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琼诉被上诉人广东嘉莉诗(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doc

上诉人肖琼诉被上诉人广东嘉莉诗(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琼,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詹州市国营西华农场五区第三生产队。

委托代理人陶一鸣,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亚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嘉莉诗(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原南海嘉莉诗(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大道104号。

法定代表人何栢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广振,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谭小武,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琼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嘉莉诗(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莉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2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定,2001年7月15日,被告与杜建勇签订一份DIANA 品牌经营承包协议书,约定由杜建勇承包DIANA品牌,时间从2001年8月1日至2006年8月1日。承包范围为DIANA品牌在全国的市场。其中明确约定杜建勇承包的费用包括品牌市场部及办事处所有人员的工资、提成、奖金、补贴、福利、保险等。原告是市场部的工作人员,工资一直由杜建勇核发。2003年10月16日,原告以被告没有支付2003年8月1日起的工资及无理解雇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同年10月20日以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并已于同年10月21 日送达予原告。同年11月7日,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认为,根据原告与杜建勇于2001年7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杜建勇是被告的DIANA品牌的承包人,即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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