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评估

规范性文件评估
规范性文件评估

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保障权力运行规范化,根据汤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校科学研究,认真部署,扎实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部门规范化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学习活动。

汤阴县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认真组织学习了《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加强了对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预防制度腐败的自觉性和警觉性。会上制定具体工作步骤,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严格落实市县制度廉洁性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加强工作执行力与落实力度,确保各阶段工作有效开展。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指导小组,建立了党总支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制度廉评”工作机制。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健全的工作机制,为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认真整改,清理规范性文件。

校党总支制订了《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科室对属于廉洁性制度自查自评范围内发布、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整改,及时查找、发现制度漏洞,强化提高制度廉洁性。进一步提高了制度性文件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按照市县纪委要求,组织廉洁性制度评

估专家对我校公布实施的现行有效以及正在起草制定中的规范性文件的廉洁性、合法性、科学性、效能性以及民主性等内容进行了科学评估;认真开展自查自评,清理并上报2015-2016年度我校正式发文文件,对列入目录索引的规范性文件,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群众意见表的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反映,作出评估结论,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表》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表》,及时上报县纪委。制度廉洁性评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提升了我校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廉洁性与合法性,为进一步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建立制度廉评程序规范机制

制度廉洁性评估采取专门机构会审、专家论证、开展社会听证、公开征集意见、走访群众及有关单位等方式进行。

1、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对于重大决策事项,评估机构首先按照“不评估不决策的原则”,合理制定评估方案,认真组织评估工作。

2、广泛研究论证,认真查找风险。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评估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各方面对于评估事项的反映和评价,认真查找评估事项中的廉政风险点和不符合廉洁性要求的有关问题。

3、提出评估建议,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在充分论证和查找廉政风险点的基础上,就评估的事项、廉洁性风险分析、评估的结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等提出评估报告。

4、认真组织落实,及时跟踪反馈。对于评估的意见和建议,法规制度制定和实施部门都认真研

究,落实到立法方案之中,并及时向评估机构反馈。

四、建立制度廉评督导检查机制

按照汤阴县委下发《实施方案》以及县纪委下发《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我校在自查的基础上,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纠正、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

下一步我校将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完善制度廉评工作。一是明确廉评重点。评估对象重点是人事权、财务管理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二是加强与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把制度廉洁性要求融入到制度规定起草、审查程序之中,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优势互补。三是选好载体和节点。规章制度的出台一般都要经过一个修改完善过程,要把握好工作节点,在文稿基本形成、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前进行评估。正确处理廉评人员有的专业不熟、力量不足等问题,注重评估结果运用,真正发挥好制度廉评的把关作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目录 一、部委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法发〔1994〕9号) (1) 2.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办〔1997〕808号) (3)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318号) (11) 4.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厅〔2008〕1392号) (13) 5.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2010〕35号) (15) 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 —1 —

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0〕770号) (22)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251号) (2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复核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 (3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104号) (38) 2.关于印发《林木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 (43) 3.关于印发《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 (49) 4.关于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 (54) 5.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 (58) —2 —

决策后评估制度

牡丹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后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施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是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建议、执行部门(以下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四条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六条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跟踪反馈、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七条参加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跟踪反馈、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服务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为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十条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跟踪反馈、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跟踪反馈、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查文书 文件名: 起草单位: 送审日期: 目录

部门审批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局关于申请《(草案)》合法性审查的函 市政府法制办: 为了,根据,我单位起草了《(草案)》。我单位法制机构已对《(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经集体讨论决定通过,拟以的名义制发。现送贵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请予审查。 附:《起草说明》 (公章) 年月日关于《(草案)》的起草说明 市法制办: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 ×××××××××××。

二、制定的依据 、××××××××××××××××××××; 、××××××××××××××××××××; 、××××××××××××××××××××;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及情况说明 、×××××××××××××××××××; 、×××××××××××××××××××; 、×××××××××××××××××××; 四、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的采纳情况 ××××××××××××××××××××××××××××××××××××××××××。 年月日 (公章)

规范性文本格式 为统一草案文本格式,便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格式进行如下规范: 一、文本封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宋体磅,“(送审稿)”为宋体小初,印制日期为汉字宋体磅。其他文字字体、字号参见附件文本格式样式。 二、文本封面不标注页码,正文底层中处标注页码。 三、法规草案文本采用文档格式、左侧装订成本,纸张规格为型纸,文字方向为横向。 年夹馅棚户区 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磅宋体)

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 (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名称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文件,若其内容除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配外,还涉及创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内容,应当在出具意见时指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不具有对外效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部分内容应当另行出文,并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部分材料审查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提交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依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审查下列程序性材料: 一、是否征求各相关单位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 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如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或者法人、公民或组织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反映;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4条) 二、是否经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

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最新)

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针对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特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重大决策结果公开方面 问题表现:重大决策结果公开不足。 整改措施: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情况和全区中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主动协调、联系区信息中心,在区门户网站开设重大决策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职责范围内应予以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的依据、进展情况及落实情况,加强信息内容保障,完善搜索查询功能,全面提升重大决策信息集中度和信息获取便利性。(责任分工:区信息中心,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落实。完成时限:X年8月) 二、规范性文件公开方面 问题表现:规范性文件公开不完善、不规范。 整改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审核本地区、本部门在政府网站公开的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专栏。公开内容包括文件正文、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等。(责任分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落实。完成时限:长期)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公开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分类发布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等信息。(责任分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完成时限:X年12月) 三、权力、责任清单公开方面 问题表现:虽发布公开了权力、责任清单,但未发布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有关情况。 整改措施: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权责清单专栏下增加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栏目,及时发布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有关信息,并在权责清单专栏中对所涉部门职权信息进行调整更新。(责任分工:区编办,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完成时限:X年6月) 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方面 问题表现:“三公”经费决算信息公开不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开不全。 整改措施:对本地区、本部门“三公”经费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检查整改,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X〕36号)要求补充完善公开内容,细化公开说明(公开内容包括四项: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责任分工:区财政局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完成时限:X年7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根据《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X政办发〔X〕13X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开、及时、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验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重点评估文件 县民政局:《X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X政办发〔X〕7X号)县财政局:《X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政发〔X〕X号)县政府其它部门、事业机构对本部门、单位起草制定的以县政府或部门名义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三、评估主体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是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主体,负责开展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和撰写评估报告等相关工作。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四、评估内容 (一)文件的执行效果。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 (二)文件的合法性。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制定依据相一致,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政府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影响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海事法规和以中国海事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各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和以本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中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以指令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特定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 第六条中国海事局及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

统称为“评估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具体承担由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评估机关的业务部门负责由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部分或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专业调查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单位(以下统称为“受委托单位”)具体实施。 第八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评估机关年度预算。 第九条海事法规已实施5年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海事法规后评估: (一)履行国际公约的要求或上位法发生变化; (二)已严重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作出重大修改;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其他国家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所属的行业协会建议或要求评估的;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应该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海事规范性文件已实施2年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后评估: (一)上位法发生变化; (二)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或执法人员提出较多意见;

2020年关于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执行效率的几点思考(精编文档).docx

精品范文,下载后可编辑 关于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执行效率的几点思考摘要: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是法律法规内容的直接体现和具体细化。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对于制定财政政策、管理预算资金以及行使财政管理职能起着更为直接、更为具体的作用。提高规范性文件执行效率,直接关系到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关键词: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执行效率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工作实践中常见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规定财政管理体制、税收政策、非税收入征收及使用管理、财政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和社会事业支出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财政规范性文件是财政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财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政策的主要载体。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规范,直接关系到财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一、当前规范性文件制定及执行现状 2011年至2017年,**共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43件,其中,规定专项资金管理类规范性文件20件。近年来,**从源头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从过程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执行,有效预防了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为推进

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严格程序管控,突出规范性文件源头管理。制定出台《**县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打造规范性文件全方位、全过程管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由各业务科室负责起草,送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发布规范性文件,需经局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20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每年年初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明确规定未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局法制科原则上不予审查。 (二)坚持扎口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执行效力。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所有规范性文件实行扎口管理,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制“宝财规”文号,并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同时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机制,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修改、废止,对有效、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确认。2011年以来,**共开展4次定期集中清理,清理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5件,清理废止3件,需要修改5件,进一步摸清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底数,保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能有效适用。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点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 《宪法》第89条第1项、第90条第2款、第107条、第108条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受理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32 条规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在表述这类规范性文件时用了“行政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第一,行政性。 包括制定机关的行政性和公文的行政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分为: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种。行政公文从发文对象来分:一是单纯向权力机关行文的,如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议案;二是直接向社会发布的,如通告、公告;三是向行政机关行文的,如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四是既向行政机关行文,也同时向社会公布的,如命令、决定、通知。规范性文件应当属于后三种,更多的应当属于第二种和第四种。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委托组织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第二,外部性。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XX安监局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制定或以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名义制定的,涉及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四条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五条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局有关科室应当对本科室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实施情况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专业统计分析工具,研究建立计量模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七条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八条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规定。 前款所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规定为后评估项目。 第九条局法规科根据局年度计划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后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承担部门,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确定为后评估项目: (一)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质量技术监督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 (二)拟将“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正式规范性文件的; (三)本制度施行后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的。 第十一条开展后评估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信息资料,形成

规范性文件评估

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保障权力运行规范化,根据汤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校科学研究,认真部署,扎实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部门规范化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学习活动。 汤阴县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认真组织学习了《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加强了对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预防制度腐败的自觉性和警觉性。会上制定具体工作步骤,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严格落实市县制度廉洁性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加强工作执行力与落实力度,确保各阶段工作有效开展。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指导小组,建立了党总支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制度廉评”工作机制。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健全的工作机制,为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认真整改,清理规范性文件。 校党总支制订了《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科室对属于廉洁性制度自查自评范围内发布、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整改,及时查找、发现制度漏洞,强化提高制度廉洁性。进一步提高了制度性文件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按照市县纪委要求,组织廉洁性制度评

估专家对我校公布实施的现行有效以及正在起草制定中的规范性文件的廉洁性、合法性、科学性、效能性以及民主性等内容进行了科学评估;认真开展自查自评,清理并上报2015-2016年度我校正式发文文件,对列入目录索引的规范性文件,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群众意见表的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反映,作出评估结论,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表》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表》,及时上报县纪委。制度廉洁性评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提升了我校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廉洁性与合法性,为进一步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建立制度廉评程序规范机制 制度廉洁性评估采取专门机构会审、专家论证、开展社会听证、公开征集意见、走访群众及有关单位等方式进行。 1、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对于重大决策事项,评估机构首先按照“不评估不决策的原则”,合理制定评估方案,认真组织评估工作。 2、广泛研究论证,认真查找风险。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评估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各方面对于评估事项的反映和评价,认真查找评估事项中的廉政风险点和不符合廉洁性要求的有关问题。 3、提出评估建议,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在充分论证和查找廉政风险点的基础上,就评估的事项、廉洁性风险分析、评估的结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等提出评估报告。 4、认真组织落实,及时跟踪反馈。对于评估的意见和建议,法规制度制定和实施部门都认真研

《青州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解读

《青州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市政府法制局立足部门职责,认真抓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围绕计划与起草、审定与发布、备案与清理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制度,确保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在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重制定、轻实施;重出台、轻修订”等问题,有的文件已经与实际情况脱节,有的与现行政策不一致,有的甚至成为“僵尸”文件。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有明确要求。市政府也一直重视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要求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因此,有必要出台一个评估办法,及时评价反映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确保实现制度建设的实效性。在此基础上,法制局起草了《青州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对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范围、评估责任、评估程序、评估方式、评估意见等进行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评估范围和原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

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对有效期在三年以上,涉及经济发展、重大改革和民生保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评估。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或者市政府决定进行评估的,应当及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厘清责任、注重实效、与“立改废”相衔接的原则,确保实现评估效果。 二是规定了评估主体和责任。市政府法制部门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评估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主要实施部门是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单位,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评估实施单位做好评估工作。 三是规定了评估程序和内容。评估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列出需要评估规范性文件目录,报评估组织部门确认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评估。规范性文件评估主要从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评估,侧重对实效性的评估,主要是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制定的预期目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等。 四是规定了评估方式和方法。评估实施单位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评估。评估实施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应当确保公众广泛参与,全面收集并真实反映规范性文件施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09-19 (XX年7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7号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土资源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 部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后评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后评估年度计划,部政策法规司协调组织有关司局、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等开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七条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部有关司局应当对本司局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向有关单位提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实施情况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有关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等可以根据部后评估年度计划,具体承担后评估工作。 第八条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专业统计分析工具,研究建立计量模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

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摘要 一、部门起草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A.需公开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 B.需召开论证会的规范性文件 C.需召开听证会的规范性文件 D.需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文件 二、依法公布 三、备案审查

××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部门起草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起草单位报送审查的公函和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意见函 (初审包括:1.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2.内容是否合理、可行,结构和内容安排是否科学、协调;3.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是否已经协调;4.语言文字、文种使用、文本格式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和纸质、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采纳有关部门、专家或者社会公众意见情况。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应当说明评估结果采纳情况。) (三)征求意见或者进行社会评估的有关材料及有关参考资料。(具体要求见A,B,C,D) (四)部门办公会议对该部门代ZF草拟或本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要进行集体审议,参会人员进行集体讨论,提出意见修改后,再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对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必须会签。对不同的意见要充分讨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的草案,再由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 A.需公开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

1.征求本部门、本系统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2.听取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意见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起草部门听取意见,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3.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1.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3.起草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 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本机关的ZF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征询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5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询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7日。 B. 需召开论证会的规范性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以组织召开有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或者可行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浅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问题

浅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问题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顾丽晓 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高低,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和依法行政进程,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进行评估,能更好的促使文件发挥应有的作用,能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却对评估的实际操作缺乏相应的细化内容。要使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真正在实践中展开,需要我们更加明确评估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主体标准评估结论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行政机关履行经济调节、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20日公布,2010年9月1日施行)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定义,第三条。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主要依据。2 近年来,许多地方都陆续出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法律审查、备案、评估、清理等作出了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已成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但其在实践中仍然缺乏更为细化的制度和操作方法。笔者以为,应从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标准、评估结论的效力等几方面予以规范和明确,使评估能真正起到检验文件质量高低及执行实效的目的。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法律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确立,来源于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010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 2《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2004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订通过,2005年2月18日印发)中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第十二点提出,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我国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市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规定

市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处理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促进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就人事、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部门或者原起草部门或者执行部门认为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其是否保留、修改。 第五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原起草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指导。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制定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应遵循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系统的原则。 第七条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形成评估报告等。 评估工作可以采取公开收集公众意见,发放调查问卷,组织实地调查、访谈、座谈,委托专门机构、专家研究等方

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

《连云港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后 评估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 接到《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后,市公安局交巡警部门就《连云港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评估工作进行讨论研究,制定评估方案,周密部署落实,取得良好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是成立评估小组。支队成立了由副支队长苗战国为组长、支队停车办、花果山管委会、部分物业公司共10名成员的后评估工作专门小组,分工协作开展评估工作。 二是制定实施方案。2012年7月10日,支队专门制定《<连云港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后评估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确保实施有力。 三是发放调查问卷。2012年7月15日至30日,支队评估小组先后分10次,选择不同区域、不同人群发放了300份《<连云港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调查问卷》,并对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总结,为下一步工作方向调整提供了借鉴。 四是进行座谈交流。10月23日,支队邀请市规划局、

旅游局、城管局、部分景区管理处、有关停车场管理公司以及部分交巡警大队有关负责同志,就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收费等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充分征集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为《办法》实施情况后科学评估提供了宝贵素材。 五是撰写评估报告。支队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在认真研究《办法》基础上,对调查问卷、座谈交流中征集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停车场管理过程中总结的经验教训进行全面的归纳、汇总和提炼,撰写并提交了评估报告,对有关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指出了存在问题,明确了改进方向。支队领导班子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评审,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使报告更加科学、严谨。 二、存在问题 (一)合法性方面 《办法》的所有条文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但《办法》第一条制定的依据应增加住建部、公安部、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我市《办法》出台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先于该意见,有关条款相对于该指导意见具有滞后性。鉴于该意见对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指导性,建议在《办法》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影响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第四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海事法规和以中国海事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各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和以本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中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以指令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特定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第六条中国海事局及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评估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具体承担由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评估机关的业务部门负责由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部分或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专业调查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单位(以下统称为“受委托单位”)具体实施。 第八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评估机关年度预算。 第九条海事法规已实施5年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海事法规后评估:(一)履行国际公约的要求或上位法发生变化;(二)已严重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作出重大修改;(三)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其他国家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所属的行业协会建议或要求评估的;(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应该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海事规范性文件已实施2年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后评估:(一)上位法发生变化;(二)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或执法人员提出较多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中认为有必要修改;(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应该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评估机关法制部门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任务及相关工作安排,由评估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特定的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仅对其中一项或者部分制度进行评估。第十三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根据确定的评估指标,对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实体性规定及程序性规定等内容进行评估。第十四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执法检查、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多种方法开展。第十五条开展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评估工作组。由评估机关主办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和行政相对人代表参加。受委托单位开展后评估的,评估工作组可以由受委托单位人员组成。(二)制定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受委托单位开 4 展后评估的,评估方案应报经评估机关同意。(三)实施评估。评估组按照评估方案开展评估活动,收集、分析评估信息,对评估活动中收集到的材料、信息进行整理,对照评估内容和标准进行分析评价。(四)得出评估结论,形成后评估报告。第十六条开展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评估对象的实施情况,调查范围应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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