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运营法律风险对比

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运营法律风险对比
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运营法律风险对比

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运营法律风险对比

法务之家

导读: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均是供应链金融的重要部

分。商业保理通过应收账款转让来融资,融资租赁以

融物来融资,各具特色。本文将从商业保理与融资租

赁运营法律风险对比,以飨读者。

一、法律纠纷方面

商业保理主要风险为欺诈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其中欺诈风险占比高达46.5%,信用风险占比不高于40%。其中虚假贸易占据33.5%。

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类:承租人违约未按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融资租赁物的瑕疵责任、融资租赁中担保责任的认定,上述四类争议数量占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总数的85%。这些案件中的原告多数

是作为出租方的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一般为中小规模的加工制造类企业,如印刷、造纸、玻璃制造等行业。

二、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影响

商业保理融资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左右的短期融资,实体经济的进一步下行对商业保理有影响,但由于融资期限短,实体经济下行风险预期可控。

融资租赁由于融资期限较长(多为24个月或36个月),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

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

三、诉讼纠纷胜诉率对比

亚洲保理发布的《保理司法判例分析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在已经宣判的商业保理案件中未见保理商败诉的情况出现,即保理商胜诉率100%。

根据数据统计显示,长沙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共计77件,法院支持原告(即融资租赁公司)的案件数量为46起,占比为63.6%。

四、还款安全性分析

商业保理不论是暗保理或明保理,第一还款均是融资企业向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核心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商业保理受让融资企业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后,向融资企业贷款,其实是变相向核心企业放款,融资企业担保。

应收账款是指已经产生且无争议的债权,保理公司受让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后,不会接盘融资企业的市场经营风险。

在一般融资租赁中,融资企业的还款于项目的经营收益,而融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扩大生产规模后,是否会产生利润面临市场风险。

在售后回祖的融资租赁模式中,不存在扩大生产而产生的经营收益,融资本息全部要依靠企业原有的经营收益负担,实质上增加企业的经营负担。

五、还款意愿分析

商业保理中的融资企业,即使核心企业向保理公司回款出现逾期,由于融资企业一般均是核心企业的供应商,均是长期合作关系。融资企业为避免保理公司起诉核心企业而破坏合作关系,也会积极偿还融资本息,还款意愿强烈。

融资企业受到实体经济的影响或自身的市场风险,导致还款能力下降后,融资企业陷入困境,由于融资租赁还可对

租赁物可以拍卖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生产厂家承担回购义务,导致融资企业一般还款意愿很差。

综上,商业保理的法律结构简单,保理公司不承担融资企业的市场风险,总体风险可控。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复杂,融资租赁还要承担融资企业的市场风险,总体风险较大。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

一、保理业务简介 保理业务(又称福费庭,即FORFAITING),是指银行(保理商)与卖方企业(供应商)之间签署协议,卖方企业(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企业(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保理商),由银行为其提供与此相关的包括应收账款回收,销售分账管理,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单项或多项服务。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比例的下降,赊销比例的不断上升为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而且进口保理商的介入和提供信用担保,可以使出口商在赊销的方式下,消除由于对进口国催收账款的法律和实务缺乏理解带来的困难和风险。保理业务为以赊销方式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了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它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 保理业务对于我国来说,尚属新兴的金融服务品种。目前,国内银行已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数家银行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能够开展该业务。 二、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在现实运作中,保理业务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因而有多种类型。按照风险和责任的原则,保理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如购货商破产或无力支付,只要有关款项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因而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权”。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在选择保理业务时特别谨慎,大都选择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按供货商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给买方来划分,保理业务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债权一经转让,供货商立即将保理商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给购货商,并通知购货商将应付账款直接付给保理商。我国《合同法》规定供应商在有应收账款转让时,要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购货商,所以我国的保理业务必须是明保理。 而暗保理则是供货商为了避免让他人知道自己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保理商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购货商。暗保理的特点就是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情况不通知给购货商,购货商的货款到期时仍由供货商出面催款,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的一种经济行为。 (三)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 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能够为供货商提供预付款融资。在融资保理形式中,只要供货商将发票交给保理商,并且应收账款在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已被核准,保理商应立即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货币资金,余额等待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应商结清。

融资租赁保理模式解析

租赁保理的三种模式解析 一、普通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这是一种保理银行针对“通常情况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应收租赁款进行的保理融资,是对“已形成租金”的应收账款的保理融资(“先交付后保理”)。在实务中比较多见,操作也比较简单。 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也与供货商签署了买卖合同,货款及设备均已交付,已形成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 租赁公司需要在银行对已形成的租金进行保理。用以解决“承租人实力强大,供货商弱小”租赁交易架构中的“收款”问题。 图表1:普通租赁保理融资流程图 二、售后回租保理融资模式 这是一种针对承租人“自有设备”进行的“售后回租赁”模式,用以解决调整承租人的财务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若承租人获得的资金部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则承租人负债率降低。 售后回租保理模式可以设计为在会计上按融资租赁核算的融资租赁模式,无余值处理,资产记在承租人头上;也可以设计为在会计上按经营租赁核算的经营租赁,即“经营性回租赁”模式,有余值处理,租赁资产记在租赁公司头上,实现承租人的表外融资。回租赁保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融资租赁公司 承租人 保理银行 支付租金 租赁权益转让及融资 融资租赁合同

图表2:回租赁保理融资模式流程图 三、结构性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这是一种针对“即将形成租金”的直接租赁保理融资模式,是一种突破性的解决租赁公司在购买环节支付货款的资金瓶颈的重要融资模式,是一种“交付前”的“结构性融资”。 在此模式中,租赁当事人之间已形成附带生效条件的法律合同关系,但租赁公司尚未支付货款。即租赁公司与供货商(强大)已形成购买合同关系,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已形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供货人已承诺提供回购担保或其他第三方已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租赁公司一旦支付货款,该交易结构系统的一揽子合同即刻生效,租赁公司也随即获得租金收取权。 图:“交付前”的结构性租赁保理融资流程图 银行认可上述法律合同关系,并对“即将形成租金”视同“已形成租金”进行先期直接保理,但要求租赁公司按照“封闭运行”的规则,在获得租赁保理款项的“同时”支付给供货商,以确保银行通过先期受让所获得的租金收益权的事实存在。 保理银行 融资租赁公司 设备供货商 承租人 ⑤支付租金 ②出租 ③租金权益转让及融资 ④支付货款 ①提交设备 ⑥设备回购 保理银行 融资租赁公司 承租人 ④支付租金 ②设备融资租赁 ①设备买卖 ③权益转让及融资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2020最新版本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2020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 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 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 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 明理由。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 第十条申请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 基于商业保理企业的特殊性,从其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阐述商业保理行业的税收问题。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规定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为期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从事如下业务:出口保理,国内保理,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受托投资,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模式 目前,上海浦东新区商业保理企业放款领域涵盖商业、物流、建筑、医疗等行业。涉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信用保险及坏账担保等业务模式。商业模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形成了厂商保理(在原有的设备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延伸产业链,提供保理服务)、供零保理(为供应商、零售商和小微企业在商品供销过程中提供保理服务)、电商保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为客户加速资金周转)等不同的商业模式。 保理行业的业务流程可以概括为尽职调查、额度授信审批、放款、收款四个主要步骤。 三、商业保理公司收入来源及涉税概述 商业保理企业的主要盈利方式是“利差”的安排,也就是其税前利润主要来自向融资方收取的融资利息扣除自身融资成本后的差额部分,这与提供服务获取服务报酬的一般服务类企业的盈利模式相差较大。另外,保理公司还有保理手续费的收入,性质类似于现代服务业的咨询服务。 根据现有税法的规定,经批准经营保理业务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税目全额缴纳5%的营业税;保理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业——贷款”利息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试点地区对商业保理公司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天津、重庆、深圳都规定保理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业

保理业务模式

项目1 爱投资:核查核心企业贸易记录 项目名称:玖龙纸业煤炭采购应收账款项目(一期) 年化收益:10% 投资期限:6个月 项目规模:1000万 该项目原债权人某物资有限公司与原债务人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已签署编号为DG-ND-PM-1406-5000001165的《煤炭采购合同书》,并已建立煤炭供应贸易交易关系,由原债权人向原债务人供应煤炭产生的应收账款共计2893.376115万元。该保理项目总额2500万元,一期融资1000万元。 在该项目中,保理公司出具的意见为,原债务人为国内纸业制造商,在国内外知名度极高,履约能力强,还款意愿强。采购合同核实无误,供货单真实有效,同意放款。 据了解,对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核方面,由专业律师审核基础交易合同,通过审核合同条款、印章真实性以及原债务人开具的验收证明和原债权人的发货证明,判断供货商已真实履约。专业会计师核查原债权人银行对账单及财务报表,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同时由央行进行应收款登记,爱投资出具的材料显示,本保理业务已通过央行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登记系统办理转让登

记;保理商设立应收账款监管专户,监管应收账款的归集及回收,保证本息足额、按时偿还。除此之外,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经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审查核实。 爱投资方面认为,原债权人多年经营煤炭贸易业务,经营状况良好,基于保理合同中可追索条款负有还款责任。 爱投资CEO王博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爱投资首先会对供货商即融资企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涉诉情况、法人及法人代表的征信情况等各方面的尽职调查。其次,对供货商与采购商的贸易关系进行调查。内容包括上一年度的贸易合同,付款记录,发票开具记录、货物验收记录。最后,对保理商与融资企业的相关保理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进行原件查阅。 礼德财富CEO洪凯彬也告诉记者,为确保企业真实性,会核查需要融资的企业跟核心企业的过往贸易往来记录,包括合同以及银行流水是否匹配,借此判断双方贸易真实性。“通常来说,核心企业都是上市公司或财务比较规范的集团公司,通过核心企业来反推贸易真实性会比较靠谱,这个往来至少在一年以上,如果只有近期往来,我们不会认可的。”洪凯彬表示。 项目2 礼德财富:保险公司兜底风险 项目名称:电子供应企业应收账款保理项目(一期)

反向保理业务解析

反向保理服务模式解析 一、定义和特征: 反向保理,是目前应用较广泛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保理业务拓展方式,即由债务人(买方,一般为核心企业)作为保理业务的发起人申请叙做保理业务,与传统的由债权人(卖方,一般为供应商)作为保理业务的发起人相反,故又称反保理。 其特征为: 1、反向保理由债务人作为保理业务的发起人; 2、拟转让的应收帐款属于债权人所有,因此法律上要求反向保理须经债权人同意后才可开展保理业务; 3、反向保理属于公开型保理,一般同时也是可追索的; 4、一般是闭环操作,即可获得买方的付款承诺(签三方协议),并且指定保理商的账户而不是卖方的账户作为回款账户,保理商可以大幅降低风险。 二、业务特色: 具有鲜明的营销批量化、风险集约化、操作简单化的特性。 通过反向保理,核心企业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上游供应商的资金压力,确保产业链条的稳定,防止由于资金问题引起的资金流断裂;核心企业为供应商创造更好的商业机会,从供应商处获得较好的价格,从而加长核心企业自身的付款期限,使企业的资金运用达到最大化。 供应商依托核心企业的信用作为担保,提升卖方准入门槛取得融资,增加流动性与运营效率;同时供应商转嫁了应收账款风险,降低应收账款催收成本;因为应收账款只是账面数字,不是实际收益,实现应收账款转让可提早获取收益,也可降低应收账款余额、美化财务报表(应收账款出表)。 保理商在盘活稳定核心企业供应链的同时取得批量营销客源,核心企业作为债务人直接介入保理业务让应收账款的质量得到强化,同时通过信息化系统无缝对接在线数据简化操作的同时保证了信息准确和回款规范。 三、业务流程(与核心企业ERP对接): 1) 2)供应商向核心企业发货或提供服务; 3)保理商营销核心企业,并达成合作意向; 4)保理商根据应付账款、企业的规模、信誉、财务情况等核定买方额度(反向额度); 5)核心企业向保理商批量推荐合格供应商; 6)保理商对供应商进行征信和真实性调查,并与供应商达成保理业务意向; 7)核心企业确认供应商额度;

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嘉穗商业保理业务操作流程指引 一、以下业务操作指引涉及到商业保理公司的市场部门、风控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等,各部门人员应恪守职责在保理业务的不同阶 段相互配合完成保理业务的完整流程。 二、保理业务一般操作流程 1、保理项目开发 本流程需项目经理通过与融资企业直接或间接联系并介绍我公司主要产品及一般操作方式,待融资企业确定认可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后可进行下一步资料收集工作。 2、企业资料收集整理 与企业初次沟通顺利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方可向企业财务收集有关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2.1融资企业五证一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2.2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3公司股东会同意办理本业务的决议(需盖公章); 2.4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5与主要买方近1年交易记录材料:年度合作协议/大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对账单每户1份; 2.6与主要买方最近交易记录材料:年度合作协议/大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对账单每户各1份; 2.715日内的个人及企业征信报告原件; 2.8最近6个月主要结算银行流水对账单和用于公司账务结算的

个人账户结算单。 2.9拟融资应收账款明细; 2.10拟融资应收账款对应下游客户情况简介。 2.11应收账款资料: (1)相关交易合同; (2)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交易发票;提货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 3、项目立项 项目经理在现有资料中综合企业当前征信情况、各项财务数据以及贸易背景及合同初步判定项目是否符合我司保理业务进件标准,同时可在百度或其他三方机构渠道查询企业是否有不良信息或民间借贷记录等。融资企业各项数据达标后由项目经理撰写项目立项报告。 4、风控初审 项目经理需把收集过来的企业完整资料及立项报告交于本项目对接的风控部门同事,并配合风控同事随时补充项目缺少的相关资料,有需要情况可由项目经理配合风控直接联系企业财务进行沟通。风控初步审核通过后将项目上报风评会。 5、风评会初步评估 由我司选定一个风评会负责人,根据项目进件情况每周不定期组织一至二次会议,风评会小组成员暂定为四人,负责人由资产运营部张纯青总经理担任。风评会由项目经理向各委员介绍项目概况,讨论后表决通过的项目由保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安排人员去企业实地尽职

保理业务常见法律风险提示及风控建议

保理业务常见法律风险提示及风控建议! 一、保理业务风险种类及风控建议 二、有关保理合同的审查要点 (一)主体审查 保理商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债权人、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债务人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债权人的回购能力,审查基础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基础合同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二)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债权真实、合法、有效 作为保理合同中的转让对象,应收账款的合法存在是保理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之一,必须根据交易历史记录、发票、收货单、运单等进行严格审查。

2.应收账款债权可转让 应收账款不具备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其中该条第二项“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是审查形成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重点。为免争议,在债务转让通知尤其是在债务人书面确认通知内容时一定要注明基础合同形成的债务可转让。 (三)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的内容及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所以保理商审查债权转让的一个重点是债权人是否已经书面通知债务人以及债务人是否书面确认转让内容。但债务人是否收到通知,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为免争议,可以要求债务人在确认书中明确放弃因基础合同享有的对保理商的抗辩权、抵销权,而对原债权人保留,无论该抗辩权或者抵销权何时或者基于何种原因产生。 (四)基础合同变更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 1.保理商可以对保理合同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一文读懂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1 一文读懂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从而获得我行为 其提供的商业资信调查、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特点 1、能满足客户多方面融资需求; 2、能解决客户担保难问题; 3、能与客户保持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 4、帮助客户改善资产状况,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 基本要求 1、叙作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2)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求偿权的影响; (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在12个月内; (4)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小、风险能有效预测和控制,应收账款周转率在行业良好值以上; (5)购销合同中没有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2、办理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3)发展前景良好,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 (4)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办理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除符合前述办理有追索权(回购 型)保理业务的规定外,购货商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A-(含)以上(销售商提供低风 险或次低风险担保的,购货商可不受信用等级的限制),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 全,现金流量情况较好,没有拖欠销售商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业务流程 1、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1)市场营销部门或经办行受理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的申请后,根据调查情况完成销售商应收账款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按规定权限报 批。 (2)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授权市场营销部门或经办行与销售商签订保理业务协议。 (3)销售商发出货物后,将运输部门出具的货运单据正本、发票副本及相关资料逐笔提供给我行。 (4)我行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5)销售商(或我行市场营销部门或经办行)按应收账款约定在收款日前向购

互融云保理业务系统_保理业务信息系统

互融云保理业务系统 (十四年行业经验,产品成熟可靠,可快速部署上线) 互融云保理业务管理系统是根据多种类保理业务管理需求,针对保理业务的流程结合互联网金融而开发的一套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产品结合网站客户端、第三方支付管理、后台ERP系统三个管理版块以实现保理业务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互融云保理业务管理系统能够实现保理业务操作电子化,提高业务效率,实现保理业务的准入、审核、审批、企业信息,风险控制、额度管理,再保理申请等全流程控制。对供应商、核心企业资料进行全方面的管理,可以对供应商,核心企业进行多维度授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公司坏账率。还有完善的贷后设计,包括监管,展期处理,提前还款,到期结算,贷款回购,贷款不良处理,逾期催收等,满足全方位的保理业务场景。

●产品成熟,已服千家保理公司 ●专属定制,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 ●敏捷开发,交付周期短 一、系统不仅适用于正常的保理,还适用于追索保理,无追索保理,单笔保理,池保理,正向保理,反向保理,融资性保理,非融资性保理等全面的业务模式公司具有成熟的项目实施方法,百余人技术构成研发团队,对开发有及其丰富的经验。 并且拥有全方位的服务体系,我们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增值服务、咨询服务、配置服务其他特色服务等。 再者具有众多成功案例,已成功为上千家客户提供了专业、安全、合规的解决方案,客户遍布全国各地。 二、互融云针对目前保理业务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信息化解决方案:

1、问题一:供应商想要融资限制条件多,如何方便供应商进行融资 解决方案:系统通过流程对供应商进行授信,通过第三方大数据平台查询企业相关信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供应商进行授信,在授信额度内可根据应收账款票据进行放款申请。 2、问题二:票据真实性验证比较复杂,如何避免同票据多次参与融资的情况解决方案:系统可接入发票验证等第三方接口,对发票信息进行验真,系统中有专门的票据管理功能,对票据是否重复进行校验,流程中需要通过中登网进行登记,保证票据未被多次参与融资。 3、问题三:再保理流程复杂,如何快速进行再保理流程审批 解决方案:再保理是为了解决保理商资金周转的问题,系统配有再保理流程,可以根据业务情况选择资金方,可直接对接资金方平台,快速完成再保理业务的办理。 4、问题四:对于风险控制不到位,如何有效的采取风控措施 解决方案:系统可对接大数据平台,通过第三方数据查询企业相关信息,并形成相关报告保存在系统中。业务办理时可在流程节点查看三方报告,以减少由于风控措施不到位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5、问题五:核心企业确权难,如何快速完成核心企业确权 解决方案:系统采用全流程控制,各流程节点有专人负责,可对接核心企业ERP 系统,对核心企业应收账款快速完成确权。 6、问题六:单笔业务办理流程复杂,如何快速进行业务办理

(完整版)保理操作手册

盛保理产品方案 一、准入标准 1、具备完备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所经营的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但应收账款比重较高,为支持营运周转,有资金需求的企业。 2、买方条件:原则上买方为自然人和政府的除外,无银行和商业信用(主要是履约付款)不良纪录。 3、卖方条件: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非买方关联企业(back to back factoring除外),与买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必须是连续的,没有因为履约质量遭到买方拒绝付款的记录,不存在与买方交叉销售等情形而可能引起应收帐款债权被冲销的情况。 4、买卖双方原则上应均具有2年以上的连续经营纪录(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从业经验),且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以上的交易关系,80%的应收帐款帐龄在6个月以内。 二、业务条件 1、商务合同已生效,且卖方已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2、应收帐款未到期; 3、应收帐款账龄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付款期(指应收帐款转让之日起到应收帐款商务合同约定付款日)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4、仅指对卖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 5、商务合同中不含附条件的分期付款条款; 三、不可接受的应收帐款 1、可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应收帐款; 2、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帐款; 3、代销或者其他方式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帐款; 4、买卖双方正在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帐款; 5、因关联交易,如卖方向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母公司或者所属集团其他

成员销售而产生的应收帐款; 6、商务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应收帐款; 7、商务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导致无效的应收帐款; 8、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的应收帐款; 9、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应收帐款; 10、基础合同项下的尾款;质量保证金类的尾款; 11、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应收帐款,如以鲜活产品、服务、劳务、知识产权等为交易标的的应收帐款融资业务(卖方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不存在质量保证或后续服务等义务和责任的除外)。 四、保理业务查核要点 叙做保理业务需对卖方的上下游进行审核,业务尽职调查需出具三份报告,分别为:《交易流程查核报告》、《卖方信用调查报告》、《买方信用评估报告》。(1)交易流程查核报告:需注重应收帐款债权成立时点的确认,厘清交易中的文件流、物流及金流,查核时必须能征提一套完整的交易文件,避免主观认知的错误,造成实际承做时与实际情况的误差,具体查核的项目如下: 1、买方采购或财务联络窗口资料 2、买卖双方交易往来年数 3、买卖方的交易产品 4、交易流程中相关的文件项目 5、销售合约货订单项目:有无销售契约、下订单方式、买卖合约或订单无债权禁止转移限制 6、卖方与买方间的应收帐款债权是否已经转让给第三方 7、交易付款条件 8、付款工具 9、卖方每年与买方往来销售金额 10、卖方与买方往来约占总收入比例 11、是否有淡旺季 12、买卖双方是否互有买卖、寄售,或有条件的销售条款 13、买卖双方有无交叉持股

2021年商业保理有哪些风险之欧阳学文创编

商业保理有哪些风险 欧阳光明(2021.03.07) (导语)商业保理有哪些风险?商业保理有没有风险?办理商业保理业务哪家好?我司主要涉及的业务范围有:票据业务、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服务方案策划等多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很多人不知道商业保理有哪些风险,今天小编就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而产生的一系列金融综合服务。因此,保理业务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应收账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则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叙做保理是否有效、保理商如何保护自身利益等都将存在问题。 那么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因素有哪些? 保理业务主要涉及保理商、卖方、买方三个主体,一般操作流程是:保理商首先与客户即商品销售行为中的卖方签订一个保理协议。一般卖方需将所有通过赊销而产生的合格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卖方将赊销模式下的相关结算单据及文件提供给保理公司,作为受让应收账款的依据。签订协议之后,保理商对卖方及买方资信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确定信用额度。保理商将融资款项划至卖方作为应收账款购买款。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偿还应收账款的债权。从保理的业务流程我们可知应收账款是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前提而为供应商提供集应收账款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房付款担保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实践中,往往

因为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而导致大量的保理纠纷的产生。 (一)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一:贸易背景虚假 实践中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背景贸易虚假至少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贸易往来,这种情形下或者是贸易双方共同形成虚假的贸易文件而不履行文件项下的内容,或者是卖方伪造买方签章及有关贸易文件,也同样不存在真正的履行。此时,买卖双方之间根本没有贸易行为,双方或者卖方虚构贸易文件来骗取保理商的融资,已经涉嫌骗取贷款罪等刑事犯罪。 另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虽然存在真实、有效的贸易合同,但卖方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却利用该等贸易文件项下的全部账款向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 与第一种情形不同的是,卖方并非不打算履行交货义务,只不过是超前利用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即未来应收账款),在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时就以全部账款叙做保理业务。 而保理业务主要是针对赊销贸易,即卖方先行交货后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也正是这一时间差形成了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从而卖方可以该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进行保理业务。因此,如果卖方并未履行交货义务,却以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也应属于贸易背景不真实的一种情形。 (二)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二:信用管理不健全 所谓信用管理不健全风险,这里包括买方和卖方两大方面。

保理业务账务处理

保理业务账务处理: 2002年3月下旬,南京爱立信公司陆续偿还了中资银行贷款并与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5亿元无追索权保理协议,这一亊件被国内媒体报道,保理业务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从亊保理业务的保理公司,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及中信实业银行公开对外宣称提供保理业务,并作为保理商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 下面笔者就简要介绍一下保理业务的内容,保理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接下来重点介绍一下保理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 一,保理业务的内容 保理业务(factoring)主要是为以赊销方式(open account)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种通过收购企业应收账款为企业融资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金融业务或产品. 保理的一般做法是,卖方企业(供应商)向保理商出售通常以发票所表示的对债务人(买方企业)的应收账款,同时要求保理商提供与此相关的包括应收账款回收,销售分戶账管理,信用销售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単项或多项服务. 在实际操作中,保理业务多种多样. 卖方企业如果享受到保理商提供的上述所有服务即为全保理,如仅享受到一项或几项服务即为部分保理. 根据保理商提供服务的不同,保理业务既可按有无融资划分为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也可按有无追索权或是否承担坏账损失,而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又可按销售合同的买方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而划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还可按卖方企业是否吿知买方企业保理商的参与,而划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目前在发达国家十分流行的发票贴现业务也是保理的一种,这种业务中卖方企业通过向保理商出售销售发票而得到融资,并不享受其他服务,也不必通知买方企业,而且保理商对从卖方企业买下的应收账款有完全的追索权,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有追索权的隐蔽保理. 保理商通过承购应收账款向卖方企业提供融资,是以卖方企业的供货合同为基础的,这一融资方式的主要依据是卖方的产品在市场上的被接受程度和其盈利情况,而非其资产负债表的状况. 由於保理与传统的银行产品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它往往被视为一种非银行产品,由专门的保理公司或银行中相对独立的部门为卖方企业提供服务和进行操作. 因此,保理业务中卖方企业的会计处理也不同於传统的银行贷款. 二,保理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 保理业务的一般操作流程是,卖方企业首先与保理商签订一个保理协议,一般卖方需将通过赊销(期限一般在90天以内,最长可达180天)而产生的合格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 签订协议后,对於无追索权保理,保理商首先要对与卖方有业务往来的买方进行资信评估,并对买方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在这一信用额度内的应收账款称为“核准的”应收账款. 对这部分应收账款,在买方无能力付款时,保理商对卖方没有追索权. 而对有追索权保理,当买方无力付款时,保理商将向卖方追索,收回向其提供的融资.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之操作路径研究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之操作路径研究 近年来,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发展迅猛,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租赁保理不分家”已成为行业一大特征。诚然,对于保理企业(以下简称“保理方”)而言,只要应收租赁款的现金流有保障,其均愿意向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提供融资,从而实际降低出租方的融资难度。本文将从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以下简称“融租保理”)的定义及法律实质出发,梳理融租保理的常见操作模式及操作流程,进而分析融租保理的主要风险点,并尝试提出对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供读者参考。 融租保理概述 1定义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方、租赁标的的选择,向供货方购买租赁标的,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企业同时可以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一方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保理方向其提供的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服务。商业保理企业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出租方向保理方转让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金,由保理方向出租方提供集应收租金的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2法律实质 融资租赁保理的实质为出租方对保理方的债权转让,即出租方将其享有的对承租方应付租金的债权转让给保理方,从而获得融资。 融租保理之常见操作模式及基本操作流程

融租保理的常见操作模式包括一般融租保理、售后回租保理、结构性融租保理及贷款融租保理,其主要不同在于是否具有特定第三方供货方、相关合同的生效条件及时间节点等。 1一般融租保理的基本操作流程 1.承租方与出租方沟通融资租赁意向,一般由承租方指定特定租赁标的或提出对拟承租租赁标的的要求。 2.出租方按照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的要求购买承租方指定或适当的租赁标的,并与供货方签署《租赁标的买卖协议》。 3.出租方取得租赁标的所有权后,与承租方就租赁标的签署《融资租赁协议》。 4.出租方将其对承租方享有的租金债权转让给保理方,并签署《保理协议》。 5.出租方与保理方向承租方送达《债权让与通知》,就债权让与事宜通知承租方后该债权让与生效,一般应取得承租方的书面回复。 6.保理方受让出租方对承租方的租金债权,并向出租方提供保理融资。 7.若承租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至租赁期限届满,保理方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予以救济: (1)有追索保理/担保:若出租方与保理方约定了追索权,当承租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保理方有权按照约定就未收回部分保理融资款向出租方进行追偿;若供货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了回购保证或物权担保,保理方有权按照约定就未收回部分保理融资款向上述供货方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追偿。 (2)无追索保理:若出租方未与保理方约定追索权,且任何其他第三方均未提供租金余值回购保证或物权担保的,当承租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保理方仅有权向承租方进行追偿。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2售后回租保理的基本操作流程

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反向保理业务模式

附件1

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 反向保理业务模式实施细则 (1.0版,2012年)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与核心厂商(保理项下买方)、授信客户(供应商)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中的线上反向保理业务模式。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我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未尽事宜仍执行上述管理制度。 第三条反向保理业务项下所涉核心厂商的间接授信审批和直接授信客户的准入、审查审批等事项,执行《深圳发展银行反向保理实施细则》(1.0版,2011年)(深发展[2012]36号)的规定。 第二章线上供应链金融平台信息维护 第四条系统参数的建立与维护 (一)核心厂商的信息与相关系统参数只能由经批复的主办分行建立及维护。

(二)授信客户的信息建立与相关系统参数维护由各相关业务分行负责。 (三)主要参数如下: 1.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额度信息-额度合同参数维护 2.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额度信息-业务模式参数维护

3.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额度信息-业务品种参数维护 4.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合同信息-业务合同参数维护 5.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其他信息-贷款参数维护说明 (1)客户出账的业务品种为“预支价金”时,必须配置。 “贷款参数”包括了如下要素:客户名称、单笔业务性质代

码、科目代码、币种、基准利率档次、利率浮动类相关参数、扣息周期等。 (2)“贷款参数”由分行运营人员进行录入与维护。 ①《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贷款参数“录入维护/调整通知单》(见附件1-1,以下简称通知单)经客户经理、支行行长签字后,提交运营人员在系统中进行贷款参数的录入维护或调整; ②通知单各要素的填写须以授信终审批复意见、我行与授信客户签署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线上化业务适用)作为主要基础; ③如涉及授信客户所适用利率等相关要素调整的,须重新发起通知单的签发及审批,并交由运营人员进行维护;否则,任何岗位人员均不得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私自进行参数调整。 6.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其他信息-保理专户参数维护

【风控】商业保理尽职调查法律实务

商业保理尽职调查法律实务 尽职调查一般是指企业内部人员/外部顾问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目标标的进行充分调查,掌握标的项目相关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及财务状况,对交易对手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作出判断,以合理评估目标标的的价值和风险的行为。其作为减轻交易各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为交易各方识别风险提供信息保证,并帮助交易各方对目标标的进行合理定价的重要手段,广泛应用于兼并收购、重大资产转让、债务融资工具和风险投资等领域中。 一、尽职调查的必要性和局限性 (一)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1、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尽职调查的首要作用,通过尽职调查最大限度地了解目标标的现状,进而控制因交易而可能发生的风险,减少交易后的不确定风险。 2、差异定价。 决定一项交易价格的因素很多,除成本、预期收益外,还包括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占有率、获利能力等,而这些都需要通过尽职调查才能进一步确定。尽职调查所获取的信息越充分,定价的的参考因素的确定性也就越高。 3、证据固定。 尽职调查一般是调查方向被调查方提供一份清单,由被调查方根据清单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调查方可对被调查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进一步提出补充清单,整个过程主要是书面审查,多数情况下还会要求被调查方在其提供的全部资料上加盖印章,从而实现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二)尽职调查的局限性 鉴于调查方所审查的资料多是被调查方提供的,这就决定了尽职调查的往往离不开被调查方的积极配合,否则不仅尽调难度会增加,而且在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情况下必然难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另外,目前我国各类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以及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均存在较大的提升和改善的空间,这无疑也极大的限制了调查方的难度。因此,要求进行绝对的尽职调查,以揭露所有的潜在风险是不现实的,因此,尽职调查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二、尽职调查的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保理业务实务操作

租赁保理业务实务操作 摘要:本文通过对租赁和保理原理的陈述、分析,指出了国际上作为第二大融资工具的租赁和银行具有密不可分的天然合作关系,阐释了租赁保理的概念、功能、业务流程和主要操作模式,重点提出了对“已形成租金”的后保理融资模式(解决“承租人强而供货商弱”的租赁交易架构中租赁公司的收款问题)和对“拟已形成租金”的直接保理融资模式(在本模式中,已形成购买与租赁合同,但租赁公司尚未支付货款,解决“供货商强而承租人弱”的租赁交易架构中租赁公司的付款问题)等。在无追索保理中,对租赁公司而言是“表外融资”。 一、租赁与保理原理 1、租赁原理 1)按照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经营性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2)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资本租赁”、“财务租赁”,是一种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交易。当企业(承租人)需要添置设备时,不是以现汇或者向金融机构借款购买,而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意愿和请求,通过自有资金或向金融机构融资,租入或购入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选择退租、续租或留购的一种交易行为。在同一宗融资租赁交易中,必定包含有设备货物的买卖和以该设备货物为租赁物的租赁这样两类互为条件、又相互独立的交易,它们分别由相关的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体现。通常把融资租赁描述为包含至少两类合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和至少三方当事人(承租人、出租人、供货商)的交易。 3)融资租赁的比较优势主要表现在融资、税收、加速折旧、促销、理财上。融资租赁公司包括或有负债在内的风险资产可以是净资产的15倍(见2006年4月《融资租赁法》二次征求意见稿),融资功能强大,这是一般的工商企业所不能比及的;融资租赁公司营业税及附加按“利差纳税”;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可享受加速折旧的特殊优惠政策;由于租赁公司要先购买设备再出租,因而融资租赁对设备厂商具有强劲的促销作用;对不需要资金的高端客户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回租(包括经营性回租赁),节税、改善财务报表,发挥理财作用。

融资租赁保理

深圳发展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1.0版,2009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开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市场,规范我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在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融资租赁服务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我行以此为基础,在综合评价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担保安排以及符合本细则规定承租人各项条件后,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以应收租金作为我行债权受让标的,是保理业务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应用,其还款来源保障是在承租人具有较好持续经营能力和较强综合偿债能力、租赁物能产生良好效益和现金流的情况下承租人对应付租金的正常支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方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方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1. 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2.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3.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国内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三类租赁公司在我行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均适用我行公司法人客户的授权、授信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中涉及的术语均适用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术语解释,专用术语的对应关系及释义如下: 1. 出租人:对应于卖方,是应收租金的权利人。在本细则中仅指租赁公司。 2. 承租人:对应于买方,是偿付租金的责任人。 3. 融资租赁合同:对应于商务合同,是叙做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凭据和基础,应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且合同内容不能违反以下条件: (1)除非支付全部租金,否则在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不得退租; (2)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等产生的交易纠纷与租赁公司无关。 若经营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对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则该经营性租赁合同可视同融资租赁合同处理。 4. 应收租金:对应于应收账款,是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因融资租赁交易而产生的承租人尚未清偿的债权。 5. 承租人额度:对应于买方额度,是我行依据该承租人应付租金而对一个或多个租赁公司提供保理业务服务的最大限额。该额度为控制额度,不须以签署合同的方式确认。 第二章业务模式 第六条根据租金性质和租赁物是否为新购买,本细则中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分为普通融资租赁保理、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和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三种模式。 (一)普通融资租赁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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