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区别

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区别
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区别

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对比1、功能: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有四个:加工、贸易、仓储和展示;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只能开展加工业务。

2、报关:在综合保税区加工无需做进出口报关;非保税区就要用《登记手册》做保税进口报关,加工后要做《登记手册》出口报关。

3、单耗管理: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区外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均适用国家单耗标准管理。

4、保证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征收内销时的缓税利息,不实行商品分类管理;而非保税区加工需要缴纳“保证金”,出口核销后再退保证金。

5、管理方式:综合保税内海关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工作制度;海关对区外分散经营的加工贸易采取开放式管理,并实行8小时工作制。

6、审批手续:综合保税区合同备案只需海关审批;区外合同备案需经外经贸委—税务—海关—银行四个部门,13道环节。

7、监管模式:综合保税区实行电子化联网监管模式;区外实行《登记手册》管理,涉及合同打印、加贴防伪标签、核发《登记手册》等多道程序。

8、通道模式:综合保税区实行“集中报关,分批出区”的独特通关模式;区外货物进出口采取异地报关或转关运输方式,手续繁琐。

9、核销管理:综合保税区实行意愿结汇与核销;区外合同手工核销,手续繁、效率低,每份合同核销须60天。10、合同变更:综合保税区合同变更手续简化;区外合同变更手续繁琐,需按合同备案程序到各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11、外发货物:综合保税区外发货物种类不受限制,加工期限不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后成品按期返区无需征收保证金;区外加工贸易全部工序外发需要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外发加工时限以手册核销期为准。

12、物销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一般贸易货物销毁、放弃按相关规定办理。

13、核销管理:综合保税区区内对电子账册按周期实施滚动核销,一般海关根据监管实际1年内至少核销1次;区外电子化手册核销期限以加工贸易合同期限为准,一般不超过1年,经延期后最长不超过2年;电子账册按核销周期定期核销,1年内至少核销1次。

14、退税方式:综合保税区实行入区即可办理退税;区外货物需要实际离境才能办理退税。

15、限制类:综合保税内加工贸易商品不受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商品限制;区外受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商品限制。

16、检验检疫:综合保税区列入应检目录内的设备免于检验,仅对进口旧设备进行检验,境内区外进口的任何货物免于检验;区外对进出口目录内商品和进口二手设备均进行检验。

17、外汇管理:综合保税区不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区外收、付汇均需办理核销手续。

18、保税物流:综合保税区企业可以开展国际采购、集拼、分拨和国内配送,打造区域性的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可以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保税备货模式)业务。

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单证及流程

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单证及流程

————————————————————————————————作者:————————————————————————————————日期:

加工贸易是中国重要出口贸易形式,中国加工贸易形成了稳定的外贸操作方式,对加工贸易单证及流程进行总结,有利于加工企业的单证操作。 一、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备案 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 (一)应提交单证 1.加工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加工企业的《对外加工企业登记表》复印件; (4)海关签发的《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6)《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2.经营单位 (1)国家主管部门准予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签发的《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4)《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3.外商投资企业 (1)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签发的《自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4)《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5)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各一份;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二)作业流程 企业提交备案资料--海关验核--建立企业档案。 企业备案后,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情况下,可向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如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企业应向原外经贸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7天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主管海关。 二、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 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海关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 (一)应提交单证 1.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一式两份 2.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一式两份; 3.本年度《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一份; 4.《合同执行情况表》; 5.《登记手册》; 6.《合同预录入呈报表》一份; 7.新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成品所需料件单耗情况; 8.外贸、工贸公司进料加工还需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 9.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作业流程 合同预录入—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企业到指定银行办理台帐登记手续—海关登记《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核发《登记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 机联网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运算机联网监管方法》经2 001年9月26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署长:牟新生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运算机联网监管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的治理,贯彻《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若干咨询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运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运算机治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运算机治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物资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利用运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按照情形下厂实际核查保税物资,企业通过运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物资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对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四条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企业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以及财务等有关数据。 第五条海关应按照企业的申请保守企业的商业隐秘。 第六条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治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运算机治理; (三)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 (四)海关实行A类治理; (五)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实行联网监管,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实行联网监管的审批模式,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直属海关与企业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并报总署批准后,方可实施联网治理。

加工贸易手册

加工贸易手册一般可分为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来料加工贸易手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出料加工贸易手册。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来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不作价设备:是指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开展来料、进料加工业务,外商免费向境内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提供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境内经营单位不需支付外汇、不需要加工费或差价偿还。 出料加工贸易:是指境内企业将境内原辅料、零配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加工费的交易方式。 类型分为电子账册(E 账册,由企业自己操作)、电子手册(联网监管,如可成他们)、纸质手册(将要取消,从09年1月1日开始海关已不再签发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09年1月1日开始,取代纸质手册) 企业首次办理手册的所要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2、批准证书(复印件,盖章) 3、国税登记证明(复印件,盖章) 4、《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为一年) 5、经发局已审批的一套清单: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企业正本章)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必须要有批准号,企业公章) 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企业正本章)成品对应料件 单损耗情况表(企业正本章) 6、来(进)料加工合同(企业正本章) 7、加工贸易企业须知及加工贸易手册报核须知(海关网下载,法人签字、公章) 8、企业简介(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料件、成品说明) 9、企业厂房自建或租赁都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工艺流程及所有设备说明 11、代理加工贸易委托协议书(法人签字、公章) 12、企业的操作员卡 企业再次做手册所要提供的资料: 1.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一套清单:(同上) 2. 来(进)料加工合同(企业正本章) 3. 盖有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5、代理加工贸易委托协议书(法人签字、公章) 6、企业的操作员卡 手册变更: 1、情况说明(企业正本章、手册号、变更原因、变更明细)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和一套清单: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必须要有批准号)、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doc 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经2001年9月26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署长:牟新生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贯彻《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货物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对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四条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企业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以及财务等相关数据。 第五条海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 (三)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效用的数据; (四)海关实行A类管理; (五)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实行联网监管,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实行联网监管的审批模式,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直属海关与企业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并报总署批准后,方可实施联网管理。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进入出口加工区?适合进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有哪几类? 答:出口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特别适合以出口为主的加工企业进入。 可以进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一是出口加工企业;二是专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三是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适合进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一是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定单后在很短时间内交货的企业;二是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续极为繁琐的企业;三是出口产品的龙头企业,即通常所说的下游企业,产品总装在区内,配套在区外。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的区别是什么? 答: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出口加工区主要是为了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遏制屡禁不绝的加工贸易走私现象。由现行的开放式的无担保管理模式向特定区域的封闭式管理模式转变,是由1999年3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之后的又一项重大举措。保税区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借鉴国外自由贸易区的先进经验,在我国境内划定特定区域,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那么保税区会不会被出口加工区冲垮呢?我们认为不会,第一个保税区设立至今天已经10年了,虽然15个保税区各自有自己的特色,但是经过这么多年的探索,也总结出了一些共性的东西。出口加工业是基础,没有基础是发展不起来的,或者说是不稳固的。当加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就会向更高层次飞跃,保税区已经开始向区域性的物流分拨中心和自由贸易区转变。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放开进出口经营权后,保税区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2)政策对比。通过仔细研究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的政策,我们可以认识到:出口加工区的政策与保税区的政策着重点不同,因此不可以说出口加工区比保税区更优惠。两者区别在于: ①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料件、基建物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而保税区必须是货物离境才可办理退税。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监管仓库比较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保税物流园区、出口监管仓库、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 比较 我国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共有11种,具体为:1保税区;2出口加工区;3保税物流园区;4保税港区;5综合保税区;6出口监管仓库;7进口保税仓库;8保税物流中心(A)型;9保税物流中心(B)型;10跨境工业园区;11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他们的作用具体如下: 一、保税区 1、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我国在1990年5月,在外高桥建立中国第一个保税区,又相继建设了天津港、、的福田和沙头角、、、家港、、、、、、、洋浦等保税区。 保税区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进行审批。 2、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出口加工、进口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商品展示。 3、保税区的主要政策:进口区自用物资免税,其他进口货物保税。 4、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口货物二线管理,出口货物一线管理。 5、运往保税区货物退(免)税的政策规定:

(1)外贸企业 对保税区外企业运到保税区(不包括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以及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保税区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将这部分货物购进或加工后出口,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2)生产企业 对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运到保税区(不包括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以及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办理退(免)税。 保税区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保税区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 二、出口加工区 1、出口加工区是指一国或地区在港口、机场附近等交通便利的地方划出的一定区域,在区搞好水、电、道路、通讯、厂房等基础设施,用优惠办法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出口加工工业,以达到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增加就业、赚取外汇等目的。 出口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面积3平方公里以.其功能仅限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区可设置出口加工企业及其相关仓储,运输企业。出口加工区将实行封闭式的区域管理模式,在管理手段等方面较之传统的

出口加工区的发展现状及展望

引言 目前,我国关于出口加工区的功能设置和政策设计是基于东部地区优越的区位和雄厚的加工贸易基础而制定的。这种功能设置和政策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中部出口加工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相对而言,江西省地处中部,不具备东部沿海地区的区位优势,也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加工贸易的梯度转移及某某市出口加工区的发展状况,提出促进某某市出口加工区跨越式发展的对策建议。 第一章某某市出口加工区的现状及问题 1.1某某市出口加工区的发展现状 2005年6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江西某某市出口加工区正式设立,这是江西省设立的第一个国家级出口加工区。某某市出口加工区位于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工业园东北部,距某某市市中心区9公里、某某市外贸码头15公里、昌北国际机场100公里、某某市机场14公里。北京九龙铁路和武汉某某市铁路在此交汇,南昌某某市高速、105国道从出口加工区旁经过。规划面积为2.8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是:东至白马岭,西至昌九高速公路,南至双瑞路,北至彭塘湾。 某某市出口加工区总规划面积2.81平方公里,一期建设面积为0.987平方公里。加工区从设立起高速推进筹建工作,创造了中国第四批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最快速度,2006年6月20日,在全国新批准的同批次18个加工区中第一个通过了国家九部委的联合验收。目前共引进工业项目40个,合同资金42亿元1。其中亿元项目14个,已竣工投产项目22个,在建项目8个。表1-1显示了某某市加工贸易的出口额,从2005年到2007年,某某市加工贸易额成倍快速增长,占江西省比重略有增长。随着某某市出口加工区内项目的投产,在未来二至三年,某某市的加工贸易额必将大大增长,成为江西加工贸易新的增长点。 1数据来源:九江出口加工区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38672025.html,/news_view.asp?newsid=1043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processing trade ) 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Supplied Materials ) 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主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还提供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贸易形式。 进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Imported Materials ) 是指由我国有关经营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ver the processing trade )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经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口的料、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监管、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监管和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的统称。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解除监管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其转让、出售、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 进料加工的主要监管方式 (1)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方式 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有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工厂、车间、或经营单位本身拥有专门储存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的仓库,建有专用账册、专人管理制度、并具备海关监管的其他条件,海关可以批准建立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或备料加工保税仓库。其料件进口时先予以全额保税,加工后以实际出口部分所耗加口料件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自然予以征税。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按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的要求办理。 (2)对口合同方式 一般贸易货物 加工贸易货物 复运出境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 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第壹条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运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且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壹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第三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壹)具有加工贸易运营资格; (二)于海关注册;

(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能够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 第五条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数据前,应当进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 第六条联网企业应当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清单及对应的商品编号报送主管海关,必要时仍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确认商品编号所需的关联资料。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监管需要,按照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计量单位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和电子底账备案的项号级商品进行归且或者拆分,建立壹对多或者多对壹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联网企业应当于料件进口、成品出口前,分别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备案、变更手续。 联网企业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单耗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海关应当根据联网企业报送备案的资料建立电子底账,对联网企业实施电子底账管理。电子底账包括电子账册和电子手册。 电子账册是海关以企业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实施电子账册管理的,联网企业只设立壹个电子账册。海关应当根据联网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海关的

金桥出口加工区

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一个以“出口加工区”命名的国家级开发区,位於上海市浦东新区中部,现规划面积24平方公里,西连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分为东、西、南三部分:东部为工业区,1998年4月由国家科技部批准为“上海金桥现代科技园”;2001年9月被认定为“上海浦东软件园浦东分园”;西部为生活区——碧云国际社区;南部亦为工业区,坐落于川沙镇北面,面积4平方公里。2001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金桥出口加工区中的3平方公里区域实行海关封闭管理。经过十年的开发,金桥出口加工区内的基础设施已十分完善,在“七通一平”的基础上增加了“集中供热”和“卫星通讯”配套,达到了“九通一平”。2000年8月,金桥出口加工区获得“ISO14000国家示范区”荣誉称号,成为全国第三,上海第一个ISO14000国家示范区。 2001年1月9日国务院批准在金桥出口加工区设立海关监管区,规划面积为2.8平方公里,在该区域内实行海关封闭管理,并享受赋予出口加工区的各项政策。在此区域内将重点发展面向出口的零部件工业、利用国内元器件组装出口以及来料加工的整机工业。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区将迅速建成为环太平洋地区的一个重要出口产品制造基地。 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区交通便捷、通关快速,劳动力资源丰富,区位优越、距离亚太枢纽港——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仅10公里,距离上海虹桥机场仅38公里,距离年货物吞吐量740万吨的外高桥港19公里、距离年货物吞吐量将达到5000万吨的五号沟港区10公里,距离上海市外环线3公里、内环线12公里。 一.地理位置(交通状况) 金桥出口加工区位於上海浦东新区中部,西连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南接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距虹桥机场25公里,沿高架内环线到金桥仅需30分钟。浦东国际机场距金桥15公里,已于1999年建成第一条跑道。金桥距外高桥港区9公里,外高桥港区目前年吞吐能力240万吨。建设中的五号沟港位於金桥东北侧7公里,设计年海运能力5000万吨。金桥出口加工区西部与内环线(全长48公里)直接相连,外环线(全长89公里)通过金桥东侧。整个开发区通过杨浦大桥、南浦大桥、延安东路隧道与浦西相连。金桥出口加工区公交线路有30条。开发区内建有220千伏变电站1座,规划建设35千伏变电站11座,已建3座,供电能力16万千伏安。开发区内规划程控电话容量15万门,现已建成6万门,可为区内提供国际长途、国内长途,传真、数据通讯等各类通讯服务。另外,还建有卫星通讯网络地面接收站(VSAT),已投入使用。 二.基础设施情况 道路 区内主要道路宽20-50米。目前,区内已建成道路总长63.90公里,道路面积200.31万平方米。 雨水排放 区内建有泵站5座,总排水能力为每秒69.65立方米,雨水排放管道总长83.85公里,已形成完善的排放系统。

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区别

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对比 1、功能: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有四个:加工、贸易、仓储和 展示;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只能开展加工业务。 2、报关:在综合保税区加工无需做进出口报关;非保税区 就要用《登记手册》做保税进口报关,加工后要做《登记 手册》出口报关。 3、单耗管理: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单耗标准 管理;区外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均适用国家单耗标准管理。 4、保证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征收内销时的缓税利息,不实行商品分类管理;而非保 税区加工需要缴纳“保证金”,出口核销后再退保证金。 5、管理方式:综合保税内海关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工作制度;海关对区外分散经营的加工贸易采取开放式管理,并 实行8小时工作制。 6、审批手续:综合保税区合同备案只需海关审批;区外合 同备案需经外经贸委—税务—海关—银行四个部门,13道 环节。 7、监管模式:综合保税区实行电子化联网监管模式;区外 实行《登记手册》管理,涉及合同打印、加贴防伪标签、 核发《登记手册》等多道程序。 8、通道模式:综合保税区实行“集中报关,分批出区”的 独特通关模式;区外货物进出口采取异地报关或转关运输 方式,手续繁琐。 9、核销管理:综合保税区实行意愿结汇与核销;区外合同 手工核销,手续繁、效率低,每份合同核销须60天。 10、合同变更:综合保税区合同变更手续简化;区外合同 变更手续繁琐,需按合同备案程序到各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11、外发货物:综合保税区外发货物种类不受限制,加工 期限不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后成品按期返区无需征收保 证金;区外加工贸易全部工序外发需要向海关提供保证金 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外发加工时限以手册核 销期为准。 12、物销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 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 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 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 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 灾保税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 行销毁处置,一般贸易货物销毁、放弃按相关规定办理。 13、核销管理:综合保税区区内对电子账册按周期实施滚 动核销,一般海关根据监管实际1年内至少核销1次;区 外电子化手册核销期限以加工贸易合同期限为准,一般不 超过1年,经延期后最长不超过2年;电子账册按核销周 期定期核销,1年内至少核销1次。 14、退税方式:综合保税区实行入区即可办理退税;区外 货物需要实际离境才能办理退税。 15、限制类:综合保税内加工贸易商品不受加工贸易限 制类目录商品限制;区外受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商品限制。 16、检验检疫:综合保税区列入应检目录内的设备免于检验,仅对进口旧设备进行检验,境内区外进口的任何货物 免于检验;区外对进出口目录内商品和进口二手设备均进 行检验。 17、外汇管理:综合保税区不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 销手续;区外收、付汇均需办理核销手续。 18、保税物流:综合保税区企业可以开展国际采购、集拼、分拨和国内配送,打造区域性的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可以 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保税备货模式)业务。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

附件1: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的说明 (加贸司征求意见初稿)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是海关总署2009年度立法计划二类项目,由加贸司负责起草,经书面调研、广泛征求各海关意见后形成目前的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办法》于2006年发布。《办法》实施以来,对联网监管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加快了联网监管工作的进展速度,取得明显成效。但近年来,随着加工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联网监管工作日趋规范化和常态化,《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联网监管工作的需要。因此,为保证《办法》内容适应海关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的发展,确保海关执法依据之间协调统一,有必要对《办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由于此次修改的内容不多,未改变条文顺序,因此采取修改决定的形式进行修改。 二、《办法》修改过程 2009年6月加贸司在全国海关书面征求修改意见,8月中旬完成了修改内容的起草。在起草的过程中,加贸司广泛征求了各直属海关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主要修改内容 1、修改《办法》第三条,提高联网监管企业准入门槛。 《办法》第三条原文:“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二)在海关注册;(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现将其修改为:“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二)在海关注册;(三)属于生产型企业;(四)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计算机管理;(五)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 由于原来《办法》中的联网监管模式涵盖了电子手册,故对联网企业的资质要求不高,对企业的内部计算机管理程度也未作明确的要求。在目前联网监管系统功能尚不够完善、电子帐册核销不够顺畅的情况下,为有效防范和降低海关监管风险,提高监管效能,亟需提高联网监管企业准入门槛,因此建议在《办法》所列的三项准入条件基础上增加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诚信要求条款。 2、修改《办法》第八条,明确联网监管适用范围。

政策解读: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解读

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50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于2006年8月1日正式施行。与此同时,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废止。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100号令)是针对海关与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专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是海关在保税加工监管改革实践成果在法规层面的固化。自2003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体现“守法便利”的执法理念,提高通关效率、严密海关监管方面发挥了显著效能。但是,随着联网监管的不断深入开展,100号署令逐渐显露出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门槛太高;联网核查的内容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对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海关监管手段普遍落后等等。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该令进行修订。 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信息化管理、客户导向等三大战略,其精髓是要求海关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和精神,尽可能地将先进的海关监管措施应用于所有企业,在增强监管有效性的同时给予企业最大的通关便利,提高贸易效率。联网监管是一种手段先进的监管模式,在这一监管模式下,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通关便利,海关可以实施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因此,将这一监管模式进行

推广,使其成为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常态监管方式,是海关落实“守法便利”原则,把握“把关”、“服务”最佳结合点的具体体现。 二、主要内容解读 (新办法共20条,原办法共6章26条)言简意赅地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方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在制度建设上具有与时俱进的新亮点。 (一)重新定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将“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修改为“企业通过海关认定的具有安全和认证条件的数据交换平台或海关认定的其他方式,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实际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这是一个实质性的变化,由海关主动提取数据改为要求企业主动向海关报送,在源头上明确了企业的申报责任。同时,为更加符合保税监管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正面监管的要求,将联网核查报送数据的范围调整到企业的实际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也是比较务实的、客观的。而所谓联网监管的作业方式是“海关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实现对保税加工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方法”的表述,则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对联网企业实际监管的定位。 (二)联网监管成为常态监管模式 联网监管作为保税加工监管的有效手段,同时又以其手续简便和效率提高的“双赢”优势,受到企业和海关的普遍欢迎。将联网监管扩大到中国关境内具备加工

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定文本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01 总则 (1) 02、功能定位 (2) 03、控制单元 (4) 04、用地规划 (6) 05、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规划 (8) 06、道路交通规划 (9) 7、市政工程规划 (13) 8、防灾规划 (16) 9、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8)

01 总则 1.1规划背景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继续发挥保税区域在深化对外开放中的窗口、示范和带动作用,国家对保税区域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的整体部署,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宁波保税物流园区将整合为具有全面优势的综合保税区,并最终向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自由贸易园区转型发展。 1.2规划依据与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 (2)《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10 (3)《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4)《宁波市北仑片分区规划(2006—2020)》 (5)《宁波市北仑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研究》 (6)《宁波保税区转型发展研究》(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保税区管委会课题组,2008.12) (7)《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8)《立足新起点、争创新优势、为建设全国一流保税区而努力奋斗——在宁波保税区2008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9)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的其他法律、法规 (10)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等 1.3规划范围 保税区东区由太河路(西)、海河路(东),骆霞公路(南)、保税北路(北)所围合,规划面积为113.1公顷; 保税区西区由保税区北路(西北)、黄河路(东),骆霞公路(南)所围合,规划面积为120.2公顷; 保税区南区及出口加工区分别由泰山路(北),规划穿山疏港高速公路(南)、富春江路(东)、新安江路(西)所围合,范围内面积为489.12公顷。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包含上述四部分,总规划面积722.44公顷。 1.4规划期限 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保持一致,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

西安出口加工区发展现状

西安出口加工区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要: 本文通过对西安出口加工区发展现状的调研, 分析了加工区在基础设施、物流运输成本、外汇账户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并就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出口加工区; 外汇管理; 对策建议 出口加工区出现在20 世纪六十年代, 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机场附近交通便利的地区, 划出一定区域范围, 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础设施, 并提供减免关税和国内税等优惠待遇, 鼓励外商在区内投资设厂, 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在我国, 出口加工区( 以下简称: 加工区) 是经国务院批准, 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 但它在较短时间里得到了蓬勃发展, 展现了巨大的活力。 一、西安出口加工区的发展现状 西安出口加工区于2002 年6 月21 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2003 年10 月30 日通过国家验收, 2004 年4月5 日正式封关运行。 (一) 建立了精简高效的组织运行机制。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位于国家级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管理体制实行" 两个牌子, 一套人马" , 两区属于同一管委会领导, 下设" 出口加工区管理办公室" 分设招商部、工程建设部及综合管理部, 仅有正式职工6 人, 临聘人员9 名, 负责加工区的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工作。 ( 二) 建立了符合实际的招商模式。实行" 管委会- 管理办- 委托代理" 的三级招商模式, 建立奖励机制, 充分调动各部门、个人和社会力量进行招商引资。针对地处西部不发达地区, 国外企业在这里单独投资的概率相对较小, 而更愿意与国内优秀企业合作进入加工区的实际。将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穿针引线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采取多种方式对周边区域、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 以及外商进行有针对性的招商工作, 招商引资成效显著。 ( 三) 高标准规划, 基础建设日臻完善。国家级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 东至未央路, 西至朱宏路, 南至城运村, 北至绕城高速公路, 总规划面积2.8 平方公里, 距市中心11 公里, 距西安咸阳国际机场20 公里, 具有突出的区位优势和交通优势。加工区首期开发面积0.61 平方公里, 目前, 已建成标准厂房1.8 万平方米, 办公楼0.36 万平方米, 生活区临时建房0.5 万平方米。 ( 四) 发展速度较快, 带动作用逐渐显现。出口加工区闭关运行一年多来, 已有15 家企业入区, 13 家企业开工建设, 10 家企业投产运营。入区企业主要有以普瑞新能源公司为代表的新材料、新能源产业; 以彩瑞显示技术公司、彩辉显示技术公司为代表的电子及零部件产业; 以商泰机械制造公司、晨阳机械制造公司、佰易科技公司为代表的精密机械产业。企业产品多数属于高新技术产品, 产品出口美、英、德、东南亚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出口额在全国39 个国家级出口加工区中排第14 位, 中西部名列第一。 二、西安出口加工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吸引外资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 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入区的15 家企业, 投资额为3.9 亿元人民币, 其中外资不足50% , 并且, 尚无较大规模的外商或跨国公司入区。在西北地区引进外资相对较难的情形下, 作为西北地区唯一特殊经济区, 需要充分利用提供的优惠待遇, 进一步发挥其吸引外资的

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 监管办法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第三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 (二)在海关注册; (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 第五条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数据前,应当进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 第六条联网企业应当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清单及对应的商品编号报送主管海关,必要时还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确认商品编号所需的相关资料。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监管需要,按照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计量单位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底账备案的项号级商品进行归并或者拆分,建立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联网企业应当在料件进口、成品出口前,分别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备案、变更手续。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的异同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的异同 保税区定义:Bonded Area 指经主权国家海关批准,在其海港、机场或其他地点设立的允许外国货物不办理进出口手续即可连续长期储 存的区域。 出口加工区定义:export processing zone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工业、扩大对外贸易而设立的以制造、加工或装配出口商品为主的特殊区域。 (一)相同点 1.同为“境内关外”的特殊经济区域,即同为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2.同具有出口加工功能。 3.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4.加工贸易生产用材料进口料件保税,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5.进口均不需要配额和许可证。

6.国内采购商品及原料视同出口。 7.保税半成品和原材料在区内可转让。 8.加工复出口免征增值税。 9.均不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二)不同点 1、在功能开发方面。保税区主要培育开发现代国际物流分拨、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商品展示展销等功能,而出口加工区只能进行单一的出口加工,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2、保税区生产加工的产品既可以内销也可以外销,而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只能外销而不能内销。 3、在出口退税方面,国内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即可以办理退税手续,在保税区只有产品离境以后才能办理退税手续。保税区贸易企业收购国内产品,离境出口后可以办理退税,对于出口到加工区的货物,由出口加工区外的企业办理退税。 4、保税区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在注册地银行开立,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可以在注册地开立,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立。出口加工区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区

加工贸易有哪些法规

加工贸易有哪些法规 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 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 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政策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1号) 海关对部分企业、部分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公告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联系配合办法(署税[1999]343号)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 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产品目录(第一批) 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 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关于组织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联网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 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6号) 关于支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银发[1999]230号) 自1999年6月1日起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共5个)([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附件) 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