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到公证行业整体发展规,在中国公证协会的倡导下,在划当中.2007年8月 相关地方公证协会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和重庆,新疆,上海和四川,甘肃,广东和广西,云南,天津和宁夏,山东和陕西,福建和贵州,浙江和青海,江苏和内蒙古的地方公证协会在青海省西宁市分别签署了为期两年的《公证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协议》,由此揭开了行业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的序幕. 这项工作开展两年来,东部地区地方公证协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着眼于公证行业发展的大局.充分发扬了团结协作,互帮互助的精神,以手足情深和兄弟般的友谊,认真组织和筹划各项支援措施,慷慨解囊,无私奉献,做了大量细致和富有成效的工作.为西部地区的公证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今年6月,东部地区共向西部地区提供了近百万元的援助资金,价值80余万元的办公设备和价值20余万元的公证业务软件和业务培训资料;为西部地区公证人员到东部地区培训学习提供经费支持近百万元;向西部地区委派中国公征 CHINANOTARY 特别报道 探索 业务骨干进行授课5O余人次;接待西部地区公证业务骨干到东部地区公证机 构进行培训达200余人次;东西部地方公证协会组团相互考察交流近5O 次.同时,西部地区的地方公证协会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充分利用东部地区的优势行业资源,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 要的公证认证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人会想到国外生活。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也不乏有外国人想到我们国家来生活。但国内外的婚姻登记系统是不互通的,为了是保证结婚证能有效使用,到异国后需要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由于很多人都不了解在各国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程序。首先来看一下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

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4、商标评审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具体描述如下: 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可以进行公证认证的文件 1. 股东、董事的身份证明材料;

选举制度改革

选举制度改革 一、我国选举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选举制度既然是一种民主制度,那么它就和一个国家的国体紧密的联 系在了一起。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 家学说,很明显,我国的选举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属于马克思主义国 家学说延伸的一部分。它主要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马克思主义者的论述之中。 马克思、恩格斯一生忙于与论敌的论战,他们关于选举制度的理论主 要体现在他对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批驳之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资产阶级的选举(或者选举权),“或者被当作议会方式批准国家政 权的工具,或者被当作资产阶级手中的玩物,仅仅让人民每隔几年行 使一次,来批准议会制的阶级统治。”[1]列宁与马克思、恩格斯有 着基本相同的观点,认为资本主义的选举“整个肌体都是骗局,因为 就是在最先进、最有文化、最民主的国家里,绝绝大多数劳动者是受 凌辱、受压迫的。他们守着资本主义苦役的压迫,实际上没有参加也 不可能参加政治活动。”[2]并且认为,在资产阶级专政制度下, “要完全保证用真正普选、平等、直接和秘密的投票方式来实行真正的、自由的、全民的立宪会议选举,不但是不能够设想,简直是不可 能的。”[3]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资产阶级选举的批判中我们 能够看出,资产阶级的选举制度是维护资产阶级这个统治阶级政治、 经济利益的选举制度,是把广大劳动阶级排除在外的选举制度。对于 统治阶级——资产阶级——是一种民主,是真实的;对于被统治阶级——广大劳动阶级——是一种专政,是虚假的和欺骗的。 在对资产阶级的选举制度实行了残酷的批判之后,如何建立无产阶级 专政下的、为人民大众服务的选举制度,马克思主义者这也实行了论述,“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宰——这种现 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准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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