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浅谈医疗纠纷中的知情权(许红青)

2021年浅谈医疗纠纷中的知情权(许红青)
2021年浅谈医疗纠纷中的知情权(许红青)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浅谈医疗纠纷中的知情权

欧阳光明(2021.03.07)

许红青

上传时间:2008-5-15

[摘要]我国在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医疗损害案件在不断递增,其中,因患者知情权引发的纠纷占有较大比例。不过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却面临着我国立法、制度和实践层面的诸多难点。以至于引起法学界和医学界的共同关注,并成为焦点问题——医疗法律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患者知情权制度在理论、实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了完善对患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知情权医疗纠纷法律保护

患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是医患关系中的两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不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知情权与隐私权的行使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困难和冲突。事实上,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所遇到的难题,同时,它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一、知情权概说

(一)知情权是什么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知情权的法律根据是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的则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中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真实病情了解权、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知悉权、医疗风险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晓权等,确立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关系中的体现,是患者“有效承诺”的前提,有利于患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规范医患双方的关系。

(二)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笔者归纳出以下几点:1,基本信息了解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2,医疗风险知情权;患者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3,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的知悉权和选择权;患者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4,其

他权利:医疗费用知晓权;患者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条例》中明文规定了“病人有知情权”,病人有权要求充分了解病情与一切医疗措施。遗憾的是目前大多数医生尚不理解,未予重视。这也是现时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知情权所链接的义务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由此可知,患者由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链接上了医师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中明确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为避免因手术签字而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规范还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临时变更手术内容或方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在患者无法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及时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也有此规定。这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其次,医院确保患者知情权应当注意方式,避免不利后果发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护人员可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或向其近亲属介绍病情,视为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延伸。

二、医疗纠纷

(一)对医疗纠纷的法律界定

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过失致患者损害这一领域的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因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是以发生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过失。

(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随着医疗损害案件的日益增多,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而从国内医疗事业的发展中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人口基数大,而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健康意识的增强,就医人数的大量增加,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医患纠纷;

第二,由于法制观念的普及,人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使得更多的人懂得利用法律这一神圣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在近些年的医疗体制改革过程中,某些医疗机构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加之管理制度的松散及追求形式,亦是导致医患纠纷增加的原因。

(三)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

1、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机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9月份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回顾《规定》实施以前,由于医疗过程技术性强,信息不对称,患者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胜诉者很少,于是医患冲突在近年愈演愈烈。《规定》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患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切实保护,医院、医生的传统心理定式被打破,医院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操作规范程度都有了质的提高,不断得到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

2、对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机制的意见

不过,也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会增加医疗机构的责任,导致医生趋利避害,影响了医务人员对医学新知探索的积极性。这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容易存在,医生们由于对责任的畏惧,防止异常情况的出现,于是对患者的各种身体检查蜂拥而至。加之医生不轻易确诊,凡事都打太极,这个说“可能”,那个说“大概”,使患者在面对高额的结账单后对自己的病情仍然是一头雾水,其利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维护。这样,最终的受害者还是病患者。总而言之,给予医生多大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不仅需要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的医疗道德,还要使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同时医务人员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而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的矛盾有着复杂的原因,某些医学上的未知难题,就是医生也很难说清楚。单靠法律是不能全部解决的,它既有社会的原因,又有科学技术的原因,使得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医疗案件时遇到很多困难。为改进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公平解决医疗纠纷,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2种提升审判人员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认知能力上进行改进:

(1)统一医疗案件的审理法官,即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统一由具备医学专家资格的审判员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若统一医疗案件中的审理法官难以实施,则可以统一医疗案件中的人民陪审员,即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统一由具备医学专家资格的人民陪审员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患者知情权屡屡被侵犯,因患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多。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那么,患者的知情权究竟应该由谁来保障呢?

(一)为何患者的知情权会被侵犯?

患者的知情权被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由于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做哪些检查以及用什么药,都由医生决定,而患者多半是无条件服从的。与此同时,人们有病都喜欢往大医院挤,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而这些大医院的医生们一天接诊患者至少几十名,根本没时间给患者详细解释病情、治疗应该注意的事项等问题。来看病的患者往往是排了大半天的队,最后却被医生三言两语给打发了,致使不少患者糊里糊涂地看病,糊里糊涂地交钱。第二,患者的知情权被剥夺,专家认为还有更深层次的其他因素。首先在心理上,医生有着下意识的“隐瞒”基础——由于双方在信息上存在着强烈的不对称关系,使医生的隐瞒变得轻而易举。同时,在目前医疗管理的有关法规中,对这种隐瞒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除非是治疗方案失败、病人疾病没

有得到有效治疗而引起医疗纠纷,病人即使是花费极大代价换来病愈,也会因为病情的缓解而缺少追究的意识,无形中给这种“隐瞒”提供了很好的保护。其次,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一个人在患病的状态下,其主观判断力会相应地下降,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也会加重,既有强烈的恐惧,也会对医生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在这种心理优势下,医生们的“隐瞒”行为便变得太容易实现了。有的医生把患者当作门外汉,认为即使告诉他们也不能理解,“说了等于白说。”有时甚至于连治疗方案都没有告诉患者或家属。广州某三甲医院有一案例:患者是在手术的前一天,才从主刀医生递给他的“手术同意书”中得知实施该手术的风险。至于治疗的细节,包括检查、治疗、药品等项目,患者根本无从知晓每个项目的来龙去脉和具体缘由。至于需要多少治疗费用,需要治疗多长时间,患者更是“一问三不知”。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生与患者缺乏有效的沟通,患者治疗时总觉得自己很被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茫然无头绪,只能任由医生“摆布”。还有一些医生则出于对病人的反复询问和举棋不定感到不耐烦;此外,也有医生提出“让病人知道得太多,也许会因其不接受而错失治疗时机”。患者的知情权就在这种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被剥夺了。

(二)完善对患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或改革的方向

1、应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

如果知情权仅仅限于对宪法的解释或者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上升为具体化的制度,那么它仍然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在了解权、选择权、请求权等方面的作用亦无从实现。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其具体化,制定医疗公开的制度,确立公开化的原则,明确知情权的对象,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程序以及对知情权的限制等。

医方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医疗人员对患者的病案记录是客观反映整个诊疗过程的原始资料,其书写应当慎重准确。而部分案件在质证中所反映出的病案书写不规范以及涂改、补记、漏记等现象较多,这些病案资料在诊疗过程中又实行由医院方单方保管,患者一旦发现涂改等现象,就会认为有暗箱操作和弄虚作假之嫌,就会对医院辩称的理由产生怀疑。在医疗器材方面,钢钉断裂等问题多年持续发生,是质量不好、安装不当还是患者未按医嘱休息?这是争论已久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一些钢钉断在患者骨内,甚至是椎体内,确实给患者带来了较大的痛苦和担忧,医院应加强对钢钉质量的把关和解决技术上一些问题。无论是患者知情权的落实还是同意权的履行,我国医方都做得不够,医方没有下功夫去琢磨。目前,“同意权的实施是患者的权利还是患者家属的权利”?

这样基本的问题,有很多医院管理者还搞不清楚,从而导致了五花八门的知情同意书签订方式的产生。这一点就足以说明,我国医疗机构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保证医疗质量得到提高的问题。如何保护患者的权益,这需要整体在观念上调整。医患沟通的有效性不是单靠一个知情同意书来体现的,这是个过程。现在有的地方在搞医患沟通制度,就是为了重建医患双方的信任。有了信任,所谓的知情同意才不是强方对弱方的强加!

2,应明确规定侵犯患者知情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据有关资料显示,约有75%以上的医疗伤害事故来自医院运作系统错误或制度设计的缺失,而另25%则是来自医疗人员疏忽或训练不足所致。因此, 除从医疗系统和机构的运行机制缺陷中提高病人安全外, 医务人员还必须本着谨慎的态度, 遵照医疗法律法规和各项诊疗常规开展医疗活动, 才能创建出一个较低风险的医疗环境, 从预防差错、暴露差错和减少差错的后果等全方位地提高病人的安全。倘若医务人员未能依照医疗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诊疗常规而开展医疗活动,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医方侵犯了患者知情权究竟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在当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医院处理医疗纠纷工作总结

医院处理医疗纠纷工作总结 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职责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下面是收集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医疗纠纷总结(一): 为减少和杜绝我院医疗纠纷的发生,促进医患关系根本好转,推动全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培训计划: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为保障全院防范医疗纠纷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成立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院办室、病历质量检查小组、临床各科室主任护士长组成的“嫩江县中医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分工,各有侧重,采用协同共管的模式。其中医务科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并与护理部组织业务学习;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节处理。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消灭在

萌芽。遇有临时性情景随时召开会议,决策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处置和应对突发医疗纠纷事件,追究职责。 二、培训资料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执业医师法、护士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职责法、核心制度、临床疾病诊疗常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2)、加强医德医风方面的学习: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营造讲医德、树新风的良好医疗氛围,为败坏医务人员形象,影响全院事业的人和事敲响警钟。 (3)、加强医疗业务的学习:技术业务水平低,对工作中出现的 意外情景不能正确处置,和缺乏防范意识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因素之 一。作为医务人员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在精通本专业的基础上拓展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进取参加各种类型学术会议,了解医学新动态,善于总结经验,在技术操作上做到准确熟练,对疑难疾病和急救患者有必须的分析本事和鉴别本事,没有过硬的医疗业务水平,在工作中就无法避免消除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就会给医院和患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答案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答案 【篇一:医疗纠纷试题及参考答案】 lass=txt>一、选择题: 1.无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差错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3.一般医疗事故不认为是犯罪的原因是 a.行为无过错 b.社会危害性小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4.目前可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急诊病历 b.会诊意见 c.检验报告 d.手术记录 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6.当事人对再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a.15天 b.30天 c.45天 d.无规定 7.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 a.医方 b.患方 c.双方 d.提出申请方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必须在 45天内完成 a.接到申请 b.决定受理 c.材料齐全 d.答辩之日 9.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a.制裁 b.如数 c.警示 d.抚慰

10.医疗事故补偿和赔偿的主要区别是 a.存在过错 b.数额差别 c.责任不同 d.损害程度 11.有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并发症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1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13.医疗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依据主要是 a.法律规定 b.社会舆论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14.目前不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死亡病例讨论 b.会诊意见 c.手术记录 d. 疑难病例讨论 1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2小时 b. 6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16.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a.15天 b.30天 c.45天 d.无规定 17.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 a.医方 b.双方 c. 提出申请方 d. 患方 1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由作出。 a.医学会 b.鉴定专家 c.鉴定小组 d. 共同商量 19.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a.制裁 b.抚慰 c.警示 d.如数 20.对不能确定死因的尸解时间一般为

(完整word版)医疗纠纷的心得体会

医疗纠纷后的感想 改变观念,加强学习,提升内涵 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通过学习医院里发生的几起医疗纠纷,感触颇深,我现就防范医疗纠纷浅谈点滴体会: 1. 思想观念的转变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的思想也要跟上时代发展的变化,转变以疾病为中心的传统观念,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现代理念.要注意维护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检验的每一个过程中,充分体现一切为病人服务的宗旨。 2. 建立全面质量体系 我们依据二甲评审的标准,完善科室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并通过学习培训,为操作人员所熟悉和遵守,包括标本收集、运送、保存、处理的要求,实验方法原理、操作步骤、试剂和仪器的要求,实验室工作条件、仪器校准方法及校准物、量值的溯源、方法的有限性和干扰因素的影响、分析物参考范围、质量控制措施等,让大家在工作中有据可依。 3. 加强学习,提升内涵 21世纪检验医学的发展依靠高素质的检验人员,要求实验室精细分工与多技能化发展相结合,即需要同时具备有基础技能、临床技能、管理技能和专业发展技能。坚持执行终身继续教育制度,是现代医学提出的要求,检验人员必须参加多层次多方面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

学科理论和技术水平。 4.增强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意识, 要有正确的思想认识和态度.要认识到,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会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痛苦,造成不幸.也会给自己带来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影响工作.同时也会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影响医院在社会上的声誉形象。 5.加强沟通,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与畅通的医技沟通渠道 5.1医患沟通是建立和谐关系的前提。在日常工作中,一个微笑能够化解病人在采血时内心的恐惧;一句安慰能够抚平患者内心的焦虑;一句叮嘱能够让患者掌握取报告的方法及流程。也许我们工作很忙,也许我们会碰到五花八门的患者,每天进行同一动作我们会很烦,但当病人说一声“谢谢”“给您添麻烦”时,我们心里同样开满了的幸福之花。让你我共牵手,共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桥梁。 5.2加强与医、技、护的沟通,保证检验质量 我们以不同方式告知临床医护人员或病人检验标本采集方法、程序、标本容器等要求,让采集环节都要有统一的质量管理标准和监督,避免因饮食、药物、运动、体位、止血带等因素影响检验结果。 在新的设备和方法投入使用之前,我们通过走访临床或发放相关的宣传资料等形式,让临床医务人员熟悉新开展的检验项目及意义,提高临床医生对检验报告的信任度,逐渐消除对检验科的偏见,促进检验科与临床科关系日益融洽,能更大提高检验科业务的发展和水平的进步。

浅谈如何减少我国的医疗纠纷

浅谈如何减少我国的医疗纠纷 如今社会,医疗人员和患者的矛盾愈演愈烈,发生冲突的暴力事件时刻都在上演,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不断增加,这种形势直接关系到病人和医疗机构的利益,一定程度的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与民众健康质量的提高。本文将对国内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建议。 提到“医疗纠纷”这个词,我相信很少有人会感到陌生,如今,打开电视、收音机,“医患关系”一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在法律上,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 目前,我国的医患纠纷急剧增加,医生和患者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曾经被认为扶伤济世的医生,如今已得不到信任,有的被告上法庭,有的甚至于遭到患者家属的辱骂殴打。这不仅会严重冲击着医疗服务市场,而且已成为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状呢?这不得不提到我国的紧张的医患关系。“医患关系就是指在医疗卫生服务中,以医务人员为一方和以患者及其家属为另一方,在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产生的相互关系及医患交往中的社会、伦理、心理等关系。”2医患关系的恶化是导致医疗纠纷事件增多的直接原因。那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国医患关系恶化呢?我认为主要原因有六个。一:社会原因。目前,我国公立医疗机构仍然是我国医疗体系的主要支柱,但它的运行机制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国家财政拨给越来越少,医务人员要创收维持医院的运转,这样就出现了市场化的倾向。随着社会经济步伐的加快、贫富悬殊的加大、利益需求矛盾的突出,以药养医、商业贿赂、收受回扣充斥医疗领域,医疗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经受空前考验,一部分医务人员人生观价值观失衡,沦为医药公司的“销售员"。二:法律体制和医疗保险体制因素。我国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适用于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三:行业因素。由于医学科学技术的局限性,人类对许多疾病的诊断及治疗缺乏认识或深入研究,另一方面,疾病临床诊断依据的间接性及同种疾病又可能出现相同的症状,误诊不可避免。四:医方因素。医疗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未形成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机制和体制,只是“堵"而不是“防"。面对“医闹"行为,大多数医院采取的是息事宁人的态度,有些医院迫于无奈,有时也是由于真的理亏,就对患者妥协,以私了来获得医院的太平。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息事宁人,就助长了患者及其家属到医院无理取闹的举动。五:患方因素。一是患者收入增长相对缓慢,而医疗花费却快速攀升,必然会激化医患之间的矛盾。六:媒体导向因素。舆论监督,揭露丑恶现象,有利于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但是,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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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 第一条医疗纠纷是指因患者或其家属对医务人员或医院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院方发生的争执。 医疗事故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二条医院应加强对全院职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 第三条全院职工在医院各项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行政、后勤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为医疗活动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将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家属,在进行各种有创操作前,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充分告知其并发症及相关风险并签定相应协议书。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病史询问仔细,查体细致认真,禁止使用患者自购医用材料、药品;严格按照《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记录认真、详实。 第六条医院不定期召开医疗纠纷(事故)防范讨论会,以总结经验教训,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医院医疗执行委员会依照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院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讨论、分析、鉴定。各科室应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讨论、分析、总结和改进。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的科室在处理后一个月内,应召开专题会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并报医院有关部门。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的、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规范要求处置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投诉),一次性赔偿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当事人、科主任和医疗组长 (或护士长),需在科主任例会(或护士长例会)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质询。 第七条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发现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诊疗、护理、服务态度等)存在异议,或医疗工作存在某些缺陷,以及某些医疗特定情况,有可能演变为医疗纠纷时,必须发出医疗纠纷预警。 第八条根据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可解决程度、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医疗纠纷预警分为三个级别: (一)三级预警。指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较轻,有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问题可以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二)二级预警。指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较重,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有可能得到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将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三)一级预警。指医疗纠纷隐患严重,极有可能演变成严重的医疗

浅谈口腔医疗纠纷的防范

浅谈口腔医疗纠纷的防范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患方要求的赔偿数额越来越高,新闻媒介热衷于对医疗纠纷的报道,时有失真或歪曲,对医疗纠纷的增加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我国的法制正在走向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中,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难以使众多的医疗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医院和医务人员(医方)、患者及其家属(患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一旦医疗纠纷发生,常常双方都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严重时使患方蒙受极大的身心痛苦,医方在经济上,名誉上遭受巨大的损失。口腔医疗纠纷有其自身的特点,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如何进行有效的防范,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尽可能降低,这是值得每一位医务人员及医院管理工作者引起极大重视的问题。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它是患方对医方的责难。医患关系中的“医”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是指患者或患者的家属。本文从口腔医疗纠纷常发生原因着手,分析如何进行有效的防范,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1.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改善服务态度缺乏责任心的医生或护理人员常常在工作中漫不经心,注意力不集中,思想开小差,不严格按程序操作,而牙科治疗都是非常精细的操作,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差错事故,如错拨患牙的案例常常是因医生粗心大意造成。无责任心的医务人员对病人在就诊过程中出现的不适、异常反应没有足够的重视,对病人治疗后的反应也没有足够的关心,一旦发生差错事故,就处于非常被动的状况。另外,恶劣的服务态度常常是滋生纠纷发生的根源。患者身患疾病,本来就忍受着疾病的痛苦,到医院就诊,在心理上不但得不到安慰和同情,反而是“花钱买气受”,这样加重了患者的精神痛苦。当然也有个别不尊重医务人员或不很好配合的病人,导致医生或护理人员失去耐心,但作为医务工作者应该有忍辱负重的精神。大多数病人对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及生硬的服务态度非常气愤,可以说是敢怒不敢言,这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医方的工作稍有差错就有可能被患方起诉,甚至有的患者为了发泄心中愤慨,千方百计找医方的茬,引起纠纷。反之,如果医方非常负责,对病人服务态度好,富有同情心,竭尽全力地为病人治疗,即使有一点差错,很多病员也能够宽容谅解,不再追究责任,可以说医务人员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服务态度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因素之一。 2.减少诊断及操作失误有的医生工作之余不学习业务,工作中不善于总结经验,长此以往,自己的业务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在工作中诊断、操作失误难避发生。如有的工作了多年的老医生,却对髓腔解剖仍不熟悉,开髓时髓腔穿孔时有发生,最终导致治疗失败;有的年轻医生遇到较疑难的病例不请示上级医生,自作主张,逞能好强,结果导致医疗差错、事故发生;有的医生对基本理论知识欠缺到令人惊讶的地步,如极个别医生不作根管治疗就行桩冠修复;还有的医生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对自己尚未掌握的治疗方法也冒然从事,对治疗中及治疗后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认识出其严重性,更不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最终造成医疗事故的发生。这突出表现在正畸治疗中,例如有一位13岁的患儿到某诊所正牙,该医生许诺能以最短时间完成矫治,便将全部邻面片切,结果二年后全部发生邻面深龋,更糟的是,该医生在未垫底的情况下将全部的邻面深龋作树脂充填,最终导致患儿几乎全部前牙陆续出现牙髓症状或牙髓坏死,给患儿及家长身心带来极大痛苦,并严重影响了患儿的正常学习及家长的工作。作为一名合格的医务人员,终生都应坚持不懈地学习业务知识,总结临床经验,

医疗纠纷案例学习体会(个人)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学习体会 近来,我院医务科组织我院外科及妇科全体医务人员共同学习了《医疗纠纷案例分析》,通过这次活动,我获益匪浅,从中得到了许多启发,现总结如下。 医疗纠纷是由患者及医务人员多方面愿意产生的,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应该持有正常的心态,多做批评和自我批评。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事故处理呈现出“纠纷多、类型广、索赔高、处理难”的特点,医疗安全形势比以往严峻了。然而,更令人担忧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仍没有跟上形势的要求,与患方明显增强的维权意识有着较大的反差,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准入制度执行不严,不重视医疗文件书写,违背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及工作制度,以及服务态度不好等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问题。 通过《医疗纠纷案例分析》的学习,可以看出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技术水平不高,工作疏忽大意:医生值班离岗,病人找医生找不到,或在做别的事,如洗澡、吃饭,不能随叫随到,态度生硬或冷淡,引起病人不满;或病人叫医生,医生不去看病人;看过病人后不做处理或无交代和解释,或说病人不是我管的等管床医生来了再说。值班医生对在值班过程中发生的病情变化,不在病程录中及时记载。对危重、疑难、诊断不明的患者,不请示汇报,擅自作主,自以为是,或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请上级医生会诊,从而延误病情。光交代,不用药处理。或观察不仔细,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时机,消极等待。应急能力不强,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认识不足,预后估计不充分,病情交代不够:病人思想上无准备,一旦发生病情变化,病人家属不能接受。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知识掌握有限,对病情发展缺乏认识,而医务人员在解释病情时过于简单,或自己对病情发展估计不足,特别是一些危重患者,病情变化快,如果没有及时将病情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或抢救不得力,很容易引起患方误解而出现纠纷。或者只挑好的说,其他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不说或没强调,未引起病人的重视。 2. 医患间认识上的差异:对疾病的诊治,患者总是报着一种治愈的美好愿望,同时期望得到像在商店购物那样热情周到的服务,可是医务人员并不这样认为,一种情况是,疾病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其诊治须按一定的操作规程进行。

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论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发生的次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本文对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产生及增多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探讨其解决途径。 一、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一)、医疗纠纷的涵义及特点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目前医疗纠纷的数量增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也在增加,患方要求的赔偿数额也越来越高。 (二)、医疗纠纷法律领域现状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当然还有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1]。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2]。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一般采取的观点是,鉴定如构成医疗事故,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但不能做到不赔偿,而是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则更大,执法的“二元”性,确实不太合理。另一方面,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过程中,逐步被司法鉴定结

医疗纠纷防范措施

医疗安全防范预案 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的处理医疗纠纷。根据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医疗组,护 理组组成。负责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监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的实行情况。 2、成立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业务副院长、护士长、医疗负责 人组成。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对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进行分析、论证和定性工作,提出整改意见,修订和完善医疗安全各项制度。 3、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由业务副院长、医务科、医疗和护理 负责人、保卫科等组成。受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直接领导,及时受理并处理各种投诉及医疗争议。 二、医疗事故防范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 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的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2、建立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

关键,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注入的管理。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 组,制定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医疗事故处理: 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 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制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院领导汇报,并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向院长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 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为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过大。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 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者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医疗安全事件年度分析总结

肿瘤内三科2016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总结 为发现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学发展和保护者的利益,医院按照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 (2011年版)》要求,制定了非处罚性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鼓励医护人员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并作为绩效考核加分项目,大大提高了医护人员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意识和积极性?。现将2016年度科医疗肿瘤内三科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分析,以利于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总体情况 共报告不良事件7例,其中4月份1例,6月份1例,7月份3例; 9月份1例,12月份1例。不良事件的类型为管道滑脱3例,输液反应2例,院内压疮1例,跌倒1例这几方面。管道滑脱发生率最高占42.9%,其次为输液反应占28.6%,最后院内压疮及跌倒各占14.3%c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析及整改措施 1.整体不良事件上报数量较多,超过每百张床位应至少》10例说明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意识还没有在医护人员心目中牢固树立,还需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率。 2.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未认真评估患者放疗及化疗不良反应导致的体质差,不能耐受营养药物。 3。基础知识缺乏,及健康宣教不到位

4.护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对安全危险因素评估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巡视病房不及时等。 5.护士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准确、动态评估患者坠床、跌倒、压疮等危险因素,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不到位,造成不良事件的发生。对偏瘫、长期卧床、体弱等自理能力下降患者的风险评估不足,宣教不到位,病人及家属安全防范意识薄弱,依从性差,导致有些患者自认为可以独自行走,在行走、入厕、取物时跌倒。对压疮风险预见性不够,预防措施不到位,未做好宣教工作使得患者及家属缺乏对压疮的认识,不愿翻身而出现压疮。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通过建立跌倒/坠床、压疮风险评估与报告制度,认真落实防护措施,床旁挂“防跌倒/坠床、压疮”标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专业的态度提前告知患者及家属,强调预防的环节及细节,引起其重视,提高患者的依从性。注重培养护士安全风险意识,注重观察患者动态情况,可避免此类不良事件的发生。 由于护士责任心、业务素质、工作经验等参差不齐,在观察病情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导致不良事件的发生。巡视不够、固定不牢导致管道滑脱,针对以上存在问题,要求管理者要全面掌握护士的学识、资历、专业能力,及时发现和引导护理人员注意病情观察中的漏洞,组织讨论分析,培养护士临床观察、思考、处理问题的能力。 个别年轻护理基础差,工作经验不足,缺乏处理问题的能力,低年

医疗安全学习心得体会

医疗安全学习心得体会 医疗安全问题的核心是医疗质量,下面是XX为大家搜集整的。 近年来,医患矛盾越来越突出,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可以说已经达到一触即发的地步,为了一句话说得不当,一点小的失误,都会让患者及家属抓住不放,造成医疗纠纷。透过我院近期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我深刻体会到防范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非发生已迫在眉睫。 一、我认为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究其原因不外乎有这么几点: 1、医德差:在诊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对患者不负责任,马马虎虎,漫不经心,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 2、工作失职:工作中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如用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处置不及时或操作不当等。 3、技术原因:由于医生的医疗水平参差不齐,对某些疾病缺乏认识,不知道诊断方法导致误诊,造成治疗或处置的不当;或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与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属作说明,家属缺乏思想上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病人突然死亡会引起医疗纠纷,家

属就会主观的认为是医疗事故。 4、意外情况:因为医疗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在治疗过程中,有些情况和变化可以预防,但也有一些情况是可以预见,但难以控制的。如药物注射、诊断性检查或在医学专用过程中,有的病人会突然出现心搏、呼吸骤停而死亡。虽然用药的指征、剂量以及操作的方法等各方面都是符合原则和要求的,抢救也及时得力,但由于病人体质的特异,难免会发生意外。但是病人及家属由于缺乏医疗常识,认为是医生过错导致的。 5、家属另有所求:因家属另有需求,致使有些医疗纠纷并不是医疗事故,但是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聚集大批的家属,甚至是花钱雇佣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围攻闹事,医院的声誉受到严重的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被严重干扰,来达到向医院要钱的目的,对医院的形象和当事医生的工作及心理造成恶劣的影响。 二、结合本科的工作实际,容易出现纠纷的情况: 1、态度生硬,对病人提出的疑问,没有做到耐心解释和沟通,态度恶劣,导致病人的不满,就会造成医疗纠纷的隐患。 2、没有做治疗前的宣教和沟通,该向病人或家属提前交代和说明的没有说明,容易导致病人或家属的误解,造成医疗纠纷的产生。

医疗纠纷后感想

医疗纠纷现状的分析 眼科张夏薇 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我院最近发生了几起医疗纠纷,感触颇深,随着社会的发展.病人及其家属对医疗期望值和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场所,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日益加大。如何正确处理已经进入情绪化状态的病人或家属,如何正确认识和防范医患纠纷的发生已成为各级医院关注的焦点。 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医疗纠纷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首要问题。针对我市近几年不同医院、不同科室医疗纠纷的特点、诱因及防范措施等问题归纳出以下几点: 1当前医疗纠纷的主要特点 ①医疗纠纷的数量逐渐增多,涉及范围逐步扩大,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也在增加;②以经济赔偿作为解决医疗纠纷方式的处于主导地位,患方要求的赔偿金额越来越大:③医患矛盾日趋尖锐,病人及其家属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赔偿要求的过分奢求,处理难度日渐增大;④外科纠纷的比内科纠纷的多,医疗后果严重的比医疗后果较轻的多;⑤社会影响增大。有些医疗纠纷因病人高额赔偿的要求不能满足。则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及相关媒体投诉。更甚者聚众闹事。破坏医院财物,打骂、恐吓医护人员,或动用地方势力给医院施加压力。加之有些媒体缺乏医学知识,不明事实真相,盲目炒作,使医疗纠纷很快传及社会,给医院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2形成当前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2.1患者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医患双方缺乏沟通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来就医的病人不可能都对自己的疾病有一个客观及全面的认识;有的缺少相关的医学知识,对病情的病程及其归转不了解,认为责任全在院方,而与医院发生纯纷;有的对疾病诊断的客观难度不理解,认为诊断不明就是误诊;还有的病人认为并发症是由“治疗不当”造成的后果,院方应负全部责任等等。而一些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及预后未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客观、准确的交流,忽视沟通的作用,或者缺乏沟通的技巧.也易引发医疗纠纷。2.2医生技能水平不高,敬业精神不够由于某些医务人员自身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高难度、高风险的手术,为顾及面子,或是怀着一副试试看的态度,不顾国家有关手术分类的条款,对病人施以手术,或在术中不及时向上级医生报告患者病情发展过程,导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机造成的医疗纠纷。有的则是由于部分医生尤其是一些年轻医生缺乏职业素质修养,对自身工作的责任心不强,临床查体不全面,辅助检查不到位。先人为主,尤其对某些必要的阴性体征不予描述而导致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

医疗纠纷、事故防及应急预案 一、防预案 (一)总则 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医疗质量保障工作建立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抢救器材平时要处于备用状态,每周检查或维修,届时可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护理部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使用调配。 3、从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患者面前诽谤他人,抬高自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参加各种会诊。 5、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 ①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②自费患者。 ③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④预计手术等治疗措施效果不佳者。 ⑤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⑥在给患者家属交待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 ⑦发生院感染者。 ⑧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发生医患纠纷者。 ⑨住院押金预交不足者。 ⑩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⑾需要用贵重药品或材料者。 ⑿交通事故及其他纠纷的患者。 ⒀特需病人或经他人介绍者。 6、对于已经出现医患纠纷苗头,科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进一步的诊治措施,及时组织科讨论,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7、各项实验辅助检查必须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认真分析检查结果。 8、合理使用药物,严格执行《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指导原则》。 9、重视院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各科室院感染监控小组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感染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10、输血前必须进行HIV、HCV、HBsAg、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血袋各科保管24小时后方可销毁。 11、各种有创检查及手术治疗等必须提前化验HbsAg、HCV—Ab、HIV—Ab。 12、各科室抢救设备必须存放在固定区域,并保证随时可用,严防失盗。临床及医技科室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出具报告。值班及主管医师应及时追问结果。 13、药剂科保证药品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二)病历书写: 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1、住院病历 ①首页必须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我院的实施细则进行填写。各科室质控医师以及病历质控护士必须及时检查病历质量。 ②科室主任对病历终未质量负责。上级医师对病房的运行病历质量负责。 ③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在入院8小时完成。 ④上级医师的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完成。上级医师的日常查房记录要求:危重患者每天、病重病人至少3天、病情稳定病人5天必须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对诊断不清、治疗不顺利的疑难危重病人,必须有科主任查房记录。

专家浅谈医疗纠纷的分类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48690039.html, 专家浅谈医疗纠纷的分类 专家浅谈医疗纠纷的分类 1、医疗事故 1987年颁布的《医疗是处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这次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以往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医疗事故的定义上有以下几个明显的区别: 主体不同。原来的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务人员,1988年卫生部又下发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把医疗事故的主体解释扩大到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人员。但是我们发

现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现许多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例如,因医院通过不正当渠道采购药品,从而给患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损害(南方周末披露的牡丹江市心血管医院非法购药事件)。再如医疗机构对医疗设备检修和保养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患者损害事件(湖北省人民医院不合格暖箱造成龙凤胎残疾,最后被判290万的高额赔偿)。9月1日刚刚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把医疗机构包括在内。 发生时间不同。原来医疗事故的发生仅仅限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现在新的处理条例用的词是医疗活动过程中。我认为这个词语变动主要针对拒绝救治危急或严重疾病的患者的行为。原来的今日说法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孤身女子身患疾病,生命垂危,被好心人送入医院,医院害怕该女子无力支付医疗费,将该女子视为精神病人,弃与荒野,致使病人痛苦死去。在世界上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走得更远,在马里兰州的一个案子中,一个医生以自己没有救治能力拒绝为一名病人提供治疗致使病人患疾而死,最后法院认为尽管该医生并非时刻负有急诊义务,但由于该医生是病人在该医院唯一可以找到的医生,它应当负有尽其可能提供治疗的义务而判其败诉。这些案例说明拒绝提供急救义务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纠纷,但是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扩大了过失范围。原来仅限于违反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与常规,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总结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总结 某某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 工作总结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关系病人生命安危、关系卫生院生存发展。我院近年来通过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强化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全院的医疗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医疗安全得到了有力保障。总结我院在防范医患纠纷等医疗安全工作方面主要围绕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院内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改进服务态度等为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为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卫生院每月召开会议,开展全员医疗安全教育,带领全院职工牢固树立医疗质量安全是医疗的生命线,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 一、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二、卫生院成立了由院领导、科室组长和各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分析研究存在和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并持续改进医疗护理质量。

三、由各科室组长定期召开科室周会,督促科室成员定期检查各服务环节,加强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防范各种医疗矛盾和纠纷。形成了院长—科组长—科室成员的三级管理负责制。 四、严抓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1、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开展临床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会诊制度等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认真遵守无菌技术、消毒隔离等操作常规。 3、认真落实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对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不单独执业,一律在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带教下工作。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班有交接、交接有记录,对疑难重危病人和新入院病人做到“口头、书面、床旁”三交接。 5、制定了医务人员考核评分细则及奖惩制度,并成立了考核小组,每月抽查考核所有临床医生的处方及病历,认真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并兑现奖惩。

四篇医疗纠纷学习心得

医疗纠纷是由患者及医务人员多方面愿意产生的,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应该持有正常的心态,多做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医疗活动中要积极创造良好文化环境,为患者提供优美的就医环境,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从社会客观因素上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更应该从既往发生的医疗纠纷中汲取经验教训,积极改善自己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还应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纠纷的产生,因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⑴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熟悉掌握常用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⑵加强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 医务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医务工作者的起码标准,所以医院应该教育医务人员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优质服务活动,文明行医,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与病人建立亲人般的医患关系,摆脱“医家至上,病家求治”的传统观念,在诊疗活动中尊重患者的意愿,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患者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减少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而引发的纠纷。 ⑶医务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常规。 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规、常规是医学实践长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评判医疗护理工作是否存在过失的准则。因此,医院应该把建立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加强对医务人员诊疗技术操作规的培训,作为院、科两级管理工作的重点,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使医院工作走上制度化,规化,标准化的轨道,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 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 医疗质量事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疗质量的高低成正相关关系。要提高医疗质量、对医疗安全有保障、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就要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对影响医疗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控。医院应该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狠抓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的三级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很抓“三基、三严”的培训,才能确保医疗纠纷不发生或少发生。 3 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病历是疾病的诊治经过及疗效的原始记录,是进行医学研究的原是资料,也是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的法定证据。它不仅涉及到医学技术问题,还涉及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病历将成为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依据。鉴于病历在医疗及法律诸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医院应成立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地位的认识,加强对医护人员书写病历基本功的训练,提高病历书写质量,确保病历的客观、真实、完整。其次,要对病历质量实行层层负责,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版) (2)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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