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硕强化班法制史讲义

2019年法硕强化

法制史讲义

2019年华成法硕强化班法制史讲义

上编中国古代法制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中国古代立法,包括立法指导思想、重要立法活动和主要法律形式等三项内容。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夏商西周时期——从神权法到“明德慎罚”阶段

1.神权法思想。夏商西周时期都属于神权法时代,其主要表现是统治者建立政权及立法活动宣称“受命于天”,执法和司法宣称“行天之罚”。

2.“明德慎罚”思想。西周吸取夏商两代的灭亡教训,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明德”即彰明德治,以德礼教化治理国家,管理民众。“慎罚”即慎用刑罚,先德后刑,大德小刑。

(二)春秋战国到秦朝——从百家争鸣到法家“法治”、“重刑”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的儒、道、墨、法等各家纷纷提出自己的治国之道及其法律思想,其中以法家“法治”、“重刑”思想影响最大,最终占据支配地位。

1.一断于法。一切以法为断,强调法的客观性和规范性,主张“法治”,反对“礼治”与“德治”。

2.刑无等级。强调“法不阿贵”,赏罚分明,反对旧贵族的世袭特权。

3.重刑轻罪。对轻罪也用重刑,强调重刑的威慑力,其目的是“以刑去刑”,“以刑止刑”。

4.法布于众。公布法律,强调法律的公开性,促使民众知法守法。

(三)两汉时期——从“黄老无为”到“德主刑辅”阶段

1.“黄老无为”。西汉前期,吸取秦朝严刑峻法的教训,改用“黄老无为”、“约法省刑”的法制指导思想,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致使地方分裂割据势力迅速膨胀,威胁到中央集权统治。

2.“德主刑辅”。武帝即位后,采纳董仲舒建议,确立“春秋大一统”思想,以阴阳五行学派的“阳主阴辅”理论为哲学基础,提出“德主刑辅”思想,得到武帝采纳,从此成为历代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

(四)唐朝——从“德主刑辅”到“德本刑用”阶段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朝在“德礼”与“刑罚”的关系方面,由汉朝的“主导”和“辅助”关系,发展到“本位”与“形式”关系,强化了德礼教化的治国地位及指导作用。

2.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1)宽简。宽指定罪宽缓,用刑宽厚;简指立法形式简明易行。

(2)稳定。立法不要频繁变化,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划一。立法保持前后一致,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二、重要立法活动

中国古代重要立法活动的发展沿革,大体经历四个阶段。

(一)夏商西周时期——早期习惯法阶段

夏商西周时期的习惯法,主要由礼刑二者构成。

1.“禹刑”和“汤刑”。夏商两代的刑书,刑事习惯法的统称,非一人或一时所制定,亦非成文法。

2.《周礼》

(1)制定。西周初年,成王年幼即位,周公辅政,通过制礼作乐的立法活动,建立起一套以《周礼》为核心的礼乐典章制度和礼仪道德规范。

(2)性质及内容。《周礼》是西周政权全面调整和规制整个国家及其各种社会关系的根本大法,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前者为亲亲、尊尊,后者有五礼、六礼、九礼之分。

3.“九刑”与《吕刑》

(1)“九刑”。西周前期九篇刑书的统称,其内容为周人的刑事习惯法。

(2)《吕刑》。西周中期,社会局势发生动荡,周穆王命司寇吕侯作《吕刑》。其内容贯穿“明德慎罚”思想,属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习惯法,特别是系统规定了五刑和赎刑制度。

(二)春秋战国时期——从公布成文法到成文法的法典化

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及其意义

(1)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执政赵鞅、荀寅“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郑国邓析作“竹刑”。子产“铸刑书”之后,郑国大夫邓析又修订“刑书”,抄之于竹简,称为“竹刑”。公元前501年,执政驷歂以“私造刑法”违反“国家法制”为名,杀掉邓析,但继续援用“其法可取”的“竹刑”。这被视为郑国又一次公布成文法。

(4)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①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走向公开化,有助于破除旧贵族对法律的垄断及其所享有的世袭特权。

②公布成文法,为新兴统治者确立“以法治国”和“刑无等级”原则开辟了道路,也为成文法体系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2.战国时期成文法的法典化

(1)魏国李悝制定《法经》

①制定。战国初年,魏文侯以李悝为相,主持魏国变法改革,制定《法经》。

②内容。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共六篇,前四篇是制裁盗贼罪的规定,第五篇是盗贼之外其他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第六篇相当于刑法总则。

③性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④特点。确立定罪量刑标准;贯彻重刑主义精神。

⑤地位。《法经》开创的篇章体例结构、立法精神和法律内容,直接为秦汉律所继承,奠定了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立法基础,对后世影响深远。

(2)秦国商鞅变法改革

①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②什伍连坐,奖励告奸;

③颁布《分户令》,推行编户制。

(三)秦汉至隋唐时期——成文法体系的发展完善阶段

1.从《秦律》到“约法三章”。楚汉战争后期,刘邦攻入咸阳,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废除秦律酷法。

2.从《九章律》到“汉律六十篇”

(1)汉朝建立后,相国萧何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新增“户”、“兴”、“厩”三篇,制定《九章律》,成为汉朝基本法典;叔孙通继《九章律》之后,制定《傍章》18篇。

(2)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朝律》6篇。

(3)以上四部分合称“汉律六十篇”,构成汉律的主干内容。

3.魏晋北朝的立法成就

(1)《魏律》的立法成就

①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确立法典总则的性质及地位;

②删繁就简,增加法典篇目为18篇,突出了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同时将汉代律令体系精简为180篇;

③依据《周礼》的“八辟”之议,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④改革刑罚体系,首次提出新的“五刑”制度,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七种刑名。

(2)《晋律》的立法成就

①在首篇《刑名》之后增加第二篇《法例》,丰富了法典总则的内容;

②再度删繁就简,增加法典篇目为20篇,同时制定《晋令》40篇;

③张斐、杜预为律文进行注疏解释,统一了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④规范“五刑”体系为死、髡、赎、罚金、杂抵罪等五种刑名,确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

(3)《北魏律》的立法地位

①吸收汉、魏、晋等各代政权的立法成就,共20篇;

②直接影响《北齐律》的制定,成为隋唐律所继承的立法之源;

③进一步规范“五刑”体系为死、流、徒、鞭、杖,首次规定徒刑制度。

(4)《北齐律》的立法成就

①合《刑名》、《法例》两篇为一篇,首创《名例律》篇目,为后世所沿用;

②总结历代立法成就,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结构,为隋、唐、宋所沿用;

③首创“重罪十条”,为隋唐至明清“十恶”所本;

④进一步规范五刑体系为杖、鞭、刑罪、流、死。

(5)《麟趾格》与《大统式》的立法地位

①东魏在麟趾殿制定《麟趾格》,确立了格的重要法律地位。

②西魏颁布《大统式》,确立了式的重要法律地位。

(6)律学

①律学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之学,其正式形成和发展完善,是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②战国末年的商鞅变法,在李悝《法经》基础上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律学开始萌芽。

③秦汉时期初步确立律令体系,律成为国家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形式。但是,汉朝以经学为官方学术,经学家大都引经注律,使法律沦为经学章句的附庸,始终无法获得独立的学术地位。

④东汉后期,经学的神学化和谶纬化,使其完全丧失了学术生命力,律学开始摆脱经学

的束缚,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特别是在魏晋北朝各代的修律过程中,先后出现了许多著名的律学家,立法技术、律学理论、法律解释等不断提高,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立法成就。

⑤以张斐《律解》和杜预《律本》为代表的晋律注,系统地阐释了律学理论和立法技术,推动了律学的进一步发展。例如,张斐明确解释了《刑名》作为刑法总则的篇目性质、立法地位和法典内容,清晰地界定和区分了定罪量刑中常用的20个法律概念、术语的含义,对于理解犯罪构成要件和确定罪名具有重要意义,反映了犯罪学理论的高超水平和刑事立法的突出成就。

⑥西晋刘颂提出的“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的理论,强调依法定罪量刑原则,已有早期的罪刑法定思想,也被后来的《唐律疏议·断狱》所采纳。

4.隋朝的立法活动

(1)《开皇律》的立法成就与历史地位

隋文帝开皇元年制定,开皇三年修订,吸收了以《北齐律》为代表的历代立法成就,反映了当时最高的立法水平,直接影响到唐律的制定。

1确立了12篇500条的法典篇章体例;

2创立了新五刑体系;

3创立了“十恶”之条;

4系统规定了“议、例减、赎、当”等官僚贵族特权法。

5《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吸收历代立法成就,代表了当时最高的立法水平。其篇目、体例、结构、内容等各方面都直接影响到唐律的制定,为唐律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立法地位。

(2)《大业律》的立法变化

隋炀帝大业三年制定,是立法技术上的严重倒退,主要有三项变化。

1法典结构增加为18篇,基本是对《北魏律》的效法;

2删除“十恶”条目,但各篇仍保留其具体罪名;

3减轻200多条犯罪的量刑。

5.唐朝的立法成就

(1)唐律的制定与修订

①《武德律》。武德四年制定,七年颁行,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只将《五十三条格》编入新律。

②《贞观律》。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贞观十一年颁行,确定了唐律的篇章结构及条目内容,标志着唐律的基本定型。

③《永徽律疏》。永徽元年修订《贞观律》,次年颁行《永徽律》。永徽三年,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对律文进行注疏解释,永徽四年颁行《永徽律疏》,是对唐律条文内容的重大发展,取得了较高的立法成就。元朝以后的《唐律疏议》,即以《永徽律疏》为蓝本,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古代成文法典。

④《开元律疏》。开元年间,玄宗下诏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款,于开元二十五年(737)颁布,称为《开元律疏》。

(2)《唐六典》的编纂

①编纂及影响。开元十年至二十六年,玄宗下诏编纂的一部系统规定唐朝官制官规的政书,对后世影响深远。明清时期的“会典”,即仿效《唐六典》编纂。

②定名。开元十年,玄宗亲自手书六条,即理、教、礼、政、刑、事等六典,试图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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