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7日甘交规划[2006]153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通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县(区)政府。其中通乡公路由县(区)政府负责建设,通村公路在县(区)政府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审定全省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建设计划,制定技术政策。

省公路局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具体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协调、监督和指导,通报建设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市(州)交通局负责辖区农村公路规划与计划编制、设计审批、协调组织、技术指导、质量与安全检查、资金监管、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辖区农村公路规划与计划编制、勘察设计、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施工管理、安全管理、交工验收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区)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国家和甘肃省关于农村公路的各项支持政策和规定,做好征地拆迁和临时用地、自采材料料场的征用、划拨工作。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六条农村公路应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交通量预测,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县道和乡道一般应采用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村道执行《甘肃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技术标准》。

第七条农村公路原有路线线形能够满足规范要求的,应尽量利用旧路进行改建,避免大范围调整线形、大填大挖、占用有限土地资源、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做法。

第八条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均应铺筑路面。路面结构型式应按照就地取材、易于施工、利于后期养护的原则,结合交通量、当地筑路材料分布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在满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确定。通乡公路应铺筑沥青(水泥)硬化路面,路面结构设计应按照规范在调查交通量和测定旧路弯沉的基础上进行;通村公路最低应铺筑10

㎝以上砂砾磨耗层。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桥涵,承载能力不足时应进行

加固;新改建桥涵应充分利用当地筑路材料,按照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原则选择结构形式。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规范做好排水和防护工程,陡坡、急弯、沿河、冰雪等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指示标志,保障行车安全。第十一条穿过乡(镇)、村的农村公路建设,要配合农村村镇建设规划进行,边沟应衬砌,宜绿化路段应进行绿化,房屋和其他地面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应符合路政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设计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项目设计阶段应体现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十三条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或独立大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四级及以上等级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四级以下等级农村公路由县(区)交通局组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路桥技术人员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应具备说明书、路线纵断面图、路基设计表、路面和构造物结构图、工程数量表。

第十五条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由省公路局审批。其他农村公路的设计,由市(州)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国债资金和交通部门补助资金。

(二)各级政府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一定比例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三)各级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安排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四)对有偿还能力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给予信贷支持。

(五)各级政府可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捐资建设农村公路。对农民群众自愿出工、出资的,可依法加以组织引导,积极给予帮助。(六)从土地增值和资源开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

(七)旅游路、工矿路建成后,从其增加的收益中列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

(八)采取对口支援的方式,解决偏远贫困地方的公路建设。(九)村道可根据“一事一议”的办法组织建设。

(十)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各市(州)自行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的中央补助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交通规费补助资金以及交通部门信贷资金应按有关规定统筹管理使用。列入“十一五”建设规划的通乡公路应按照工程进度与建设资金同比例、补助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同比例的原则拨付。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拨付。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封闭运行。各级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接受审计、财政和上一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竣工验收前应由其上一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所有审计都必须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作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通乡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好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并完成项目审计工作;通村公路项目由县(区)政府审计部门安排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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