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前后法律系的变迁

新中国前后法律系的变迁
新中国前后法律系的变迁

法律系的变迁

教学目标:由于不存在一种把法律教育作为司法官任职资格的体制,故而清末时“法政”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关系不是很大。而在民国时期,通过司法官考试这一纽带,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1当然也有不以培养职业人才为主要目标的院校,例如从一份早期的课表上看,东吴法学院的目标是要“使学生充分掌握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以培养可为中国法学创新作出贡献的学生为闳旨。”2但在“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转为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士。

教学内容:各院校普遍重视英美法和罗马法教育。这既是借鉴国外法学教育模式的结果,也是由于罗马法教育的特殊功能所致。3邱汉平阐述开展罗马法教育的理由,“要之,吾人研究罗马法之目的,非罗马法之目的,非欲以稽古自炫。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研究罗马法者,所以溯其本而究其始也。苟从法学之价值观之,罗马法为治法者之基本学问,倘能融会贯通,法学知识已习过半矣。”4以东吴法学院为例,在最初的若干年中,东吴法学院讲授的中国法极为有限;在1923-24年间列入课程体系的只有一般性的中国法课目。到了1926年,除保留他们学习的大部分普通法和比较法课目外,学生们至少要修习中国的家庭法、刑法、诉讼法、民商法这类基本课目。但在20年代后期,中国主要法典的制定扭转了教学方法和课程内容;据此,对于这些基础性法律的学习势所必然地构成了大多数法学院(包括东吴)的主干课程。与此同时,1928年以后更为强烈的政府控制也意味着加强对法学院课程设置的监督。这样,左右认可的法律学值得最低要求得以确立,并逐步为中央政府所强制实施。5再以北京大学为例,在1949年,北大法律学系已经来不及制订整体的教学计划。因此,只能考虑削减一些“反动的和不合理的课程”,除这些课程外,继续维持1948年的课程。法律系从1949年下学期拟停开以下课程:(1)比较宪法(2)民事债务(3)司法制度(4)民法亲属继承(5)刑事诉讼程序(6)刑事政策(7)商法(8)民事诉讼程序(三年级)(9)民事诉讼程序(四年级) (10)国际私法(11)英美法(12)诉讼实务。详细的课程列表可见表1,表2。

1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P13

2《东吴大学概览1919-1920》,P31

3黄涛涛[1].论民国的比较法教育[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115-121.

4黄涛涛[1].论民国的比较法教育[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115-121.

5《培养中国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艾莉森·W·康纳P6

表2 1949年法律学系新开课程表

克思主义的有关课程。在1952年8月中旬,北大教务处公布了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文法学院各系课程暂行规定修正草案(初稿)》,其中提到以马列主义课程为基本课程,以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切实改造其他一切课程;各系课程根据由简求精的原则,适当减少各院系组的必修课程,加强各课程之间的练习,每周学习时数最高以60小时为限,最低不得少于40小时;每学期授课时数以满16周围原则;毕业年限一般为四年,学分总数不得少于120;假期实习、实验、调查等以不计学分为原则。经过院系调整之后,马列主义课程的渗透更为明显了。

教学方法:以东吴法学院为例,东吴法学院的教师们有力地坚持着比较法教学,代表人物如教务长刘伯穆的学生孙晓楼(1927届,1932-39年在东吴法学院任教并兼任副教务长职)。在富有见地和说服力的《法律教育》(1935年出版)一书中,他论述了比较法研究对于交往日益密切的时代的必要性;以法理为基础的新法律在中国的发展同样需要考察外国法的发展。6他认为,这种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而不是简单地为外国法而研究外国法。除东吴法学院外,至少在最初同一时期,比较法方法也为其他的法学院初步采用。例如国立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在组建该校的法律系时,就决定以比较法为起点,以便在法律制度仍处于发展和修订之际,最有效地利用当时的已有资源。7尽管当时其他的法学院也讲授某些比较法课程,但都比不上东吴的深度和广度——30年代东吴的比较法科目一直占课程体系的

6孙晓楼《法律教育》(1935)P74-78

7孙任以都《1912-1949年学术共同体的成长》P372

三分之一。8例如,1934年东吴法学院公布的课程就有(1)中国法,(2)近代大陆法(法国、德国、日本和苏俄民法),(3)英美法,(4)罗马法以及(5)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9学生不但要学习罗马法和法律拉丁文,还要研究大陆民法(德国或法国);比较法选修课有各国法制史和各国刑法比较。10由于这些科目遍涉古今法律,所以一位30年代的毕业生把法学院的这种比较方法描述成“纵横兼有的方法”。11

1937年,当法学院的教学计划最终由5年减至4年时,比较法教学仍为法学院所要求,而且后来的学生仍为法学院注重外语和涉外关系所吸引。12甚至在1949年后,东吴法学院的教授们还保留着他们在法学院讲授比较法使命的信念,因为它“始终是该学院的特色所在”。迟至1950年,东吴当局仍然希望以东吴过去在外语和比较法方面的优势为基础,加强国际法的教学计划。值得注意的是,比较法教育强调实践导向,理论性较弱。总体而言,民国各院校所开设的比较法课程是一门工具性的辅助性的科目,其中以比较宪法、比较民法和比较刑法等课程最为普遍,而理论性较强的比较法绪论课程则很少有院校开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时的比较法研究与教学的独立性不够。13

8盛振为《19年来之东吴法律教育》,《法学杂志》1934年,卷7,P241,246

9《中华法学杂志》,1934年,卷7,内封

10孙晓楼《法律教育》(1935)P189,194,196

11上海访谈.艾莉森·W·康纳与50多位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教师或者其他的知情人就东吴法学院及其毕业生的有关情况作了访问和讨论.

12上海访谈(1992.11.8)

13黄涛涛[1].论民国的比较法教育[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115-121.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作为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三次会议通过,定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于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施行。《统计法》于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后,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且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在统计法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统计法和实施细则的施行,为我国的统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标志着我国的统计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这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是促进统计改革的深入发展的重要尺度,是整个统计工作的指针,其本质是统计工作重要性的升华。在科学技术和管理现代化迅猛发展、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在一个单位里,无论从事任何工作,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法规及管理制度。作为基层统计工作者,充分了解如何加强统计法的学习、如何适应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及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才能使我们的统计工作更好的推动、激励服务于第一线。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以及实行统计监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计工作从近几年动乱的严重破坏中逐步得到恢复,并有新的发展,成绩是很大的。但是,我国统计工作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是比较落后的,远远不能满足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没有真正懂得统计的重要作用,不认真搞好统计工作,不善于运用统计数据来研究问题和指导工作。统计法的颁布和实施将逐步改变这种状况。统计法是我国统计工作实行法治的依据,各地方、各部门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统计法》的颁布是我国统计法制建设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结束了我国统计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一方面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又规范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法制建设是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起步的,从1953年第一个统计行政法规的制定,到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颁布实施,再到2009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当前统计工作各项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统计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足以令世人自豪。初步形成了以《统计法》为主体,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以 “君上大权”为核心,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四面楚歌的情况下,为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而颁布的。 2. 1911年《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 爆发后,清政府迫于革命压力仅用三天就出台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出台后不久便被革命的浪潮淹没。 3.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 质的宪法性文件。1917年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宪法”。这部宪法是袁世凯在窃取辛 亥革命成果后公布实施的第一部宪法,与真正的宪法精神根本对立,但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5. 1923年“贿选宪法”。“贿选宪法”以“袁记约法”为范本,用根本法的形式确 认军阀的专制独裁,不到一年就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它是旧中国反动派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6. 1931年《中华民国训证时期约法》。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 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 7.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无产阶级的 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政权制定的,在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 8. 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这部宪法是《中华民国宪 法》的雏形,它本来应该在预定1936年召开之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大会因日本入侵东北及隔年爆发的抗日战争延宕而未能如期召开。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摘要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推动经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考试知识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考试知识题库 (选择题+答案) (25题,单选13题,多选12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 A.1984 B.1996 C.1999 D.2010 答案:D.2010 关键词:统计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50条 2.《统计法》制定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统计资料的()。 A.真实性 B.准确性 C.完整性 D.及时性 答案:A.B.C.D. 关键词:统计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1条 3.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实行统计监督。 A.统计调查 B.统计分析 C.提供统计资料 D.统计咨询意见 答案:A.B.C.D. 关键词:统计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3条

4.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的统计管理体制。 A.统一管理 B.各负其责 C.统一领导 D.分级负责 答案:C.D. 关键词:统计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条 5.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的职权,不受侵犯。 A.统计调查 B.统计咨询 C.统计报告 D.统计监督 答案:A.C.D. 关键词:统计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6条 6.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应当予以保密。 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个人信息 D.一般材料 答案:A.B.C. 关键词:统计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9条 7.统计调查项目包括()。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宪法的发展历史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民族自治机关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区分公民与人民 2013司考宪法:高度自治 一、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略)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2)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3)现行宪法的修正

【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1-59)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法律敎育网 【答案】AD 【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会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汁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D。 【例题·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7-1-64) 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C.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 宪法 D.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 【答案】ACD 【解析】选项A错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没有明确此类规定;选项C错误,1999年宪法修正案没有将"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选项D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而是使用权。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的发展变化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的发展变化 姓名:刘霞班级:10环艺一班学号:20101107113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程波澜壮阔,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成就硕果磊磊。改革开放使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巨大变化。我是改革开放初进入乡镇工作的,经历了农村改革开放的全过程,参加了农村改革开放工作,目睹了农村改革开放的辉煌成就。在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谈点改革开放农村发展变化的感受。 家庭承包经营,农民获得土地经营自主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的春风首先在农村吹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农村取得成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落实为基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改变了人民公社是生产经营方式和计划经济模式,初步构筑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赋予了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带来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农村总体进入了由温饱向小康迈进的阶段。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近三十年取得的巨大成就证明,家庭承包经营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方式。一九九八年党中央又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进一步稳定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农村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大转变。农村改革开放,不但促进了农村的发展变化,更主要是彻底改变了农民的思想观念。农民已经不是只会捏泥巴的"农二哥"了,农民在改革发展的洪流中学会了经商办企业,许多农民成了企业家大老板。农民自己改变了自己"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命运,知道走出去务工做生意赚钱,相当部分农民由此成为"城里人"。农民已不墨守成规,守着"一亩二分田"过日子,农民利用土地流转实行规模化发展农业经济,也是土地流转的运作,让很多农民离乡不弃土,放手务工经商。农民不再愚昧无知,懂得了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性,在农业生产上,大力推广和运用新科技、新品种。在劳务上,积极主动参加实用技能培训,争当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在培养下一代上更加重视教育和投入。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分析 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作为农村经济制度基础和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经济增长的关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不仅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特定意义上说,农村土地及其产权关系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乃至城镇化发展的步伐。本文以农村土地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为主线,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及多学科综合分析的方法,较为系统地回顾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然后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进行了重点审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土地制度创新的现实基础与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未来的创新模式提出了初步构想。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制度变迁分析与启示 The history change analysis of land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Agriculture is the foundation of nation economic,land peropertiy right institution is the key of agriculture economic growth.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attracting more and more public attention, the autho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history, the reality and the future of rural land policies in China from the view of its innovation, striving to offer novel ideas to tackle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effectively. This paper takes rural land institution as an object of study,takes property rights relationship and management relationship of rural land as a main clue,uses the theory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adopts the method of combining quantitative analysis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reviews systematically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especially since 1978.analyses the innovative mechanism institutive achievement and being faced with difficult position and gauntlet of the present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 and defines the objective and following principles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novation proceeding from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on the basis of these,constructs the innovative models by stage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 and management institution. Key Words: rural land institution,institution change,analysis and enlightenment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发展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差距的变化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30年, 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呈现出曲折起伏的阶梯状特征; 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很大、有继续扩大的态势;东、中、西三大地带间呈现差异扩大的态势,东西间差异最大, 中西间差异最小。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适当扩大, 促进了农村居民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推动了我国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的大量减少;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对我国经济增长具有正效应,。 关键词:改革开放;农村居民收入; 收入差距变动; 经济影响 一改革开放30年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变动的情况 改革开放30年来, 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了, 尤其是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了。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是一个长期的、分阶段的过程。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有三个主要来源:农村居民总体收入差距、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和地区间农村居民收入差距。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变动的基本趋势 观察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情况。大体看来,30年来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在前后连续的各个期间呈现出类似梯级的变动趋势或轨迹。 第一阶段: 1978~ 1984年, 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开始变大。 1978年我国处在是改革开放之初,广大农村还在实行带有平均主义性质的人民公社分配制度。这一阶段,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民第一次获得了经济的自由独立, 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民收入得到大幅度递增,但同时, 差距开始拉大。 第二阶段: 1985~1991年, 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呈加速扩大的趋势。 这一阶段,由于农村受到劳动力增加、人均耕地面积减少的双重影响, 国 家对农业的投入相对减少,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大幅度上升,致使广大以务农为唯一谋生手段的农民收入大幅下降, 而沿海和部分率先实行改革开放地区的以多种经营、多渠道就业的农民收入大幅增长,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急速拉大。 第三阶段: 1992~1997年, 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呈现出时大时小且变动不大的特征。 这一阶段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先扩大、后缩小。其原因在于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后, 改革开放早、力度大的农村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居民收入迅速增长, 相对而言, 其他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的农村地区对新政策反应迟缓, 经济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docx

精品文档 主讲人:韩大元上一讲主要讲述宪法的具体功能。这一讲,则着重讲述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 的宪法发展历程。《共同纲领》的宪法作用中国人民经过 100 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胜利。革命胜 利后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同定下来并规定新中国成立 后的大政方针以及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当时,人们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性 质的文件。由于当时没有条件制定正式的宪法,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以及文化、教育、民族、外 交等政策,它是一部符合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大法,是一部人民民主的建国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不管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它 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首部宪法诞生 1954年 9 月 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 义类型的宪法。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记录了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仆后继经过长期革 命斗争而取得的胜利成果,确认了千百年来受压迫、受剥削的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人的事实。 《宪法》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已在中国建立,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认了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的存在,同时规定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 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其他 各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制度。这一切都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宪法的首次修改 1975年 1 月 17 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面修改了我国首部宪法, 通过了 1975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把“文化大革命”中的许 多错误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这部宪法在内容上规 定了大量极“左”的内容,大幅度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1975 年宪法的条文数量及文字也被锐减,仅 30 条,共 4300 余字,而且法律用语逻辑含混。(摘自《法制宣传手册》) .

2019年当前中国农村家庭结构现状调查研究

当前中国农村家庭结构现状调查研究 当前中国农村家庭结构现状调查研究 赵静 (哈尔滨理工大学,哈尔滨 15001)8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正处在激烈变化时期,这一变化既体 现了农村发展的文明与进步,又给农村家庭结构的变迁带来了某些不利影消除不利影响响,应采取完善社会保障。 体系与继续发挥家庭养老功能相结合;改革户籍制度与改进考试制度相结合;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与就近就业相结合,以切实保障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朝着有利于农村家庭建设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农村;家庭结构;结构变迁;原因;影响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3,0042,02 根据 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居住乡村的人二、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变化的原因口共 80 739万,占总人口的63.91%, 组建农村家庭数大约 “现代化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家庭的发展和变迁与—2.38 亿,占全国家庭总数的半数以上,但这些数据也非常不稳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化紧密相连。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及其生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农村移民城市,包括农村家庭移产力将对传统的家庭制度、家庭模式及其结、构功能乃至观 ? 民的数量呈明显上升势“,头中国城乡一体化已开始起步”。?念等产生全面的影响。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包括社—”就目前形势来说,当前中国社会正处在激烈变化时期,中国会阶层在内的社会结构急剧变化、社会物质生活水平高速发农村家庭结构形式也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仍然存在的城乡二高元结构,乃至 国家相关制度、政策等因素,都对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变迁产一中国农村家庭结构类型及变迁、生了巨大影响具体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成员间不同的组成方式和组合方式,第一,普遍的分家风俗与计划生育导致农村家庭结构核即家庭是由哪一种或哪几种家庭关系组成。农村家庭结构指心化与空巢化。分家是家庭成员亲属关系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的中国农村地区的家庭成员间不同的组成方式和组合方式。的进一步延伸和体现。自1978 年土地包产到户政策后,核心目前国内学者对家庭结构分类主要按代际层次和亲属关系 家庭组织生产表现出了有效性与灵便性的特点给中国农村以及家庭结构完整性两个方面来分析家庭结构类型。从代际 层次和亲属关系来看,中国农村家庭主要包括核心家庭、主家庭带来了第一次分家高。近些年外出务峰工的增多,年青干家庭、单身家庭和联合家庭等;从家庭成员结构的完整性一代在非农经济中的优势地位,“父辈在非农经营中的权威来说,又可分为完整家庭与不完整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论部分,部分名词解释 1.刑法: a) 广义: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 狭义: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 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9.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 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2.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 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 责任相适应。)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15.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 效力。 16.刑罚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7.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 用的问题。 18.犯罪的形式概念: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9.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 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20.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 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2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典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 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2.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23.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

我国乡村居民居住方式的历史变迁

我国乡村居民居住方式的历史变迁 人类在产生之初主要是依靠天然洞穴作为防风御寒的栖息之所,秦以降乡村住所形制主要是土木结构的建筑物,民国时期砖木混合结构的建筑开始出现。新成立后30年乡村居住形式变化不大,其形式大致为草房、瓦房、石板房、平顶房等。改革开放20多年来乡村居住形式发生了巨变:房屋由草木结构向砖瓦结构再向钢筋水泥结构;居民点由集中向分散发展,单家独院日益增多;农民在市郊购房、城镇建房的数量日渐增多;一些富村或乡镇对一些弱村穷村进行兼并;室内家具由传统式向新式、组合式发展;一场不甚起眼但又与居住形式密切相关的“厕所革命”在广大乡村悄然兴起。当前乡村族居方式变迁中存在的主要是:乡村住房、市郊私房买卖、村庄兼并、农村房屋建筑、乡村聚居环境等均须实行规范化。 “安居乐业”是中国的一句老话。建筑“是石头的史书”,地穴———草屋———砖瓦房———钢筋水泥楼,居住形式的变化反映了人类创造历程,一部人类的居住史正是凝聚在了这不同的建筑之中。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居住方式的演进作一粗浅探讨。 一、新中国成立后30年间乡村居住形式的渐变 人类在产生之初主要是依靠天然洞穴作为防风御寒的栖息之所,至春秋战国,社会下层庶民的居住状况略有改善,简陋的草舍茅屋乃是常见的存身之处。秦以降,在华夏人即后来的汉族人生活的传统农业区,住所形制主要是土木结构的建筑物。到晚清、民国时期,在广大乡村主要保留传统的土木结构立体院落式低层建筑的同时。砖木混合结构的建筑开始出现,这是中国乡村居住史上的一场革命。 新中国成立初期,广大乡村农民住的大凡仍是旧房老屋,居住条件无甚改变。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农村的开始好转,改善居住条件被村民提到了议事日程,有不少农户开始了翻建新居。但总的来看,直至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乡村居住形式变化不大。 据对河南省典型农村的调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乡村房屋居住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草房。这是对最古老建筑形式的承袭。草房一般是土墙草顶,为使其牢固结实,墙基一般在山区用石头砌成,平原地区则用砖砌而成。墙基一般离地面二三尺高,用砖往往是五层、九层、十一层。还有条件好一些的村庄,不仅墙基用砖,四个角也用砖砌成砖柱,一直垒到屋檐,老百姓称其为“砖垛子”。同时门窗的边沿也用砖砌,叫做“镶门镶窗”。草房的房盖结构,一般是在柱上架梁,梁上架檩,檩上架椽,椽上铺笆。笆有多种,豫东、豫南一带多用秫秸编织,豫北林州山区则用荆条编笆,另外也有用苇子、棉花柴、谷草等编织而成。这种草房是中原地区农村人家的主要住房,约占60%以上。 2瓦房。因其房顶用瓦盖成而得名。瓦房的地基亦用砖或石头砌成,墙壁次者用土坯垒就,稍好者采用双层,即里边是土坯,外面用砖砌,俗称“里生外熟”,最好者是全部用砖砌成,民间称之谓“混砖到顶”。墙壁之上是房架,其基本组成亦是梁上架檩,檩上架椽,椽上铺笆。而有钱人家的大瓦房,一般不是用笆。而是用专门烧制的方形薄片砖,俗称巴砖。也有用木板代替笆的,叫苫板。至20世纪70年代,这种瓦房在河南农村大约发展到30%以上。 3楼房。这是与今天现代化楼房具有很大差别的传统式楼房,一般为两层。一种楼房是带开放式走廊(也可叫晾台)的楼房,高大明亮,这种楼房是大户富有人家才有;一种是民间的楼房,其高度约高出一般房屋13,是封闭式的,不设明走廊,从外部看,只比一般房屋上面多几个小窗户,门开在里边,建筑上采用低梁高弧柱或高梁低弧柱两种。在两道梁之间平放三四根檩木,上棚以木板,俗称木板楼。楼房由于较一般房屋高,所以均是砖瓦结构,不过也有以草覆顶的,群众呼其为草楼。据调查,在河南农村这种楼房为数不多,1978年时仅占10%左右。 4.石板房。这是用石头充当瓦盖顶的一种房屋建筑。它主要分布在山区,因为这些地方土是金贵的,石头却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在河南林州(原林县)地区,男子几乎人人都是石匠,他们选好片层岩石,往岩纹四周打进钢钎,插入铁棍,于是便撬起了一块一丈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仔细总结《统计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事情、新咨询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从源头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建立依法统计的制度屏障,夯实统计工作的法治基础,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统计法》得以顺利实施。以下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快来看看吧。 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咨询题回答了记者的提咨询。 咨询:什么原因要制定实施条例? 答:一是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需要。1987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照1983年制定的统计法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统计法进行全面修订后,实施细则的要紧内容与修订后的统计法别一致,需要出台新的实施性规定。二是贯彻降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使统计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进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要求探究统计规律、健全统计法律法规,完善统计治理体制,改革统计制度办法,有针对性补上统计领域短板,加快健全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动能统计,加强社会领域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国家各项决策部署提供科学支撑,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进展,在推动统计现代化上迈出更大步伐。为此,国家统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实施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两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地点政府的意见,并经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会同国家统计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实施条例(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经过后,由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施行。 咨询:过多的统计调查活动既给统计调查对象造成负担,又可能妨碍统计质量和效率,实施条例对此是否有思考? 答: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脚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为兼顾好两方面的利益,实施条例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要紧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统计资料可以经过行政记录用得的,别得组织实施调查;经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脚统计需要的,别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二是严格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三是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幸免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并要求及时发布差不多审批、备案的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要紧内容。四是明确国家统计标准的地位。为从全然上解决因统计标准别统一而产生的数据打架咨询题,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咨询: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实施是统计的重要环节,关系着能否获得真实、有效的统计数据,实施条例对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规范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操纵,关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一是对统计调查对象履行报送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单位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填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使用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对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明确要求。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将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要紧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使用络报送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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