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本期话题:2004年8月20日至22日,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在甘肃省兰州市联合召开了“宪政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80多位著名学者和人大制度专家参加了会议。经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授权,本周刊将研讨会上一些精彩讨论分三个话题摘要刊发,以飨读者。话题二——

蔡定剑(北大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

人大制度改革中,选举制度是整个民主制度的基础。从政治制度改革的角度来看,所有国家的政治变革都是从选举开始的。所以,我们党也一定要重视利用选举这个途径来执政。在苏联、东欧转型过程中,就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共产党领导国家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要通过组织领导,即通过选举将优秀的人才、精英输送到国家机关。我们应该怎么来重视选举?我要呼吁学者们,集中精力好好研究选举,特别是国外的不同选举制度。

陈斯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

我们必须认真地对待选举,为什么要认真对待?因为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也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没有选举就谈不上有民主,也谈不上有政治文明。目前,我国的选举制度还存在的缺陷,除竞争缺位、公开性不足和缺少监督机制外,更主要是利益断链,也就是选举和群众的利益关系联系不紧密。现在我们国家有多种选举形式,但是老百姓最感兴趣的是农村的基层选举(村委会选举)。为什么村委会选举会如此激烈?甚至有不少人冒着违法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行贿、买票来参选,关键问题是这个选举跟他的利益关系非常紧密。

要改进我国的选举制度,做到认真对待选举,宏观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认真对待选举权。现在选举以后,代表和选区、选民几乎没有联系,能否通过一个办法使代表和选区、选举单位联系起来。给代表提出一些要求,让他们和选民有一个沟通、联系,选民有什么问题可以向他们反映,当然这个问题有一定限度,也就是他们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代表可以根据选民的要求向政府反映,要求政府给出一个说法。如果能够使代表具备这样的职能,老百姓就会知道所选代表是能帮他们解决问题的。其次,密切选举与选民利益的联系,一定要把选举跟选民利益挂起钩来。第三,切实推行竞争性选举。第四,扩大选举的公开性,完善监督机制。

蒋劲松(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研究员):

我认为,要改革我国的选举制度,首先应对三个问题有新的认识:即人大代表选举的任务是什么?人大代表选举的性质是什么?人大代表选举的作用是什么?我主要对前两点谈谈看法。

有两点可以肯定:我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规定的,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由人大代表选举结果直接决定的;其次,我国行政权的归属与人大代表选举没多大关系。纵观世界各国议员选举,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任务是单一的,仅仅是选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的性质是一种授权、委托的关系。西方国家认为选举的性质是一种法律合同关系。借鉴他们的说法,我认为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是一种宪法合同的制定过程。按理说,最理想的就是候选人应该告诉选民他有一套怎样的政见,如果你选我为人大代表,我将为你完成一些什么工作,任期内解决一些什么问题。发达国家的议员、总统选举基本上都是这样一个套路。很多有影响的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学者,都从这个角度来认识和看待选举的性质,选举是政党及其候选人与选民的宪法合同的制定过程。鉴于此,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可以由候选人提出政见,提出一套任职承诺和要约,选民根据各位候选人作出的任职承诺和要约,从中挑选出他们认为最满意的作为人大代表。这样候选人与选民双方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就调动起来了,他们在选举中要完成的任务也非常的清楚了。如果我们认真考虑这一点,对今后如何改革人大代表的选举,往哪个方向改革可能会有一些参考作用。

邹平学(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有学者说,选举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为什么在我们国家却达不到这样一个目标?就是因为任何契约、任何合同,都有一个合同目的。但是在我们的选举安排中,我们的合同并没有真正的目的。合同双方的目的没有形成利益的交锋,一方面选民不清楚所选之人能否代表他们的利益,只是形式上的一种安排,选民选谁,对选民没有很大的意义。另一方面,从被选举者来说,他的利益动机也很复杂,也有极少数人动机不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基本平台,是我国宪政建设真正的主体资本,动力之源。当前不是要去做出更多的创新,而是如何落实宪法、法律所赋予人大的权利。把法律规定的职权运作好了,人大工作的实际效果将会有很大的改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政原则,第一个路径选择就是着眼于人大代表。其实人大制度的很多问题,如会期短、议政不充分,职权不落实都与政治主体难以在这中间有所作为有很大关系。第二个路径选择是在坚持宏观构建和系统把握的前提下,着重从程序入手,着眼于具体细节,立足于微观环节,采取先易后难的改革思路将人大制度推向前进。

浦兴祖(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政治系教授):

西方有句话“有选举不一定有民主;没有选举一定没有民主”。当今的民主是代议的民主,所以一定要有选举,即选民选代表,代表选代表,代表选官员。选代表的行为是什么呢?我个人的理解,不仅是选几个人,而是选今后利益表达的代理人。所以这种选举是代理人的选择。光选出代理人还不够,关键还有权利委托的行为,选出谁是代理人,然后将权利委托给代理人,代表则理直气壮地直接行使权利。

在民主政治下,我一直想突出“权源”两个字,有两个含义:一是权力的根源,一是权力的来源。显然,民主政治的权力根源是人民,人民的权力如何到了少数代表手中的,因为有合法的权力来源。所以这个问题非常重要,选举是代理人的选择,是权利人的委托,是权源合法性的基础。人大也好,政府也好,政府是间接获得人民委托,人大是直接从人民当中获得了权力的委托,任何其他组织没有获得普选的权力委托,就没有资格。

王力群(甘肃省人大研究室副主任、人大研究主编):

我认为,代表选举的完善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扩大直接选举范围;一个就是改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介绍办法。在提名中,扩大选民的提名权限,对团体的提名加以一定限制,平等对待选民和团体提出的候选人,使代表真正从群众中产生,反映群众意愿,这对发扬民主会有很多好处。

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 篇一:浅析中国与美国元首选举制度差异原因 浅析中美两国领导人的选举制度 差异的原因 摘要:中美两国作为当今世界上的两个大国,在国家选举制度上的相同和差异是值得关注的,而两国的国家领导人选举制度更是值得浅析的。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保障,政治选举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体系已趋于完善,中国历经了上下五千年的封建专制王朝,一直以家族血统传承政治职务,而政治选举制度始于近代,时间相对短暂,所以还不完善,美国臻于完善的选举制度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美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构建的符合自己国情的制度,他们的这种先进制度需要我们选择性的学习。 关键词:领导人、选举制度、差异、原因 选举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国家选举其国家领导人或各级政权代表的,由有关程序、法律、规则等构成的一整套体系。一国的选举制度既是该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与该国的其他政治制度有密切关联,还与该国的历

史传统、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息息相关。 一、中美两国领导人选举制度的概述 (一)美国的领导人选举方式 美国总统并不是直接民选,而是(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由各州按照人口的比例委任选举人团代表选出。获得一个州相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其所属政党可推选该州所有的选举人作为团代表,各州选举人团代表皆为民选。另外值得一提的还有选举团制度,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拥有投票权的人称为“选举人”,由各州分别推派,再由各州选举人组成“选举团”,集中在本州的州府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各州选举人的人数等于该州派出的参议员人数和众议员人数之和。美国宪法规定,各州不论大小,每州各有两名参议员,国会众议员依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美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依普查结果重新分配众议院议席。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采取多数选举制度,美国人称作“相对多数制”,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的半数,也被称作“领先者当选”制度。 (二)中国的领导人选举方式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程序,包括推荐候选人、讨论酝酿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等几

浅谈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和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谈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和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1级中药一班 11020100125 桑羽飞

浅谈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和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作为政治文化和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通过不断的扬弃和积累,逐步形成了当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相对独立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本文通过比较中西方选举制度在特点和原则等方面的差异,总结出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弊端和缺陷,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关键词】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改革完善 选举制度是民主制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议会制度、政党制度并称现代民主制度的三大支柱。对中西方的选举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不仅有助于了解西方国家的民主历程,而且有利于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设计和完善结构合理的选举制度,走上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制度发展道路。 一、西方选举制度 (一)西方选举制度的特点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作为国家的一种政治制度,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在随后的资产阶级国家成长的过程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不论西方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怎样不同,一般说来它们的议员和政府首脑,形式上都是由选举产生。 西方国家选举的发源地在古希腊。近代西方选举制度是伴随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同封建势力反复斗争的过程中,在继承和借鉴古代社会选举制度的基础上,为适应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而逐步产生的。西方资产阶级选举制度诞生于17世纪的英国。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确立,使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得到巩固,使人民的政治素质得到提高,使社会得到稳定和发展。 虽然选举制度的产生,比前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组织国家机关的方法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近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很少。

共青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民主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青年团章程》制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团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林牧)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团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下列人员在团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除外); (二)在团内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受留 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党团组织提名为团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团内有被选举权。 第六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团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下设团委的基层团委每届任期可为两到三年。 (注:团十五大通过的团章对团的基层组织每届任期作了新的规定,即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学校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有关该条内容以团十五大团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负责人不得由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指定。团的基层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增补负责人时,增补人选已是委员会成员的,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只能授予代理职务代理期不能超过半年,到时即应召开下一次团代表大会进行改选。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基层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成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团代表大会选出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团内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十条团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团员意志。

浅谈中国的选举制度

《浅谈中国的选举制度》 摘要:由于我国历史上民主传统的缺乏、社会主义在前进途中出现的曲折,以及一段时期对建设民主政治的忽视,目前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度还不够高,已确立的制度还没有完全贯彻落实,整个选举制度也显得不够健全和规范。因而完善和改革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直接选举监督平等 引言:在我国改革的大潮下,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领域都有所突破,民主政治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的政治权利也受到尊重和保障。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学术界也提出了,要尊重广大人民的尊严权和发言权,而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推动民主发展的强大动力。作为民主政治生活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民主支柱之一的选举制度仍有不足,需要去改进和完善。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 正文 1选举与选举制度比较 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国家宣布“主权在民”,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能行使国家权力,但是鉴于中国国情的复杂性和统治的需要,人民不可能事事亲为,因此必须通过选举选出代表,将属于全体国民的国家权力委托给代表组成的国家机关去行使,从这一意义上讲,选举是人民进行全力委托的行为,是国家代表机关,从而也是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基础。没有选举便没有了代议制,便没有了现代民主制度。那么作为规范和完善选举过程的选举制度对于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首先我们必须分清选举与选举制度。 广义的选举,是指一切社会组织中由有资格的组织成员或其代表依据一定的制度规则以投票形式选择组织的代表或领导人以及有关决策决议的活动及过程。而狭义的选举则仅指政治组织特别是国家组织上述内容的选举,也即“政治性选举”如国家首脑的选举、各级民意代表的选举、各级政府首脑的选举以及政党内部的各种选举等。① 从选举的形式上又可以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选举制度作为选举的规范和标准,我国有学者认为,选举制度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上加以了解。从广义上讲,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从中义上讲,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从狭义上讲,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②但是我个人觉得这种说法不够全面,鉴于选举内容的广泛性,既包括人的选举,同时也包括政策、决议等的选举,所以应该再引申为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机关对国家的重大的决议决策作出的相应选择的制度。 2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分析 当代中国的民主选举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苏维埃政权的选举,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存在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1953年随着我国第一部选举法的颁布,正式确立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1979年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并在1982、1986、1995年先后三次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对选举制度进行了局部的调整,由此形成了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历史 上民主传统的缺失、社会主义在前进中出现的曲折,以及一段时期对民主政治的忽视,目前我国选举制度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落实,整个选举制度也显得不够健全和规范。比如在提出和确定候选人的程序上,重视政党团体的提名,忽视选民的资格;选民的“厌选”情绪的增长,“贿选”案件时有发生;选民与候选人、代表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渠道;选举程序上存在暗箱操作;选民代表缺乏应有的监督;等等。因而,完善和改革选举制度,是我

论继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论继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是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和渠道。现代意义上的选举,是指“具有选举权的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程序,选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在当代各国普遍承认和倡导的“主权在民”的理念推动下,优良的选举便不仅仅是实现民主政治的一种程序和手段,更是一种集合民众呼声的公共选择,一种顺应历史发展规律的价值追求。我国既有的政治文化中缺乏现代民主的内生土壤和选举传统,选举现代化才刚刚起步。在追求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上,如何继续完善现有的选举制度,走出属于自己的优良民主模式,仍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不可规避的重要话题。本文在回顾我国选举制度发展历程、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国选举理念与制度的弊病与磕绊,分析原因并提出可行性对策,对继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进行了一番思考。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一)我国选举的发展历程 根溯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渊源,从两汉时期的察举和征辟,到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再到后来为历代王朝所沿用革新的科举制,这些服务于帝制统治的封建社会选官制度,均与现代社会的民主选举有着本质区别,与现代意义上的选举范围、功能、目的也都相去甚远。随着专制王权的没落,封建选官制度也为渐渐为人们所唾弃和遗忘,然而“先有国再有民”的“官本位”思想和官员朝上心态却根深蒂固未有改观,成为传统政治文化难以拔除的后遗症。近代以来,在西方现代化工业、科技和思潮的猛烈冲击下,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人们在摸索与碰撞中开始了从臣民到人民,在到公民的转变。挣脱了两千多年皇权帝制的束缚,中国民众的“公民意识”正渐渐觉醒,无论是孙中山先生主导的第一次全国性的选举活动,还是革命战争年代根据地别开生面的民主选举,再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确立的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民主选举制度,对选举制度建设的尝试顽强地延续了下来,在中国近代民主政治发展历程中虽曾有坎坷,却从未间断。在这一较长时期里对选举的探索,也为建立当代中国选举制度提供了大量宝贵的经验,可谓打好了选举现代化的实践基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 暂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民主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团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下列人员在团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除外); (二)在团内担任领导职位或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党组织提名为团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团内仍被选举权。 第六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团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下设团委的基层团委每届任期可为两到三年。

(注:本选举规则是团十三大前颁布的。团十三大通过的团章对团的基层组织每届任期做了新的规定,因此,有关该条内容应以十三大团章的规定为准,即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或两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第七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就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延长期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负责人不得由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指定。团的基层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增补负责人时,增补人选已是委员会的,只能授予代理职务。代理期不能超过半年,到时即应召开下一次代表大会进行改选。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基层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成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团代表大会选出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团内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充分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十条团的基层代表大会和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团员意志。

基层民主选举

我国的基层选举制度 摘要:从新中国建立到现在的短短半个多世纪以来,尤其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的基层民主逐渐建立并已获得了较大的发展。随着自由选举对象的逐渐明确和主体意识的逐渐增强,民主治理内部也开始具备了一定科学的民主决策过程,村民自治等民主形式在试点成功之后又在稳步发展中,这充分显示出了我国基层民主的强大生命力。然而,在这么多年的发展中,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那么,就需要进行一些改革和发展,来完善我国的基层选举制度。 关键词:农村基层选举城市基层选举基层选举的发展和完善 中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是中国的基层政权——农村乡镇政府和城区街道办事处下设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本居委会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截至1996年底,全国共有928312个村委会、113690个居委会,400多万名村委会干部、49万名居委会干部 以往几十年中,中国村委会、居委会的干部都是上级政府任命的。1987年和1989年,全国人大先后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由村(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这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发展 一、农村基层选举 从1988年至1998年初,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完成了两轮村委会换届选举,有18个省(区、市)基本完成了第三轮村委会换届选举,福建、黑龙江等省已进行第四轮村委会选举。为了使选举的法律依据更为具体,全国有25个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本行政区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一些省份还专门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选举办法。 农村基层选举日益规范的主要表现是: 1村委会选举的组织水平全面提高。村委会的选举一直在各级政府指导下,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对选举制度、选举程序、候选人名额及候选人提名办法等都有统一规范,并统一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各基层组织对选举工作十分重视,有的专门订立了适合当地情况的选举方法,如在选举点设立单人划票间、让候选人向选民谈“施政纲领”等,以便选民公平、不受干扰地选择自己满意的人选。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如何合理的运用这一权利,如何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对每一个公民,乃至对于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 新中国成立后,选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任务与重要形式。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1953年选举法,于1953年3月到1954年8月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主的普选。全国进行直接选举的基层单位共214798个,共有人口571 434511人,登记选民323 809684人,占选举地区18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的97%多,实际参加投票约有278093100人,参选率为86%。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新的《选举法》。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根据国家政治生活的变化,曾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改(1982、1986、1995)。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确立有其客观必然性。它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1953年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是: 1、选举权的普遍性。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浅论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论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上为公民充分享有选举权提供了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自上个世纪8O年代以来,中国的选举法先后修改了四次,但是相对于中国宪政建设的目标需求来看,现行选举制度仍然存在相当的改革发展空间。该文从缩小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及改善选举程序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以顺应时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发展的潮流。 关键字: 选举制度是组织和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实现人民主权的保障,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阶段当中,适合国情的选举制度是民主体制良好运行的前提。分析、研究当前我国的选举制度现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1、城乡代表的比例差额不利于体现选举的平等性。我国选举法从原则上公开昭示:我国奉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即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和代表(间接选举时)在选举权上的地位完全平等。但在实际的选举实践中却存在许多不平等现象。如现行‘选举法》第l2条规定:在县级人大选举中,代表名额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来分配。第13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其比例未作规定。第14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为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而修改前是8倍。从选举法关于农村与城市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四比一的规定:由此看出,每一票的价值是不相等的与选举的平等性原则的要求仍然有相当的差距,这使得选举处于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2.选举制度中存在着直接选举范围有限。目前,我国人大选举实行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即县、乡两级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选举的特点是多层次性,且主要是以间接选举为主,这是由我国一定时期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所决定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选举方式也暴露出一些缺点:一是层次过多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表达选民的意愿;二是少数人投票选举代表,缺乏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三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模糊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直接监督。另外,根据我国《选举法》第12条至第l6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就意味着农村人口的选举权仅相当于城市人口选举权的四分之一,即所谓的“四分之一选举权”问题。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的文化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民主参与的愿望日趋强烈,而这种选举代表的比例不平衡问题则日益凸显,阻碍了农民参政议政愿望的实现。 3.选举的形式意义大于其实际意义。在我国的很多选举中,还存在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人大代表或其他选举候选人被“内定”.这导致选举行为流于形式,而无实际意义。选民的选举行为与自身的选举利益相脱节通常是“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面配合”,带有很强的”人治”化操作的因素。党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与宪法、法律所规定的自由选举权利之间的潜在紧张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在现实中的表现为少数掌握权力的领导人利用党和国家的名义在实际上干涉、控制或操作选举,在选举人大代表的时候,候选人往往都是先约定,使选举变成贯彻上级领导人意图的走过场。 4.选举程序缺乏规范性。我国的选举中存在着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选区主持人为求方便,随意简化选举程序,主要表现在:一是选民提名候选人的权利得不到真正行使。由于政党、团体与选民的提名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政党、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过多,选民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相对较少。二是候选人讨论、酝酿、协商和确定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尊重多数选民意愿的问题。选民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往往被忽视。根据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应在选举日的15天前公布,并由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并在选举日5天前公布。法律上规定对代表候选人的酝酿、讨论、协商时间应有l0天保障,但有的地方简化了其中的程序,从候选人的提名、酝酿,到投票选举的时间都很短,根本没有提供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的条件和时间,很容易使选民产生“指选”、“派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专业法学 学习中心XX电大学习中心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2012 年10 月19 日

论文摘要 中国农村基层选举——村委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实现当家做主的主要途径,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和基层原动力。村委会选举是当前中国农村规模最大的政治参与形式,是在村民自治活动关键的一个环节。只有在选举过程中做到规范、合法、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通过这种方式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才有群众基础,也才能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管理好村务。随着村委会选举的的深入,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也随之出现:如选民资格认定不明确;选举宣传不到位等等,本文结合2011年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现象,尝试着一些解决方案。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选举完善

目录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重要性 (1)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内涵 (1) (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重要性 (1) 二、目前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存在的问题 (2) (一)选民的资格认定问题 (2) (二)贿选问题 (2) (三)候选人家族姻亲问题 (3) (四)选举监督制度不完善 (3) (五)罢免制度不健全 (4) (六)选举宣传上的不足 (4) (七)选民民主意识不强 (4) 三、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对策和意见 (4) (一)明确选民资格 (5) (二)完善罢免制度 (6) (三)扩大对选举的宣传 (6) (四)降低贿选因素的阻碍 (6) (五)减少家族姻亲因素的影响 (7) (六)健全完善选举监督制度 (8) 参考文献 (8)

选举制度

浅谈明朝科举制度及其特点 一、明代科举制度概况 明朝是继元朝之后中国历史上又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前后经历了从明太祖朱元璋到明思宗朱由检共计十六位皇帝。有明一代的276 年里,作为封建国家选官论才的科举制度在前朝的基础上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在明代封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科举制度“大抵萌于南北朝,始于隋而成于唐”(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完备于宋、元时期。而明代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发展的转折时期,同时也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发生变化和发展的活跃期,它代表了明代政治文化制度和明代高度发达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相结合。从宏观上来说,明代科举制度并不是一个狭义的文化制度或教育制度,它是一种社会制度,对明代社会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转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微观上来说,明代科举制度通过科举考试的组织形式来表达其制度内容,而这种表达方式最突出的表征是明代三级考试的详密措施与八股取士的具体要求。 在明代的科举制度发展史中,该制度不单纯是对前朝科举制的简单的沿习和一般的局部调整,而是在明代封建国家的政治文化制度,乃至于明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广泛而深刻影响的社会文化现象。明代文献说:“今天子以文教提衡宇内,枕经藉史,家弦户诵,盖彬彬盛矣。”作为一项考试制度和选官制度能够如此之深入民心,明代大约也是中国历史上所仅见的朝代,这也正是我们认识和了解明代科举制的基本出发点。 明代科举考试思想在总的方向和原则上继承了中国古代“选贤任能”的人才选拔思想,同时又结合明代科举考试的实际和明朝政府选官的实际需要。在明朝立国之初,朱元璋下令“设文武二科,以广求天下之贤,有司预为劝谕民间秀士及智勇之人,俟开举之岁,充贵京师。”这段史料说明,朱元璋在总结前代科举的利弊之处的基础上,渴求招募天下贤才来辅助朝廷,以达到帝业永固的目的。为了满足新王朝官员多缺的需要,各省连试三年,具备真才实学的贤人志士纷纷应试中选,在明初,科举制度对人才的甄选起到了关键作用。 而随着帝位的更替,科举制度也相应调整,以期求符合当政者的统治需要。要全面深入的了解明代科举制度,首先应明确明代科举取士是同明代学校教育相对应的,《明史·选举志》在介绍明代选举方法时说:“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又说:“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学校在科举取士方面具有重要地位。科举取士和学校教育的紧密结合,在客观上促进了明代学校教育的发展。为求仕进,入学读书,是明代士子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大批读书人涌往学校,促进了明代学校教育的兴盛。“明代科举视前朝为盛”,而“学校之盛,唐宋以来之所不及也。”科举和学校的发展可谓相辅相成。与前代不同的是,明代初入学校而没有取得生员资格者,无论其年龄大小,均称为童生。 在当时,学校教育有两大系统,一为中央国学,即所谓国子学或国子监,

选举制度的现状问题对策

选举制度改革刍议作者:刘霞 来源:理论法学 本站发布时间:2003-3-21 阅读量:309次 【内容摘要】针对我国选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本文从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健全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提高代表素质,改进代表候选人介绍办法四个方面提出了改革建议。 【关键词】选举制度代表候选人差额选举 近代意义的选举所要达到的是民主政治统治的目的,这就需要有一些制度、原则来规范选举的过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流的方法几乎完全根据选举来界定民主。民主被看成是构造权威并使其负责的一种手段。……选举是民主的本质。”①选举制度就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等。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一般都用选举法将选举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和条文化,以达到民主选举的目的,并保证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我国自1953年颁布第一部社会主义选举法起,先后四次修改了选举法,这使得我国的选举制度经历了一个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我国政治生活的实际中,选举制度还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的选举制度的某些环节还不够健全;二是已经确立的选举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没有得到普遍而严格的遵守。因而,我们当前面临的任务,一方面是要改革、完善现行的选举制度,使之能够适应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要将选举法已确认的应有的选举制度转化为现实性的实际存在。综合这两方面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1979年选举法 将直接选举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这在当时对于完善选举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进程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时至今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一方面为公民在更大范围内直接参政、议政提供了物质技术手段;另一方面,公民文化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公民参政、议政愿望日趋强烈,因此,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以满足公民参政、议政的愿望,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层次已势在必行。那幺,目前可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哪一级呢(笔者赞成这样的观点:1.根据我国城市和农村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的特点,可以首先在发达城市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2.即使目前全国人大实行直接选举还有困难,也可以在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实行直接选举。②这不仅是个实践问题,也是个观念问题,有待于我们在理论上和认识上去突破,在实践中去摸索。 (二)改进和健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我国现行选举法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是采取“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办法。这种提名方式的优越性在于:它能够集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广大选民的智能,从而保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巩固工农联盟,推动人民民

健全和完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

健全和完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 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进程中还存在哪些不足?应 如何健全和完善? 村民自治是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实现的,其中,民主选举又是第一位的。 (一)农村基层民主选举面临的现实困境 1、村两委班子的领导核心作用不能真正发挥。有的村领导班子没能履行好“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的职能,有的村领导班子在选举过程中成为帮忙的服务机构,有的放松对选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对一些歪风邪气不敢管,不会管,也管不了,削弱了村支两委的号召力和凝聚力。 2、候选人提名不规范。一般情况下,村委会的候选人主要从三个渠道产生:上届村干部为当然人选、上级领导直接提名和各村民小组推荐。这些不同渠道产生的候选人的竞争能力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上级指定候选人和原村干部人选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组织或手中的权力控制选举过程。村民小组推荐的候选人则明显不具有竞争力。 3、村民代表参与意识不强烈,村民代表队伍素质较低。一是科技知识、文化水平却往往相对较低,不符合主流要求。二是政治思想觉悟低。村民代表的产生没有年龄、文化等方面的条件限制,加之农村较落后的经济条件和长期封建思想的影响,村民代表的思想觉悟和法制观念与依法治国的要求

存在着落差。三是参政议政能力差。一些代表由于政治意识淡薄,在决定村里重大事项、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等问题时,往往是盲目地举举手、表表态、投投票,人云亦云,没有自己的思想和主见。 4、家族势力影响较大。农民自身的民主意识十分有限,往往都在区分“自家人”和“局外人”这两个概念,因而在选举中,一般的村民都会把选票投向同族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各个家族之间的竞争取代了个人的竞争。有些人利用地痞、职业游民势力贿选、拉选票,操纵选举,败坏了社会的道德秩序。有些先富起来或掌握更多经济资源的人通过贿赂、送礼、请客等方式“买”选票,这种“钱权交易”现象的出现,严重损害了民主选举的神圣和庄严。 (二)措施与对策 1、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引。村民委员会是在党的领导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不断加强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的教育,引导和帮助村两委班子改进领导方式,加大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力度。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依法行使职权。依照有关法律和条例,明确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职责,规范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程序,建立健全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

中国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如何完善我国基层选举制度

一、如何完善我国基层选举制度? 我们必须认真地对待选举,为什么要认真对待?因为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也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没有选举就谈不上有民主,也谈不上有政治文明。目前,中国的选举制度还存在的缺陷,除竞争缺位、公开性不足和缺少监督机制外,更主要是利益断链,也就是选举和群众的利益关系联系不紧密。现在我们国家有多种选举形式,但是老百姓最感兴趣的是农村的基层选举(村委会选举)。为什么村委会选举会如此激烈?甚至有不少人冒着违法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行贿、买票来参选,关键问题是这个选举跟他的利益关系非常紧密。 要改进中国的选举制度,做到认真对待选举,宏观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认真对待选举权。现在选举以后,代表和选区、选民几乎没有联系,能否通过一个办法使代表和选区、选举单位联系起来。给代表提出一些要求,让他们和选民有一个沟通、联系,选民有什么问题可以向他们反映,当然这个问题有一定限度,也就是他们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代表可以根据选民的要求向政府反映,要求政府给出一个说法。如果能够使代表具备这样的职能,老百姓就会知道所选代表是能帮他们解决问题的。其次,密切选举与选民利益的联系,一定要把选举跟选民利益挂起钩来。第三,切实推行竞争性选举。第四,扩大选举的公开性,完善监督机制。

二、村委会选举,当然也包括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的选举,是这30年来在中国选举里面进展最快的,也是成果最突出的。我们创造了世界上绝无仅有的所谓无侯选人选模式,另外海选等等进展的都很快。到现在我们评估,实际上村委会选举已经走入了常态化。这个常态化有六个指标,一是选举组织已经完全规范,从中央到地方,从民政部到下面的乡镇,整个组织工作已经规范。整个的选举程序也基本规范,这个程序包括全国除西藏以外,通通实行差额选举,大多数地方实行海选,一人一票提名候选人,一些地方还搞了无候选人选举。尽管有的地方还没有实行候选人竞争,不少的地方还基本上实现了候选人的竞争,并且从总体上看,参选率是向下走,而不是向上走。因为进入常态化,加上流动人口很多,所以参选率下降并不是所谓“奇怪”的现象,现在全国平均的参选率是90%左右,这个参选率大大低于乡镇人大代表的参选率,乡镇人大维持在93%。但是选民真正自己到站投票率,村委会的选举达到70%,乡镇选举在1998年统计不到50%,最近的统计,因为县乡选举合并之后大约在60%,按真的投票率来测算,村委会选举的投票还是相当高的。另外村委会选举的创新现在也开始往下走,已经连续有七年,不再出现能够轰动全国或者全国照着学的创新模式,说明整个村委会的选举已经步入常态化。村民委员会的结构也比较稳定,只有一个不稳定,因为中央提倡两委交叉任职,提倡党员介入村民委员会选举,党员的比例和一肩挑的比例还在往上走,其他的比例比较稳定。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本期话题:2004年8月20日至22日,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在甘肃省兰州市联合召开了“宪政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80多位著名学者和人大制度专家参加了会议。经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授权,本周刊将研讨会上一些精彩讨论分三个话题摘要刊发,以飨读者。话题二—— 蔡定剑(北大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 人大制度改革中,选举制度是整个民主制度的基础。从政治制度改革的角度来看,所有国家的政治变革都是从选举开始的。所以,我们党也一定要重视利用选举这个途径来执政。在苏联、东欧转型过程中,就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共产党领导国家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要通过组织领导,即通过选举将优秀的人才、精英输送到国家机关。我们应该怎么来重视选举?我要呼吁学者们,集中精力好好研究选举,特别是国外的不同选举制度。 陈斯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 我们必须认真地对待选举,为什么要认真对待?因为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也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没有选举就谈不上有民主,也谈不上有政治文明。目前,我国的选举制度还存在的缺陷,除竞争缺位、公开性不足和缺少监督机制外,更主要是利益断链,也就是选举和群众的利益关系联系不紧密。现在我们国家有多种选举形式,但是老百姓最感兴趣的是农村的基层选举(村委会选举)。为什么村委会选举会如此激烈?甚至有不少人冒着违法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行贿、买票来参选,关键问题是这个选举跟他的利益关系非常紧密。 要改进我国的选举制度,做到认真对待选举,宏观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认真对待选举权。现在选举以后,代表和选区、选民几乎没有联系,能否通过一个办法使代表和选区、选举单位联系起来。给代表提出一些要求,让他们和选民有一个沟通、联系,选民有什么问题可以向他们反映,当然这个问题有一定限度,也就是他们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代表可以根据选民的要求向政府反映,要求政府给出一个说法。如果能够使代表具备这样的职能,老百姓就会知道所选代表是能帮他们解决问题的。其次,密切选举与选民利益的联系,一定要把选举跟选民利益挂起钩来。第三,切实推行竞争性选举。第四,扩大选举的公开性,完善监督机制。 蒋劲松(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研究员): 我认为,要改革我国的选举制度,首先应对三个问题有新的认识:即人大代表选举的任务是什么?人大代表选举的性质是什么?人大代表选举的作用是什么?我主要对前两点谈谈看法。 有两点可以肯定:我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规定的,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由人大代表选举结果直接决定的;其次,我国行政权的归属与人大代表选举没多大关系。纵观世界各国议员选举,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任务是单一的,仅仅是选人大代表。

基层党组织设置与换届选举制度

培训课件: 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基层党组织设置及换届选举制度 颜泽平 为加强我局机关各级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使基层党组织永葆生机与活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局机关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四章换届选举 第十条党的机关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为了使选举工作及时得到上级党组织的指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应事先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一届委员组成和选举准备情况,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委员的提名和产生程序一般为: (一)召开委员会确定下届委员会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 (二)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将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及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或征求党员意见。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选举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 (四)将正式候选人名单及拟任书记、副书记人员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选举前应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简历、工作实绩、主要优缺点等),让选举人了解候选人,使选举人投票时能够择优选举,避免盲目投票,以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十四条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含五分之四)。 第十五条应到会人数的计算。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一)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论我国差额选举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410750400.html, 论我国差额选举制度 作者:房晓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0期 摘要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是否能正常运行的关键制度之一,因此国内外大多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选举行为进行规制。我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国家,建立完善的选举制度,选出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对于实现民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选举制度也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完善,选举程序更加严谨,更加符合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但是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因素影响差额选举制度发挥作用,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我国实际出发,解决现实问题,从而使差额选举制度价值得到最大程度发挥。 关键词差额选举等额选举选举法民主 中图分类号:D6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9410750400.html,ki.1009-0592.2018.07.176 (一)差额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通常意义上是指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方式。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这是关于人大代表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明确规定。为了使差额选举制度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在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新中国建立之初,如何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就成了国家优先考虑的问题。由于建国之初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建设都刚刚起步,对于实现怎样的选举制度,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我国的选举制度进入探索阶段,并且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因素发展而变化,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差额选举制度的优势逐渐被显现并被重视。 (二)我国差额选举制度发展 我国的差额选举制度是随着社会、政治等多种因素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因此具有到一定的阶段性。 第一阶段,1953年至1979年。1953年我国颁布了《选举法》,这是我国首部关于选举制度的法律,并在此之后,相继颁布了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等首批与选举制度有关的法律。《选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基本的选举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临时宪法。由于当时实行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一时期的选举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