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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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

2009-04-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法律援助受援面,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应援尽援,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遵循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的原则进行案件受理、审查、指派和监督工作。应当将法律援助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第二章法律援助对象、范围

第四条法律援助的对象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

第五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经济补偿金的;

(六)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等

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九)刑事诉讼案件(含自诉案件)。

第六条根据我区实际和群众需求,遵循应援尽援的原则,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农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拆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职工因企业改制、重组或兼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因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请求劳动报酬和损害赔偿的;

(四)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五)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确认继承权的;

(六)妇女因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原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

(七)各级党委、政府交办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对认为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初审,经司法局主管局长审批,报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备案后方能办理。

第七条特殊案件指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下列刑事案件: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第三章法律援助受理

第八条诉讼、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裁决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由

义务机关或者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给予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由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各乡镇(街道)、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事务所对寻求法律帮助的经济困难公民,应积极引导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对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群众,可以代为转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在本辖区可能影响公正援助,可以请求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办理或者直接办理;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条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当事人及其家

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帮助填写,但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名。

第十一条当事人要求的法律援助事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可以通过代写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解决的,或情况比较紧急,急需代书的,接待人员可以自行决定为其提供代书形式的法律援助,无须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但必须备份存档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法律援助审批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审查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由最先受理的工作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案件时,要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案件的时效和证据。程序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 需要代理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 申请人经济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本办法规定的

无需、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除外);

(三) 申请代理的事项适用的相关程序和管辖。在一个案

件有几个程序可选择时,要遵循援助效果最大化原则决定。

第十四条申请人经济困难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为证明依据。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证明。由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制式文本。

对于无法或提交经济状况证明有困难的公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其经济情况进行查证,出具由中心主任签字确认的困难证明,承担证明责任。

第十五条为特殊案件当事人、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

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时,无需进行经济困难审查。

第十六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能够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可以简化程序,免予经济状况审查。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接受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四)重度残疾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六)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人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

(一)当事人面临重大生命财产危险的;

(二)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

(三)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

(四)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审批。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需要代理的案件同时符合经济困难和法律援助范围双重标准,且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决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人员、单位查证;

(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具有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四)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请求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九条对于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以及认为有必要讨论的申请事项,工作人员提出集体讨论的建议,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在二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讨论。对讨论过程和讨论结果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必要时,集体讨论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对于经集体讨论的申请事项,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集体讨论意见执行,作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对下列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必须制作谈话笔录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一)申请代理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复议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仲裁时效和复议时限的;

(二)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四)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五)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一条对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申请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可根据案件情况择要制作法律援助诉讼风险告知书。

第五章法律援助指派

第二十二条根据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二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安排本机构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受援人权利义务。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案件办理时要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给受援人及裁判机关,由承办人员代为转交。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及团体诉讼、影响大、敏感性强的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应由有专职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办理,实行集体研究制。对案情较为简单、法律关系单一、双方争议不

大、有充分证据的案件可指派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人要求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简单民事纠纷,法律援助机构应审查其经济状况和事项范围,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又具备调解基础的,可指派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调解,按照法律援助归档要求立卷,与人民调解卷严格区分。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或安排案件办理时,应为每个案件确立1名协调监督评估员,承担该案办理过程中的协调、监督、投诉受理、调查及结案评估工作。评估员要通过案件旁听、当事人回访等形式对个案进行动态监控并出具监督总结报告。

法律援助机构参加庭审旁听的案件数量不低于案件总量的15%。当事人回访率不低于30%。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将受理、审批、指派和监督评估材料进行归集,立为申请审批卷。

第六章法律援助承办

第二十八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函后二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人员,办妥有关手续,并及时告知案件承办案件裁

决或处理部门。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对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或有《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规定的终止援助的情形,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按照执业标准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取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调解协议书等办案所必需的工作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律援助结案归档

第三十一条承办人员应在结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材料进行归集,立为承办卷,报送至法律援助机构,案卷材料应包括:

(一)法律援助指派函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批办单;

(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

(三)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和证据材料;

(五)答辩书、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六)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七)结案报告;

(八)受援人及裁判机关反馈的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

(九)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重大疑难案件应有集体讨论研究记录。

第三十二条法律援助事项承办卷应做到一个委托事项一卷。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卷,应按不同委托阶段归档。

对群体性诉讼及劳动仲裁案件,立卷应与人民法院及劳动仲裁部门保持一致。对群体性案件通过其他非诉讼方式处理的,按一案立卷。办理劳动量较大的,可以作为特殊案件申报。

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承办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承办人员进行补正。案卷材料要齐全,按照承办流程进行排序,根据法律援助归档要求整理案卷。全部合格后才可办理移交手续;对不符合立卷标准又拒绝按要求改正的卷宗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将接收的合格承办卷与机构申请审批卷两部分依据审批卷在前,承办卷在后的原则合并归档为本事项结案卷。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经审查合格的案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的规定支付办案补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援助业务统计制度。每宗法律援助业务办结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档案资料进行

登记,载明编号、受案时间、案件类别、承办单位、承办人员、开庭日期、结案时间、承办结果、受援人情况、避免、挽回经济损失等主要情况。并输入电脑,以便检索,并按月、季、年汇总统计。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及自治区司法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二零零九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我国的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 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力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 1994年初,中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架构已基本形成。 我国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条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同年5月《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在此后的时间里,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人道义行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行为。 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不尽合理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方面有了巨大的进步,但由于法律援助起步较晚,与西方已发展百年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是实施法律援助效果好坏的关键,目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虽然已经基本建立,但也出现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的问题。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从中央到地方,依次设置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地市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县区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除了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律师、公证管理机构、人民法院系统、律师协会、监狱系统等也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管理。 由于机构的重复设置,职能交叉、权限不清,运作不够规范,机构设置不平衡,各职能部门有利益时争夺权力,无利益时互相推诿。 办事效率低下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发展。

流程与制度

项目管理日记制度 1. 目的: 为了使现场每日的工作有据可查,便于工作的检查,同时为本工程和公司发展历程留下原始记录。 2. 职责: 2.1项目部各工程师每人都要做《项目管理日记》,并签字; 2.2项目部经理负责检查和抽查。 3. 《项目管理日记》的要求。 3.1 《项目管理日记》必须是专本专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3.2 《项目管理日记》每本按时间顺序编号,妥善保管。 3.3 《项目管理日记》必须每日一记,当天的工作必须在当天下班前记录完成。 3.4《项目管理日记》在工程完工后交工程部存档。 4.《项目管理日记》的内容: 4.1 当天日期、星期、天气和记录人; 4.2 记录质量、进度、工程量(现场签证、隐蔽工程、变更等)、及每日所发生的 主要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工作完成情况等事宜。 4.3记录可采用文字,图表等方式。 5. 监督检查: 5.1 项目部负责人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5.2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

工程部文件编号规则及格式 1. 目的: 便于文件的查阅和使用。 2.适用X围: 用于项目部工作中的内、外部文件。 3. 编号依据: 3.1 根据公司制定的文件编号的原则; 3.2 以及项目部的文件情况而制定。 5.文件编号规则: 4.1 编号示例: 4.1.1内部文件: 文件序号 4.1.1来往文件: 文件序号 4.2 编号说明: 4.2.1“项目编号”:每一个开发项目有一个编号,由公司统一规定; 4.2.2“单位代号”:单位分为内部单位和外部单位 1)内部“单位代号”按工作分工编号如下: A:项目总策划 B:市场策划与广告安排 C:项目工程与市政配套 D:规划与设计 E:政府报建与资料管理 F:财务与税务 G:工商及法律 H:地质勘探与技术分析 J:基地环境改造与管理

12348和法律援助工作汇报

12348和法律援助工作汇报 区司法局12348和法律援助工作汇报 宁波市**区(原浙江省*县,2002年4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区”而设立为宁波市**区)。地处浙江省东部沿海,下辖18个镇、1个乡、3个街道,东、西、南三面与宁波市老城区接壤,全区面积1381平方公里,总人口74万,综合经济实力位居全国百强县前列。我局现有在编干部职工25人,其中党员20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2人(其中本科8人),全区有1家公证处、4家律师事务所和15家法律服务所。几年来,我局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和社会稳定所做了一些工作。局党组统一思想,认识到位,切实把148和法律援助工作当作新形势下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来抓,当作是党和政府关爱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和“实事工程”来抓,通过为群众提供及时、到位、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赢得了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实现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再创新、再提高。2000年,被省司法厅授予“人民满意司法行政单位”称号。2000、2001连续两年被宁波市司法局评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创一流奖”单位。2001年12月3日,被人事部、司法部联合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我区自1999年4月22日正式开通1600148热线,并成立了148办公室,于2002年9月1日改号为12348。该办公室现有人员4名(其中专业接线员1名),配备12348热线平台一个,电脑四台,传真机一台、激光扫描仪一台,最新法规库(可随时更新升级)一个。今年区财政划拨148法律服务专项经费10万元,并做到每年有一定比例的增加。除了宁波市局,在整个宁波地区,我局148办公室是运行最好的。 开通至今,148办公室共接听解答咨询电话20264人次,月平均375人次;共接待来信来访2370人次,月平均接待43人次;共劝阻越级上访38批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68件。近五年来,12348法律热线在148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努力下,运作情况良好,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社会的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受到了领导的好评和群众的欢迎,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我们在5年中的具体做法是:

制度流程管理制度

1 总述 1.1 制度/流程管理流程树 : 1.2 目的 为使公司颁布的体系文件(质量体系、服务体系、信息安全体系等)、管理制度、业务及管理流程、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在使用过程中得以正确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和改进,不断完善公司的制度体系,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3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1.4 职责 1.4.1 企管部:统一负责公司各类体系文件、管理制度、流程、规范、标准、临 时规定等的协调管理。 1.4.2 各部门:明确本部门制度/流程建设要求和计划,并负责具体制度/流程的制

定,涉及到跨部门的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讨,涉及到部门内部的企管部仅 备案及审核是否与公司规定冲突。 1.4.3 关联部门:提出修改和会签意见,并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 1.4.4 技术中心/企管部:负责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的管理。 1.4.5 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作标准(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课程表等)的管理。 1.4.6 总裁办:负责行政公文的管理。 1.5 定义、分类及编号规则 1.5.1 体系文件:在ISO9000系列、20000系列、27000系列内的一、二、三级受 控文件;分为一级文件、二级文件、三级文件; 按相关体系文件编号规则编号。 1.5.2 受控管理制度、流程:在公司范围内执行的具有较大稳定性的管理规章; 按职能分类,分为品质管理类、人力资源管理类、行政管理类、财务管理 类、营销管理类、技术管理类、安全管理类、其它类 1.5.3 临时规定:带有明显时间性的临时管理规章; 按时间分类。 1.5.4 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各部门自己制订或修订的仅在部门内部执行的管理规 章。 按部门分类。 1.5.5 标准:是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 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形式发 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按属性分类,分为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1.5.6 基础标准: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 意义的标准。例如术语标准,符号,代号,代码标准,量与单位标准等。 1.5.7 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订的标准。 1.5.8 管理标准:对需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如与实施及保障开发、生产、质量、 能源、计量、工艺、设备、安全、卫生、环保、物流等技术标准有关的重 复性事项)所制订的标准。 1.5.9 工作标准:对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即在执行相应技术标准和管理标

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前应先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携带立案通知书及案件材料到所在的法援机构咨询。经法援机构专人初审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会发给一份《法律援助申请表》。 2、公民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应提交证件、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若申请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关代理资格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如合同、契约、协议等权利义务文件;与相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机关、部门发出的鉴定性、结论性文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4)申请人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的声明;(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援机构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5、对不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司法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 7、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律师提供服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理由函复人民法院。 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1、申请人获取法律援助后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与援助律师予以必要合作,否则,法律援助中心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2、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果采取欺诈或讹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和向其追索有关费用,并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工作科主要事迹简介

××年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年——××年,全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件,结案件,结案率达到了,解答法律咨询多人次,连续两年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 一、以建立健全机构为出发点,全力构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法律援助工作科自从设置以来,加强了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完善工作,多次拟定实施意见,到总工会、老龄委、团委等相关部门协调,相继建立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全区拥有法律援助中心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个,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个,法律援助志愿者达人,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以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三 。 ,并摆放在显著位置。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增至四间,设有专门的接待室、档案资料室等,使用面积达平米以上。同时还添置了空调、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柜、办公桌等,建立了法律法规数据库,使中心的硬件达到了较高水平,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二是狠抓软件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上墙公布了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工作纪律等,完善法律援助各类工作台帐,实行电脑化管理,制作和印发了张法律援助联系卡,发放到全区家庭,向户困难家庭发送了法律援助温情卡;公开五项承诺,为体弱多病且失去行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利用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为困难群众现场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建立了每日值班接待制度,实行窗口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通过一张笑脸、一杯茶、一张椅子、一席话,使来访群众感到舒心、放心,使他们抱着希望来,带着满意走,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零投诉。 四、积极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该工作科重新制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法 “法律援助接待工作规定”、律援助工作职责”、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律援助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律援助机构案卷归档管理规定”、“法律援助投诉查处制度”、“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和检查制度”等多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统一发放至各基层工作站。专门印制了宣传资料,将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醒目位置公示上墙,让老百姓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同时还积极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活动:一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结案率;二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即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类别要以困难群众的民事案件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形式要以诉讼代理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代理人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主,其中民事案件占,诉讼代理案件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占;三是加大法律援助质量检查。专门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从台帐登记、报表统计、案卷归档、建立公示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力争达到“接待咨询规范化,操作流程规范化,结案归档规范化”。 为保证办案质量,该工作科积极探索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近年来,共组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检查次,开展业务培训次,在工作指导中始终贯彻坚持两个原则:⒈不能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服务,《条例》实施后的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⒉要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能因为是自愿行为或者义务活动而不顾服务质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经上门征求法院意见以及当事人反馈情况,两年来区法律援助案件的满意率达到。

流程及管理制度

T6 ERP系统 作业流程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T6 ERP系统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T6 ERP系统各岗位人员的职责管理除有公司有特殊规定外,皆按本制度执行。第三条T6 ERP系统各岗位的考核将以本制度为依据。 第四条我司ERP系统分为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计划生产、委外管理、财务管理七大类模块,每个模块对应一个部门主管,为该模块总负责人。根据系统职能的设置,对各模块最终用户职责进行界定,共分解出如下岗位: 第五条ERP项目实施由各模块部门数据输入及审核人员、主管、ERP软件厂家工程师及公司领导层组成,对整个ERP项目的实施负总责。各部门经理组成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通过调配和协调各项资源为系统实施成功提供保障。

ERP系统工程师(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各模块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各部门主管是本模块的部门负责人,负责联络ERP专员解决本模块最终操作用户提出的与系统有关的所有问题。 第七条各部门主管必须结合本部门情况组织制定出本模块操作规范,说明本模块主要业务流程、各流程操作步骤、各进程操作方法、以及操作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 用于各岗位操作参考书和培训新进员工,并在使用过程中使系统不断趋向完善。 第八条最终用户在操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先查询操作手册,如不能解决,再联系部门主管和系统工程师解决,解决问题后将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加入操作手册。 第九条ERP系统是一项管理的系统工程,具有高度上下级的关联性,ERP系统各岗位人员都同时是上层数据的使用者又是下层数据的提供者。对上层数据,如发现错误 必须向相关人员报告并暂停与此有关的工作,并跟踪问题解决情况,直至数据正确; 同时做好自己这部分数据,为下层操作人员提供服务,解答下层数据使用者提出的 质疑,确保数据正确。所有人员如发现错误不能知错不报、将错就错,使错误扩散。 如发现自身操作失误应及时通知受影响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 第十条ERP系统各岗位人员应保管好自己的权限,如因帐号和密码被人盗用造成数据错误的,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当。 第十一条ERP系统各岗位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退出系统,避免占用系统模块站点,同时避免账号被他人使用。如因此而造成数据错误,视为其本人失误,并承当 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ERP系统各级相关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第二章岗位说明 第十三条系统设置管理模块(工程部)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受理法律援助请流程图

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

职权名称: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职权类型:其他权力 办理时限:见流程图 设定依据: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大连市法律援助条例》 (2013年12月17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以及申请人提出异 议的权利。 法律援助机构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该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提交材料清单: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状况证明表,并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审核标准: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6、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

制度体系文件格式及编号管理指引

制度体系文件格式及编号管理指引 编制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修订记录

1.目的 为统一公司制度流程文件的格式,借鉴行业标杆的做法,以促进文件流程的IT化、分类管理及更新存档,特制定本指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公司。 3.术语与定义 3.1.目的:阐明拟定文件的目的以及要求。 3.2.适用范围:文件所适用的对象以及所管理的范畴。 3.3.术语与定义:对文件中使用的缩略语、专用词汇或其它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做出说明。 3.4.职责:规定文件涉及的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要求,包含责任部门、相关部门等。 3.5.关键活动描述:文件的实质内容:为达到管理的目的所提出的执行要求及操作步骤等。 3.6.支持文件:相关的补充说明,正文附属的文件,或能支持本文件局部内容的相关其他文件。 3.7.适用工具:按文件的要求,在文件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表格、报告、模板等,记录一般随 文件同时发布。 4.职责 4.1.集团决策层 4.1.1.负责审批决定集团制度流程文件的格式版本; 4.1.2.负责审核/审批拟发布的文件及待废止的文件。 4.2.集团人事行政部 4.2.1.负责拟订集团制度流程文件的格式,并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4.2.2.负责对集团制度流程文件进行编号并分类存档。 4.3.集团其他各部门 4.3.1.负责根据统一的格式要求,编写本部门的制度流程文件。 5.关键活动描述 5.1.文件格式要求 5.1.1.文件封面。采用统一的文件封面格式,详见本指引封面: 1)文件标题采用一号宋体字、加粗。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1总则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 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 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 (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律援助的性质

法律援助的性质 论文摘要: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有着重大而深 远的意义。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取得了非常显着的成果,但在理论上对法律援助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和澄清,特别是法律援助的性质。本文认为从法律援助的性质角度来探讨,能起到理论上的指导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当事 人 法律援助被人们视为“法律上的希望 工程”,其所承载的恐怕不只是弱者的信任和希望,更承载着法律价值和道德期望的重担。这就有必要从法律援助的起源和法律援助的性质来阐释这种超出法律援助本身的 一项制度。从法律援助的性质来看,这是个争论很多的问题,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对穷人的法律救济制度,成为影响个人切身利益、

体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标志之一,也是影响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的重要问题。因此,在理论上对法律援助进行定位显得很重要,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来讨论一下法律援助的性质。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法律援助最早起源于英国,从1495年起,英格兰即承认穷人享有因身份免付诉讼费的权利。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开始于文革之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7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这可能是新中国最早看到的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刑事诉讼制度。然而,在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里,却没有关于律师应该承担法律援助方面的义务作出规定。从1994年初开始,法律援助进入新的时期。在司法部肖扬部长亲自倡导下,明确提出了法

VCC 编码规则及文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有效管理和利用公司所拥有的资源,便于公司的标准化管理,为使威望创投公司文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则。 2 编码对象和职责 2.1 公司的所有文件; 2.2 公司行为和事件; 2.3 编码的确定及后续编码的增加由董事会秘书确定。 3 编码字段的分配 编码均以C打头,代表江苏威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VCC)。 C01——部门字段,用以定义公司的部门。 C02——文件编码字段,用以定义公司的各类文件。 C03——合同、协议编码字段。 C04——投资项目编码字段。 C05——未定义、备用。 C06——合同、协议字段。 4 公司的部门代码及简称 4.1 部门及岗位编码规则: 部门代码:C01 XX;岗位代码:C01 XX XXX。 4.2 部门代码:V01 XX C01 01 ——股东会 C01 02 ——董事会/董事长 C01 03 ——监事 C01 04 ——总经理 C01 05 ——财务部 C01 06 ——董事会秘书处 C01 07 ——管理公司/管理团队 C01 10 ——投资项目从10开始依次编写 5 文件的编码方法 5.1 支持性文件 5.1.1 支持性文件包括公司的各类管理制度。其编号为: C02 SP XX XXX XX 文件附件序号(两位数) 文件序号(三位数) 要素序号(两位数) 文件类别(支持性文件) 公司文件字段 5.1.2 要素序号: 要素序号根据所涉及的管理要素确定,用文件归口管理部门代号表示。 5.2 记录文件 5.2.1 记录文件编号为:

C02 SP XX XXX XX 记录文件序号(两位数) 文件序号(三位数) 要素序号(两位数) 文件类别(支持性文件) 公司文件字段 5.2.2 要素序号: 要素序号根据所涉及的管理要素确定,用文件归口管理部门代号表示。 5.3 行政公文 5.3.1 通用格式 XX发(XXXX) XXX 顺序号(001-999) 年份(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下发部门 5.3.2 派遣文书 XX派(XXXX) XX 顺序号(01-99) 年份(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下发部门 5.3.3 公函 威望创投公函(XXXX) XXX 顺序号(001-999) 年份(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5.3.4 决议 威望创投决议(XXXX) XXX 顺序号(001-999) 年份(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5.4 合同、协议编码规则: C03 XX(部门代码)+XXXXXX(年月日)+XX(序号) 5.5 投资项目编码规则 C04 XXXX XXX (项代码+年份+项目序号) 6 文件的管理 6.1文件的产权 公司文件是公司的财产,如何人员都不得把公司的文件传给不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和公司业务没有关系的人员。 6.2文件的授权使用 公司文件一律采取统一管理、统一发放、授权使用的原则。 6.3文件的密级 6.3.1 公司的文件根据保密级别分为3级。 普通文件:没有保密级别,由使用人归档; 一级保密级别:不得对外发放,内部限制传阅,由公司授权有关部门保管归档; 二级保密级别:不得对外发放,不得内部传阅,总经理授权使用,总经理授权有关人员保管; 6.3.2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遵守文件保密制度。 6.3.3 公司文件必须注明保密级别。 6.3.4 任何财务资料及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一律作为一级保密级别文件处理。

广州市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指导(最新)

广州市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指导(最新)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通知案件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主要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条件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或者处理; (二)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属于免予经济审查的情形;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广州市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以下标准计算,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越秀、海珠、天河、荔湾、白云、黄埔、南沙、萝岗、番禺9个区1025元以下,花都区、增城市925元以下,从化市888元以下; (二)、申请人及家庭没有《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此处所称的价值较大的资产包括: (1)别墅、高档住宅; (2)有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且已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 (3)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 (4)足以按规定的最低法律服务价格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

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审查的情形 (一)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八)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的; (九)被妇联组织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 (十)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 (十一)属于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什么是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法律援助一般以经济困难且没有委托代理人为前提,若受援助人因为收入变化不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或者又自行委托代理人,法律援助应当终止。 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此时不再以经济困难为前提): 1.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援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援助条例》中所指的经济困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向哪个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要求国家赔偿以及申请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等事项一般向有支付义务的义务机关或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部门提出申请。 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应向被请求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法律援助要提交哪些材料

制度流程编码规则

制度(流程)编码规则编写: 编号: 总务部内部 修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规定了电机厂制度(流程)文件编写的编号方法、版式及编写格式要求。 1.2 本规则适用于电机厂制度(流程)文件的编写、发布、使用和调整。 2 管理制度(流程)的编号 2.1 制度类、流程类等文件的编号方法 2.1.1 编号结构 □□□□□□—□□□—□ 文件版本号 ------------ 文件序号(流水号)文件类别号文件编写年度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即电机厂单位代码“1815。 文件编写年度号:用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文件类别号:用一位大写字母编号表示。 文件序号(流水号):用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进行连续编号。 文件版本号: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版本号。 2.1.2 文件类别编号 2.1.2 示例 例:581506 —A001--1 该文件代号表示:东风电机厂06年制度(流程)基础管理类的第1号文件第1版。 3 制度(流程)文件的内容构成 3.1 概述部分包括首页、目录、制度(流程)名称、编号。见第 4.1-4.2

3.2 正文部分包括目的、范围、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术语、职责、管理程序。见第5.1-5.4 3.3 补充部分包括附录、记录表单、工作流程。见第7.1-7.4 3.4 上述文件的构成部分,不要求每一项标准都全部包括。应包括哪些部分要根据管理内容和要求及工作规程的特征选用。 3.5 经过修订的文件,在文件版本更新时,需重新编号,并需发布新旧版本的对照编号表。 4 标准的概述部分 4.1 目录 4.1.1 目录内容包括文件的编号、标题、版次。 4.2 标题名称 4.2.1 标题名称应简短、明确地反映制度(流程)的主题。 4.2.2 文件名称由制度(流程)管理分类的总名称和单项管理文件名称两部分组成,两者分别写在文件的封面和首页。 4.3 文件编号。详见第2.2 条 5 文件的正文部分 5.1 目的 5.1.1 程序中应首先简要说明文件的主题,做什么、为什么做。 5.2 范围 5.2.1 主要规定程序的范围或应用领域。必要时还应明确不适用范围,可以采用下列典型用 语:“本制度(流程)适用于……、“本制度(流程)不适用于……” 5.3 术语、符号、代号 5.3.1 文件中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在现行的上级文件中尚无规定时,应在该程序中给出定义或说明。在给出定义或说明时应简明、准确,注意遵守有关标准的规定。 5.3.2 文件中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及其定义或说明应集中写在职责的前面。 5.4 职责 5.4.1 规定该项文件所涉及的管理职能。 5.4.2 管理职能一般可通过某项管理的基本职能或通过具体管理工作体现。 5.4.3 可根据某项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归纳划分为若干个具体职能。 5.4.4 在按部门制定管理职能时应明确工作范围;还应明确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协作关系、分工界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xx年度一、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 继续通过报刊、网络、举办现场咨询、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途径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进行法律援助宣传 二、健全各项制度,强化三级组织网络管理,加强工作站、联络点建设。 对法援案件的申请、审查、受理、指派、结案归档,在xx年基础上将进一步完善管理,规范流程,使xx年我镇法援工作,特别是非诉讼案件管理更加规范。对各维权工作站更要加强管理,一季度制定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工作站和联络点培训,提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水平。在xx年考核细则基础上进一步增删,要求工作站及所属联络点均挂牌办公,要求设立公示栏,公示组织机构图、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便民措施,完善基层工作站考核细则。各工作站法援案件必须先行网上申报、审批,结案后一周内报送案例信息,一个月内报送案件卷宗检查。 三、加强法援案件质量的检查,规范法援案件质量。 xx年,对法援案件的质量特别是工作站非诉讼案件,我们将定期进行检查与评比,开展互查互评,评出优秀法援案件,建议局领导进行物质与精神奖励;对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全年组织4次以上旁听庭审,随时督办,定期回访;对案件质量有瑕疵的进行通报批评,特别

是对各维权工作站的法援案件,重点进行审查与指导。 四、扩大非诉法援案件的受援范围,让更多符合法援条件的群众避免诉累。 法援案件并非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解决,非诉解决纠纷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对抗,化解社会矛盾。xx年,我们将在xx年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非诉讼案件受理并规范非诉讼案件的审查与审批。 五、继续深入落实各项便民措施。 全面落实中心制定的便民措施,并注重工作站的落实。印发法律援助维权知识问答系列宣传材料,和案例选编一起发放到工作站及联络点,实行法律援助宣传进村入户。要求工作站制作法律援助联系卡发放到摸排的受援对象,要求工作站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兑现服务承诺。 六、多渠道争取法援经费,严把经费发放审查关,进一步保障法援工作的开展。 在确保地方财政预算经费落实的前提下,继续努力争取社会广泛支持,保证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法援办案经费的 正常开支,并严把案件补助审查关,不合格案件不发补助款,有瑕疵案件,如无证据材料,无辩护词(代理词),没有按照规定会见被告人等问题存在的案件,扣发补助款。 七、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及时、认真地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努力做到应援尽援。 乌苏市司法局哈图布呼司法所

信息化建设项目之市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6858790.html, 广州市司法局年信息化建设项目之 市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二期建设项目 招标需求 一、项目概况 、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市司法局年信息化建设项目之市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二期建设 、采购金额:.万元 、采购内容:广州市司法局年信息化建设项目之市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二期建设。 二、项目现状及问题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作为公众法律援助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机构,处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中心环节。法律援助机构既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组织办理,又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涉及大量案件信息、工作信息和社会信息,无法做到全方位实施,市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任务就是要利用科技手段,将这些信息有效地组织利用起来,使大量以往必须由行政人员手工作业的工作,可以在一种全新的网络状态下进行,从而有效地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规范化,所以提出了本项目的建设。 目前,广州市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一期已经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该系统实现了对全市十一个区以及各个司法所的法律援助业务的全方位管理,涵盖法律咨询、法援申请、法援审批、案件信息管理、申请人信息管理、律师评价等功能,通过信息化手段,使得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流程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对法律援助受援人、法律援助律师信息的管理更加高效和准确,有效支撑值班管理、公告发布、消息收发、文件共享等基础日常工作,并且初步实现法律援助业务数据的汇总、统计功能。该系统的上线运行,有效推动了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内各部门之间、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已实现全市法律援助信息资源的数字化,提高法律援助管理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综合管理水平,为群众提供规范、便捷的法律援助搭建一座桥梁,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开启了广州法援信息化建设的新篇章。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便捷性、互动性以及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深入探索“互联网+法律援助”全新服务模式,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过程和质量监控水平,实现业务申请及受理渠道多元化,不断完善案件管理、日常办公管理、数据分析等功能,促进法律援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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