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

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

(1)合同履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具体请看下文:

①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②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在全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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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20119710 过儿 合同法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1缔约自由,即根据本人的需要和意愿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负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是想,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5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何种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合同订立、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成立的合同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则会被法律否定,或归于无效,或得撤销,或效力未定。 合同成立的要见:1缔约人2意思表示一致3标的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从当事人的目的看,要约的目的在于缔结合同,而要约邀请仅在使受要约人为要约,性质为意思通知 2从法律的规定看 3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宜按照下述原则判断:1意思表示的内容明确的,一般为要约;不明确的,为要约邀请2意思表示不重视当事人的资格、标的物的性质的,一般为要约;重视的,一般为要约邀请3依交易习惯、社会的一般观念加以判断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事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承诺一般应当用明示方式,沉默或不作为本身一般不构成承诺。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 摘要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而设立的,两种制度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两种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兼采两大体系的优点,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然而由于两种制度所固有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难以避免。本文通过对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比较分析,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合同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宜用预期违约制度吸收不安抗辩权,重构出最适合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关键词 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合同法 Briefly Analyzing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and the Unsafe Right of Defense in Chinese Law of Contract Abstract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in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and the unsafe right of defense in the civil law system are both for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by one party; and they have achieved corresponding effect in each system respectively. Our Chinese Contract Law provides two remedies in the same law, which aims at taking advantages on both remedies, thus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two parties. However, due to the inherent conflicts and redundant between these two remedies, the applying of conflict is inevitable. This text started with the comparation and analysis between the remedies, trying to point out the fundamental solution. That is, using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to assimilate the unsafe right of defense, omitting the redundant part, thus reconstitute the best remedy that fits our system best. Key Words: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 Unsafe right of defense, The law of contract

[合同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区别

[合同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区别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种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人认为应称为后履行抗辩权。这一条所设定的抗辩权是为后履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比较而言,将之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更为合理。 创立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后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后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一方面是指必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而不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产生的。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这就表明应当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双方所负的债务应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 第二,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履行是否具有先后顺序,是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区别。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三、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都是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都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而且,都是自助权、形成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不需要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示与合作,也不必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自己行使这些权利。但是,二者在以下方面不同: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后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即合同义务,而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时,权利人则认为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后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 对不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人有权行使,而不是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

第46讲_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

第二单元合同法 六、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 1.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当事人事先以协议免除或者限制其将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2)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的解释 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③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的无效 ①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时无效。 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举例】①本店不提供发票;因网络故障导致未按时支付款项的,本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约定借款人承担公证费、抵押登记费等所有费用支出。 ③约定银行可对收费标准及利率进行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信用卡持卡人。 【2011·单选题】《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下列对该条文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内容使用独立的黑体字引起对方注意,并向对方作出说明,属于“采取合理的方式”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2012年第7期 /在企业各类经营纠纷中,有不少纠纷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履约能力下降,而另一方未及时预见或疏于防范,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终造成损失。因此,企业应在履行合同中,积极、正确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12年2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乙公司应于2012年4月1日前付款。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到铁路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不经意看到报纸刊登了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债主天天逼债,面临绝境。 甲公司大惊,急忙停止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乙公司于2012年3月3日来电催促发货,甲公司立刻回电向对方询问情况,要求对方采取措施,确保按时支付货款,否则暂停发货。乙公司于2012年3月15 日回电,表示本公司已经在20天之前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并获得新的资金注入,公司状况正在改善之中,并提供了银行的保函。于是甲公司在2012年3月17日将货物托运发出。 在该案中,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但实际上甲公司已暂停发货,直至乙公司提供了保函才发货。甲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迟延履行。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便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甲公司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且甲公司履行义务要先于乙公司。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现乙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甲公司有足够的证据相信,乙公司在其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严重缺乏履行能力。所以,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果断暂停发货,这种行为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甲公司发货时已超过了履行期限,构成了迟延履行,但是甲公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 行使不安抗辩权必然导致先履行义务的中止、履行期限向后迟延的结果,但交货义务并不必然消灭。在乙公司提供了银行保函后,乙公司的履约能力已有了保障,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不存在了,所以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抗辩是法律专用术语,它既适用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用于否定针对其所进行的控告的辩解,也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诉求的反驳或对原告请求的拒绝,或是一种反诉的请求。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为异议权,其功能是通过行使权利而使对方请求权消灭,或使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合同义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三种类型,在性质上属于一时抗辩权或延迟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的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8、69条对不安抗辩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传统大陆法将其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因为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浙江上虞/高春峰 朱辉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探索TAN S U O 13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4)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4) (二)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使用范围 (4) 1、买卖 (4) 2、租赁 (5) 3、承揽 (5) 4、可分之债 (5) 5、连带之债 (5) 6、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5) 7、原债务的变形 (5) 8、相互间的返还义务 (5)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6) 二、先履行抗辩权 (6)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 (7)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7)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8) 三、不安抗辩权 (8) (一)适用不安抗辩权的事由 (9)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9)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9)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9) 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9)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9) 1、通知义务 (10) 2、对方提供担保时的恢复履行 (10) 3、解除合同 (10) 参考文献: (10)

摘要:合同一般都是以给付和交换为目的,只有合同当事人对待履行合同,合同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不能按保证合同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暂停履行合同的保留权利。这在理论上被称为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的作用在于当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或可能违约时,对方当事人享有暂停履约的权利,以避免或预防履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双方合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正确理解并适用这些制度,在不同的合同中,运用各种抗辩权,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更对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纠纷案件,以此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重点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作用、范围、适用条件,并阐明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事由以及其行使情况,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履行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

谈《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制度(1)

谈《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制度(1)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制度的适用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学者专家的观点和我国合同法的实践,客观评价了我国合同法中的不抗辩制度。 [关键词]《合同法》不安抗辩权评价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一、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 1.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 系。虽然《合同法》第68条没有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作为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但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看它必须适用双务合同,且可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这两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为前提。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异时履行。即合同当事 人双方的债务履行,不在同一时间,一个在先,一个在后,这种异时履行是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先决条件,而且必须由双方录事人事先特别约定。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

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3. 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履行义务完毕之前。不安抗 辩权是履行方对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抗辩,如果自己一方已经履行完毕,对方不履行的,先履行方行使的应是违约责任的追诉权;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完毕,则合同关系消灭,也就不存在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了。 4.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 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一般来讲,它包含三个基本要素:首先,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其次,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再次,先履行方对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的恶化事实负严格的举证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包含这两层意思,一方面,若当事人没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则不能构成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按《合同法》69条规定,如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则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 合同。

正当行使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正当行使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正当行使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构成 违约 :墓 当行使双务合同履行中 辩权不构成违约 【要点提示】正当行使抗辩权是合法行为,是适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它和违约行为在性质上有根本有别,不能将两者相混.为了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应该将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从违约中分离出来,在出现纠纷以后,对各种行为应作具体分析,而不能草率地定性,"各打五十大板",盲目地归责,不适当地扩大双方违约的范畴.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 囊 告):林伟.i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 告):李小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 告):丁凝. 2007年4月16日,李小娜与 林伟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 定李小娜将位于东莞市东城区四 环路怡丰都市怡康阁二楼01号商

铺租给林伟作餐饮饮食营业场地 使用,建筑面积392.62平方米,租 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自签 约后,林伟付给李小娜押金23557 元和一个月租金,林伟必须在每月租期之首5日内交付当期该商铺租金给李 小娜.从2007年1月1 日至2007年12月31日,每平方米月租为31.5元.每月租金为 12367元:由2008年1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每平方米月租为33.07元,每月租金为12985元; 另.合同第四条约定因商铺本身存在缺陷的,由李小娜负责维修,若因此给林伟或第三者造成损失的, 由李小娜负责赔偿;第五条约定林伟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迟支付租金达30天,或拖欠工人工资,税款和水电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达30天,李小娜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予返还,并可将该商铺租赁给他人.在解除合同10天内, 如林伟不将商铺内其所属物搬走, 李小娜有权单方面处理. 当天,林伟向李小娜交纳押金 23557元;2007年5月8日,林伟向李小娜支付 了一个月(2007年5 月1日至2007年5月31曰)的租 ?金12367元.另查,李小娜与案外人章群于2005年12月14日签订 j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 月31日;同日李小娜将案涉租赁 i商铺的装修,家具和设备等以6万 i元转让给章群.而李小娜陈述其与 ;林伟的租赁合同是由章群转承租 ;的.又,李小娜,丁凝与东莞市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东莞市佳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 ;买卖合同,二入购买了怡丰都市怡康阁二楼O1号商铺. 本案中,李小娜主张林伟支付了2007年5月份的租金后再也没《有支付租金,严重违反合同的约正抗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五章合同履行 本章重点内容: 一、合同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势)变更原则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三、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 2、撤销权 四、合同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 一、合同为什么要履行? 原因: 合同履行的哲学基础是债在法律上的效力。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依法或依约定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只有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实现。 合同履行的特征:

1、合同履行是债务人为特定的给付行为; 2、合同履行是指对全部义务的履行,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3、合同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 4、合同的履行将导致债的消灭。 理论难点:合同履行的哲学基础;合同履行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履行与合同义务终止的关系;情事变更。 实务要求:情事变更适用的各种情形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本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法60) 1、全面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事(势)变更原则(对合同履行的要求须受制于情事变更)

全面履行原则 约定——法律规定(含特别法)——交易习惯 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适当履行包括主体、标的期限、方式和地点的适当 全面履行: 主体适当:履行主体为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履行主体也可以是第三人。 标的适当:即债务人应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随意更改。 期限适当:即双方应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履行。方式适当:取决于双方的约定或法定或债的性质。应重视交易习惯的作用。 不适当履行 方式:履行延迟、受领迟延、提前履行、加害履行后果:解除合同、继续履行、承担增加的费用、赔偿损失(违约与侵权竞合)、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

论合同法三大抗辩权

摘要:我国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章节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拥有三大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上发挥了很多积极作用,它们同样也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通过种种实践,来规制交易行为,促进交易,鼓励交易的目的,维护交易安全,以促进平等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热情,但是在抗辩权运行上,也有它局限的一面。本文主要重点论述抗辩权的法律适用和不安抗辩权的立法思考。 (一)三大抗辩权内涵和适用法定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成立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相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后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虽然《合同法》第68条并没有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那样将“当事人互负债务”作为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但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看它必须适用双务合同,且可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 [1] 成立的条件 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债务的旅行又先后顺序,而且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还有一个非实质要件,债务人没有提供担保) 后履行抗辩权的: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使用条件 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简述过以上三抗辩权的内涵及其界定,想必就是不懂法的人,对其中的意思也会略知一二,我在学习合同法这门课程的过程中,尤其对于第二个,也就是不安履行抗辩权,有很深入的体会,下面我就具体来谈一谈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具体内容和一些心得体会。 (二)立法和法律运行中的具体实践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大陆法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虑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2] 我国合同法再将此概念引入中国的时候也做过一些修改,在我国合同法上,对于不安抗辩权,我认为有以下几个要点,是我在学习中的体会: 一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人有举证的义务 在不安履行抗辩权行使之前,如果行使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备了法定四种情况,则无法通过行使这项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何为明确证据?法律生没有明文规定,这倒是其次。最主要的是,我想谈一谈证据的取得问题。在现在社会,公司经营状况,对外销售经营,合同订立,借贷款项情况在大多数公司已经被视为商业秘密而不对外公开,而以上内容,基本上都与抗辩权中的证据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想取得以上资料,在现在已经是难上加难,更何况关乎商业利益。我仅举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是一部在现行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简称三法)以及民法通则有关合同条款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法律,是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错综复杂的合同关系需要而成的法律。相对“三法”它增加了许多实质性的内容。仅合同履行部分就增加了不安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等内容。本文拟对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作一粗浅探析。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具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自动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一项保护合同履行的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不确定性。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随时可行使的一项不确定的权利。 2、单方性。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只要自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誉会危及自己债权的实现,就可以单方作出。 3、事后协调性。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合同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让对方知道中止合同的理由,如果对方得到通知后,愿意继续履行或者及时消除使另一方不安的情形并提供担保,另一方就应该恢复合同履行,如果对方仅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提供担保,则可以解除合同。 4、限制性。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严格限制的,非具备法定成立条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得行使这项权利。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与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的区别。 1、定义不同。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内容或客体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改变。合同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或因某种法律事实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或消灭。 2、程序不同。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的转让则不一定要经协商。债权人转让债权可以不与债务人协商,即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转让也是无效的。同时,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不得撤销。对于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就应与债权人协商并经得同意;对于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应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就是合同解除,它既可以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因某些法定事实而自行解除,如债务已全部履行或抵销等等。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协商,只要具备法定成立条件,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就可以依法进行,但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如果能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提供担保,就应恢复合同的履行,对方如果不能提供担保,合同就可以解除。 3、成立的法定条件不同。合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且必须是法定的,但是法定条件限制力度各不相同。合同变更,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进行。合同转让,有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及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之分,其法定条件也不尽相同。债权人

第二十三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二十三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二十三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单项选择题 1、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 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须给付全部价款 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 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D.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 A.永久地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B.暂时地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C.消灭对方的实体请求权 D.消灭对方的诉权 3、甲与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2000年9月1日向乙交付货物,乙则应于9月8日向甲支付货款。8月底,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则在9月1日到来后,甲()。 A.须按约定支付货物,但可以请求乙提供相应担保 B.须交付货物,但得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C.须按约定交付货物,如乙不付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D.有权拒绝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担保

4、某剧院为增加其票房收入,与某当红歌星李某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定,剧院应于12月30日向李某支付出场费1万元,李某则须于元旦晚上为该剧院举办的联欢会演唱歌曲。12月29日,李某喉咙发炎,医生诊断须立即手术,预计住院十天。则剧院()。 A.不得解除合同,也不得中止履行 B.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中止履行 C.既可解除合同,又可中止履行 D.可解除合同,但不得中止履行 5、在一买卖合同中,甲是买方,乙是卖方。甲乙以下行为中属于双方违约的是()。 A、甲乙双方约定于同日履行义务,甲带款提货时,因乙没有交货,甲拒绝付款 B、甲乙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没有按时付款,乙拒绝到期交货 C、甲乙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仅支付部分货款,乙所交货物存在质量缺陷 D、甲乙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支付了40%贷款,乙也交付了40%的货物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7、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最大不同点是()。 A、双方就同一双务合同有无约定履行的顺序 B、是否有难为给付的情况 C、是否要提供担保 D、可否请求对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论不安抗辩制度在我国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性及不足之处

论不安抗辩制度在我国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性及不足之处论文提要 ; 不安抗辩制度在双务合同中,能够切实保护先给付一方的合法权益,对合同各方能够顺利履行义务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在合同履行中,维护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体现了民法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易形式的不断变化、交易速度的加快,更加说明了社会现实中具体合同的履行,需要不安抗辩制度,当先给付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将要发生的违约事实的侵害时,其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提前获得法律救济,中止合同而督促后履行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否则可以解除合同。文章着重论证了不安抗辩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具体有三个方面:首先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上,主张法律平等的赋予先给付一方和后履行方平等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其次,法律不要硬性规定在行使不安抗辩权过程中,中止履行合同是解除合同的必经程序。主张由当事人根据具体合同自主选择是暂时中止合同,等待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约能力;还是直接解除合同。最后,希望先给付一方因取证而负担的合理开支由后履行方承担费用,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不安抗辩; 合同履行; 重要性; 不足 ;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

合同如果能够全面、正确的履行,可以保证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安抗辩制度就是在双务合同中,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全面、正确履行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它在合同履行中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当然,笔者认为它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就此两个方面的问题加以探讨,略述拙见,以求教学术同仁。 一、不安抗辩制度的概念及立法沿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以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力。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设计法律制度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时,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合同履行制度的确定与完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更经历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发展过程。在早期的合同法中,对履行合同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一般很少涉及,仅强调违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形成专门的合同履行制度。只是在十九世纪前后,在一些大陆法系和英 美法系国家的民法或合同法中,才对合同履行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作出

什么是合同代位权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316693819.html, 什么是合同代位权 代位权是一种合同的保全方式,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对自己的债权处理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那么,什么是合同代位权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合同代位权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它是属于合同保全的一种方法。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合法债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非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1)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2)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3)清偿: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两个债务随之消灭。 (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5)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最终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法律教育网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应另行起诉。 法院在代位诉讼裁决发生效力前,应依法中止。 审理顺序:债权人诉债务人>债权人诉次债务人>债务人诉次债务人。 法院都应受理,但中止后顺序,待前顺序结果。

合同法分论案例分析(附答案)

案例分析(合同法各论) 一、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4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 3、牛4,总价款为1万元;甲向乙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4头牛的所有权。签约后甲向乙交付了4头牛。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該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给丙造成经济损失1千元,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乙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牛款付清前卖方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答:(1)由乙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乙享有所有权。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由乙负担。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 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 (5)保留所有权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二、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家里年迈的父母无人照顾,邻居的章某由于和李某的关系较好,就抽空前来照顾两位老人。李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彩电送给对方。 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彩电在答应送给对方后由于关系变坏,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2、如果已经将彩电交付给对方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3、如果彩电本身有瑕疵,李某在赠与后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如果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爆炸使章某受到损失,并且李某曾经保证彩电没问题,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5、如果在彩电送给对方时,李某要求章某照顾其父母,而彩电本身有瑕疵,李某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6、如果章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其父母,李某在交付彩电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答: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不承担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抗辩权

目录 一、前言 (1) 二、摘要 (2) 三、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3)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作用 (3) (二)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使用范围 (4)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6)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7) 四、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 (8)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 (8)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9)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10) 五、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11) (一)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与事由 (12)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法律效果 (13) 六、结束语 (15) 七、参考文献 (16)

前言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摘要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合同中,运用各种抗辩权,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本文重点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作用、范围、使用条件,并阐明了不安抗辩权的使用事由以及其行使情况,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履行合同抗辩权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 1、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2、维护交易秩序。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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