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师操作规范及拍卖规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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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操作规范及拍卖规则三篇

拍卖师操作规范及拍卖规则三篇

篇一:拍卖师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注册拍卖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操作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经营性拍卖活动。网络拍卖或以网络为辅助手段的拍卖活动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xxxxx 拍卖术语

3 术语及定义

SB/Txxxxx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拍卖活动the auction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活动。注:专指拍卖师主持的拍卖会。

3.2 拍卖活动当事人the party concerned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3.3 报价the offer

在拍卖竞价过程中,拍卖师或竞买人表示的价格。

3.4 定向拍卖 conditional auction for buyers

对竞买人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拍卖方式。

3.5 优先购买权人the bidder with priority

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基本原则

4.1 拍卖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4.2 拍卖师的主持,应符合有利于维护拍卖秩序,有利于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 准备工作

5.1 拍卖师应参与拍卖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拍卖方案。

5.1.1 拍卖师应熟悉拍卖标的,核对拍卖资料。

5.1.2 必要时,拍卖师应对拍卖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或勘验,了解标的外观(或位置)、瑕疵等注意事项。

5.2 拍卖师应查看拍卖企业是否具有拍卖资质,查看拍卖标的是否符合该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

5.3 拍卖师主持前,应备妥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记录原件和拍卖槌等必备用品。

6 行为规范

6.1 拍卖师不应拍卖未予公开拍卖信息或未经公开展示的拍卖标的。

6.2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应同时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记录;

6.3 拍卖师应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拍卖信息,不应泄露应予保守的商业机密。

6.4 暂停执业资格期间、未按时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拍卖师,不应主持拍卖会。

7 主持

7.1 工作语言

拍卖师应以普通话为拍卖主持的主要工作语言。

亦可根据竞买人情况酌情辅用少数民族语言、方言或外语。

7.2 开场致辞

7.2.1 拍卖会开始,拍卖师应作简要的开场致辞,或以其他公开方式与竞买人就竞价规则进行说明。致辞内容包括:

――自我介绍;

――宣布拍卖方式;

――介绍竞买人应价、报价和举牌的方式;

――宣布竞价幅度;

――介绍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

――宣布签约的时间和方式;

――宣布拍卖活动的纪律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

7.2.2 拍卖规则中已经完成的事项,拍卖师不必复述。

7.3 报价和报号牌

7.3.1 拍卖师报价应准确,声音清晰、宏亮。

7.3.2 拍卖师报出起拍价时,宜包含以下内容:

――宣布起拍价;

――邀请竞买人应价;

――确认应价竞买人的价格及其号牌。

7.3.3 竞价过程中,拍卖师宜以“先报价格再报号牌”形式报价。

竞价激烈时,拍卖师应快速报价,可不报号牌。

7.3.4 竞价停止时,拍卖师应确认价格及号牌。

7.4 竞价幅度

7.4.1 拍卖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竞价幅度。

7.4.2 拍卖师应公平引导竞价,并视情况变化调整竞价幅度。

7.4.3 竞买人报价小于竞价幅度时,拍卖师可以接受或拒绝。

7.4.4 拍卖师接受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报价时,也应接受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幅度竞价。

7.5 举牌应价

7.5.1 拍卖师不应无故拒绝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的应价及竞价。

7.5.2 竞买人应价时,拍卖师宜要求竞买人以举牌方式表示。

7.5.3 若无他人竞价而竞买人举牌不放或再行举牌的,拍卖师征询意见后可为其继续加价。

7.6 保留价

7.6.1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7.6.2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且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拍卖师不应在保密期内公开保留价。

7.6.3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拍卖师应核实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不低于保留价。

7.7 成交表示

7.7.1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7.7.2 买定方式为落槌的,拍卖师落槌时应关注其他竞买人的举动,确保落槌的成交价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

7.7.3 拍卖师不应接受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的竞价要求。

7.7.4 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拍卖师应要求买受人以再次出示号牌的方式确认成交价格和号牌号码。

8 主持程序

8.1 一般操作程序

8.1.1 拍卖师应按程序主持拍卖会。一般程序可包括:

――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简要介绍拍卖标的情况和瑕疵状况;

――说明拍卖标的是否设有保留价的情况;

――报出起拍价;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标的全部拍卖完毕后,宣布拍卖会结束。

8.1.2 拍卖资料(或图录)中有拍卖标的顺序调整、撤拍或印刷内容错误情形的,拍卖师应予以说明。

8.1.3 拍卖师认为有必要帮助竞买人熟悉拍卖程序及操作方法的,可在竞买人竞价开始前增加模拟操作程序。

8.1.4 拍卖师不应随意中断拍卖程序。若有影响正常拍卖秩序的突发状况发生时,拍卖师可中止拍卖程序。影响拍卖秩序的因素消除后,拍卖师应恢复拍卖程序。

8.1.5 拍卖师宜记录每个标的的成交价和买受人牌号。

8.1.6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师应在拍卖人制作的拍卖笔录上签名。

8.2 拍卖会中止、终止操作程序

拍卖会出现须中止、终止拍卖情形时,拍卖师应按下列程序主持拍卖活动:――自我介绍,并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记录;

――说明须中止、终止拍卖的理由;

――宣布中止、终止拍卖会。

8.3 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操作程序

8.3.1 拍卖标的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拍卖师应按下列操作程序主持拍卖会:

――拍卖开始前,除应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拍卖规则外,还应告知其所处的位置及号牌号码;

――拍卖开始后,应产生最高价格;

――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以最高价格买受的,应拍归优先购买权人;

――有其他竞买人表示更高价格,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买受表示的,则拍归表示最高价格的竞买人。

8.3.2 顺序不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顺序在先者得。

8.3.3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拍卖师应先落槌确定成交价,再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除外。

8.4 法律法规对拍卖主持程序有特殊要求的,拍卖师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 拍卖方式

9.1 增价拍卖方式

9.1.1 拍卖师应掌握增价拍卖方式,并按下列步骤主持:

――报出起拍价,邀请竞买人应价;

――按增价幅度再邀请竞买人竞价;

――产生最高价格;

――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前,还应给予竞买人最后加价的机会;

――加价机会过后再无人加价且不低于保留价时,以落槌或其他方式宣布成交;低于保留价的,则宣布不成交。

9.1.2 竞价过程中,对竞买人表示的同一价格可以辨别出价先后的,拍卖师应确认先出价者的价格;难分先后的,由拍卖师从中指定。

9.1.3 拍卖师应说明最后的报价方式,宜以“三声报价”方式表示,宜采用:――“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

――两次报价后宣布“最后一次”。

9.1.4 拍卖师宣布“最后一次”后要稍作停留,经确认再无人作价格表示后才能落槌。

9.1.5 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若无人应价时,应提示竞买人最后应价的机会,宜以“三声报价”作表示。

9.1.6 拍卖师宣布不成交时不应落槌。

9.2 减价拍卖方式

9.2.1 拍卖师应掌握减价拍卖方式,并按下列步骤主持:

――多次报出起拍价,并邀请竞买人举牌应价:

――无人应价,按降价幅度多次匀速报出降低的价格,邀请竞买人举牌应价:――有人应价,且价格不低于保留价的,立即以落槌或其他方式宣布成交;――达保留价后仍无人应价,则宣布不成交。

9.2.2 以落槌方式表示买定的,拍卖师应自始至终提槌报价。一旦有人应价,拍卖师应立即落槌以示成交。

9.2.3 拍卖师在报价前,应向竞买人说明报价的次数与速度。每个价格的报价次数不宜少于三次,频率不宜快于三秒。

9.2.4 举牌的应价者为二人或以上且难分先后的,拍卖师还应以宣布的方式确定买受人。以增价拍卖方式确定的,转为增价拍卖;以抽签方式确定的,转为抽签确定。

9.2.5 转为增价拍卖方式的,拍卖师应以该应价为拍卖的起始价。

9.2.6 增价拍卖的竞价应在已作价格表示的且难分先后的竞买人之间进行。9.2.7 宣布不成交时,拍卖师不应落槌。

9.3 投标拍卖方式

9.3.1 拍卖师应掌握投标拍卖方式,并按下列步骤主持:

――竞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报价的竞标书投入密封的标箱;

――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当众开标;

――在不低于保留价的有效竞标书中确定最高价格;

――以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宣布成交价格和竞标人的号牌号码;

――所有竞标书中的报价均低于保留价时,则宣布不成交。

9.3.2 开标的最高报价出现多人同一价格,且有说明以增价拍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买受人的,拍卖师应转为增价拍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买受人。9.3.3 拍卖师落槌前不宜给予竞买人最后加价的机会。

9.3.4 宣布不成交时,拍卖师不应落槌。

9.4 变更方式

9.4.1 拍卖方式需要变更的,拍卖师应向竞买人说明。

9.4.2 拍卖师不应擅自变更事先确定的拍卖方式。

篇二:拍卖业务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竞买人(及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四条本规则和各项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二、委托规则

第五条委托拍卖手续的办法:公民个人委托本公司拍卖须提供身份证明、标的权属证明以及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企业法人委托本行拍卖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拍卖标的详尽资料及其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本公司经核查,证明标的权属确实无误后,接受委托,进行拍卖。第六条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拍卖标的的一切相关资料,并应就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瑕疵向本公司指明或明示。

第七条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标的的筛选,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

第八条对于拍卖标的的权属有怀疑或对于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不确

定的,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标的。

第九条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第三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即买受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自委托之日起,至买受人接管之日止,为拍卖标的的托管期。若委托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托管的,则托管期内发生的所有费用均有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底价)由委托人或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书面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以评估报告或估价报告为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

1、委托人不得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的物品。

2、委托人委托代理人须提供委托代理函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本公司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佣金

1、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佣金,具体数额在《委托拍卖合同》中书面确定。

2、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则委托人应当支付为拍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拍卖收益支付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日十五日内,本公司将拍卖收益扣除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

2、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为人民币。

第十五条如拍卖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向政府交纳税费,则由委托人和买受人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交纳。委托人和买受人也可委托本公司代为缴纳。

第十六条委托人可与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本公司有关权委托人收取因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十七条标的的转移

委托人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的七日内须将拍卖标的按合同规定的地点+

3、转移方式转移给买受人,并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委托人未告知拍卖人或未经拍卖人同意,随意更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的,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2、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向买受人转移拍卖标的的,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时间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竞买规则

第十九条竞买人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境内竞买人:凡企业法人竞买,需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委托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境外竞买人:需持有境外公司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竞买专营物品者:除上述条件外,尚须持有经营该项物品的许可证。

第二十条竞买手续办理

竞买人须按本公司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持上述有效资格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竞买申请登记,交付保证金,领取竞买登记表,成为正式竞买人。拍卖当日,竞买人评竞买登记表换取竞买号牌,入场参加正是拍卖。

第二十一条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亲自参加拍卖标的的展示,实地看样了解情况,并对自己竞买拍卖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二条竞买代理

1、竞买代理人须提供竞买代理协议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2、竞买代理人必须与拍卖日前一天经本公司书面认可,否则视其为竞买本人。

3、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活动,若不能出席,可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

4、委托本公司竞买者应于拍卖活动举行前三天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代理协议,并将于竞买标的的最高委托价位的20%作为委托保证金汇至本单位账户。若至拍卖日前本公司未收到委托保证金,则签订的委托书自行失效。

5、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人若对同以拍卖标的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本公司签订的竞买委托书有效。

6、若本公司在竞买人最高委托价内未能代理成功,则与拍卖会结束后七日内向竞买委托人如数返还委托保证金,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7、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何种方式所作的介绍与评价,均为参考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并对其竞买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竞买应价及成交

1、竞买人在拍卖活动中凭最高价成为买受人。

2、竞买人在拍卖现场一旦应价,不得撤回。

3、竞买人出价未达到拍卖标的的底价时,拍卖不能成交。

4、拍卖成交价以拍卖师落槌价为准,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场签署“成交凭证”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5、拍卖会结束时,买受人持“成交凭证”与本公司当场签署书面合同即“拍卖

成交合同”,不得抗签。应价反悔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四条拍卖价款的结算

竞买人一经成功拍得拍卖标的,应当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如买受人一次付清确有困难,应当场交付不少于实际成交价款30%的首付款,余款自拍卖成交之日七日内一次付清,

第二十五条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拍卖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率折算。

第二十六条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不能按合同时间付清全部价款的,须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有权要求其按合同规定负违约赔偿责任。

2、买受人如数支付拍卖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买受人须在付清拍卖标的价款之日起七日内接管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期接管,因逾期产生的对该标的存储、保管、保险、税款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负全部责任。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3、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领取、接管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处置。

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财产拍卖的业务规则

为能规范本公司在接受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的拍卖业务活动,完善有关交易规则,协助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实现抵押债权,收回逾期贷款,减少不良资产损失,保障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本规程所指的“银行”,包括各级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产”专指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在清理贷款中逾期无法收回本息而需通过拍卖活动处理、变卖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第三条商业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本公司拍卖,需要提供下列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1、有关抵押登记合同;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

3、法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签订委托本公司对标的物予以评估、拍卖的《委托书》。

第四条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本公司拍卖的各类财产,尚须提供下列财产的资料:

1、财产属于动产的,则需详尽告知本公司财产的名称、牌号、型号、数量、新旧程度、存放地点及参考低价。

2、财产属于不动产的,则需详尽告知本公司财产的名称、位置、用途、面积、新旧程度、所有权和使用情况,并提供《房地产证》原件或有效的购房发票、评估报告及参考低价。

第五条拍卖的财产属于不动产的,当拍卖成交后,需要委托方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开具“撤销抵押证明书”,帮助本公司办理该产权的解封手续,并协助本公司与买受人办妥产权过户手续。

第六条若不动产是房屋的,应已空置并已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若因房屋已出租致承租人不能搬迁的,承租人有参加该房屋竞买的优先权,若该房屋由非承租人竞的,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拍卖成交后责令承租人完全及时迁出。

第七条本公司收到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所委托拍卖的财产的详尽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市场分析和财产评估;当分析和财产评估情况获得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的认可,应着手进行拍卖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本公司接受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的拍卖委托,应尽快确定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向社会发布一次或多次《拍卖公告》,刊登媒体为报纸或广播、电视。

第九条本公司可视财产情况与委托方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商定采取下列方式之一项进行拍卖。

1、增加拍卖

2、减价拍卖

第十条本公司在公告期内,应认真做好拍卖会的宣传、招商、拍卖物的展示及竞买人的审查和登记工作,确保拍卖物得以尽快、优价成交。第十一条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必须在拍卖成交当日,与本公司签订成交《成交确认书》。

1、竞得财产属动产的,竞买人在离场前必须以现金或银行支票的支付方式向本公司交付成交价款的20%的定金,并于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所余的80%货款全数福清方可提货。

2、若竞买人付清定金后,超过本公司规定的期限两个星期内仍未能付清余款,本公司有权将成交的财产再行拍卖,定金在扣付本公司的佣金后,余款划归委托方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

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财产拍卖的业务操作规则

为能规范本公司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业务活动,完善有关交易规则,完成人民法院交办的协助执法工作,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特别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本规程所指的“人民法院”,包括依法强制执行并委托本公司拍卖财产的中国境内各级人民法院。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财产”,专指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依法执行的需通过拍卖活动处理、变卖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人民法院委托公司拍卖的标的物,需要提供下列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1、有关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2、委托本公司对标的物予以评估、拍卖的《委托书》;

3、标的物的详细情况介绍及相关资料。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拍卖的各类财产尚需下列资料。

1、财产属动产的,则需详尽告知本公司财产的品名、牌号、型号、数量、新旧程度、存放地点及参考底价。

2、财产属于不动产的,则需详尽告知本公司财产的名称、位置、楼层、用途、面积、新旧程度、所有权和使用情况,并提供《房地产证》原件或有效的购房发票、评估报告及参考底价。

第五条拍卖的财产属不动产的人民法院还需在委托前到财产所在地的国土或房产部门办妥有关土地或房屋的产权转让冻结手续。若产权冻结期满,财产仍未出售,人民法院还需及时办妥产权冻结手续,以便保证该财产拍卖的延续性。当拍卖成功后,需要委托方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帮助本公司办理该产权的解冻手续,并协助本公司与买受人办妥过户手续。

第六条若不动产是房屋的,应已控制且被查封。若房屋以出租致承租人不能搬迁的,承租人有参加该房屋竞买的优先权;若该房屋由非承租人竞得,人民法院应在拍卖成交后责令承租人完全及时迁出。

第七条本公司受到人民法院提供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委托拍卖财产的详尽资料后,应着手进行拍卖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本公司接受人民法院的拍卖委托后,应尽快确定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并向社会发布一次或多次《拍卖公告》,刊登媒体应为报纸或广播电视及其他媒体。

第九条本公司可视财产情况与委托方法院商定采取下列方式之一项进行拍卖;

1、增价拍卖(英格兰式)

2、减价拍卖(减价拍卖)

第十条本公司在公告期内,应认真做好拍卖会的宣传、招商、拍卖物的展示及竞买人的审查和登记工作,确保拍卖物得以尽快、优价成交。

第十一条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必须在拍卖成交当日,与本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

1、竞得财产属动产的,竞买人必须于合同规定时间内将货款全部付清方可提货;

2、竞得财产属于不动产的,竞买人必须在合同规定期内交齐货款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若竞得人付清定金后,超过本公司规定期限仍未付清余款,本公司有权将成交的财产再行拍卖,并将有关结果通报委托方法院。第十二条本公司在收到买受人全部成交款后三日内,在扣除本拍卖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佣金后将余款划入委托方法院指定的账户;若成交的财产是不动产或汽车等,本公司将遵守政府有关产权交易的规定从成交价款中代为扣缴有关税费。拍卖期间,人民法院若因司法程序的变化,通知本公司中止或终止拍卖,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向委托方法院计收已实际发生公告费,评估费、仓储费等合理收费。当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拍卖的财产经拍卖未成交,本公司应及时与委托方取得联系,按

有关规定调整底价,再次拍卖。本公司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财产拍卖操作程序的结束,应以委托方法院收到本公司财产拍卖后划入的全额结算款项,本公司收妥拍卖佣金和评估费用以及买受人取得财产市委完结。

艺术品拍卖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艺术品拍卖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参加拍卖的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按照规则与拍卖活动行为负责。

第三条拍卖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开展拍卖活动,拍卖人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处理拍卖活动中的各项事宜。

第四条本规则各项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应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五条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标的时,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有关标的的证明,与拍卖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六条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及买受人保证其对该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依法可以处分权,在该标的上没有任何债权。

第七条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第八条对因拍卖标的引起诉讼,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明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要求,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

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九条如果委托人违反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则,给拍卖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章关于竞买人的规定

第十条竞买人在参与拍卖活动前应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成为正式竞买人。竞买人有权向拍卖人了解拍卖标的的情况。

第十一条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表,领取竞投号牌参加竞买,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十二条竞买代理人应在拍卖日向拍卖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得到拍卖的书面认可。

第十三条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拍卖人代为竞买。

第十四条竞买人委托拍卖人代理竞买应在规定时间内(拍卖日二十四小时前)办理委托手续,与拍卖人签订委托代理竞买协议。

第十五条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代理竞买协议,应在拍卖日二十四小时以前书面通知拍卖人。

第十六条拍卖人接受竞买人的委托竞拍拍卖标的,应在代理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超越代理前线的竞买行为,其责任由竞买人承担。第十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竞买者若对同以标的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拍卖任签订的委托代理竞买的协议有效。

第四章拍卖标的的图录和展示

第十八条拍卖标的的图录是对拍卖标的的作者、来历、年代、尺寸、材质、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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