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常见法律合规风险提示(2012年第一期)

银行信贷业务常见法律合规风险提示(2012年第一期)
银行信贷业务常见法律合规风险提示(2012年第一期)

银行信贷业务常见法律合规风险

提示

2012年第1期

目录

一、公司章程的审查应注意问题 (2)

二、抵押担保——布满鲜花的陷阱 (9)

附件1: (18)

附件2: (37)

附件3: (43)

鉴于当前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整体社会信用环境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受信人及担保人道德风险高企,千方百计拖

延还款或摆脱担保责任,甚至出现了个别成功?合法脱保?的案例;业内个别银行由于贷前和贷后管理不到位,出现了授信脱保和执行难等问题。结合近期银行业相关诉讼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及我行业务实际情况,针对授信业务中存在的常见法律风险,特独立出具以下风险提示,以供参考。

一、公司章程的审查应注意问题

(一)银行对有权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济南召开的司法工作会议上确定的司法政策,对于公司借款(担保)纠纷,银行对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

2011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2期出版公布的《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详见附件1)的审判纪要中做了如下阐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

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最高院的上述论述,基本排除了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导致公司章程无效的可能性。但并不排除担保人根据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进行诉讼拖延的可能性。

(二)公司章程的陷阱——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的注意事项

1、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规定: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上述人(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无表决权,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事项: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无表决权,不应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签字也无妨,但核签时应尽量避免。

2、为非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规定:非关联企业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注意事项:(1)对于公司为非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有章程按照章程规定执行;(2)无章程明确约定的,应出具股东会决议。如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会成员重合的,董事会决议亦有效。(3)章程中对于股东会和董事会均有约定可决议对外担保的,要仔细研读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决议的授权范围,有明确授权范围的,要在授权范围内,超出对董事会授权的,要提供股东会决议;有授权,但无明确授权范围的,可提供董事会决议。

3、限额担保的陷阱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外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的限制性规定。

注意事项:(1)审查担保人公司章程时,应当关注章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无限额要求;(2)对于公司章程对外担保有总额要求的,客户经理要通过企业财务报表或有负债构成、征信系统等多方进行调查,并要求担保人出具相关说明。(3)对于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单项担保数额有限制性规定的,不得超过该限额规定。如超过,应要求其更换担保人或追加其他担保。

4、外资企业有权决议

外资企业最高权利机构为董事会,表决机制为2/3以上

董事出席,重大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其他一般事项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而中资企业董事会表决机制为:如无特别约定,则?过半数董事出席,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外资企业也有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一切重大事项由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出具决议即可。

注意事项:外资企业与中资企业具备较大区别,办理业务时,务必注意。

5、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2、4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除非《章程》有特别规定,否则无须国资委审批同意。

注意事项:(1)有章程处理: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的,要严格审查其章程,章程约定要报当地国资委审批的,必须报国资委审批同意。如无,则可出具经理办公会决议。(2)无公司章程的处理:没有企业章程或者其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如果是关联方,则还应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书面同意。

6、境内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及《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对境内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均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详见附件2、附件3)。特别提示以下几点:(1)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必须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a、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b、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c、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d、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3)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

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4)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5)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6)新公司法规定的特别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注意事项:同时,证监发[2005]120号文还明确约定了银行的审查义务和违反责任。一旦银行在办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未能严格按照该文件要求进行形式审查或担保决议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则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等)。

7、委托表决的法律风险

由于企业管理安排或股东、董事个人问题,公司管理中委托表决的情形较为普遍。同时,目前各上市公司出于对于公司控制权旁落的担忧,国内部分企业也引进了美国的表决权信托制度,如青啤与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简称?A_B

公司?)的战略合作,A_B公司持有青啤27%的股权,其中20%通过表决权信托制度设计将其表决权转让给青岛市国资办,A_B公司仅享有其股权受益权。

如果委托表决手续不合规,则可能会导致公司有权决议的效力出现问题,或在银行主张债权时,对方借题提起撤销之诉,以此拖延诉讼。对于委托表决的委托手续合规性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公司股东、董事在将其表决权委托给其他人的,应当具备完备的委托手续,放款时要严格进行审查,一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禁止委托表决的约定或其他禁止事项,二要看委托授权书是否合规,授权是否明确,是否和本次担保决议有关。

(2)境内委托的,原则上必须由境内公证机关对委托授权书进行公证。至于境内何地公证机关公证,不做限制。

(3)境外(不含港澳台)委托的,应由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认证(加盖领事认证专用章);

(4)在台湾地区委托的,应由海基会进行认证(加盖海基会转寄认证专用章);

(5)在香港地区委托的,应由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委托公证人名单内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盖章和转递,方可在内地使用。

(6)在澳门进行委托的,目前中国内地和澳门之间的

民商事文书,可径在两地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7)对于信托表决的,目前国内司法态度并不明朗,建议可谨慎接受知名企业的信托表决,但应当出具信托表决相关证明材料。

二、抵押担保——布满鲜花的陷阱

(一)共有房产抵押

共有房产的抵押,是银行信贷案件风险的高发区,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办理共有房产的抵押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以共有房产提供抵押的,应当严格做好共有人的面签核保工作,严格核实共有人真实身份。

2、共有人如果无法进行当面核签的,原则上必须对其出具的法律文书进行公证或认证(境外)。

3、除制度或有权签批人有特别许可,谨慎接受只有一套住房的住房抵押。

(二)未成年人独有或共有房(财)产能否设定抵(质)押的问题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民法通则》规定,处分未成年的财产,必须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未成年人独有或共有房(财)产可以设定抵(质)押,但是必须对借款用

途做严格限定。

注意事项:1、在放款时,要严格审查抵(质)押人的身份资料的核查,看其是否为未成年人。2、借款用途必须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未成年人出国留学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未成年人的房屋)、房屋装修贷款(未成年人的房屋)等。3、以未成年人房产提供抵押的,抵押合同缔约主体应该为该未成年的人合法监护人,而非该未成年人。

(三)最高额担保——布满诡雷的陷阱

最高额担保是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在最高限额内提供的担保。其具备一次签订协议可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便捷性,深受客户和客户经理的?宠爱?。然而其存在的高风险往往会被忽视,血的教训比比皆是。常见的法律风险如下:

1、抵押(质)物被查封、扣押后放款,导致脱保的风险

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时,最高额担保的抵押权人债权确定。换言之,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发放的贷款,不属于最高额担保的债权。近期杭州联合银行发生一起案件,抵押物被法院查封,银行并不知情,继续发放贷款,结果导致脱保。

注意:1、办理最高额抵押的,放款前,要严格按照?查

一笔放一笔?的管理要求进行放款;2、客户经理贷后管理中,要定期对抵押物进行关注,一旦发现我行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时,要及时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2、最高担保余额的范围

目前对于最高担保余额的范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限额的认定标准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持?本金(主债权)最高限额说?,认为最高限额指本金,至于本金所生的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等附随债权,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本为抵押效力所及,应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第二种观点持?债权最高限额说?,认为最高限额是指本金、利息、迟延利息以及违约金的合计最高金额,如果超过此金额,则无优先受偿权。

但近年来,也有个别地区法院判例采取第二种观点。如一起2008年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银行与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31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费用。历经两审后,法院认定债权人对抵押物只在3100余万元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拥有优先受偿权,而对超出该数额之外的400余万元利、罚息均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某省高院还将该案例作为辖区内的指导案例,从而扩大了该种认定标准的影响面。该判定使银行贷款利息等处于?悬空?状态,对银行债权安全构成极大影响。

注意事项:1、总行对于最高额担保合同,已经做了明确的要求,原则上必须上浮不低于10%,建议各部门严格遵守执行,做好客户的沟通和说服工作。2、对于不上浮的,应严格按照总行要求,由有权签批人审批同意后放款。经营部门要对其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做好一旦受信人无力偿还授信时,对于本金以外的利息、罚息及各项费用的担保可能落空的风险,提前做好风险管理预案。对于管理不到位导致我行蒙受损失的,建议应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及风险规避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此为《合同法》22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所确立。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也有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

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此外,承租人还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以上这些规定都对银行处臵抵押物产生较大阻碍,尤其是租赁权在先抵押权在后的抵押物,如果未取得承租人放弃租赁权的声明或承诺,则抵押物极有可能面临流拍的风险。

注意问题:

1、对于抵押物,必须加强现场勘查,摸清其对外租赁情况;

2、贷前尽职调查不充分,之前存在租赁关系未发现的,贷后发现的,必须要求承租人出具放弃租赁权的声明或承诺;

3、对于抵押人和承租人虚构租赁合同或倒签租赁合同的,在诉讼中可以以租赁登记条款进行抗辩;

4、放款时,对于一次性付清租金和租赁期限比较长的,如果不能取得承租人的承诺,又其他担保措施的,建议原则上不得同意放款。

5、对于抵押物虽然没有出租,但是现实确为第三方实际使用的,要提高警惕,如果确为免费使用的,亦应要求免费使用人向我行出具相关说明,证明其确实为免费使用。

6、以厂房、商厦、酒店等对外抵押的,如果存在承包经营协议的,承包人亦应向我行出具放弃承包(租赁)权的声明或承诺。

(五)抵押物合法性审查

1、租用集体土地上无房产证的钢构厂房能否办理抵押

目前我省各地银行均在搞金融创新,2011年山东德州地区某银行办理了我省首例集体土地上无房产证的钢构厂房

抵押登记,解决了个别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并被省政府作为典型在全省推广。

注意问题:鉴于钢构厂房易拆卸易安装的特殊性质, 1、从法律上分析,实际上该抵押为动产抵押,非房地产抵押,其抵押登记机关为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而非房地产登记部门;2、对于该抵押物的评估,应该不包含土地,其评估上应不同于房地产评估。3、租用集体土地上无房产证的钢构厂房的抵押,应谨慎接受。

2、对于擅自扩建、搭建的房屋能否抵押

擅自扩建、搭建的房屋,一般均属于违章建筑,根据物权法规定,违章建筑抵押无效,同时,房地产登记部门对于违章建筑过户时,一律不得办理过户。

因此,对于擅自扩建、搭建的房屋不得接受抵押。

(六)抵押物处置过程中的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

1、抵押物价值评估过高的风险

不动产法院在执行抵押物的时最多可以拍卖3次,动产抵押物法院执行时最多可以拍卖2次。一旦流拍后,法院会要求银行以物抵债。

试举一例:如某抵押房产市场价格为100万,评估价值为200万,担保债权100万。法院第一次拍卖是以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拍卖底价,结果导致流拍;第二次拍卖,则要最多可下浮20%,即160万基础上拍卖,结果仍然流拍;第三次拍卖,则最多可下浮20%,即128万,结果仍然流拍。三次拍卖不成功,法院会要求银行以物抵债,如果银行同意,则银行要扣除本息及各项费用后(假设为110万),则银行要返还给抵押人多余部分18万!如果银行不同意抵债,则执行终止,银行债权变为普通债权。

注意事项:要合理确定抵押物评估价值,可以参考以下公式确定:(1)不动产合理评估价值:评估价值*64%<市场

价值;(2)动产合理评估价值:评估价值*80%<市场价值。

2、抵押物被第三方查封的风险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执行中由首查封人主持被执行财产的处臵,首查封人对被执行财产最长可以查封4年(第一次最长二年,续查封最长一年,经省高院同意,还可以再续封一年)。首查封人如果一直对其不处臵的话,将会对我行债权及时清收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如系统内某分行一笔5000多万贷款,抵押物被当地工行首先查封,结果导致该笔贷款逾期后,我行对抵押物处臵多年一直悬而未决。

注意事项:1、在授信后续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对客户的风险研判,做好担保财产的后续管理,对异地担保财产和民间借贷盛行、区域风险比较集中地区的担保财产,应加大排查频率。2、我行担保财产存在顺位抵(质)押给民间债权人、担保公司等异常情形的,应逐笔跟踪,一旦发现风险隐患,可能危及我行授信资产安全的,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获得对担保财产的处臵主动权,确保我行债权及时有效实现。

附件1:《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2期)

附件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附件3:《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XX银行济南分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1: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

同纠纷案

(2011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

2期出版)

裁判摘要: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原告: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安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跃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明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仰光,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银高,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明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宝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大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俄欧公司)发生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中建材公司诉称:2005年,中建材公司接受被告恒通公司委托,为恒通公司代理进口工业计算机系统和其他物品,并

代垫有关费用,恒通公司向中建材公司支付进口工业计算机系统货款及各项费用 (包括进口代理费)。中建材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完进口代理义务后,恒通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一直拖欠部分货款及各项费用。

2006年10月10日,原告中建材公司、被告恒通公司和被告天元公司签订一份《备忘录》,确认截止至2006年9月30日,恒通公司仍欠中建材公司人民币共计 18 907 936.92元,其中进口货款、各项费用计人民币16201 656.92元,逾期利息计人民币2706280元。恒通公司需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分期还清全部欠款。《备忘录》中同时约定,天元公司为恒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外,2006年10月19日、 2008年6月4日以及2008年6月6日,被告银大公司、天元公司、天宝公司与俄欧公司分别向中建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为恒通公司对中建材公司全部应偿还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违约金、利息、追索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恒通公司仍不能全部偿还本金,各保证人亦未能清偿全部货款和各项费用。请求判令恒通公司向中建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5 532175.94元以及自2006年10月10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判令天元公司、天宝公司、银大公司、俄欧公司对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中建材公司一审提交以下证据:

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名称:《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要点: 第一部分:培养预防法律风险的意识 一、法律专业意识 二、维权意识 三、证据意识 四、预防风险意识 五、程序意识 第二部分:信贷业务中的担保制度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一、金融法律关系诉讼主体风险防范 1、借款人 2、担保人 二、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抵押问题 1、抵押的成立 2、抵押的范围 3、抵押的登记 4、抵押的权利冲突

5、抵押的总结 6、抵押的风险防范 三、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质押押问题 1、质押的成立 2、质押的对象 3、质押的疑点及风险防范 四、银行信贷业务中的保证问题 1、保证的含义及成立 2、保证的分类 3、保证的责任 4、风险防范 五、浮动抵押在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1、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架构 2、金融机构设立浮动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3、浮动抵押风险防范对策 六、银行信贷业务中的重复抵押问题 1、重复抵押的概念、分类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我国法律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 3、重复抵押权的效力分析

4、风险控制措施 七、银行信贷业务案例分析 八、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部分:信贷相关合同以及法律风险防范 一、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二、借款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相对性概述 2、贷款合同中的相对性与实践情况 3、风险防范的具体策略 三、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产生的条件 2、格式合同的限制条件 3、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4、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 5、格式合同的风险防范 四、合同的成立 1、邀约 2、承诺

五、合同的生效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六、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概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案例分析 5、立法建议 6、风险规避 七、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概念 2、案例 3、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4、代位权的效力 5、风险防范 八、合同风险防范 1、合同的签字与盖章

20xx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

20xx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 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指在信贷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使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造成银行贷款本金、利息损失的可能性。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形成过程做一个基本的简单描述:商业银行直接向社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信贷行为的发生和终结之间存在一个时间间隔,贷出货币与清偿行为始终有时间差,正是在这段时间内,借贷的资金可能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能发挥原来预期的效用,不能正常周转或者借贷人在主观上不愿偿还贷款,从而导致信贷风险发生。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目前状况 1.系统性风险 从银行业整体的情况来看,贷款集中度较高是较为突出的一个特点,这种高度集中的贷款结构不但不利于化解银行自身的系统性风险,还会对宏观调控形成一定的阻碍作用。银行贷款呈现出向大城市、大行业、大客户集中的趋势,每一层的集中都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提升。从贷款的地区来看,新增贷款主要投向了经济发达的城区,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贷款需求难以满足,这种情况将加剧区域经济结构的失衡,带来一系列社会理由,使得信贷风险在政治层面上更进一步提升。从贷款投向的行业来看,不合理的结构性特征依然延续,新增贷款仍主要流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等;从贷款的客户来看,各金融机构都把信贷投放的重点集中于大型企业集团,对某些企业往往是多家银行多头授信、多方贷款。 2.流动性风险 当前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中定期存款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但中长期贷款在各项贷款中所占的比例却不断升高,这种变化趋势导致了银行资产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不匹配,从而加大了流动性风险。从存款的角度来看,储蓄存款的比例变动和增速变动都不利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储备;从贷款的角度看,我国商业银行1993年以来短期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呈下降走势,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则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1998年以后这种趋势更加明显。综合存贷款两方的情况,商业银行“短存长贷”的现象日益突出。目前商业行的中长期贷款和中长期存款之比基本在140%左右或更高,超过了120%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3.政策性风险 近几年,国家重点对部分行业投资过热、增长过快的现象进行了宏观调控。实施宏观调控所带来的政策性风险又令商业银行已有的系统性风险更加显性化,在贷款较为集中且受到宏观调控影响的行业或企业,商业银行形成不良贷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于过热行业或大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言,如果在已投入前期资金之后对其行调控或收紧,银行就极有可能形成新的不良资产,从而成经济紧缩的风险承担者。以钢铁、水泥、电解铝以及房地产行业为例,其投资资金中除20~30%的比例为企业自有资金之外,其余的均来自银行贷款。

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背景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扩展迅猛,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但同时法律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充分认识法律风险,并切实有效防范,是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重要课题。 培训对象 分支行行长副行长、网点负责人、信贷部、风险管理部高级职员等 课程目标 首先要强化受训学员法律意识,了解商业银行常见的信贷法律风险种类和防范措施。指导其建立规范有效的防范风险机制,有效地促进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人员依法规范信贷经营行为,防止违法违规性的发生。 培训时间:两天 培训大纲 第一部分借款合同的七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借款人的主体资质不合格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二:合同要素不齐全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三:客户房屋产权抵押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四:实际放款时间在约定放款时间不一致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五: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七:放款之后怠于收款的诉讼时效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第二部分担保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保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一:担保人虚假证明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二:企业互保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三:保证人对对外担保有限制性规定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四: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了保证期间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五:保证人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二、抵押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一:将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 风险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三:以难以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风险 风险四:抵押物评估失真引发的风险 风险五:抵押物价值低于抵押债权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六:以他人财产抵押或以权属有争议的财产抵押

信贷业务风险

信贷业务风险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信贷业务风险信贷风险的类型可以从总体上划分为市场性风险和非市场性风险两类。市场性风险主要来自企业(借款人)的生产和销售风险(即借款人在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由市场条件和生产技术等因素变动而引起的风险;非市场风险主要指自然和社会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因素使借款人蒙受经济损失无法偿还信贷本息的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在社会上的行为引起的风险。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主要是不良信贷的防范。工商银行的信贷手册里有一段名言:"我们收取的利息再高,也难以弥补信贷本金的损失! "中国2002年全面实行信贷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信贷的风险程度,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信贷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信贷。银行信贷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在银行的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实际收益结果与预期收益目标发生背离,有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信贷风险是指借款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归还信贷本息而使银行资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银行信贷业务中占比重大的是信贷业务,信贷具有风险较高、收益突出的特点,对整个银行的经营举足轻重。因此,研究信贷风险意义重大。 信贷业务的操作风险1)操作风险的概念:入市承诺的兑现使

得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度不断提高,本土商业银行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这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基于本土商业银行产权缺位、内部控制机制缺乏,流程设计失当等因素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日益凸显。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在协议第段所给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依据风险成因又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操作失败或失误风险,包括人员风险、流程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另一类是操作策略风险,指在应对外部事件或外部环境时,如政治、税收、监管、政府、社会、市场竞争等,由于采取了不适当的策略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前者主要与内部控制效率或管理质量有关,又称为内部风险后者主要与外部事件有关,又称为外部事件或外部依存风险。 2)操作风险管理对策及建议 解决操作风险的方法,根据新协议,主要有基本指针、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三种,核心是根据不同的风险权重配置资本。但对中国商业银行来说,由于个人住房信贷操作风险数据收集困难和业务开展时间尚短,基本上无法采用统计法和信息模拟,操作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在中国尤为突出,因此比较现实的做法是把防范操作风险的重点放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化流程的管理 1对现有流程进行检查和梳理,杜绝可能存在的漏洞。中国各商业银行虽然都设有法规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但没有具体的操作风险

《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第一部分:《公司法》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启示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 从2014年3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

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商业银行在审查公司时,要把握好几个环节。首先,在客户评价中要淡化注册资本意识,增强对公司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查。其次,对股东背景的调查。股东背景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客户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向、管理方式及社会形象等。对于客户的股东背景有以下方面需要关注:①家庭背景。②外资背景。③政府背景。 ④上市背景。再次,就公司信用调查方面,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公司的备案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信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信息、抽查检查信息也都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 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限制,这对贷前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要重视检查借款人信用情况及股东诚信状况。 其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贷前审查时要注意审查公司股东情况,同一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又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不宜作为借款主体,因为这两种“公司”都为《公司法》所禁止。再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并置备于公司。在贷前审查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应注意审查是否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暗中支配公司财产,使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应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强制审计制度,充分关注公司财产独立情况,遇有股东转移公司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损害贷款的情形,可依法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权益。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doc

2019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 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指在信贷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使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造成银行贷款本金、利息损失的可能性。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形成过程做一个基本的简单描述:商业银行直接向社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信贷行为的发生和终结之间存在一个时间间隔,贷出货币与清偿行为始终有时间差,正是在这段时间内,借贷的资金可能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能发挥原来预期的效用,不能正常周转或者借贷人在主观上不愿偿还贷款,从而导致信贷风险发生。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目前状况 1.系统性风险 从银行业整体的情况来看,贷款集中度较高是较为突出的一个特点,这种高度集中的贷款结构不但不利于化解银行自身的系统性风险,还会对宏观调控形成一定的阻碍作用。银行贷款呈现出向大城市、大行业、大客户集中的趋势,每一层的集中都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提升。从贷款的地区来看,新增贷款主要投向了经济发达的城区,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贷款需求难以满足,这种情况将加剧区域经济结构的失衡,带来一系列社会理由,使得信贷风险在政治层面上更进一步提升。从贷款投向的行业来看,不合理的结构性特征依然延续,新增贷款仍主要流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等;从贷款的客户来看,各金融机构都把信贷投放的

重点集中于大型企业集团,对某些企业往往是多家银行多头授信、多方贷款。 2.流动性风险 当前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中定期存款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但中长期贷款在各项贷款中所占的比例却不断升高,这种变化趋势导致了银行资产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不匹配,从而加大了流动性风险。从存款的角度来看,储蓄存款的比例变动和增速变动都不利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储备;从贷款的角度看,我国商业银行1993年以来短期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呈下降走势,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则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1998年以后这种趋势更加明显。综合存贷款两方的情况,商业银行"短存长贷"的现象日益突出。目前商业行的中长期贷款和中长期存款之比基本在140%左右或更高,超过了0%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3.政策性风险 近几年,国家重点对部分行业投资过热、增长过快的现象进行了宏观调控。实施宏观调控所带来的政策性风险又令商业银行已有的系统性风险更加显性化,在贷款较为集中且受到宏观调控影响的行业或企业,商业银行形成不良贷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于过热行业或大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言,如果在已投入前期资金之后对其行调控或收紧,银行就极有可能形成新的不良资产,从而成经济紧缩的风险承担者。以钢铁、水泥、电解铝以及房地产行业为例,其投资资金中除20~30%的比例为企业自有资金之外,其余的均来自银行贷款。

信贷业务中几个法律案例

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 金审 近期,在一次业务培训中,授课老师精心讲解了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兹录如下,并予简评,供全省农信社学习借鉴。 案例一:关于抵押物效力 新华学校是某市一所技术学校(民办),1999年该校出资兴办了一家加工厂。2008年6月,加工厂向当地一银行借款,找到学校要求提供担保。学校校长无奈之下,为该厂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车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借款到期后,加工厂无法还清欠款,银行遂要求学校承担担保责任及执行抵押财产。 问: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富康车抵押是否有效? 解释:案例中学校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富康车抵押系有效抵押。《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但案例中的富康车属于给校长个人配备的,不属于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因此抵押有效。如果抵押的是接送学生或者教师的校车则抵押无效。此外如果以学校的门面房抵押有效,以教室抵押则无效。学校也可以用自有的非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为自己借款作抵押。 点评:办理抵押物登记要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的可以作

抵押物抵押的范畴办理,具体操作中,既要注意防范风险,又要注意方法创新,本案例中,除给校长配备的专车可以抵押外,还可尝试以收费权质押。 案例二:关于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 1999年11月15日某肉联厂在某银行借款80万元,副食品公司连带担保,2000年5月15日到期。2000年9月4日,银行向肉联厂送达催收通知书,2002年9月20日,银行向副食品公司主张权利,副食品公司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现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肉联厂归还贷款,副食品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问:案例中肉联厂和副食品公司是否承担偿还责任? 解释:肉联厂承担还款责任,副食品公司无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本案例中副食品公司2002年9月24日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时,

《信贷业务风险与法律风险》

信贷业务风险与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大纲 第一讲:风险管理是银行的安身立命之本 由A银行一起看似正常的信贷业务而产生的不良全程分析,反观信贷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扩散 1、风险的概述 2、风险、损失、收益的关系 3、银行风险种类 5、银行风险呈现的特点 6、银行风险管理策略 第二讲:信贷风险管理分析 1、信贷流程概述 2、信贷风险防范的三大环节 1)贷前调查 2)贷中审查 3)贷后检查 3、信贷风险管理手段 4、信用评级及客户评价 第三讲:信贷相关法律风险控制 一、贷款合同的法律风险控制 1、贷款合同的主体、订立和履行 2、贷款合同订立的程序 3、贷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4、合同的内容 二、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控制 1、抵押物的合法选择 2、特殊财产抵押的的法律解析和争议焦点 3、如何依法实现抵押权的方法 三、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不同 1、质押担保的法律特征

2、动产质押质物的选择与保管 3、汇票、支票、本票质押的法律风险控制 4、其它质押物的法律风险控制 5、质权实现的条件和途径 四、实现信贷债权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1、自然人死亡 2、夫妻双方离婚 3、企业改制、合并与分立、解散和破产 4、诉讼时效 5、风险债权的法律救济 1)代位权 2)撤销权 3)解除权 4)抵销权 6、民事保全制度 7、提起诉讼与强制执行 第四讲:信贷业务调查要点 1、客户经理需要掌握的信贷制度 2、授信申请人与保证人提交的资料审查 3、担保要点审查 4、客户经营管理分析 5、授信用途各还款来源分析 第五讲:个人贷款的概述和特点 1、个贷的种类 2、当前个贷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 3、如何规避个贷风险 4、贷后管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413974926.html,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探析 作者:牛敏辉 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34期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行业的工作开展都尽可能的向市场接近。对于我国的各个银行来说,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原有的市场中利率的确定与信贷业务的开展都由国家决定,很少根据市场环境决定业务的开展,但是在目前利率的市场化条件下银行想要在经验活动中进一步规范自身的商业行为,从而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必须要从银行本身入手研究如何使自身的行为更加贴近市场的需求,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也是目前金融机构需要面对的问题之一。本文边对邮政储蓄银行目前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措施以供工作人员参考。 关键词: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信贷风险 在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利率的市场化过程当中,邮政储蓄银行本身的存贷款利率情况都有了收窄的趋势,也就是说在啊企业进行信贷业务开展过程当中可能会收到存贷款差额的影响而导致产生亏损的情况,另外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身的信贷业务来看,主要面向是一些中小企业客户,这个群体的信贷业务风险本身就偏高,在原有的业务开展中,很少对市场整体进行调查导致面临的风险更高,利率市场化的过程当中,出去以后好想要,保证自身处在优势的位置,就必须要对市场内的信贷业务风险进行全面的考察管理。另外实现风险管理的全面分析研究有利于现在业务开展更加具有针对性,帮助银行选择更具有市场前景的客户完成信贷业务的开展。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风险成因 1.1信用征信体系不完善 我国由于人口基数大,目前在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方面仍然处在起步阶段,也就是说征信系统的大部分功能都还有待完善,这就导致银行信贷业务的展开在某种情况下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规范以及约束,无法根据法律张科业务同时本身的交易双方在缺乏征信系统的管制下没有一个有效的参考,这就導致相对的风险进一步提高。从征信系统本身来看,在征信系统下的交易行为,不仅仅是交易方法的,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银行以及客户还有这些系统三者开展了一项交易,在这些系统下开展交易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评估会变得更加准确,但是受制于目前征信体系的不完善,许多工作开展缺乏一个有效的控制,这就导致银行在风险管理共做当中得到的担保服务并不健全。 1.2经营风险高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讲稿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讲稿银行是典型的以负债为特征的经营,盈利水平和能力的高低本质上在于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风险管理能力是银行的核心能力。当今金融发展和竞争实践表明,银行承担风险、管理风险、控制风险的能力与水平,已成为衡量其竞争力的显著标志,直接影响并决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各银行均把风险管理作为业务发展基础来抓。 银行经营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上述风险的控制大都要借助于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我们这次的讲课,第一、第二部分从银行操作实务的角度出发,分析银行业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法律风险并给出如何防范的建议。第三部分通过讲述农发行今年遇到的案例,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并给出这些案例对贵行今后法律工作的实务启示。 第一部分借款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 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及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的风险。 防范措施: 1、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资料的完整、真实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借款人是否适格,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借款人是否正常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真实性,签约代表人授权的合法性。 2、深入调查借款人企业管理能力,盈利能力,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被企业虚假的财务、现金流量资料欺骗。 风险二:合同要素不齐全。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实践中,不使用总行提供的合同,空白处填写不完整,贷款行和借款人的签章、合同签订时间不齐全在银行借款合同中有不少。这些看似细微的地方,稍不注意,就会给银行日后贷款的收回埋下潜在的风险。

防范措施: 需要填写的地方不要留有空白,认真填写,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尤其注意合同双方的签字和盖章问题。单位借款人必须有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名。 风险三:实际放款时间与合同约定放贷时间不一致 实际放款时间在约定放款起始日前,或是在约定期间届满后放款,这样会使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以银行未在约定期限放贷而不承担担保责任。 例如: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贷款期间从2006年12月26日起至2008年12月25日止,但实际发放第一笔贷款时间为2006年12月25日,造成此笔贷款抵押无效,形成信用贷款。 防范措施: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放款时间。 风险四:超出约定限额放款 超出限额部分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该部分借款因无担保而形成信用贷款。 防范措施: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放款金额。 风险五:集团客户贷款 从单个企业的贷款来看,可能并不大,但一笔贷款通过若干家关联企业在账面上“运作”倒来倒去便形成虚假的自有资金链,进而以“实力雄厚”套取更多的银行贷款。 防范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风险进行审查。审查集团客户在集团中的地位,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对银行债权的影响程度。分析集团客户的主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研究

摘要银行承接最主要的经济业务是金融信贷业务,同时信贷业务也是银行利润的源头,因此信贷风险则是最主要的风险的金融风险来源,称为信贷风险。因此,只有合理控制信贷风险,才能实现金融市场和谐稳定的发展与运行。关键词温州银行;信贷业务;信贷风险一、温州银行信贷管理的问题现状一组织分工协调关系不足。温州银行的信贷组织结构的分工与制衡关系不足,信贷的权力过于集中,信贷业务分为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三个步骤,分别各设部门,共同制约发展。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在于对贷款的评估,承担着评估失真与调查不实的责任;审查部门负责评估风险,对于资金的投向进行合理的审查;监察部门则主要工作点在于对负责贷款资金的发放、检查贷款金额、管理贷款项目、清收贷款款项,承担着检查失误的责任。这种机制的建立对于信贷的投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温州银行却未启动此机制,因此,会产生信贷业务的巨大风险。二风险测量水平低下。企业的信用等级与风险系数决定着企业的贷款风险。但是,目前对于信用等级的评定和风险系数的计算并没有一个合理且有效的计量方法。这也就对于信贷业务的风险没有一个相对严谨的测量计算方法,促使信贷业务混乱,不能有效地提供风险和不能实际提供信用水平。这也就给信贷业务的进行带来了巨大的工作量。这也使得信贷专员加大了工作量,却降低了工作效率,使得信贷业务的风险大幅度增加。三信贷资金形式较为集中。温州银行目前的贷款趋势跟其余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重点基于房地产业与制造业项目,并

且都以短期贷款为主,这样势必就大大增加了信贷风险。据信息可查,最严重的信贷危机风险多集中在外贸经营业与房地产业。因此,可以看出温州银行的信贷风险很集中,然而,银行为了信贷业务的要求,争取质量优质的顾客,不得不接受许多苛刻的条件,不仅降低贷款利率还加大贷款款目,降低贷款利息率就大大增加了信贷的风险,也降低了信贷利润收益。虽然信贷多投于大型企业与优势行业,收益高,利润稳定,但是单一的信贷对象往往使得资金流动较单一,容易形成风险,同时规避风险的能力也较弱,一旦企业由于大环境影响出现恶劣的经营状况,银行大幅度增加信贷风险,势必影响银行的效益情况。四贷后管理手段单一薄弱。对于银行进行信贷业务而言,重中之重应该是做好贷前的计量与贷后的管理。现在,商业银行目前基于最弱风险控制技术阶段,对于企业的评估能力还存在巨大难度,因此,极容易形成信贷风险。这是由于过分重视重贷轻管而造成的。目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客户留存银行的信息过于简单,不能按时按点反映出客户目前的经营状况,基础资料不准确,从而导致风险的增加。第二,还款来源不明确,给资产的保全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最终容易丢失。第三,关于贷后的检查管理还处于薄弱环节。由于信贷业务后的监督是最终环节,是信贷的最重要指标,将会保证经济效益的最终质量。然而,银行所执行的贷后管理方法,效果却不尽如人意,重贷轻管制度的存在严重制约发展。五不良资产缺乏清收措施。目前,温州银行对于不良款项运用的手段是清收和重组。清收和重组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培训课纲

《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课纲 【课程背景】 当前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受信人及担保人信用风险高企,千方百计拖延还款或摆脱担保责任,导致不良贷款增加,信贷风险呈不断增大的趋势。 【授课时长】 根据需求选择内容和设计案例,本课程课时为一天或两天。 【课程收益】 张绪才老师根据多年银行和金融法律业务实践,通过法律实践及与金融、司法等有关部门和人员调研交流,开发出本课程,对信贷业务中主要的法律风险点,以案例的形式展现出来,并举一反三、融汇贯通,让业务人员增强风险意识,掌握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避免业务风险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 【授课对象】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课程特色】 1、独特的专业优势:张绪才老师系资深金融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 2、独特的讲课技能和风格:张绪才老师最大的特点是不讲理论讲案例,不讲术语讲白话,理论案例化、案例故事化、事故情节化、情节实战化,注重细节实操、绝招制胜;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课程大纲】 一、信贷业务最新发展形势分析 1、当前信贷业务存在的认识误区 2、信贷业务的新思路和新模式 3、如何从源头上防控信贷风险

二、信贷风险的本质是合同风险!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同是信贷这棵“树”的主干,担保法、公司法、婚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是支干,从系统性上剖析法律风险点和防范措施,使学员明白在哪个阶段有哪些风险点,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更有针对性和实操性 三、银行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什么?——贷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怎么办? 1、为什么不还?有哪些风险因素?——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为什么会发生诉讼?——非诉清收效果如何? 3、诉讼能打得赢吗?有哪些风险因素?——合同效力、有无证据和证据效力、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间等。 4、打赢诉讼能拿到钱吗?有哪些风险因素?——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执行?担保权与其它权利是否冲突?有无行使合同权利? 四、信贷业务合同的兵法策略 1、以终为始——信贷风险总是在清收贷款时集中暴露,却已无法挽救!所以,在受理业务时就应防范了! 案例分析: 2、以战止战——贷户为什么不还款?——违约成本!让贷户早知道违约成本是关键! 3、讨论:运用上述兵法策略,列出: 1)实务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2)能预见到哪些信贷风险问题 五、信贷流程风险防范的四大步——哪个环节最重要?哪个环节最难?认识误区在哪里? 1、借款合同签订—事前防范 2、借款合同担保—担保防范 3、借款合同履行—事中控制 4、借款合同诉讼—事后救济 六、与贷款流程相对应的合同各环节的法律风险点 (一)合同的签订、成立和生效 1、贷前调查、贷中审查的合规风险——法律合规是前提和关键! 案例分析:借冒名贷款和垒大户的危害

关于银行信贷业务风险调查报告

关于银行信贷业务风险调查报告 1、公司发展前景及产品竞争 2、公司财务状况 3、担保抵押情况 银行信贷业务主要偿还方式为整借零还,可以随时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金,除贷款利息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从大类看有法人信贷业务、个人信贷业务。 贷款可以收取利息啊,存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 控制信贷业务的风险 (一)、制定标准化的贷款“三查”系统。即制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标准。 (二)、建立直观科学的风险预警指征体系。 (三)、建立有效的审批流程策略。 (四)、实行“三权分立”的贷款审查组织构架。 (五)、优化风险管理岗位设置。 同时,进一步固化了“集体决策、个人负责、权力制衡”的风险防范体系。 银行信贷业务的分类 从大类看有法人信贷业务、个人信贷业务。 其中法人信贷业务包括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小企业贷款、房地产企业贷款等 个人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

(江苏银行信贷业务分类:个人经营类综合授信创业贷、个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个私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1,额度申请,循环使用。 根据您的经营情况,资信和担保物状况,核定贷款最高额度,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贷款额度可循环使用。 2,随时提款,手续简便。 您获得额度后,在有效期内,若您生产经营需要贷款资金时,只需到经办支行现场填写贷款支用单。 3,提前还款,免收费用。 4,房产担保,贷款额高。 房产抵押,最高可贷到100万。 贷款对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授信额度:最高100万元; 担保方式:房产抵押(借款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均可用于抵押);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研究(终稿)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研究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概述 随着近几年我国银行业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加大,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科学地评价信贷客户,将企业所属行业和区域的风险值细化、专业化,以期有效地掌握信贷客户的各种信息,预知其信用风险变化趋势,及时地改变其抵押和担保组合,将所发放贷款的风险降到最小并发挥其最大的效益,是新时期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商业银行开展信贷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尽管银行每年都在新增贷款,但银行的全部贷款中,存量贷款所占的比例仍然是最大,所以存量贷款的风险防范是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如何控制银行存量贷款的风险?存量贷款不是新发放贷款,它和新发放贷款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和银行之间已经存在交易记录,对于如何通过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交易记录来识别存量贷款的风险大小,各银行都进行了大量的探索。重庆银行从2007年3月份开始一种新的管控模式,那就是由专门的的贷后管理部门实施独立的贷后评价。重庆银行在企业申报续授信时,由信贷监控部对存量贷款的基本情况、授信结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第二还款来源、授信后审批条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将评价结果送交专门的贷款评审部门,作为贷款评审的重要依据,所以贷款的后评价成为银行控制风险又一道关口,这无疑加强了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 (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风险管理评价的基本原则 1.动态检查和静态分析相结合原则。管户人员原则上应通过走访支行、到企业实地调查、调阅财务报表等信贷资料,核实相关情况,了解企业现状。 2.合法合规原则。现场检查工作必须以我行相关规章制度为准绳,确保检查程序合法合规。 3.客观原则。管户人员通过调阅信贷资料、现场调查等手段,出具全面、公正的续授信贷后评价意见。 (三)商业银行开展信贷风险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 后评价工作通过动态的下户检查和静态的材料分析相结合方式予以开展,主要关注授信后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存续期间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变化等工作重点。具体而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评价工作: 1.基本情况:如客户名称、注册资本金、股东结构、法人代表、主营业务有无重大变化等。 2.授信结构:通过登录人行信贷征信系统,查询企业有无关注或不良类贷款,负债总额有无较大增减,他行授信政策有无重大变化等。

《信贷业务风险与法律风险防范》

蓝草咨询,快乐培训!https://www.360docs.net/doc/9413974926.html,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 1 页共 5 页信贷业务风险与 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背景: 观当下,金融强国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银行当之无愧是金融强国体系中的核心,可以说:银行信贷业务健康与否与国民经济的健康与否息息相关。 望未来,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挑战也是相当的严峻,竞争日趋白热化,经济下行、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已经成为新常态,为此,防范风险、控制案件发生始终是银行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尤其是信贷业务做为银行取得利润的主要来源,如何防范信贷业务环节的信用风险及合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银行由于有效管控风险而盈利得到生存与发展,也由于风险管控不力而亏损走向衰败与消亡,如何提高信贷营销人员的合规能力、风险防范能力成为了各家银行的当务之急。 课程收益: 1.全面树立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与合规风险; 2.帮助学员掌握信贷业务的法律关联线条; 3.了解信贷风险的成因及防范对策,提高风险识别、防范以及科学管理风险的能力; 4.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避免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蓝草咨询,快乐培训!https://www.360docs.net/doc/9413974926.html, 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 2 页 共 5 页 实战型管理教练-黄俭老师简介: 滨江双创联盟荣誉理事长;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讲师;多家知名企业特聘高级管理顾问。 黄老师多年在企业管理、公司战略规划、市场营销、品牌建设、员工管理、绩效考核、上市公司等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刻理解了东西方管理精髓。进入培训教育行业,作为资深培训讲师,在企业内训课、公开课、CEO 总裁班等百余家企业和大学课堂讲授战略管理、营销管理、品牌管理等领域专业课程,结合自身的企业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发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新营销课程收到企业和广大学员的欢迎和热烈反馈。听黄老师上课,可以聆听他的职场经历,分享他的成绩,干货多多!课程突出实用性、故事性、新鲜性和幽默性。宽广的知识体系、丰富的管理实践、积极向上、幽默风趣构成了独特的教学培训风格,深受听众欢迎。通过一系列案例剖析点评,使管理人员掌握一些管理先进理念,分析技巧、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擅长领域:战略管理 /领导力系列 / 经典营销 /新营销 /大数据营销 授课风格: 采用情景式教学法,运用相关的角色模拟和案例分析诠释授课内容,理论与实战并举,侧重实战,结合视听教材,帮助学员在理论基础与实践应用方面全面提升。广大的学员认为授课风格为:幽默风趣、条理清晰、实战、理论联系实际。 为今天工作成绩优异而努力学习,为明天事业腾飞培训学习以蓄能!是企业对员工培训的意愿,是学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动力,亦是蓝草咨询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 过蓝草企业精心准备的课程,学习达成当前岗位知识与技能;晋升岗位所需知识与技能; 蓝草企业课程注意突出实战性、技能型领域的应用型课程;特别关注新技术、新渠道、新知识创新型知识课程。 蓝草企业的口号是:为快乐而培训 为培训更快乐! 多种形式的优惠和增值快乐的政 策和手段,恭请致电,了解详情。 2018年蓝草咨询特别为学员终端客户推出“快乐Plus 大礼包”政策(适用范围) 1.2人以上(含2人)同时报名,享受实际报价的90%。 2.5人以上(含5人)同时报名,享受实际报价的80%。 3.学员学习期间可以得到“快乐培训增值礼” club ”会员,会员可以免费参 加(某些活动只收取成本费用)蓝草club 定期不定期举办活动,如联谊会、读书会、品鉴会等。 多行业多领域的多方面资源,感受朋友们的成功快乐。

(完整版)银行信贷风险防控心得

风险防控心得 随着2011年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CPI指数屡创新高。国家为了稳定物价和打压房价,大幅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和贷款利息,银根大幅紧缩。在这种大背景下,温州作为全国经济最活跃的地方之一,民间资本就变得非常活跃,民间借贷的主体,逐渐从熟人过渡到陌生人之间。由于缺乏相互了解,导致借贷资金给对方必然会要求提高借款利率以弥补自己这部分风险。民间借贷的市场化造就了民间资本成本也急剧上升。在高额利息收入的引诱下,温州大批企业陷入了民间借贷的泥潭,近期不断传出企业老总出逃的信息。与此相对应,银行的大量信贷资产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在保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更应加大部门营销力度,争取早日完成分行给我部门的任务指标,通过部门已有的优质客户去拓展新客户,越是在银根紧缩的背景下,越是要加大营销力度,通过和优质客户合作,在其关系网中再寻找几家优质客户。在部门老总的带领下齐心协力,共同营销,利用我行授信效率高,公银线产品较为丰富的特色,为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以此为契机开展我行和这些优质客户的合作。争取提前完成今年分行给我们部门的营销任务,同时也是为我部门完成明年的营销任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对于客户风险的失控。我们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机构,如果谈风险色变,那么这将会极大的约束我行的业务发展。我们应该以一种科学发展的态度来认识风险,只要我们认为风险是可控的比如客户提供了足值且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或者

客户向我行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在客户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的前提下,我们当然可以大胆的和客户合作。并不能因为最近一段时间银行业风险加大,而对拓展新客户心有余悸。 在具体操作业务流程上,客户经理更要树立风险意识,因为对于企业总体风险的控制,法律合同风险和程序风险都是企业总体风险的重要表现,虽然客户的实质风险主要有客户经理掌握,但是在经手具体合同、具体业务时也存在很多内控的风险。在合同的签订时,一定要确保当事人当面签字,在不认识对方的前提下,一定要通过身份证来进行核实,避免人情世故代签或在客户经理不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和盖章,以免产生脱保的情况,关于合同的签订在和有关部门的衔接下,一定要最大限度的保障我行的风险,在具体业务办理,比如客户提供的购销合同和各种发票,客户经理必须核实其真实性,在抵押登记方面更要亲自把关,在他项权证的领取上更要亲自领取,避免客户带领而导致抵押失效的情况,有时候在经办具体业务时,会出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客户一方面急于放款,而另一方面公司法人的签字或者保证公司的签字盖章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要如何学会向客户解释我行内控规章制度,让客户意识到一笔业务的快慢并不是我们业务部门一个人的事情,只有我们业务部门和客户相互合作才能真正快速的办理。 我们银行业作为一家经营资金的企业,从表面上看我们是从事资金借贷生意的企业,但是从本质来说我们是一家经营风险的企业,银行通过承担受让企业的经营风险而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因此我们银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分析

中文摘要 从20 世纪90 年代末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城镇居民消费、投资的热情不断升温,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呈现了快速发展的势头。个人信贷业务持续发展,促使其余额不断上升,这说明当前我国的个人信贷业务已进入市场高速成长期,并使个人信贷成为了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由于个人信贷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属于新兴业务,对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还没有现行的模式可以利用,也没有形成完整而独立的体系,而只是作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由于国内银行业相对落后的管理体系,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不断发展的现状下,个人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对于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的要求,需要对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的改进和完善。本文通过分析个人信贷当前现状,以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现状,并结合国际和国内商业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以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理论为基础,归纳和总结出了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并根据其现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同时选取了邮政银行当前开办的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为案例,研究个人信用贷款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模式,主要包括建立信贷管理文化,转变经营管理模式,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提高个人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定价机制等等观点,以此探讨商业银行未来的个人信贷与风险控制的模式。 关键词:个人信贷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1 绪论 1.1 背景与意义 银行是以信用为基础而存在的高风险行业,如何控制信用风险是银行风险研究中最具挑战性的课题。当前商业银行在信用、市场、操作风险领域面临各种风险,但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是信贷资产、收入来源也主要是利息收入。所以信用风险是银行所面临各种风险中的最主要的风险,信贷风险管理也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意义重大。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随之而来的消费观念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信用消费从被小部分人所接受,直至当前成为消费的重要形式之一。个人信贷业务是随着信用消费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信用消费的发展而发展,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重大的拉动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住房和汽车按揭等个人信贷业务迅速发展,成为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重要方面。 伴随着个人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个人信贷业务己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的项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预防措施主要为公司企业贷款风险的预防服务,对一个人信贷业务所蕴藏的风险虽然为商业银行所认识,但并不如对公司信贷业务般重视,而且由于个人信贷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属于新兴业务,也没有现行的模式可以利用"当前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的研究成果,大多是从对于行业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当一前的现状是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而是作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部分出现的,其理论也是零散的分布。 个人信贷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通过对风险的辨识、分析、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代价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是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活动的核心。商业银行通过对独立的个人信用历史的评估,透明的授信过程,功能齐备的信贷资产管理,周密的风险监管等措施,实现对风险的预测和控制,从而将拖欠偿还贷款的人数和金额控制在最低程度。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则由于国内银行业相对落后的现实,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不断发展的现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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