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侦查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部门管辖。

(一)级别管辖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第18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二)地区管辖

《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和犯罪销赃地。在上述任何地点发现犯罪事实存在,需要立案时,均由发现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但是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同时具有管辖权。为了避免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同一案件争抢或推诿管辖,影响案件的及时侦破。《规定》第16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同级的公安机关,如果是几个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时,则不适用。

公安部的《规定》第17条规定:“对管辖权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三)部门管辖

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内部的业务部门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的有关文件的精神,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如下:

(1)刑事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71类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走私假币案;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虚报注册资本案等12类案件;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伪造货币案等24类案件;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等8类案件;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偷税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12类案件;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案等5类案件;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合同诈骗案、虚假广告案等9类案件。

(5)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42类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案、招摇撞骗案等15类案件;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的伪证案等16类案件;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骗取出境证件案等4类案件;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倒卖文物案等7类案件。共12类刑事案件的侦查。这12类刑事案件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涉及毒品的各类案件。

(2)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侵犯著作权案、强迫交易案等15类案件。

(5)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53类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罪中的聚众斗殴案等13类案件,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故意损毁文物案等3类案件;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非法行医案等11类案件;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14类案件;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7类案件;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5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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