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员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条社保中心负责全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对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核定、征缴和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各基层社保机构负责本单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养老保险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员工按照《**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加**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费。

第七条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员工按规定共同缴纳。单位按照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员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低于**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工资高于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所缴费用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第八条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额按月计提,社保中心依据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下达本年度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由公司财务部代扣代缴。个人缴纳部分按月在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发放后由各单位填报《员工缴纳个人养老金月报表》或《员工缴纳个人养老金月报表》,上缴个人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公司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技校毕业生、城镇合同制员工和农民合同制员工在各单位劳资(组干)部门报到后,持分配介绍信复印件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按时参加养老保险。

员工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1、本人参保申请;

2、新参保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表》;

4、本人2寸彩色照片2张。

第十条公司以外单位调入的员工,若未在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须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和流程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已在外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不得重复参保。

1、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至公司,由公司和个人按规定续交养老保险。

2、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社保局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到达退休年龄时可将个人账户转移至公司办理退休;未在公司工作至退休年龄的,待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可将建立的临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口所在地办理退休。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人员,由社保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到省外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一并转移。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不得提前支取。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公司《关于转发**省人社

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相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保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员工死亡后,各单位社保部门要及时掌握死亡人员基本情况,及时填报《**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增减变化表》,保证在职员工死亡后其遗属按时享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

继承死亡员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纳额需提供的资料:(一)因公死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

2、继承申请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死亡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非因工死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

2、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4、死亡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在公司参加**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本人全额缴

费至满十五年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省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养老金根据员工本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存额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失业保险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员工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和《**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参加**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建立《失业保险登记卡》。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员工按规定共同缴纳。单位按照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基本失业保险费,记入**省基本失业保险统筹基金;员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3%缴纳基本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员工工资低于**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工资高于**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超过部分单位和员工个人不再缴费。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额按月计提。社保中心依据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下达本年度各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

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公司财务部代扣代缴,个人缴纳部分按月在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发放后由各单位填报《员工缴纳个人失业金月报表》或《员工缴纳个人失业金月报表》,上缴个人失业保险费。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费由市地税局征收,公司财务部根据社保中心出具的《市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合计单》,每月18日前将上月的失业保险费上缴市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纳入**省失业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社保中心失业保险经办人依据员工调入介绍信,填写《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公司参保编码、银行账户及开户银行名称等基础信息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失业保险转入手续。省外调入人员在失业保险关系未转入前不扣缴失业保险费,待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后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恢复缴费。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各单位社保经办人员依据人力资源部开具的人事关系调动通知书、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证明书等,按照转移程序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需提供的资料:

1、人事关系调动通知书和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证明书;

2、《公司失业保险登记卡》或《公司失业保险登记卡》。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员工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用于下列支出:

1、员工失业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

2、员工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

第二十四条自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若所属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享受两年的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以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农民合同制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且单位已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其工作时间期限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人事关系一并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省外的,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四章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和退休人员依法参加**省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员工按规定共同缴纳。在职员工医疗保险费用单位缴纳部分以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员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财务部门在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按照员工养老金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公司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单位按照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含退休人员)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用,每人每年按照100元标准缴纳,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基金由财务部按月或季度征集后转入社保中心,社保中心核算后转至职工医疗保险经办处。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按市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员工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就医,出院时结算报销医疗费。个人垫付的资金出院后凭住院病历、用药明细、诊断证明及相关票据前往职工医疗保险经办处审核报销。

第三十二条员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基金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2%筹集缴纳,筹集缴纳的工伤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单位缴纳的工伤医疗基金由公司财务部按季度征收后转入社保中心,社保中心负责将工伤医疗费拨付各单位。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社保部门按工伤医疗管理办法及《工伤药品目录》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支出项目中门诊(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诊断治疗部位与劳动行政部门鉴定受伤的部位相吻合方可按工伤医疗费列支,否则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审办。

第三十五条工伤挂帐治疗的应持所在单位社保部门填发的《公司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挂帐通知书》到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出院结算票据须经工伤患者核对后签字盖章。费用由公司医疗保险基金审核小组和医院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统一支付。

对无指症用药、价格高、用量大、不符规定的挂床住院用药公司将延伸审核,涉及的医院、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审核。经核对发现不符用药规定和检查项目等问题的,医疗保险基金审核小组按照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章生育保险

第三十六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指员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医疗费用;计

划生育医疗费指员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员工怀孕后应及时到各单位社保部门登记,凡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均可纳入报销范围。

第三十八条员工生育保险费经所在单位社保部门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报销的费用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省有关规定参加**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由单位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四十条单位按照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 1.9%缴纳工伤保险费,记入陕煤集团工伤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十一条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按月计提。社保中心依据各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下达本年度各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公司财务部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四十二条社保中心每月按时向陕煤集团填报《工伤保险基金缴纳月报表》,上缴工伤保险金。每季度末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确保陕煤集团及时下拨、报销工伤医疗费。

第四十三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陕煤集团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员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五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员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

第四十六条工伤员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七条工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第七章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员工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参加市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员工按规定共同缴纳。单位按照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2%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不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单位和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统一以“月”为周期进行缴存。各单位社保部门在每月工资发放后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月报表》和《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花名册》报社保中心审核,社保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五十一条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以当月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二条员工年度内实际发放工资月份不满1年的,以“员工当年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三条员工当月未出勤或工资额不足以扣缴个人缴存标准的,员工可不缴存,公司不予补贴,员工和公司过后均不得补缴。

第五十四条员工不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可以免缴;无资人员采取自愿缴存的原则,由本人选择不缴纳或全额(含单位补贴部分)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五条为确保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真实性,各单位必须以员工签认的《**省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工资性收入签认卡》中的收入为准。

第五十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的,须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

1、离休、退休的;

2、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下岗失业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一年内未就业的;

5、出国定居的;

6、员工死亡的。

第五十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等因素造成员工住房公积金需要办理转移、封存、提取、注销等项业务的,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社会保险险种进行专款专用,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私自挪用或调剂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其他途径。

第五十九条社保中心和基层单位社保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缴费对账、年终决算制度。严格按照核定标准如实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确保征收、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用及相应账、表、卡、册等数据正确无误,准确一致。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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